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兽药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动物源食品质量需求的提高,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已逐渐成为食品安全关注的焦点之一。兽药在防治动物疾病、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畜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果残留在动物源食品中,往往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世界各国为解决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残留问题,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和限量标准。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兽药残留动物性食品安全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兽药残留动物性食品安全论文 篇1:
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对我国食品安全产生的影响
摘要:文章从公共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对我国食品安全产生的影响,首先介绍了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问题现状,接着分析了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问题公共经济学分析,最后论述了纠正动物性食品善药残留市场失灵——政府介入角度和做法,以便更好的推动我国食品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共经济学;食品;安全
俗话说的好,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也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近些年来,食品安全日益成为中国公众搜索热词,社会上频频爆发出食品安全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在原有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之前,新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又进一步刺激了人们神经,接二连三出现有毒食品时刻威胁着人们健康生活。
一、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问题现状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动物肉食类产品在我国居民食品中比例越来越大,据相关部门统计,与1983年相比,在2016年我国消耗肉类食品增加了2000%。人民群众动物性食品得到满足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不再是以往供给型安全,而是现在的质量安全,人民群众对于食品需求不再是以前可以吃饱,而是可以吃到放心食品,由量变向质变进行转移。在这样背景之下,动物性食品营养品质已经成为了国民关注焦点。
兽药残留通常是指动物性食品中兽药物母体化合物或者兽药有关杂质。在进行牲畜饲养时,为了使得牲畜生长速度更快,很多饲养者不可避免使用兽药,而牲畜常常会将兽药吸收在体内,在屠宰时造成残留现象。兽药残留不仅包含原药残留,还包含动物体内代谢物。对于兽药来说,大量高效兽药对于牲畜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但是过度使用常常会使得兽药在动物体内残留,在食物链条作用下对人体造成危害,同时还会破坏生态环境。
首先,对于公众健康来说,使用兽药残留会破坏人体内胃肠菌群平衡,使得人体正常生长代谢发生变化,极易引起过敏甚至中毒事件。其次,对于畜牧加工产业来说,其危害程度往往更大。于是食品事件并不仅仅关系一个企业,它关系到了整个行业生存。例如在2015年发生龙虾门事件,这不仅打击了龙虾商户,还严重影响了龙虾整个产业链。最后,这使得我国动物性食品出口受到严重阻碍。众所周知,西方国家对于我国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制度,其检验标准甚至比自身国内还要严格。如果大量使用兽药很可能会使得我国动物性食品出口受到严重阻碍,造成上百亿美元损失。因此,对于动物学兽药残留问题解决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二、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问题公共经济学分析
为了更好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动物性兽药残留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市场失灵概念。市场失灵现象又非常多,例如信息不对称、欺诈交易、外部效应等等。在食品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食品生产初级生产者比次级生产者拥有更丰富信息优势,但是次级生产者又比最终消费者拥有更多信息。从整个链条上进行分析,动物性食品主要包含有初级生产者、次级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初级生产者主要是指养殖户,次级生产者主要是指加工企业,最终消费者就是指普通群众。对于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来说,许多信息往往掌握在初级生产者手中,产业链条上其他两类人群并不知晓。根据经济学知识,一个具有效率市场买卖双方必须拥有完备市场、信息相互对等,只有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双方当事人资本才会实现帕累托最优。对于终端消费者来说,由于其所拥有信息非常有限,因此可能会花费更多金钱购买质次价高产品,这就使得资源分配出现扭曲,最终使得消费者消费水平逐步下降。在经济学角度之下,这种信息不对称必然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主要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经济主体没有做出交易对方所期望决定。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产生不利行为。在交易市场中,拥有信息优势卖方常常具有更强交易能力,他可以通过隐瞒动物性食品真相或者通过以次充好行为进行欺诈。在这样状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了很多交易风险,而相关欺诈现象又难以得到有效杜绝,消费者为了尽可能降低交易风险必须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进行对比,这就使得交易成本急剧上升。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很多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对于动物兽药信息掌握也不全面,普通消费者很可能无法获得专业检测手段,根本无法通过自身路演或者其他可行简便方法进行识别,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常常眼睛一闭,听天由命。由此看来,对于兽药残留性动物性食品问题已经出现了市场失灵现象,而且程度相当深。
