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关键词: 费用 生产 管理

第一篇: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嫩丹高速公路路基02标段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制度,结合嫩丹高速公路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嫩丹高速公路项目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计取,科学计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费用的组成

第四条(费用计取)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对“提取投标价的1%作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并且在清单中予以单列。

第五条(费用使用范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灯具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照明灯具主要指施工车辆、船舶、机械、构造物的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

2、警示标志、标牌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标志、标牌主要指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标志、标牌。

3、安全用电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安全用电防护设施主要指各种用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与插座外装防水箱、高压安全用具、漏电保护等设施。

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测费用。主要指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定期的安全检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的首次安全检测、标定等费用不在此列。

5、施工现场围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围护设施主要指改、扩建工程施工围档;施工现场高压电塔、杆围护;施工现场光缆的围护等。对施工围档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围档费用不在此列。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指临边、洞口等危险部位防坠、防滑设施;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而设的安全网、棚等。

7、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围之内的,但发包人与监理人认为应计入安全生产费的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主要包括:

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主要指灭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药品、救生衣、救生圈、应急灯具、救援梯、救援绳等小型救生器材与设备。救生船、消防车、救护车等大型救援设备不在此列。

2、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主要指为保护施工人员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有关制度在日常施工中必须配备的安全帽、安全绳(带)、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护药膏等安全防护物品。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日常安全巡视所发生的车辆、照相、摄影器材使用费。车辆与器材的购置费用不在此列。

2、专项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艺、特别设备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3、安全评价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讨论、论证、评估、评价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费。指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费。指根据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项目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费。指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施工过程监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费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训费用。包括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知识教育等支出的课时费;安全报纸、杂志订阅或购置费;安全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安全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费用;安全标语、条幅制作费等费用。

2、应急救援演练费用。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由承包人分担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指不在以上范围内,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列支的相关安全生产费用。

其它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从以下范围内列支:

1、办公用品费。专指专职安全员办公用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施配备费用。

2、奖励费。指对专职安全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所支出的费用。

3、雇工费。指为保障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部位进行交通管制而雇佣交通协管人员进行看护所支出的人工费用。

4、其它费用。指在招投标时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与监理人认可,可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的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其他安全费用)除第五条所制度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外,承包人应当将其他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应综合单价中,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

第七条(特殊情况)根据本制度第五条,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范围,但单项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该项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可以不受安全生产费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使用原则)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挤占或者挪用。

第九条(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承包人应当在制度范围内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禁采用虚报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十一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当定期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章费用的使用

第十二条(计量支付原则)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当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于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对于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十三条(使用计划)承包人进场后,应当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详细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人申报)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并报送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后与当月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核。

采用现场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培训教育等发票、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采用总额包干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由承包人提供当事人签字、影像资料等材料,由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根据招标文件的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监理审核)监理人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六条(业主支付)发包人对经监理人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七条(使用摊销)对于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安全生产材料或者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能够重复使用的,应当仅计列摊销费用,具体摊销次数依据合同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十八条(超支处理)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制度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余额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制度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并且经监理人核实,承包人确实已按相关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发包人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条(分包情况)承包人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人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承包人存在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在本项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与监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违规受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实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与使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罚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的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制度的,由实施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以及罚款等处罚。

嫩丹高速公路路基02标段

第二篇: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工作计划。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工信部规[2008]111号

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四篇:矿井技改工程生产管理规定

(暂行)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对技改工程进行管理和协调,顺利完成矿井技改工程达到安全高效的目标,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根据矿井技改工程的工期要求,由公司成立技改领导组,组长为总经理,组员为各相关副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由其下达技改工程月度、季度和的生产指标,月度生产指标在公司月度作业计划会上通过后,以作业计划的形式下发到施工单位和全公司各部门。

二、公司各部门根据技改工程作业计划,积极组织,保证完成任务指标,确保安全生产。

三、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落实,对技改工程组织不力造成迟迟不能开工、进度缓慢、推迟工期的,经公司技改领导组和生产技术部组织分析,根据具体情况考核公司相关单位、以及各施工单位和其它相关部门或个人1000-10000元。

四、生产技术部每周组织召开一次技改工程协调会,协调、解决改扩建工程组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挡手问题。

五、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公司分管领导和生产技术部,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

