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考核办法修改(共10篇)
篇1:考核办法修改
据国资委网站消息,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办法》明确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考核办法》最新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分档设置考核目标值,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作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提质增效压力加大,目标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为充分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作用,更好地激发企业自我加压的内生动力,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实行年度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分档管理。同时,将企业考核目标值先进程度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衔接,使业绩考核目标与资源配置、企业职工工资紧密挂钩。通过分档管理,形成“赛跑机制”,鼓励企业主动追求“步步高”。
二是基于企业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考核,提高业绩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考核办法》对不同功能企业,提出不同考核要求。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主业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相关考核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三是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突出经济增加值考核。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经营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剩余利润。《考核办法》突出经济增加值考核,重点是在分类和差异化上下功夫,针对不同功能、资本结构和风险程度的中央企业,提出差异化资本回报要求。通过考核经济增加值,着力引导企业资本投向更加合理,资本结构更加优化,资本纪律更加严格,资本效率进一步提高。
四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考核办法》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原则,强化了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的紧密衔接,明确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放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五是适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完善董事会企业考核。随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业绩考核,既要较好体现国资委出资人意志,落实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又要适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调动董事会积极性。《考核办法》就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权,开展考核工作的主体、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据介绍,为确保《考核办法》顺利实施,国资委将在《考核办法》主体框架下,结合考核期内的工作实际和最新要求,适时制订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经济增加值考核、任期激励等具体实施方案,并尽快以国资委配套文件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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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考核办法修改
一、业务类:
1、因业务不熟练,或责任心不够发生轻微过错、事故(每次造成损失额度在200元以内),每次扣2分。
2、因失误、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度200---1000(含)元每次扣3分、1000---5000(含)元每次扣5分、5000元以上者每次扣10分,但及时追回损失者可以酌情扣分。
3、及时处置已发生的过错、失误,每次加2分。
4、延后或未按质量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每次扣5分(特殊情况除外)。
5、无故不坚守岗位或不服从上级安排管理的,每次扣3分。
二、纪律类:
1、不按时参加公司要求出席的各种会议、学习活动、社会活动的,每次扣1分。
2、不正确及时传达政令、传播积极向上的作风精神,每次扣1分。
3、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办事,违章一次扣2分。
4、搬弄是非,制造谣言、矛盾的,每次扣2分。
5、放宽工作标准,故意违规给对方工作方便的,每次扣10分。
6、上班迟到次数在1-5次者扣3分,早退1-5次者扣10分;反之,全勤者每月加2分。
三、配合支持类:
1、在保证本职工作完成的情况下,主动配合其他部分或工作人员,措施得力,每次加1分。
2、因工作需要其配合,而出工不出力的,每次扣1分。
3、不顾公司利益和大局,纯粹不配合,每次扣5分。
4、损坏其他部门或同事的工作成果,每次扣5分;如属有意行为的,每次扣10分。
5、发现其他部门或同事工作疏漏、错误及时提醒,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指正者每次加1分,对方及时改正错误不予扣分否则扣1分。
四、提案建议类:
1、提出可采用建议案每件加1分。
2、提出可采用重大建议案。加3—20分(与提案中评审团权重得分无直接关系)
3、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予以10—50分奖励。
对于以上加分,扣分的统计,本部认为先由员工自评,然后再由评审组成员对自评情况总结,查漏补缺。
重庆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部
篇3:考核办法修改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涉及第六、九、十二、十四、二十一、三十四条等六个条款。其中,将第六条修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相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篇4:考核办法修改
2007年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不久前全国工商联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由民间自发进而有组织地强烈呼吁修改一个已经实施的法规,在中国法规史上是非常罕见的。为何一个法规会遭到行业集体质疑,《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又需不需要修改呢?
