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
篇1:中小学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学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对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和剧毒等危险化学药品必须贮藏在专用室、柜内,并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
2.危险化学药品室、柜,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实行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3.危险化学药品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危险化学药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4.定期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做到帐卡物相符。
5.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教师领用危险化学药品,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必须办理领取手续,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6.对实验中危险化学药品的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做到正确回收,确保环保和安全。
7.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进行处理。
白 节 中 学
篇2:中小学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药品仓库。
2.库内严禁烟火,出库洗手。
3.剧毒品放在保险柜中,专人专管;易燃、易爆药品应储存在远离实验场所的专门危险品库房内,库房应通风良好,能隔热降温,房内不设电线,避雷设施良好。
4.易燃药品和易爆药品应分离存放,并根据药品性质不同采取不同储存方法,如:金属钾、钠储存在煤油中,并定期加煤油。白磷、黄磷应存放在水中,并经常检查试剂瓶的密封状况。易挥发试剂(如乙醚、石油醚等)应低温储存,随时检查容器密封性能。高氯酸应存放在隔热材料中。
5.易爆炸药品应隔离储存,氧化、还原药品分柜存放,见光易分解药品严格避光保存。
6.易燃、易爆药品应限量采购,库存量尽量不超过年消耗量。
7.易燃、易爆药品应限量领用,并注明用途。
灌南县五队中学
篇3: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1 由危险化学品的固有特性决定的
由于危险化学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 从它的生产到使用、储存、运输和经营等过程中, 如果控制不当, 极易发生事故, 如:火灾或爆炸, 人员中毒或伤亡, 污染生态环境等。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 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著增加, 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 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 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 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云团随风漂移, 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 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 由于设备密封不严, 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 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 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
综上可见, 由于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 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 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1.2 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
目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明确法律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作出规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曾于1987年颁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但该条例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2002年1月26日, 国务院令第344号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为当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条例》共有7章74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多个环节, 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这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必将推动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3 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应符合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4年12月通过决议, 承诺执行第170号国际公约, 并且由原劳工部、化工部联合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需要。
同时, 随着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日趋发展, 建立一种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统一协调系统就显得日益迫切。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已提出在2006年底前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球协调系统” (GHS) 。GHS将有利于控制和利用危险化学品, 保护人类和生态环境。我国已经加入了WTO, 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 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做法, 使我国危险化学的管理更进一步地与国际接轨。
2 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 与飞速发展的工业水平相比, 相应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则比较落后, 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重大恶性事故, 如近几年的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化学品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 以及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 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严重威胁。2000年6月30日, 广东省江门市原江门土出高级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 36人当场被炸死, 210多人被炸伤, 爆炸的威力同时致附近多间厂房和方圆1km的建筑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事故原因最后仍被归结到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严;在烟花爆竹的生产、管理过程中, 该公司违反了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以致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断发生, 已经引起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围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我国政府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 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方法, 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2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都做了具体规定。此外, 鉴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潜在风险大、事故多、事故后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铁道部颁布了《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中国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除了法规标准的建设外, 我国在各行业还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如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和进出口管理制度等。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我国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 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我国已成立了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指挥中心, 在全国8个地市 (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 成立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 初步建立起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 极大地加快了我国应急救援工作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已越来越被重视。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相信我国政府的这项举措必将全面推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并且有效扭转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3 主要应采取的措施
