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关键词: 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精选6篇)

篇1: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本项目生产施工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 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伤亡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安全协调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主管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与本项目有关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工区的事故档案。第七条 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安全防护装臵缺少或有缺陷;

3、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劳动组织不合理;

8、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9、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1、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2、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第八条 事故分类

1、按事故的类别分类 按照事故的类别分类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类。

(1)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查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造成物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1)工业伤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伤1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或重伤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10 万元(不含1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 人以上;或重伤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含10 万元)。

(2)火灾、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伤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 户以上(含50 户);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以上(含100 万)。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伤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伤10 人以上;受灾30 户以上(含30 户);直接财产损失30 万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火灾、爆炸事故。(3)环境污染事故

——一般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不含2 万元)以下;或人员发生一般中毒症状,不会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安定受到一定影响;或对周边环境(人、物)造成一定危害。

——重大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以至10 万元;或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可能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乃至社会安定受影响;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特大事故:是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或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 人以下(含2 人),无人员重伤或死亡,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

——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含3 人);或重伤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至10 万元(含10 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 至10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至30 万元(含3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 人以上;或死亡3 人以上;或死亡2 人同时重伤5 人以上(含5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第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部领导或安全协调部门,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1 小时内用电话等方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12 小时内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4、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按事故大小,组织成立调查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分管副经理、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为成员,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2、事故调查小组组长还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参与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小组职责

(1)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情况、防范措施和建议;

4、本项目内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或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负责任大小,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根据处罚条例,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汇报、结案、材料归档

1、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向项目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向项目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2、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要按如下要求,及时把材料整理好,交安全协调部备案。

(1)事故单位报告;

(2)事故证明人(2 人以上)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自述或询问笔录;(4)事故现场示意图或照片;(5)诊断证明书;

(6)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决定;(7)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8)事故责任者的检查等。

3、事故的统计

为加强安全事故的控制力度,对于安全事故的高发点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安全协调部应将每起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原因等内容进行档案管理,并于每年的年中和年终将半年和全年事故进行统计分析,针对高发的事故、危险源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四条 事故的结果处臵

由事故调查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需要罚款的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出示罚款通知,财务科执行,罚款金额列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对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第十六条 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获奖的基本条件: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员工重伤率低于0.1%,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 获年度安全奖的单位需完成相应的生产计划任务。第十八条 凡达到安全获奖条件的部室、工区,必须在考核期满五日内将总结报项目部安全协调部(附单位在册人数),凡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经项目经理办公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单位,由项目部通报表彰,并奖励。

(一)获年度奖的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奖励500 元,获奖单位所得安全奖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个人,不得平均分配,必须按照责任大小,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二)对获奖单位领导的奖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奖励2000 元;小组成员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安检人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奖励条件:(1)、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

(2)、全年员工重伤率低于0.5‰,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

(3)、全年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

(4)、全年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5)、全年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对本项目全年安全管理工作全部达到以上条件,则给予全额奖励,即对组长给予4000 元的奖励,对副组长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对成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四条,按全额奖励的8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三条,按全额奖励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两条,按全额奖励的4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一条,按全额奖励的20%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或个人,由单位推荐并写出单项资料报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 “安全生产红旗班组”和“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 “安全生产红旗班组”的班组给予5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兵”的个人给予1000 元的奖励,并颁发锦旗或证书。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赔偿

(1)、视其是否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损失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从事本职工作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3)、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2、罚款(1)、发生事故造成轻伤1~2 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500 元和行政警告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00 元。

(2)、发生事故造成重伤1 人或轻伤3~6 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和行政记过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800 元和行政警告处分;一定责任者罚款500 元和通报批评。

(3)、发生事故造成重伤3 人以上(含3 人)或死亡1 人以上(含1 人),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 元和留用察看处分;次要责任者记大过或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 元;一定责任者罚款1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下(含1 万元),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200 无,并给予通报批评。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10 万元(含10 万元),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负次要责任罚款8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500 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负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800 元,并给予地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赔偿

(1)、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所发生的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者全部自负。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4)、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5)、对事故损失有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的,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50%加上总损失金额中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做为损失金额,套以上(1)~(4)项标准进行赔偿。

2、罚款

(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给予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500 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

(2)、发生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1000 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500 元。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3000 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2000 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

(4)、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5000 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3000 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 元。

(5)、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等未造成事故者,一旦发现或者检举核实,对责任人处以500 元的罚款;对造成事故者,在处以500 元的罚款的基础上,按以上(1)~(4)项对照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所辖单位发生责任员工伤亡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实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1、凡发生一次轻伤5 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每负伤1 人处罚10000 元。

2、凡发生一次员工重伤3 人及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每重伤1 人处罚20000 元;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1 至2 人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 人处罚50000 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当月岗位工资70%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50%和计件工资。

3、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3 人(含3 人)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 人罚款70000 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三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两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一个半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

4、凡发生作业人员责任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 至2 人的,每死亡1 人处罚30000 元;一次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的,每死亡1 人处罚50000 元,对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者参照上述2、3 款办理。

