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精选6篇)
篇1: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
附件2
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模板
接收单位:XXXX医院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通讯邮箱:XXXXX@XX.com
器官移植中心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通讯邮箱:XXXXX@XXX.com
兹证明XXXXXXXXX医院于201X年X月X日X时X分接受XXXX医院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器官匹配后所分配的1个X型血某器官(XXXXX),用于本中心等待名单上的移植等待者XXX(XXXXXXXX,XX证,XXXXXXXXXXXXXX),并申明保证以下:
1. 遵守国务院第491号令《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器官分配政策。
2. 如因特殊原因,上述器官(段)最终未能用于上述器官移植等待者时,
将立即通知器官获取组织,双方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器官再分配或作合适处理。
3. 移植术后72小时内将接受者移除等待名单,并在双方协定的时间内向
器官获取组织反馈接收者病史资料及术后恢复情况。
XXXX医院(签章)
(中心负责人/主治医生签名或单位盖章)
XXXX医院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通讯邮箱:XXXX@XX.com
篇2: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红十字会:
为提高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效率,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转运工作,畅通人体捐献器官转运流程,减少器官浪费,经研究,决定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
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是指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以下简称OPO)获取人体捐献器官后,为缩短器官运输时间,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快速、有序的人体捐献器官转运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快速通关。
OPO通过公路转运人体捐献器官时,优先通过收费公路收费站。到达机场、车站后,OPO工作人员优先办理乘机、乘车手续,并优先通过安全检查,实现快速登机或乘车。
(二)优先承运。
通过民航飞机运输时,如出现飞机晚点或流量控制等情况,民航部门可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优先起飞,误点时优先安排临近航班。
通过铁路运输时,如出现误点情况,铁路部门可优先安排临近车次,必要时可登车后补票。
二、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解决制约人体捐献器官转运中的突出瓶颈问题为导向,规范和畅通转运流程,形成制度性安排,提高转运效率,保障转运安全,减少因运输原因造成的器官浪费。
(一)建立协调机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设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见附件1),落实工作要求,保障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便捷、畅通。
(二)明确各方职责。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技术规范与标准,统一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文件。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优先通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便捷、快速通过收费公路收费站。
民航部门负责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人员优先安检、快速登机,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班次,遇拥堵或流量控制时优先放行。
铁路部门负责保障火车站安检快速过检、乘车,协调列车车次,必要时登车后补票。
红十字会负责协助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提供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申领后向辖区内OPO提供。
OPO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提出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申请,提供行程安排及相关证明材料,承担人体捐献器官运输安全的主体责任。人体捐献器官承运方按规定核收运输服务费用,不承担人体器官捐献的保管及运输途中晚点等未知因素影响的责任。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服务和慈善活动,提供运输工具运送人体捐献器官。探索通用航空公司及其他社会运输服务提供方参与人体捐献器官转运工作。
三、明确人体捐献器官转运流程
(一)一般流程。
OPO工作人员在明确获取人体捐献器官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航空运输时应当将航班班次通过航空公司客服电话直接向其通报,铁路运输时应当将火车车次等信息通过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向有关单位通报。公路运输时应当优先使用救护车运输,经过收费公路收费站时可优先通过。到达机场、车站后,OPO工作人员优先办理乘机、乘车手续,并优先通过安全检查,实现快速登机或乘车。
