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浅析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保护现状与对策(精选5篇)
篇1:浅析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保护现状与对策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体系完善论文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科技的不断繁荣,促进了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随之而来的,使各类作品的网络传播变得越来越方便迅速,而网络作品也是应用而生。虽然网络技术带来了各类作品的新发展方向,但是因为网络传播的特性,导致了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严重,侵权行为日渐增多,但是维权方式却不能合理的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
在这样的社会现状之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变得很有必要,这也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
一、我国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传统的知识产权作品也开始利用网络进行扩散,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
( 一) 网络作品传播行为缺失。
传统的知识产权,因为传播速度和广度的限制,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等特点。但是在网络传媒平台的冲击之下,不具备这些传统知识产权特点的网络知识产权产生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并且以保护现实的知识产权为主,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规范,甚至是有部分的法律缺失。在没有适合的法律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给网络知识产权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 二) 道德约束难度大。
传统社会是一个群居社会,可以依靠现实道德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法律作为道德底线,在道德不能进行约束的时候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现在的网络社会却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网络之上的大部分人互相并不认识,这就导致了采用网络道德维护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着很大的难度。网络道德的缺失,让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几乎成为了一种全民行为。
( 三) 立法难题没有解决。
通过网络道德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方法,由于网络道德的缺失而变得难以实施,所以法律成为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最有效途径。但是在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之中,很多的立法难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影响了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进程。
首先,我国立法对于网络数据库等新兴的受保护主体并不是现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而且我国立法对于法律保护对象的调研也没有深入开展,这就造成了立法对象之上的不明确,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难以确认。其次,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界定十分不清晰,而现实的知识产权法的侵权界定并不能应用在网络知识产权之中,这也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对策。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未来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加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通过道德、法制等多种途径,为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多方途径,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
( 一) 接轨国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而且多为借鉴外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所以在已经落后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之上,我国应该尽快的和国际接轨。国际上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尤其是英德等国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调研难度较大,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情况进行立法,是较为合理的一种立法措施。
( 二) 构建网络道德。
现阶段,我国网络道德严重缺失,这也是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难以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道德是法律的来源,法律是道德底线,如果道德缺失,那么立法的难度也是被提升了。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并不是现实社会之中的个别人进行的,而是全网都在有意识无意识的进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这也是网络道德缺失的表现之一。所以要完善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网络道德的作用不容忽视,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对于现在风行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打击。
( 三) 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
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最后的途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要通过法律来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首先要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将现在网络之上的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都尽可能的保护起来,将应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体明确在法律条文之中,让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依法享有和现实知识产权相一致的网络知识产权。其次,要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另外,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方机制,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知识产权从现实向网络转移,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以网络道德为基础,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为底线,建立起合理、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仅需要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进行监督,还需要广大网民自觉的抵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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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浅析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保护现状与对策
目录: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重要作用――――――――1-3
二、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存在的缺陷――――――3-4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4-6
四、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中政府的角色――――――6-7
五、结语――――――――――――――――――――――7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建立、运行和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引申出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而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全文共分5部分,包括: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中政府的角色;
五、结语。本文的中心观点是:分析我国和世界发达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距,引起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并提出加强立法,法律实践等以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