笔者认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制定的初衷虽是净化汽车销售环境,但由于政策导向的失衡其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强化了外资对中国汽车市场的控制,限制了民族汽车经销资本的发展空间。单一业态的脆弱
品牌授权销售,是“办法”的核心,也成为企业制约经销商最有力的武器。“办法”实施后的客观效果是:汽车企业被政府赋予管理汽车经销业的权力。是否得到企业授权,决定着车商的生存线。厂商之间博弈规则由厂家制定,结果当然永远对强权一方有利。家电商能根据市场需求独立决定经营何种品牌,而车商却只能被迫对厂家“从一而终”。
单一汽车品牌销售加上极高的资金进入门槛,让经销商背负了极大的经营风险,而企业则得以最小成本开拓品牌市场。“办法”导向下,降低经营风险、节约资源的多品牌汽车销售模式被当成异类,汽车专卖店的豪华之风主导了汽车经销业。“办法”刚颁布之时,广大4S店还欢欣鼓舞,以为排斥了汽车超市、汽车连锁等业态形式就能“吃独食”了,然而结果却令4S店万分沮丧:当丰富的汽车销售业态形式纷纷凋落之时,汽车4S店的日子反而更加难过。单一的渠道让经销商暴露在厂家无时不刻的监督之下,更有利于厂家操控其经济命脉。2007年以来汽车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而掀起的快速布点浪潮,更加强了专卖店之间的恶性竞争,成为套牢经销商资金的无底洞。物种单一是生物灭绝的前兆,而销售业态的单一也威胁着汽车经销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让汽车经销业的生态链条已变得非常脆弱。有的4S店由于资金紧张已退化为2S甚至1S店。
民族汽车经销商伤了元气
说眼下中国汽车经销商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并不为过。在汽车厂家意志下,中国汽车专卖店投资规模远高于发达国家,全世界最豪华的汽车4S店在中国比比皆是,而经营主动权却远低于国际同行及国内家电经销等行业。眼下能正常赢利的汽车经销商仅是极小部分,多数不是惨淡经营就是已血本无归。据调查,亏损状态的经销商占中国经销商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巨额投入加上大面积亏损,不但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也伤了中国民族汽车经销资本的元气。由于取得“授权”成本巨大,“办法”实施以来中国汽车经销商的数目已减少1/3,生存下来的经销商日子也多是如履薄冰。取得授权-高成本-高依附性,就是众多汽车经销商走过的程序。
“办法”使本来应受市场规律调节的厂商关系,变为由厂商主导的厂商关系。在中国汽车行业为跨国公司把持的现状下,更是让外资轻而易举地掌握了中国汽车市场的主导权。当以民族资本为主的汽车经销商不得不屈从跨国公司的意志之时,中国汽车销售网络便快速为外资把持。目前中国汽车经销的产品权、定价权基本都在外资手上。没有经营主动权,成为中国汽车经销商心中永远的痛。最近山西新宝鼎公司不堪忍受厂家挤压而与长安福特打起官司,而多数汽车经销商却连与厂家叫板的底气都没了。闹到需要全国工商联出面要求修改产业政策份上,背后是千百万中国汽车经销商的眼泪。
谁将成为渠道之王
如果说中国汽车制造业还有民族品牌在与外国品牌抗争,那么“办法”导向下,汽车经销业的服务品牌却难提高其含金量。中国汽车服务业履行入世承诺后,外资汽车销售公司已经拉开进军中国汽车销售业的步伐。没来得及树立起自己品牌的中国汽车经销商,很难有实力与外资较量。
“办法”实施后大大降低了外资掌控中国汽车销售渠道的成本,过去被专家质疑的并网销售已在中国大张旗鼓地全面开花,目前几乎所有合资汽车品牌店都实行了同一品牌的并网销售,诸多“血统”模糊的合资车也堂而皇之“归顺”于洋品牌的光环之下。并网销售不仅是商家节约资金的方式,更是外资水现渠成获取中国汽车销售网络的经典妙方。从上年底开始至今,外资汽车4S店已开始进军中国市场,通过收购中国汽车销售网络实现落地生根是其重要运作方式。专家预测,将有众多民族品牌4S店被低价收购,这是不得已的选择。“办法”赋予这种资产转移以看似神圣的合法性,却伤了中国民族汽车经销资本的元气。
销售渠道决定着产品命运,如果哪天直接卖进口车比在中国造车更上算,中国汽车业想当世界工厂可能都不容易了。销售渠道的失守将危及民族汽车业的产业安全,绝非危言耸听。
消费者得到实惠了吗
“办法”实施后消费者得到实惠了吗?难说。
其一是汽车市场价格更加混乱。饥饿营销、加价销售2007年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市场上。少了二三级经销商掺和,一级经销商就自己跟自己掐,厂家对此也只能听之任之。地产车的降价风潮一浪接一浪,进口车价格却非常坚挺。关税下调并没有让百姓买到更便宜的进口车,相反2007年进口汽车的价格居高不下,原因就是“办法”强调的“总经销制度”让跨国公司垄断了进口车销售权。调查显示,目前进口车的货源、销售渠道及定价权已基本掌握在跨国企业手中。
汽车进口权完全被外资掌握,不但对外资获取中国销售网络推波助澜,而且让中国汽车后市场的利润更多流入外资腰包。调查显示,上年中国全年进口汽车让国外品牌总经销至少得到10亿美元以上的毛利。上年进口汽车销售终端总销售金额达100亿美元左右,其中至少有约25亿美元利润为外资总经销商获取。与此同时,是中国大量进口汽车经销商的破产或者退出进口汽车行业。
其二是服务水平没有得到提升。由于多数汽车经销商经营成本过高,其服务水平很难提高。由于失去多业态的购车环境,消费者的精力往往只够把宝压在一家4S店里。汽车投诉目前快速上升,已居所有消费品产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投诉之首。2007年以来已有多个知名品牌被曝光产品缺陷,多个4S店被指责服务欠佳。由于急于收回高昂的投入,4S店的维修服务价格一直居高不下,欺客宰客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目前不少消费者的投诉之球从经销商踢到汽车企业,结果依然是说理无门。调查显示,目前有六成以上的消费者保修期一过便不再去4S店,而是去快修店解决问题。亚市经理苏晖一语中的:在垄断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
政府如何作为
从根本上解决净化市场的问题,最迫切的是健全质量保障的法制监督体系,建立质量事故的鉴定標准体系,而不是让企业来充当市场管理员。
篇5:公平交易执法考核办法修改意见
考核办法》(讨论稿)的修改意见
接到省局通知后,我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深入讨论,现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办法》第八条最后一句:“每年的考核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实施方案可根据工作重点调整制定,考核标准似乎不宜按频繁修改,应确定相对固定的考核标准。