当前,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已经进入整治攻坚阶段。结合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实践和体会, 认为加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除了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外, 还应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以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3.1 安全技术措施
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 消除或降低作业场所的危害, 防止工人在正常作业时受到危险化学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
(1) 替代:
控制、预防危险化学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选择上, 采取替代的做法, 即:用无毒、低毒化学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学品, 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 从而可有效地减少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伤害或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
(2) 变更工艺:
由于采用替代措施并不是总能达到生产工艺的要求, 因此必须开发技术革新, 选用可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工艺, 即变更工艺, 以消除或降低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3) 隔离:
在生产过程中采取隔离措施, 将操作人员与危险化学品分开, 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 是将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完全封闭起来, 或者设置屏障, 拉开作业人员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
(4) 通风:
通风措施可以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 使其浓度低于安全浓度, 是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机械和自然通风进行空气置换,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5) 个体防护:
个体防护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最后一道屏障。为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 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2 组织管理措施
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是预防作业场所中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 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危害识别:
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第一步, 就是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危险化学品危害识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判断分析危险化学品是否具有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或腐蚀性等危险特性,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向当地主管部门如实登记和上报。
(2) 实行“一书一签”制度:
一书即安全技术说明书, 它是一份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的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是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依据。一签即安全标签, 它是用易于理解的文字、图形表述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3) 安全储存与运输:
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处理不当, 就会造成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等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危险性较大, 必须采取有力的安全管理手段和适当的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法规和标准。
(4) 废弃物处理:
必须严格控制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 应该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有毒和其他危险性的废弃化学物品,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许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 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 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必须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做起。
(6) 健康监护:
健全的健康监护措施是确保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关键。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 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及定期体检,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对作业人员安排医务监督。对作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要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备案。
(7) 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工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的直接操作者, 事故几率大, 潜在危害严重。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企业必须结合生产实际,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预案的演练, 提高员工的防灾、消灾意识。
摘要:针对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 分别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具体介绍了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 以及我国已经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实践和体会, 对于加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建议
参考文献
[1]陈宝智, 王金波.安全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1999.
[2]闪淳昌.安全生产法读本[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2.
篇4:中小学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关键词】 港航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仓储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危化条例》)相比,《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界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等均作较大的调整。
1 港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
《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方式、法律责任作出调整。
1.1 港航行政管理职权的转变
1.1.1 增加港航行政管理职权
《危化条例》扩大港航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范围,赋予港航行政管理机构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增加的行政职权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权范围,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行政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原《危化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调整机制,扩大港航机构的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12条和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就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监督管理体制。
