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案件开庭笔录(通用8篇)
篇1:刑事案件开庭笔录
会见笔录
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审判阶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会见律师:,随同人员:,记录人: 被会见人:,涉嫌罪名:
侦查机关:,是否派员在场: □是、□否
问: 你好。我是广东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的案件已定于2014年7月27日开庭,是否收到开庭通知书。
答:。
问:这个月最近过得怎么样?
答:
问:有没有新的情况要告知?或者其他特别事项?
答:
问: 你的案件经过我们与受害人黄庆华的积极协商,对方同意2.5万调解,你姐也已经实际支付了赔偿款,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答:
签名(按手指膜):
会见笔录。
问:经过上次会见,我为你做罪轻辩护,现在给你讲解一下到时开庭的程序:
1、查明身份情况,详细问你的姓名、年龄、住址,刑拘逮捕时间;
2、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发问对起诉书有什么意见,是否认罪;
3、检察官针对本案事实对你讯问;
4、受害人针对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
5、辩护人对你发问;
6、法官对你发问;
7、针对上述问题补充陈述;
8、检察官呈本案证据进行质证讯问你对该证据的意见;
9、我发表意见或提交相关证据;
10、法庭辩论: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自行辩护、我发表辩护意见;
11、最后陈述;
12、休庭择日宣判。你有什么疑问吗?
答:
问:
签名(按手指膜):
会见笔录
答:
问:
答:
问: 开庭时,辩护人对你发问的环节,我会对你发问,1、你和王平时关系怎么样?和其他同事关系如何?
2、那晚打架的原因是什么?是谁先动手?情况怎么样?双方有没受伤?
3、之前有没有因为同样的问题发生争执?
4、9月7日情况,老板娘叫你们回档口做什么?当时他有没有向你道歉?
5、你有否想过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这次矛盾?你只需如实回答。
答:
问:在最后陈述阶段,你要诚恳诚心悔过,让法庭知道你的改变和态度,争取法庭对你从轻处罚或缓刑。
签名(按手指膜):
会见笔录
答:。
问:你还有其他问题要问我吗?
问:你是否还有其他要交代的,或者转告你家人的?
答:
签字(指手印): 年 月 日
签名(按手指膜):
篇2:刑事案件开庭笔录
时间:地点:
调解主持人:调 解 员:记 录 员:
记 录 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纠纷一案,经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现决定进行调解。
记录员:对当事人和代理人到场情况进行查对。
甲方(申请人)、代理人:
乙方(被申请人)、代理人:
记录员:现在宣布纪律。当事人、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本调解庭纪律,不得喧哗、吵闹、鼓掌,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有实施其他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调解员有权制止任何影响调解进行的行为。
调解员:根据自愿调解原则,被申请人是否愿意通过本调解委员会解决你与申请人的纠纷?
乙方:(回答)
调解员:关于一案,开始调解。依照《人民调
解工作若干规定》,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承担以下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解规则;不得加剧纠纷、矛盾激化;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员: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甲方:
乙方:
调解员:当事人对调解员和记录员是否申请回避?
甲方:
乙方:
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本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员:现在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
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或年龄)、民族、职业、住所(查验身份
证)。
甲方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或年
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
位、住所,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或年龄)、民族、职业、住所(查验身份证)乙方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或年
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
位、住所,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第三人的情况:
调解员: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资格是否有异议?