六、生产过程中,各业务部门按我公司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考核。各种考核要符合

公司规定,月底报到生产技术部。

七、每月的工程量由生产技术部和监理负责、工程质量由安全通风工区和监理负责检查验收,每月最后一天,报到生产技术部,每推迟一天考核1000元。

技改工程质量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为了确保风井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质量,实现优质高进,特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必须坚持从原材料把关、从工序抓起的原则。建立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全程监督和建设单位抽查及月末验收三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条、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1、原材料指钢筋、水泥、黄沙、石子、锚杆、树脂药卷、炸药、雷管、速凝剂等。

2、原材料进场必须由项目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验收结果书面报生产技术部。

3、验收内容:钢筋、水泥、锚杆、树脂药卷、炸药、雷管、速凝剂主要检查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标号。钢筋出厂检验报告,锚杆长度、直径及材质,水泥存放期、安定性,药卷有效期,黄沙、石子主要检查含杂质情况。

4、验收不符合的产品和材料要坚决更换不得使用,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由此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第三条、施工单位自查自纠制度

1、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施工单位要按照井巷工

程质量验收标准制定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自查自纠质量管理制度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编制,经建设单位会审批准后执行。

2、工程质量必须从最基层班组抓起,从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抓起,做到及时发现及早纠正,把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为此,建议施工单位制定工程质量与定额单价挂钩的工资分配政策。

3、为了搞好每班的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单位每班设专职质量验收员,会同班长、跟班队长共同对本班工程质量负责,本班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安全、质量情况以报表的格式认真填写并签字后报监理单位和生产技术部。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施工单位每旬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自检或互检,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监理、生产技术部。

第四条、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制度

1、鉴于我公司管理人员少的具体情况,为确保工程质量,特委托山西诚正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阳煤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的技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

2、全过程监督包括:对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巷道定位、设备安装、原材料进场、总工期、总投资、工程变更、隐蔽工程以及施工的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实行全过程现场监督。

3、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严格把关,施工前期,每天留住工地的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

随着工程全面铺开陆续增加,关键环节和关键工序必须监理工程师现场跟班。监理人员每班都要认真填写监理记录报生产技术部。对不合格的工序除立即返工外还要对责任人给予适当的处罚。

4、跟班监理人员必须对打眼放炮、安装锚杆、浇注混凝土、喷射混凝土等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必须做压力试验,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坚决返工。对已安装的锚杆要进行拉拔力和扭矩力的抽查,不合格者必须补打。对由于炮眼布置不合理或装药量不当造成的超挖或欠挖必须处理。上述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第五条、建设单位月末验收制度

1、月度工程质量验收于每月

15、16日进行。

2、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文件:《煤矿井巷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MT5009-94,《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107-87,《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J80-85,《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J81-8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等。

3、月度工程质量验收由安全通风工区组织,生产部、机电动力工区、工程管理组,以及各分管副总负责,项目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配合 ,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后由项目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负责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由验收人员签字经各专业分管副总审查签字后报经营管理部作为月底结算依据。验收评定表一式四份分别报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4、月度工程质量验收奖罚规定:以单项工程考核,工程质量达

到全优不奖不罚,不合格工程,各分管领导可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交于经营管理部执行。

5、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待施工单位处理后重新组织验收,但不准推月,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六条、竣工验收制度

1、工程竣工,首先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专业部门接到报告后10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由各专业部门组织,参加单位和人员同月度验收。但必须对全部工程选点,不得与月度选点重复,验收结果由各专业部门填写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表,由验收人员签字、经各专业分管副总审查签字后送计财部,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3、竣工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时,一次性罚款20000元,并限期处理。

4、竣工验收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向对口各专业部门移交测量资料、地质资料、质量验收资料以及隐蔽工程资料。由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监理报告。

第七条、其他

1、项目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及全体监理人员要熟悉验收评级标准,掌握验收方法。

2、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准备工程质量验收所需的各种报表,购置验收所需的工具和仪表。

阳煤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日

第五篇: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在该“协议书”期限内,甲方将本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程、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第二条 工程期限

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第三条 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 《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7.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

8. 重庆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发(承)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9. 重庆合川发电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双方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1. 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1.1. 认真贯彻国家、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1.2. 外包项目按照“先签订工程技术协议、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后开工”的原则,双方在未签订工程技术协议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要求提前开工。