(2)增加查封、扣押权。《危化条例》第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职能部门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可以采取的5种监督措施,其中包括新增的查封、扣押权。行政机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增加查阅、复制权。原《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原《危化条例》没有对资料的调取手段作出明确说明。《危化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此项规定成为港航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阅、复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4)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权。《危化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原《危化条例》没有对港口部门的安全审查条件作出说明。
(5)增加仓储许可权。《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实际上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
(6)增加运输许可权。《危化条例》第43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将过去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运输许可权下放至各个职能部门,在扩大职能范围的同时,明确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7)增加查验权。《危化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该条规定的,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1.2 废止两项行政管理职权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受《危化条例》的调整。《危化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原《危化条例》中则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不再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资格认定。《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危化条例》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6类人员采取资格认定;而原《危化条例》则将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也纳入其中。
1.2 港航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1)明确坚持预防优先的行政管理模式。原《危化条例》并没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方针作出统一说明。《危化条例》第4条则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预防为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整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中。
(2)适当放宽内河通行限制。原《危化条例》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第54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内河以外的其他封闭水域适当通行危险化学品。
(3)内河运输施行分类管理。《危化条例》第5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港航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交通运输部下属机构,在行政方式上应当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及内河运输的安全。
(4)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安全评价以及储存过程中必须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向港航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危化条例》第60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3 法律责任的转变
原《危化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65条、第66条规定交通部门拥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权。《危化条例》对相对人违法情况进行细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进行较大程度的补充。
(1)扩大处罚权限。《危化条例》涉及港航管理法律责任的条文共计有10条,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故应急等方面。原《危化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危化条例》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多个环节,因此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权限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不完全一致,处罚权限范围有所扩大。
(2)提高罚款数额。原《危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数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20万元,部分情形可处违法所得的5倍。《危化条例》对违法情形大致作两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可处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可处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可见,《危化条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在处罚数额上也有所提高。
(3)增加处罚种类。《危化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如第7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违法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80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港航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的变化
2.1 强化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1)增加自查义务。《危化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强调安保义务。《危化条例》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化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安保义务。
(3)增加技术防范义务。《危化条例》第26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专章,明确相对人使用义务,包括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危化条例》与原《危化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详细规制。《危化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件限制等内容。
(5)增加经营资格要求。《危化条例》第34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危化条例》新增的经营条件。
(6)增加企业内河运输规则。原《危化条例》没有对企业内河运输设置义务,而《危化条例》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限制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危化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第57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第58条),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第60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第61条)等方面,对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7)增加减损责任。《危化条例》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减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2.2 部分转变相对人的义务
《危化条例》并不一味增添相对人的义务,而是结合港航行政管理的新形势,对原《危化条例》设定的相对人责任作部分改变或删减。
(1)扩大相对人警示义务。《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危化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与后者相比,《危化条例》扩大了相对人的警示义务。
(2)延长企业安全评价周期。《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每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原《危化条例》则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3)改进仓库管理制度。《危化条例》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而原《危化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4)适当放宽仓储经营许可条件。《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对人因此可避免重复申请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5)将原来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条款转变为经营、购买许可审批制度。原《危化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化条例》第35条、第38条采用概括的方式,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达到监督相对人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此种收紧权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扩大相对人在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相对人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6)完善事故报告。《危化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为行政机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明确责任提供可施行的基础和条件。