5、对机动车辆损坏公路设施、撞坏输电、通讯线路和施工挖电缆、光缆,履带拖拉机压坏公路以及造成其它严重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扣罚。

第二十五条 发生多人负伤或死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逐级上报项目部,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期结案。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和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0000 元。

第二十六条 对窜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一旦发现或经检举核实,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处罚500 至5000 元。对责任人处罚50 元至500 元。

第二十七条 对隐患的整改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隐患危及的轻重程度,对照整改条款对责任单位每一项处以500~10000 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漏报、谎报、隐瞒事故不报,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或经举办查证属实的。除追回单位和个人事故期间所得安全奖外,并再以奖励等额处罚;同时,在按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赔偿和处罚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每件事故另加罚10000 元,通报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归入项目部当年支出,由项目部根据考评结果直接奖励。

第三十条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奖励指标由财务部管理,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使用。安全方面经济处罚缴项目部财务部,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员工的赔偿和罚款由财务部直接收取或从其工资和奖金里扣除,具体处理按财务部规定执行。

篇2: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企业安全发展。公司认真组织学习了集团公司2015年安全1号文件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及奖惩办法。

一、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二、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人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2、安全生产领导组的职责。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3、安全员岗位职责。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4、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5、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2、安全教育制度。公司采取办班、板报、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和管理人员灌输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事故的危害性。同时每月至少搞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并结合每周周二、周五的案例培训教育会和班前班后会,着力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3、安全培训制度。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4、安全责任制度。一是安全工作实行网络管理模式,安全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使安全工作事事有人问,处处有人管。二是制定、修改、完善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以岗设责,避免以人设责。三是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按责任状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四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广泛形成横到边、竖到底的安全管理格局。

5、安全检查制度。一是安全生产领导组,每季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还要开展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各部门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各车间、冷库、施工工地每天检查一次。二是安全检查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三是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查思想。主要指对安全工作的认识;(2)查现场。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各工种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有无违章指挥现象;(3)查隐患。查出隐患是否及时整改;(4)查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贯彻落实;(5)查管理体系是否齐全,管理手段是否可行。四是凡是专项安全检查,各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严格检查,不留任何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要求,并要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四、完善岗位安全操作制度

(一)包装车间流水线操作制度

1、设备运行之前,要确认设备的完好性及运送物料的安全完好状态;其次检查各个设备的运动部份是否有异物,然后再查看所有电气线路是否正常;以上情况都正常方可投入运行。

2、检查供电电压与设备额定电压的差距是否符合正常范围,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正常送入且电源指示灯是否亮,必须待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合上各回路的电源开关,检查是否正常。

3、按照工艺流程依次启动各电气设备,上一个电气设备启动正常后(电机或其他设备已达到正常速度、正常状态)再进行下一个电气设备的启动。在流水线设备运行中,必须遵守被输送物品设计中物品的规定,遵守生产流水线的设计能力。

4、要注意各类人员不得触及生产流水线的运动部分,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接触电气元件、控制按钮等。

5、生产流水线运行中不能对变频器后级断路,如确定维修需要,则必须在停止变频运行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生产流水线设备运行停止,按下停止按钮待系统全部停止后方能切断总电源。

(二)冷库安全管理制度

1、冷库定期进行安全管理的自我检查。每月在安全管理人员的组织下,对企业各个安全生产环节、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台账。重点检查以下四个部位:一是在用压力设备、管道的外部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管道表面防腐防锈层,设备、管道的绝热层是否有破损,有无结霜、滴水等跑冷现象,尤其要做好管道穿墙部位的监测并应作好记录,建立台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提出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的建议。二是对在用的安全仪器仪表进行校验和检查。做好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台帐,在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认真作好检验工作,确保仪器仪表对制冷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监控作用。三是对冷库进行宏观检查。如冷库主体沉降的情况;冷库保温层有无开裂、结霜、滴水等跑冷现象、是否有鼠洞;冷间电线、电缆穿墙孔处隔热层有无异常状况;冷库防雷接地设施的性能状况,都应逐一加以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企业法人报告。四是对冷库的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毒面罩、防化服、空气呼吸器等救护用品的可用性,每月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更新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救护用器,并做好管理台帐。确保这类用品随时都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2、制定氨泄漏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习。在安全管理员的组织下编制适合企业的氨泄漏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演习。

(三)叉车安全操作制度

1、车辆启动前应检查起动、转向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当有机械问题的时候, 不可以自己进行修理。应关掉电动叉车并告知维修人员。

2、叉车在运行时,货叉上严禁站人。确实需要电动叉车辅助人员工作时,应配有专用的用于电动叉车的篮子,货叉应叉入篮子下面专用的固定槽中。高空作业按性质驾驶员可以选择戴好安全帽,坐在驾驶室协助,无关人员不得操作电动叉车。

3、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150-400mm,门架须后倾,前方有人时,要鸣笛告知。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阻物刮碰;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影响叉车的稳定性。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4、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臵后再行驶。

