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互助协会章程

关键词: 章程 互助

第一篇:养老服务互助协会章程

北京银行京卡互助服务卡章程

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并向北京市的工会会员提供相关服务,规范本行与有关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本章程。办理北京银行借记卡业务的北京银行分支机构、与北京银行借记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卡互助服务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互助服务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京卡是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银行卡的通称;京卡互助服务卡是其中的一个借记卡品种,是依据本行与北京市总工会的合作关系而面向北京市的工会会员发行的银行卡。

第三条 凡承认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北京市工会会员所在单位、所在工会或其上级工会,均可代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工会会员,到本行在北京地区的营业机构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申办时须遵循本章程以及本行、北京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须在工会会员自愿申办的基础上,由会员所在的工会或其上级工会(以下统称“代办单位”)统一代为办理,原则上本行不接受工会会员个人直接提出的办理申请。代办单位在办理前应向会员出示本章程或提示会员在本行官方网站等可靠渠道查阅本章程,在会员充分理解并同意本章程后,方可为会员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会员不愿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或者对本章程的内容尚存疑问或异议的,代办单位不得为会员申办。

第五条 会员(申请人)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时,应使用实名,并通过代办单位或代办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本行、北京市总工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并确认其提出申请即表明其已授权代办单位及其指定经办人代理申请人本人开立京卡互助服务卡、签署开户申请书等开户法律文件、代为领取卡片和密码函。代办单位和经办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会会员身份、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上述资料信息以及代办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均属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

第六条 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经办人、代办单位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经办人、代办单位、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代办单位应指派经办人在本行要求的期限内到本行指定营业网点领取卡片和密码函,逾期不领取的,本行有权视为代办单位和申请人中止或撤销了办卡申请,并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代办单位应尽快将领取到的银行卡、密码函交付给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签收时必须检查银行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银行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慎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卡片后,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终端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交易密码,并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该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九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属于个人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外币储蓄帐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等京卡借记卡标准功能,并具有外币储蓄功能。卡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京卡互助服务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等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互助服务卡,可使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进行交易时,须遵守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设备吞卡的应在吞卡日起七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等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特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布施行的为准。

第十三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和账户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仅可将卡片和账户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守本行有关借记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管理规定、中国法令以及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对于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本行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或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的相关调查。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更换、挂失卡片以及开立账户、撤销账户、使用账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业务规定并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本行可自行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费用。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到期失效、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密码或本行核发的数字证书等本行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数字证书等数据电文信息处理交易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卡片、卡号、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在本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及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京卡互助服务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第十九条 为便于工会进行会员管理等目的,北京市总工会、持卡人所在工会及其上级工会有权从本行获得持卡人的姓名、京卡互助服务卡卡号以及所在单位名称,但本行不会因此向有关工会提供持卡人个人的账户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情况。无须持卡人另行授权,上述有关工会即可向持卡人的京卡互助服务卡账户发放互助保险金、福利金等款项,并可在向本行提供有关会费收取标准的书面说明后委托本行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纳的会费,持卡人同意本行按有关工会的要求办理代发代扣;若代发代扣款项有误,由工会与持卡人解决,本行不承担责任(但因本行过错引起的代发代扣错误则由本行负责纠正)。

第二十条 北京市总工会等工会组织或其合作单位、北京银行或其合作单位可以为京卡互助服务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和便利,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与具体服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丧失会员身份或其他原因不能享有工会(或其合作单位)提供的或者本行(或其合作单位)针对在册会员(或特定会员)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互助服务卡的一切事宜适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9年8月1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第二篇:互助养老院简介模版(定稿)

XX县XX镇XX社区互助养老院情况简介

XX镇XX社区有居民700多户,2100人,60岁以上老年人450人,占人口总数的21.4%,其中独居、空巢高龄老年人69 人。为解决农村独居、空巢、高龄老年人的养老难问题,实现“贫有所居、老有所养”的养老服务工作目标,XX社区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下,于2013年高标准规划建设了互助养老院1处。

XX镇XX社区互助养老院总投资240万元,新建楼房3栋,建筑面积3648平方米,设有养老床位152张,平均每个房间居住面积48平方米。房屋设计充分考虑釆光、取暖、抗震和居住习惯等因素,配有卫生间、储藏室,并统一安装了有线电视、太阳能热水器、自来水等配套设施。社区内还规划设计了管理室、 医疗室、活动室、文化图书室等,安装了老年人健身器材,满足老年人日常之需,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目前,XX社区互助养老院已基本建设完毕,正准备投入使用。互助养老院投入使用后,将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的场所,真正解决老年人的社会养老问题,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更好的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篇:青岛市首创互助式养老模式