3 结 语
篇5: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根据《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44号)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结合试验室实际使用危险化学药品情况制定本办法,要求试验室全体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1.2、危险性化学药品种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3、公司全体人员均应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严防各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职责
2.1、检测室主管领导负责审查批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配备相应的储存专柜、防护等资源,负责安全教育。
2.2、试验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及废物处理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需用计划的申请和上报,监督使用并检查废液是否按规定处理;发现违章操作行为,应立即纠正,填写“不合格工作的评价及采取的措施”表,协助责任人制定纠正措施,限期纠正并报试验室领导审查。保管专柜钥匙,掌握使用、储存情况。
2.3、化学分析人员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化学分析操作方法。填写危险化学品采购入库登记表、危 1
险化学品领用审批登记表和各种化学分析记录;负责化学室的日常安全检查、每次工作结束,仔细清点危险化学品入库数量,锁好专柜。
2.4、技术负责人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检查使用管理情况,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批准日常领用计划,负责安全教育。
3.严格计划采购审批制度
3.1、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采购苯酚、丙烯酸酰铵、氩砷化钠、氢化钾等有毒化学试剂,三大酸(硫酸、盐酸、硝酸)、汞和易燃品乙醇,实行少储存勤采购。采购有毒、易燃、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由化验室负责人填写“采购申请表”并确认签字,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购置。
3.2、严格控制采购渠道,危险化学品必须从评价合格的化学试剂供应商名单中采购。
3.3、采购进场的危险化学品,应立即办理入库登记,不得在办公室或其它场所停放。
4.建立危险化学品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有毒、易燃、爆炸、腐蚀性化学试剂分别存放,并与普通试剂隔离。由试验负责人和化验室负责人共同负责。使用苯酚、丙烯酰铵、氩砷化钠、氢化钾等有毒化学试剂,必须有两人到场才能开锁取用。
5.危险化学品实行使用审批制度。
化验员根据每次分析项目需用数量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审批计划”,试验负责人审核,检测室负责人审批。
6.建立使用发放登记制度。
发放时由检测室负责人根据领用审批计划,发放相应数量,双方签字认可。
7.持证上岗。
化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能独立从事化验室工作,正确按照化学分析方法处理化学分析后有毒、酸、碱废液及废物。将废物放入废液桶进行中和,测量PH值达到7±1范围后,再排入下水道中,并用适量清水冲洗。
8.严格控制进入化验室人员,非试验室人员进入化验室须有试验室领导同意,并指定化验室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陪同。试验室其它人员进入化验室应有试验负责人同意。
9.劳动保护
化验人员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带防护手套。
10.奖罚措施款
10.1、化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与相关人员的安全质量奖挂勾,当全年无任何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质量体系审核无不合格项时,年终发放安全质量奖。
10.2、当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大小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处理。
11.应急方案
11.1、公司任何人发现化验室出现异常现象时,如“门、窗”被非正常打开、“危险化学品专柜”被非正常打开,要立即向试验室主管领导报告,由化学室负责人保护好现场,在公司领导未作出指示以前,不得改变
原有形态。
11.2、化学试剂烧伤,一旦发生化学试剂烧伤,要立即采用清水冲洗,并向试验负责人汇报,试验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当情况严重时,要立即向试验室领导汇报,同时尽快护送伤员到门诊所医治。当门诊所医治有困难时,要尽快送大医院救护。
11.3、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事件
A)立即向试验室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B)试验室领导接到有关危险化学品被盗报告时,要立即组织相关部室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分析事故大小、轻重程度;
C)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试验负责人同化验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确认被盗化学试剂种类、数量,分析危害程度;
D)当认为被盗化学品危急周边环境人生安全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调查追踪。
11.4、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公司领导接到火灾事故报告时,要立即组织相关负责人员进入现场,打开门窗通风,指挥输散各楼层围困人员到安全地点,启用灭火器,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火势严重时,要即拨打119报警,请求援救。
篇6: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平安、稳定、和谐发展,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责任书:
1、妥善保管实验室药品和用品,尤其是有毒有害的化学试剂,做到两人加锁,各人拿一把钥匙。
2、及时采购实验所需药品和用品,及时登记上册。
3、学生用实验物品务必确保安全。
4、开设学生实验课时,实验老师应在场协助课任老师指导学生正确操作,以防意外发生。
5、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盗和用电安全等工作,经常检查各类设备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与总务部门联系,该修理的修理,该停用的要停用,防止事故的发生。
6、实验完毕及时整理好实验用品和物品,防止学生玩耍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7、学期结束前,对实验室的仪器和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结果报校长室。离校前与总务部门一道贴好封条。
8、实验室的危险药品必须严格保存,定点上锁存放,钥匙必须两把,打开时缺一不可,由物理实验员和化学实验员分别保管。
篇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建立完善公司应急救援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
3.2物料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管理,并向供应商索要“一书一签”。
3.3仓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管理。
3.4生产技术部、仓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进行日常监督和控制。
3.5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与日常安全管理。
4.引用法规、标准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内容及要求
5.1术语
5.1.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参照《危险化学品名录》。
5.1.2 毒害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险化学品。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剧毒品)和二级毒害品(有毒品)。
5.1.3甲类物品:甲类物品是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气中氧化、受撞击、摩擦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等。
5.1.4乙类物品:乙类物品是指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助燃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和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等。如冰醋酸、氨等。
5.2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运输及装卸
5.2.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由物料管理部统一负责,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5.2.2采购危险化学品,应确保包装物(桶、箱、瓶等)外部明显位置张贴、悬挂或喷印规范的安全标签,并向供应商索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格式及要求,依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5.2.3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转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规定,服从仓储人员管理,装卸作业时,不得同时远离罐车。
