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精选7篇)
篇1: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火锅店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2015年1月1日经全店员工互助基金会首次会员代表大会一致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动员和组织员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发扬我店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提倡社会互助的精神,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火锅店员工互助基金会(下简称:本店基金会)是在我店总经理的领导下,员工自愿参加,资金以全店员工个人缴费为主、各方资助为辅,在员工因生活困难、重病、伤残、意外灾害及死亡等造成特殊困难时,给予一定资助的员工互助性组织。
第三条 ****火锅店总店及各分店均为基金会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凡承认本店基金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按章程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各店员工均可成为本基金会会员。本店基金会会员采取首次加入制,首次不参加者,今后一律不再接受入会。新进员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入会。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享受本店基金会所规定的互助补助待遇;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监督本店基金会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店基金会所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发扬我店员工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热爱并维护员工互助互济工作;
2、遵守我店基金会章程,执行我店基金会决议;
3、按规定每月在发放工资时由财务代扣缴纳会费。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本店基金会互助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互助基金的来源是:
1、会员个人缴纳的会费。
2、本店股东资助款。
第八条 本店基金会基金属于全体基金会会员所有。第九条 本店基金会基金的管理:
1、基金由本店财务部统一集中代为管理。
2、会员缴费、享受待遇,由财务部立帐,会员可随时查询。
3、建立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4、本店基金会基金除保证正常支付外,结余部份用于银行储蓄或购买国家债券,保证基金增值。
5、本店基金会基金的增值部分全部纳入基金,用于发展互助互济事业。目前基金会的工作由财务部代为管理,其涉及到的办公费用暂由各店承担,不从基金会中开支。
第四章 互助补助待遇标准
第第十条 本店基金会互助补助的项目为:
1、会员患病补助;
2、会员死亡(因工、非因工)补助;
3、会员伤残、意外灾害补助。
4、会员家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补助。第十一条 本店基金会互助补助标准。
1、会员患病医疗补助标准:
会员患病入院,在冶疗期间给予一次性互助补助500元,出院结算后,总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超出数额的10%再补助,最高补助5000元。
2、会员死亡抚恤互助补助标准:
(1)会员因工死亡给予一次性抚恤互助补助1000元。(2)会员非因工死亡给予一次性抚恤互助补助500元。
3、会员伤残及意外灾害互助补助标准:
(1)会员因工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互助补助标准:1—4级补助800元;5—6级补助500元;7—10级补助200元。
(2)因水灾、火灾等意外事故,会员损失3万元以上者给予一次性互助补助1000元。
以上待遇标准可随着本店基金会事业的发展逐步调整、提高。
第五章 互助补助申请和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员式加入基金会后,发生第四章第十条所列各项情况者可申请互助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互助补助待遇需办理下列手续:
1、申请人或会员家属填写互助待遇申请表,交所在店长审核后签署意见,报财务部。
2、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1)申请患病医疗互助待遇时,提供医院诊辽证明;(2)申请死亡互助待遇时,提供死亡火化证明书;(3)申请伤残、意外灾害互助待遇时,提供相关机构证明;(4)申请家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互助,提供所在地政府(农村:乡以上;城市:街道以上)证明。
第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所致死亡或伤残者不在基金会互助补助范围,一律不享受互助待遇。
1、因犯罪行为而致死致残的;
2、因自杀行为而致死致残的;
3、因工作时间干私活、玩耍或私自驾驶机动车辆等原因造成本人致死、致残的;
4、因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本人致死致残的。
第十五条 员工参加基金会后,每项互助补助待遇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店基金会实行会员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基金会工作报告;
2、审议修改章程;
3、推选基金理事会成员;
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本店基金会常设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名,一名为理事长,另一名为副理事长。理事会任期为二年一届,其职责是:
1、提出修改本店基金会章程议案;
2、依照章程制定各项实施细则;
3、审议决定本店基金会互助项目和待遇标准;
4、审议决定资金的使用,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接受和完成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为本店基金会的监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1名。监事与理事任期相同,其职责是:
1、列席理事会议;
2、检查本店基金会基金财务状况;
3、监督本店基金会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
4、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店基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暂设在财务部。其职责是:
1、负责本店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
2、受理和办理会员互助待遇申请;
3、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及会员监督;
4、接受和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本店基金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店基金会办公室。
后附基金会使用申请表
