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笔录刑事案件

关键词:

宣判笔录刑事案件(通用12篇)

篇1:宣判笔录刑事案件

敖汉法院集中宣判三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近日,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结三起因醉酒驾驶而触及刑罚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三人均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均系敖汉旗居民,三人酒后分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司法鉴定部门对三人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三被告人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判决三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人民币1000-2000元不等罚金。

篇2:宣判笔录刑事案件

(第 审第一次)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审判(陪审)员: 书记员: 记录人:寻文宇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

宣布开庭

审判长: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庭传被告人 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单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暂住地。

被:

审判长:辩护人陈述身份。

寻文宇,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判长:被告何时因何事曾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判长:被告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

审判长: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是否有异议?做何种辩护?

辩护人:

审判长:今天,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审理由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判长:由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对上诉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力。除你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你辩护外,被告人也有权自己辩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以上权力听清楚了吗?

被:

审判长:辩护人听清了吗? 辩护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的陈述的权力,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应该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询问、陈述及举证须向法庭提出申请;

2、举证应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进行;

3、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篇3:宣判笔录刑事案件

在广州市中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不仅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原队长王宝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原副局长谢左章受贿案等,同时还爆出增城市(隶属广州市)畜牧兽医局原局长姚子伦等6案7人贪腐系列案。

城管执法队长

受贿417万元黄金500克

记者了解到,作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队长的王宝林,一边是城市管理的执法者,一边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大开方便之门。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王宝林在任执法队队长及主持白云区太和镇城管办日常工作期间,利用查控和清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工作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20次收受请托人邓某城等人贿送的财物合计417万元、黄金制品500克(折合人民币15.883万元)。除了受贿的犯罪事实,法院还查明,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王宝林有人民币689.51万元无法说明来源。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王宝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和赃物黄金制品,上缴国库。

林业局副局长

受贿80万元获刑6年

今天因受贿一同获刑的还有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原副局长谢左章。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谢左章收受广东恒泰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潘启开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谢左章在该公司申请苗木种植补贴款过程中提供帮助。2004年至2006年期间,谢左章收受原增城林场副场长叶宜金及个体包工头江月南(均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在林场工程发包过程中,收受江月南先后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10万元。2008年3月至6月期间,谢左章在项目发包及施工过程中收受贿赂30万元。

2012年7月24日,谢左章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期间,退出赃款人民币80万元。

法院认为,谢左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谢左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左章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谢左章有期徒刑6年。

畜牧局贪腐窝案

一局长三副局长获刑

近日,增城市畜牧兽医局原局长姚子伦等6案7人贪腐系列案在增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增城市畜牧兽医局原局长姚子伦因受贿罪被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25万元;畜牧兽医局原副局长朱叔容因受贿罪被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财产5万元;畜牧兽医局原副局长阮金权因受贿罪被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5万元;畜牧兽医局原副局长刘永刚、原增城市合兴猪场场长钟镜铭、副场长陈健雄、广州市六丰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滔分别获刑3年至1年6个月不等。

据介绍,该系列案涉及原增城市畜牧兽医局(现合并到增城市农业局)、该局下属增城市合兴猪场、增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一家私人注册公司,形成在单位领导班子之间、上下隶属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贪污、受贿、行贿等犯罪行为错综交织网。在这个窝案中,春节奖金、过年送礼等成为了掩盖受贿、行贿的主要形式,甚至披上“能繁母猪补贴”、养猪“奖金”等扶持政策的合法外衣,再以“回扣”进行返利,达到相互中饱私囊的违法目的。

■沉思录

篇4: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

一、概念及作用

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

询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询问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三、注意事项

 取证目的要明确。记录员要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即要全面熟悉案情,了解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明确询问每一证人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记清所要问的问题。

 询问开始时,应当首先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讲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正文的开头用记录原话或转达的方法记明询问人对被询问人的政策交待和证人的态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询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将两个以上的被询问人集合到一起进行询问,以防互相启发、影响,确保证言的真实客观。