当今时代是科学技术发展最为迅速的时代,新的发现和发明层出不穷,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对人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科学技术是在人类共同努力、相互交流中发展起来的。特别是今天,学科之间渗透日益扩展,使科学技术领域日益扩大,研究开发向纵深发展,使得一些大科学研究项目也越来越具有全球性,环境、大气、海洋等领域的深入研究,都需要各国科学家共同参与。虽然科技合作在国际关系中是既有合作又有竞争,但是由于国际科技合作对人类社会进步有利,对合作各方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有利,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纷纷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本国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合作,并吸引外国专家、学者参与本国的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特别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科技合作迅速发展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变得十分敏感。如同为了防止软件盗版必须对其加密一样,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此前,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和一些发达国家就把知识产权作为会谈的一个重要议题。美国政府也向中国政府提出,要在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和贸易合作协定中增加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经过谈判,两国政府已于1991年4月和1992年1月分别对科技合作协定和贸易合作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达成了协议。此后,日本、瑞士、俄罗斯、欧共体等一些国家和组织也提出要和我国缔结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合作项目的协议中也有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中国政府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也陆续修改或制订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国家科委于1995年2月制订了《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以供各部门和各省市在工作中参考。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就成为了国际科技合作中不得不提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中迫切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保障两个角度来展开论述,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点见解。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重要作用
1、知识经济[注1]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经济是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资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经济,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信息等智力成果为基础构成的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这是知识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智力成果从其实质意义上讲,是人类利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或者说是将人才与知识等智力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得到的直接产品。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本身是无形的,但是可以通过有形物表现出来。这种无形财产的归属和占有的判断,其难度远远大于对有形财产的判断。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因此,确认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就是承认人类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是一种财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实质上讲,就是一种确认知识(智力成果)是财产、是财富的法律制度。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知识经济建立必需的法律条件。
2、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以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它的创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与有形资产等物质条件相结合时才能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物化”的过程。知识、科学技术等智力劳动成果,相当大的部分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英国最大的格兰素(GLAXO)制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其特效胃药雷尼替丁(ZANTAL)每年为其带来10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在美国对该药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具有商品的属性。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超过50%.知识形成产业化经济,即所谓技术创造了新经济。在有形商品的贸易中,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通常被称为“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产品”,在这些高科技产品中凝结着占相当大比重的、多种知识的价值,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等产品就属于这类产品。这种主要利用知识、信息、智力开发的知识产品所载有的知识财富,将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形式。
知识产权是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是知识经济实现资产投入无形化的基础。知识产权在将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知识经济的发展必然走向经济全球化。全球经济的概念不仅是指有形商品、资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人才、知识、信息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
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贸易。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000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
3、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发展知识经济有三个必要的条件,一是技术的创新,二是资本的积累,三是产业结构的转变。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内,创新是决定产业发展的关键。创新理论包括了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并扩展到知识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鼓励创新的制度。一项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品要想获得版权必须要具备独创性,商标设计则必须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又称区别性),构成商业秘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新颖性(又称非公知性),都与“创”和“新”有关。特别是专利法律制度,就是从产权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
知识经济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支柱产业的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也是当前发展传统工业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其重要性是无需多言的。一项科技进步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是难以收回的。一个新型化学药品或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需要1亿-6亿美元,花费大约10年的时间,才能取得成功。而一旦投放市场后,由于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开拓性的专利技术往往会导致一个新型产业的兴起。高新技术的90%以上首先是在专利文献中披露的,并通过专利制度的保护加以推广、利用。开拓性的专利技术往往会导致一个新型产业的兴起。电灯、电话、电视、计算机、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形成和发展都是明证。专利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发展、竞争、寻求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其科技实力的表征。
二、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1、面对来势汹涌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浪潮,中国的法律滞后进一步暴露