甲方:
乙方:
调解员:经审查,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调解活动,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参加调解(不能参加的说明理由)。
调解员: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现在依法对与关于纠纷,由人民调解员主持今天的调解活动,由担任记录员。
篇3:刑事案件开庭笔录
但是,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都规定, 二审案件应当采用开庭的形式进行审理。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334条“上诉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规定, 同一审法院一样,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 上诉法院都应当在公开的审判庭审理案件。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364条“第一审程序之准用”规定, 第二审原则上应当准用第一审的规定, 采用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在英国,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必须开庭进行言词审理。在美国, “口头争论的传统仍然在上诉程序中根深蒂固。”在审理上诉案件时, 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进行口头辩论, 法院也可以主动命令进行口头辩论。在德国, 虽然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 其中第二审既对事实进行审查, 又对法律进行审查;第三审只对法律进行审查。但无论是第二审, 还是第三审均采用开庭的方式。可以说,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二审审理方式在具体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但基本上都是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进行。
从国外对二审案件审理形式的立法规定来看, 要解决我国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所存在的种种弊端, 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取消二审案件的不开庭审理, 规定无论是对控诉方抗诉的案件还是对辩护方上诉的案件, 都必须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实行二审案件的全部开庭审理, 是对审判公开原则的进一步贯彻, 它能使审判人员直接地接触有关证据, 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 从而摆脱一审现有案卷材料造成的先入为主的导向和影响, 作出的判断因而更具有独立性, 有利于保障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高终审判决的质量。全面贯彻审判公开原则, 实行二审案件的全部开庭审理, 还可以使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也可得以全面实现。
实行二审案件的全部开庭审理,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所有案件,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都必须采用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 不得以书面审查代替言词审理, 控辩双方都有权出庭陈述有利于本方的意见, 并可进行相互辩论;二是在对查清案件事实或澄清争议有必要时, 控辩双方还可传唤有利于本方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三是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 二审审理也必须公开进行, 群众可以旁听, 新闻记者可以采访报道。
但是, 二审案件的全部开庭审理也必然会和诉讼效率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可以发现, 提起二审程序的相当一部分案件, 并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经过一审法院的认真审理, 主要事实已经查清, 基本证据充分, 当事人仅对适用法律或事实证据方面的一些枝节问题提出异议。如果对这类案件再重复法庭调查, 逐一举证、质证, 不仅浪费司法资源, 也使一些本来可以早日审结的案件, 徒然地增加了审判的时间。因此, 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对于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当简化:
首先, 对于控辩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 但对适用法律或者量刑或者自首、立功等有争议的案件, 在法庭调查中, 由审判长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讯问上诉人、询问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官有无异议, 如果不持异议, 在征求检察官意见后, 对事实不再展开发问, 也不再重新举证、质证和传唤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作证, 直接就争议问题进入辩论阶段, 但有新证据或者一审法庭没有出示的证据, 则必须举证和质证。
其次, 对于控辩双方对多节犯罪事实中的部分事实有异议的案件, 在法庭调查中, 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部分如前所述的一样进行审理, 只对有争议的事实部分进行发问、举证和质证。
再次, 对于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同看法且争议相对简单的案件, 还可以不向社会公开。需要强调的是, 对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简化, 通常是对二审法庭调查中某些不必要的环节的简化和省略, 而且, 无论怎样简化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 都必须保证所有二审案件, 法院在审理时都采用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 控辩双方都有权出庭陈述有利于本方的意见, 并可进行相互辩论。
可是, 并不是所有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的程序都宜于简化, 至少下列几种二审案件的程序不能简化: (1)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一般较为复杂, 一审法院与检察院在对案件的事实、定性、量刑等方面往往存在较大分岐, 需要通过二审庭审的讯问、举证、质证等来正确认定事实, 所以不宜简化开庭审理程序。 (2) 疑难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案情错综复杂, 原审被告人在上诉理由中通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提出争议, 诉讼各方分岐较大。由于该类上诉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确认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准确, 且这些争议的事实均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因此, 如果此类案件对原审被告人不进行讯问, 不对原审采信证据进行质证, 难以判断一审判决的正确与否, 也无从判断其上诉理由是否有事实上的依据或证据上的支持。另外, 对于此类案件, 往往控、辩双方会在庭上要求出示新的证据材料, 因此,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不能简化。 (3) 检方或辩方需要传唤新的证人到庭作证的上诉案件。在审理中, 检、辩双方均可申请传唤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检方传唤证人, 是为了补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而辩护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 往往是试图以此证人证言、证据材料来否定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 因此必然会引起庭审中较大争议。检、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审判长的补充询问必不可少。因此, 对此类案件不宜简化开庭审理程序。 (4)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上诉案件。由于该类案件或社会危害性大, 或人民群众甚为关心, 其判决结果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故应当慎重对待, 在审理程序上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实行二审开庭审理, 全面改革刑事审判方式[J].人民司法, 1999, (11) :16.