今年起,我市提高了养老扶持补贴标准,并且实行税费减免、保障土地供应等方面政策扶持,加快建设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计划到“十二五”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和50%的农村社区,城乡养老床位达到5万张。

老人数高出全国平均水平

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32.7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6个百分点,到2015年,预计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160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9.3%,而80岁以上老年人21万多人,失能的18万人左右。

首创互助式养老模式

如何解决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是困扰子女的一块心病,更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十一五”期间,全市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在城区建立了市、区、街、居四级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市内四区建立的392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娱乐室,承担着日间照料和支持居家养老两大功能,面向全社会老人提供有偿、低偿和无偿服务。

创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为独居、困难、空巢老人送奶、送报、送爱心、送家政、送午餐、送保险的“六送”服务。

除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机构养老“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外,青岛市充分把握区域特点,首创了特有的家庭互助式养老。市财政每月为每个互助点发放运营补贴100元,区财政统一配备棋牌等娱乐设施。目前,青岛市已建立养老互助点2110处,参与老人达1万多名,有效解决了老城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不足的难题。 加强养老设施建设 今年民政部门将继续加强养老设施建设,落实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等级管理办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政策。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城乡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从市内三区向其他区市扩展,为半自理和不自理老年人提供送时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购买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家政维修等服务或给予服务补贴。(记者 吴帅

互助养老是一种全新的养老模式,作为社区养老的补充,互助养老更强调普通居民间相互的帮扶与慰藉。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肥乡县探索出“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新模式,较好解决了老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活动等需求问题,既体现传统居家养老习俗,又促进了家庭和睦。该模式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村级主办”就是由村委会利用集体资金、闲置房产或租用农户闲置房产设施,村集体量力而行地承担水、电、暖等日常运转费用。“互助服务”就是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入住,衣、食、医由本人和子女保障。

院内老人年轻的照顾年老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弱的,互相帮助、互相服务,共同生活。

“群众参与”就是由村集体组织、动员和鼓励村民、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特别是外出经商“成功人士”回报乡亲,为互助幸福院提供经济支持或服务。

“政府支持”就是由各级政府从政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覆盖率达到40%以上”,这个目标作为2012年全省“十件惠民利民实事”之一,写进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农村“互助幸福院”是农村基层群众根据自身需要创造的互助养老方式,符合农村实际,已建成农村互助幸福院11454所,占全省农村总数的22%。

互助式养老调查:低成本提升幸福感

http:// 2012年04月20日11:15 半月谈

“离家不离村,离亲不离情;养老在乡村,享乐家门口。”河北省在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的原则下,对村集体闲置学校、民房以及废旧厂房和文化大院等进行改造,建成幸福院,探索出一条低成本的互助式养老之路,受到民政部的肯定。

有儿有女也“空巢”,日子越过越心慌

“子女们出去打工有时候整年也难见一面,日子越过越心慌,闲下来时更觉得不踏实。”半月谈记者近日在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采访,77岁的张氏老人说,她老伴去世早,有两儿一女,家庭条件还不错。两个儿子常年开车拉货搞运输,女儿搞大棚种植,平时都忙得很,偶尔来送点东西,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她独自待在家里。

据肥乡县民政局局长李抬一介绍,当前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问题基本解决了,但有儿有女的老年人面临养老困惑,特别是单身独居老人。“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农村老人都不同程度患有老年疾病和慢性病,由于子女不在身边,老人犯病后救治和护理都不及时,普遍是小病拖、大病扛。有位老人晚上发病,熬到天亮才自己艰难地到村卫生所求助;甚至有个别老人在家里去世几天后才被发现。”李抬一告诉半月谈记者,当前多数农村老人经济上不存在问题,关键是生活圈子小,交流沟通少,疾病等突发情况更不好解决。

河北省民政厅厅长古怀璞对半月谈记者介绍,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河北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934.2万,65%生活在农村。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空巢老人不断增加,养老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前农村的养老机构、服务设施远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要,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需求压力业已凸显。

低成本“抱团养老”,让老人就地享福

温暖的阳光下,20多个老人悠闲地生活着,有的在打麻将下棋,有的摸起老式纸牌,有的闭着眼睛晒太阳……半月谈记者在肥乡县前屯村互助幸福院看到,院里设有健身器材,院北一排平房是集体宿舍,里面有电视、影碟机、电话等;院东侧是厨房和餐厅,配备了锅灶、天然气等;院南有一小片地供老人们种菜

