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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方面评估验收的说明讲话(精选2篇)
篇1: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方面评估验收的说明讲话
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年文盲工作,是基础教育发展的首要目标,也是实现科教举国的伟大战略目标的奠基工程。
“普及程度”在“两基”检查和评估验收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因为提高普及程度既是“两基”达标的出发点又是目的。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普及程度方面的检查验收和评估的几个问题。
一、“普及程度”验收标准及说明
(一)标准
按内教督发(1998)3号和(2004)9号、10号文件的要求,指标达到程度应该是:
1、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100%。
2、初中阶段入学率:城镇达100%,农村(牧区)达95%。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城镇达80%以上,农村(牧区)达60%以上。
4、辍学率:城镇小学要控制在1%以下,农村(牧区)控制在1.5%以下,城镇初中要控制在2%以下,农村(牧区)初中控制在3%以下。
5、完成率: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城镇达到98%,农村(牧区)达到97%;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镇达到95%,农村(牧区)达到90%。
6、15周岁人口文盲率:要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
(二)指标内涵要点与计算公式
1、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系指正常儿童入学率,残疾儿童入学率另项统计。
2、适龄人口以本旗(县、市、区)户籍为准。凡户籍在本旗(县、市、区),但在外旗(县、市、区)就读学生,应计入本旗(县、市、区)在校学生数中(要以旗[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的借读生“回执”为依据)。户籍不在本旗(县、市、区)借读的学生,不计入本旗(县、市、区)在校学生数中,(计入“借读生”花名册)。
$$$$$$$$篇2: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方面评估验收的说明讲话
一、实施教育投入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要求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教育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教育法》规定:一是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内教育经费,要按《预算法》的规定和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三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四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定:要建立并不断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制度,按照“省级统筹,县级管理”的原则要求,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高度来认识教育经费投入的重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因此,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依法增加教育投入,确保义务教育达到“三个增长”的要求,这不仅仅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它也是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同时,它更是共产党“执政为民”,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教育经费检查验收的指标内容及标准的变化和要求
在实施“两基”达标验收之初,原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中正式下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情况登记表”,在“教育经费情况”表中总计列三个25个栏次。近几年来,由于国家财政政策和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特别是2002年国家实行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2006年又实行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资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国家教育督导团基于这些原因,对教育经费检查验收的相关指标的内容及标准要求等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一是增加了新的内容,检查验收的指标由过去三个年份25个栏次,增加为三个年份34个栏次。二是取消了一些检查内容,如农村教育费附加。三是将过去教育经费的检查指标分为检查项目和调查项目两类。四是有些检查项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变化。如过去的“经常性收入”,变为“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变为预算内教育拨款。教职工工资由过去一栏而为两栏进行分述表示等等。总而言之,教育经费各相关指标的调整变化,更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受检地区的经济和教育经费投入的基本状况,同时,也更便于检查验收。
三、教育经费的检查验收标准及要求
(一)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和“三个比例”
1、关于“三个增长”的核查
第一个增长:核查验收年份的前三年,预算内教育拨款每年的增长比例,是否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二个增长:核查验收年份的前三年中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是否做到了逐年增长,是否达到自治区教督(199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城镇300—350元,农村、牧区200—250元;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城镇350—400元,农村、牧区250—300元。
第三个增长:核查验收年份的前三年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是否做到了逐年增长,是否达到自治区教督(199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城镇70—80元,农村、牧区45—55元。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城镇90—100元,农村、牧区65—75元。
内财教[2002]603号文件规定,农村、牧区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不同类别学校计算,小学生均应达到300元左右,初中生均应达到400元左右。内财教[2003]1026号文件规定不同类别的农村、牧区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生均要分别达到100—110元以上,初中生均要分别达到130—140元以上。
2、关于“三个比例”的核查
第一个比例:核查验收年份的前三年预算内教育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旗县区不低于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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