篇4: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一、把握时机、适时制作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即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在许多情况下,这五个不同阶段并无明显界限,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析,讯问笔录的制作也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心理防线彻底崩溃而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心理处于试探摸底阶段就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尚未崩溃,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此时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录,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
二、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
(一)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受贿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四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应该作为讯问笔录的重点。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權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其中,讯问笔录中难度最高的往往是能够体现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为客观方面毕竟有犯罪事实的发生经过,而主观方面需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的贪欲和犯意。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需要面对自己的心理阴暗面,讲明自己内心的贪欲,往往令人难以启齿。而且受贿罪的嫌疑人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让他们交代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想象难度有多大。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行为,但当制作讯问笔录,深入挖掘其犯罪思想根源时,也是不愿意直接面对,甚至产生逃避心理。这时需要引导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结合犯罪行为的一些客观表现,通过客观表现查明其主观意图,促使其将犯罪的主观意图揭露出来。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语言,必要时可以进行引导,但笔录中要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语言,这样才会使得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
犯罪客观方面也需要详细记录,诸如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和行贿方商谈的经过;行贿方的请托事项;收受财物的特征、数额、数量、面值、存放地点、用途去向;谋利事实的经过等都应明确列明。
(二)突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行贿罪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比受贿罪更突出强调的是行贿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作出了具体规定,笔录应明确行贿人谋取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只要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或者要求对方提供违法违规性的帮助,客观上主动实施了行贿行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
三、以细制胜、防止翻供
“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用在贿赂犯罪的笔录制作上面恰如其分。在制作笔录时,侦查人员要围绕细节展开讯问并记录,在审讯中深挖细节,并事先堵其后路,防止翻供,这就要求对犯罪构成有影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集中体现在笔录上面。例如,受贿人不承认行贿人去过其家中,而行贿人说在其家中将钱交给受贿人,因此行贿人有没有去受贿人家里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讯问时就需要问清楚,行贿人是什么时间去的、如何去的、有没有陪同人、受贿方家在什么位置、住几楼、家中的摆设等。如果行贿人把受贿人家的具体位置、里面的环境、家具的摆设等,说的很清楚,就足以证明行贿人去过其家里。把这些内容都记入笔录,就等于把可变的口供、证言和不变化的实物固定在一起,笔录内容的可信度就不言而喻了。
实践中,行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和受贿人接受财物时,会提出一些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来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这样双方心理都容易接受,不至于尴尬。尽管这些借口和理由不尽一样,但只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这种借口和理由就不攻自破。例如,行受贿双方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而且在双方交易时,确实明确这笔钱是借款。如果此时不深入挖掘行受贿双方的内心,很容易被迷惑,甚至让犯罪嫌疑人蒙混过关。这时就需要进一步挖掘犯罪事实,如你们表面提出来是借款,内心到底是怎么想的、借款是否出具了借据、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是否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双方平时的关系、是否有过经济上的往来、借款是否实际使用、借款的真实去向、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有无归还的条件、没有归还的原因等等。这些细节落实以后,犯罪嫌疑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就会充分暴露。再将这些内容记入讯问笔录,行受贿双方的犯意会充分体现,这份笔录就会成为一份高质量的笔录。
此外,讯问笔录上面的时间要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相一致,也要和提审(押)证上面的提讯时间相吻合,否则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会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同时,犯罪嫌疑人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摁手印,要特别注意最后犯罪嫌疑人的签署意见,有些犯罪嫌疑人会故意将意见写成“以上笔录和我说的不一样”,如果侦查人员不注意,就会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口实,甚至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根据。
四、注意行贿和受贿双方笔录相互契合,互为佐证