5.2.4采购人员(仓储人员)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破损,安全标签不规范、危险化学品标志缺失的危险化学品货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阀门密封不严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乙炔、硫化氢等钢瓶)不得装运、接收。
5.2.5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5.2.6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车厢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物品。
5.2.7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溶剂库区或运载危险化学品时,排气管必须装配阻火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溶剂库区附近必须提起拖地的接地链(线)。
5.2.8涉及罐车装卸的溶剂库区必须敷设可靠的静电接地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前必须进行可靠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和老化现象,软管材质应具耐腐蚀性并定期更换,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软管。
5.2.9罐车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位置停车,熄灭发动机,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下应加固定块;罐车停车位置通风良好,夏季有遮太阳光措施,防止暴晒;罐车司机等外来人员的手机等物品由罐区人员统一存放管理;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罐车装卸前后均应静置15分钟后,方可进行检测、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5.2.10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期间10:00-16:00禁止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分装等作业;其他时段出现高温(≥35℃)、雷雨、冰雹等异常天气,禁止装卸、分装作业。
5.2.11装卸和搬运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民工),必须经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作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3.1危险化学品入库前,需依照GMP管理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接收、储存和发放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外包装的初检、取样检验等程序,检验合格后必须及时登记入库,不得随处堆放。
5.3.2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理化特性分库、分区、分类贮存,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5.3.3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并定期维护。
5.3.4库房要求通风、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托盘垫放,放置整齐;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风口。
5.3.5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名称、特性、危害、伤害救治、应急处理措施等。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应与溶剂罐相对应,易于辨识。
5.3.6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5.3.7储存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化学品,应该建立巡查、检测制度,防止自燃、自爆。
5.3.8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使用单位应对阻火器和呼吸阀定期检查维护,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维护要有记录。
5.3.9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报告。
5.3.10 剧毒化学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具体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5.4.1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危险场所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照明等。
5.4.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露检测报警装置。各使用单位负责以上装置日常的维护保养,设备工程部负责对以上装置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等国家相关标准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5.4.3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规定,禁止穿戴尼龙等易产生静电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帽或类似物;应选用铜质检修工具,严禁抛掷、摩擦、撞击工具等物品。
5.4.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输送、转移应充分考虑静电安全:
5.4.4.1使用泵时应控制溶剂的流速,操作规程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5.4.4.2阀门、管道的静电跨接线,要保持完整可靠;
5.4.4.3反应釜、储罐进料管口应该延伸至底部,减少静电产生;
5.4.4.4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5.4.4.5现场残余溶剂物料不得使用尼龙、合成纤维布摩擦易产生静电的布料等来擦拭。
5.4.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原则上要求专桶(罐)专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容器严禁前后混用;容器必须张贴(悬挂)介质标签;桶(罐)装有毒或易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及时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严禁直接把危险化学品直接排至地面或下水道,应用合适容器盛装后再处理。
5.4.6危险化学品领用时,领料量一般以当班用量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不得混放,应保持安全间距或分开存放。
对危险化学品领用安全,作如下规定:
5.4.6.1禁止使用自行车、电瓶车等工具装载、转移危险化学品,参与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运输注意事项;
5.4.6.2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程中,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完好,无破损、无泄漏,包装容器贴有明确的物料标签;
5.4.6.3 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物料禁配特性,严禁混装、超载,并有固定、隔离、防倾倒、防碰撞等措施。
5.4.7气瓶安全:
5.4.7.1气瓶储存应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空瓶、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5.4.7.2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保减压阀(专用)、瓶阀、压力表等完好、无泄漏,使用后必须关闭瓶阀;
5.4.7.3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倾倒措施,严禁敲打、碰撞,乙炔气瓶严禁卧放;
5.4.7.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管路上应配防止倒灌的装置;
5.4.7.5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瓶加热,夏季防止暴晒;
5.4.7.6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其他物质窜入。
5.4.8各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管理,编制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中毒等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设备故障、危险化学品泄漏、工艺条件异常等情况,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正确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
5.4.9严禁直接接触毒害品,不准在储存、使用场所饮食。
5.5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5.5.1各类生产(含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5.5.2生产(含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桶、纸箱、瓶、以及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严加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5.3废弃的一般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清理干净后,由专人收集整理;最后由后勤事务部定期回收登记处理,具体按后勤事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5.5.4对于废弃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单独存放,再由物料管理部负责联系供货方进行回收登记处理;供货方不能回收处理的,由安全环保部环保二班回收登记,集中处理,按物料性质确定处理方法,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生产成本。
5.5.5对于废弃的有机溶剂,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对于浓度高于10%的统一集中到公司溶剂库,联系危险化学品回收公司处理;浓度低于10%的集中到由安全环保部环保站回收登记,集中处理,按物料性质确定处理方法,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生产成本。
