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岗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查处制度

关键词: 监管部门 举报

西岗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查处制度(通用11篇)

篇1:西岗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查处制度

西岗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岗镇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办法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镇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举报事项,根据镇政府公布的责任清单划分部门职责边界并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对涉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根据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不同,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 3 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跨2个或2个以上下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三)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交办的;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反复、多次举报的;

(六)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举报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并向承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挂牌单位应全过程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

(三)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挂牌单位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销号。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属实的,要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经查属实的举报,镇政府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镇财政预算。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

第十七条 镇政府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西岗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查处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安全生产和管理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

二、举报内容:在生产过程中有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三;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亦可向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所举报)。举报电话:0539-8088012.四、举报受理

1、对举报情况细心听,问清楚,做记录,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应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五、举报处理

自接到举报后,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公司领导,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提交公司领导,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主”的方针,对于公司存在的设备安全隐患,坚决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确保公司生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安全检查要经常进行。特种设备有专职安全员。

二、每周不定期的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隐患,当场要求相关人员予以整改。并及时将安全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安全负责人。

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汇报,并要求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对重大问题不报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或对已报告问题不处理的相关人员要予以开除。

四、对暂时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人要及时向本部门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要派专人督促检查,追踪落实整改。在隐患消除之前,要落实临时安全措施,保障安全。

五、对公司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质监部门报告。并确定特种设备的使用日期。停止使用。

篇3: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喝彩

《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明确规定, 对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销售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收购加工地沟油和非法制售“瘦肉精”等9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都在奖励范围之内。公众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 向各级质监、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及卫生等有关部门举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 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办法》同时明确, 受理、查处举报的有关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不实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据悉, 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份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 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问题层出不穷, 严重困扰着老百姓的生活, 在问题食品面前, 百姓没辙, 政府“监难”, 也由此损害了公信力。老百姓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固然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义不容辞应打好食品安全的“硬仗”, 但从客观因素来讲,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单靠某一个部门监管就能确保到位的, 保障食品安全涉及法律法规的健全, 标准的完善, 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等等。其次, 从食品生产领域来看, 据调查,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有45万家, 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只有2.6万家, 占市场比例仅5.8%, 有35万多家企业都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如此之多且分散经营以及没有形成规模化的企业仅靠有限力量去监管, 根本无法给人们提供可靠的食品安全保证。另外, 还不乏非法食品生产商, 不断地倾入食品生产领域, 这部分不法者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极易“逃之夭夭”, 职能部门不可能完全及时地发现和查处所有不法行为。

而群众作为问题食品的直接受害者, 对于打击食品违法具有高度积极性, 也最具便利条件。在现实生活当中, 总会有人知晓那些非法生产、加工问题食品的情况, 相关部门如果能从制度层面为其提供反映问题的平台, 那么就可源源不断地得到各种有效的信息, 进而可以采取一种相对主动、快捷的行动方式打击食品违法。因此, 食品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 用全社会的“眼睛”和“声音”来监督食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唯有此, 才有可能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鼓励全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政府对举报人权利的尊重, 以及接受民众举报的诚意。对于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有效弥补目前监管资源的严重不足, 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能力, 努力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 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氛围, 构筑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防线大有裨益。

在一个共生共荣的社会, 每个人都无法逃避社会道德和义务的承担。政府既然以奖励制度的方式表明了整治食品安全的决心,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 面对丑恶, 理应勇敢地站出来, 主动积极地配合食品监管, 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的行列, 告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 给危害我们健康的良知缺失者以有力的还击, 为我们共同的健康安全贡献力量。

篇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政策研究(下)

关键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政策;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1、政策实施效果

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政策后,对促进社会公众参与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政策实施效果不够理想。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奖金发放难、奖金发放总额小等问题。例如,辽宁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02496151于2012年正式开通,该热线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截至2013年10月,只有31万余元的奖金成功发放,还有15万元没人领,发放率只有67%,没有发放出去的奖金涉及173例成功举报[3]。2012年,上海市共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费37万余元,只占500万元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7.4%[4]。2012年,福建省共受理食品安全举报5087起,发放有奖举报奖金19.95万元,奖励人次521人次。福建省财政厅拨出了500万元专项资金,而实际发放的奖金不到专项资金总额的4%。从人均奖金来看,只有383元。在各设区市自设的奖励金方面,也只有福州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金8.12万元,其他设区市有的仅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金几千元[5]。

2、存在问题分析

从实践来看,各地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举报人担心泄密或公开身份遭到报复,领取时限短,举报人获得奖金的周期长,奖励标准不合理等。

(1)举报人担心身份暴露

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7个省份要求必须实名举报,其他23个省份虽然规定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但都要求在领取奖金时出具身份证明。在划分举报等级时,一级举报一般都要求举报人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现场查处工作。而在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现场查处工作过程中,由于举报人会遇到被举报人,举报人的身份极容易暴露,事后可能会遭到报复。为此,许多举报人为了避免被报复,宁愿选择降低举报,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所获得的奖金就大大减少了。