曾几何时,国人尚在自我感叹: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我们仅用二十几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路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不知道这样的评价是否值得称赞,其实在一些国人的头脑中已形成了这样的思维定势:在知识产权这个神坛上,发达国家的绝对领导权是不可动摇的,对于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只能俯首称臣。于是中国不得不与美国一次又一次的谈判,一遍又一遍的依照所谓的国际条约、惯例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来提高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关于知识产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私权,同任何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存在滥用的问题。从现实层面看,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了发达国家重新维持其在全球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的重要手段,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制度将会更加受到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正如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的:“我们就知道知识产权的规则是政治经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贫穷进口国,只能从相对较弱的水平进行谈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最终是由相对经济实力来决定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能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作出立法规制,就连反映发达国家利益的Trips协定[注2]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在后Trips协定的条件下对知识产权政策维持某种程度的国内控制的法律基础”,也为在成员国内层次上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提供了空间(见协定第7、8条)。反观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显然是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定中的这几条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突出表现在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相配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其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上的先天缺陷也无法对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出有力的规制。就连知识产权的内部立法也过分倾向权利人的利益,使权利滑向了滥用的深渊。
这种立法失衡现象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一方面,正是因为没有反垄断法,微软虽然在美国、欧盟、台湾、日本等地相继遭到垄断指控,在我国却安然无恙,即使已经存在垄断市场,滥用权利的事实;另一方面,与反垄断法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定位”上却发生了偏差,更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兜底”保护,而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笔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将调整重心转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总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应该包括防止权利滥用的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它的初衷。
2、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片面性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零开始,以超乎寻常的发展速度迅速完成了所谓的与“国际接轨”。然而当我们头脑冷静下来,就会发现在权利大国的“威逼利诱”下发展的知识产权,天生就不具有限制权利滥用的免疫力。我们的政府过于强调宣传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重要性,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要怎样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而对权利大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却没有学来。既然是学习,为什么不全面的借鉴,把国外的反垄断法也搬过来呢;既然是“接轨”,就应该“接轨”的严丝合缝才对。对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强大保护有可能产生的反作用,至少在工业化国家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得到减轻,然而在缺少这种法律的中国并不总是能产生相同的效果(微软便是一个极好的例子)。纵观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可谓“恰当好处”。一方面,在国内,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力求最大程度的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创新作用,同时注重对权利的限制。另一方面,在国际上,费尽心思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全然不顾后者的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也不提甚至反对对知识产权施加过多的限制,并且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幌子下推进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为国内的知识产权人谋取最大的垄断利润。借助这种双重标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便得以保持其在国际上的技术垄断地位。许多跨国公司更是将知识产权作为获取最大利益,打击竞争对手的有利工具。近来发生在我们周围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就很有利的证明了这一点。
更加讽刺的是,某些发达国家竭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统一化的同时,却在国内高筑知识产权壁垒,以阻止他国的产品冲击本国市场,如美国关税法与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的301、201、337、406等条款。这反映了国内贸易保护主义仍是当今世界不可小视的因素,并有抬头的趋势,也使得我们对国际贸易环境中的不利因素有了更清楚的认识。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国界的,那种盲目跟随某些超级大国的知识产权观念走的做法不仅幼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建立在对权利的盲目崇拜基础上而制造出来的“独角兽”比没有这种“怪物”更可怕。如果出发点就是错误的,那么跑的越快,离正确目标就越远。
3、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证研究极度匮乏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就是维护一国、一企业利益的工具,而在中国却似乎缺乏这样的认识。过于注重理论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实战分析,就象空拿着从国外学来的“半部”圣经,却不知如何唱赞美诗。当我们的企业在同IT巨头签定“私有协议”时,当我们的网络用户在使用公开“标准”时,当生产线上组装DVD时,没有人意识到这些都是预埋在我们身边的“定时炸弹”。国外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通常采取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先行的战略,抢先申请专利,以缩小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的空间,从而消除竞争对手。
更让人惊奇的是,许多本属我国的专利却在境外被人抢先申请,突出表现在传统中草药上。据介绍,这些专利产品的销售已达到了10亿美元。除了抢先申请专利之外,更有一些跨国公司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先等待我国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再运用知识产权这个工具来收取许可使用费或索取赔偿。微软就是一个绝好的例子,其总裁比尔盖茨就曾公开宣称,就是要培养中国用户使用其盗版软件,等待时机成熟再向我国企业索取赔偿。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商业道德,但它是合法的,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现。而我们的企业却没有做好知识产权的实战准备,在进入相关市场之前没有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分析,也没有对当地法律环境进行调查,在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的条件下,我们的企业就极易落入别人精心设计的陷阱。因此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成长壮大,就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实务研究,学会利用“游戏规则”。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知识产权既非“灵丹妙药”,亦非“洪水猛兽”,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存在,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从本质上,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是知识生产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对知识产权受益与使用的利益分配。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史表明知识产权法始终在努力为两者寻求一个“阿基米德支点”,以达到一种“双赢”的妥协。然而,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发达国家施加的压力,国家主权受到削弱。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就要及时调整战略布局,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在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中不应过于依赖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Trips协议规定了从实体到程序的比较完善的机制来协调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但问题的最终解决是靠一国的综合实力决定的。发展中国家即使通过WTO获得了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但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在技术强国不履行裁决时,往往无力实行被允许的“贸易报复”。况且,将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需要耗费很长时间,而其间国内产业很可能遭受严重损害。此外,在Trips协定中,发展中国家做出很大努力争取来的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条款,如第8条第2款,第40条的规定,在发达国家贸易制裁的威胁下,也不敢轻易运用,从而使这些条款失去了意义。实际上自Trips协议生效以来,也没有一个发展中国家能有效运用上述条款对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我国要利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维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