5.6危险物品的使用记录
危险物品的储存、消耗和废弃数量,应由危险物品供应、仓储、使用等相应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后,记录在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上,放射性物质和剧毒品、感染性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品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6.附则
6.1对于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且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5000元罚款和100-1000元罚款。
篇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方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般生产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生产的自动化程度很高。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需要众多的化学品原料,也会产出众多的化学品产品。如此复杂的生产,往往在管理上有一丝的疏漏,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轻则影响生产,重则造成生产上的事故。作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在狠抓生产的同时,不忘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得企业在提高效益的同时,降低生产风险,减少生产事故发生的频率。
二、安全管理措施
面对危险品生产企业事故频发的现状,笔者根据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所在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点,结合具体案例,总结出以下几点有关安全管理的方法:
1. 加强员工有关物料知识的培训
每种化学物质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强酸、强碱,一般都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很强的氧化性,并易燃易爆,还有着一定的毒性。这些化学物质能腐蚀机器设备,造成生产上的事故;同时,在不当的操作下,很可能给人体造成伤害。化工生产中的化学物质一般都在发生着物理和化学的变化,一些具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在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就会失去控制,引发事故。因此,参与生产的人员有必要了解有关物料的性质,掌握有关物料的变化特性。只有这样,才能在生产中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的安全预防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具有高危的性质,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在企业内部,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生产情况,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而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有的企业制度建设得比较完善,然而却得不到彻底的执行;有的企业甚至连安全生产制度都未建立。针对这些情况,首先要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后,企业要端正态度,严格执行。
3. 重视安全台帐
安全台帐是企业安全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安全台帐要规范、完整,其中的明火作业许可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更是不可缺少的票据。在生产作业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在作业前一定要进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检测和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作业。
4. 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在现代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各种特种设备被广泛应用,在这样的生产环节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更多的危害因素。所以在这类企业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更要强化。
除正常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外,生产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培训。在具体的安全教育培训时,方法要灵活多样,在理论结合实际的情况下,将安全知识案例化,使得受培员工能更好地理解相关知识,培训能够取得最好的效果。
5. 抓好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更应得到重视。在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中,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转变员工的安全价值观,使得安全生产根植于员工的内心深处,成为员工的第一意识。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安全气氛,利用各种有效的传播途径,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6. 加强隐患整改的后期追踪
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中,需要频繁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使用高温高压的特种设备,因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就成为必然。在发现生产中的隐患时,需要及时通知,及时整改,及时落实。然而,问题发现了,也制定了整改措施,事故还是发生了。这就说明,对整改落实的后期追踪工作做的还不够。企业在隐患整改中,一定要重视后期的追踪工作,使得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善始善终,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7. 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作业程序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每个生产企业都应建立完善的标准化作业程序。作业程序规范合理,才能减少有关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才能产生实效。在每个生产过程中,工作的流程、员工的操作行为都应该规范程序化。只有这样,才能在作业程序中查到每个生产活动的细节,便于安全管理,减少生产中的失误。做到这些,才能更加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当前的标准化程序不能满足生产时,要及时改进、完善。
8. 事故管理全面化、科学化
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故档案建立、事故统计分析、事故处理追踪等。
事故档案建立:要对整个事故,包括事后的救援、处理做全程的记录;事故统计分析: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为避免类似的事故发生提供借鉴作用;事故处理追踪:对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进行追踪。
另外,未遂事故人们往往会忽视其危害,因为其没有造成损失。对于未遂事故更要建立事故档案,分析其原因,以避免今后出现类似的情况,“未遂”变“已遂”。
9. 保证应急救援体系的充分性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建立自己
的应急救援体系。在事故发生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启动,能有效减少各方面的损失。应急救援体系的充分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救援知识的培训、定期的演练、内容的更新、设施的保障等。
三、结语
在我国工业化迅速推进的今天,由于种种原因,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远远不够。使得我国的煤矿、化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人员和物质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改善现有的安全生产模式迫在眉睫。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该全面科学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重视整改的追踪,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为企业和个人减少财产损失。
摘要: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愈发突出。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安全管理模式还较落后。面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频发的现状,笔者结合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特点,依据工作中接触到的典型案例,以生产企业为主体,总结出一些在企业生产中较为实用、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以供相关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借鉴。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事故,管理,责任制
参考文献
[1]李志红.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化工安全与环境.2008,3.
[2]黄昌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对工商执法的影响[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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