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救助基金

关键词: 信访 基金 救助 管理

信访救助基金(精选8篇)

篇1:信访救助基金

中共***镇委

***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现将《***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年*月**日

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刘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救助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信访救助的专项资金,旨在解决上访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信访救助基金由镇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救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1、财政拨款;

2、信访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按规定可用于信访救助基金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信访救助基金每年*万元,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年不足部分,由镇财政核拨。

第五条 信访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

1、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有理”,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够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2、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3、特殊上访对象的临时用餐、交通、住宿、医疗费用等;

4、重大活动期间特殊信访事项;

5、其他需要由信访救助基金解决的问题。

信访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第六条 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和支付四个方面。

(一)申请。对于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信访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写出信访基金救助审批报告,并向镇维稳中心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请、身份证明、本人生活困难等证明,有赡养人、抚养人和特殊身份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确属紧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责任主体单位提出特殊申请报告。

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由镇维稳中心直接提出。

(二)审查。维稳中心受理责任主体单位或被救助人申请材料后对信访案件事实及生活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对确实需要救助 的,填写《***乡镇信访救助基金审批表》。

(三)批准。由镇维稳中心根据信访事项决定是否救助并核定救助额度,由维稳中心主任签批。

(四)支付。镇维稳中心将救助基金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发放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向救助对象告知款项性质、办理领款手续、制作息诉罢访笔录,并填写《***乡镇信访救助基金使用承诺协议书》、《***乡镇信访救助基金领用收据》等。领款收据、救助决定书等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救助事项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七条 镇维稳中心每年向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一次信访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报镇财政所备案。

第八条 实行信访救助基金专项档案管理。每年将信访救助基金使用的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并归档备查,同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信访事项责任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和使用信访救助基金,造成资金流失或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由镇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1年5月20日

篇2:信访救助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 高勇

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种探索,是践行群众路线,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为了化解执行难问题,解决部分当事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亟须医疗救治和生活困难的现状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并对被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和操作程序等做出统一规定。

第一,通过立法对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统一规定。尽管我国许多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救助都做出一些规定,但目前缺乏国家立法层面对该制度做出的统一规定。对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研,在总结各地做法和规定的基础上,起草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执行救助基金制度。

第二,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专门账户,确保基金充足、专款专用、良性循环。针对目前我国救助资金不能定时补充的问题,建议设立司法救助的专门账户,拓宽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初始救助基金由省(市)级财政部门做出预算,统一由省(市)财政拨款,专款专用。

第三,救助基金的使用原则和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使用原则为:严格审批、按需使用、因案制宜、动态管理。使用程序为: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执行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原执行法院认为符合救助标准和条件的,将所有材料报上级法院审批;经上级法院审批后,受理法院通知申请人到救助基金管理部门领款;申请人持法院批准文书到民政局领取救助基金时,同时与民政部门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和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承诺书后方能领款;受理法院按法律规定对案件予以结案。第四,增强对实施执行救济基金制度的监管。建议在法院外设立或规定专门的机构来具体操作执行救助基金的运行,同时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也要定期对执行救助基金的运行及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救助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救助基金发放决策和作出司法建议决策,建议执行决策机构设在人民法院。救助实施机构主要负责救助的实施,救助辅助机构主要负责救助事项的协助,主要是财政局负责救助原始基金预算和划拨,红十字会、民政局等机构负责协助筹措救助基金。

第五,对被执行人追偿和救助的具体路径。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帮助,主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实现。通过司法建议的指引,监狱的减刑假释、民政局的社会救济、社保部门的低保发放、劳动部门的劳务信息提供、银行的信用贷款、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等渠道,旨在对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同时也可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通过设立“义工”制度,使被执行人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定期参加社会义工劳动,以此抵偿国家为其垫付给申请人的救助金。

颍东区人民法院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14 08:49:21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设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规范救助基金的管理、发放,保障救助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

第三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款。

(二)民政部门福利资金、慈善捐助资金;

