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关键词: 放射 方案 管理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医院环境辐射监测方案

为加强对放射源管理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照射,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保障相关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个人剂量监测

1、我院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由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组织,放射科、核医学科具体实施,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联系有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司参与放射源管理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2、个人剂量监测期内,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检测一次。佩戴周期第三个月份的月底各有关部门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收齐本部门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仪后交至预防保健科更换佩戴个人剂量计,预防感染科统一将个人剂量计送至有资质机构检测并领取新的个人剂量计。

3、剂量监测结果一般每季度由预防保健科向各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当次剂量监测结果如有异常,预防感染科通知具体放射工作人员及部门分管领导。

4、预防保健科和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我院预防保健科科联系有放射人员体检资质的医院,组织相关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未经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三、工作场所监测

后勤设备管理科负责联系有放射设备性能、工作场所防护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设备进行每年一次的设备性能与防护监测。

1、外部监测: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工作设备性能与场所辐射防护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

2、内部监测:由核医学科每季度初指定专人对我院存放放射物质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

3、应急监测:应急情况下,为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

某医院

年月日

第二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全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6日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存在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影响了监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必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健全制度、统筹规划。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统一规划布局监测网络。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四)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五)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

(六)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研制、发射系列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和环境卫星后续星并组网运行;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

三、全国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

(八)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九)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

(十一)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十二)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五、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三)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十四)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十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统一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污染源、噪声、振动、辐射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

(十七)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对地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

(十八)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环境保护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九)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国内科研部门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我国技术创新能力。

(二十)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加快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相关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第三篇:《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

《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全面提升山东省环境监测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多措并举、综合防范,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责任体系,防范和惩治不当干预

1.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对发现的干预环境监测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被约谈地方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表态,按要求查处和整改,向省环保厅书面报送约谈落实情况。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市,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建立本行政区域约谈机制。

3.严格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处分处理,并内部通报。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公开通报。着力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依纪依法严肃处分处理。

4.实行干预留痕。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落实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确保对不当干预行为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相关人员要如实记录和保存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二)强化数据质量主体责任,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

5.明确主体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分别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监测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要在相关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

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规范监测行为

7.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与其环境检测工作范围相适应、覆盖环境检测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8.严格规范检测行为。各类环境检测机构和排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生态环境部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严格落实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实验室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确保正常运行。

(四)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监督检查

9.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涵盖水、大气、土壤、生态、核与辐射、噪声、污染源、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要素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提升环境管理智能化水平;建设水、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络化质量控制平台,完善全过程和远程质量控制能力,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和质量控制水平。

10.提升监管能力。结合现有资源建设专项质量控制实验室、成立区域质量控制中心,提升对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逐步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全省联网,并与国家联网。污染源自行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11.强化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对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牵头和配合单位,以及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检测机构和运维机构规范监测行为,落实质量管理措施,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委托第三方社会化公司承担质量控制检查工作并由省级负责对其监管。

12.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五)大力推进部门协作,统一发布监测信息

1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实具体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事实,公安机关负责查实相关责任人。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权派员查询、调阅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政处罚案件,对环境保护部门有涉嫌犯罪案件不移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问题予以监督纠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14.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及时发布,依法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相关责任人受处理影响期内不得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15.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环境监测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与方式,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当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者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列入重点工作,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山东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省环保厅要把各市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依规依纪依法,统筹推进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相关工作。

第四篇:医院感染环境卫生学监测方案

医院环境卫生学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方案

根据《医院感

染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医

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有关具体要求,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提高监控效率,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

二、 监测范围 全院重点部门及各科室空气、物表、医务人员手、使用中消毒液、消毒后(灭菌后)物品等的监测。

三、 监测要求 各科室负责采样前的清洁消毒等准备工作,按时规范采样,检验科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院感科负责制定监测计划并指导科室完成监测工作。当可能出现医院感染暴发时,要及时进行监测。如监测结果不合格,检验科要向院感科及所在科室报告,院感科与科室一起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复检至合格为止。

四、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1、紫外线灯管强度的监测频次 新领紫外线灯管使用前进行强度监测,使用中紫外线灯管每半年进行一次强度监测(3月、9月)。

2、灭菌剂、消毒剂及灭菌物品、消毒物品染菌量的监测频次 使用中灭菌剂及灭菌物品每月进行细菌监测,使用中消毒剂及消毒物品每季度进行细菌监测。

3、透析用水、透析液细菌培养及透析液内毒素的检测频次 1

透析用水、透析液细菌培养每月一次,透析液内毒素检测至少每3个月一次。透析液的细菌、内毒素检测每台透析机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4、消毒内镜、灭菌内镜监测频次

消毒内镜每季度进行细菌监测,灭菌内镜每月进行细菌监测。

5、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监测频次 (1)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 每月监测一次,不同级别手术间每月至少监测一间,每年每个房间至少监测一次。 (2)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 每季度监测一次,加床超过20℅以上应当月进行监测。 每季度监测的外科系列(