5、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发出行驶信号。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6、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于不妨碍行驶的最低位臵,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

7、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倒车时要低速行驶。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和上报,绝不带病作业和隐瞒不报。

8、严禁超载、偏载行驶。叉车操作要平稳、准确,禁止急刹车,急转弯平稳起步,转向前一定要先减速,正常行驶速度不要过快,平稳制动停车。

9、作业速度要缓慢,严禁冲击性的装载货物,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10、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

(四)安全装卸制度

1、进入作业现场应戴好安全帽,扎好带,按规定穿好劳护用品,严禁穿拖鞋作业。

2、工前应检查工具,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及时更换。

3、登高作业时,更应谨慎操作,防止高空坠落和货物砸头。

4、严格服从保管人员的安排和调遣。

5、严禁班前、班中喝酒,上班严禁打瞌睡、溜岗。

6、作业前,装卸管理人员应向装卸人员布臵作业地点、车种、作业方式及安全注意事项。

7、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货物堆码稳定状态,查看货物包装,禁止撕下标签。作业中要呼唤应答,发生、发现货物有异状、异味时要及时通知保管员编制记录。

8、货物在场地、仓库和车内的堆垛码放要做到轻拿轻放、大不压小、重不压轻、稳固整齐、标签向外、按批分清。货垛码放形状要便于清点保管和下一道工序的装卸、搬运,保证人身、货物、行车安全。

9、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出机械或人行通道,货垛与电源开关、消火栓等设备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

五、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1、公司加强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安全培训、班组安全活动等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知本岗位的预案内容和应急处臵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保障意识、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实战能力,造就了一批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胜的应急救援队伍。

2、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公司坚持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综合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一次专项预案演练,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和关键装臵、重点部位的预案演练,每季度进行一次岗位现场处臵方案演练。通过演练,统一了事故状态下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进一步完善了预案内容,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提升了岗位人员的应急处臵能力和实战能力。

六、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公司应给予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部门;

6、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车间,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二)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车间20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1000元罚款;

4、安全管理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

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篇4:采矿事故分析及安全管理措施探析

关键词:采矿事故 安全管理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a)-0131-01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各类矿产资源种类异常丰富,近年来,采矿事业在我国获得了蓬勃发展,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并且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要意识到,由于我们采矿技术的落后、设备的不完善、开采环境的局限性,往往导致采矿工程事故频发,给矿工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并给国家和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重视采矿事故的分析,消除隐患,推动采矿事业的发展。

1 采矿工程技术中的不安全因素

采矿工程是一项复杂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采矿工程技术中的不安全因素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管理、生产、人为和环境因素,以此来做详细论述。

1.1 管理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在管理因素中,制度不完善、现场管理流于形式、安全与经济脱钩、奖罚不分明、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欠缺、专业素质有待提升、预防和处理事故中缺乏专业手段以及用于生产经营费用和维修费用少等。

1.2 生产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生产过程中以及掘进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包括:防护用品质量差或者未佩戴相关防护用品、支护质量不佳、未按照施工设计进行施工、顶板压力过大、设备伤害;在爆破中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参与爆破的药量过大、材料质量差、管理松散、制度执行不严谨等;工程设计方面的因素有:图纸与实际不符,设计施工不达标,相关组织工作混沌等。

1.3 人为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人文方面的不安全因素较多,比如:违章作业、操作失误、注意力不集中等等,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1.4 环境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矿内透水;电压不足,亮度不够,光源距离远;噪声干扰:来自人为的、机械的和外界的;顶板岩渣方面有:顶板或边帮冒落、岩帮滑落、爆破、顶板未及时处理等等; 设备装运方面因素有:道路及相关机械有缺陷、超负荷运转、设备不符合要求、不匹配等方面。

2 安全管理措施

2.1 采矿工程前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

实际证明,通过采矿工程前的安全检查能够大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正所谓防范于未然,事前的检查能够减低大约55%的事故率。相关的采矿企业急需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大检查、日常检查、不定时抽查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并指导认真落实,同时还要提高管理人员和矿工的安全意识。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措施。

2.2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的责任逐层分解,签订安全责任书,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使安全生产的责任更加细化、明确,实现安全目标的管理。

2.3 加大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力度

加大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力度具体做法包括:重视反面事故的宣传警示作用,提高企业员工遵守安全规范的自觉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的经验总结,汲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针对常见的瓦斯事故,除了正常的投入技术培训之外,还应该建立安全检查系统,编排瓦斯排放措施,并做好事故预测与防范。

2.4 明确奖惩制度

将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与员工的绩效结合起来,实现全员安全管理,实行责任与义务的统一。对于安全生产中管理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其高的绩效奖励;反之,对于安全生产中管理成绩较差的,甚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出现重大损失的,给予其较低的待遇,并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通过这种形式,来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另外,采矿企业还应该广泛招收采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提升待遇,留住人才,利用好传、帮、带的作用,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2.5 其他措施