第四条 执行救助基金由本院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建立账册、实行专人管理;执行救助基金由法院发放,接受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救助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申请救助原则;不重复救助原则;适当救助原则;量入为出原则。

第六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适用范围: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

(三)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案件;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案件。

第七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二)申请执行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三)申请执行人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者;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第八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被执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

2、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3、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九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必须已经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执行人员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实现申请人执行权利的;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不受已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的限制。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救助基金必须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标准:

1、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0元;

2、案件标的在2000元以下的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可不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20%的限制。

第十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审批程序

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交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官调取。

2、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救助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审查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书面报告并写明救助金额报局长审查,3000元以下呈院长批准支付,3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救助申请人。

第十三条 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应及时恢复执行;执行款项应首先扣除已从执行救助基金中发放部分,并及时退回执行救助基金帐户。

第十四条 执行局负责建立适用执行救助基金案件的各项工作台帐;院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情况的登记。

第十五条 除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救助基金外,对于符合城乡低保待遇的,人民法院可向民政部门提出建议,给予城乡低保待遇。

第十六条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因隐瞒事实取得执行救助款的,本院除强制追回救助款外,对申请人以妨碍民事诉讼论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官协助申请执行人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执行救助款外,依照本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颍东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救助基金应规范管理(聂东黎、陶湘宁)

明确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对象,避免标准不一 加强调查,使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及时得到救济

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有一小部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产、生活困境。为此,一些法院采取了发放执行救助基金的方式,给予此类案件中的特困群众予以救助。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消解其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但是,在发放执行救助基金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

容易发生人情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事物,没有相关的立法和制度规范,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人情发放的现象。

发放对象不统一、不规范。执行救助基金因缺乏立法规范,往往会因法院不同,发放的对象也不相同,具体哪类执行案件可以救助,哪类案件不宜实施救助,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借发放执行救助基金来执结案件。人民法院执行难是不争的事实,有些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申请执行人四处上访,给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一定损害。为减少上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有的法院以发放执行救助基金的方式来结案。

对此,笔者建议,对执行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明确发放对象。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从立法的角度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对象给予明确确定,如同司法救助中诉讼费的免、减、缓一样,详细列出在哪种情况下、哪类案件,执行人员可提醒当事人申请执行救助。在有关规定出台前,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对象时,应当避免随意化和任意化。笔者建议,首先由各执行人员针对自己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对象的名单及理由,交执行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主管院长审批,最后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加强社会调查。人民法院在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前,应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联合车管所、银行、房产局、税务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双方的财产状况,在准确无误的情况下予以发放,确保有限的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到生活确实困难的群众手中。

加强内外监督。对执行救助基金应当加强监督,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另外,还应强化执行救助基金的社会监督,对计划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没有提出异议的再给予救助。

建立执行救助基金长效机制。把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建成一种长效机制,规范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比如民政部门拨付一部分,社会团体和企业、个人捐赠一部分。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应扣留曾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救助金归入执行救助基金,以救助其他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使执行救助基金确实发挥特有的作用,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江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涉法上访、信访反映较多的问题,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去年以来,人民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被执行人有的身体残疾没有履行能力,有的年老体衰丧失履行能力,有的被判处刑罚短期内缺乏履行能力,有的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统称为执行不能。而部分执行申请人属于特困群体,生产生活极其困难,期待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不得不多次上访,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敦促法院执行,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种情况在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中表现尤其突出。司法实践证明,“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要依靠法院自身力量、提高执行的水平和效率,同时必须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解决。为救助那些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困难群体,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急需救助的,纳入基金救助范围,予以适当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无疑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途径。

近年来,中央、省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2005年12月26日下发的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11月28日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2008年11月1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同年11月26日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梁伟发在全省集中清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均要求各地尽快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制度,对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的经济救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2月17日中央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督查组在广东省召开督查情况总结会,要求广东从六个方面狠下功夫,确保完成中央部署的清案任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所以,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是司法救助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全省已有韶关、佛山、珠海等多个兄弟市初步建立了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有关资金也已落实到位。特别是韶关市,在该市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已先后分三次落实执行救助资金350多万元(其中市本级100万),解决了数十宗多年来一直因执行不能而重复信访的案件,他们还拟对极个别特殊案件进行全额救助。切实起到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民生的极大关注。佛山市本级也已落实到位290万元。珠海市本级通过政法委统筹可以因此动用的资金也达300万元。