三、纠正动物性食品善药残留市场失灵——政府介入角度和做法
(一)政府与市场联系——政府介入动物性食品市场角度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来说,政府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选。在对动物性食品进行干预时,政府可以对自身定位进行准确识别,使用较为恰当方法就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交易欺诈、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问题。反之,如果政府在解決问题过程中对于自身定位非常不清晰,使用手段也不恰当甚至出现九龙治水现象,这就使得动物类食品市场问题解决存在危险。在进行定位上,政府需要充分意识到自身也有局限性,不能够越俎代庖,可以由市场解决问题也应当由市场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来说,由于政府内部机构非常臃肿,部门之间派系斗争也非常残酷,这就使得行动非常迟缓,决策具有延迟性。在经济学领域中,政府与市场两者都是不可替代,两者相互弥补,相互依赖。当市场机制发挥功效之时,可以产生巨大经济收益,如果市场无法正常进行运转,政府就需要采取谨慎措施进行干预,如果市场和政府一起进行运转,则最终会取得非常惊人经济效果,但如果他们之间存在对立现象,也可能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在市场失灵情况下,政府可以对市场进行干预,但是这种干预必须是谨小慎微而且明智干预,不能是越俎代庖、九龙治水式干预。
(二)政府介入动物性食品市场主要做法
第一,政府应当积极去培育市场,建立健全市场机制,让市场在进行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一点也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因此,政府如何培养成熟动物性食品市场变得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市场机制包含有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在这三种机制中,价格机制又居首位。在动物性食品市场中,有效价格趋势主要表现为出现质美价廉食品,市场会自觉将带有兽药残留劣质商品淘汰出局。专注于食品是否优越判决上,这种判决不能由生产者单一进行评价,而是应当由政府建立机构进行权威检测。在成熟市场机制中,独立市场主体常常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地位上独立,即生产者可以通过市场信息决定如何进行生产,在生产中出现问题如何进行决策。对于消费者而言,社会者同样可以基于自身利益进行最大化考量,根据市场信息决定什么该买,什么不该买。但是,双方在进行决策前都必须具有完备市场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必须对产品质量、竞争者人数、供求状况拥有非常充足了解。因此,一个公开信息平台对于交易双方都非常必要,尤其是针对信息较弱消费者来说更重要,这就是双方信息不对称根本措施。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备市场规则常常对于市场主体各种交易行为,合法利益都进行有效保障。
第二,政府需要采用多种不同方法进行干预。对于政府来说,进行干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经济方法、法律方法、服务引导方法等等。经济方法通常是在遵循市场规律前提下,合理使用税收、信贷、收费、罚款等各种各样经济状况,调整市场主体之间利益格局。在动物性食品市场中,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牲畜生产者监控,对于发现使用违规兽药生产者应当加大查处力度。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向提供无公害食品生产者进行保护,适时进行财政补贴和扶持。法律方法主要是指政府通过法律调节社会关系。例如政府可以制定动物性食品生产技术法规、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规定等等,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对所有生产者进行指导,以便使得生产者可以自觉遵守法律,减少在市场中可能存在动物性兽药残留食品现象。在动物性食品生产领域中,政府可以加大对于生产者合理使用兽药知识宣传,同时通过互联网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兽药残留危害知识,彻底扭转社会中一些不合理平衡。为了进一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还可以采用教育宣传和引导方法。政府可以建立信息平台,对于动物性食品监控状况可以在平台上实时公布,从而使得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得到根除。通过这种方法,我们不仅可以进一步加大生产者兽药使用力度,还可以恢复社会公众对于动物性食品安全信心。
综上所述,对于动物性食品是否可以有效介入,对于兽药残留问题是否可以进行根治,政府在这方面取得了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需要重新树立在公众形象付出巨大努力,对于动物性食品市场进行有效科学感应。因此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政治模式,建立一套垂直动物性食品监管体系,从而真正实现从养殖场到餐桌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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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秀敏.浅谈动物饲料与畜产品安全关系[J].生物技术世界,2014(09).