采矿前,应该对相关的地质条件进行细致调研,掌握采矿作业区域的相关地质构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生态环境来选取合理的采矿技术手段,并加强防护,尽可能地防止掘进中顶板冒落的情况发生。采取合理型号的器械以满足矿山排水能力,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形成合理的防排水系统,并坚定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健全防排洪措施。

3 结语

采矿工程的安全、高效的生产依托的是正确的管理方法、先进的采矿技术、完善的安全责任机制、可靠的安全通风设施、安全的生产环境外,更重要的是人的工作。树立安全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生产。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会议,对工作进行阶段总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把安全教育引入实践中。同时,提升矿业企业的安全技术与生产技术水平,健全责任制搞好安全管理。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摸索规律,使管理体制焕发生机。这样才能保证采矿安全,实现采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大收获。

参考文献

[1]张忠东.关于煤矿井下采矿安全管理的探讨[J].低碳世界,2013(9):100-101.

[2]余艳.煤矿采矿安全管理与事故防范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21):111-112.

[3]邢冬梅,叶义成,赵雯雯.我国矿山透水事故统计分析及安全管理对策[J].金属矿山,2010(6):178-181.

Xing Dong-mei,YE Yi-cheng,ZHAO Wen-wen.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Safet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 of Mine Water Inrush Accident in China[J].Met al Mine,2010(6):178-181.

[4] Li Ying-ying,YE Yi-cheng,HUANG Jun,et al. Fore-casting model based on gray-exponentially smoothing and

篇5: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各种违章行为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坚决杜绝一切“三违”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生产”。第二章罚则

第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数量。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采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

1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工伤。

16、为“防止”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探头放在风筒口、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探头。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种操作,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工伤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18、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9、偷盗电缆、故意破坏生产设备。

20、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第五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当月的安全奖。

1、作业垱头短探孔弄虚作假。

2、因工作失职导致瓦斯积聚超限。

3、随意打开风门或2扇风门同时打开,长时间未关好。

4、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

5、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者没有通风的废弃巷道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封闭。

6、突出煤层放炮时未关好反向风门。

7、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8、队长、瓦检员、班长发现地质变化较大时,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9、故意移动防突标志。

10、无风或微风作业。

11、雷管炸药混装,在顶板不完好及皮带、电气设备旁装配引药的;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12、装药与打眼同时进行或边装药边连线。

13、放炮员未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每个站哨地点未安排2人站哨,放炮挡栏未放下。

14、放炮站哨地点未设置挡栏、挡绳。

15、不听警戒人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内。

16、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17、一组装药分次启爆。

18、放炮母线没有50米临时线且没有做到随放随收。

19、出现拒炮时,非放炮员检查线路。

20、瞎炮、残炮不按《规程》处理,又未向下班交代清楚。

21、作业垱头空顶作业。

22、工作面放顶前未采取加固措施。

23、维修巷道时,对维修前后未采取加固措施。

24、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作业垱头冒顶。

25、停风停电作业开关不上锁,不悬挂停电警示牌。

26、开关停送电操作失误者或不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者。

27、绞车超规定数量提升或操作不当拉断绞车钢丝绳。

28、帮别人携带识别卡下井。

29、违章作业造成斜井跑车或碰头。

30、斜井行人绞车,绞车行人,绞车时人员不进入躲避硐。

31、放炮时除了站哨人员外,其余的人严禁在回风流中。

32、电溜子机头或机尾未按规定设置压顶。

33、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

34、在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35、提升人车时,副绞车司机离岗。

36、搭乘斜井矿车或蹬钩的。

37、井下机电设备失爆。

38、发现灾害预兆,没有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

39、对于重复出现的隐患,多次未整改到位。 40、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41、不经过调度室同意就擅自进入溜煤上山作业。

42、违章指挥作业。

43、酒后下井。

44、在井下打架斗殴。

45、瓦检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井。

46、溜煤下山扒煤不系保险绳,以及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47、“三三整理”未到位。

48、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自己或他人受轻伤以上事故。

49、没有技术措施,巷道随意开门。 50、隐瞒事故不汇报。

第六条内累计违章被取消安全奖达三次(含三次)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被罚人员对处罚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三违”处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连续旷工七天,累计旷工15天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影响下所造成的隐患不予以处罚,其它隐患每条按100元至1000元进行处罚,不按规定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或拖延整改日期的,按绩效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条挂牌不下井,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记旷工一天。第十一条穿化纤衣服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不配戴自救器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人员未填写好各种记录及交接班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没有组织员工学习作业规程就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每次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安全一日一题考试未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不发工资和生活费。 第十六条采煤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并每架超前支护必须不少于两个撑筒,上下出口搞好“四对八梁”,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否则每次罚队干、班长各50元(遇地质变化等特殊情况除外)。

2、采煤工作面空帮空顶作业,每次罚当班大工各50元。

3、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留伞檐。工作面内支柱和绞接梁不得倒地,顶梁未立放在切顶线内侧,每次罚放顶工50元。