2、要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领域争取主动权。欧盟、美国近年来把Trips协议丢在一边,继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如对数据库、域名的国内立法),另起炉灶,企图构建一个完全由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一个相当危险的讯息,它预示着发达国家又在制造一个对发展中国家“讨债”的“吸血鬼”。对此,我国在将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应该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聚集力量,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另外,我国还应积极倡导加强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定完全拥有自主权的“标准”,以此来制衡所谓的国际标准。值得称赞的是,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法典知识产权部分拟将中国拥有传统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域如地理标志、生物多样化、民间文学和传统中草药纳入保护范围。在尚未达成国际一致的情况下先在国内法中自行保护,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尝试,可以有力维护我国的利益。应该适时把这一立法成果国际化。
3、从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加快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在行政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战略机构,制定宏观政策,加强物质利益的激励作用,以引导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利用国家资源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创新,为企业保驾护航,这在入世初期我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的强力挑战下显得尤为必要。当然,最关键的还是我国企业自身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不要盲目引进外国的技术,减少对其的依赖。在立法方面,注意保持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在确实发挥立法的激励作用的前提下,也要进一步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限制,使知识产权不致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在司法方面,注意培养法官的衡平意识。因为知识产权法毕竟是激励法,其对权利人的限制规定的比较概括,需要法官在个案中仔细斟酌,把利益衡量引入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审判中。权利限制的条款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就极易使知识产权偏离正确的轨道。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为欠缺。法律固然是中立,但是我们的法官也应该明白他们是为中国利益服务的,而不是“国际正义”的守护神。
四、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中政府的角色
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原有的高度集中型的计划管理模式已经被打破,技术市场在科技运行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显著增强。此外,技术开发型机构基本走上了按照市场机制运行,自主发展壮大的道路,增强了研究开发和创新的生机与活力。所有的这些都是有利于国际科技合作的。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却一直是薄弱环节。
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以及国际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提升到了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并日益成为各国政府知识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日本的知识产权立国战略行动到韩国的《国家创新体系》及《《2002至2006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个趋势。从我们国家来看,这种趋势也在加强,特别是在国际科技合作方面。国家科技部在2000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管理介入。的确,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角色极其微妙,一方面可以促进科技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如今的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通过贸易和合作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必须看到经济强势国家在这一关系网的强权角色,那么如何保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就成为了各国政府首先要面临的问题。而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特殊性也必须要国家政府参与其中,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在遵守国际条约的同时,切实保护好国家的利益和安全。这个角色是每个政府必须承担的。在国际科技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知识产权这四个字应该始终放在重要位置。虽然现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越来越完善,但由于国家之间的科技水平仍然存在不平衡,知识产权制度的应用也会造成不平等。因此,必须要强调政府的积极作用,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另外,我们的政府无疑是企业的坚强后盾,政府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实证研究。利益是有国界的,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时,考虑国际公约、惯例是有必要的,但不能被其束缚住手脚。通常公约都是各国妥协的产物,我们应该抓住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在可能的范围内发展适合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任何一个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其背后有大量的实际调查报告支持,这样的立法成果才能真正维护本国的利益。思科诉华为,也是对中国政府的考验,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恰当理解,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实证研究,恐怕我们的政府是不会信心十足的讲话的。
五、结语
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已经很严峻,这在法律上要求我国迅速做出反应,制定相关法律,是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我国的企业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提高我国在国际合作和国际贸易中的主动地位,为我国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注释:
1、知识产权:迄今为止,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都没有给知识产权下过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做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其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是区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亦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精神权利是指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专利文件或科技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署名权,以及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和获得科技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其权利必须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不能约定,也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即使是共同权利人之间也不能转让和赠与,更不容他人剽窃,侵夺地分享。经济权利是指科技成果依法确定为知识产权后,权利人通过对该知识产权的使用、处分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依法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不过从财产权存在的形态来看,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与有形资产具有明显的区别。
2、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减少国际贸易扭曲与障碍,给予知识产权有效和适当的保护,同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并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我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为此,我国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别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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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慧平,别让高新技术专利白白溜走, 中国知识产权报