二、《办法》中虽规定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等次、分值以及日常考核与考核所占比重,但在《考核指标及标准》中没有进一步的指准细化和分值量化,考核单项指标、标准在总体考核中的分值和比重不明确,没有相关得分、扣分细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三、《办法》第十五条:“对工作成绩突出,在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公平交易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是否可改为“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平交易局”,另外,“按照有关规定”是否可以明确依照那些规定以便于具体操作。
四、《办法》第七条:“日常考核由上级公平交易局各业务口结合平时工作进行,每半年汇总一次。”地市级公平交易局下属各科、室普遍针对监管职能没有依据业务进行细
化,此处“各业务口”是否可以省略。
五、《办法》第十六条中,对“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的公平交易局规定同样的整改措施似乎不妥,“基本合格”的应认真分析原因,补其不足;“不合格”应对照标准,限期整改。另外,将“基本合格”作为一种考核等次,用词似乎不够明确、严谨。
篇6:考核办法修改
为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我矿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状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全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学知识、钻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更好地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特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合我矿专业技术人员成才成长实际情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素质提升为目标,以增强创新能力为核心,依托劳模工作室等创新平台,强化自主学习,加强岗位培训,加大人才考核力度,促进专业与岗位对接、理论知识与现场实际对接、专业素质提升与终身学习对接,大力培养符合矿井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复合型人才。
二、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
组 长:矿 长 书 记
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矿长 党委副书记 副总工程师 成 员:各部室主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由矿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生产技术部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汇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考评直接由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评定。
2(7)加强自身学习,每年至少阅读两本专业书籍,撰写学习笔记。
2.管理类
(1)完成岗位业务工作。
(2)撰写、发表至少一篇本职专业方面的论文,发表期刊必须为省级以上核心期刊。
(3)对矿井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诊断,提出建设性意见。
(4)负责组织本专业内合理化建议并组织实施。(5)负责管理专业相关制度起草编制工作。
(6)加强自身学习,每年至少阅读两本专业书籍,撰写学习笔记。
(三)初级职称及区队技术员职责 1.工程类
(1)完成本职岗位业务工作。
(2)参与本专业相关技术课题或方案的起草编制工作。(3)撰写、发表至少一篇本职专业方面的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发表期刊必须为省级以上核心期刊。
(4)独立完成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完成至少两项全员创新成果。
(5)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每年至少阅读两本专业书籍,撰写学习笔记。
2.管理类
(1)完成岗位业务工作。
(2)撰写、发表至少一篇本职专业方面的论文,发表期刊必须为省级以上核心期刊。
(3)独立完成两条专业内合理化建议并在矿井实施。(4)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每年至少阅读两本专业书籍,撰写学习笔记。
(四)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及新分大学生职责 1.工程类
(1)完成本职岗位业务工作或完成轮岗学习工作。(2)撰写至少一篇本职专业方面的论文或实习报告。(3)参与完成至少两项全员创新成果。
(4)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每年至少阅读两本专业书籍,撰写学习笔记。
2.管理类
(1)完成本职岗位业务工作或完成轮岗学习工作。(2)撰写至少一篇本职专业方面的论文或实习报告。(3)完成两条专业内合理化建议。
(4)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每年至少阅读两本专业书籍,撰写学习笔记。
五、考核方式
篇7:考核办法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和南京市《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结合下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街道民政办。第三条
考核宗旨
本办法旨在对各街道组织实施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作出综合评价。第四条
考核及计分办法
本办法考核项目按“组织机构”、“依法行政”、“档案管理”、“信访举报”、“统计信息”和“资金管理”六个大项分别设定分值,各大项分值扣完为止。
本办法通过对各街道的“平时工作考量”、组织 “专项检查”(以上六项其中之一),街道之间每年一次的“互查”和加分项目进行打分。加分项目除本实施办法中所列的之外,区民政局可根据本年度的工作重点灵活设置加分项目。
本办法设置总评分,总评分为基础分值和加分值之和,基础分值为100分,为“平时工作考量”、各街道“互查”、“专项检查”三项考核方式各占百分比之和,“互查”占基础分值的70%,“平时工作考量”每月公布,均分占基础分值的20%,“专项检查”占基础分值的10%。