4、采煤工作面密集支护和木垛未按作业规程支护到位,每次罚款100元;木垛架设没有紧固每个罚款50元;单体未及时连锁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5、回采工作面支架时,用木棒代替水平栓,用木支柱支护绞接梁放炮后没有及时挂梁控顶,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6、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进行控顶、超过控顶距的、采煤与放顶违反规程规定平行作业的,每发现一项每次罚班长、瓦检员、放顶工各100元。

7、采煤工作面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次罚大工各100元,班长、瓦检员未制止的各罚100元。

8、没有及时回柱放顶或放(木)顶不使用回柱绞车或回柱器,实行锤打斧砍(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放顶未使用信号铃联系违反规程规定的每次罚100元。

9、放顶不使用滑轮,利用单体(摩擦)支柱作滑轮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10、井下各种设备记录、台帐不齐全或记录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每次罚款50元。

11、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面老塘悬顶面积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13、工作面确需采用放炮方式破底时,必须先打前探孔,探到煤后经预测预报人员进行检测,确定无突出危险后并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放炮冲坏支架,且每次只能布置一个炮眼爆破,违者罚款200元。

14、采煤机、掘进机启动前不嘹望、不喊话或不发出信号的,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5、单人操作采煤机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6、煤壁片帮、空顶超过规定未进行维护处理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17、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未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支架操作工各100元。

18、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19、液压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未及时安装更换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20、采面支架检修不闭锁截止阀的,每架罚款50元。

21、采面初采初放、跳眼、同收、安装、遇地质构造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学习贯彻《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组织生产的,对单位负责人按违章指挥处罚。

22、回采工作面放顶不用挡硖帘关好采空区,每次罚放顶工各50元。

23、工作面两巷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的或加强支护的材质、规格、形式、支柱初撑力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相符的。(因条件限制经批准的例外),违者每架罚责任班组]00元。

24、支柱或木垛架设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架罚大工各50元。

25、放顶工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加固工作面支护的每次罚款100元。

26、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后,顶板仍不冒落超过规定悬顶距离,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班长罚款100元,扣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

27、工作面横梁必须接顶,局部地点因构造影响无法直接接顶的必须用边木接顶,若不接顶或采用圆木接顶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背顶不严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

28、工作面支柱必须迎山,“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规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发现一架不迎山支架罚支顶工50元,依此类推。

29、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积聚,没有采取措施而作业的,罚施工单位队长、瓦检员、班组长各100元。

30、采面两巷切顶线以外未按措施规定卸掉锚盘、锚网支护材料、锚索头的,每次罚放顶工各100元并照价赔偿。

31、采煤工作面机风巷沙袋墙用煤矸代替的,每次罚款100元。

32、采煤工作面尾巷沙袋墙不严实,罚责任人各100元。

33、采煤工作面浮煤超过20mm,每次罚责任人各100元。

34、采煤工作面未实行挂线采煤,每次对班长、瓦检员扣绩效考核分1分。

35、采煤面水仓未处理好,出水煤每次罚款500元。

36、矸石未进行筛选,每次罚责任人300元。

37、采煤工作面尾巷工字钢要提前替换,沙袋墙内不允许有工字钢,补充切眼贯通之前工字钢要提前替换,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掘进管理

1、开掘巷道开口、贯通、过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探放水、高危险冒顶区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编制、补充、审批、贯彻《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或作业规程不落实的,对队干、班长按违章指挥处罚。

2、不按规定进行支护,柱距超宽的每付支架罚大工各50元。

3、采用放炮作业的架棚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装置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4、下山施工地点未按规定使用防跑车装置的,每次罚推车工200元。

5、掘进机活动范围内人员没有撤出而开机的每次罚司机300元。

6、倾角大于25度以上的上山和下山的上段,必须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设施,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7、支架撑筒齐全、背帮背顼必须严实,否则每架罚款当班大工各50元。

8、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迎山,严禁退山支护。迎山不符合规定的每付支架罚当班大工50元。

9、下山掘进不按规定设置和不使用防跑车装置,上山掘进坡度大于20度,不按规定打好半边挡栏的,每次罚班长、安检员100元。

10、交叉巷道开门,抬棚形式、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开门杠子断裂时不及时更换进入作业地点作业的,开门栌没有按规定打好撑筒的,不抬开门扛子开六的,每项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1、巷道掘进不按中、腰线施工和随便改变中、腰线的每次罚班长、大工各50元。

12、巷道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老空、有煤柱或冒顶区时,不编写安全措施的扣技术部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作业人员不按措施施工的,每次罚班长、瓦检员100元。

13、锚索、锚杆规格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或锚喷巷道喷浆厚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4、锚盘不贴岩面、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角度及间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辊责任人各50元。

15、架棚巷道棚距、锚网支护巷道锚网搭接、联网质量不符合作业规定规定或出现扭斜、无下扎的,每次罚款100元。锚杆和锚索的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根罚责任人各100元。

16、砌碹巷道不近措施规定施工,砌体厚度不够、壁顶壁后充填不实,墙拱面每平方米蜂窝、干缝、重缝超过3处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7、砌碹不架好模范作用架施工、未垫到实底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8、裸体巷道掘进作业前或放炮后不敲帮问顶处理悬矸松石作业的,每次对班长、瓦检员罚款100元。