前屯村是河北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最早的村。村支部书记蔡清洋告诉记者:“针对农村养老特别是单身老人问题,我们曾参观过一些养老院,但是投资太大,不符合农村实际。大部分老人也不愿选择养老院,他们觉得在家养老天经地义,到外面养老丢人,怕孩子担上不孝的罪名。但现实是老人大都没办法和子女住在一起,传统的家庭式养老无法满足需要,互助幸福院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2007年8月,村里把废旧小学房屋用少量投资装修了一下,新建厨房、餐厅和储藏室,安装上空调、电扇,创办起互助幸福院。村里成立了管理办公室,制定老人入住条件和程序,即年满70岁、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的单身老人,经儿女申请、本人同意,与村里签订协议后即可入住,其他老人由本人申请,村两委研究批准后入住。“来这里的老人自带米面油就可以了,每位老人每月花销折合人民币不过二三十块钱,经济实惠,一下子吸引了许多老人前来。”蔡清洋说。

在曲周县安寨镇东屯村互助幸福院采访时,刘春芳老人告诉记者:“住这儿比在家里还要强,有说有笑又热闹,少给孩子找麻烦,在这儿俺心里舒畅。”肥乡县前屯村69岁的尤新太是互助幸福院的义务副院长。他告诉记者:“在这里当院长要比别人干得更多,我自己不仅当电工、维修工,还教大家扭秧歌、吹唢呐、敲锣鼓,不仅高兴,也活动了身体。”

住在互助幸福院里的老人,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得到救助。一天夜里,东屯村互助幸福院里的吴付琴老人突然呕吐不止,幸亏其他老人及时相助,才得以救治。

“互助式养老”模式被推广

肥乡县委书记宋仁堂告诉半月谈记者:“这种农村养老模式离家不离村、„抱团养老‟,体现了传统居家养老习俗,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同时,参加互助养老的老人语言相通、习俗相近,大家每日里闲谈聊天、下棋打牌,其乐融融。”

“互助幸福院不是把老人像敬老院一样集中起来奉养,而是相对来去自由,可以说是对居家养老的一种延伸。”大名县委书记边飞说。

目前,河北省开始大面积推广“互助式养老”模式,每个养老院给予适度补贴,并在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等方面下工夫:一是签订协议,老人、子女和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二是选好院长,把那些有责任心、有威望、肯吃苦、能奉献的人选为院长;三是相继健全院长职责、院民守则、伙管食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已建成农村互助幸福院11454所,占全省农村总数的22%,解决了10余万名留守老人的难题,使他们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据河北省老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不断探索实践,目前河北省农村互助养老已经形成了福利型、补贴型、互助型、慈善型4种模式。

福利型就是富裕村解决全部建院和入住费用;补贴型就是村集体建院,为入住老人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互助型也称为自助型模式,就是村集体建院,由老人或子女负担日常生活费用;慈善型就是由社会人士捐赠建院,并提供日常管理服务费用。

同时,幸福院还成为老人开心、子女放心、政府省心的老年活动中心,也是全村男女老幼喜欢汇聚的场所。它为农村子女外出安心就业创造了条件。(《半月谈内部版》2012年第4期,记者 杨守勇 齐雷杰)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模式,让老年人不离家不离村,幸福享受晚年生活。

日前,记者在郎君镇程谢村“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活动中心看到,活动室里聚集了不少老人,她们有的打牌,有的阅览书籍,有的在活动健身广场锻炼身体,一派和谐温馨的景象。

同期声:郎君镇程谢村村民 杨桂芳

这个活动中心办的蛮好,我们老年人在一起打哈牌,跳哈舞,我们老人不感到寂寞。

据了解,郎君镇程谢村有60岁以上老人217人。针对农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的问题,程谢村在我市率先成立了互助式养老协会,创建了“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活动中心。

同期声:郎君镇程谢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李玉林

我们老年人的比例不小,大概占15%,我们经过慎重研究之后,先后投入50万元,建立了影视厅、棋牌室、农家书屋、健身场所等一些设施。让老年人聚在一起有个沟通,有共同语言。

活动中心设立的图书阅览室、棋牌室、影视厅等10个功能室,可满足农村老人情感交流、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需求。

为了不断提高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的整体水平,程谢村还将加大对老年人活动场所设施的投入,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同期声:郎君镇程谢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李玉林

下一步我们还准备逐步的提升,扩大这些功能,我们准备在硬件上进一步的完善,在服务方面要尽量做到周到,让老年人有一个安心休闲的娱乐场所和活动阵地。

面对老龄化日益严峻的形势,今年,我市将大力推广农村互助式养老新模式,让农村老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幸福安度晚年。