第五条
考核项目及分值标准
一、组织机构(满分10分)
(一)工作标准
1、各街道应成立和及时调整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专项工作会议,遇有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应随时召开工作会议,并有原始会议记录或成文会议纪要。
2、各街道应在民政办内设“低保工作站”,并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公务员低保干事,另按规定比例配齐专职低保工作协理员。
(二)扣分标准
1、未成立或及时调整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扣3分;每缺一次定期专项会议扣1分。
2、未成立“低保工作站”的扣1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公务员的扣2分;未按规定比例配齐聘用专职协理员的扣1分;
3、采取虚报、兼职(指 “低保工作站” 专职人员兼任社会救济范畴以外工作的)等手段致使工作人员实际未到位的扣10分。
二、依法行政(满分20分)
(一)工作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行政制度。
2、公开办事流程,严格按办事流程规范操作。
(二)扣分标准
1、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票否决”,本项不得分;未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制度的,有一项扣5分。
2、办事操作流程未以有效方式随时向群众公布的扣2分,未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事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三、档案管理(满分30分)
(一)工作标准
1、所有低保和社会救助档案的装订保管必须符合《下关区低保及社会救济工作档案管理规范》统一要求。
2、低保及各种社会救助审批表制作必须符合《下关区低保及社会救济工作档案管理规范》统一要求。
3、低保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的撰写必须符合《下关区低保及社会救济工作档案管理规范》统一要求。
4、低保户档案材料必须按《下关区低保及社会救济工作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整理齐全。
5、低保户档案材料应按《下关区低保及社会救济工作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做到相互印证,合乎逻辑。
(二)扣分标准
1、低保和社会救助档案的装订保管不符合《下关区低保及社会救济工作档案管理规范》统一要求的,有一项扣2分。
2、低保及各种社会救助审批表制作不符合《下关区低保及社会救济工作档案管理规范》统一要求的,有一项扣1分。
3、低保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的撰写不符合《下关区低保及社会救济工作档案管理规范》统一要求的,有一项扣1分。
4、低保户档案材料不完整,每缺一件扣1分;
5、低保户档案材料相互矛盾,不合乎逻辑的,每一条扣2分。
四、统计信息(满分10分)
(一)工作标准
1、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及时。
2、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准确,表与表之间数据相互勾稽、合乎逻辑。
3、各项统计报表格式规范、卷面整洁。
(二)扣分标准
1、统计报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影响全区统计信息资料汇总和上报的,有一次扣5分。
2、统计报表数据不准确,有一次差错扣1分。
3、统计报表卷面涂改、格式不规范的有一次扣1分。
五、信访举报(满分20分)
(一)工作标准
1、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2、对所有来访、来电、来信必须做到有访必录、有报必查、有查必复、有错必纠。
(二)扣分标准
1、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发生严重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有一次扣5分;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因处置权限范围内的工作不当,发生严重或越级群访事件的,有一次扣5分;在信访接待工作中明知有越级上访可能而不能预报上级的,扣1分。
2、群众来访未作记录的,缺一次扣1分;信访事项逾期未办结的,有一次扣2分;来区越级上访的次数不超过10次,超过的扣2分;信访事项调查结果严重失实的,有一 3 次扣5分;信访事项查实一例扣1分;对来区上访人员进行劝返的及时到位率达不到100%的扣2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属于工作差错应予纠正而未及时予以纠正的,“一票否决”,本项不得分。
六、资金管理(满分10分)
(一)工作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及时到位。
2、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安全和不受侵占。
(二)扣分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不合法的,有一次扣2分;手续不完备的,有一次扣1分;发放不及时的,有一次扣1分。
2、在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过程中,发生差错的,有一次扣2分;发生虚报冒领情况的,本项不得分;发生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等侵占行为的,本项不得分。
七、加分项目
(一)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成绩突出,当年被授予省级以上(含省级)先进集体称号的加20分。
(二)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成绩突出,当年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加15分。
(三)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成绩突出,当年被市民政局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加10分。