篇3:浅析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保护现状与对策
1 农业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点
目前农业知识产权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农业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人们一般把农业知识产权分为3类:第一类是农业著作权,即和农业有关的作品的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第二类是农业工业产权,是指农业及其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价值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农业专利权和商标权;第三类是植物新品种权,具体表现为育种者育成的新品种被别人作为商品使用时,依法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此外,还可以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将农业知识产权进行分类[2]。
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地域性、排他性、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其一,权利主体的分散性。由于农业生产大都分布在不同的地域,因此农业知识产权主体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其二,农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过程是农业生产者智力成果形成的过程,智力成果的价值难以确定,因此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衡量。其三,侵权界限的模糊性。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农业资源分布较广,农业生产中的发明权、发现权、创新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容易遭到侵害,农业生产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其四,农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性。这种风险性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由于农业生产在多数情况下是在自然中进行的,所以农业知识产权的确认受自然界众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根据社会变化所作出的调整相对迟缓,因此存在社会风险[2]。
2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知识产权制度在农业领域意识淡薄
提起知识产权,人们很自然的会想到专利、商标利著作权等内容,而在普通人的认识中都不容易将利而言,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突显对工业品(或者是加工和制造品)进行保护的特征,容易给人造成专利只保护工业产品的方法和结构的误解,这与专利法和专利知识在农业领域的宣传和普及尚不深入有关。其实,除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都可以直接保护农业领域的发明创造外,我国还有许多专门针对农业和农产品进行保护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如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等。农业科研人员和农科管理人员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申请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一部分农业科研工作者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偏重学术水平,轻视经济效益。
2.2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有待加强
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特征十分显著的知识产权,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植物新品种而言,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更缺乏足够的认识,还没有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促进育种技术持续创新的根本动力和政策手段加以利用和推动,因此,创造和开发农业知识产权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仍需要提高。
2.3 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激励作用尚待提高
同所有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一样,目前在农业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中仍存在着众所周知的重成果鉴定、发表论文,轻专利、商标、品种权的创造及其商品化和产业化等现象。在农业科技和经济管理体系中,较少体现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品种权的创造、开发等的激励措施;在农业科技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中,同样缺少对涉农知识产权的创造及其商品化、市场化的鼓励政策,政策激励的导向作用不明显。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创造价值。
2.4 涉农知识产权的价值有待提升
目前,一方面,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开发的力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农业知识产权如专利、新品种等的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一些开发利用价值不高、技术粗糙、适应性不强、性状优势不突出的专利和新品种有所存在。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农业专利和新品种等开发应用价值的发挥,导致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市场的期望相距较远,削弱了市场对农业专利和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信心,最终会影响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
3 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3.1 对现有发明创造成果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农业科技人员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重成果、轻专利”的做法,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要先申请专利保护,然后再发表论文和进行成果鉴定,以免丧失新颖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2 对具备授权条件的基因资源申请及时保护
我国是具有生物多样性优势的国家,生物品种、基因资源都十分丰富。基因资源既包括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转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也包括我国独有的自然基因和特有生物品种。几年前,国外某些研究机构廉价收购我国特定人群的血液就直接引发了国家对独有自然基因的关注。尤为重要的是基因资源的丧失是不可逆转的,因此,一方面要保护研究开发的动植物新品种,另一方面要保护现有资源,防止廉价和无偿的资源付出。
3.3 重视申请商标权的保护
无形的农产品商标资产最容易被忽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保护农产品商标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信誉价值和无形资产。只有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农产品,才能在世界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注册农产品商标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企业一旦有了产品标识一定要及时进行申请注册;二是注册防御商标,构筑一道强有力的防假冒商标保护网;三是对其商标价值及时进行评估,将无形资产有形化。
3.4 对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申请专利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3]。每一个原产地保护产品都沉淀着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的文化。我国幅员辽阔,地理和气候多样,再加上某些地方上千年的传统耕作、制作工艺,可以享有原产地保护的产品也是十分丰富的。原产地产品大多数表现为在特定地域出产、制造的具有特定品质(包括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农产品。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既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像法国香槟一样,创建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提高中国原产地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我国至今没有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仅有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也仅是部门规章而已,且主要立足于行政管理规定。已经出现的“金华火腿”原产地与商标之争、“德莫利炖鱼”原产地与商标之争,就是当地农民已经看到了现实利益的同时,发现自己的权益正在丧失。