行贿方的讯问笔录要注意和受贿方的笔录在内容上能够相互佐证彼此的犯罪事实。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构成并不是对应的,有的案件行贿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构成行贿罪。但是对于受贿罪而言,只要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有索贿行为的,连是否谋取利益这一条件都不需要。而且谋取利益可分为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可认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受贿人在接受财物时的主观心理,通过行贿人可以得到有力的印证。例如,行贿人因某事有求于受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言语上并没有过多的交流,放下钱物就走了。只要受贿人主观上明知行贿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并收下了对方送的财物,就视为承诺为行贿方谋取利益。在制作行贿方的讯问笔录或者证言时,就需要把受贿人接受财物的语言、语气、动作及一些行为表现体现出来,这样就可以印证受贿人当时的主观心理。
五、注意间接证据和再生证据在笔录中的体现
行受贿案件的证据除了双方的口供外,多为间接证据,对于间接证据的收集也不能忽视。在讯问行贿人有关行贿事实时,要注意是否有其他人知情,如家人、司机、秘书、会计、出纳、生意伙伴等和行贿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有,要记入笔录,从而补充间接证据。行贿资金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取款的,也要记入笔录,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和记账凭证等书证,来印证行贿的犯罪事实。
篇5: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总结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4、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篇6: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甘肃法律服务网 作者: 2008-1-26 14:30:24 第 131 位浏览者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篇7: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 年 月 日
会见地点: 看守所 会见律师: 记 录 人:
被会见人: 身份证号: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及职责并确认委托关系
1.我(们)是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你亲属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听清楚了吗? 答: 2.现在向你出示你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指派通知书),请你过目。在你看了委托书之后,我再补充介绍一下我的基本情况。我(们)是 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请问,你是否同意我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 3.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能有很多话想要讲,但希望你不要着急,请冷静并保持耐心。今天的会见,我(们)按照专业的步骤进行。先谈程序性问题和与你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重点会告诉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谈案情,然后回答你的咨询,之后也会关注你的生活必需品的收、寄情况,最后再谈谈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话题。听清楚了吗? 答: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请问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 答: 2.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答:
三、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 答: 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法律手续情况
1.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 2.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
四、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一)在侦查阶段,嫌疑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现在告诉你。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4.自行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9.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10.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1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以上权利义务听清了吗? 答:(二)现在我(们)详细向你阐述和说明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关于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何对待自己口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被告的口供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所以本着对事实负责,对你自己负责我(们)强调三点:第一,请你务必在每一次做完笔录后看清楚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绝对不能马虎行事,比如没看完就签字,没看清楚就签字,认为意思差不多就签字;第二、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所记录的意思不准确或不完整你有权要求补正,若不补正你可以拒绝签字,若确实要签字也要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字;第三,每次提讯应当清楚(你也有权知道)侦查人员的姓名、提讯时间、提讯地点、讯问的主要内容、你是否做了无罪辩解,一共做了几次笔录。这些你可以做个简单的记录,并签字盖手印,以便将来作为证据。同时在我(们)每次来会见你的时候将讯问次数,讯问内容等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会记录到会见笔录中,请你务必记住以上我(们)强调的三点内容。
2.关于如实供述的义务(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的问题)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法律规定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供述要如实,你不知道的事情或记不清楚的问题你可以说明你确实不知道或记不清,这都不影响你的定罪量刑。
3.关于扣押清单签名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在收集涉及本案的物证的时候,请注意几点:第一,侦查人员搜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搜查证,并制作搜查笔录,在搜查笔录上应当有见证人,并要有你签字;第二,对扣押的物品,你应当对物品数量、状态看清楚后才签字确认;第三、对扣押物品的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你要认真听,若对鉴定结论不服你有权提出重新鉴定。