同期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股长 陈国才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关爱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我们根据省、孝感市民政局有关精神,积极开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工作,今年我们在去年程谢村示点的基础上,确定了杨岭镇祝村,潘集村,陈河镇梅岭村作为示范点,来全面推进农村互助式养老工作,力争农村互助式养老工作覆盖30%的行政村。

英国路透社5月19日文章,原题:中国农村老人照顾更老的老人

尽管还有两年就70岁了,张国胜(音)平时还要照顾一名81岁的村民,从洗衣服、送饭,到陪老人聊天,这已成为他的日常工作,直到有一天他需要同样的照顾为止。“住在这里比一个人住家里好,我们互相照顾,也有共同语言,”张国胜说,“我们在一起很快乐。”民政部预测,到2030年,每4名中国人中就有一人超过60岁。世界银行北京办事处专家王德文(音)表示,超过95%的中国农村老人还依靠传统的“儿孙养老”方式,但是随着年轻人甚至中年人到大城市打工,家人渐渐靠不住了,老年人只能互相帮助。也有人对这种养老模式发出质疑之声——“上了岁数的人身体自然不那么硬朗,让一个60多岁的人照顾90多岁的人,他们能行吗?他们自己是否足够强壮、是否接受过照顾患病老人的训练呢?”美国养老服务提供商“国际家庭”的经理布凯里这样认为。

面对布凯里的疑问,“互助养老”发起人蔡青阳解释说:“患有重病的老年人需要更无微不至的照顾,这里的养老方式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眼下这是老人们养老唯一可行的方法。政府和乡镇显然无法负担每一名老人的养老需求。”2008年,蔡青阳将几间闲置的砖房改建成“老人互助幸福院”,当时25位老人搬进11个房间,他们互相作伴、一起吃饭、一起做些力所能及的农活和家务。蔡青阳的创新养老模式得到政府的肯定,眼下已有超过12个省的农村效仿这种模式。

互助式养老模式构想

耕夫

老龄社会正大步向我们走来,养老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承载不起未来养老的重任,社会养老还未步入正轨。未来养老的重点并不是解决生活费的问题,而是解决失能老人的护理和临终关怀问题。

两年前,父亲摔倒送医院抢救,我们四兄弟轮流在医院守护半个月。我们这一代都只有一个孩子,那时我就想,我们老了生病的时候怎么办?看到同病房的护理人员(包括部分老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照料时,就谋生出一种想法,互助式养老应成为未来养老的主要方式。

一、互助式养老的初步设想 由政府提供基本的养老条件,包括基本的医疗和救理条件,老人们在一起集中生活,相互交流、相互娱乐、相互帮助和照顾,共同度过快乐的余生。子女们可不定期的去探望老人。

二、养老公寓建设

选址在交通方便、环境优美、安静的地方,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资修建,配备必要的生活、学习、医疗、健身与娱乐设施,把养老公寓建成老年乐园。

三、入住

采取老人与子女自愿的原则,与养老公寓签订协议后入住。

四、管理

1、养老公寓为公益类服务机构,由政府配备适当的医疗、护理和后勤人员,统一管理。医疗、护理、后勤人员的工资由政府发放。

2、生活费由老人或老人的子女按要求交纳,医疗费由政府买单。

3、倡导入住者互帮互助,即身体好的帮助身体差的,年龄小的照顾年龄大的,从而减少护理与后勤人员,减轻政府的负担。

五、可行性

1、设想的养老公寓是老年乐园,那里有学习、健身、娱乐设施,还可享受免费的医疗,应该说,有老人愿意去养老公寓养老。

2、老人们集中生活,有共同语言,容易沟通交流,不孤单寂寞。

3、老人们相互帮助,生病时喜欢照顾,可以避免孤寡老人个人在家病、死后无人知晓的尴尬与无奈,子女可以安心工作,也可减少子女的部分负担,肯定会获得子女的支持。

4、互助式养老可以减缓我国护理人员紧缺的矛盾。

互助式养老于老人、于家庭、于社会都是有力的,是可行的。

六、实施

1、由政府提供条件,先安排平时就相互友好、合得来的老人集中生活,探索互助式养老的经验,成熟之后再推广。

2、可按不同的家庭经济条件分步分区实施。

以上只是个人想法,肯定有不周全、不成熟的地方。希望看到此文的朋友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共同为养老事业尽一份力。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宁陕县xxx(乡)镇xxx村 扶贫互助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宁陕县xxx(乡)镇xxx村(下同)扶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宁陕县xxx(乡)镇xxx村。