(四)积极培植低保和社会救助工作特色典型,当年被市民政部门作为先进经验进行推广交流的加10分。
(五)积极培植低保和社会救助工作特色典型,当年被区民政部门作为先进经验进行推广交流的加5分。
(六)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交流文章当年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加5分。
(七)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交流文章当年在省市报刊上发表的加3分。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本办法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区级低保和社会救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4 唯一参考依据,每年评选先进集体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先进个人若干名。
(二)本办法考核结果将作为推举市级及市级以上低保和社会救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唯一参考依据。
(三)本办法考核结果将作为对街道民政办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篇8: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 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 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 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 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 分别为:A级 (90分及以上) 、B级 (80-89分) 、C级 (60-79分) 、D级 (5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 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 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 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 自我评价。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 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三) 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 对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 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 (区、市) 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评定考核等级, 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 报批与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 并于9月底前报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通报表扬, 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 (区、市) 人民政府, 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 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 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整改不到位的, 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 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 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作为对省 (区、市) 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 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 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篇9:考核办法修改
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并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近期,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针对认证机构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并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一是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是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三是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一是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二是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三是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四是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五是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六是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第三、延长许可期限,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一是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二是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三是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延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四是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
第四、加强认证机构从业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备案,按照“放”、“管”、“治”相结合原则,相应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实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备案。未备案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备案事项取消的,实施信息报送。未报送信息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增加认证机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强认证机构自律意识,接受社会监督。
进口儿童用品质量安全
有关情况
近年来,我国进口儿童用品消费增长迅速,品牌也日趋多样化。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儿童的人身安全健康,备受消费者关注。质检总局始终致力于严把进口消费品质量关,防止不合格进口消费品流入国内市场,以保护国内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儿童的健康安全。2015年1~5月质检总局对进口儿童服装、玩具、婴幼儿纸尿裤、儿童用食品接触产品、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等儿童用品进行了统计,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我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5年1~5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不合格进口儿童用品5778批次,同比增长103%,涉及货值1.238亿美元。其中质量安全不合格134批次,同比下降18.7%,不合格项目中包装标识不合格占比较大。其中:
进口儿童服装。进口婴幼儿及儿童服装检出不合格2288批次,其中质量安全不合格107批,同比减少13.7%。主要不合格项目为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纤维成分与标识不符等。产自孟加拉国的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质量问题最严重,连续2年位居我国进口不合格儿童服装检出批次首位,其次为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儿童服装。对存在质量安全不合格儿童服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全部实施了退运或销毁处理。
进口玩具。进口儿童玩具检出不合格96批,同比增长95%,货值259.4万美元。其中,质量安全不合格8批,同比下降65.2%。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毛绒玩具机械安全不合格,玩偶稳定性测试不合格,用于玩具包装的塑料袋平均厚度不合格,无3C标识、警示说明不合格等。涉及品牌有HENES(赫妮诗)、MAMMUT(猛犸象)、MUJI(无印良品)、LEGO(乐高)等。所涉及不合格儿童玩具来自韩国、越南、吉尔吉斯斯坦、香港等地。
进口婴幼儿纸尿裤(垫)。进口婴幼儿纸尿裤(垫)检出不合格3135批次,同比增长228.9%;货值1.1亿美元。不合格项目主要为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对于标识不合格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要求,监督进口企业进行技术整改,以满足我国的相关要求。
进口儿童用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儿童用食品接触产品检出不合格223批,是去年同期的16倍,涉及货值521万美元。其中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18批,其余为产品及包装标识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主要包括水杯、木制儿童筷子套装、塑料制造型模具、儿童餐具、儿童牙胶、玻璃制奶瓶、儿童训练筷等。主要不合格项目为脱色、高锰酸钾消耗量、蒸发残渣、丙烯腈单体残留量等项目不合格。涉及品牌有BEABA(毕巴)、lifefactory(生活工厂)、TRAMONTINA(查蒙蒂纳)、munchkin(麦肯奇)、BEBECONFORT(宝宝舒)等,主要来自法国、越南、巴西、美国等地。
进口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进口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检出不合格28批次,货值386.2万美元。其中质量安全不合格1批,已做退运处理;其余为产品及包装标识不合格。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儿童用品,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实施了销毁、退运及技术处理,严防不合格儿童用品流入国内市场。
儿童用品关系到儿童的身体健康,要营造一个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市场环境,不但需要检验检疫部门加强质量安全把关,同时也需要消费者提升质量安全意识,加深对儿童用品相关知识的学习了解,科学理性地进行消费。
为此,质检总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儿童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选购玩具和童车时,产品上应有“CCC”认证标志,不要购买带有可能会被吞下或者吸入小部件的玩具,以及带有尖端或粗糙边缘的玩具。使用时需关注年龄分组和警示说明;2.选购儿童服装时,应检查扣子和装饰性小物件是否牢固,避免购买含有涂层印花或者较多小部件的婴幼儿服装,并在认真清洗之后供婴幼儿穿着;3.选购婴幼儿纸尿裤时,应该选购包装完整,外观整洁,标识清楚,无异味的产品;4.选购儿童用食品接触产品时,应注意查看中文标注的使用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应尽量避免颜色鲜艳的产品;5.选购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时,要选择适合儿童体重和年龄的座椅组别,在安装座椅时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正确安装。