询问者的语气要恰当,不能过于生硬或委婉,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情况的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记录时均应记清楚。

记录要客观、全面、准确、具体。重要的地方要记下原话,不记原话的也要保持其原意。

篇5: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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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

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 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 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1)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2)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凿等。

(3)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4)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

(5)现场上发现的反常情况,如尸体上有开放性的伤口,但周围却没有血迹;貌似溺死,腹内却没有进水;能盗走的钱财没有盗走;窗户、门锁完好无损,关闭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尘、蛛网却没有任何触动。记写清现场上的反常情况,有利于认定现场和分析判断案情。

5.现场勘查的结论

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及犯罪遗留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具体证明提取的地点和位置;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以及录像的种类、数量。

6.其他内容

如果在现场上进行了尸体外表检查、解剖检验、现场实验、人身搜查、除应单独制作详细记录外,也应简要加以反映。如果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也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

(三)尾部

现场勘查指挥人、勘查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并签署时间。

三、注意事项

篇6:法援中心刑事案件回访笔录

___________法律援助中心

回访笔录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会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问:当庭宣读的判决的内容是否了解了?

答:

2.问:你对判决有无什么看法?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问:你对判决是否不服?是否想要上诉?(告知上诉权及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问:告知律师就本案提供的法律援助到此结束。5.问:你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有无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问:其他还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律师提供咨询?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签名:__________ 受援人签名: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篇7: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一、把握时机、适时制作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即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在许多情况下,这五个不同阶段并无明显界限,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析,讯问笔录的制作也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心理防线彻底崩溃而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心理处于试探摸底阶段就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尚未崩溃,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此时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录,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

二、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

(一)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受贿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四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应该作为讯问笔录的重点。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權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其中,讯问笔录中难度最高的往往是能够体现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为客观方面毕竟有犯罪事实的发生经过,而主观方面需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的贪欲和犯意。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需要面对自己的心理阴暗面,讲明自己内心的贪欲,往往令人难以启齿。而且受贿罪的嫌疑人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让他们交代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想象难度有多大。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行为,但当制作讯问笔录,深入挖掘其犯罪思想根源时,也是不愿意直接面对,甚至产生逃避心理。这时需要引导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结合犯罪行为的一些客观表现,通过客观表现查明其主观意图,促使其将犯罪的主观意图揭露出来。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语言,必要时可以进行引导,但笔录中要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语言,这样才会使得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

犯罪客观方面也需要详细记录,诸如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和行贿方商谈的经过;行贿方的请托事项;收受财物的特征、数额、数量、面值、存放地点、用途去向;谋利事实的经过等都应明确列明。

(二)突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行贿罪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比受贿罪更突出强调的是行贿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作出了具体规定,笔录应明确行贿人谋取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只要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或者要求对方提供违法违规性的帮助,客观上主动实施了行贿行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

三、以细制胜、防止翻供

“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用在贿赂犯罪的笔录制作上面恰如其分。在制作笔录时,侦查人员要围绕细节展开讯问并记录,在审讯中深挖细节,并事先堵其后路,防止翻供,这就要求对犯罪构成有影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集中体现在笔录上面。例如,受贿人不承认行贿人去过其家中,而行贿人说在其家中将钱交给受贿人,因此行贿人有没有去受贿人家里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讯问时就需要问清楚,行贿人是什么时间去的、如何去的、有没有陪同人、受贿方家在什么位置、住几楼、家中的摆设等。如果行贿人把受贿人家的具体位置、里面的环境、家具的摆设等,说的很清楚,就足以证明行贿人去过其家里。把这些内容都记入笔录,就等于把可变的口供、证言和不变化的实物固定在一起,笔录内容的可信度就不言而喻了。

