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基本规则

关键词: 笔顺 结构 规则

安全基本规则(通用8篇)

篇1:安全基本规则

篮球比赛基本规则

一、比赛方法:

1、本次比赛共三组,采用循环赛制。

2、一队7人,其中1人为队长,候补球员2人。比赛分四节,每节12分钟,每节之间休息5分钟。比赛结束两队积分相同时,则举行延长赛5分钟,若5分钟后比数仍相同,则再次进行5分钟延长赛,直至比出胜负为止。

二、得分种类:

球投进篮框经裁判认可后,便算得分。3分线内侧投入可得2分;3分线外侧投入可得3分,罚球投进得1分。

三、进行方式:

比赛开始由两队各推出一名跳球员至中央跳球区,由主审裁判抛球双方跳球,开始比赛。掷界外球。始比赛。掷界外球。

四、选手替换:

每次替换选手要在20秒内完成,替换次数则不限定。交换选手的时间选在有人犯规、争球、叫暂停等。裁判可暂时中止球赛的计时。

五、罚球:

每名球员各有4次被允许犯规的机会,第五次即犯满退场。且不能在同一场比赛中再度上场。罚球是在谁都不能阻挡、防守的情况下投篮,是做为对犯规队伍的处罚,给予另一队的机会。罚球要站在罚球线后,从裁判手中接过球后5秒内要投篮。在投篮后,球触到篮框前均不能踩越罚球线。

六、违例:

大致可分为(1)普通违例:如带球走步、两次运球、脚踢球或以拳击球。(2)跳球违例。

七、裁判:

桌球比赛规则

一、比赛方式

1、比赛使用同一颗主球(白色)及1到15号共15颗目标球,1到7号球为全色球,8号为黑色球,9到15号为双色球(又称花色球)。

2、比赛双方按规则确定一种球(全色或是花色)为自己的合法目标球,在将本方目标球全部按规则击入袋中后,再将8号球击入袋的一方获胜该局。若一方在比赛中途将8号球误击入袋或将8号球击离台面,则对方获胜该局。

3、开球时第一杆,必须使任何一颗目标球入袋或至少3-4颗球碰触台边。若开球后主球(8号球)跳离台面或入袋或碰触台边的目标球数少于4颗,则为犯规。违反本项规则的处罚:对方可要求摆球,重新开球。

二、确定花色

1、一方在开球局中合法进球后,其所进球的种类(全色或花色)为该局该方合法目标球;另一类球为对方该局合法目标球。

2、开球后有不同花色球入袋,以入球先后确定双方花色且开球方停止击球。若其选择的种类球没有入袋,换对方击没被选中的种类;若其选择的种类球虽有入袋,但同时伴有主球入袋或主球、目标球出台等犯规,对方获击球权。

三、击球

1、选手每次击球无需指定入袋球或袋口,其击球全部过程没有犯规,则本方目标球入袋均有效,获继续击球权:若本方目标球入袋同时有对方目标球入袋,对方目标球亦不再拿出;若仅有对方目标球入袋,亦不犯规,换由对方击球。

2、任何一方击球后,主球最先碰触的必须是本方目标球(本方目标球已全部入袋后,8号球为本方目标球),且目标球必须碰库边或者碰到其它球,违反本项规则的处罚:击球方停杆,对方获双下击球。

3、击球过程中(包括出杆前后),击球者除杆头以外的任何身体部分(包括服饰)、器材(包括杆身、架杆、擦粉)均不得碰触台面上的任何球。在一次击打过程中,杆头不能碰触主球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本规则的处罚:击球方停杆,对方获双下击球。

4.击球过程中,不能借对方的球击打本方目标球,违反本项规则的处罚:击球方停杆,对方获双下击球。同时将本方入袋球取出,放置在球台中间位置。

四、输局

1、对方在没有犯规的情况下击打8号球落入球袋。

2、未将本方目标球全部击入袋中而先将8号球击入袋。

3、将8号球击出台面(开球时除外)。

4、一击使本方最后一颗目标球后入袋8号球先入袋。

五、注意事项

1、比赛将准时开始,参赛选手要按时到场,按排比赛时不到场(有特殊情况向裁判请假),取消比赛资格。

2、参赛选手在练习或比赛中,要爱护器材,尤其是台面。

3、比赛中要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选手打球时,不要在其对面来回走动。观看比赛要安静,不要进行指点,以免影响选手思路;情节严重时,裁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六、比赛分组

抽签方式进行分组。预赛采用单场淘汰制,1/4决赛起采用三局两胜制。

七、裁判:

羽毛球比赛规则

一、羽毛球计分规则

预赛采用单场淘汰制,1/4决赛起采用三局两胜制。每一局为21分,每球得分,先得

21分者获胜,如果打到20分,任何一方要获胜必须超出2分。在预赛中,任何一方先获得11分时,需交换场地。

二、羽毛球挑边规则

比赛开始前,双方应通过掷挑边器决定场区或发球,赢得一方有权先选择:

羽毛球发球违例规则 是指运动员发球时从第一次向前挥拍或抛球开始,至击球瞬间为止的这一段时间间隔。出现下列现象为违例:

1.过腰。球的任何部分在击球瞬间高于发球运动员的腰部。2.未先击球托。在击球瞬间不是首先击中羽毛的球托部分。

3.发球方位错误。发球时,发球队员(双打时包括接发球队员)未站在应该站的发球区内发球或接发球。

4.脚违例。发球时,发球或接发球队员,不得有踩线、任何一脚离开地面、移动等动作。发球队员违例,失去发球权。接发球队员违例,则判发球方得分。另外,羽毛球运动的发球时,球擦球网而过落入发球区,仍为有效球。

三、羽毛球比赛进行时违例规则

从发球结束至成“死球”为止的这一段时间间隔,称为比赛进行时。出现下列现象为违例:1.连击。运动员在击球时两次挥拍连续击球两次,或同队两名队员连续各击球一次。2.过网击球。球拍与球的接触点不在击球者一方(如在本方击球后,则球拍允许随球过网)。3.触网。比赛进行中,运动员的球拍、身体或衣服触及球网或球的支撑物。

