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博士学位授予

关键词:

第一篇:南京大学博士学位授予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授予博士学位证明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授予博士学位证明

同学,学号:,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院,专业博士研究生,已于年月日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年月日召开会议,同意授予博士学位。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研字[2005]41号)有关规定,需要公示三个月,若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特此证明。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新疆大学博士、硕士授予学位条件[推荐]

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新大学位字〔2006〕7号 签发人:塔西甫拉提〃特依拜

关于修定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

申请学位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单位:

经2006年12月14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申请学位有关要求修定如下:

一、对科研能力的有关要求

(一)博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理学类必须在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一般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重要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工学类必须在EI 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一般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重要核心刊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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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学术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必须在CS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论文要求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并以新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核心刊物以学校科研处认定为准。

有一项专利(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或获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名);或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名),可顶替1篇一般核心刊物论文。

2006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按照以上要求执行。2006年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仍按《新疆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

(二)硕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并以新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专业的特点,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制定更高要求,以促进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二、对外语的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外语必须达到国家英语六级390分(其他语种相当水平),少数民族研究生外语须达到国家英语四级390分(其他语种相当水平)。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对国家英语四级、六级成绩在365—389分之间者,要求必须在核心刊物

2 —

发表1篇论文。

2007届及以后毕业硕士研究生,按照以上要求执行,2005届、2006届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学位时也可按以上要求执行。

三、对汉语的要求

少数民族研究生在学期间,汉语必须达到HSK 8级水平。 科研能力、外语及汉语达不到以上水平的研究生,可以进行毕业论文答辩,但暂缓授予学位。如申请补授学位,必须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以上申请学位的要求并提出申请。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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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学校

研究生

学位

通知

新疆大学党委(校长)办公室 2007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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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南大学博士学位材料

博士学位材料与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学位基本数据表两份

二、学位课程成绩单两份

三、学位审批书两份

四、匿名评阅书(原件装订一本)一份

五、在研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全文),EI、SCI检索证明(原件),

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获奖及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在研

期间参加的项目及发表学术 论文清单,装订成册一份

六、研究生毕业登记表二份

七、答辩表决票

八、2寸彩照 (蓝底)二张

九、博士学位论文七本

十、答辩后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一份

十一、答辩后将一二三四五六条复印一份后装订成册一本 十

二、网上提交电子照片及学位信息

十三、提交学位论文修改后电子版

第四篇: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

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厦门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厦大研„20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主要负责人和教授(研究员)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主席由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名,经主席同意,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遴选、聘任博士指导教师,认定引进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研究审议厦门大学研究生专业和学科发展规划;

(七)审批自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八)审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九)研究、审议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和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

(十)审议制定厦门大学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

(十一)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同时兼顾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运作。分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五人组成,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分委员会一般设正、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委员以教授为主(其中教授须占三分之二以上),任期三至四年。

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学院提名、研究生院初审、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确定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以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四)审查接受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审批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并批准举行答辩,审核本学科、专业的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审核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

(五)审核授予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建议提请授予本学科、专业的名誉博士人员名单;

(六)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

(七)制定本学科、专业的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标准;审核本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名单;初审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申请;初审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名单;建议取消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八)研究制定研究生专业和学位发展规划;提出本学科、专业的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提出本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九)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在未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院(研究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以教授为主。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任期三至四年。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成立由学院(研究院)提出,报涉及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送研究生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确定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考试科目以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提出本单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四)审查接受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审批本单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并批准举行答辩,审核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审核本单位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

(五)审核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

(七)制定本单位的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标准;审核本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名单;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任务。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还应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完成如下工作,但权限仍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初审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申请;初审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名单;建议取消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提出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三)提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办法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硕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博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绩。

第七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1.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3.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须有科研成果。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八条 申请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布的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章 学位课程和考试办法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有:(1)政治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3)外国语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百分记分制)以上方为合格。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它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课程有:(1)政治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至少有两门;(3)一门外国语(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将第二外国语列为必修或选修课程)。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百分记分制)以上方为合格。全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综合考试者方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论著、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可提交有关的论著、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博士生综合考试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第十四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应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3)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4)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论文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凡用非中文撰写的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论文一般包括序言、实验与计算、事实与理论分析、总结、参考文献等部分,此外应附中文和外文摘要和关键词。科学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用研究方法的可行性要加以严谨的说明。引用别人的资料要忠于原著原文,并以明确方式标明。利用合作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词句力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硕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左右,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左右。

第十七条 论文经学院(研究院)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导师对论文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六章 论文评阅

第十八条 答辩前两个月,由系(所)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原则上实行“双盲”评审,具体办法见《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细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两名,其中校外的教授、副教授至少一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三名,其中校外的评阅人至少二名。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博士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或为处于本学科前沿的专家,或参与指导过博士生的专家。

硕士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按百分制评定分数,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参照下列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3)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4)论文的主要优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技艺和逻辑性等);(5)论文的不足之处。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学术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二十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1.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且一半以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可以直接组织论文答辩。

2.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但不足一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申请人须针对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时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3.凡未达到以上评阅结果的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至少三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答辩。组织答辩前仍须进行论文评审,评审时间要求不变。

第七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新设和薄弱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请校外专家参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两位校外博士生导师或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答辩。

第二十三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是:(1)主席宣布开会;(2)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不超过一小时);(4)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息),申请人答辩;(5)休会,委员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6)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一至二篇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三至四篇论文。答辩时要详细记录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须有录音。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按百分制打分,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不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除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达到博士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的同时,还可推荐授予博士学位,并按本工作细则中有关博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级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授予学位之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在

