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通用14篇)
篇1:《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建筑功能对于空间形式有哪些规定性?
1.功能对空间大小和容量的规定性
即具有合适的大小和容量足以满足功能的需求,功能对于空间的大小和容量要求理应按照体积来考虑,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方便起见,一般都是以平面面积作为设计的依据,
空间使用要求的不同,对空间的面积要求就要随之变化。
2.功能对于空间形状方面的规定性
即具有合适的形状以适应功能的要求。
3.功能对于空间质的要求
所围合的空间具有适当的条件(如日照、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以防止功能的使用受到损害。
篇2:《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自1956年以来,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制定多部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定,主要有:
(1)《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这是1956年国务院为保证建筑施工安全而颁发的第一部规程,并分9章112条。分为总则、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拆除工程、防护用品和附则9个部分。这个规程对指导和推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这是原国家建工总局,于1980年6月颁发执行的。规程分为土木建筑、设备安装、机械施工三大部分。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安全设施标准,二是设备安全装置标准,三是施工组织管理及安全技术的一般要求,四是30个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标准,
共有40章832条。
篇3:《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2. 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 (见规范13.1节) , 具体包括:
1) 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级住宅。
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以及与其相连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3)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的设计, 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 关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为特级保护对象;高层民用建筑中, 一类高层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 二类高层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 (见规范13.2节) 。
4.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
警及控制系统设计, 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各项要求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原则应符合第13章第13.2.9条的规定。
2) 各避难层内之交直流电源, 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 并能在末端各自自动互投。
3) 各避难层内应有可靠的应急照明系统, 其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度的50%。
4) 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事故广播系统, 该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5) 各避难层应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设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讯。
在避难层应每隔一定距离 (如20m左右步行距离) , 设置火警及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6) 建筑中的电缆竖井, 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 有条件时竖井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相隔一个防火分区。
7) 建筑物内用于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的布线, 应符合第13章第13.10节的规定。
8) 当在屋顶设消防救护用直升飞机停机坪时, 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为保证在夜间 (或不良天气) 飞机能安全起降, 应根据专业要求设置灯光标志;
(2) 在停机坪四周应设有航空障碍灯, 障碍灯光采用能用交、直流电源供电的设备;
(3) 在直升飞机着陆区四周边缘相距5m范围内, 不应设置共用电视天线杆塔、避雷针等障碍物;
(4) 从最高一层疏散口 (疏散楼梯、电梯) 至直升飞机着陆区, 在人员行走的路线上应有明显的诱导标志或灯光照明。直升飞机的灯光标志应可靠接地, 并应有防雷击措施。屋面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防止雨水等进入灯具或管路内;
(5) 设置消防电源控制箱;
(6) 按第13章第13.3.7条5) 款的要求, 与消防控制中心设有通讯联络设施。
5. 消防系统规模大, 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建
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见规范13.11节) 。
6. 综合布线系统电缆、光缆使用场所分级 (见附录X)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超高层住宅除外) 为特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一类建筑 (住宅除外) 为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一类建筑住宅以及二类建筑 (住宅除外) 为二级。
7. 当建筑物长度超过100m时, 宜设两个弱电信号配线竖井 (见规范18.15节) 。
8.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应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见规范11.2) 。
9.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入口, 且应设明显的标志 (见规范13.11节) 。
1 0. 建筑物等效面积Ae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
篇4:《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1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的规定,
2非综合布线系统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规定:
1)同轴电缆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线槽的敷设方式,
当线路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当必须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2)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3)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道损伤的地段。
篇5:《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1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2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
2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
3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篇6:《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
2 建于建筑物内的安全防范系统,其防雷设计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设计原则,并满足《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要求。
3 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端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建造在野外的安全防范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在高山岩石的土壤电阻率大于2000Ω
篇7: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 (确定) 内设专门机构, 或者确定专 (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 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 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 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 确定消防车通道 (消防道路) , 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 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 (构) 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 (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 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 应加强火源管理, 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并由专人看管, 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 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 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 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 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 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 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 严禁使用燃气, 不得铺设燃气管线, 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 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 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 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 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 方可举办活动。
八、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 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消防道路) 是否畅通, 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 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 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 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 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 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 (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 (三) 、 (四) 、 (六) 、 (七) 、 (八) 、 (九) 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 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并强化夜间巡查。
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 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 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篇8:《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2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
3系统宜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篇9:《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2系统所有子系统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应小于其MTBF分配指标。
3系统所使用的所有设备、器材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应小于其MTBF
篇10:建筑风格对于别墅的意义有哪些?
建筑风格是对别墅外观形象和气质的概括性描述,虽然别墅外观和户型平面、空间格局并不一定是完全对应的,但绝大多数成熟而经典的别墅风格类型都是内在空间和外在形象的统一,
别墅产品细分的同时,别墅风格也进入了多样化时代。
篇11:居住建筑之间有哪些间距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
篇12:《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1、建筑总平面应与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及审批意见一致,
2、个体设计的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应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3、建筑设计应以建筑通用规范和项目所属分类建筑设计规范为依据。规范、标准应为现行
的有效版本。
4、建筑设计应贯彻建筑节能国策,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要求,作
好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篇13:三级防雷的建筑物规定有哪些?
2 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3 高度为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雷电活动较弱地区(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15)其高度可为20m及以上。
篇14:《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1计算机用接地类型包括:
(1)交流工作接地,
(2)安全保护接地。
(3)计算机直流工作接地。
2各种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
3直流工作接地的引下线一般宜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2`的多芯铜线,
4直流工作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装置之间的电位差应小于0.5V。
5除使用专用装置外,各设备接地线不得连接在非计算机接地系统上。
6特殊的接地要求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7网络系统中不宜把同轴电缆从室外引入的“公共地”直接与每个工作站的局部接地相连。电缆的屏蔽层宜采取一个接地点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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