农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收入和福利。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陕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协会运行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登记管理机关是:宁陕县民政局,负责协会的登记、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是: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xxx(乡)镇xxx村村委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在本行政村内开展活动活不得跨村设立,不得吸储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互助资金在协会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三)负责组织开展互助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在本行政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可成为协会会员,每一农户可出一人作为家庭代表参与协会的实际工作;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会。

(三)年龄在1 8周岁以上:

(四)接受协会章程,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互助金。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协会筹备小组确认和同意,小组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会员交纳互助金,开出收据,小组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筹备小组填写、发放会员证。

加入协会后,会员要按照自愿的原则,5-7人组成互助联保小组(以下称互助小组),推选出组长,签订联保协议,并在互助协会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有协会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从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

3、退出时退还本人所交纳的互助金。

(二)会员义务:

1、遵守互助组织章程;

2、交纳互助金;

3、退出互助组织应提前告知;

4、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5、为互助小组其他会员借款提供担保,并代为偿其欠款;

6、互助小组中如有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该小组其他会员不能再次借款,且不能退互助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互助组织章程;

(二)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决定协会的成立和解散: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五)审议批准协会的财务预决算和工作报告;

(六)定期向协会的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七)定期向会员大会、监事会或村民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决议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

(二)2/3到会人员同意;

(三)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动议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为2月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

召开,或提前及延期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进行。延期召开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互助协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与管理。互助组织理事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包括理事长、理事等。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员选举办法

协会理事会人员组成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为3年(最多不超过3年)。在任期未结束前,经2/3以上的互助协会会员同意,可以召开成员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会员讨论通过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优先批准贫困户借款,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提高能力;

(四)负责与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村委会联系和协调;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日常监督机构。监事会一般由3人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协会监事会人员组成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五)接受协会会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资格

(一)协会的会员;

(二)愿意承担管理工作,有良好声誉;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管理人员之间无直系亲戚关系(三代内无直系血统);

第五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交纳的互助金、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构成。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借款只能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和社区没有负面影响。

第二十四条 互助资金借款原则(不同互助协会有不同的规定):包括借款额度、占用费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

第二十五条互助资金借还款程序

(一)借款程序

1、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2、理事会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或否决借款申请;

3、理事会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借款;

4、理事会公告借款申请的审查结果。

(二)还款程序

1、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按章程规定的还款方式偿还;

2、还款时,由会计开出还款收据,出纳和还款人签字;

3、会计汇总每月收款表并公示。

(三)逾期还款程序

1、对不能按时偿还的借款本金,由理事会确认逾期原因,

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延长还款期;

2、在小组联保的情况下,小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借款未还清之前,小组成员不得再次借款;

3、对有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借款。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

(一)借款占用费收入的60%用于管理人员报酬补助和操作费用,严格控制操作费用支出,实际支出额必须在村内公示;

(二)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作为公益金,用于本村扶贫公益事业;

(三)借款占用费收入的30%用于扩大本金。

第二十七条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互助协会有权根据章程的规定,收回借款和占用费。

(一)没有把借款用于规定的用途;

(二)把借款转借他人;

(三)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

第六章 资产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月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能用作担保和抵押。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结手续。

第三十一条每年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或坏账注销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风险准备金用于呆坏账的核销。

第三十三条 呆坏账的认定和核销,须经协会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扶贫办审查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退出程序及退出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互助资金运转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进入退出程序:

(一)协会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二)协会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三)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三个月低于50%;

(四)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15%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 0天及以上的借款)

(五)互助资金的净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总额的70%;

(六)互助资金没有按有关规定管理,财务管理混乱。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以下原则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承担;因其他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

(三)退还村民交纳的互助金。

第三十八条 互助协会退出,可由协会、村委会或县级监管部门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投入,经全体村民讨论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项目财产。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陕县xxx(乡)镇xxx村 扶贫互助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扶贫互助联社章程

太湖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

章 程

第一部分

太湖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章程

第二部分

太湖县农村(村、组)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三部分

太湖县农村(村、组)扶贫互助社名单

第 一 部 分

太湖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太湖县各村、组扶贫互助社管理,规范各村、组扶贫互助社的组织行为,维护太湖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的合法权益,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本总社定名为:太湖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以下简称总社)。

本总社地址:太湖县财政局,县城龙山路2号。 电话:0556-4184392 第二条 本总社是由太湖县各村、组扶贫互助社共同发起组成,经太湖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县级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

第三条 本总社的性质为:由常年居住在太湖县农村的农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扶贫互助社总合组建的太湖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该社的成立、变更、监管,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3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总社宗旨是:将村、组扶贫互助社,统一开户,统一注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开展全面指导和服务,实施全程检查和监督,促使其全面协调、健康有序发展,做大做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领导和指导村组扶贫互助社开展工作,改善农民获得生产性资金机会,以此提高当地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的收入和福利。