4.侵入对方场区。比赛进行中运动员的球拍和身体任何部分侵入对方的场区。

1.1 发球员的分数为0或双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1.2 发球员的分数为单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1.3 如“再赛”,发球员应以该局的总得分,按规则1.1和1.2的规定站位。1.4 球发出后,由发球员和接发球员交替对击直至“违例”或“死球”。

1.5.1 接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就得一分。随后,发球员再从另一发球区发球。

1.5.2 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即失去发球权。随后,接发球员成了发球员,双方均不得分。

四、裁判:

注:1.女球员允许上手发球,取消中线规则。

乒乓球规则

一.合法发球: 发球时,应先将球抛起,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

二.合法还击: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三.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2.在触及接发球员台区的落点距球台边缘小于10cm时。

3.如果接发球员或同伴未准备好时,球己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其同伴均没有企图击球。

4.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6.在双打时,运动员错发,错接。

四.预赛采用单场淘汰制,1/4决赛起采用三局两胜制。每一局为21分,每球得分,先得21分者

获胜,如果打到20分,任何一方要获胜必须超出2分。在预赛中,任何一方先获得11分时,需交换场地。

五.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选择

1.选择发球,接发球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2.双方轮换发两次球,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1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次球。

公司活动组织比赛的通知

致全体员工:

一、活动宗旨:“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二、活动目的:为了丰富公司员工业余生活,更好的贯彻国家《全民健身条例》,结我公司实际,举行羽毛球、桌球、乒乓球、篮球、拔河比赛,通过比赛增进同事间了解,促进友谊;培养团队精神及凝聚力,特组织本次活动。

三、比赛地点:羽毛球—焊接车间桌球—员工俱乐部桌球室篮球—公司篮球厂

四、参赛队:篮球分三队,拔河四队。个人对阵由队员抽签决定。篮球与拔河分组情况见附件。

五、比赛规则:按各活动比赛规则进行,在比赛前召开领队会议具体布置。

六、比赛程序:

1、比赛按照抽签决定比赛场次和场地。

2、,详见各活动规则。

七、奖项:

1、篮球团体、拔河设一等奖一名。

2、乒乓球、羽毛球男女设一等奖各一名,二等奖各一名,三等奖一名。

3、桌球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一名。

八、比赛要求:

1、各参赛队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比赛现场进行热身运动,比赛开始10分钟参赛队未到达现场或参赛人数不够,则当作自动弃权处理,其对应的参赛队伍将会自动进入下一轮比赛。如需请假,请提前通知裁判组进行调整。

2、获胜队伍完成一轮比赛后不得离开比赛现场,必须在比赛现场旁边等候工作人员作出下一轮的比赛安排。

3、各队啦啦队必须服从裁判和工作人员指挥,站在规定的赛道外。比赛时不得有冒名顶替,啦啦队不可上场帮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比赛资格。

4、为保证比赛的安全,参赛队员一律不得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参加比赛。

5、比赛应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重在参与,注意安全,量力而行。

6、比赛过程中对裁判判定有异议时,只有领队有权提出抗议申请。

篇2:安全基本规则

气(也可以叫鼻子):有线与棋子连着的第一个交叉点

图1:A、B、C、D四个点是黑棋的气(也可是叫鼻子)

图2:四个“×”的地方,不是黑棋的气,因为没有线与黑棋连着。

图3:

带△的白棋被包围住后没有气了,要拿出来,叫做“提子”。

图4:黑棋标有“1”的这步棋,是把白棋从2口气变成1口气,叫做“打吃”。

图5:带△的白棋被打吃时,已经有危险了,所以要逃跑,图中白棋“1”就是逃跑,也叫“长气”。

围棋的规

则:黑棋先走,白棋后走,一人走一步。棋至终局后,怎样计算胜负呢?怎样判定谁输谁赢呢?简单地说围棋中的胜负可以概括为:谁围的地域大谁就是胜者;反之,就是败者。

围棋盘上共有三百六十一个交叉点,一盘棋的胜负就是由对局双方所占据的交叉点的多少所决定的。更精确地说就是由双方活棋所占据的地域的大小来决定的。一个交叉点为一子,每方以一百八十又二分之一子为归本数,超过此数者为胜,不足此数者为负。

图六

如图六所示黑方占据了棋盘上左边的地域,白方则占据棋盘上右边的地域(实际上真正的对局是不会下成这样的),因为双方已把棋盘上所有的交叉点都各自占有,没有余下任何可争夺的地域,这盘棋可以计算胜负了。

按我国现行的围棋规则规定,由于黑棋先走,有一定的先手威力,应由执黑的一方贴出3(3/4)子。所以黑所占的地域必须超过184(1/4)子(180(1/2)+3(3/4))才能取胜。比如黑棋数出来有185个子,即黑棋胜(3/4)子(通常不说赢了1/4或3/4子,而是说成1/2子或半目)。而白方的地域只要超过176(3/4)子(180(1/2)-3(3/4))即可获胜(1/4)子。简单的说就是黑棋185子赢(准确来说黑棋184(1/2)子赢),白棋177子赢。

篇3:房屋基本单元编码规则之构建

《房屋登记办法》 (下称《办法》) 第十条规定,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所谓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 (幢号、室号等) 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房屋编码是房屋唯一识别码, 从地理空间上唯一标定房屋位置, 改变以往依据地名、街道名称等动态确定位置, 描述房屋空间位置的做法。为满足《办法》的要求, 建立“以图表管房, 以房建簿, 依簿发证”的管理模式、登记体系, 保证登记的唯一性、准确性, 就必须通过测绘基础数据, 形成以房屋基本单元编号为基础的测绘图、楼盘表关联, 在此基础上将房屋登记属性要素逐步添加, 进而形成房屋登记簿的记载。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根据该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应建立在房屋登记簿上, 一套房屋基本单元形成一份登记簿, 以保证登记客体的唯一性, 使每个基本单元对应唯一的房屋编号。