3.5 做好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为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首先,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设计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制订实现农业知识产权的单行法,改变法律分散、交叉、重叠的现象。对于高于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应当谨慎;对于现行国际条约未予规范的,根据情况斟酌立法;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方面对我国有利的领域,则应尽快立法加以保护。其次,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3.6 注重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工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有大量的专门人才。因此,一方面各级行政部门、科研单位要抓紧对参与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另一方面建议在高等院校设立农业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才。
3.7 建设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受现行的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机制的弊端影响,农业科研人员把项目获奖而不是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因此,有必要对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进行重新确定,即农业科研的任务不只是出“成果”(奖励意义上的成果),更重要的是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农业科研管理思路也应加以调整,把能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来衡量。
4 结语
农业知识产权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使我们意识到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保护意识薄弱、宣传力度不够、保护机制不健全。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在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努力做好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生产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鼓励、支持和指导农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多点多面、点面结合,共同推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实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战略转变。
参考文献
[1]孙政才.农村改革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2]袁以星.上海“三农”决策咨询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篇4:浅析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保护现状与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现状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概述
1、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所谓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就是在将知识产权纳入刑法保护体系,用刑法制裁的法律方式对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进而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保障产权人的权益。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同样属于人们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保证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智力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国的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意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对社会、经济、市场等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不但可以保护权益的人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经济主体的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保证知识产权领域能够健康的发展,同时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丰富我国刑法的内容,提高我国的法制效率,对刑法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与国际法律接轨,实现我国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全面协调的发展, 同时也保护了人类智慧的结晶。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商标权的刑法保护现状。针对于商标权,是对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渐完善的,在1979年之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直到1979年以后,在1985年和1989年,改革开放之后,市场更加的活跃,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经营者为了谋求利润,开始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关商标侵权的案件屡屡出现,这极大的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在1993年,对假冒商标进行了研究,明确主体、客体、有关商标权的罪名也相应的出现,比如销售伪造注册商标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罪等等,并且在二十世纪末对以上罪名又进行了更新,这也标明我国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的法律规定方面也不断的进行完善。
2、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现状。在1979年以前我国对侵犯专利权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定,直到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对侵犯专利权进行了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没有具体的制定相应的罪名,对专利权的犯罪对象定义的还不够准确,直到1985年出现了假冒他人专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且在二十世纪末给予了刑法意义上的处罚,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制裁,标志着专利权法律方面的保护有了新的突破。
3、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尽管相关法律对著作权进行了法律上的约束,但是制裁的方式很简单,而且根本起不到制约的作用,仅仅是追究相关的民事、行政责任,在刑事制裁中仍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可以看出,在著作权刑法保护上,我国仍然比较落后,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盗版书籍、音像制品以及软件等等十分严重,所以在1994年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对著作权进行了刑法方面的保护,接着在1997年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的两个罪名,分别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一步的完善了我国著作权的刑法方面的保护。
4、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现状。随着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在九十年代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120条对商业秘密有所改进,但是并不是很完善,在1993年初,在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第一次完整的诠释了商业秘密,从法律层面给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同时根据研究和讨论,也制定了有关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处罚条例。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方面,并没有使之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虽然没有设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也会按照盗窃罪、泄漏国家机密罪等进行出发,直到1997年,刑法中制定了有关商业秘密罪,补缺了我国法律在商业秘诀法律上的空白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关于知识产权犯罪主观要件规定较落后。知识产权犯罪比较实际的部分是以主观故意为要件的,不过如果附加“以营利为目的”就会导致片面的问题,比如网络侵权,不一定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仍然属于主观故意的犯罪问题,“以营利为目的”更多的闲置在经济范围,但是知识产权犯罪也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比如现在的软件著作权、软件经销商等未经过允许对软件进行复制和销售,不但营利而且侵犯了所有者的权益,因此所涵盖的范围不广泛,不能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见,著作权犯罪不仅仅是以盈利为目的,凡是谋求个人利益的均属于犯罪的主观条件,所以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件定义的比较狭窄,不利于所有者的权益保护。
2、知识产权的刑罚结构缺乏合理性。知识产权犯罪更倾向于财产类犯罪范畴,因此刑事的追诉标准不是很高,虽然很严格,但是对犯罪行为来说,并没有很强的制约性,由于不涉及人身伤害,所以一般的处罚会实施罚金的办法,我国目前的是指产权犯罪的刑罚主要是自由刑,罰金处于次要的位置,至于资格刑和没收财产等刑罚根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样的刑罚还不能起到很强的打击犯罪的效果,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刑罚结构应该给予一定的完善。。