第五条

本总社业务主管部门是太湖县财政局。 第六条 本总社不办理借款业务,不干预扶贫互助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只负责全县村、组扶贫互助社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协助解决互助资金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总社注册资金由该总社发起人注入叁千元资金专户存储。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八条

本总社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县财政从扶贫资金和相关资金中安排适量风险准备金。因特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中形成的呆坏帐,在严格按照程序核销后,风险准备金用于补足互助资金本金。

第四章 扶贫互助社权利、义务

第九条 凡村、组扶贫互助社,遵守本总社章程,承担义

4 务,按程序办理入社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总社的分支机构。(237个分支机构名单附后。)

第十条 扶贫互助社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总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总社重大事项决策;

(三)享受本总社的各项服务;

(四)监督本总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

(五)参加由本总社举办的学习、培训及经验交流;

(六)本总社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扶贫互助社义务

(一)遵守本总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总社公共利益;

(三)接受本总社的行业管理;

(四)参加本总社举办的活动;

(五)接受乡镇及村两委的领导和监督

(六)履行本总社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各村、组扶贫互助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本总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扶贫互助社,本总社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违反本总社章程的扶贫互助社,本

5 总社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五章 总社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总社的管理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产生:由每个扶贫互助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壹名代表组成,其中主管机构选派的工作人员为当然代表,社员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总社理事会召集。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以召集临时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时每个社员代表一票。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总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本总社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本总社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本总社的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办法;

(五)对本总社其它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本总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其它议案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总社理事会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由若干名理事组成。县派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

6 超过理事会人数的45%。理事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集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有过一半理事总名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总社工作计划;

(四)批准本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出本总社的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六)本总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计、出纳等理事成员,各村、组扶贫互助社理事长均是理事成员,并设监事会,由3-7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设副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可连选连任,

7 理事长为县扶贫互助总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总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相关社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对本总社日常工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总社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行使职权至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一届监事会为止。

第二十五条

本总社监事由社员代表组成,由五名以上代表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名,监事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理事。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本总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本总社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总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本总社履行其对扶贫互助社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

8 责;

(五)对本总社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本总社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七)本总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总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责任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九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总社的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总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本总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定本总社发展规划草案;

(四)拟定本总社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决定对本总社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七)主任列席本总社理事会会议;

(八)本总社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 业务范围和基本职责

9 第三十条 本总社对扶贫互助社行使以下业务及管理职能: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扶贫、金融政策规定,指导扶贫互助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对扶贫互助社的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及内部管理进行辅导和稽核;

(三)监察处理案件,组织指导安保工作;

(四)组织扶贫互助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教育;

(五)协调有关方面关系,帮助扶贫互助社开展合法业务,维护扶贫互助社的合法权益;

(六)其它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 本总社为扶贫互助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负责提供各种政策扶持帮助;

(二)组织经验交流和对外交往,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三)负责提供日常工作指导;

(四)其它尽可能提供的服务职能。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总社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总社在每一会计终了时按照规定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所辖扶贫互助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理事会、监事会及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总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集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前五天完成,供扶贫互助社查阅。

10 第三十四条 本总社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总社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自行解散;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三)被依法撤销或关闭;

(四)政府权力机构责令解散;

因第

(二)、

(三)种情形而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理由、解散清算方案,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进行清算。

被依法撤销、关闭、或政府责令解散的,按照当时政策规定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今后新成立的村、组扶贫互助社依据本章程办理入社登记手续,方可成为本总社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总社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财政、扶贫、金融政策法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总社章程报登记机构批准后,经本总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总社章程解释权属本总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总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第 二 部 分

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扶贫互助社

章 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扶贫互助社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太湖大石乡棠林村的农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该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收入和福利。

12 第四条

本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太湖县扶贫办和太湖县财政局,并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本社团的管理机关是:太湖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其正常运转。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委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扶贫互助社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 第七条 互助资金在扶贫互助社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 周转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 扶贫互助社业务范围:

(一) 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

(二) 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三) 负责组织开展互助社公益活动;

(四) 优先批准贫困户借款,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贫困户 发展生产,提高能力;

(五)不得吸储、分红、资金不得外借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六)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指导。

第三章 社员

第九条

社员资格

(一)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的社员;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

13 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接受扶贫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扶贫互助社并交纳互助金。

第十条 社员入社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社确认和同意,小组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社员交纳互助金,开出收据,小组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互助社发放社员证。