[4]陈石,等.浅析饲料与畜产品安全关系[J].中国畜禽种业,2016(13).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动物科学院)
作者:曹芹 毛钰森 陈建悦 何晶晶
兽药残留动物性食品安全论文 篇2:
微访谈之各国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概述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动物源食品质量需求的提高,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已逐渐成为食品安全关注的焦点之一。兽药在防治动物疾病、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畜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果残留在动物源食品中,往往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世界各国为解决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残留问题,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和限量标准。本文结合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资料,概述了中国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目前兽药残留的政策和限量标准制定情况,使读者对各国兽药残留限量的标准有一个深入了解。
中国
我国畜禽及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在1999年前仅涉及45种兽药,涉及兽药的标准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于2002年12月24日以235号公告发布。由于我国目前主要侧重于登记使用或国际上禁止使用不得检出的兽药方面标准研究,按照这个原则,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大量采用了CAC、欧盟等的标准,这是目前我国兽药残留最新、最权威的标准。2002年颁布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分四类:一是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的药物86种;二是可用于食品动物但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的兽药94种;三是可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的兽药9种,为麻醉药、镇静药、激素类药物和抗生素类;四是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药物31种,为抗菌药、激素和有机磷类。
中国香港
《香港法例》第139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N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规定了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该规例包括禁用的兽药品种7种,已制定食用动物组织内最高残留限量(MRL)的兽药品种37种,在奶制品中制定最高残留限量(MRL)兽药品种22种。另外,该规例还明确表示:任何出口到香港的食用动物必须附有由出口来源地的合资兽医当局发出的有效证明书,证明其不含有禁用兽药或未超过规定的残留限量,否则食用动物不得进入香港。
中国澳门
中国澳门地区的兽药残留标准主要参考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13年6月10日发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该法规对10大类18种兽药在不同动物和动物组织中的最高残留限量做出了规定。
中国台湾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由中国台湾原行政院卫生署(现更名为台湾福利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制修订。本标准所称残留容许量是指标性残留物质(marker residue)的含量,包括该药物原体及与该药物残留量具明显关系的代谢产物。食品中动物用药残留量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而标准列表中未列的药品不得检出。若表中药品品目非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准使用的动物用药,则仅适用于进口肉品。该标准制定了134种兽药在不同产品中的残留标准,其中有11种兽药在部分产品中免除制定最大残留限量,这几种兽药主要是激素类物质。
另外,台湾《动物用药残留标准》指出,已制定“肝”或“肾”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禽畜,其他可供食用部位残留容许量,除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外,应遵循以下原则:已制定“肝”及“肾”中残留限量,且两者标准一致的,“其他可供食用部位”的残留允许限量采用与之相同的标准;已制定“肝”及“肾”的残留限量,但两者标准不一致的,“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应参考两者中最低的残留限量值。
日本
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行肯定列表制度,由日本厚生劳动省负责制定和发布,列表内容可在厚生劳动省在线数据库进行查询。日本肯定列表对动物源食品中所有可能存在的物质残留进行了限定,不仅包括兽药,还涵盖了农药、饲料添加剂等物质。日本肯定列表对兽药残留限量数值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的发布修订信息,至今已发布了200余条。
韩国
韩国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由韩国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负责制定和发布,均收录在韩国食品法典中。韩国法典涵盖了124种兽药品种,其中有7种规定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其他117种兽药在不同食品中均规定了最高残留限量。
对于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韩国制定了一套适用规则:
(1)在动物源性畜禽产品、水产品及其制品中禁用兽药12种,包括克仑特罗、孔雀石绿等。
(2)对于没有指定具体限量标准的动物源副产品如内脏、骨头等可食用组织,可采用同种动物肉(肌肉)或海产品(鱼)的限量标准。
(3)对于没有制定具体残留限量标准的加工食品,可根据原料的许可限量判断加工食品的残留是否合格,如干燥或其它处理过程导致水含量发生变化,则确定限量时要考虑水含量。
