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担保公司担保函范文
担保函(担保公司出具)
担保函
编号:第号
致:(受益人)
鉴于,本保函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贵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书》。为了保证申请人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应申请人的申请,本公司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担保函,承担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担保责任,并约定如下:
一、本担保函承担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利率为。
三、本公司承诺,《借款合同》到期,若申请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受益人要求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自我公司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代偿义务。逾期未偿还,我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的日承担违约金。
四、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债务履行完毕后三日内将本保函退回本公司注销。
五、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或转移。
六、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保函的争议均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函开立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保函开立时间:年月日
第二篇:担保公司担保意向函
NO:
担保意向函
拟向贵司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并向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我公司现已对该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调查。若贵司同意办理该业务,我公司同意为该客户申请办理的单笔贷款金额为万元人民币、期限个月的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意向函仅表示我公司的担保意向,不作为我公司承担保证的依据,若贵司同意办理上述业务,我公司将与贵司签订《保证合同》,具体担保责任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单位公章:
日期:
第三篇: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
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
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
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
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
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
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
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
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
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
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
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
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
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
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
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
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
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
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
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四篇:担保函(公司)
保证函
致: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贵方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我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为公司在平台融资全部义务、责任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我公司同意在借款人未按贵方网贷平台所约定还款日按时偿还利息或本金,我公司将在约定还款日后3日内无条件承担担保代偿责任,如我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承担担保代偿责任,视为我公司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我公司立即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义务;(2)要求我公司限期纠正违约行为;(3)要求我公司提供新的担保;(4)要求我公司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5)要求我公司按主债权本金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6)因非债权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因我公司未能承担担保代偿责任为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并不限于抵/质押物贬值,无法强制执行等情况),由我公司承担。
保证方式: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在贵方网贷平台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后2年。
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追索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贵方网贷平台中的出借人转让债权的,无须另行通知因我公司,我公司将在上述保证期间和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人在贵方网贷平台中的融资债务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均对在贵方网贷平台中的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案例
加大农村经济基础建设
案例题要:
2008年4月,甘州区党寨镇十号村生猪育肥园区因08年争取上级专项资金120万元的园区修建资金不到位,无法按期完成生猪育肥园区扩建工程,从而影响合作社生经济效益。为及早使生猪育肥园区扩建工程完工,并投入运营,向农业银行甘州区支行营业室贷款10万元。期限1年,并申请我公司给与担保。
案例内容:
甘州区党寨镇十号村生猪育肥园,是由党寨镇十号村村民自愿集资建设,以合作社性质成立,主要经营生猪育肥、饲养、收购、销售。
从目前的养殖业市场来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民进城打工的越来越多,农村养殖业的人也就越来越少。从宏观经济来看,国际粮油价格持续上涨,带动食品类价格也在不断的上涨,养殖业是以后经济增长的好项目。 从国家对规模养殖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也可以看出,养殖业的重要性,粮食紧缺,人畜争夺粮食矛盾日益加剧,大力发展养殖业已经是当前我省农业工作的重中之中。
随着国家对农业经济支持力度的加大,重视“三农”
问题的政策方针,为农户提供有利条件,来增加农民的收入。使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段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越来越多,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段加快。有部分创业者纷纷加入到农业经济的建设队伍来,这对发展农业经济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
就生猪育肥在行业里算是比较不错和有保障的。生猪育肥的季节其实一年四季都可以养,现在一般正规厂家都是按正规检疫和防疫的,所以只要按照正规养殖方法去养,一年四季都是好季节,目前生猪育肥在全国尤其是贫困地区都在大力推广。市场效益稳定因素等原因引得大家都非常看好市场前景和发展养殖规模。禽流感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和流行,给家禽养殖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该合作社对防控禽流感、保护家禽养殖发展采取的重要措施,在学习和发展过程中,任不断努力提高对疾病预防的技术。 育种是发展现代家禽养殖业的基础,饲养管理技术是发展现代家禽养殖业的关键。该合作社现已形成一定性规模,在育肥养殖的技术上也是比较先进的,经过与其他育种公司的不断交流、学习,引进成熟的饲养管理技术和结合自己的特点,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饲养管理方法。现在还在继续更新、完善来提高育肥养殖技术。
在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后,我们把风险控制的重点放在了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上,该合作社以园区固定资产抵押反担保给我公司,和以农户个人连带责任,以农户联保形式对我公
司进行承诺,并签订有关个人反担保承诺书。2008年4月该企业顺利获得担保贷款10万元。
案例点评:
我市把发展养殖业作为农民增收的主渠道在鼓励发展养殖大户的同时,采取畜牧、扶贫、财政等部门互相配合的机制,区农业办、畜牧局争取市行贷款畜牧综合发展项目资金,用做扶持农业发展养殖业,一些乡镇也以划拨土地、提供贴息贷款、扶持资金和乡村干部帮助建设大棚的形式支持农民发展养殖业。一批各具特色、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村、专业社逐步形成。目前全区农民经济总收入的40%来源于养殖业,今年养殖业人均增收90元。近年来,我国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养殖技术,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本土化发展,取得许多科技成果。这些国外引进技术与国内消化创新相结合的技术和方法,直接推动了中国家禽养殖业从传统的分散养殖转向现代化的集约化养殖。
该合作社是以农户自愿出资建设成立的。在银行不便办理有效抵押登记,给合作社提供有效快捷的融资服务。就国家重视“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为农户提供有利条件,来增加农民的收入。担保机构具有机制灵活性,从为农服务、支持养殖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为农户养殖业今后发展出谋划策,想办法、提供切实可行的融资服务,真正发挥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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