(2)奖金领取时限短

在规定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限方面,只有山西和浙江规定3个月,占6.7%;河北、吉林、上海、江苏、安徽、湖北、广西、海南、新疆9个省份规定为两个月或60天,占30%;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5个省份规定为30天或1个月,占50%。

许多举报人担心身份暴露,往往希望在事态平息之后再去政府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向政府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之后,他们之间就存在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私法诉讼时效都长达1-2年,而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设定1-3个月的领奖期限,明显过短[6]。

(3)举报人获奖周期长

举报人举报之后,首先受理部门要把线索转交给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要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信息是否准确,办理案件,做出处罚决定。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被案件调查处理部门认定之后,还要报送给奖励资金管理部门,由奖励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这样下来,举报人的获奖周期就会很长。

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西、广东6个省市规定,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在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而辽宁、浙江、广西对此的规定是15个工作日,吉林的规定是60个工作日,云南的规定是10个工作日。江苏、安徽规定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新疆规定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贵州、宁夏规定结案之日起30日内。从受理举报到做出案件处罚决定或结案,通常都要经过很长时间。

(4)奖励标准低

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22个省份对举报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了划分。一般来说,举报等级越高、案件货值越大、罚没款入库金额越多,举报人所能获得的奖金就越多。但在通常情况,举报人会因为避免身份暴露而选择主动降低举报等级。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福建等地方的三级举报奖励金额是案件货值的1%,河北是1-3%。2014年1-6月,河北全省侦破食品领域犯罪案件321起,涉案货值5300多万元。假设这些案件全都是群众举报的,平均每起案件的货值是16.5万。如果都按三级举报计算,每起案件的奖金最多只有4950元[7]。“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举报人需要从经济利益方面进行驱动。奖励标准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举报人的积极性。

三、现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政策的改进建议

为了促进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许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政策,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现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必须尽快改进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1、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在我国,屡次发生举报人被报复的事情。从对举报人的调查情况来看,举报人普通担心举报信息泄密,身份公开后遭到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报复。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举报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举报保密工作。例如,含有食品安全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文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食品安全举报人信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密级为秘密,保密期限可以确定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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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举报人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查处工作,可以让举报人临时穿上执法人员的制服,必要时进行乔装改扮。另外,也可以采用移动视频监控系统,让举报人远程引导执法人员进行办案。

要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的保护。1986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专门保护举报人的《吹哨人保护法案》,明确规定保障雇员有发表有关雇主违法事情的言论自由,保障雇员不因发表对雇主不利的话而受到解雇、降职等。如果雇主对雇员实施了不当的人事行为,雇员可以提起诉讼。美国《防制不实请求法案》制定了专门的防报复条款,规定任何雇员如果因为协助案件调查而遭解职、降职、停职或在雇佣条款与条件上有任何歧视,都有权获得必要的救济,以补偿该雇员所受的损害[8]。而在我国,食品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往往得不到保护。例如,发生在2014年8月深圳沃尔玛超市的“黑油”事件,举报人通过视频举证该店煎炸用油“一个月不换”以及涉嫌用过期肉等原材料制作熟食等问题。一个多月后,举报人被超市解聘[9]。为此,应学习借鉴美国的做法,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举报人保护法》。

2、进一步方便举报人

采取统一受理的方式,延长奖金领取时限,缩短举报人获奖周期。建议把受理单位统一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该办公室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中心。这样把举报受理单位和奖金发放单位一致起来,一方面便于管理,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举报人信息在不同部门的传播,降低泄密风险。每个省市统一确定一个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号码,避免举报人记忆多个电话号码。另外,举报人可能不清楚要举报的案件归哪个部门管,而我国经常发生不同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统一举报电话,既可以方便举报人,又可以避免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建议把奖金领取时限延长至1年。建议政府部门在收到罚没款后即兑现奖金,奖金直接从罚没款中扣除,罚没款在扣除奖金后再入国库。

3、改进奖励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希望获取的是政治利益,举报人希望获取的是经济利益,要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举报人的利益一致起来,充分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奖励标准应综合考虑举报等级和罚没款金额。举报等级应按案件货值、被举报案件危害性和影响范围,而不是举报人的参与程度来划分。奖励额度应按罚没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而不是按案件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发放。建议按“特别重大案件、重大案件、较大案件和一般案件”划分为四个举报等级,分别以罚没款金额的20%、15%、10%和5%作为奖励标准。

参考文献

[3]张国强.辽宁173笔食品安全举报奖金无人领[N].法制日报,2013-10-20

[4]王海燕,简工博.上海一年发食品举报奖励37万 不到专项资金1/10[N].解放日报,2013-06-20

[5]王烽.我省食品安全举报 奖金发放难[N].海峡都市报,2013-03-27

[6]应飞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研究[J].社会科学,2013(3):81-87

[7]白云.河北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2年多侦办案值4.2亿[N].燕赵都市报,2014-06-19

