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化解信访积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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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化解信访积案的做法(精选4篇)

篇1: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化解信访积案的做法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化解信访积案

-----丹东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化解信访积案的做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近年来,丹东市按照“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无理诉求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置”的总要求,坚持畅通信访渠道与规范信访秩序并重、思想教育与依法打击相结合的原则,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一批信访积案得到妥善化解,全市信访形势持续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一、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营造信访法治环境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就是在解决信访问题的具体实践中,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以相关的法律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近年来,一些信访群众法制意识淡漠,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态度,频繁到办公场所缠访、闹访,甚至喊叫、漫骂,有的长时间滞留,有的采取拉横幅、围堵大门等违法行为上访,有的组织、策划、煽动、甚至协迫他人参与集体非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针对这种情况,我市把规范信访秩序、营造良好法治信访环境作为推动信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基础环节和重要内容,依法规范信访人的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一是制定信访规范。依据《信访条例》、公安部25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和《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群众如何依法反映诉求、什么行为属于违法、出现违法行为应受什么处罚等进行明确规定,为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上访、打击非访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依据。

二是强化宣传氛围。高度重视舆论宣传的导向引领作用。自2005年5月1日《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到今年已走过10个年头,丹东市按照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2015工作要点要求,重点宣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与开展“信访法治建设年”活动紧密结合,先后4次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部门对规范信访秩序意见建议,统一社会各界认识;印制《信访条例》、《通告》各5000多份,分发到各村(社区)广泛张贴,并通过组装宣传车、广播喇叭宣传以及在电视、报纸、网站开设专题专栏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宣传《通告》内容,广泛宣传信访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对信访问题的认识,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履行应尽义务。同时,选择违法缠访闹访的典型案例,邀请法院、公安相关负责人结合《通告》以案释法、以案说理,制作电视访谈节目多期,进一步宣传信访法规,在全市营造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舆论环境。

三是畅通信访渠道。实行每周至少有两名市级领导、涉访部门的主要领导,乡镇街区班子成员分别在市接访大厅、乡镇街区政务大厅接访,领导干部入户走访、带案下访、有案随访、重点约访、包案回访的同时,敞开信访大门,引导群众通过12345服务热线、来信、来电、网上信访等途径表达诉求,对反映的诉求同样对待、同样重视、同样解决,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形成不论采用什么方式、只要依法按程序表达合理诉求都同样管用的正确导向。

二、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化解初信初访。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和积案化解工作争创“无信访新积案市”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凡是到市的初信初访,有关乡镇、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第一时间了解信访人诉求,只要合情、合理、合法,有政策又符合实际的,立即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措施,限期办理、办结;不能解决或一时难以解决的,对群众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今年以来,全市共接待初信初访000起,结服000起,结服率达到00%以上。依法化解信访积案。在处理信访积案问题上,特别是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案件,在坚持法律判决的前提下,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注重换位思考,尽力解决信访人合理诉求,实现息诉罢访。

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体访案件。在处理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访案件时,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决不为了解决个人或少数人的问题而突破法律政策规定、乱开口子,也不迫于信访维稳压力而无原则地迁就不合法的诉求。实行诉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一律交政法机关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实行依法终结,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裁定为终结决定的,一律依法进行终结,坚决维护法律权威。

三、依法逐级推进走访,强化预防,落实法定途径优先原则

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申诉控告、行政复议等作用,提高实体化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逐级走访,准确把握受理范围,重视解决初信初访问题,引导走访群众在基层反映和解决合理合法诉求。

在强化源头预防上,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着力推进积案化解,依法按政策办事,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减少积案“存量”,防止产生新的积案。