篇2: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好普公司主人文化的思想,本着互助互利的精神,帮助员工解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和家庭生活困境等问题,充分发挥企业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作用,增强企业凝聚力,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特设立广东好普集团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二条互助基金的来源
1、总公司一次性投入5万元。
2、公司员工捐助,原则上要求每个员工都要捐款,数额多少根据个人经济能力采用自愿的原则。
3、接受企业外的捐款。
4、基金利息增值。
第三章基金会组织
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员工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保管、使用、记账等项工作。
委员会采取民主选举的办法,由公司管理干部、基层员工、财务人员等7—9人组成,任期三年,并适时增补委员会空缺人员。并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基金会有关事项。
第五条各营销公司成立基金会分会管理小组,由管理人员、基层员工、财务等3—5人组成,负责基金筹集、记账、申报救助等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在公司重大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第四章互助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救助的主要对象
公司所有办理了正式入司手续的员工。
第八条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员工发生重大疾病,需花费较大医药费、治疗费的。
2、员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员工家庭因发生重大事故,出现生活严重困难的。
4、员工其它重大工作、生活困难需救助的。
第九条救助金额
根据实际情况,每人每次救助3000—20000元,具体金额由委员会定。对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限额的,由管理委员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十条救助申办
首先由被救助者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提出时则由主管领导代理提出,各营销公司基金会分部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资料。确定后报总公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确定后,由秘书长签发,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互助基金的管理
1、建立基金会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动他用。
2、定期报告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至少半年一次。
第五章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章程从审议通过、颁发之日起实施。
篇3: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2003年后,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深化阶段。传统的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走上商业化道路, 支农功能严重下降。在此背景下,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 提出要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真正办成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近几年, 资金互助社在农村地区迅速开展。它的出现对于优化农村金融结构, 支持“三农”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按是否获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可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分为正规资金互助社与非正规资金互助社。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 银监会对发展正规资金互助社持谨慎的态度, 对许可证的审批设定了较高的条件, 如要求只能向社员或正规金融机构吸收资金等, 限制了正规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截至2012年末, 全国只有49家正规资金互助社, 绝大多数资金互助社是以非正规金融的形式存在的。由于银监会设立的准入条件很高, 获得许可证的正规互助社缺少资金, 甚至无法正常营业, 生存状况堪忧。而非正规合作社无需遵守银监会的诸多限制, 在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 凭借灵活的融资方式和多元的融资渠道不断壮大。据估测, 各地非正规互助社达5000多家, 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主力军。因此, 研究非正规互助社的发展更有代表意义。
然而, 非正规资金互助社多是农民自发组织建立起来的, 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 因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与合作基金会类似的问题, 如“身份”不被承认、产权不明晰、监管混乱与缺失等。如果不能正视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非正规资金互助社极有可能会走上合作基金会的老路。前者要吸取后者的经验教训, 避免重蹈覆辙。
二、非正规互助社与基金会共性分析
非正规资金互助社与合作基金会都是按照合作原则发展起来的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 因此很多方面存在共性, 容易引发相似的问题。本文将从性质地位、产权、内部治理、监管等4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二者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
1. 缺少相关法律, 地位难被认可
合作基金会是在人民公社解体后,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 各地为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实行“清财收欠, 以欠转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出现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满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 因而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 不受地域限制”;1990年中央19号文件指出, 要“办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基金会, 管好用好集体资金”。然而, 在合作基金会存在的近20年时间里, 国家没有出台一部法律对合作基金会定性。合作基金会也没有纳入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合作基金会始终游离于正规金融的大门之外, 难以被认可。
资金互助社是在基金会被取缔, 农信社转向商业化经营, 农村金融出现真空的背景下产生的。国家对资金互助社的支持使其迅猛发展。然而正规资金互助社只有49家, 不足互助社总量的1%。绝大多数资金互助社难以“转正”。另外, 目前也没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对资金互助社的经营予以规范, 导致许多资金互助社的无序运营。