4.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 ①有无被刑讯逼供? 答: ②若你认为被刑讯逼供我(们)给你以下几点建议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一、记下刑讯逼供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是否录像及录像的情形,强迫你做了什么事情,你供述的哪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将上述情况用笔书写下来并签字捺指印。并尽可能多写几份。
第二、在被刑讯逼供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驻所检察官或管教反映,若有伤情请立即将伤情告诉检察官、管教,也可以将此情况写成材料由一起关押的室友签字证明。
第三、每次在我(们)会见时,将详细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依法代为申诉和控告。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 现在,请将详细情况告知我(们)。
答: 5.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收到? 答:
五、为嫌疑人提供解释、说明有关刑事问题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向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以及办案期间的相关规定。你现在的案件正处于 阶段,(详细说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六、为嫌疑人提供解释、说明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性规定 1.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及罪名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
对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 条规定:
(讲解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及量刑的相关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2.关于 罪还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和细节的具体规定,在了解你的案件情况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向你说明,听清楚了吗? 答: 3.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详细说明自首的构成要件)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 4.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详细说明立功的规定)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
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1.现在请你把案件的经过向我陈述一下。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做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你可以客观陈述事实。
答: 2.你以上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与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陈述理由,并概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
答: 3.你所说的与事实是否相符? 答: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你现在在看守所里面情况如何,有无被殴打?监室号是多少?是否需要衣物或生活费用? 答: 2.你还有需要补充说明或向律师咨询的吗? 答: 3.你对家人是否有什么要问候的或交代的? 答: 4.刑事诉讼可能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请你做好思想准备。作为你的代理律师,我(们)将竭尽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听清楚了吗? 答: 5.律师在本次会见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引诱、指使或以其它方式要求你违背事实翻供或者作虚假供述的行为? 答: 6.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是否认真的给你讲解了相关法律问题,并耐心的听取了你的意见?你对今天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否满意? 答: 7.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盖上指印。
答:
被会见人签名:
年 月 日 会见律师签名:
篇8:刑事案件开庭笔录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的历史变化
(一) 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模式下的检察监督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方式未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一般就是书面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机关上报的相关材料后, 就直接做出裁定。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定是事后监督, 发现裁定有问题后, 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是一种亡羊补牢的做法。虽然后来检察机关实行了同步监督, 将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提前到监狱报请阶段, 但检察意见需要通过层报、转送等方式送达审理法院, 监督程序繁杂, 渠道不畅, 监督的效果很难保证。
(二) 案件听证审理模式下的检察监督
基于实践中常用的书面审理模式的种种弊端, 有地方开始尝试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听证审理。听证审理是指法院通过召开听证会, 组织服刑人员或其代表参加, 结合监狱报请材料, 作出裁定。此种模式透明度较书面审理高, 但缺乏对抗性, 服刑人员的意见也不能全面表达, 检察机关参加听证也流于形式, 监督效果同样不能有效发挥。
针对书面审理和听证审理不公开, 不规范的问题, 目前实务界、学界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引入减刑假释诉讼机制, 建立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模式。[1]
(三) 开庭审理模式下的检察监督
为解决现行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六种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2], 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模式从实践探索层面变为具体的法律规定。随着减假案件的开庭审理模式的全面推进, 检察机关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也全面展开。
二、对减假案件开庭审理进行检察监督的意义