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为特困的申请执行人群体提供救助,特提议我市尽快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在落实方面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管理。在资金的来源上,应根据本市财政状况,将执行救助基金纳入每年预算,或将各级法院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执行救助基金,最终形成以财政划拨为主、社会募集为辅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以保证执行救助基金有稳定的来源,长期发挥救急救难、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就我市实际而言,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应在200万元以上。建议首笔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拨付,数额宜在100万元左右。在资金的管理上,按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管理,发放总量不得超出当年核定总额。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结转下一使用。同时,成立法院与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小组,负责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执行救助金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执行救助的范围、对象、发放标准。执行救助基金救助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执行救助基金救助的条件必须是法院已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案件仍执行不能。在发放对象方面,应为因案件执行不能而严重影响生计的申请执行的自然人。具体应限定为以下几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1、申请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

2、申请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或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3、申请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案件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

4、申请人属其他特困群体,且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案件。在发放标准方面,对生活确有困难且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不大的申请执行人,应给予一次性全额救助,此类案件一般在1万元以下为宜;对生活确有困难且申请执行案件标的较大的申请执行人,应该确定一定的救助比例进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宜在2万元以下。个别情况特殊的案件,申请人系江门市户口的人,经严格审批,可以给予全额救助。申请人符合最低社会保障条件的,在给予一定数额救助的同时,可建议相关部门考虑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篇3:信访救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 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履行的主体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 造成公安机关事故处理民警对落实解决交通事故伤者医疗费问题总是一筹莫展, 成为一些百姓对事故处理民警进行行为、语言攻击的话题, 成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棘手、最突出、最揪心的老大难问题, 也成为群众上访和不稳定因素出现的根源。

一、形成问题的根源

一是“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 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难以兑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医疗机构是一个经济实体, 自负盈亏, 承受不了大量交通事故拖欠的大额医疗费用。虽然近年来在政府的主导下, 公安机关积极与卫生医疗机构协商, 成立了在第一时间抢救伤者的“绿色通道”, 然而当伤者脱离生命危险后, 医疗机构就向伤者家属催交医疗费用。如果交纳医疗费不及时, 就会采取成本最低、最基本的治疗方法, 导致伤者家属心急如焚、情绪激动, 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压, 甚至出现不安定因素。实际上, 作为经济实体的院方也有难处, 医院的考核指标会给整个医疗科室医生、护士的工资、奖金带来影响, 这样一来矛盾显现。

二是“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额度太低。目前, 我国施行的车险中第三者强制保险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万元, 并且需要提供医院发票、治疗清单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事故证明。众所周知, 1万元根本起不到“救命”的效果, 对于生命垂危的伤者这些抢救费是远远不够的。况且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 当事人都能自己解决, 也不会出现不安定因素。此外, 保险公司不愿意在第一时间内把抢救费支付给医疗机构。因为医院是个盈利单位, 怕钱到了医院的账上不会有多余。同时, 保险公司也是以在市场经济框架内追求效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 社会效益不是其职责。

三是“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难度太高。时至今日, 交强险正式实施已经七年多,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仍未出台。另外, 追偿是要成本的, 法院的审判、执行环节又都是难题, 追偿的可能性、有效性很低。所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多年, 救助基金一直悬而未决, 很多交通事故伤者因无力承担医疗费得不到及时救治, 从而引发了不少的社会矛盾。由于耽误了及时治疗和相关后继事项的处理, 伤者及其家属往往情绪激动, 通过上访、信访等方式将矛头指向政府和公安部门, 给事故处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据统计, 近三年因事故中伤者无力承担医疗费, 得不到及时救治而造成事故当事人不满的事故40余起。