6、

9、12月份召开授予学位的例会3次。博士学位证书在经过三个月争议期后颁发。

在争议期,如有异议者应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应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对于不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九章 荣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系(所)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论文的全文和摘要、导师评语、论文评阅书、专家推荐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录音磁带、表决票、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博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和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校档案馆存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送学校图书馆存档(一本纸质加电子版),并按规定数量将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提交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

第三十三条 涉及军工机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条例制定,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大研„2006‟30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 (2013年11月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发展需要,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我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在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非学位课不低于60分。

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撰写完成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应是系统、完整、规范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另行规定);正文一般不应少于5万字。

三、学位论文应能表明学位申请者确已掌握了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四、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及内容可形成较高水平的研究论

1 文,并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五、论文作者对本人学位论文的文责负责;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无创新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议与评审

一、学位申请者应在达到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位论文要求后,于答辩前3个月将完稿的学位论文印送有关单位,用于同行评议和评审。

二、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应聘请5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评议人员(博士生导师应占2/3以上)名单由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拟定,报学位办批准。评议意见中须有2/3以上为肯定意见时,方可组织论文评审。

三、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方式进行。学位办聘请3位(至少有2位博士生导师)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审论文,至少有2位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不得受聘为论文评审人。

四、学位论文评审结论为“通过”的申请者,方可举行论文答辩;评审结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为1~2年。修改后的论文须重新评审。重审论文仍不通过的,取消该论文作者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申请者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资格审核(课程审核、学位论文查重、《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

2 细则》中要求的相关审查等),方可举行论文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或7位教授级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博士生导师应占2/3以上,且外单位的专家应不少于2位。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兼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三、分会须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并处理答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四、答辩委员会依据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作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中2/3以上同意,方可获得通过。

五、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于通过答辩、需少量修改的论文,申请者可在15天内进行修改,并由导师审查认定后,作为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对于通过答辩、需作较大补充修改的论文,申请者可在3~6个月期间内进行修改,并由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分会审查认定后,方可作为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对于未通过答辩、限期修改的不合格论文,申请者须在1~2年期间里修改学位论文,并申请二次答辩。逾期未举行二次答辩或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作结业处理。

六、答辩委员会若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答辩者未获得过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对符合博士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学位论文与学术成果资格要求,但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博士生,可允许其举行毕业答辩,但当年不得申请学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后,学位申请者应向所在分会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的种类和份数,另行规定)。

第八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分会组织实施。分会应依照学位申请者的培养计划,对其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学习成绩、业务能力、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期间,取得以下学术成果(涉密学位论文者另行规定);

(一)理、工类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发表JCR二区及以上(在学期间的数据库均有效)论文≧1篇。

2、发表SCI收录的期刊论文、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2篇。

3、获授权国家(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以前3位参加制订并获颁布国家标准(或排序前5位的国际标准)1项;且发表SCI收录的期刊论文、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1篇。

4、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科技成果一等奖(前4位)或省部科技成果二等奖(前2位)≧1项。

(二)人文社科类(含哲学、法学、文学、经济、管理、艺术)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发表SCI、SSCI或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

2、发表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2篇。

3、获授权国家(国际)发明专利1项,且发表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1篇。

4、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科技成果(含社科类)一等奖(前5位)或省部科技成果二等奖(前3位)≧1项。

三、所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四、综合考试和中期考核通过;

五、未超出学习年限;

六、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论文作假行为;

七、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一、分会须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及时上报学位办审核。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会议方为有效;表决同意的票数不少于参会委员的2/3,建议决定方为通过。

二、评委会召开全委会,听取学位办与分会对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

5 通过。

三、对学位申请未通过者,应说明不授予博士学位或暂缓授予博士学位的理由。对于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评委会与分会协商后,作出限期修改的决定;申请者可在1~2年完成论文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批一次。对于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而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申请者,依据本人申请和答辩委员会的建议,评委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硕士学位。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博士生,可在毕业后2年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外)向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递交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经导师、分会审核同意,提交评委会审议;最终获得学位者,其学位授予时间为评委会审批通过的日期。

五、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在校园网上公示3个月,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六、申请者若对学位授予程序、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分会或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述材料,由评委会复审、裁决。学位办将裁决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分会。

第十条 关于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规定提及的论文、专利、科技成果奖等各类学术成果均应与学位申请者所作的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符合所在学科研究方向。

二、本规定提及的期刊论文以收录检索数据库中的文献类型分类为准,可包括专辑论文,但不含增刊论文。

三、SCI(SSCI)检索的重要国际会议论文,经分会认定并签署认可意见后,可视为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

四、学位申请者以录用通知书形式确认的期刊论文不得超过1篇。录用在SCI、SSCI、A&HCI期刊源数据库(在学期间的数据库均有效)中的论文,可视为相应收录。

五、本规定提及的论文、发明专利,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专利权人),申请者须为第一作者(发明人)。若申请者排序第2时,导师排序第1,可视其为第一作者(发明人)。

六、本规定提及的国家科技成果奖、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署名单位,参加人员排序以校内排序为准;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七、列入《科学技术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名录》的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经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后,可视为相应等级的省部级奖。

第十一条 各分会可根据所属学科特点及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评委会审议通过,由学位办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评委会提名,报教育部审查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对于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提出学位申请的,可参照本办法审定是否授予其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抽检“不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证书由学位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7 统一制定的证书格式制发。

第十五条 学位办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学位办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及答辩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对违反《合肥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者,依照该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解释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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