二、构建房屋基本单元编码规则之意义

1. 便于国家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目前, 我国房屋登记机构不统一、房屋登记制度不统一、登记类型也不统一, 易造成登记混乱。通过编制全国统一的房屋编码, 即每套房屋具有唯一、明确的房屋代码, 使全国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联网成为可能, 为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供技术标准、基础数据支持。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 建立一套广泛适用的房屋编码体系, 实现房产的准确标识, 促进房产数据交换共享, 已成为一项势在必行的工作。

2. 有利于提高房屋登记机构的办事效率

长期以来, 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甚至在同一部门的不同时期, 对某一特定房产的标识都不尽相同。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房屋产权的混乱, 给房屋管理及百姓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房屋编码的编制充分利用了各地区现有地形图、地籍宗地图, 以及在全国行政区、地籍方面已经实施的编码规则, 再补充完善房屋登记管理各种要素的编码规则, 参照房屋所处地理位置, 按行政区、街区逐级细分, 按结构、楼层、房号细分, 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房屋编码。据此,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直接通过房屋编码迅速完成庞大数据库中的查询任务, 从而提高办事效率。

3. 为构建交互信息平台奠定基础

房屋编码加入了房产登记管理各种要素, 并与登记簿相对应, 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房屋登记系统的查询与统计功能。在房屋交易、金融信贷以及与房屋有关的水、电、气、热、通信等方面, 实现了房产部门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金融机构等各单位之间的房产信息资源共享。房屋编码对基础信息关联度要求高, 是建立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测绘数据关联的基础数据, 有利于数字化房产信息系统数据整合、理顺关系, 建立共享和交互的“数字房屋”信息平台。

三、房屋基本单元编码规则之构建

1. 房屋基本单元编码的一般规则

《办法》规定,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并且应维持不变, 每一房屋基本单元代码必须与所描述的房屋基本单元空间具有确定、唯一并且不变的对应关系。同时,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编码应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并应标注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籍图、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如果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发生合并、分割等情形需重新赋码的, 原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拆除或灭失, 其已使用的编码不再使用。

2. 房屋基本单元编码的具体规则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必须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两个码段组成, 其编码规则如下:

(1) 行政区划编制规则

行政区划代码由三级行政区划代码9位组合构成。第1-4位为市 (地区、州) 行政区划代码, 5、6为区 (县、旗) 行政区划代码, 7-9位为街道 (乡、镇) 行政区划代码。其中,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采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6位数字代码;街道、乡镇参照GB/T10114《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规定的3位数字代码。

(2) 基本单元代码编制规则

篇4:公司基本规则的成型

起源

个体工商业者之间合作的最早组织形式是行会(gild,基尔特)。这种行会实际是一种市场准入上的行政垄断组织,控制着国内各个市镇中的各种行业。随后出现了拥有专有权利(先是在海外、后来也在国内各地)开展某项业务的管制公司(regulated companies)。行会和管制公司,实际并不是一个实体企业,有资格并交纳相应费用进入其中的商人,还是各自进行自己的商业交易。

和现代公司组织特性最为接近的最早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合股公司(joint-stock company)。从成员把资金放到一起,形成一个实体企业,一起进行有关业务交易这一点来说,在基尔特、管制公司和合股公司这三种早期的商业组织形式中,只有合股公司是现代公司的直接前身。东印度公司就是最有代表性的合股公司之一。除东印度公司之外,十八世纪末期英国的海外贸易特许公司中,还有非洲公司和哈德逊湾公司为合股公司,而沙俄公司、土耳其公司和东部陆地公司为管制公司。经营组织形式上不同的管制公司和合股公司,长时期里并存作为特许公司存在,被国王或议会授予了某种垄断经营权利。在管制公司形式下,有资格并交纳相关费用的人就可以成为公司成员,进入相关业务领域。在合股公司形式下,必须通过购买现有成员的股份,才能进入。合股公司的发展,催生了股票、股份和资本等概念的出现与发展。

特许(charter)公司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授予其某项垄断經营权利,从海外特定地区贸易,到国内的各种特殊行业经营,如采矿、供水等等。对于得到特许经营权利的合股公司,政府特许状中除了授予其某地或某行业的独家经营特权之外,还会就公司管理人员(the officers)、管理人员的人数与选举、公司管理细则、公司印章及以公司名义诉与被诉等做出规定。

十七世纪末期,以制造为目的通过特许注册成立的公司日益增多,并逐渐取代了以海外贸易为目的成立的合股公司,如国王和王后英格兰亚麻生产公司(1691年)、英格兰皇家丝织公司(1692年)等等。英格兰银行(1694年)和苏格兰银行(1695年)等合股公司也是在这一时期通过国会法案授权成立的。除了通过国王特许或者国会法案授权而合法成立的合股公司之外,英国民间也出现了一些没有申请特许状而以合股形式运作的公司。这些自发形成的未经注册的公司(unincorporated companies),在法律上仍被看作是合伙制企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推动了英国公司制企业有关法律的演化与发展。

演化

在普通合伙和公司之间,有一种中间状态,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合伙人分为执行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部分,前者负责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担负无限责任,后者则不参与管理并只以认购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最早起源于意大利,曾被广泛使用于中世纪的地中海贸易中。法国于1731年正式引入,美国各州在1826年到1850年之间也纷纷引入。

众多大型未注册合伙组织(large unincorporated partnership)这种事实公司的出现,推动英国在发展现代公司法方面走在前沿,而在有限合伙制度的引入方面则落后了。英国在1907年才正式引入有限合伙制度,规定“10人以下的银行合伙和20人以下的其他合伙,可以指定1个或多个执行合伙人对整个合伙负责,并可以有1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内不得抽回出资,不得参加合伙事务之管理,否则就要受到承担无限责任之惩罚”(《现代公司法之历史渊源》第49页)。

合伙制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诉讼难题。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诉与被诉都会牵涉到全体合伙人。那些未经注册之公司,当合伙人数达到成百上千之后,想要依照合伙法进行诉讼几乎是不可能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将其重新注册为公司,并由国会立法授予公司以公司经理的名义诉与被诉。但是英国从十七世纪末期大型未经注册公司出现,到解决这些事实公司与其合伙法律身份之间矛盾的问题,经历了漫长和痛苦的100多年的摸索。这一摸索过程,也是现代公司法和普通公司制企业的诞生过程。