刑罚执行活动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此项活动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高度, 直接关系到刑罚功能能否得以实现。对庭审活动的检察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全程同步监督的重要内容。对庭审进行监督极大的丰富了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内容, 实现对提请机关和审理机关的监督制约。
(二) 有利于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过去书面审理时, 阅卷检察官的意见, 需要层层转交到法院, 由于环节多, 监督不可能及时有效, 而开庭审理后, 检察官的意见可以面对面的直接向审理法官表达, 法院必须记录在案, 并对需要反馈采纳情况, 监督环节少了, 监督方式更直接, 效果也会更好。
(三) 有利于强化对驻监检察人员自身的责任追究。中央政法委出台文件规定, 对减假暂各环节的承办批准人, 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开庭审理对检察人员会产生“倒逼”作用, 促进检察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的提升, 提高监督能力。
三、减刑假释庭审的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问题
2014年笔者所在检察院对所负责的六所监狱提请的共187起减刑假释庭审案件出庭监督, 重点关注罪犯对罚金刑的履行情况, 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罚金的3名罪犯, 依法建议法院从严掌握, 降低减刑幅度, 促使服刑人员积极履行罚金, 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但总体上看庭审监督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 开庭审理案件的比例小。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 2014年全年共审查减刑假释案件6021件, 审查中法减刑假释裁定6004件。而当年开庭审理的案件才187件, 仅占当年减刑假释案件总量的3.1%;全年共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报请不当102件, 其中在开庭审理中监督纠正4件4人, 占监督纠正总数不到4%;全年监督财产刑履行情况42件, 其中开庭审理的仅3件, 占总数的7%。[3]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 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比例小, 范围窄, 影响开庭审理作用的发挥。
(二) 对开庭审理案件的检察监督不深入, 甚至流于形式。我院从2013年开始出席减假庭审, 以减刑庭审为例, 中法往往集中一上午的时间, 去一个监狱开庭, 每个监狱大概都有十名左右服刑人员参加减刑的庭审, 平均每名服刑人员的审理时间只有十多分钟, 在这么短的时间内, 不论是法院还是检察机关也只能对每名罪犯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如记功、奖励材料是否经过审批, 而对每名罪犯的这些奖惩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很难进行了解, 也不可能在庭审监督中完成。
(三) 出庭的主体问题。实行开庭审理后, 检察机关都会派员出庭执行职务, 哪一级别的检察机关出庭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以减刑开庭为例, 对监狱报请的服刑人员减刑案件, 一般都是有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而对这些减刑案件进行同步检察监督工作的是监狱所在地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是中法同级的地市级检察院派员出庭, 还是进行同步监督的基层院派员出庭?地市级检察院出庭级别是对等了, 但之前的工作是基层院做的, 他们并不了解情况, 不利于监督。如由了解情况的基层院出庭, 级别不对等, 在庭审中发现问题, 直接向中法审判人员提出没有法律依据, 只能向市级检察院汇报, 由市级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出, 监督流程繁琐影响监督效果实现。
四、完善减刑假释庭审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 强化庭审前、庭审后的监督。开庭审理时, 由于时间等客观原因, 只能对服刑人员减刑材料做形式上的监督, 如果检察机关不注重庭前的调查, 庭审监督就会变得有名无实, 流于形式。庭前检察机关应通过向管教干部, 其他服刑人员调查, 通过社会走访, 银行调查等多种方式, 认真核实服刑人员所获得的奖惩材料的真实性, 将监督触角前移, 按照高检院的要求, 从监区提请阶段介入, 全程监督确保在庭审中出示的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减刑裁定送达后, 也应对审理结果进行监督, 发现有误及时纠正。
(二) 及时沟通促进法院裁定吸纳检察监督意见。在现行法律条件下, 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审理的监督, 仍然是软性监督, 检察机关只是单方提出自己的意见, 至于法院是否采纳检察机关是左右不了的, 所以就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同法院的沟通协调, 必要时可以召开法检两家联席会议形成会议记要, 确定法院裁定吸纳检察建议的制度, 在法院裁判文书中明确表述对检察意见的采纳情况。明确表述既体现了对检察机关出庭的尊重, 又能全面反映庭审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意见, 增强裁判的公正度,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 庭审由哪一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由派驻检察室和审理机关同级检察院共同出庭进行监督。因为这种出庭方式, 一方面, 与法院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 可以满足级别对等的要求, 级别对等了, 在开庭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出庭检察官直接向法院审判人员提出检察意见就有了法律依据, 监督更直接, 更便捷, 无疑监督效果会更好。另一方面, 也充分发挥了派驻检察更了解服刑人员改造情况的优势, 符合监督亲历性要求, 也能保证全程同步监督工作的连续性要求。派驻检察室和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共同出庭, 既满足了级别对等的要求, 也更好履行监督职责。
摘要: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是在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 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随着开庭审理的全面铺开, 检察机关如何在庭审中发挥监督作用的探索就日益迫切, 本文就庭审监督实践中出现的了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索。
关键词: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检察监督
参考文献
[1]付磊.减刑程序之模式化检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 (3)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六种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起始时间、间隔、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有重大影响或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有投诉的;5.检察院有异议的;6.法院认为有开庭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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