1.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配备相关的安全装备。

- 12.5. 开工前,甲方安监部门应将乙方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的情况、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备案。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的情况进行抽查或抽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2.6. 督促乙方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安全管理规定。

2.7. 督促乙方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班前、班后会)和安全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2.8. 组织对乙方编制的重大作业项目和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会审,对有监理合同的外包工程,督促其报送监理审定签认。 2.9. 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2.10. 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外委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监督、管理乙方生产现场和乙方管辖的设备,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乙方违章行为和不安全行为,甲方有权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批评、处罚,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乙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2.11. 发生下列情况要求乙方停工整顿: 2.11.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11.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2.11.3.发生厂区建筑火灾事故; 2.11.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2.11.5.重复发生相同性质恶劣的事故;

2.11.6.多次发生习惯性违章不进行认真整改的;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3. 乙方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3.1.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委托人)是本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

3.2. 乙方参加承包工程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能从事相应专业的工作;乙方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事项负责,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生产的老(进入生产现场的劳务用工性质的工作人员男不超过55岁,女不能超过50岁)、弱、病、残和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工作。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本单位及其管理、施工人员所有的有关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3. 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拟订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报甲方审批及备案,施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做好交底,并签字确认。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组织施工。针对复杂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或工序,应严格单独制定保证安全施工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认真落实,乙方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自始至终进行监护。开工前必须进行自上而

- 3放,严禁将废弃物随地乱丢或倒入地沟。

3.18. 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和落实防火、防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动火工作严格执行甲方动火管理制度。生产现场严禁吸烟,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3.19. 建立和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按要求选用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其设施和使用应符合规范。生产现场禁止乱接、乱拉临时电源线。

3.20. 建立和执行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21.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3.22. 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服从甲方的协调。

3.23. 结构吊装、临边和孔洞作业应采取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3.24. 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和使用。 3.25. 乙方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程、规定操作和作业,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工作中所使用的脚手架必须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

3.26. 乙方应当全面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对承接的项目禁止转包、分包。

3.27. 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报告甲方,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28. 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3.29. 对施工中未遵守国家安全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发包方安全规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环保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3.30. 施工过程中应配备合格的工器具、安全用具,对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安全用具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负有全部责任。

3.31. 施工人员未经发包方许可、擅自动用生产设备由此引发的甲方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环保事故、生产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全部承担。

3.32. 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要求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对管理不善、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事故负责。 第五条 安全考核与违约处罚

1.

根据甲方外包工程管理制度,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安全保证金 (大写: 伍仟 元),作为发生事故及损失时追究责任、索赔损失的费用。双方在合同终止后,甲方清退剩余的安全保证金。

2.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发生人员伤亡、设备(建筑物)损坏、环境污染事件及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等情况,扣减合同金额、安全保证金。 2.1 人身轻伤: 每发生一次,扣除20%-50%安全保证金,并视情况每人次追加处罚1000—10000元。

- 5(17)无证私自进行特殊工种作业的。

(18)未经许可,私自拆除安全设施或动用消防器材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19)酒后进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 (20)不听劝阻,辱骂、殴打安全人员的。 (21)现场车辆超速50%及以上的。 (22)人员上、下爬梯无保护设施的。

(23)高处作业无警戒、监护状态向下抛掷物体的。

(24)大件吊装、模板支撑架、深基坑施工等重大风险作业未通知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到场进行检查确认的。

(25)经责令暂停施工后不听劝阻,强行或私自安排进行施工的。

(2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深基坑施工项目未按规定放坡且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 (27)高处交叉作业没有采取隔离、监护等安全措施的。 (28)危险孔洞、临边无盖板、无安全围栏等防护设施的。

(29)带电电源盘柜无漏电保护或电源明显裸露可能造成人员触电的。 (30)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31)大型起重机械主要构配件或主要安全附件有明显缺陷,仍投入使用的。 (3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有限空间作业“五项规定”的。 (33)现场发生其他违章作业的。

2.10 若乙方违反甲方现场有关规定,参照甲方及其上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制度中的条款执行考核、奖励。

3. 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设备(建筑物)损坏等事故,双方均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4. 若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其上交安全保证金的,则在工程款中抵扣。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商业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商业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人身、设备事件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协议有效期按照工程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5. 本协议书在有效期限内,可能出现的未尽事宜等,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可另行签订有关协议,对本协议书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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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有效) 乙方代表人: (签字有效)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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