四是因交通事故肇事者无经济能力赔付或者肇事逃逸, 致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较多。由于闵行区地处城郊接合部, 聚集大量的外地来沪人员。其中, 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交通肇事后无经济能力赔付事故受害者。虽经法院判决, 但因肇事者无经济能力致使无法执行, 造成一些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从而到处上访和信访。还有一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故, 受害者得不到赔偿也是引发不安定因素的根源。据统计, 近三年因诉讼后执行困难, 受害者无法得到赔偿而不断信访、上访的案件8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故, 受害者得不到赔偿而信访、上访的案件3起。

二、出现问题的案例

1. 沪闵路元江路路口事故

2009年6月12日, 陈某 (男, 48岁) 驾驶套牌车闯红灯撞到李某 (男, 38岁) , 致李某受伤, 事发后陈某弃车逃离现场。闵行交警支队经调查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而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病死亡, 伤者李某全身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初步估算赔偿费用在120万~130万元) 。

李某的家属向法院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 但因肇事者陈某已死亡且无遗产, 民事赔偿无法执行。李某家庭情况异常困难, 因无力承担其医疗费, 家属曾多次信访和上访, 希望得到政府的经济救助。

2. 华翔路沪青平公路路口事故

2008年9月8日, 胡某 (男, 34岁) 和邓某 (女, 29岁) 夫妇与别某 (男, 26岁) 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致胡某和邓某夫妇死亡。

经法院判决, 由保险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的少量费用, 但因别某无经济能力赔付, 该事故的大部分赔偿费用法院无法执行。胡某和邓某家庭困难, 且有3个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 家属多次信访和上访, 希望得到政府的经济救助。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想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 按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无须交纳事故处理保证金和支付抢救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需要、也不可能向事故责任人催交医疗费。但是事实上, 事故处理民警天天为解决医疗费“找医院”、“求保险公司”、“找车主”、“开导当事人家属”, 耐心劝说做工作, 几乎处处“碰壁”, 没有好脸色看。同时, 伤者家属围攻民警找事说事, 一个事故少则几天, 多则几月围着解决医疗费转, 甚至还要受到谩骂和人身攻击, 但凡承担交通事故处理职能的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尽管想办法、做工作、求稳定, 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诉求得不到保障, 让民警身心疲惫。这种年复一年的工作环境、工作压力也损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相关规定, 但是据笔者了解, 法律颁布实施多年, 在大部分地区救助基金仍是法律上的一纸空文, 极大地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因此, 亟需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设。

1. 明确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义务

首先, 要制定对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等借口而拖延救治或拒绝、拖延履行抢救义务的, 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文, 以保护交通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其次, 明确抢救与治疗的界线, 以保证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履行法定义务, 杜绝扯皮现象的发生。同时, 对治疗费用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机构、法人或事故责任人按法律法规处罚。

2. 改革当前我国的车辆强制保险制度

首先是交强险赔付的分配比例, 要充分体现尊重生命、尊重人权。目前, 我国交强险医疗费为1万元, 死亡、误工、护理、交通和伤残合计为11万元, 显然欠妥。交通事故中, 焦点问题就是伤者的抢救和治疗费用, 这个前置问题不解决, 处理误工、伤残、护理就没有基础, 就是无的放矢。因此, 在目前交强险没有提高的前提下, 应把抢救和治疗费、伤亡、误工、护理等合在一起, 首先解决医疗费, 其余费用按事故不同情况, 由重到轻分别处理。其次, 随着社会发展, 医疗科技水平的提高, 医疗费用的增加, 相应地提高保险费率。同时, 提高提前支付理赔费用的机制, 使交通事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得到改善, 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 解人民群众之所急。

3. 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篇4: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思考

一、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

(一)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机制

试点县(市)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是通过省、市、县财政拨款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标准筹集,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人均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省财政对永安市按每人每年20元补助,沙县按每人每年80元补助,其余所需资金从各县(市)财政预算内安排。2006年两个试点县(市)共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44万元。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标准筹集,省财政对永安市按每人每年20元补助,其他3县按每人每年40元补助。同时,三明市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3个转移支付困难的试点县按每人每年4元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从各县(市)财政预算内安排。2006年4个试点县(市)共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93.92万元。