四、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在畅通信访秩序、对信访人的实际问题解决到位的同时,对不听劝告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依法落实训诫、拘留措施,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工作是一件民心工程,它一头连着老百姓,一头连着党和政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关系着党和政府的亲民为民形象是否得到群众拥护。“靠法”是最好的法,只有坚持做到依法治访,才能让群众通过信访表达正当诉求和意见建议的行为回归正常,只有坚持做到依法治访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基层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实困局,也只有坚持依法治访,才能让信访工作在密切党群关系、树立为民形象、凝聚民心民力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篇2: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化解信访积案的做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迫切任务,又是对党员干部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党的十八大对矛盾纠纷化解策略和维稳思路进行了及时调整,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同时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有着不同思路和做法。有的强调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有的主张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还有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二)法治思维方式有利于维护法治权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是人们行为不可逾越的最后底线,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复议、诉讼等法治手段是经过长期

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缺乏积极主动的责任意识。一是不重视基础工作。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查找原因,不分析总结,不去积极做基础工作,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能躲就躲得远远的,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摆平就是水平,动用一切手段平息事态纠纷,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个别领导干部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同时为依法处理矛盾问题增加了很大难度。

三、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促进矛盾化解。

(一)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化解矛盾、处理问题必须把法治意识摆在第一位,

篇3: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化解信访积案的做法

一、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存在的几个问题

城市的法治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 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 一) 法治观念比较淡薄

1. 学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对法治精神领会不深

虽然大部分领导干部都能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 但能够认真、主动、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却不多。有的领导干部在解决具体问题时, 由于对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清楚, 对法律的精神实质把握不住, 进行决策时往往依靠行政手段和主观臆断, 最终使得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偏离了法治轨道。

2. 崇尚法律、敬畏法律观念不强

个别领导干部将法律视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工具, 有利即用、不利即废, 依法行政存在着“口号化”、“功利化”倾向。有的领导干部将敬重领导摆在敬重法律之上; 有的领导干部为了更好的维护本地区利益, 过度重视地方的政策规定而忽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的领导干部为了一己私利, 甚至主动寻找法律漏洞或打法律擦边球来任意决策。少数领导干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人治观念、秉承人治思维, 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上习惯于运用行政思维和行政命令, 学法不用法、用法不信法现象比较普遍。

( 二) 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部分领导干部已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但由于所处领域的特殊性和专业性, 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明显不足, 以至于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只知道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 不能灵活的去运用, 有时候会导致决策相关法律的初衷。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不足, 还突出表现在拆迁补偿事件的处理上,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拆迁进度, 任意调整拆迁标准, 不按市场价赔偿, 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 也违反了法律。个别领导干部在处理复杂的社会矛盾时往往把政策作为工作中的尚方宝剑, 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于不顾, 因而引发群众强烈不满, 与此相关的上访事件、群体事件频频发生。

( 三) 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而突破法治

近年来, 我国各种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加快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成为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一些领导干部由于法律素养欠缺, 法治观念淡薄, 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 往往依靠主观臆断, 将法治抛到了一边, 导致《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这严重违背了尊重权利、崇尚自由的法治精神。

( 四) 因偏离维稳本意而违背法治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 各项改革不断深入, 各类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 改革逐步进入了深水区。从近年来的实践看,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维稳工作的认识过于简单、片面, 将维稳简单的理解为不出问题、没有矛盾, 为了维稳不惜一切手段和代价, 甚至是强行的压制矛盾纠纷, 致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在维稳工作中更习惯于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个人权威取代法治权威, 极易导致问题的解决偏离法治轨道。正是由于这些原因, 导致近年来各级政府对维稳的投入大幅增加, 但却没有收到显著的效果, 维稳形势依然严峻。

( 五)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但当前, 部分领导干部并没有认识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而其本身又欠缺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和能力, 导致不能依法进行决策。有的地方政府虽然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 但执行并不到位, 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缺乏对这一制度的重视, 从而导致决策时往往不重视甚至忽略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使得法律顾问制度形同虚设。另外部分政府法律顾问自身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部分政府法律顾问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学功底, 但由于缺乏对政府部门工作的了解, 导致往往不能提出能够切合实际的建议;还有一部分法律顾问只知道迎合政府领导的意图, 没有站在事实和法律的立场上提供科学的建议, 导致建议没有参考价值。因此, 只有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才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能力的对策