3、知识产权犯罪客体的保护比较片面。对于犯罪客体而言,是否完整决定着能否有效的对犯罪行为进行实施有效的打击和约束、管理,当前的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的新型的专有权已经诞生,而且也出现的侵权的行为,但是我国的刑罚方面并没有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规范,比如植物新品种、电路设计、地理标志等等方面,都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之内,但却没有得到司法保护,在修订的法律条款中,也仅仅是进行了警告或者一般性约束,并没有对其犯罪所应承担的后果进行了明文规定,所以使得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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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犯罪所设立的罪名不多。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保护方面主要涉及到著作、商标、专利、商业秘密领域,而且针对于知识产权的犯罪罪名设立的并不是很多,在1997年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仅仅为7个,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和种类明显增加,因此导致了现在的知识产权刑法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对于罪名的规定以及刑罚还不够严苛,这反映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刑罚保护这方面的问题所在,这很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以及经济、文化的发展,没有法律作为后盾和发展的保障,很难规范社会以及市场的行为,也很难保证社会的安稳以及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改革。我国刑法中在“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福建了“以营利为目的”是错的,主观要件为“故意”没有问题,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个主要要件限制了知识产权刑法处罚过程中对犯罪行为的判断,因此本文认为只要具有侵权的故意,就可以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将“以营利为目的”这个主观要件给予剔除,好处主要有两个,第一,与国际关于著作权方面的刑法保护保持一致;第二,对知识产权犯罪份子定刑和量刑比较容易,取证比较方便。
2、完善和创新知识产权的刑罚结构。首先是增加资格类刑法,在我国的刑法中资格刑主要是指剥夺政治权利,不过不使用知识产权犯罪,所以这对于治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很不利,所以我国的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中也应该增加资格刑,比如凡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人,不能从事相关工作或者进入相关领域,这种资格刑相对于其他的刑罚更有处罚效果。其次,应该将以自由刑为主的形式改变成以罚金为主,因为以自由刑为主,不能够最大化限制知识产权刑法犯罪率,起不到制约犯罪行为的作用。只有实施罚金刑为主,自由刑为辅,方可增加犯罪的成本,减少犯罪的概率。
3、对知识产权客体保护范围要更加全面。新型的知识产权是社会不断的发展、经济不断的进步的体现,因此我国刑法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不能将其缺失,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领域之外,还要对一些新出现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比如上文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所以我国不但要对这些权利进行相关的规定和约束,还要在刑法上对其进行保护,对侵犯相关权利的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打击,犯罪份子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4、增加知识产权刑法中设立的罪名。如果没有相应的罪名,很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量罪,因此必须增加知识产权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有三个,首先是“反向假冒商标罪”,主要是指没有经过注册商标人同意而更换商标,然后再次投入市场进行交易,虽然我国的商标法对其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刑罚的措施不够,仅为行政、民事类,刑法还没有介入,但是这种行为造成的结果很恶劣,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所以必须纳入刑法范畴。其次是“非法实施专利权罪”,主要是指非法使用专利所有者的专利进而对专利所有者造成了权益损害,在我国的刑法中,对这类犯罪归为“假冒专利罪”,但是却没有像“假冒专利罪“一样纳入了刑法体系,只是进行了行政、民事处罚,所以应该设立该罪名,納入刑法范畴。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经济已经成为了当代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必须跟上。通过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刑罚保护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参考国际的先进的法律以及管理办法,再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罚保护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建议,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
篇5:浅析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保护现状与对策
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义乌的小商品闻名海内外, 义乌小商品市场商品成交额连年位居全国集贸市场榜首, 成为名符其实的“华夏第一市”, 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 被列为全国改革开放18个典型地区之一。
义乌的快速发展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或者有人认为义乌小商品市场即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代名词, 何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殊不知,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发展过程中, 贯穿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 只不过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广度、深度在不断地强化。20世纪80年代, 义乌小商品初始发展时期, 义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商号、商标领域开展。随着《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 后来扩展到专利、版权等其他领域。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 义乌小商品不可能得到发展。或许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最佳“度”的问题, 保护过严, 有利于权利人却不利于竞争者的进入, 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过宽, 有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却不利于权利人的维权与创新的动力, 同样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原住民”与“新鲜血液”之间的进与退、来与往, 正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软性需求。
三十多年来, 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很快, 得益于前期知识产权保护较宽带来的巨量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断进入和广大消费者对于廉价小商品的大量需求。时至今日, 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已经不同凡响, 继续较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显现了一些弊端。要进一步发展义乌小商品经济, 离不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
二、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行经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
义乌市先后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了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2014年3月17日,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 形成了集合原来分散的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标准等知识产权执法职能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一体化机构。
2.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安排宣传专项经费, 以“普及培训”、“强化培训”、“专题培训”、“强制培训”等不同方式, 分层次对企业主、市场经营户、市场管理人员、知识产权联络员、展览机构负责人等开展了针对性培训, 培训效果良好;同时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 加大对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3. 探索知识产权自律保护体系建设。
一是发挥义乌商城集团的平台作用, 建立强制培训制度、侵权信用扣分制度与联络员网络制度。二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自律保护体系有助于加强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 宏观调控固然有效, 但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才能让当地的小商品发展得更为稳健。
4. 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管理能力。
推行《义乌市专利补助和奖励经费实施细则》、《义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办法, 营造知识产权氛围, 大力培训知识产权人才,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