(二)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的直管机制

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各试点县(市)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从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发放等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实行医疗救助基金的专户管理

各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别设立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进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基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民政部门根据基金管理的要求,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基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四)实施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机制

各试点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确定城乡医疗的救助起付标准、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以及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等,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有效运行。截至2006年底,两个试点县(市)城市医疗救助55人次,发放救助金额11.09万元,4个试点县(市)农村医疗救助36人次,发放救助金额5.2万元。

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療救助基金规模较小,筹集渠道单一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主要靠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而且占大头是省财政的补助资金,慈善机构、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医疗救助基金的捐款几乎没有,按规定从地方留用的福彩公益金中按比例提取的,也没有到位。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试点县大都是享受转移支付的困难县,除了省、市补助外,本级配套资金难以及时、足额到位。因此,试点县(市)普遍存在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偏小的问题,给进一步大力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较少,资金结余过多

一方面困难群众得不到救助,另一方面政府下拨的救助基金又发不出去,以最早开展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永安市为例,2006年永安市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21万元,救助4人次,支出救助资金0.75万元,结余20.25万元,占筹集资金的96.42%,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21万元,救助35人次,支付救助资金5万元,结余16万元,占筹集资金的76.19%。

(三)救助基全起付线设置高,救助范围较小

由于救助疾病范围窄,救助对象中有大量人群享受不到医疗救助政策。有些地方只开展大病救助(或住院救助)。许多低保对象包括大量慢性病患者,实际上不能享受到医疗救助。在大病‘救助方面,各地一般只限于几种或十几种疾病的救助,在大病的种类中只占极少部分,大量救助对象由于不在救助范围之内,仍然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起付线过高,一次性发生住院费用要达起付线比较难,造成符合条件获得救助的人数少,其结果是相当一部分的救助对象被排除在救助门槛之外。由于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起付线之前的医疗费用,真正困难的群众无法从医疗救助制度中受益。相当多困难群众难以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所以,出现了贫困群众小病不去看、大病看不起的现象,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三、加强基金管理,促进城乡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

(一)树立正确的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理念

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筹集资金,千方百计做大医疗救助基金这个蛋糕,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得越多,就能更大程度地缓解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减轻困难群众生活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1各地要根据省里所确定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除了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所需配套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专户。经济水平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金的筹集标准,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街头宣传、举办专项捐款活动等方式,提高社会的认同感,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各个人捐款,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

3基金的利息收入应及时转增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抵扣下年度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

4所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要全部纳入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全部用于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和列支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保证医疗救助基金的安全。

(二)设立安全医疗救助基金运转机制

1县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要按季或按月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地方留用的福彩公益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部分,应及时全额划至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2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进度将医疗救助基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城乡医

疗救助基金专账,再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民政部门应尽可能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方便医疗救助对象,缩短发放时间。

(三)完善医疗救助基全支出模式

1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完善便民、利民、惠民的医疗救助形式,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办法。结合医疗救助实施情况适当降低起付线,甚至取消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最高金额。有效地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除了提取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风险金外,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全部支付出去,避免基金沉淀。要制定二次救助的实施方案,即视当年的基金结余情况来制定补救措施。如当年的基金结余仍然过大,对本年已享受救助待遇仍负担过重的困难群众,实施第二次救助。

3严格按照省确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农村困难家庭对象为:农村低保人员(含五保户)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凡自行增加救助对象的,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不得挤占医疗救助资金。

4对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分类救助。针对救助对象中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等特殊困难人员,在救助方式上应实行与其他救助对象有区别的政策,尽量不设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最高限额。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这些特殊困难群众发放门诊费,实行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相结合,使他们看病难和无钱看病的问题得到切实的缓解。

5城乡医疗救助要做好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相衔接。在救助對象享受上述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待遇后,仍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当地所制定医疗救助条件、范围的,才能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6落实医疗救助办法中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优惠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期间,应享受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减收20%的优惠。这些优惠措施的落实,减少了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支出,相应地降低医疗救助基金的开支。