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的能力。因此, 针对当前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提出以下对策:

( 一) 积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

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是法治思维的基础, 领导干部应该带头学法, 学法是懂法、用法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 领导干部应当将法律知识的学习视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必备手段。通过学习, 切实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 进一步明确法治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与规范, 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从而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另一方面, 领导干部还应通过大量的具体事务和法律实践, 锻炼自己的法治能力, 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多地运用到发展社会经济中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中, 从而逐步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二) 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除了要求把法治建设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决定》还提出“在相同条件下, 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这样一种考核机制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具有极大的激励意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能否依法履职、能否依法决策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和内容, 只有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那些遵纪守法、带头学法用法并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化解复杂的社会矛盾的领导干部, 才能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法治观, 才能建设一支符合法治政府需要的领导干部队伍, 才能更好的推进社会的深层次改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

( 三) 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问责机制是领导干部树立和养成法治思维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是避免法治思维成为形式主义和空谈的重要保障, 因此, 所有的领导干部都要深刻的认识到, 权力只是履行职责的工具, 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才是权力的根本目的。手中的权力有多大, 其承担的责任就有多大, 一个领导干部不能过度注重手中的权力而忽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否则很有可能会导致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对于个别部分领导干部违法违规的犯罪行为, 必须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依法惩戒。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不承担法定责任, 那么法律就会丧失权威性, 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国家就成了空谈。直至今日, 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追究各级领导干部法律责任的系统性法律, 因此, 当务之急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度。这套问责机制不仅包含政府部门的“谁决策谁负责”、“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也应当包含司法机关的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与此同时, 也要建立与问责制度相适应的监督、评估等制度。

( 四) 加快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3

然而正确定位政府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除了有体制内的政府法规人员, 更应有大量的体制外的社会律师。社会律师, 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优势, 同社会各阶层有着广泛的接触, 对矛盾的成因后果、化解技巧有着深刻理解和丰富的经验, 同时作为社会律师, 有着与行政人员的身份差别, 在处理问题时, 公民不易产生抵触情绪, 从专业的角度通过释法明理更易让人信服, 有利于化解矛盾,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市、县、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乡镇设立法律顾问室、村委会、居委会 ( 社区) 设立法律顾问点, 形成法律顾问的全覆盖。

( 五)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让宪法法律深入人心, 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首先, 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以上带下。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民以吏为师”。如果领导干部和政府守法了, 老百姓就会跟着一起守法、讲规则。其次,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弘扬法治信仰, 学校教育者的责任非常重要, 因为人的意识不是靠上一堂课或者是旁听一个案件就可以增强的, 要有一个长期的熏陶, 耳濡目染, 所以从小学乃至幼儿园开始。所以, 教育无论是家庭教育, 还是学校教育, 在弘扬法治精神, 形成法治文化方面, 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再次, 媒体要理性的传播。现在, 无论是成年人, 还是未成年人, 受媒体的暗示影响作用非常的大。一些时髦的风尚的东西, 在很短的时间内, 通过媒体的炒作, 很容易就形成一种社会风尚。所以说, 媒体如果不能够理性的传播, 不能够有担当、有规则意识, 对关系到公平正义的话题没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责任担当的话, 我们的法治文化也很难形成。最后,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要通过各种途径, 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 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通过法治宣传教育, 使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到手中的权力不仅是一种政治责任, 也是一种法治责任。各级干部要带头成为法治精神的践行者、捍卫者。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1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落实和实现这个总目标的关键之一, 简言之, 就是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努力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稳定

参考文献

[1]刘红凛.依法执政的逻辑与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7:172.