(4)对于某种特定动物产品,如果韩国标准及CAC标准均未制定兽药限量标准,则可适用类似动物相同部位的最低MRLs。例如,如果未制定某种兽药在牛、马或鸡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则可采用同种兽药在反刍动物、哺乳动物及家禽相关部分的最低MRLs。对于蜂王浆和蜂胶,可采用蜂蜜的标准。
(5)对于韩国及CAC未制定标准的兽药、抗生素、合成抗生素,其在畜禽和水产品及蜂蜜(包括蜂王浆和蜂胶)中的限量为0.03mg/kg。
美国
美国有较完善的兽药法规,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制定,并在美国联邦法规(CFR)第21 卷食品和药品法规第556部分“动物性食品中新型兽药残留容许量”中公布。美国政府每年都要对CFR中各卷内容进行修订,第21卷的修订版一般在每年的4月1日发布。
在CFR第21卷食品和药品法规中规定的108种兽用物质共分为三部分:第一类为不需要设定限量的物质,如各种激素类药物;第二类为不得检出的物质,如各类杀虫剂;第三类为制定了最高残留限量新型动物药品97种,如抗生素、抗组胺类药物等。
欧盟
2009年5月6日,欧盟发布EC 470/2009号条例,该条例制定了建立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理活性物质残留限量的共同体程序,替代EEC 2377/90号条例成为欧盟管理兽药残留的核心法规。但EEC 2377/90号条例中与残留限量要求直接相关的4个附录目前仍然适用,即附录I已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理活性物质及其限量,共119种药物;附录II免除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物质,共528种;附录III已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药理活性物质及其限量(尚未完成全部安全性评估,但无证据表明该限量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附录IV不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物质(禁用)10种。根据该条例,各成员国不得禁止或阻止符合附录I、II、III要求的食品在本国流通。2009年12月22日,欧盟又发布了(EU)No 37/2010号条例,将EEC 2377/90号条例的附件内容整合为两个列表,包括将EEC 2377/90原附录附录I、II、III的整合为“允许使用的药物列表”,同时按照药物的治疗效果分类,如抗感染类、抗寄生虫类等,而将原附录IV整合为“禁用药物列表”。由于欧盟地区畜牧业非常发达,其自主开发出很多特有的药物品种,其所能使用的兽药种类比其他地区多,另外欧盟委员会根据毒理学试验和科学评估的结果不定期修订兽药最大残留限值,相应的法规修订一年会发布多达4次以上。
兽药残留动物性食品安全论文 篇3:
畜产品中兽药残留的原因分析、危害与监控措施探讨
摘 要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现在存在的畜产品安全问题较多,其中就包含兽药残留问题。兽药残留风险属于化学性风险,无法通过人眼来识别,更无法通过人为的办法将其消除。基于此,针对兽药残留的产生原因、危害和控制措施进行阐述。
关键词 兽药残留;饲料添加剂;原因;措施
兽药残留是指给动物使用药物后,积累或者存储在动物细胞、组织或器官内部的药物原型、新陈代谢和药物杂质。通过概念可知,兽药残留包含了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和在动物性食品中(如肉、蛋、奶)任何可使用部分的残留,广义上的药物残留还包含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因动物的接触或者通过饮食带入到动物体内的污染物,如重金属霉菌毒素等。
1 兽药残留的原因
兽药的应用可以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改善畜产品品质,但保证畜牧业增产、增效的同时,也会带来兽药残留危害。兽药残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
1.1 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一些畜禽养殖场(户)对控制兽药残留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不懂得科学饲养,用药不规范,滥用药,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从而造成兽药残留。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追求暴利,违反国家规定,在饲料产品中超剂量或者滥用违禁药品改善畜禽酮体品质。还有一些企业不按休药期的规定,在畜禽出栏前或者奶用畜产奶期仍继续使用兽药,造成兽药残留。
1.2 兽药产品质量不稳定,用户缺乏检测手段
为了保证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养殖户不得不增加兽药的使用量,但药物残留只有通过实验室专业人员检测才能发现,无法用感官判断,因此往往被人忽视。
1.3 养殖水平低
我国现阶段畜禽饲养仍以农户散养或家庭小规模养殖为主,而且在短时期内不会改变,分散饲养加大了控制兽药残留和检测监督的难度。
1.4 环境污染导致药物残留
环境污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由于工业生产带来的“三废”、农药以及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农田中,不仅会对农作物带来不利的影响,还会对水资源、土壤等各个方面带来破坏。其中含有的重金属、农药、无机物等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农作物被人食用后,就会进入到人体内,从而引发很多疾病。2)水污染的问题,随着经济和工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污染非常严重,主要的污染物为有毒有害的物质,由于江河湖海的水资源受到了工业废水、农药的污染,这也让畜禽的药物残留问题变得更为严重。
2 药物残留的危害
兽药残留严重影响了我国动物源产品的出口,损害了我国畜产品在国际上的声誉,影响了畜牧业的发展。兽药残留还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给国民健康带来极大的隐患。
2.1 影响我国畜产品在国际上的地位
最近这些年,我国出口国外的动物产品频频被检测出药物残留超标,导致货物和产品被退回,使得我国在农牧产品出口方面受到了非常严重的影响,遭受了非常严重的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的出口贸易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同时给我国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非常大。
2.2 影响生态可持续性发展