[8]王东海.谁来保护食品安全“吹哨人”[N].中国医药报,2014-09-29

[9]钱兆成.举报需要“吹哨人”制度[N].长江日报,2014-09-18

作者简介

韦文英1,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主要从事区域发展战略、区域营销、区域价值及现实问题研究。金江军2,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姚卫浩3,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主要从事产业经济研究。

篇5: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及两级公司有关要求,杜绝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德宏州达程汽车大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内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的或不积极组织抢救或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2、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3、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4、员工“三违”行为;

5、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6、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7、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8、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 举报方式

1、公司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公司安委会、安全监察局。

公司安委会; 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安全监察局; 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2、达程汽车大修有限公司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大修公司办公室。大修公司办公室;

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3.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安全管理办举报。

三、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四、举报受理

1、安全办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

2、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3、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公司安委会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公司安委会将通过书面公示的形式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权力。

五、对举报人的奖罚

1、对如实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1)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300元的奖励;

(2)对举报的一般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200元的奖励;属于重大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3)对举报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

(4)替举报人保密。

2、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出给予500元罚款。

篇6: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目的

为使企业能够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2.职责

2.1安全部负责编制及修订本制度 2.2各职能部门监督制度的实施 3.建议及举报范围

(一)建议: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类建议

(二)举报范围: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类:物品胡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七类: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八类: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4.建议、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兑现奖励。5.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公司车辆安全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车辆安全部。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6.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处。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7.奖励标准

根据建议或事故隐患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车辆安全部申报,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8、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安全费用中支出。

篇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农村旅游公路建设的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旅游公路在建设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

1、民用爆破物品、化学危险品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违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道路交通中的事故隐患;

4、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5、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架桥机、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事故隐患;

6、无证违法生产的事故隐患;

7、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8、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举报形式

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357-3010586 电子邮箱:guohua1977@163.com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元至5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措施和要求

1、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2、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认真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对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3、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严肃查处。

篇8:西岗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查处制度

第二条任何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向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经省级监管部门认定后, 报送省食品安全办, 由省食品安全办审核, 按规定给举报人发放奖金。

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举报人应设置6位举报密码, 凭举报密码领取奖金。

第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被多次举报的, 只奖励最早举报者, 属联名举报的由联名者共同领取一次性奖金。

各级监管部门对举报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监管部门受理举报职责分工为:

(一) 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及辣椒种植等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环节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

(二) 水产品养殖环节由各级水利 (渔政) 部门负责受理;

(三)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由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

(五) 食品销售环节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受理;

(六) 餐饮服务环节由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受理;

(七) 食品进出口环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违法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二千元;违法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万元。

第六条各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省农业厅029-85026968

省水利厅029-87463166

省商务厅029-87294526

省卫生厅029-82210906

省工商局12315

省质监局12365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029-62288000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9-85407100

第七条本制度由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9: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目的

未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官大员工使命,菜场安全,增强和奖励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福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3.编制依据和术语 3.1编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全国人大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八、二十一、五十三、六

十、刘士奇、一百一十八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2术语

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晋中市福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4、职责

安全科全面负责管理和组织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定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员工积极参与隐患的报告和举报工作,有效的减少和控制各类事故。

员工主动参与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发现,排除和举报书谷隐患。

5、详细规定

(1)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合适、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2)本公司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是幸福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六级。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2)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3)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六个等级。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

(6)安全科要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晋中市福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篇10:XX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本镇辖区内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的受理由镇安监办负责。镇安监办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为:

镇安监办承诺为举报人保密,如出现泄密情况,由镇监察室或其他上级机关进行调查追责。

篇11:西岗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查处制度

罗田县落梅河中学

为加强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师生全员参与学校安全隐患的及时排查整改,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举报

1.全校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均有权及时向学校领导、安全职能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学校存在和发生的校园消防、食堂食品卫生、校舍环境建筑、财产安全、教学活动等各类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

2.学校指定安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工作人员:方锐、吴明远、夏阿童、金春晖 举报电话:0713-5763215 工作时间:全天24小时。

3.学校接到有关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登记编号,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它部门受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上级部门;移送、移交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4.举报人原则上向学校领导或安全职能部门及按规定程序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5.学校对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可直接查办或指令科室限期办结。涉及多个科室的举报案件,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6.学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7.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的过程中,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8.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9.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合前款规定。

10.学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应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二.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

学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应予一定奖励。

(一)学生奖励

1.举报学生所在班级当周班级常规管理加1—3分; 2.每学期末评比“安全小卫士”,发给奖状,并记入档案 3.在各级各类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安全小卫士”的同学优先考虑。

(二)教职工奖励 班主任奖励方案

1.作为学年末班主任考评的一个项目,加分的具体分值视班内学生举报的次数与价值决定。2.在优秀班集体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安全小卫士”同学人次多的班级优先考虑。

(三)教职工奖励方案

1.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2.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精神鼓励。3.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学期()绩效安全考核加5分,考核称职优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

4.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并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或消除安全隐患的,在学期()绩效安全考核中加5—10分,考核称职优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

5.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说明:已列入学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四)校外人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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