19、各采掘队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一月之中有五次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月底按不合格品处罚。 20、巷道中水患未及时处理好导致出水煤的,每次罚款500元。

21、煤土没有分装分运,每次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火药与放炮管理

1、施工后剩余雷管和火药不及时退库,导致雷管及火药丢失或井下埋藏,但没有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每发现一发雷管或炸药一筒对爆破工罚款200元;丢失或埋藏炸药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每筒或每发罚款2000元,并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地面、井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3、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母线不扭接短路,雷管脚线代替放炮母线的,每发现一处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4、井下严禁放糊炮、明炮,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工罚款100元。

5、不按《规程》规定装封炮泥,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6、在井下试验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的每次罚款300元。

7、放炮母线与动力线悬挂在一起,罚款50元。

8、将雷管放在工作服口袋中,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雷管炸药不执行运输、保管规定,乱丢乱放、火药箱不上锁和上锁不严的,火药消耗登记本不随身携带和不履行现场

签字手续,雷管和炸药不做到日清月结,帐物不符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10、将废雷管及变质炸药扔往采空区或其他地点,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火药与工具混装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12、按作业规程规定,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仍继续放炮,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13、瓦检员除执行放炮规定外,每班应在工作面跟班检查瓦斯,同时对所辖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和领导报告,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使用的仪器失灵、灯光不亮,不按规定时间换干燥剂和C02吸收剂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及大工不巡视放炮地点的安全状况,不处理好相关隐患,指挥作业人员作业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溜煤(矸)仓(眼)因物料堵塞,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装药放炮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7、井下雷管炸药没有分箱存放或未远离电气设备及支架不完好的地方,罚款50元。

18、爆破作业后,爆破工不检查拒爆、残爆情况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管理

1、通风设备、设施未按质量标准进行构筑、安装、管理,而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等严重不安全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2、主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调换,因检修等原因确需调换必须事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3、备用主扇要随时能够启用,不能因备用机有任何原因而影响全矿的正常通风,每出现一次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主扇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无人值班或睡觉、离岗的,每次每人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调离本工种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5、主扇司机必须时刻注意主扇运转情况,发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调度部和公司有关部门,并认真记录运转日志和严格交接班制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6、矿井主扇因故停止运行时,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打开防爆门和行人风门,及时报告调度室和公司有关部门,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7、矿井因故全井停风,恢复供风时,必须做到地面主扇运转15分钟后,方可恢复井下供电。启动井下电气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电气设备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O%,方可启动电气设备,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8、井下局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挂牌落实到人,不得擅自停开,停送要按《规程》规定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9、临时停风地点和盲巷必须设置临时栅栏,否则发现一处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无栅栏、警标,对抽采队长及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10、炮后未经瓦检员、班组长检查墙头安全情况时,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11、消灭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对未经批准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12、通风系统图不按规定每月及时填写数据,通风工作没有月计划安排和月通风工作总结,不按规定及时调节矿井通风系统和测定风量,安全通风报表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的,井下、地面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3、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实行连锁装置,人员通过时必须做到随手关风门,以免风流短路,电机车通过风门,严禁顶开风门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发现工作场地有局部瓦斯积聚,不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作业人员或领导不听制止,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施工队不按规定悬挂,机电队不按规定进行校验的甲烷传感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6、风筒通风不设弯头,大小风筒不设过渡节的,每处罚50元;风筒供风落后于墙头的(岩巷≤5米、煤巷≤5米),每次罚瓦检员、班长各50元;瓦斯探头没有按规定悬挂的,每次罚瓦检员或其它责任人50元。

17、损坏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的防尘管路和防尘装置的,罚款100元。

18、各作业场所、各转载点的防尘、降尘设施必须正常使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9、巷道大修、墙拱、复砌、独头巷道维修,必须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0、井下和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等易燃物品,否则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

21、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22、机修房井下防火硐室必须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灭火沙,否则,每次罚机运部、机电队长100元,随意损坏防灭火器材的,应按照材料价值赔偿。

2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照价赔偿。

24、跟班人员及流动的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每次罚款50元。

25、掘进工作面打干钻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6、要求所有采掘连队必须对机风巷进行洒水防尘,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50元。 第二十条防治水管理

1、发现有透水征兆或异状必须停止作业,并报告调度室或有关部门,不采取措施处理又不及时报告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2、不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打探水孔或探水孔深度不够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3、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管路、配电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备用水泵不完好,管路内不及时冲刷废垢的,每次罚机运部长、机电队长100元。

4、水泵司机不坚守岗位,造成井底车场被淹事故的,每次罚水泵司机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电管理

1、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因管理不到位或误操作造成停供电事故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主要通风机倒机时间超过10分钟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工资10%,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大型固定设备、主提升系统、斜巷运输系统、供电系统等主要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试验、整定、测定、检修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供电系统不稳定或倒主扇造成井下大面积停电、停风时间超过规定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造成提升系统停运超过24小时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5、大型设备的检修和安装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每次罚款100元。