质检总局开展儿童用品等10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有关情况
近日,质检总局下发《儿童用品等10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推动产品质量提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导向,紧密围绕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质量安全需求,通过上下联动、内外联合,带动各行各业抓质量,以综合整治促质量提升,以质量提升促转型升级。
此次质量提升行动针对的10类重点产品分别是:儿童用品、装饰装修材料、节水产品、厨房用具、纺织服装、车用汽柴油、电线电缆、复混肥料、建筑防水卷材、食品包装材料。
根据“方案”的部署,通过开展10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要实现5方面的目标,一是“解决问题”,要深入分析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原因和症结,指导生产企业加强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保障能力;二是“加强监管”,要加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严格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示范推动”,要大力推动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区)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带动和引领效应的示范项目(区);四是“形成合力”,要强化对外联合与对内协作,推动地方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发力,加快构建“放、管、治”三位一体的产品质量提升格局;五是通过一个个产品的质量提升,使重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升,2015年度稳定在90%以上。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今天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童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对童装的安全性能进行了全面规范,将有助于引导生产企业提高童装的安全与质量,保护婴幼儿及儿童健康安全。标准将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鉴于婴幼儿和儿童群体的特殊性,该标准在原有纺织安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各项安全要求,安全要求全面升级。在化学安全要求方面,标准增加了 6种增塑剂和铅、镉2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在机械安全方面,标准对童装头颈、肩部、腰部等不同部位绳带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同时,标准对纺织附件也做出了规定,要求附件应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力,且不应存在锐利尖端和边缘。另外,该标准还增加了燃烧性能要求。
依据年龄不同,标准将童装分为两类,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的为婴幼儿纺织产品,适用于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的为儿童纺织产品。
按安全要求的不同,标准将童装安全技术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最佳,B类次之,C类是基本要求。且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标准同时要求童装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安全类别,婴幼儿纺织产品还应加注“婴幼儿用品”。今后,消费者在选购童装时,可以以使用说明上标明的安全类别作为参考。
发布电玩具电源适配器等5类儿童用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近期,质检总局组织实施了玩具滑板车、婴儿学步车、有声玩具、旋转玩具、造型黏土等5类儿童用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专家评审,发现这些产品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质量安全风险。
其中,玩具滑板车共监测了48批次样品,发现46批次机械物理性能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活动部件间隙与婴幼儿手指宽度类似,圆孔大小与婴幼儿手指宽度类似且圆孔边缘锐利,把套易拉脱或把手末端直径过小,内包装塑料袋厚度过薄且未按要求打孔,把立管和把横管在调节或折叠时存在不合理间隙等,可能导致皮肤划伤、窒息、手指挤夹或坏死、跌落摔伤等伤害。此外,48批次样品均存在产品标识或警告信息缺失的情况。
婴儿学步车共监测了20批次样品,发现19批次在测试时整车脱离测试平台翻滚下楼梯,这些产品在台阶周边环境使用时可能发生翻滚危险。
有声玩具共监测了125批次样品,发现27批次声压测试值偏高,儿童若长时间处于高分贝的连续声音环境中,或是接受一个瞬间爆发的高分贝脉冲声音,会对其听力造成损伤。
旋转玩具共监测了77批次样品,发现31批次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主要问题是在跌落或撞击测试中出现部件脱落或产生小碎片,容易划伤皮肤或伤及眼睛。
造型黏土共监测了100批次样品,发现63批次可迁移金属元素、防腐剂、芳香胺或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含量偏高,如儿童长时间接触这些产品,可能导致有害物质通过呼吸道、皮肤、口腔等途径迁移到儿童体内,造成致敏反应或神经系统、器官损伤等。
篇10:考核办法修改
考核办法(草)
各大办公室、各职能部门:
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效能管理,切实加强镇机关作风建设,努力促使镇机关全体人员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体机关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牢固树立创先争优的意识,真正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考核目的。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2011年对镇机关全体人员实行目标管理百分考核。
一、考核对象
1、全体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
2、镇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在镇机关工作的其他性质的各类人员。
二、考核方式:
实行百分制考核,日常考核总分值20分,岗位考核总分值3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50分。
三、考核办法
(一)、日常考核(20分)
由考核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该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考核内容是:
1、会议制度:考核相关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征得会议召集人同意,每次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会同机关办公室签到。不定时抽查与会情况,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无故缺席者每次扣1分。
2、工作作息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作息时间统一签到(8:15收签到表)。未签到者在事前提前向办公室请假,或事后写明原因,经大办公室主任签字证明,否则作未签到处理。定期统计和不定期抽查签到情况,未签到或迟到每次扣0.5分,早退每次扣0.5分,签到后不在岗履职每次扣1分。
3、值班制度:遵守值班制度,因事确需调班的,需提前向值班长或主要领导请假,无故擅自离岗、脱岗的发现一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党纪、政纪处分外,取消一切奖金及补助。
4、请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请假七天内的报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超过七天报县委组织部批准;部门负责人及公务员请假三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报镇主要领导批准;其余人员请假一天的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的报镇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报镇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处理。请假三天以上一律书面请假(由党政办扎口管理登记)。超过一个月扣除半年考核奖,超过两个月的扣除全年考核奖;病假超过三个月的扣发全年考核奖;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作风建设:凡参与赌博,工作日午间饮酒(上级来人、招商引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等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被县、镇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查实的,取消当月考核奖;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全年考核奖,情节严重的年终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二)、岗位考核(30分)
在岗工作情况考核(10分):
工作人员定岗后,必须在职在岗,服从工作安排,不得从事其他工作。定岗而不在岗工作的,由部门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和年终奖金分配。
工作实绩考核(20分):该项考核细化到个人,各大办公室主任根据年初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情况及每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打分,跨办
公室工作的,由主要工作所在办公室会同其他办主任酌情打分。
(三)、年度考核(50)
1、述职测评考核(10分):
机关工作人员年底前要将一年的工作进行述职,并进行互评、班子成员测评打分,加权平均后作为个人最终得分。
2、年度完成任务考核(15分):
各大办公室完成县交、镇交全年任务得满分。未完成全年任务的,依据任务性质及影响,由各大办主任根据每个人工作表现扣分;班子成员由主要领导扣分。
3、年度争位考核(基本分25分)
以部门、站所为单位考核,按照东发„2011‟7号文件设置的“开放杯”、“项目建设杯”、“工业发展杯”、“兴财杯”、“城建杯”、“兴农杯”、“综合保障先进单位”等考核奖项,在全县考核排名前五的,得基本分,在第五名的基础上,每上升或下降1名,该部门、站所人均奖励或扣除2分,位列全县最后三名的,不得分。
镇领导班子成员如分工多个部门、站所的,其考核奖以在全县考核排名最后项工作排名得分计发奖金;部门工作人员联系多项工作的,年终得分和奖金为在全县考核排名最后一项工作计发奖金;所分工的工作上级没有考核或排名的人员,年终奖金按所在部门、站所其他人员(班子成员除外)的平均奖金计发。
各大办公室主任可以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表现,在总分值不变的情况下,对个体进行加减分;跨大办公室工作的,其分值系数按定岗的主要工作确定。根据工作内容,考核办法将每一项工作的考核排名办法及争取目标细化到机关人员以便平时和年终考核,细化表由个人填写,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党政办备案。
年度工作既有在县政府名列前茅又有在县排后三名,由镇考核小
组办公室审核分值系数报镇主要领导确认;被县政府及县政府以上通报批评的所有获奖一律不予增加分值系数。受县政府及县政府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扣除全年考核奖的20%,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
专业招商人员同时参照天发„2011‟3号文件考核执行。
四、组织领导
镇建立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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