虽有政策支持, 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 使得合作基金会和非正规资金互助社地位不能得到认可, 只能作为非正规金融组织存在, 不能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在经济形势出现变动,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应调整的情况下, 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遭到质疑, 同时也无法避免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合作基金会被取缔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 逐渐成为政府融资工具。资金互助社如果不能获得法律或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 也会容易受到行政干预而变质。
2. 产权不够明晰, 导致“内部控制人”现象
合作基金会和资金互助社都是以股份形式组成的。会员或社员以资金入股, 并享用相应权利, 承担相应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这一精神很难得到贯彻。合作基金会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 违规揽存的现象日益严重, 原有会员已褪变成储户, 入会资金在性质上已经变成存款。合作基金会的实际拥有权与控制权集中在个别人手中, 产权日益模糊。
非正规资金互助社也出现了类似情况。以浙江省为例, 其省内试点的7家互助社中, 有3家理事长是省人大代表;2家理事长都是省级龙头企业的董事长。人大代表和企业家凭借着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社会影响, 便于掌握资金互助社的经营决策权。如果其他社员怠于行使决策、监督的权利, 将入社资金当做分红的筹码, 那么, 资金互助社的实际所有权就会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种选择以人大代表、龙头企业为试点的方式, 容易使资金互助社成为个别人的融资工具, 导致“内部控制人”现象。
3. 内部管控机制不健全, 易导致呆坏账
合作基金会和资金互助社的决策机构是会员 (社员) 代表大会, 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具体事务的运营与监督;二者都是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从形式上看, 基金会和互助社实行民主管理, 民主决策, 并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但从实际运行状况看, 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多数基金会和互助社都是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 缺乏办社经验;社员素质良莠不齐, 参与管理的意识不强;部分经营管理者水平有限, 管理混乱;组织内部也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审计、稽核制度, 贷款具有较强的随意性。
内部管控机制的不健全是导致基金会大量到期贷款无法收回, 呆坏账增多的重要原因。据统计, 截至1998年底, 合作基金会农村地区放款总额1279.2亿元, 其中呆坏账款占了11.9%, 经营风险巨大, 引发挤兑风潮, 而这正是导致合作基金会被取缔的直接原因。而资金互助社也存在这样的隐忧。据报道, 由于内部管理的混乱与监管的缺失, 导致江苏省灌南县4家合作社被其他企业控制, 2500多位农户资金1.1亿元被套牢而无法收回。
4. 外部监管缺位, 资金易被非农化使用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是地方农业行政部门, 有权处理合作基金会违规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然而, 到1995年底, 全国除西藏外共建立乡镇一级农村合作基金会2万个, 村一级内部融资组织13.4万个, 如此巨大的规模给监管带来了难度。而创办后期合作基金会逐渐走向官办, 更增加了监管难度。由于资本的趋利性, 绝大部分合作基金会都通过招股扩股名义, 变相吸收社区内外农民存款, 然后将筹集来的资金贷给回报率较高的工商企业, 投向农业的资金越来越少。
大多数非正规资金互助社由于其主管单位各异而引发监管的混乱与缺失。非正规资金互助社的主管单位包括供销社、金融办、农工部。但由于这些单位大都缺乏专业人才, 使得主管单位的监管形同虚设, 容易导致资金的违规使用。前述灌南事件中, 被挪用的资金主要用于向房地产企业提供高利贷。这反映了非正规资金互助社与合作基金会一样, 在监管方面存在巨大漏洞。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 非正规资金互助社与合作基金会在性质地位、产权制度、内部管控、外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多共性:缺少相关法律的保护与规范, 不能获得业务许可证, 使多数互助社不能成为正规金融组织, 易受到行政干预;违规揽存, “入股即是储蓄”的观念使得产权日益模糊, 易导致合作社被内部人控制;内部管控机制不健全增加了贷款的随意性, 呆坏账增多, 风险上升;外部监管缺失, 合作社资金非农化使用的概率大增, 而这又违背了服务“三农”的初衷。基金会被取缔的原因, 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如果不能吸取合作基金会的教训, 非正规互助社很有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合作基金会。
参考文献
[1]王曙光.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 [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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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贺, 张帅.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历程对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 2012年第29期
篇4:“帮扶互助基金”助新平村焕新颜
“这些都是近两年取得的可喜变化。在省、市、县和肇庆市城建投资集团的帮扶下,新平村集体收入增长10倍多,全部贫困户实现了脱贫。”新平村支部书记林志良开心地向记者介绍。
新平村位于肇庆怀集县桥头镇,属于省扶贫开发贫困村,全村有36户贫困户,村集体年收入只有6000多元。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挂点帮扶单位肇庆市城建投资集团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科学谋划,创新模式,扎实推进帮扶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们集团派出4名干部驻村,突出抓班子建设、抓项目落实、抓典型带动、抓长期机制、抓教育发展等五个方面工作。”肇庆市城建投资集团的驻村干部张佳斌说。
新平村地质地貌属石灰岩地区,山多地少。通过深入调研,肇庆市城建投资集团重点提升新平村自身的“造血”功能,共投入90万元扶持村集体创办一个种植剑花、养猪、养鱼及其他禽类饲养于一体的立体种养基地。
“基地建成20亩鱼塘,以‘村集体+贫困户’形式养鱼、养鸭;鱼塘边建设猪舍10卡,以‘公司+基地+能人’形式饲养肉猪,周围种植剑花90亩,目前发展态势良好。”。据新平村支书林志良介绍,为确保扶贫开发取得实效,新平村把种植剑花作为村的一项产业经营,将剑花种植与贫困户帮扶捆绑。肇庆市城建投资集团免费给贫困户提供种苗,提供技术指导,让贫困户自主参与基地剑花的种植和管理,并由公司联系客户统一收购剑花,形成分包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的“一条龙”服务。