突破性进展发生在1844年,这一年通过的公司法案被认为是公司法历史上一个新阶段的开始。其突破性的进展主要表现在结束了公司成立需要皇家特许或者国会授权这一“特许公司”时代,成立公司不再是一些人的特权而是所有人的权利。只要公司提供某些信息并符合某些法律法规,一经注册便自动宣告成立,并可注册为法人。按照该法案完成注册之后,公司有权在名称中加上“注册”一词,可以有公司自己的印章,可以公司之名诉与被诉,可以订立合同等等。公司有权并且必须指定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甚至还包括了今天中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一些细节和基础性的公司治理规则,如“与合同有利害关系之董事,不得参与对该合同之投票或执行。公司订立之任何合同如果与董事有利害关系,合同应提交股东大会”(《现代公司法的历史渊源》第76页)。

此后,英国公司法发展步伐加快,并且成为世界公司法发展的样板。从1844年公司法案,到至为重要的1862年公司法,再到1908年的合并公司法,中间经过一些重要判例和相关法案,主要包括1848年和1849年的清算法案,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案,1956年的公司法案,1957年的合股银行公司法案,1867年公司法案,1879年公司法案,1890年公司法案,以及1890年的董事责任法案和公司清算法案等等。

成型

英国1844年公司法案已经确立了“董事管理公司”这一现代公司的基础治理规则,并做了细致的界限规定,如:“完成注册之后,公司可以为正常经营之目的而订立合同。对价小于50英镑之合同或提供服务之期限小于6个月之合同,可以为公司之任何经理所订立,并且应向秘书报告并登记在公司帐簿;其他之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有双方董事签字,加盖公司印章,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备忘录或者董事会决议特别授权之经理签字(《现代公司法的历史渊源》第81页)。”

关于股东大会年会和特别会议的规则也在1844年公司法案成型了,如,要求公司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而股东大会特别会议由董事或5名以上股东召集。这与现代公司法中的股东大会年会制度和董事或持有一定比例投票权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已经基本一致。1900年英国公司法案规定,持有10%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拒绝,应该等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这与今天中国公司法的完全一样。

公司管理权力属于董事,防范董事欺诈便成为了公司能否顺利发展壮大的关键环节。对此,仅仅有民事处罚是不够的,还要有刑事处罚。有关公司董事的刑事责任,先是通过一些判例发展起来的,到1890年形成了董事责任法案。针对公司董事刑事责任上的主要控告是,董事通过对公司情况的虛假陈述来与老股东合谋欺骗新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造假以诱使人们购买公司股份,董事要承担责任。只要陈述是虚假的就构成被告董事的责任,无须被告董事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也就是说无须证明是故意造假和欺骗。这可以说是一种很严格的规定,但在公司制度发展初期,很多人把公司作为圈钱工具的情况下,严格责任也许是必须的。1890年的董事责任法案规定了可以免除董事虚假陈述责任的两种情况:一,陈述让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是真的;二,陈述是基于权威专家之意见做出,而董事有足够理由相信该专家之资质,或者是基于公共官方文件而做出。这与现代有关董事勤勉责任的商业判断准则已经非常接近。

合股公司演变发展为现代公司历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经过长时期的通过合同来限制股东责任的努力,和一系列的政治辩论之后,英国最终于1855年8月14日颁布了有限责任法案。该法案对公司如何获得有限责任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有有限责任字样,公司章程中要有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并且该章程要有25个或以上的股东签字,这些股东的持股数量要达到股份总额的四分之三。对于已存在公司要想从无限责任转为有限责任,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持股价值和人数均达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同意,还要由公司出资请公司主管部门(贸易委员会,贸工部)对公司进行审计,结果为资产大于负债才行。

由于人们对于有限责任会打开公司欺诈之门的担忧,1855年法案要求享有有限责任的公司至少要有25个以上的股东。1856年公司法做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能少于7人的限定,“如果股东人数减少到7人以下,并且公司在这之后经营超过6个月,有限责任之特权即会丧失,余下股东要对公司在这6个月之后经营中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现代公司法的历史渊源》第129页)。不过1857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案,又废除了股东人数大于7人才可以注册的规定。

篇5:汉字笔顺基本规则

1.横竖交叉的笔画要先横后竖,如:

十、土、干、士等;

2.有撇有捺的字要先撇后捺,如:人、八、入、木、文、会等;

3.上下结构及上中下结构的字,则从上到下写,如:声、怎、菜、害、蓝、茎等;4.左右结构及左中右结构的字,则从左到右,如:什、阳、都、柳、树、脚等;5.不封口的字,先外后里,如:月、同、向、周、问等;

6.全包围的字,按从外到里后封口的笔顺规则写,如:日、目、田、回、园、团等;

7.两边笔画对称的挟中结构字,按先中间,后两边的笔顺写,如办(力办)、小(小)、水(水)、永(永)、承(承);

8.左上半包围结构的字,按从外到里笔顺写,如:原(厂原)、庄(广庄)、尾(尸尾)、扁(户扁)、病(疒病)、虎(虎)。

9.走之儿,建之儿部首的字,按先里后外的顺序写,如:进(井进)、延(延);

10.左三包的字,从上到下写,最后一笔是竖折,如:医(医)、巨(巨)、臣(臣);11.底下无挡笔的竖笔最后写,如:干(二干)、羊(兰羊)、半(半)。其它如午、牛、平、丰、年、中、串等字也然。上述这些笔顺规则是最基本的,更多的字,由于笔画多、部件多,则常常是几种规则交替使用,如热、燕、葵、帮、喝等字,都必须用以上多种笔顺规则去写完。另外,点是汉字中使用频率很多的一种笔画。它在汉字的书写中,是先点还是后点,是有规律可循的。1.在同一边排列着的几个点,按从上到下,或从左到右的顺序点,如江、兴、羔、脸、举、墨等字;