实践中,行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和受贿人接受财物时,会提出一些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来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这样双方心理都容易接受,不至于尴尬。尽管这些借口和理由不尽一样,但只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这种借口和理由就不攻自破。例如,行受贿双方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而且在双方交易时,确实明确这笔钱是借款。如果此时不深入挖掘行受贿双方的内心,很容易被迷惑,甚至让犯罪嫌疑人蒙混过关。这时就需要进一步挖掘犯罪事实,如你们表面提出来是借款,内心到底是怎么想的、借款是否出具了借据、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是否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双方平时的关系、是否有过经济上的往来、借款是否实际使用、借款的真实去向、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有无归还的条件、没有归还的原因等等。这些细节落实以后,犯罪嫌疑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就会充分暴露。再将这些内容记入讯问笔录,行受贿双方的犯意会充分体现,这份笔录就会成为一份高质量的笔录。

此外,讯问笔录上面的时间要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相一致,也要和提审(押)证上面的提讯时间相吻合,否则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会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同时,犯罪嫌疑人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摁手印,要特别注意最后犯罪嫌疑人的签署意见,有些犯罪嫌疑人会故意将意见写成“以上笔录和我说的不一样”,如果侦查人员不注意,就会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口实,甚至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根据。

四、注意行贿和受贿双方笔录相互契合,互为佐证

行贿方的讯问笔录要注意和受贿方的笔录在内容上能够相互佐证彼此的犯罪事实。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构成并不是对应的,有的案件行贿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构成行贿罪。但是对于受贿罪而言,只要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有索贿行为的,连是否谋取利益这一条件都不需要。而且谋取利益可分为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可认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受贿人在接受财物时的主观心理,通过行贿人可以得到有力的印证。例如,行贿人因某事有求于受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言语上并没有过多的交流,放下钱物就走了。只要受贿人主观上明知行贿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并收下了对方送的财物,就视为承诺为行贿方谋取利益。在制作行贿方的讯问笔录或者证言时,就需要把受贿人接受财物的语言、语气、动作及一些行为表现体现出来,这样就可以印证受贿人当时的主观心理。

五、注意间接证据和再生证据在笔录中的体现

行受贿案件的证据除了双方的口供外,多为间接证据,对于间接证据的收集也不能忽视。在讯问行贿人有关行贿事实时,要注意是否有其他人知情,如家人、司机、秘书、会计、出纳、生意伙伴等和行贿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有,要记入笔录,从而补充间接证据。行贿资金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取款的,也要记入笔录,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和记账凭证等书证,来印证行贿的犯罪事实。

篇8:治安案件调解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主持调解人 工作单位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调解方(甲方):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被调解方(乙方):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调解方(甲方)签字:

****年**月**日

被调解方(乙方)签字:

篇9:宣判笔录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提纲

1、问基本情况。

2、我是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李国伟律师,受XXX的委托,担任你在诉讼阶段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你是否同意接受委托?(在委托书上签名)

3、(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现在我需要问一些问题,你要如实回答,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4、因涉嫌什么罪被关押?何时被拘留?何时被批准逮捕?

5、何时收到起诉书、传票等?

6、对起诉书所记载的内容有何异议?

7、被侦查机关审询了几次?时间?

8、有无被刑讯逼供?是否需要投诉、控告等?

9、请陈述犯罪经过。

10、问细节。

11、问家庭情况。

12、告知其可以通书信,写悔过书等。

13、(转达家人的问候及其它)。

14、有何事情需要我转达给你家人的?

15、其它提问。

16、有无新证据提供?有无其它事实补充?是否有减轻情节(自认为)?

17、有无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询问我的?

18、家人需要代为询问或传送的事项。

篇10:庭审笔录(刑事附带民事)

开庭时间:2017年3月13日9时 开庭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史红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王忠运 书记员 张坤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查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申凌云到庭。现在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审:被告人姓名等项?