[2]唐忠民, 杨彬权.论依法行政的传统法文化阻滞力[J].河北法学, 2014 (01) .

[3]陈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解析[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3 (06) .

[4]姜明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J].中国司法, 2013 (01) .

篇4: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化解信访积案的做法

关键词:法治思维;预防;社会矛盾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72-01

一、典型事件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一)“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是“枫桥经验”的形象概括。20世紀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毛泽东同志非常重视,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又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调解和教育并重是“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枫桥镇在各居委会、村、甚至重点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000多起,成功率97.2%,其中80%在村一级得到解決。建立健全具有自身特点的基层民主法治是“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另一重要特点。法制要有自己的特色,不能照搬西方法律,基层民主法治是推动和提升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設的关键环节。枫桥镇在加强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建設方面,推动村民自治,保証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二)“瓮安事件”和“乌坎事件”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瓮安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对瓮安事件做了客观公正的通报,安定了民心,终止了谣言。同样,乌坎事件的解决同样离不开信息公开工作,广东省委政府十分重视信息公开,并且将阶段性的处理结果、乌坎村民的诉求、最终制定的解决方案,也一并向大众公开,重新树立了政府的法治形象和诚信形象,从而推动了整个事态的平息。

2.调查事件原因,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社会矛盾发生之后,首当其冲的就是调查事件的起因,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矛盾发生的争议、纠纷、问题进行调节和沟通,同时注意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是指按照法治思维、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以及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地给予大闹大解决的那一类群众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解决方案,否则不仅不在群众中威信扫地,更会造成更多闹访缠访的现象。瓮安事件和乌坎事件最终能够得到妥善解决,都得益于政府拿出了可靠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化解了矛盾纠纷。

3.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瓮安事件从一起少女溺亡案件,最终发展成为众多无关人员参与的打砸抢事件,已经属于骚乱事件,在将近七个小时的时间里,三百多人直接参与打砸抢事件,造成三座大楼、交通工具以及办公设施的严重损毁,一百五十多人受伤。对瓮安事件中带头打砸抢的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乌坎事件性质不同,参与其中的基本都是本村村民,个别情绪激动的,属于表达意见过程中的激烈举动,不认定为犯罪活动、流氓活动,不追究法律责任。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会矛盾发生后要依法妥善处理,但是更重要的在于预防,防患于未然找到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和根源,之后尽最大的努力消除原因和根源,积极做好应对措施。

(一)依法行政,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成绩举世瞩目,但是问题依旧很多,比如经济发展粗放、经济发展方式单一、社会贫富差距增大等等,百姓与企业甚至政府的对抗也表现在很多层面,比如在农村土地流转、村民搬迁、生态保护、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等层面。通过瓮安时间和乌坎事件,也可以看出,社会矛盾的爆发并非短时间累积而成的,这跟地方政府的法治水平,管理水平和地方秩序有很大的关联。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的根源,核心就在于地方政府是否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一些地方政府,在重大项目的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没有给百姓应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机制保障措施方面更是缺乏。因此,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决策,首先应当贯彻公正公开的程序,科学分配利益平衡事宜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关键之关键。另外,政府依法行政尤为重要,只有建立起建设一个诚信的政府,建成一个法治的社会,才能真正做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变刚性维稳为制度维稳,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习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讲话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也就是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首先要做的转变维稳思路,从刚性维稳向制度维稳转变,从压制打击向沟通调解转变,通过多重方法从信访不信法向信法转变,积极推动社会矛盾在法治途径内解决。

(三)依法善用慎用警力,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

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当中,一旦出现示威、游行、静坐、抗议等群众有组织的行动,公安干警人员往往都冲在第一线,因此,善用慎用警力,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变得尤为重要,甚至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公安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动用警力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不适当地、频繁地动用警力,甚至违法使用警力,都会对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极大的伤害。善用慎用警力与不用警力不能一日而语,需要区分清楚。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警和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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