3、

6、

9、12月)内科系列(

2、

5、

8、11月)门诊、医技、社区、后勤(

1、

4、

7、10月)。 (3)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 每半年监测一次,加床超过30℅以上应当月进行监测。 每半年监测的外科系列(

3、9月)内科系列(

5、8 月)门诊、医技、社区、后勤(

4、10月)。

五、监测标准

1、紫外线灯管强度 22

新领紫外线灯管强度≥90μw/cm,使用中紫外线灯管强度≥70μw/cm。

2、使用中的消毒液染菌量监测 使用中的灭菌用消毒液:无菌生长;使用中的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的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

3、透析液细菌培养及透析液内毒素检测的结果判定

透析液细菌培养:细菌数<200 cfu/ml,透析液内毒素检测:内毒素<2FU/ml。 2

4、消毒内镜、灭菌内镜细菌监测结果判定 消毒后内镜合格标准:细菌总数<20cfu/件,不能检出致病菌,灭菌内镜合格标准:检测无菌。

5、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标 准 环境空气(cfu/医务人员手范 围 物体表面类别 2皿.暴露时(cfu/cm) 2(cfu/cm) 间) 卫生手 外科手 洁净参照GB50333 ≤5 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 场所 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4重点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cfu/15min≤5 部门 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 9cm平皿) 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 ≤10 ≤5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4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其他(cfu/5min. 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10 部门 9cm平皿) 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 3

第五篇:XX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为推进XX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全县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要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位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提升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基本形成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建立区域全覆盖、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按各自职能分工和监管需要,在各自重点监管区域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覆盖全县、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对现有的城区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管理和完善,根据县城区情况,适时增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拟在县开发区新建一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逐步在县开发区建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构建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建设,并按要求开展监测;饮用水源地断面在已有10个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上逐步增加监测点。(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在水功能区、重要湖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地下水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水功能区达标率、水土流失面积等生态环境监测(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协作单位:县环保局、县卫计委)

在城市备用水源、城市黑臭水体布设水环境监测点位,并开展相关监测。(责任单位:县住建委)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开展现有国控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7个测点)。(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作单位: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林业局)

逐步布设有机产品、重点蔬菜种植基地等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责任单位:县农委)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优化调整99个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覆盖县城建成区、主要城市道路等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县城区设立18个交通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作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五)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开展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六)生态状况监测。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地设立固定监测样地和监测点,逐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与监测,每年对重点有害生物的危害及扩散趋势进行评估;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协作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水务局)

(七)污染源监测。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国控、省控排污单位应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县环保局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机构依据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开展监管执法,依法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监测、监察联合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建设全县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为环境风险源监管及环境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汇集环境保护、公安、国土、住建、交通、农业、水务、林业、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形成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实现监测数据集成共享。(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作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委、县气象局等)

四、科学引导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开展污染源分析和污染治理成效评估,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在地表水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逐步实现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选择有机农产品、蔬菜基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掌握特征污染物分布、动态变化状况,研究生态和健康潜在风险。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信息。(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作单位: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农委)

(二)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联网,形成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自动预警、超标排放报警及追踪定位。增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作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并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县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作单位:县财政局)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一)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省市部署,县环保局配合做好国家及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保障国控、省控监测点位站房用地及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县环保部门承担。(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二)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县环境监测站、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协作单位: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作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的需要,添置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不断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作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

附件1

XX县生态环境网络建设具体工作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制定我县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和监测点位认证;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负责县级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水质监测;负责建成区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监测;负责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负责电离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对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牵头构建我县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立我县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县水务局:负责地下水质量监测,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等特定监管区域水体开展水质监测,提供相关水文观测资料与分析报告;开展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提供水资源状况、水土流失等调查结果;配合县环保局构建我县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报送各类监测、分析数据。

县住建委:负责备用水源地和建成区黑臭水体环境质量监测;配合县环保局构建我县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报送各类监测、分析数据。

县农委:负责有机作物、蔬菜基地等土壤质量监测;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调查,提供耕地、农田、土地生产力等调查结果;配合县环保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构建我县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报送各类监测、分析数据。

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农委开展土壤质量监测;提供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破坏等调查结果;配合县环保局开展全县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构建我县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报送各类监测、分析数据。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林地、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村庄等区域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开展森林资源、野生动物、有害生物及森林病虫害等调查与监测,对破坏生态环境、森林资源等活动进行监测与评估;配合县环保局构建我县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报送各类监测、分析数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观测资料与分析报告,配合县环保局开展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常态化大气污染物解析工作、构建我县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

县卫计委:负责督促医疗机构辐射环境监测;配合县环保局构建我县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报送各类监测、分析数据。

县经信委:配合县环保局开展工业辐射污染源监测,构建我县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

县财政局: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生态监测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项目建设和日常监测业务经费。

县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配合县环保局构建我县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报送各类监测、分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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