“市城投公司在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创新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新平村初步设立起了‘贫困村帮扶互助基金’,首期资金由公司投入30万元,后续资金将在村集体项目收益中提取30%滚动注入。基金将长期用于村集体和贫困户的扶贫济困项目,为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搭起了保护伞。”张佳斌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帮扶互助基金的设立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借支15万元投入乐园酒家的扩大经营,村集体年分红2.5万元;借支3万元帮扶贫困户陈向友创办五金厂经营,五金厂年盈利约5万元,帮扶4户贫困户年增收1.8万元;借支4万元承包经营养猪场,村集体年收益0.9万元。
帮扶互助基金的成立,解决了贫困户生产经营中资金问题,鼓励更多的贫困户敢想、敢做,提高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勇气。
“新平综合种养基地通过发展养猪、养鱼、养鸭和种剑花,入股办酒店、开砖厂,今年帮扶全村30户贫困户192人实现脱贫,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6000元,脱贫率100%;村集体收入预计超8万元。”谈起新平村的变化,林志良欣喜不已,“随着村集体收入和贫困户收入的增加,村‘两委’班子心更齐力更足了。”
“扶贫先扶智,下一步城投集团计划大力扶持发展教育,在新平村建设好一所希望小学。”据张佳斌介绍,2010年10月,该公司成立了“城投集团新平村助学基金”,专款用于资助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今年筹资70万元帮助新平村兴建“城投希望小学”,今年秋可竣工交付使用。同时,将在学校成立“希望家园”,为众多的“留守儿童”提供读书刊物、网络信息及心理咨询,组织开展大学生下乡支教等助学活动,帮助农村儿童的健康成长。
篇5: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是由公司员工自愿参与集资的群众性互助公益基金,目的在于给每位参与集资捐赠的员工在重大疾病医疗期间因自理医疗费用较大而造成经济困难者以经济补助,帮助排忧解难。
第二条 本基金用于本公司员工参加互助基金后本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补助,参加集资者(即为基金捐赠人)在和本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或中途退出,互助责任终止。
第三条 本基金受所有集资捐赠人委托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基金会的整体运作。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一条 公司内符合条件自愿参加捐赠的员工,每人每月在应发工资中按照工资收入比例 3‰交纳,每季度由财务公布基金总额。第二条 公司本着企业所倡导的“为客户贡献理想价值,共同创建高的生活素质,并且表率和回馈于社会”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尽绵薄之力,每半年将依据所有员工捐赠的金额,捐赠同等金额至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一条 本基金设专户,由公司财务处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做它用,每一位自愿参与集资捐赠的员工填写自愿表,作记录补助款的凭证。第二条
参加基金的员工,已经捐赠的款项因属于公益性质的,不便做退款,故退出本基金者一律不予办理退款手续。
第四章 基金开支范围
第一条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因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当地医保范围内)自理部分超过 5000 元以上部分,由基金给予补助 80%,最高二万元;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因为其他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当地医保范围内)的自理部分达到 5000 以上部分,由基金给予补助40%,最高一万元。
第二条 参加集资捐赠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住院治疗费(当地医保范围内)自理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由基金给予补助40%,最高二万元;参加集资捐赠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其他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性住院治疗费(当地医保范围内)自理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由基金给予补助20%,最高一万元。第三条 同一位受益人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一年内在获得两次补助后若需再次申请补助,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商讨,征求所有参加基金集资捐赠人的意见,过半数同意后,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同一位受益人的各次医疗补助累计达到五万元后,若还需要基金补助,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商讨,征求所有参加基金集资捐赠人的意见,过半数同意后,酌情给予适当补助。第五条下列情况,不能申请享受补助: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药品;
集资捐赠的员工境外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享受补助; 享受医疗保险的员工,由员工医保卡内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
员工工伤的医疗费用; 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受所有集资捐赠人委托成立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如下:
各省级公司及办事处行政主管、人事主管和财务主管 ; 根据所有参加集资捐赠员工的10%的比例,民主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二条 受所有集资捐赠人委托,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认真贯彻本章程中的各项规定,管理基金运作及财务工作。 各区域人事主管负责接受日常员工基金申请工作,转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提出意见。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基金管理,支付符合条件的医疗补助费用。每半年向全体参加基金的员工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公布基金数额、管理、使用情况。
每一年,由各区域、各办事处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以及若干捐赠人代表组成财务审计小组,对基金管理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捐赠人公布。
第六章 基金使用程序
第一条 员工志愿加入互助基金必须填写书面的《关于志愿加入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的声明》。参加互助基金为员工自愿行为,在参加之后中途选择退出的,员工必须填写《关于自愿退出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的声明》。