7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医疗救助办理时间。对于农村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在取得相关待遇时,都已经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的相应程序和张榜公布以及职能部门认定。上述人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当地所制定的医疗救助办法,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直接给予救助,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建设有效的医疗救助基金监管体系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要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篇5:救助基金文件

《<河南省国税系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省局驻马店培训中心,市局稽查局,车购分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河南省国税系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9]3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将按规定标准计提的上一年度工会经费总额的10%,其中:工会经费总额的5%,集中上解省局救助基金专户;工会经费总额的5%,集中上解市局救助基金专户。

二、各地干部职工的个人捐款,全部留在各单位供当地救助使用。每年干部职工的个人捐款金额,由所在单位机关工会登记造册,以电子方式报送市局机关工会,各单位工会据此建立各自的基金会员档案。

三、市局救助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四、为了集中力量办好事,规定省局驻马店培训中心的救助基金并入市局机关。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接通知后,要抓紧时间认真学习省局《办法》和市局实施意见,领会其精神实质,立即传达到每位干部职

工。并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征求大家意见,迅速制定各地的实施意见。在确定基金来源和救助标准时,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可能地多为大家办实事、办好事。

(二)救助资金来源、救助的范围、上报资料、程序及其他规定比照《河南省国税系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附表报送时间及有关说明:附表1:年度年度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会员变化情况统计表首次制作只填增加一栏,以后年度上报根据实际增减情况填制增减栏,上报时间:每年1月28日以前;附表2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会员申请表上报市局审核后,退回原单位存档;上报时间:每年1月28日以前;附表3上解工会经费补充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统计表上报时间:每年2月25日以前。

篇6:如何申请医疗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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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医疗救助基金

【导读】医疗救助基金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它能节省我们一定的生活开支,申请医疗救助基金有一定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申请材料:

1、救助基金申请表;

2、一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无经济支付能力证明(街道可出具“贫困证明”)。

3、患者的账期及临时医嘱、入院记录、病程记录、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申请流程:

所有资料整理好后,送指本地的民政部门或医疗救助基金会进行审核,并等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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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基金建立的目标

1、搭建医生群体参与公益的慈善平台

2、促进医疗公平、推动学术发展、创建医患和谐

3、打造关爱、和谐、互助、包容的价值观

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将有效杜绝因病致贫

我国现行医保制度采用的是医保支付封顶线制度,当病人通过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途径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这样将导致许多经济收入相对较低的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如果设定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封顶线,当个人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通过医保、大病保险等途径报销后,对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但超出个人支付封顶线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以有效杜绝那些大病患者和医疗负担过重的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缓解群众反映的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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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适应全国医疗体制改革,突出公立医院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爱心、慈心和责任心,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二、目标任务

每年的院内医疗救助基金总额100.00万元,达300在院病人生活上,物资上和药品费用上的救助。

三、资金来源

(一)医院出资,每年投入医疗救助资金100.00万元。(二)医院内职工捐款每年举一次。

(三)动员部分中标医药供应商适度捐资注入医疗救助基金。

(四)动员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且与医疗服务紧密联系捐款注入医疗救助基金。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医疗救助基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其帐户设在财务科,会计及出纳员由现行人员管理不变,定期将财务情况向领导组公布情况,并向其作财务分析。

五、基金申报使用程序

(一)各临床科室住院病人在救治中,通过了解及基本核实,在治疗中医药费用支付能力特别有限等原因放弃或中止治疗而要求出院,但病情不允许其出院的等情况,由科室上报情况给基金工作。

(二)医院基金管理管理工作组收到科室申请后,一天内到科室了解核实情况,必要时通过电话与乡、村组负责人联系,特殊时工作组需派出人员进行入户核实。

(三)工作组将情况上报领导组,并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补助或医药费用减免额度等。