6、线路发生故障继续使用和拖延处理的,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或保险丝不合格的,每次罚款300元。

7、每天不按规定进行检漏试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不按规定设置局部、辅助接地极的,每次对采区电钳班长罚款50元。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机电硐室、配电房、绞车房、充电房,违者和有关责任人各罚款50元。 10、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11、矿灯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领用矿灯必须在更换工作服后凭矿灯牌,严禁无牌发灯(外来人员除外)和发放不防爆的矿灯和不合格自救器,违者每盏(台)罚充电工50元。

12、领用矿灯不按时归还,携带不合格的矿灯下井,在井下敲打、拆卸矿灯的罚款100元。

13、从事特殊工种、有毒有害危险行业,不按《规程》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4、机电队要加强设备的维修速度和质量,要彻底杜绝电溜子变速箱的漏油现象,‘修复后仍然漏油的罚机电队每台200元。

15、将氧气瓶、乙炔瓶同一个车运送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运输管理

1、两机车在同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违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后及周边情况,开始推车至停车止,必须不断发出警号;(2)严禁放飞车和不带刹车棒推车。

3、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时违章,并且逆向取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4、皮带因管理差或司机责任心不强,发生斯皮带、撕皮带及机头、机尾拉偏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

5、运输斜巷无防跑车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主要运输斜巷无跑车防护装置的,每次罚款100元。

6、胶带输送机不按规定装设防滑、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以及保护不起作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7、溜煤眼、煤仓、卸煤坑和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8、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弄虚作假,检查记录不清,每次罚款100元;调度绞车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打结、断股严重而仍在使用的,每次罚款300元。

9、凡接有电源的调度绞车不完好、绞车提升不执行——IN定”、信号系统不完善的,每次罚款100元。

10、把钩工不按规定检查钢丝绳及其套环,不详细记录运行日志,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每次罚款100元。

11、各斜井不排队乘坐人车,扰乱秩序每次罚款50元。

12、机车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开车前不发出信号,机车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运行中用手、脚拔岔道,停车离开座位时,不将控制手柄取下保管,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每次罚款100元。

13、电机车(包括地面架线机车)内除司机本人外搭座人员的罚电机车司机50元,搭乘人员罚100元,搭乘人员酿成事故的各罚200元。

14、斜井运输地滚或巷道转弯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清挖皮带机头、机尾滚筒浮煤时未停车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未按规定处理掉道矿车强拉硬拽的,每次罚款100元。

17、无措施运输超高、一超长、超宽、超重货物的或提升设备材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捆绑不牢的,每次罚款200元。

18、斜巷人车未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每次罚款50元。

19、皮带司机、溜子司机、电车司机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或无点车试转的,每次罚款100元。 20、使用无灯、无铃、无洒沙装置、刹车失灵的电机车,每缺一罚电机车司机50元。

21、电机车司机超速行驶的,每次罚款100元。

22、斜巷运输绞车司机不送电下车的或无信号指示擅自操作绞车的、每次罚款200元。

23、机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叉、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以及机车前方有行人或视线障碍时,不减速行车,不发出警铃的每次罚款loo元。

24、电溜子机头被煤矸掩埋,每次罚电溜子司机100元。

25、电溜子安装不完好,减速箱无油和无防护罩的每次罚款100元。

26、斜井上部车场阻车器和安全门必须保持灵敏可靠,放车时方准打开,并按顺序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7、斜井、平巷人车未停上下车的,每次罚款50元。

28、轨道高低差超过4mm,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9、轨道夹板、螺丝每少一个,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0、平巷、斜井人车无跟车人员,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三条地测管理

1、井下巷道开工生产技术部必须及时下达开工通知单,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巷道贯通相隔20米以前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并执行贯通措施,违者每次罚款50元。

3、所有反映采掘生产的在用图纸及底图必须每月填图一次,每缺一张未填写的,每次罚款50元,填图有误的,罚款50元。

4、各主要巷道(开拓巷道、采区上山、集中运输巷)在巷道贯通后10天不提交素描图的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防突管理

1、防突技术员对每次的防突措施进行验收,并有记录可查,如未进行验收,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

2、防突牌板必须及时填写,且准确无误,如没有及时填写,或数据不清者,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罚当班瓦检员50元。

3、通风、监测监控、抽采系统中的安全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4、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每次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设置测风点进行测风的,每次罚款50元。

6、打钻时施工人员未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及光学仪,每次罚款200元。

7、突出工作面未设置防突措施牌版、管理牌版的,每次罚款100元。

8、未标注涂挂防突标志,每次罚款100元。

9、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口、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每次罚责任人各200元。

第二十五条瓦斯抽采管理

1、瓦斯抽采泵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如出现空岗或离岗,每次罚款100元。

2、瓦斯抽采站司机不按规定检查抽采瓦斯浓度、流量、负压等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每少检查一次罚款20元,记录不清的每次罚款20元。