2.在顶上或左上角的点,先点。如“广、方、立、主、完(点在顶上),头、为、斗、冰、米、火、问(点在左上角)等字;

3.下面情形的点笔,最后点,如:

①在右上角有点的如:术、书、发等;

②在右下角有点的如:云、虫、贝等;

③底下有点的如:专、低、冬、尽等;

篇6:1围棋的基本规则

教学目标:

1激发幼儿学习围棋的兴趣。2掌握围棋的基本规则。教学要点:

1围棋是由一盒白棋、一盒黑棋和一副棋盘组成的; 2围棋是两个人玩的游戏;

3黑棋先下,黑子和白子交替下子(如黑,白,黑,白;依次进行);

4棋子要下在棋盘的交叉点上; 5棋子下在棋盘上就不能再移动。关键词:

黑棋先下、子要下在交叉点、不能再移动 课程设计:

棋盘就像是农民伯伯的田地,农民伯伯在走路时候,走在哪里才是走得最稳的呢?(引导小朋友作答)答案是走在交叉点上。(让小朋友理解子可以下在什么地方,不可以下在什么地方,引入围棋的基本规则)谁占领的土地越多,谁就更加强大,所以呢,我们在下棋的时候要想方法占领更多的土地。

课程开始

用形象生动的语言简单的讲述赤壁之战的故事,活跃气氛的同时要注意维持课堂纪律,和小朋友说只有遵守纪律的小朋友才能成为一名好的将军。小朋友你们想要成为一名好将军吗?围棋能把我们每一个小朋友都变成一名过关斩将的将军,在棋盘的战场上,你可以带着属于你的士兵打败敌人,攻城掠地,最后成为打败天下无敌手的大将军。

课堂教案: 1讲解课本第3页:讲解围棋的基本规则。2讲解课本第4页的内容: 1)认识19路和13路棋盘和的构成;2)对局时,执黑先走。双方替下子,直至终局;3)认识星位与天元。课堂练习: 现在,老师要看一下哪个小朋友最聪明,最有潜质成为一名厉害的大将军?最厉害的那一位小朋友老师会有重重的奖励噢!(引出课堂练习)。

1棋盘上的棋子下的地方对吗?

2请小朋友把棋盘上下在错误位置的棋子圈起来.小朋友上去做练习的时候要注意管好下面小朋友的纪律,哪个小朋友表现的最好的就请他上来做题,并且加以标榜表扬。

篇7: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后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原则、指导思想]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3条 [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4条 [市场秩序]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5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核定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

第6条 [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7条 [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8条 [发电企业权责]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第9条 [电力用户权责]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0条 [售电公司权责]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七)售电合同期满后,用户拥有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八)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政府要求和调度指令协助安排用电。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1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权责]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其供电运营权范围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义务等。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四)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拥有配电网资产绝对控股权且具备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公司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12条 [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催缴电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基数电量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3条 [电力交易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二)编制交易计划。

(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五)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八)配合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4条 [电力调度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计划的执行。(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一节 准入和退出条件

第15条 [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第16条 [准入程序]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进入广东省公布的目录,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和备案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17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广东省内发电企业市场准入:

(一)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仅开展基数电量合同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可直接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二)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

(三)省外以“点对网”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进入发电企业目录后,视同广东省内电厂(机组)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

第18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市场准入:(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第19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一)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二)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业务。(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

(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五)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售电企业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

第20条 [自愿退出]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电力用户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符合退出条件的,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21条 [强制退出]市场主体由于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将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5年之内不得再进入市场。

第22条 [退出要求]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通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电力用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3年内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否则对其用电价格给予一定的惩罚。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节 市场注册管理

第23条 [注册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24条 [市场注册]符合准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25条 [注册变更]市场主体注册变更,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26条 [市场注销]自愿和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目录中删除,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注册条件或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直接向电力交易机构下达通知,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抄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也可直接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取消注册资格,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第四章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第27条 [市场用户分类管理]市场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

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

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第28条 [电力大用户交易要求]现阶段,电力大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

(一)与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二)全部电量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第29条 [一般用户交易要求]一般用户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第30条 [售电公司要求]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集中竞争交易。第31条 [省内发电机组分类和要求]省内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机组分为A类机组和B类机组。其中,A类机组是指暂未获得与用户侧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只拥有基数电量;B类机组指获得与用户侧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可同时拥有基数电量和市场电量。

发电企业初期以电厂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不同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应分电压等级参与市场交易;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同一电压等级但不同并网点接入电网的,应分并网点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的,可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发布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最小单元要求。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发电企业适时转变为以机组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第32条 [省间交易要求]按照“计划+市场”模式加快完善省间市场化交易机制。现阶段,政府间框架协议外的省间送电,主要通过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方式进行。

加快推动广东电力市场建立分时电价机制以及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机制。较为完善的市场机制基本具备后,积极吸纳省外发、用电等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广东电力市场双边协商交易和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等市场交易。

第五章 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33条 [交易周期]现阶段主要以和月度为周期开展电能量交易(含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适时启动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

第34条 [交易方式]电能量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争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采取双向报价的形式,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市场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第六章 价格机制

第35条 [基本原则]交易中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36条 [输配电价]输配电价核定前,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相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7条 [用户侧电价计算]输配电价核定前,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按照广东省政府确定的电网环节输配电价暂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具体如下:

(一)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大用户购电的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为该大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二)适用于单一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为该大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三)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大用户,交易价差不随峰谷电价浮动。

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参照执行。

第38条 [交易限价]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争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交易价差设臵上限,电力供应严重过剩时可对报价或成交交易价差设臵下限。

第七章 基数电量 第一节 基数电量确定

第39条 [供需预测]每年年底,预测次年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预测总发用电量,测算西电东送计划、省级政府协议电量,根据用户放开程度测算市场需求电量,测算省内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

第40条 [优先发电安排]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优先发电量:优先安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充分安排保障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需要的电量;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全部发电量;兼顾资源条件、系统需要,合理安排水电发电;兼顾调峰需要,合理安排核电发电;合理安排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适当增加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机组发电量;适当增加实施碳捕集(CCUS)示范项目发电量。