第二条 自愿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在申请加入互助基金60天之后,员工或员工父母、子女、配偶因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疾病发生的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可申请医疗补助;自愿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在申请加入互助基金60天之内,员工或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疾病发生的一次性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能申请医疗补助。第三条 参加互助基金为员工自愿行为,员工在参加之后中途选择退出,退出之后仍可申请加入,在申请互助基金时,必须符合本章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第四条 根据基金开支范围的规定,基金受益人持有病例证明、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单据,填写基金申请表,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根据各委员会成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行政部/人力资源部汇总统计审核意见。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支付,则由公司财务部支付补助款。
第七条 基金使用从确诊为规定病种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计算。员工申请互助基金的申请期限: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或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病自住院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八条 若申请可资助金额超过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委员会酌情给予申请者适当补助。
第七章 附责
第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条 本章程由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集资捐赠人数达 100 人即可运行。本章程有关条款若需修改,由各区域人力资源部提出提议,全体基金捐赠人表决,总人数 2/3 以上通过,即可修改。释义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受益人】指员工本人以及该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患病申请补助,受益人均为员工本人。例如:员工张某一年内因本人及张某的父亲患病申请补助各一次,即同一受益人张某在一年内已申请了二次补助。
【员工家属】指员工的父母(不包括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子女、配偶。
【重大疾病】指集资捐赠的员工或员工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患下列疾病:
一、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5、发病三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50%。
申请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必须从初次诊断患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互助基金才按重大疾病受理申请补助。
二、严重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及T1b)。
申请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必须从初次诊断患恶性肿瘤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互助基金才按重大疾病受理申请补助。
三、慢性肾衰(尿毒症)
指经泌尿专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十个星期以上。
四、重要器官移植
申请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由于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公司互助基金重大疾病受理申请补助范围。
五、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专科医师确认。
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一百八十天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申请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从初次诊断患脑中风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互助基金才受理申请补助。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包括在此重大疾病范围之内。申请互助基金补助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 Ⅲ 度烧伤。但因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或家属自身行为所致的烧伤除外。
九、暴发性肝炎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具有以下四项诊断:
1、肝脏急速萎缩;
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黄疸迅速加深。
由于精神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十、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除外。
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术
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或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和成形术除外。
十二、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由神经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经内科血液病专家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
1、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
2、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3、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十四、失明
由意外伤害事故(交通事故除外)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十五 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但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除外。申请互助基金补助时必须提供脑CT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十六、阿尔兹海默氏症
由于阿尔兹海默氏症或不可逆性器质性脑疾病导致的,根据临床状态和标准问卷或检查确认的智能衰退/丧失及行为异常,导致精神和社会能力显著下降,且持续需要他人长期照顾的痴呆性病症。诊断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医生证实,并且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确认。经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十七 帕金森氏症(60周岁以上人员除外)