第十一条 扶贫互助社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员权利

1、有互助社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从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

3、退出互助社自由、但在加入互助社的第一年内不得退出。退出时退还本人所交纳的互助金。

(二)社员义务

1、遵守互助组织章程;

2、交纳互助金;

3、退出扶贫互助社应提前申请;

4、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5、为小组其他成员借款提供担保,并代为偿还欠款。

6、小组其他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其他成员不能借款,且不能退互助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和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分局)所、经发办、村两委均是扶贫互助社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互助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互助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扶贫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扶贫互助社章程;

(二)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决定扶贫互助社的成立和解散;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五)审议批准扶贫互助社的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议决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 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

(二) 2/3到会人员同意;

(三)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为元月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或提前及延期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15 报县扶贫互助社总社同意后进行。延期召开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扶贫互助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与管理。扶贫互助社理事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包括理事长、会计、出纳等。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扶贫互助社理事会人员组成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三年。在任期未结束前,特殊原因需经2/3以上的扶贫互助社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社员讨论通过扶贫互助社章程;

(二)执行扶贫互助社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与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乡镇政府、财政(分局)所、扶贫办、村委会总系并报告工作;

(五)定期向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定期向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监事会或村民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是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监事会一般由3人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16 扶贫互助社监事会人员组成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扶贫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事项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五)接受互助社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资格

(一)扶贫互助社的社员;

(二)愿意承担管理工作,有良好声誉;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管理人员之间无直系亲戚关系;

(五)有奉献精神。

第五章 使用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扶贫互助社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捐赠资金、互助资金的占用费转本部分构成。

第二十四条 持贫互助社的借款只能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第二十五条 互助资金借款

(一)借款数额:互助资金单笔借款的上限为5000元;

(二)借款占用费率:为保持“互助资金”持续运转,向借款农户收取借款占用费,具体收取占用费标准为——(原则上略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当地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

(三)借款期限:一般为3-6个月,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一年。

(四)还款方式:按诺还款,可以整借零还,也可以整借整还。发生人力不能控制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借款人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包括意外事故身亡、残废、重病)等,经一半以上的社员同意,借款可展(延)期一次。

第二十六条 互助资金借还款程序

(一)

借款程序

1. 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2. 理事会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或否决借款申请; 3. 理事会公告借款申请的审查结果;

4. 理事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借款;

(二) 还款程序

1. 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偿还; 2. 还款时,由会计开出还款收据,出纳和还款人签字; 3. 会计汇总每月收还款表并公示。

(三) 逾期还款程序

1.对不能按时偿还的借款本金,由理事会确认逾期原因,并

18 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延长还款期;

2.在小组总保的情况下,小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借款未还清之前,小组成员不得借款;

3.对有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借款。

4.借款人和担保人拒不偿还的,由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提起诉讼,依法处理。同时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的情况下,对追缴违约借款和占用费后予以除名,同时,退还所入股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收益分配

(一)借款占用费收入的20%作为风险基金,专户储存,由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批准使用。

(二)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转入本金,借款占用费收入的70%用于运行成本费用,前提条件:资金安全100%,借款和占用费回收率100%,应严格控制操作费用支出,实际支出额必须在村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有以下行为的,扶贫互助社有权根据章程的规定,收回借款和占用费。

(一)没有把借款用于规定的用途;

(二)把借款转借他人;

(三)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

第六章 资产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19 度,接受成员大会和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监督和管理,并按月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扶贫互助社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结手续。却因实际困难无法独立完成会计核算业务的,可以向县总社申请会计代理记账,相关手续费用由本村、组社自负。代理记账手续费用原则上个根据扶贫互助本金总量来确定。资金总量在5万元以下的每年向被委托人支付手续费600元;5-10万元的每年支付手续费用800元;10万元以上每年支付1200元。

第三十二条

扶贫互助社按互助资金本金总额的10—20%留作存款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从借款占用费的20%提取风险基金,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到期不能归还的借款户,按照一定程序,延期偿还,对毁灭性灾害造成的损失,扶贫互助社张榜公示,社员无异议后,先冲销本社提取的风险基金,上报县、乡互助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成员大会

20 审议。

第三十五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退出程序及退出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互助资金运转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整改无明显好转,进入退出程序;

(一)互助组织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二)互助组织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三)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四)互助资金的净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七条

扶贫互助社终止前,须在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以下原则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承担;因其他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

(三)退还村民交纳的互助金

第三十八条

扶贫互助社退出,可由扶贫互助社、村委会或县级指导部门提出建议,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