第41条 [基数电量安排]基数电量总规模应不低于优先发电电量规模,并按节能低碳发电调度原则安排。结合全年逐月的非市场用户需求预测、机组检修、来水预测、燃料供应等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签订的双边协商交易分月计划,确定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分月计划。

其中,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需求、局部网络约束机组的发电需求可根据发用电计划放开程度,在基数电量安排时适当考虑。

第42条 [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年底前确定下一发电组合方案。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据此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

第43条 [特殊情况]基数电量如果在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开始后仍未分配,电力调度机构参照第一季度的发电组合方案执行。

第二节 月度基数电量计划编制

第44条 [A类机组月度基数电量计划编制]对于A类机组,电力调度机构以基数电量计划为目标,综合考虑以资源定电、输变电及发电设备检修变化等因素,合理编制各月份基数电量计划。

第45条 [B类机组月度基数电量计划编制]对于B类机组,电力调度机构以基数电量计划为目标,以后续负荷率为依据,结合非市场用户的需求变化、输变电及发电设备检修变化等因素,合理编制各月份基数电量计划,确保基数电量计划规模与非市场用电需求相匹配。

第46条 [月度基数电量计划发布]电力调度机构编制月度基数电量计划,作为合同转让交易以及基数电量结算依据,同月度交易计划一并发布。

第八章 电力批发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47条 [交易品种]现阶段,交易品种包括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48条 [交易时序]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签订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含及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

第49条 [月度交易时序]在月度基数电量计划和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基础上,首先组织月度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然后开展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第二节 双边协商交易

第50条 [总体要求]参加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准入的发电企业、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双边协商交易应在年底前完成。

签订的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应包括总量及各月份分解电量、交易价差等。

第51条 [信息发布]每年10月下旬,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应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等方式发布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二)次年参与市场用户总需求及分月需求预测;(三)次年关键输电通道网络约束情况;(四)次年西电东送协议电量需求预测;(五)次年全省煤机平均发电煤耗、各机组发电煤耗;(六)次年发电企业可参与(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小时数上限。

第52条 [(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小时数上限]发电企业(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小时数上限计算公示:

(月度)平均双边协商交易小时数=已注册市场用户(月度)需求预测/B类机组总装机容量

燃煤发电企业可参与(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小时数上限=(月度)平均双边协商交易小时数×[k0-k1×(发电企业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 B类中的其他类型发电企业参照煤耗最低的燃煤发电企业确定双边协商交易小时数上限。

k0、k1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能源监管机构发布。

第53条 [交易意向提交] 每年11月底前,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交易意向并签署书面协议,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54条 [交易校核]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用户历史用电数据,对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签订的双边协商交易合同进行交易校核,并在12月份前3个工作日内汇总交易意向协议,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55条 [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分月计划以及双边协商交易分月计划一并进行安全校核,给出安全运行风险提示,包括局部送出受限情况、顶峰发电需求以及煤机运行负荷率建议等。

第56条 [合同签订]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经安全校核后的双边协商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交易确认完成后,自动生成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及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

第三节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57条 [开市时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先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组织。

第58条 [交易标的和参与主体]现阶段,在发电企业之间开展基数电量和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转让交易,允许西南富余水电机组作为受让方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第59条 [交易要求]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须符合节能减排原则,原则上只允许煤耗高的机组转让给煤耗低的机组。机组排序按照政府公布的节能发电调度机组序位确定。

(二)电网运行约束机组合同电量、热电联产机组合同电量、调峰调频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原则上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开展。第60条 [出让方交易申报]出让方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交易标的,包括:拟出让电量、出让价格。其中,拟出让电量不超过月度基数电量和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之和,出让价格指出让方支付给受让方的补偿价格。拟出让的基数电量、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按相同的出让价格分开申报。

电力调度机构对出让方申报的拟出让电量进行校核并确认。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出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出让电量等信息。

第61条 [受让方交易申报]受让方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拟受让电量、受让价格。

电力调度机构对受让方申报的拟受让电量进行校核并确认。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受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受让电量等信息。

第62条 [交易撮合]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撮合:

(一)出让方按照出让价格排序,价高者优先。价格相同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按煤耗高的机组优先于煤耗低的机组排序。

(二)受让方按照申报的受让价格排序,价低者优先。价格相同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西南富余水电优先,省内煤耗低的机组优先于煤耗高的机组。

西南富余水电申报的受让价格应包含本省内以及省间输电价格、网损电价。

(三)将出让方申报价格、受让方申报价格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差对。价差对=出让价格-受让价格 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

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按照价差对大者优先撮合的原则进行交易。价差对相同时,出(受)让方机组能耗高(低)者优先成交;出(受)让方机组能耗相同的,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四)受让方机组煤耗应低于出让方机组煤耗。(五)按照以上原则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并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63条 [结算价格]合同转让电量结算价格等于每个有效匹配对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申报价格的平均值。

第64条 [安全校核]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形成的无约束交易结果一并进行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如发生输电阻塞,优先调整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结果。

第四节 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第65条 [开市时间]原则上在每月的25日前组织开展次月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第66条 [交易预通知发布]电力交易机构在不迟于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月度集中竞争市场交易预通知,包括交易的开市时间、交易主体范围等信息。

第67条 [电力大用户申报交易需求]电力大用户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用电需求、次月需求增量。

次月需求增量=次月用电需求–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 若单个电力大用户次月用电需求大于其次月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则差额部分为其月度集中竞争市场需求增量。若其用电需求小于或等于次月协商交易计划,则其月度集中竞争市场需求增量为0。

第68条 [售电公司申报交易需求]售电公司参照电力大用户,申报所代理全部用户的次月用电需求。

第69条 [发电企业申报物理执行的协商交易电量]发电企业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选择物理执行的协商交易电量,不得超过月度协商交易总量,则剩余的协商交易电量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优化。初期,发电企业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默认为物理执行,条件成熟时可选择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优化。

第70条 [发电企业集中竞争申报电量上限]发电企业集中竞争申报电量上限按以下步骤确定:

(一)按照双边协商交易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供需比一致的原则确定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的上限,减去选择物理执行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后,得到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

月度市场平均小时数 = 月度市场用户总用电需求/B类机组总装机容量

燃煤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上限=燃煤发电企业装机容量×月度市场交易平均小时数×[k0-k1×(发电企业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 B类中的其他类型发电企业参照煤耗最低的燃煤发电企业确定市场电量上限。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争申报电量上限 = 月度市场电量上限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含双边协商交易合同转让电量)申报电量超出第七十条确定的上限时,发电企业需对其预测准确性负责,预测偏差需接受考核。申报电量不超过第七十条确定的上限时,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对于受电网运行约束的必开机组,必开电量对应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按以下公式计算:

必开电量对应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 = 电力调度机构事前发布的安全约束必开电量需求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含双边协商交易合同转让电量)。

若必开电量对应的申报电量上限超出第七十条确定的上限,则按本款公式确定其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若低于第七十条确定的上限,则按第七十条确定其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

第72条 [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日的1个工作日前,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分批次发布次月集中竞争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市场用户总需求、双边协商交易总电量、集中竞争交易电量总需求。

(二)次月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含合同转让交易无约束交易结果)、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含合同转让交易无约束交易结果)。

(三)次月关键输电通道输电能力。

(四)次月机组运行约束情况,包括必开机组(或机组群)及其电量下限,送出受限机组(或机组群)及其电量上限,受限断面的具体信息以及受影响的机组。

(五)次月发电企业参与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六)机组运行负荷率上限。

第73条 [发电企业申报原则]拥有基数电量且市场电量未超过上限的发电企业,都应参与集中竞争交易。发电企业持留发电能力、不参与集中竞争交易的,应主动向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说明具体原因。鼓励发电企业在充分考虑综合成本与合理收益预期的基础上,申报集中竞争交易价格。

第74条 [双边协商交易排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默认按照最高价格纳入需求曲线排序并保证出清。若申报的次月用电需求小于月度协商交易电量,按申报的次月用电需求参与排序。

发电企业选择物理执行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默认按照最低价格纳入供给曲线排序并保证出清。

第75条 [集中竞争交易申报]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大用户均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交易电量、交易价差,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售电方(发电企业)和购电方(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双向报价、报量。发电企业申报与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价差,电力大用户与售电企业申报与目录电价中电量电价的价差,电价下浮为负,电价上浮为正。现阶段,申报价差应小于或等于0。

交易电量维持三段式申报方式不变,售电方各段累计不超过可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购电方各段累计应等于申报的次月需求增量。售电方和购电方各段申报电量应占其申报电量一定比例。

第76条 [集中竞争交易排序]售电方各段申报电量按价格升序纳入供给曲线排序,购电方各段申报电量按价格降序纳入需求曲线排序。按第七十一条中公式计算的“热电联产机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必开电量对应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按照最低价格纳入供给曲线排序。必开机组超出必开电量之外的申报电量,按常规机组参与供给曲线排序。

第77条 [出清程序]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出清程序:(一)将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配对,形成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 = 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 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可以成交,价差对大的优先成交。

(二)售电方申报价差相同时,机组能耗低者优先成交;机组能耗相同的,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三)所有成交的价差对中,最后一个成交的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为统一出清价差。

(四)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五)鼓励市场份额大的发电企业多签订双边协商交易合同。B类机组中装机容量排名前3位的发电集团,各集团月度集中竞争市场申报电量份额超过其装机份额时,其所属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不作为统一出清价差计算依据。从已成交的价差对中选择最靠近边际机组的其他发电企业,以其申报价差计算统一出清价差。(六)按照以上原则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七)无约束交易结果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经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果一并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因安全校核需要调整无约束交易结果的,按以上原则重新形成交易结果。

第78条 [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无约束交易结果,并同时送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反馈给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作为售电方和购电方结算依据,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九章 电力零售交易

第79条 [合同签订]电网公司、售电公司和用户(包括电力大用户、一般用户)签订三方售电合同,售电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在电网公司营销系统中户号、计量表计编号及对应的用电性质,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

售电公司与用户单独约定售电套餐等商务条款,作为售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单独送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电力交易机构以售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作为售电公司、用户结算依据。

第80条 [用户变更售电公司] 用户变更售电公司包括用户与售电公司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一)用户与售电公司建立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2.申请用户与其他用户不存在转供用电关系;3.申请用户已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4.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5.双方在电力交易机构确认交易关系后,视为双方约定的交易电量及价格等协议条款生效,并履约交易。

(二)用户与售电公司变更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2.申请用户拟转至的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3.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4.申请用户已与新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三)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2.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

第81条 [计量、抄表] 电网公司统一负责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用户的计量装臵安装、运行和维护,计量资产管理及计量装臵的装、拆、移、换、检定检测按现行的法规、制度执行。用户抄表段的设臵,应统筹考虑抄表周期、抄表例日、地理位臵和线损管理等因素,按管理单位和售电公司分别设臵与管理。

第82条 [结算]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结算和开票,政府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按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一节 安全校核

第83条 [安全校核责任主体]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所有电力交易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生效。电力调度机构应明确校核标准,按时反馈校核结果,并说明调整原因。

第84条 [电网运行信息披露]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负荷预测、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85条 [安全校核时限]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若规定时间内市场交易计划未能通过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系统运行要求按时编制并下达发电调度计划。

第二节 月度总发电计划形成与执行

第86条 [月度发电计划执行编制]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合同月度电量分解计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编制发电企业的月度总发电计划,包括基数电量和各类市场交易电量。

第87条 [月度发电计划执行原则]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根据月度总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

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发电调度执行规则,包括发电计划分解、编制及调整等相关内容,经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发电企业对月度总发电计划进度偏差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公布相关信息。

第88条 [紧急情况处理]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照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及时披露事故情况及计划调整原因;影响较大的,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章 偏差电量处理