通关时,OPO工作人员应当携带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见附件2),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箱应当在箱外显著位置张贴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见附件3)。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拨打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查验相关信息,并留存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副本。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箱应当接受X射线行李安检仪器设备的`检查,无疑点的可不再进行开箱检查。器官运输箱内含有航空、铁路部门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事先取得航空、铁路部门的同意;含有保存人体捐献器官所必须的液态物品的,不受液态物品航空、铁路运输条件的限制,但均应满足存储和运输安全要求。OPO工作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箱除外)按照正常程序接受民航、铁路安全检查。
(二)应急流程。
1. 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遇有交通堵塞等情形,可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行使上述道路优先权仍无法通过的,可拨打110、122等当地报警电话求助。收费公路收费站拥堵,可通过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联系交通运输部门协调,保障优先通过。
2. OPO工作人员预计不能及时到达机场,应当主动通过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向其说明情况,由航空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在飞机起飞前到达机场的,由航空公司协调开通人体捐献器官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登机手续、优先通过安检登机。在飞机起飞后到达机场的,由航空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改签临近航班。航班延误时,除天气因素等不可抗力外,由航空公司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优先起飞,尽量缩短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时间。遇航班满员,在捐献器官保存期限内无其他适宜航班,经协调OPO人员仍无法乘机的,经航空公司同意,可委托机组人员携带转运器官,必要时可通过航空货运运输,航空公司不承担人体捐献器官保管责任。
篇3: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检索及方法
分别进入中文数据库中国知网,选择高级检索, 输入关键 词 “器官捐赠 ”并含 “立法 ”,发表时间 为2000年1月~2014年11月 ;英文文献数据库Science Direct和Springerlink,选择Advanced search输入Organ Transplantation、Organ donation和Laws、legislation, 检索时间为2000年1月~2014年11月。
1.2纳入标准
阅读文献的摘要或全文,纳入主要研究器官移植或捐献等立法的内容及促进效果的期刊文献、 报纸、 电子公告、专著等,排除器官捐献人员的相关态度及伦理学的研究和移植技术介绍及讨论、胚胎、精子捐献、献血的相关研究/案例报道和会议文献等。
2结果
输入关键词,从3个数据库中搜索显示相关文献1160篇 ,经筛选得到213条 , 根据文章研究目的 , 阅读文献摘要或全文找出器官移植立法等相关内容,最后按照标准纳入23篇,其中符合纳入标准的英文文献14篇,中文文献9篇,文献涉及的国家有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印度等12个国家,有效文献中各个国家器官移植和捐赠方面的立法内容包括脑死亡判定标准、禁止器官买卖、捐赠同意、器官捐献经济补偿、捐献年龄限制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见表1。
3讨论
从表1中可以看出,国外关于器官捐赠的立法较早,并为满足器官移植发展需求做出了修订。 2007年, 我国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立法的首部专项法律,使我国的器官移植与器官捐献有法可依,也标志着我国器官移植领域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与国际器官移植发展进一步接轨[24]。 但是,我国器官移植的法律规范毕竟刚刚起步,在器官资源分配、捐赠同意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器官移植法律制度。
3.1死亡判定标准
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在死亡定义上采用脑死亡器官捐献标准,即由专业的医生做出诊断并通过相应委员会的核准后则可摘取死者器官用于移植。 当一个人被确定为脑死亡后,即使还有微弱的呼吸或心动, 但若此时医生摘取其器官进行移植,移植的成功率将会大大增加,这无疑会提高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也大大增加了器官的来源。 目前我国多采用的心死亡器官捐献的标准,采用该标准的缺点在于其产出的器官对医疗技术、器官保存及运送效率的依赖性非常强,这将大大降低移植的成功率。此外,我国过渡时期的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与脑死亡标准器官捐献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脑死亡标准的界定缺位,尚无法与国外一样来执行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实行器官捐献。
3.2捐赠者同意
美国、德国、土耳其的法律规定,如果死者本人生前通过口头或书面文件自愿做出器官捐献的决定,那么移植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死后摘取器官,但如果其家属表示反对,医生等也会尊重其意见。 而在法国、西班牙、新加坡推行的捐献原则是“推定同意”原则,即如果死者生前没有做出明确反对器官捐献的决定或曾表现出捐献的意愿,那么指定的医生有权在其脑死亡后将其肾脏、心脏、肝脏和眼角膜等器官取出,为其他患者进行移植。 由于器官的摘取面临着众多的伦理问题,“推定同意”原则在我国尚且无法推行,相关立法更是寸步难行,因此,要提高我国器官捐献率的重要途径是通过广泛宣传器官捐献的价值意义,让更多的人了解器官捐献,并做出捐献的决定并签署书面文件,以保证其死后捐出器官,帮助他人。
3.3代理人/家属的同意