5.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与规范工作。
义乌市法院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是全国首个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除了组织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之外, 义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还牵头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合行动机制,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交流工作进程、互通执法信息、探讨疑难问题;制订并实施案件抄告和通报制, 职能部门所查处案件涉及本地其他职责部门, 抄告其他部门查处, 涉及外地的, 通报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虽然近年来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义乌市小商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绝对数还不够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还不够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从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看, 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
三、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 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 主要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但是,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 仅仅依靠惩罚性执法, 保护效果有限, 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被动结果。因此, 需要探索指导性执法的途径与方法, 通过指导小商品的企业与消费者, 发动小商品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能量, 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 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由于行政保护的能动性,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可以探索一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特殊方法。比如, 通过行政的手段, 将义乌小商品的市场进一步集中化管理, 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规划连锁经营的大型小商品超市, 提高监管对象的素质, 方便知识产权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一改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分散带来行政效率低下与行政成本膨胀等弊端, 下一步要深入探索其内部运行机制的整合。又如, 由于小商品的流通性, 很多小商品生产经营消费牵涉多地, 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调合作。因此, 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需要加强与外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联系、通报、合作, 对于需要共同执法的, 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进行协调处理。
虽然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以有大的创新, 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作为。由于小商品的特殊原因, 义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应当严格执法, 维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权威, 打消小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的侥幸心理。义乌法院探索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立体审判模式需要深化, 义乌检察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上应当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衔接机制跨越了行政与司法两大权力运行体系, 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协调运作。
在立法部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体系之前, 义乌市行政司法部门可以自行协调, 确定适应本地小商品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标准消除目前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建立行政与法院、检察的多向衔接机制, 移送知识产权案件时同时向法院、检察院移送, 便于检察院监督法院对移送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 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重要的运营和战略问题。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在全球推广知识产权战略, 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其经济利益, 推动在全球的经济战略。
义乌小商品已经国际化, 客户遍布全球, 其全球化的趋势与速度昭示着知识产权涉外问题必须放在首要位置, 由于小商品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情况复杂、沟通不够及时等问题, 难以像非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样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其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我国政府已经不能直接给予, 只能依靠企业自主保护, 最多加以引导、帮助。即便是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即便是在义乌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企业的自主性也是不可或缺, 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针对义乌小商品生产经营者普遍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引导是必须的。对于义乌本地小商品生产者来说, 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下的情况, 很多源于企业管理者不懂、意识薄弱以及配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很多小商品经营户对于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尚局限于商标领域, 认为小商品的专利、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与己无关。
可见, 对于小商品生产经营户的知识产权培训、指导需要进一步强化。为强化指导效果, 除了面上的宣传、培训需要不断强化之外, 更要注重一对一的个性化辅导。义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力量, 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 选择有效的获取信息策略、技术创新策略、严格保密策略、知识管理策略等, 推进外国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标准化等, 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义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消费者在购买小商品时注重知识产权问题, 不够买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 甚至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 表面上看是帮助了小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 实际上也影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 首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小商品的自由选择权, 购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后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挫败感、被他人贬低以及增加劣质小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等不良后果。其次, 从长远看, 消费者不积极参与到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中, 影响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 长此以往, 小商品创新与提高质量的动力削弱, 消费者将享受不到优质的新颖的小商品。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对增强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重视, 如日本从小开始灌输知识产权意识, 将知识产权作为立国之本。义乌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各级学校, 应当指导开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对于社会人士的知识产权保教育, 可以通过讲座、广场活动、海报以及网站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
摘要: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 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 应当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关键词: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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