经神经专科医师确诊为帕金森氏症,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功能障碍的表现;
3、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3件或3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由于药物或中毒所致的帕金森氏病除外。
十八、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如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则不符合重大疾病的条件。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梅林一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此范围以内。
十九、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全部临床表现:
1、顽固性腹水;
2、肝性脑病;
3、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二十、严重头部创伤
篇6: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
一协会性质
协会定位:青岛理工大学爱心互助基金会是倡导当代大学生互帮互助弘扬共献爱心的精神,同时也是为临时有资金困难的同学提供帮助,让他们体会到同学间相互关怀的团体。我们梦想:扬起爱心风帆 共建互助明天
我们坚持:用大爱相连你我,让行动谱写无私 二运作方式
爱心互助基金会设立了爱心互助基金,用于对生活困难同学的帮困救急及急需帮助的社会困难人士。
现在大部分学生对自己的生活费没有节制,从不给自己算算大学期间自己的花销。同学们将手中的零用钱先暂放到爱心互助基金会,等到自己资金短缺时来取,这样不仅给大手大脚的同学提供一个节制的机会而且暂放到基金会的钱还可以帮助暂时有资金困难的同学,为暂时有资金困难的同学提供一个暂借的机会。同时也欢迎更多的同学为贫困生及山区失学儿童捐款,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三组织结构(附现任成员名单)
(1)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下设四个部门,其中办公室分管财务部
(2)各部门简介
会长:掌握协会总体发展方向和统筹协会的全面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工作,在本部资金周转问题方面与副会长和财务部共同决定
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本协会各项工作,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并负
责监督管理财务账目。
办公室
1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的安排,各方面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的整理2做好协会的考勤工作3下设财务部,管理协会的财务,尤
其是对财务的收支出纳做好记录3做好大型活动中各部门的具体分工,监督各
项工作的落实5做好协会之星的评选工作
宣传部
1主要负责协会工作的宣传,利用海报、网站等多种宣传工具进行协会宣传2负
责与学校各学生会社团等的联系,进一步扩大本协会在校内的影响3举办各种
活动以丰富学生生活并扩大协会的影响
新闻部
1主要负责活动照片与文字的记录,并予以在校内外各种媒体进行报道 2协助
宣传部搞好各种活动
外联部
1主要负责社会实践,为本协会的活动争取赞助2负责与校外媒体联系,做好协
会的对外宣传工作3负责与校外慈善机构联系,确保协会举办的社会公益活动
篇7:同学互助基金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新田中学90级93届同学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 新田中学90级93届同学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互助基金会”)是所有凡在新田中学90级93届学习的同学组成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
(会员是指凡在新田中学90级93届同学,承认本会章程且志愿加入的。
第三条 同学会宗旨:增进同学友情,加强同学之间交流,开展同学互助互勉,促进同学共同发展。
具体:
(一)促进同学会会员之间的集体联谊。
(二)促进同学会会员之间的工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发展。
(三)促进同学会会员之间的互帮互助,增进友谊。
(四)同学会会员平等相处,不分高低与贵贱、成功与失败。
第四条本互助基金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条互助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互助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章互助基金会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组织互助基金会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充分发挥互助基金会会员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与各界的交流。
第八条定期组织互助基金会会员联谊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加强本会与母校及其它同学会、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
第十条建立同学同学QQ群网上交流制度,使网络成为同学会会员与社会各界交流的平台和窗口,每位会员可在群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得在群内发表不当言论、有关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言论和淫秽语言、图片等。违者逐出本群。QQ群号为11647336。
第十一条 不定期印发《同学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所有新田中学90级93届的同学都应积极参加本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互助基金会章程,执行互助基金会决议。
(二)维护互助基金会、同学的利益,维护互助基金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积极捐助互助基金会活动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互助基金会发展献谋献策。
(五)积极支持互助基金会,互通同学信息,互相关心及帮助。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互助基金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拥有了解、监督互助基金会理事会工作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但退会后不得重新加会。
(二)有严重损害互助基金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三)所有会员都以2011年春节互助基金会召开时缴纳会费的名单为准;过后不在重新接纳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及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审定活动基金收支方案及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第十八条本会设立理事会(人数21人),理事会内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为11人)。第十九条理事会构成如下:
(一)互助基金会总顾问委员会7人:会长为总顾问,由理事会提议推荐、总顾问决定6名会员代表共同组织总顾问委员会。负责对常务理事会策划的聚会方案进行把关,对活动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和提出建议,行使监督职能。支持理事会会议的工作。(总顾问委员会人员不包含在理事会人员当中,属独立机构)
(二)会长1名:同学会的总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直接管理财务,代表本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三)副会长6名:协助会长办理各项事务,分别负责五个方面工作,即活动与策划、宣传和外联、财务、片区联络等,表决重大的决议。
(四)秘书长1名: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经会长授权秘书长主持同学会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向会员通报情况,拟定同学会工作计划,召集和组织同学会的各项活动,活动方案的起草,编辑《同学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
(五)副秘书长2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制作同学聚会日程表,校领导、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联系邀请,收集同学通讯录(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传真、QQ号、MSN、电子信箱,尽量详细准确),制作聚会纪念册、光盘,落实各项接待及聚会活动安排。
(六)理事(可由片区委员兼任)4名:由秘书长领导,负责沟通信息,促进同学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主动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各项工作。
(七)财务会计(可由片区委员兼任)1名(由副会长兼任):负责会计事务,做好收支账,整理和记录以现金和非现金(实物)等方式对活动基金进行募捐的会员,按财务制度管理本会经费,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帐目。
(八)财务出纳1名(由副会长兼任):负责募集现金的收支及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收支等票据,跟财务会计对好账。
(九)设片区负责人:设立分片区,新田、参城、屯寨、吉溪、田心(兼陂坑),麻地(兼联新安)、横陇,各设立片区委员一名。每个片区的会员以读小学毕业为标准。
第二十条 同学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同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负责筹集活动经费、对同学会活动基金进行管理。
(六)保持和所有同学的日常联系,及时更新传递同学通讯录。
(七)促进同学互相关心及帮助。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构成 :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产生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各项活动议题、议案。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提交总顾问审查通过。
(四)制定和布置本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会员进行相关活动,总结本会工作。
(五)做出对个人会员的处理决定,提出理事会人员增加和罢免,提交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所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任期为3年,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从会员中选出,需大会会员三分之二投票或举手
表决通过,选举通过后可连任。总顾问、副秘书长、财务会计和出纳、片区负责人由理事会推选人员,理事会半数举手表决后通过。
第五章活动基金的收取、用途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活动基金的捐助
(一)活动基金由理事会的常务理事根据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年向同学会会员募捐一次,由秘书长(1人)统一收缴,现金交给财务保管或存入活动基金银行储蓄户,并将报表递交会长签字,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公布募捐情况。
(二)活动基金的募捐以力所能及、自愿捐助为原则,不限数额,积极倡导“韩信点兵,多多益善”。理事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发募捐倡议书,各会员应积极响应和执行。第二十四条 活动基金的用途
主要是用于同学聚会及理事会集体决议的有关活动的开支。具体如下:
1慰问奠仪金,当会员中有人失去直系亲属时,会员应及时向片区委员告知,基金会捐献慰问金500元,并送花圈一个,作为对逝者的悼念,使当事会员在悲痛之时能感到同学送去一丝温暖。
2、当会员有特殊病时,经治疗费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下,经报理事会通过,会长同意后,由片区委员到院送去500元慰问金。30000元(不含 30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病情的会员给予1000元慰问金,情况一定要属实。
3、女性会员当中的失去直系亲属者,以出生地为准。
第二十五条 活动基金的管理
(一)活动基金设立银行储蓄户,由财务会计出纳具体管理,会长主管,理事会监督,顾委会审计。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作公布。
(二)500元以内的开支由第一副会长审批,800--1500元的开支需经总顾问同意会长审批,1500元以上的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三)同学会会务费从活动基金开支,会务费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不讲排场,重实用的效果,少于会员半数的联谊活动,费用不列入同学会活动基金开支项目。建议由到场人员AA制分担。
(四)费用开支均由会长审批,财务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公布,也可在相应网上公布。每年聚会结余的钱留下一次使用,活动资金临时超出预算时,理事会成员有义务分担不足部分费用。
(五)每次支出的请款单上都应有主管领导、财务会计、出纳的签名。事后及时由会长签名入账。
(六)基金会使用对象
1、会员自身。(适用于第二十五条第2项)
2、会员子女、配偶。(适用于第二十五条第2项)
3、会员父母(适用于第二十五条第1项)
第六章 聚会与活动
第二十六条
1、按照“三年一聚”的目标展开活动。具体聚会活动时间由秘书长提前十五天通知会员。
2、已经缴纳会费但未能参加聚会活动的会员不退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互助基金会总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会计、财务出纳、片区负责人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遵纪守法;二是在同学中有较高声望,热心同学会工作;三是为人正派。
第二十八条会员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应立即通知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片区负责人,以便联系。
第二十九条 遵循同学聚会“优于日常工作,优于亲友交往”的原则,争取参加每次聚会。第三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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