兽药残留问题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其影响程度主要是由兽药在环境中的释放量以及这些药物在环境中的降解速度决定的。一些抗生素类的药物在肉制品中的降解速度非常慢,即便是通过加热也不会分解,一些能够降解抗生素的药物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副作用,如极强的溶血作用和肝中毒作用。把含有兽药残留的废弃物随意的丢弃或者堆放,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威胁。除了这些以外,使用过药物的动物的排泄物等没有经过处理和降解直接排放到周围环境中,也会对周围的环境带来二次污染,严重的甚至使周围的生态环境失衡、造成环境污染等。
2.3 药物残留对健康的危害
1)许多抗生素类药物都有一定的抗原性,从而使让一部分人出现过敏反应,这些抗菌药物残留在动物组织内,人食用了这些含有抗菌药物的组织就会引起过敏反应。2)激素类药物可以促进畜禽生长,但过多食用含有这类药物的食品,会影响人体正常激素水平、功能,并有一定的致癌性。3)抗菌药残留的畜产品进入到人体以后,会对人体消化系统中的正常菌群带来不良影响,体内有益的细菌会因为抗菌药物的影响被抑制或者被杀死,导致整个菌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如果人体长时间的接触这些含有抗菌药物的动物性食品,会让人体产生一定的耐药性,现已发现许多兽药具有致畸、致突变或致癌作用。
3 藥物残留的控制措施
兽药残留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控制兽药残留人人有责,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监督检验力度,畜禽养殖户在养殖环节把好关,人民群众要提高关于兽药残留的认识,自觉抵制残留超标的畜产品以及含有违禁药物的添加剂产品。
3.1 政府及畜牧相关部门
3.1.1 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普及相关知识
通过现代各种宣传渠道,增加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清楚药物残留的知识,认识到药物残留对人体和环境带来的严重危害,让全社会都能自觉地参与到药物残留的防范和监督中来,增强紧迫感和社会责任感。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还要经常下乡,利用科普教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方式向基层的动物防治工作者和广大我的饲养用户介绍和宣传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的知识,做到科学饲养、合理用药。
3.1.2 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安全使用规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修订和完善药物在动物饲养方面的添加、使用标准。增加兽药的监督管理力度,尤其是在对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违禁兽药方面的查处力度方面,不定期地对兽药生产单位和兽药销售单位进行检查,对监督企业,使其合法地生产和经营兽药,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定要从重处罚。
3.1.3 开发新型绿色兽药和兽药制剂
政府应大力引进高素质人才,研究并发明新型的兽药,使用高效、残留量少的新型兽药代替残留量大、不易降解的药物,从而减少药物残留带来的危害。
3.1.4 健全检测机构,强化兽药检测
健全我国兽药残留监督控制体系,虽然我国有兽药管理体系,但不是非常健全,对兽药的管理动作缺少指导性,因此应将药物残留监督工作和控制工作都纳入到这个管理体系中。在全国建立起各级畜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在这些机构中要增设各种检测设备和仪器,国家给予这些部门一定的经费,确实能够保证监督和检测部门正常的工作。同时,要组织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来开发研究新型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尽快研究出方便、快捷的检测方法,从而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完善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制定重点监控计划,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3.2 畜禽养殖户
3.2.1 倡导绿色养殖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证畜牧食品的安全、确保动物养殖业能夠可持续发展,1)应大力倡导绿色养殖。全面推广健康、优质、抗病能力强的畜牧品种进行养殖。2)使用绿色环保型的养殖放方式,如要按照不同畜禽、不同生长阶段合理地选择饲料,使用那些标有绿色兽药的药品,并且一定要按照规范进行使用,有用药情况记录;同时,严格按照药物的停药期,动物性产品按照要求适时的选择出栏上市。3)一定不要再饲料中或者饮水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滥用药物,这种动物饲养方式对各个方面都会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3.2.2 采用科学饲养管理措施,提高动物的抗病能力
1)在选择饲养基地时一定要慎重,畜禽饲养场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在选择饲养品种时,要选择那些健康、优质的动物品种,同时还要坚持自繁自养、分段管理的饲养方式。根据畜禽不同的生长周期和生长阶段,加强饲养管理,提高这些畜禽的抵抗能力,尽可能降低畜禽的发病率,以及降低药物使用次数和药物使用量。3)要加强饲养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改善畜禽的饲养环境和动物的生存环境。4)饲养工作一定要以预防为主,科学合理的使用药物,合理进行消毒和病畜禽的处理程度,做好消毒、驱虫等工作。方式畜禽发生大规模的疾病,尽可能在发病之前进行预防,确保畜禽及产品健康安全、无残留。
4 结语
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对畜产品的药物残留日益关注,兽药残留不但会对人身健康产生危害,不利于畜牧业的良性发展,同时还会影响我国养殖行业的发展、影响我国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兽药残留问题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广,监测工作必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人民共同参与、齐心协力,提高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刘昀)
作者:张守明 吴丽媛 程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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