第89条 [A类机组执行偏差处理]对于A类机组,月度基数电量执行偏差可在年内滚动调整。

第90条 [B类机组执行偏差处理]对于B类机组,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按照月度总发电计划实施发电调度,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按照约定价格结算。结算顺序上,基数电量先于市场电量。

第91条 [事后偏差结算价格形成]根据发电企业申报的月度价差,计算得出各发电企业申报价差对应的绝对价格,分别按照20%比例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格,剩余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计为事后偏差结算价格,由电力交易机构封存。事后偏差电量结算价格不超过广东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含环保电价)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之和。

第92条 [用户侧执行偏差处理]对于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

第十二章 辅助服务

第93条 [辅助服务分类]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参与提供辅助服务。

第94条 [辅助服务补偿方式]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考虑辅助服务效果,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电力大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

第95条 [提供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承担主体。电网企业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调峰、自动发电控制、备用等服务总需求量,各主体通过竞价的方式提供辅助服务。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较多的地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统一购买系统所需的无功和黑启动服务。

第96条 [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电力用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需满足各类辅助服务的技术要求,并与发电企业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电力用户辅助服务费用随用户电费一并结算。

第97条[执行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市场启动前,按南方区域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一节 计量和抄表

第98条 [计量位臵]电网企业应根据市场运行需要,根据《电能计量装臵技术管理规程》等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为市场主体安装计量装臵;计量装臵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臵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如有异议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99条 [计量装臵]发电侧:原则上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用户侧:同一计量点安装一具符合技术要求的电能计量设备,对专变客户计量点可按照一套主表一套负荷管理终端的方式配臵。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可以参照负荷管理终端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100条 [计量数据]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101条 [抄表责任]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臵记录电量,并提交给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结算依据。

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相关的电能计量数据。第102条 [辅助服务计量]辅助服务通过能量管理系统、电力需求侧系统等计量,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结算要求统计辅助服务提供和使用情况。

第二节 结算和电费

第103条 [结算依据]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第104条 [电费结算]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

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第105条[发电侧结算]A类机组:实际上网电量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结算。

B类机组结算顺序:(一)月度基数电量结算。

1.计算B类机组总基数电量。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实际用电量计为总市场电量。B类机组总上网电量与总市场电量的差值计为B类机组实际总基数电量。

2.计算各发电企业月度基数结算电量。根据B类机组实际总基数电量与第四十六条确定的月度总基数电量计划的比值,同比例调整各发电企业月度基数电量计划(含基数合同转让电量),得到各发电企业基数结算电量,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结算。

(二)月度市场电量结算。

1.结算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含双边协商交易合同转让电量),按各自双边协商交易价差与政府核定上网电价之和结算。

2.结算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与政府核定上网电价之和结算。

3.根据总市场电量与各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之和的比值,同比例调整各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得到各发电企业市场结算电量。

各发电企业市场结算电量减去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的差值部分,按照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与政府核定上网电价之和结算。

(三)月度偏差电量结算。

根据以下各项计算发电企业偏差电费:

1.当发电企业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大于月度基数结算电量与月度市场结算电量之和时,按第九十一条事后偏差结算价格结算正偏差电量费用,为发电企业收入项。

2.当发电企业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小于月度基数结算电量与月度市场结算电量之和时,按第九十一条事后偏差电量结算价格结算负偏差电量费用,为发电企业支出项。

3.特殊情况处理:

(1)由于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全厂等效非计划停运超过3天的,产生的负偏差电量按照事后偏差结算价格与2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之和进行结算[a1]。

(2)对于按照第七十一条确定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

报电量上限的热电联产机组,实际运行中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实施调度。若其申报的“以热定电”电量需求大于实际上网电量,超过实际上网电量3%的预测偏差部分,按2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的绝对值进行考核。

(四)上述第一至第三款结算费用之和为发电企业净收入,其中第三款特殊情况下产生的考核费用计为发电侧市场收益。

第106条 [大用户结算]非市场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电力大用户的结算顺序如下:

(一)根据月度实际用电量以及对应的目录电量价格计算用户电费支出。

(二)根据以下各项计算电力大用户价差电费,其中负值为收入项,正值为支出项:

1.所有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按各自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价差结算。

2.电力大用户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后形成的月度总市场电量包括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和集中竞争电量。

当总市场电量大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时,总市场电量减去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后的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结算;当总市场电量小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时,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减去总市场电量后的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的绝对值结算。

3.电力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与月度总市场电量的偏差,按以下方式结算。

(1)正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结算。

(2)负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的2倍结算。

(3)偏差电量结算所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补偿机组发电进度偏差。

(四)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结算费用之和为电力大用户净支出。

第107条 [售电公司结算]售电公司按照以下程序结算电费:

(一)与售电公司签订售电合同的用户,其实际用电量之和为售电公司的实际用电量。售电公司参照电力大用户结算其参与批发市场的价差电费。

(二)分别按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约定的商务套餐以及用户实际用电量,计算售电公司参与零售市场的价差电费,其中负值为支出项。

(三)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结算费用之和为售电公司的净收益。

第108条 [市场收益处理]第一百〇五条产生的发电侧收益和第一百〇六条、第一百〇七条产生的用户侧收益计为

市场收益,用于辅助服务补偿。

第109条 [结算争议]市场主体在收到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第110条 [信息分类]按照信息属性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111条 [信息披露责任]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112条 [信息披露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电力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35 门户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门户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门户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113条 [信息答疑]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114条 [信息保密]市场主体的申报价格、双边交易的成交价格、已经签订合同内容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市场主体可以按时获得其私有数据信息,并保证私有数据信息在保密期限(3年)内的保密性。

因信息泄露造成的市场波动和市场主体损失的,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115条 [信息披露监管]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章 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116条 [争议内容]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117条 [争议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具体方式有协商、申请调解或裁决、仲裁、司法诉讼。

第118条 [违规行为]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会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查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二)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四)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六)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119条 [违规处罚]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120条 [交易实施细则]广东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本规则拟订实施细则,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会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121条 [解释]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原有广东省电力交易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篇8:财政部发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务规则》明确,此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财务规则》规定,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但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规则》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2002 年9 月27 日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其解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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