被:申凌云,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身份证号码:***36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8号公路局三处4号楼1单元102室。审: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收到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被:(略)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原、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读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或其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被:(陈述略)。

审:下面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讯问略)

审:被害人杨桂臣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 原:没有了。

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 代:没有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辩:没有。

审:现在由被害人陈述案件经过情况。原:(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无意见?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无询问的? 被:没有意见。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公诉人请提供证据。(举证质证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

被: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意见。

审:法警,将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交付法庭。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吗?(公诉人出示物证)

审:法警,将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让被告人辨认。审:被告人申凌云,这些微信和内容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 辩:无。

审:法警,请将物证交付法庭。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或证人提供? 公:有证人一名。审:传证人黄莉到庭。(证人到庭)

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证:(自我介绍略)

审:证人你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请在保证书上签字。证人黄莉,请你把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证。审:①公诉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证人发问;②(被害人)原告人是否向证人发问?③被告人申凌云,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有无发问的?④辩护人有无发问?⑤请证人退庭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当庭宣读、出示? 公:没有了。

审:被害人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原:没有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没有。

审: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

审:被告人申凌云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①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②由被害人发言;③由被告人申凌云自行辩护;④现在由被告人申凌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没有了。

审: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

1、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桂臣进行民事辩论发言;

2、由原告代理人发言;

3、由被告人答辩。

审:原告或代理人发表意见或代理词。审:法庭辩论结束。

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①被告,你是否愿意赔偿?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能否全部赔偿?②原告人有什么意见?

被:我愿意赔偿,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100000元,我觉得数额太高了,超出了我的经济能力。审: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赔偿将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略)

篇11:宣判笔录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而言有其诸多特征。如职务犯罪行为留存于外部的痕迹少,作案手法隐蔽。犯罪事实很难为外界所洞悉等。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获取的实物证据少而言词证据多。这一现象在贿赂犯罪中尤为明显。

由于言词证据具有很大的易变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是如此,往往导致公诉人和法官在审查和判断前后不一致的言词证据时无所适从,难于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与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的口供不一致时,公诉人或者法官如何看待侦讯笔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显得较为随意,是否采信因人因案而异,缺少一套统一的规则。一般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历次讯问中都作了比较一致的供述。而在审查起诉或者庭审时“翻供”。则公诉人或者法官对侦讯笔录的信赖度往往高于侦后“翻供”。如果对于在侦查阶段就“时供时翻”。并且在审查阶段以及庭审中也反复“翻供”的情形。则对于侦讯笔录的信赖度就会大大降低。显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当庭所作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侦讯笔录是否可以被公诉人作为控方证据,是否可以被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目前几乎完全取决于公诉人、法官的个人判断和选择。这种对侦讯笔录证据效力无规则可循的状态,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其有效的方法就是构建自侦案件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把公诉人、法官对侦讯笔录的审查、判断及是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都纳入规则的制约范围中,以减少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随意性。

二、侦讯笔录证据能力的内涵

在探讨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之前,首先要确定侦讯笔录证据效力的内涵。所谓证据效力,可从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其一。证据能力;其二,证据力。证据能力(证据的可采性),即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资格。证据力(证据的可信性),即能够为事实裁判者所相信并用以确定事实的效力。证据能力是第一层面的证据效力;证据力是第二层面的证据效力。不具备证据能力的侦讯笔录,无所谓证据力的问题,因为其本身不具有证据资格,本质上就不是证据。而具备证据能力的侦讯笔录,未必具有证据力,即未必能够为事实裁判者所采信。一言以蔽之,证据能力是证据力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为何要将证据效力区分为证据能力与证据力两个层面?笔者以为。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考量一份侦讯笔录是否有资格成为证据,即是否有资格纳入事实裁判者的视野,必须以证据规则为尺度;而证据力是一个事实和逻辑问题,考量一份侦讯笔录是否能够用以确定事实。需要借助于裁判者个人的理性、经验与良心作出裁断。易言之,对于作为法律问题的证据能力,我们能够、并且必须建立一整套证据规则,而对于作为事实问题的证据力,我们是无法制定规则的,只有依靠事实裁判者的内心来进行选择,这就是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据力的实益。这也明确了侦讯笔录证据效力的规制对象是侦讯笔录的证据能力问题。同时为我们解决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庭审阶段不一致的侦讯笔录的问题搭建了理论前提。