3、各工作面尾巷的瓦斯抽采管道,通防部、抽采队要督促指导各队及时安装与移动的沙袋堵墙,否则通防部、抽采队、施工单位各罚200元。

4、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安全范围内发现有明火和堆积易燃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食堂管理

1、食堂每天每班都要进行成本核算,每月盈亏幅度必须控制在3%之内,班中餐按规定标准正负在0.1元之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食堂工作人员每人50元。

2、严禁出现变质米、菜、油等食物,每发现一次处责任人各100元罚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严禁出现生饭、生菜、夹生饭、夹生菜,每发现一次处当班工作人员各100元罚款。

4、保管员轮岗时,必须打好移交,做到帐物相符、帐目清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5、每月底由公司员工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满意率未达70%,每人处50元的罚款,评选为优秀服务员给予奖励100元。 第二十七条其他管理

1、如严重违章操作者,按事故分析结论进行处罚。

2、井口检身人员不执行检身制度的,每次罚款50元。

3、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每次罚款100元。

4、凡是未执行调度室指令的,每次罚100一500元。

5、凡是调度室安排的任务处理之后没有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每次罚50元。

6、屡次帮教无效的安全不放心人员,一年之内3次被列为不放心人的,取消当月安全奖,累计4次被列为安全不放心人的,要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因工作原因对瓦检员、测风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情节轻处以100一1000元的罚款,情节重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第三章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是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突出成绩的员工,公司酌情分别给予100至2000元奖励:

1、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2、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管理和技术上有创新。

3、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

4、及时制止他人违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事故追查,公司领导视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篇6: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对公司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公司及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班组,在公司年终总结大会上予以表彰。

第五条 每年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公司中评比产生一个安全先进单位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中评比产生2—3个安全先进集体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班组评比产生5—8名安全先进个人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公司总体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后,在公司各部门评比产生一个安全先进集体、2—3名安全先进个人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对公司本部和部门的安全先进单位、安全先进集体、安全先进个人进行物质奖励,由公司直接组织评比、奖励。对项目建设公司的安全安全先进集体、安全先进个人进行物质奖励,由公司统一评比推荐,由其董事会进行奖励。

第八条 安全先进单位、安全先进集体、安全先进个人,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公司于每年1月上旬组织评比,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进行奖励、推荐。

第九条 在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各部门、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提出奖励申请,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总、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进行奖励。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奖励:

(一)管理规范,安全活动到位,涉及到安全管理的各类台帐、记录等资料规范齐全,且在一年中没有发生异常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生产第一线的班(值)组,按人均600元额度给予奖励。

(二)在安全生产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公司采纳,根据合理化建议在公司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大小,给予800元及以上的奖励。

(三)发现设备隐患,避免了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个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1000元及以上的奖励;制止二类障碍及以上等不安全事件发生的个人,依据不安全事件的大小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视情况可以获得600元及以上的奖励。

(四)由于设备引发的事故,事故处理中措施得当,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班(值)组和个人,每个成员可以获得500元及以上的奖励。

(五)在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发现施工隐患,避免了施工隐患的个人,可以获得1000元及以上的奖励。

(六)其它涉及到安全工作的奖励申请,根据性质参照以上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考核规定,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定性及事故责任确定后,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处罚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责任划分

主要责任:工作中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以及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并在整个事故中起主导作用者。

次要责任: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管理等方面执行不认真、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第十三条 因事故或本人行为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从严处罚:

(一)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破坏事故现场、制造假现场、拒绝接受调查及提供情况、资料,或以各种方式阻挠事故调查者。

(二)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者。

(三)消缺不彻底致使相同的二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重复发生者。第十五条发生特大事故

发生特大事故,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报告执行,涉及到公司内部的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一)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次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待岗一年。

(三)对水力发电(子)公司领导的处理由其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报告执行,涉及到公司内部的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一)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待岗一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次要责任者公司内通报批评、待岗半年。

(三)对水力发电(子)公司领导的处理由其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人身事故

(一)重伤和死亡

1、造成人员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公司内通报批评、待岗半年,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待岗一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次要责任者公司内通报批评、待岗三个月。

(二)轻伤

1、主要责任者公司内通报批评、停发三个月月奖。

2、次要责任者公司内通报批评、停发一个月月奖。

第十八条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一)火灾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执行一般人身事故处罚标准。

(二)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主要责任者公司内通报批评、待岗一个月。

(三)未造成人身伤亡的次要责任者公司内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一)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待岗一年,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次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待岗半年。

第二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罚按照公司制定的《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由公司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奖惩的审批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安全奖励的审批程序

由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提出奖励申请,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总、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安全处罚的审批程序

(一)凡构成重、特大及以上事故处罚: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执行;涉及到公司内部的处罚,参照本办法(第九条2—3的相关条款)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凡构成重、特大以下,一般事故以上的不安全事件,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组织调查、分析,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凡构成一般事故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由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负责调查、分析处理,并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备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事故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原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643号文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公司颁发的《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认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定性、处理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和交管部门出据的“交通事故裁决书”和保险公司出据的“机动车辆估损单”进行事故定性和损失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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