(四)领导组接到工作组上报情况后,组织相关人员集体审议,提出处理意见,需

- 1 - 要补助或减免医药费的,将审批单交财务科具体办理,并与入出院办衔接办理。

(五)工作组接到领导组审批意见后,及时告知病人其家属,并要求病人到财务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包括在基金投入人感谢信上签字或自己拟定感谢信,工作组将感谢信邮寄给捐资人。工作组同时还完善其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医疗救助基金”设立是医院贯彻科学发展观,发挥医院公益性的结果,是应对部分病人因贫致贫、返贫或因自然灾害如干旱、泥石流等情况而致返贫而不能支付医药费用的问题,其基金来源于不同领域,属于与医保、新农合一类的医疗救助资金。因此,为了管理好基金,树立“以天地立心,以民生立命”的高尚情操,特成立相关组织。

(一)成立基金管理领导组 组长:(院长)副组长:各位副院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其办公室设在医保办,由 同志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协调多方争取资金,审核基金使用,设立专户管理基金,并向捐资团体或个人填发证书。

(二)成立基金管理工作组组长: 成员:、、、、各科室主任、护士长。

主要职责:核实情况,提出基金使用建议,公示基金使用情况,完善相关办理手续,对资料档案管理。

六、本实施方案原则上执行一年后修订完善,其人员变动时,由新任岗位人员任职。

七、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基金管理领导组。

马关康瑜精神病医院

- 2 - 医院医疗救助基金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为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解决身份不明或无能力负担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经研究对我院医疗救助基金应急救助规定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身份界定

救助对象:全省行政区域内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急救病人。即“三无“病人主要指接受抢救治疗时,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等符合急危重症抢救标准的病人。

二、处理原则

1、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三无”病人及符合急危重症抢救标准的病人。接收“三无”病人后,科室应积极救治,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计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

2、首诊负责与专科收治原则。

3、人文关怀原则。“三无”病人清醒稳定后,相关科室应积极帮助病人确认身份,联系家人。对于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病人,相关科室应协调人力做好生活护理工作。

4、登记报告制度。“三无”病人来院、转科时,相关科室务必做好登记工作并认真填写相关登记表,表内各项不能遗漏。未填写或填写不清楚而造成无法核实身份、漏费、欠费的,责任由该科室经办人自负。汇总上半年及下半年收治资料报办公室,门诊号及住院号或身份证号作为患者身份识别唯一信息。诊疗须按照国家卫计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

马关康瑜精神病医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篇8:信访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 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明确设立救助基金。2006年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救助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作了原则规定。2009年, 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56号令, 以下简称五部委第56号令) , 对救助基金来源、使用、追偿以及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体制、资金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

2010年,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H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H省救助基金管理的基本框架。规定H省“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市、县 (市) 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要求“各地应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机主管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 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省、市、县 (市) 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

二、重塑救助基金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一) 机构设立困难, 工作推进较慢

在当前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下, 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十分困难。截至2015年10月底, 全省18个省辖市、158个县 (市、区) 仅有4个省辖市本级、7个县经编办批复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这些已批复设立管理机构的市县中, 有的机构还没有单设, 人员也没有到位。机构不健全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推进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专业人员不足, 审核追偿困难

一是由于管理机构或目前实际承担审核工作的财政、公安等部门不具备相应的医学诊疗、法律、事故鉴定等专业知识, 难以对医院抢救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给基金的安全运行带来道德风险;二是尚未建立由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参加的救助基金追偿执法联动机制和追偿激励机制, 缺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兼职管理部门 (人员) 精力有限, 加之追偿主要通过诉讼方式, 需要法律专业人才, 难以胜任诉讼追偿。截止2014年底, 全省累计追偿31.2万元, 仅占垫付金额的6.25%。“垫付容易追偿难”, 影响基金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