三、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的构建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收集作了五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笔者以为仅仅是宣示性规则,并无具体的可操作性可言,以下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第一。如何界定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第二,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侦讯笔录的性质;第三,确定侦讯笔录采取非法方法的程序,包括由谁提出、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处理程序。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则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收集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可能规范性地进入到实践层面的。

笔者以为。关于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的构建应当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构建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的理论前提

区分侦讯笔录的证据能力与证据力。以“证据能力”作为规则构建的对象,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庭审阶段,对于侦讯笔录都应该设置证据能力方面的障碍,而侦讯笔录一旦符合证据能力规则取得证据地位,便进入审查或者判断证据力的阶段。无论对于在侦查阶段前后一致的若干份侦讯笔录,还是“时供时翻”的侦讯笔录,只要符合证据能力规则,便都能纳入事实裁判者视野,然后再由事实裁判者进行证据力方面的综合考虑。如此便避免了将证据能力与证据力混为一体把握所导致的对“时供时翻”的侦讯笔录的盲目不信赖或冒险地信赖的弊病。

(二)构建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的理论核心

笔者认为,判断侦讯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核心标准是“自愿性”。当然证据法意义上的“自愿性”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愿,因为人总是有“趋利避害”的心理,让人在完全无心理压力情形下自觉自愿地承认不利于己的事实是不符合一般逻辑的。因此,证据法意义上的自愿性,并不能从正面予以定义,而应当从反面予以确定。即不违反证据能力的禁止性规则的侦讯笔录视为具有“自愿性”,获得证据能力。

(三)建立禁止性规则及配套措施

即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当然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必须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其他非法方法给予提示性规定。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建立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羁押场所独立于侦查部门,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讯问时间、次数、方式的限制。禁止性规则应当是一套环环相扣、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规则,而决不应以简单的宣言或者口号来代替。

(四)建立适用规则的程序

第一,对于证据能力的审查,应该通过庭审程序一体完成。还是通过特别程序进行?且前的司法实践并不严格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据力,而是对两者一体把握。侦讯笔录不经过证据能力方面的障碍,当然地被提交于法庭,纳入法官视野,也当然地由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完成对某些非法证据的排除。比如对于以刑讯逼供获取的侦讯笔录,由作为事实裁判者的法官予以排除。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法官也是人。非法证据虽然被其根据法律和理性予以排除。但其中的内容必然会对他的心证产生某种影响,从而在事实上并没有能排除非法证据对定案的影响。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英美法的陪审团审理方式上看到解决方法。即当遇到有关某份侦讯笔录证据能力的争议时。作为事实裁判者的陪审团全体回避,而由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法官予以审查,如此就避免了不具备证据能力的侦讯笔录纳入事实裁判者视野的可能。我国的法官既是事实裁判者,也是法律适用者。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引入预审法官制度。即在庭审之前的准备阶段,由预审法官对侦讯笔录证据能力的争议予以解决,保证主审法官所看到的侦讯笔录都具备了证据能力。

第二,由谁启动对侦讯笔录证据能力的审查程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笔者认为,应当由辩方提出对侦讯笔录证据能力的审查要求,如果在庭前准备阶段没有提出,则在庭审阶段无权再行提出。这就保障了审判程序的效率。而由于辩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辩方的举证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而控方应当对此承当更大的举证责任。即公诉人应当证明侦讯笔录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前提下提供的,而且证明标准应当是“排除合理怀疑”。

四、结语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问题其实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的。但是,由于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存在不同诉讼价值和诉讼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以及证据和事实之间必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不确立一定的证据可采性规则,那么,要保证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最终的判决结果尽可能地接近案件事实是很难的。

篇12:民事案件庭审笔录3页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被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一: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 被二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等×××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审: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担任本案记录。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被告一:清楚。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审:总结一下本案争议焦点(内容略记)。双方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举证。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1、2、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审:传证人×××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被一:没有。被二:没有。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论。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被告二:……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被告一:不同意。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书:全体起立。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不服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不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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