21 决通过,并报县农村扶贫互助总社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扶贫互助社经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扶贫互助社终止后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投入,经全体村民讨论后,在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管理监督下,用于本地的扶贫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各村、组扶贫互助社在不违背本章程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提交本扶贫互助社社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县总社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扶贫互助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22

第 三 部 分

(一)农村(组级)扶贫互助社名单

太湖县百里镇松泉村平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共和村金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虹桥村新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吴畈村李口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叶榜村金塘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柳青村陆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南斗村王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东口村吴姚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大竹村独山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叶河村河边组扶贫互助社

23 太湖县北中镇望天村车形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江河村老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吴俊村海螺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花冲村中和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宝坪村桃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将军村西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明珠村桅杆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元坂村金罗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沙河村团结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玉珠村新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三村村刘山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罗山村程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吕河村中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桐山村先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浮坵村姚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玉岭村下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马嘶村新街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莲华村铁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田家村燕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安乐村柴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真君村喻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长林村刘家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白洋村卫家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圣迹村学堂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铁林村下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河口村方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弥陀村甘塘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界岭村界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向阳居委会组扶贫互助社

24 太湖县刘畈乡马畈村树坪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马畈村张安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洪河村桥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九田村胡家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刘畈村黄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刘畈村金塘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清平村南口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清平村李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清平村聂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乐盛村高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栗树村中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栗树村鲁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栗树村新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李杜村同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李杜村红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辛冲村四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马庙村东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横路村徐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黄镇村殷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毛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黄苗村王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涧水村环库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平岭村碎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天华村曹坪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大山村双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西冲村大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合铺村大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锦鸡村车水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严姜村水源组扶贫互助社

25 太湖县牛镇镇严姜村海形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龙上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凤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同义村下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羊河村中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南阳村金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天桥村杨武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天桥村虹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金中村何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天光村老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禅源村大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龙坪村陈口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侯六村张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侯六村前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黄岗村花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龙潭寨村龙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黄下村斯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赵河村花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赵河村汤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苗石村胡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金鹰村蔡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朱湾村后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士畈村厂炉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吴岭村陶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中河村河边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林冲村上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其林村其林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安仓村下安仓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罗溪村汪岩组扶贫互助社

26 太湖县寺前镇塔镇村金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王畈村蔡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马龙村沙沟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洪畈村南源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佛图寺村方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桥冲村大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义安村百花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乔木寨村许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西河村叶家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玉泉村水口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红旗村独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红旗村先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海会村下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海会村上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白庙村高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中心村陈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中心村余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方兴村程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石霞村张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石霞村张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石霞村叶户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石霞村郝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新华村新和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红星村蔡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白沙村吴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天龙村公路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枫铺村转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百鸣村殷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小池村殷上组扶贫互助社

27 太湖县小池镇银山蚕业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同兴村圩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下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茗北村第二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新仓村灯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沙坝村罗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花园村祠堂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塔山村王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惠民村李楼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转桥村曹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团湖村上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香茗山村上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金鸡村徐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牌楼村长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龙林村曹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鸣山村鲁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富山村三房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桥西村毛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桥东村喻家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桥东村桥头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前进村梅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前进村鸭塘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桃铺村韦龙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好汉村铺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茗南村盐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南庄村黄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新丰村下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西平村唐小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创业村第五组扶贫互助社

28 太湖县大石乡西湖村大咀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西湖村姚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田祥咀村田咀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大石岭村董家上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大石岭村新民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卓铺村雷咀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新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大明村金龙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文桥村郑坂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东湖村新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五合村民主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小宫村许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龙山村侯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龙寨村前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五一村中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何墩村陈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白云村岭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白云村甘河一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江塘村团结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大塘村安山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大塘村陈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东升村总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毕岭村蔡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五星村五星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前进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树林村古路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桃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方洲村陈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方洲村双河组扶贫互助社

29 太湖县城西乡幸福村杉树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大龙村施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芭蕉村永兴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雷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李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花亭湖村乌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晋湖村钱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晋湖村查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龙安村上圩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天台村代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岔路村上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梅河村横岩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南元村陈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晋阳村山沿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沈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河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花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水口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虚洼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阳冲村河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程岭村天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湖滨村陈墩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观音村汪冲组扶贫互助社

(共20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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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村级)扶贫互助社名单

太湖县北中镇望天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将军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吕河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长林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真君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清坪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九田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马庙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严姜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共和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东口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苗石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安仓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桥冲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石霞村扶贫互助社

31 太湖县小池镇方兴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方洲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树林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大塘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江塘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桥西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大明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卓铺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香茗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花园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柳青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侯六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何墩村扶贫互助社

(共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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