(三) 文件理解不一, 运行过程失范

由于政策不够细化、缺乏相应操作规程和统一的审核标准, 市县救助基金垫付不规范。一是对基金性质理解不准确, 把“救命钱”理解为“维稳钱”, 把“资金垫付”当成“困难补助”。大部分市县把救助基金作为扶贫资金, 是“给予”不是“垫付”, 主要用于受害者家庭的一次性困难补助;有的市县把救助基金作为维稳资金、息访资金使用, 如某市为了息访, 经市主要领导批准, 给予3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次性补助30万元。某县把交通事故中垫付丧葬费用理解为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 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额度对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进行补助。据统计, 全省按规定用于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的资金仅占20.5%, 一次性困难补助占支出比重达79.5%。二是垫付审核程序不规范, 政策把握尺度不一, 审核事项、审批要件不全。有的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部门, 由其受理并负责审核垫付申请,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通过交警部门银行账户支付垫付费用, 财政部门将其作为一个预算单位管理。许多市县对垫付抢救费用自行设置了最高限额, 但市县之间差异很大;有的地方未按规定审查、提供相关要件, 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等;救助基金垫付审核, 有的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 有的地方领导小组组长为最终审批人, 有的审核批准时间长达几个月。

(四) 筹资渠道较窄, 市县基金不足

省政府文件明确救助基金的有9项来源, 从市本级来看, 主要是“各级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由于财政困难, “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财政补助”这项政策难以落实。“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由于公安部不支持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拍卖, 全省又没有统一文件规范, 各地做法不一, 该项收入不具有可持续性。从县级来看, 按照现行收入分成体制, 交强险营业税和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归属市级财政, 大部分省辖市没有建立市对县的救助基金补助机制, 除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省级补助外, 县本级基本没有来源。资金筹集困难, 直接影响和制约市县开展救助垫付工作。

三、H省救助基金管理模式重塑的主要内容

1.调整救助基金操作方式, 委托专业机构承办。把救助基金运行中适合由专业机构办理的申请受理、审核、追偿等业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委托专业机构承办,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可以有效破解我省救助基金运行中市县管理机构难以设立以及医疗、法律等专业人才不足的瓶颈制约, 提高救助基金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加快推进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财政部门) 集中精力做好筹集资金、政策宣传、协调追偿、考核、监督等工作。

救助基金购买服务由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可以降低购买成本, 实行全省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审核尺度、统一垫付规则、统一考核办法, 有助于提高救助基金规范操作, 避免地区之间救助标准的差距和矛盾。

救助基金管理实行统一政策, 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五部委第56号令) 要求, 也有利于解决目前各地存在的垫付标准不同、操作流程失范、审核尺度不一的问题, 实现救助基金公平、公正救助, 有利于提高救助基金运行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2.完善垫付资金追偿机制, 保障救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垫付资金追偿难是救助基金在管理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截至2015年6月底, H省累计垫付资金904.53万元, 追回79.81万元, 追偿率仅8.8%。借鉴外省经验, 通过纳入信用体系、法律诉讼等措施, 建立健全救助基金追偿保障机制, 确保垫付资金及时回收。

3.完善资金补助机制, 确保各级救助基金“有钱救命”针对县级救助基金来源渠道较窄、资金不足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补助机制, 增强救助基金统筹能力。一是省级救助基金建立与市县资金使用绩效相挂钩的资金补助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要求建立市级救助基金对所属县 (市) 补助机制, 确保县级救助基金“有钱救命”。

4.完善部门协同配合机制, 增强救助部门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救助基金资金归集、垫付申请、审核、追偿等阶段的职责, 加强监督措施, 确保救助反应迅速、对接顺畅、结算及时。比如, 规定卫生计生部门对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的,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民政部门对出具虚假火化证明和违反规定收取殡葬费用的殡葬机构和人员,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 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业机械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 由农机监理部门接案处理的, 由农机监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 2015年11月, H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H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对2010年出台的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标志着H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的重新设计。同时根据H省实际情况, 借鉴融合外省经验,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H省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购买服务、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以此全面提升H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水平。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下称“救助基金”) , 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资金。是对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行动。文章以H省为例, 对重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如下分析。

关键词:国家政策,必要性,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

参考文献

[1]李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检讨与完善[J].南京社会科学, 2012 (08) .

[2]翁文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体会[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2 (01) .

[3]李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受害人利益保护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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