土耳其、伊朗等的器官移植法律规定,在死者生前没有做出捐献或反对捐献的案例中,死者家属有权根据死者的喜好做出是否捐献的决定。 而在英国,尽管法律规定原则上首先尊重死者的意愿,但是,如果已故者的遗体带有器官捐献卡,他们的亲属也有权阻止医生从他们遗体上取走器官。 根据文献调查显示,我国近几年的器官捐献案例中,多数都是由器官捐献协调员奔走在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关键科室[25], 通过努力说服患者家属做出捐献决定而最终取得成功的。
我国由于“死后要留全尸”、“生死轮回”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很难实现像西班牙等国家那样捐献意识深入人心。 在不少案例中,哪怕死者生前已表示同意其死后捐出器官,但最终因其家属或家族中某一位较权威的人反对而以失败告终。 是否首先尊重死者的意愿或实行推定同意原则等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医生或移植部门不能强行摘取死者器官。 因此,在我国家属的态度已然成为了器官捐献是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3.4建立器官移植组织机构
许多发达国家都有一个由国家立法机构制订的器官移植专门机构,如美国的器官移植法案中明确规定,建立器官获取及移植网络(OPTN);法国的《生命伦理法》中也规定,建立隶属法国卫生部的法国生物医学研究所ABM(Agence de la biomédicine,取代原有的移植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患者的登记或者拒绝死后捐献器官名单的登记;建立供者与受者的管理数据库;制订器官分配的原则等。 我国于2012年成立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负责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救助激励等相关工作[26]。 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此类机构以相应的权利及义务,有助于推进移植及捐赠工作的顺利开展, 促进从登记到器官获取流程的规范化,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 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分配使用。
注 :“/” 表示不明确
3.5器官捐赠者的补偿
《民主德国器官移植法令 》明确规定,禁止器官供者索要物质报酬,同时禁止受者主动提供或同意给予报酬;而2004年新加坡修订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令》 却“允许向提供器官捐献的人提供经济补偿,同时将确保这些活体器官捐献不涉及器官买卖或不道德交易。 ”因此,关于是否为器官供者提供经济补偿的问题存在争议。 在我国器官捐赠案例中,也存在向器官供者提供一定的人道主义救助, 或者通过减免医药费、 补给丧葬费等形式为死者家属提供帮助[18,26]。 济补偿是否就等同于器官买卖,或这个界线该如何划清,研究领域的学者也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4小结与展望
篇4: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
通知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设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优先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便捷、快速通过收费公路收费站。民航部门负责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人员优先安检、快速登机,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班次,遇拥堵或流量控制时优先放行。铁路部门负责保障火车站安检快速过检、乘车,协调列车车次,必要时登车后补票。红十字会负责协助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提供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
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
2016年5月7日和5月9日,武汉协和医院心外科团队和无锡市人民医院肺移植中心团队分别完成了我国首例经“绿色通道”转运的心脏移植手术和肺移植手术。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两场“跨省联动、多方无缝对接、与时间赛跑”的生命救援。
事件回放
时间:2016年5月7日
地点:武汉协和医院
31岁的王先生是湖南湘潭人,一年半前突发气促、夜间呼吸困难等症状,被当地医院诊断为扩张型心肌病,经药物治疗后,未见好转。今年3月,王先生病情恶化,唯有尽快做心脏移植手术,才能挽救生命。4月6日,王先生入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称“武汉协和医院”)心外科,等待接受心脏移植手术。5月7日,也就是我国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正式开通的第二天,武汉协和医院接到通知,一名杭州患者捐献的心脏与王先生完全匹配。于是,医院立即派出陈澍等3名心外科医生赶赴杭州。为了保障这颗宝贵的心脏能在6小时“冷缺血”时间内顺利抵达武汉,武汉协和医院协同航空公司、机场、空管、交警大队、媒体等相关单位,共同完成了这次“与时间赛跑”的生命救援。
南方航空公司在接到武汉协和医院的通知以后,为这次转运开启了绿色通道。5月8日17时20分,杭州当地医院心脏获取手术开始;17时50分,武汉协和医院的医生带着患者爱心捐献的心脏,乘坐医院安排的救护车前往萧山机场。一路上,杭州交警为救护车开道,只用了不到半小时,就抵达了萧山机场。到达机场后,南航工作人员迅速为陈澍一行提供了“优先托运、快速通关”服务,然后派运输车将他们护送至登机口。在空管调度部门的帮助下,航班于19时20分准时起飞。20时31分,航班抵达武汉,提前26分钟降落。此时,距离心脏取出仅过去3个小时。陈澍一行优先出机舱,优先提取行李。此时,来“接心”的救护车已开到停机坪,天河机场交警支队、武汉市交管局高管大队、江汉区交通大队早已派出警车来接应。而楚天交通广播电台也通过微博发出“开路”信息,呼吁机动车为救护车让行。21时01分,这颗宝贵的心脏终于抵达协和医院。正在等待供心、准备手术的心外科刘金平副教授表示,从天河机场到武汉协和医院,32公里的路程,只用了18分钟。这在以往是不可想象的。21时06分,心脏移植手术正式开始,21时40分,这颗凝聚了爱心、历经千里转运的心脏在王先生体内重新起跳!
心脏移植手术顺利结束
时间:2016年5月9日
地点:无锡市人民医院肺移植中心
2016年5月8日晚,无锡市人民医院肺移植中心接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的通知,四川省人民医院有一名脑死亡患者愿意捐献器官,这也是国家卫计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后,该中心获得的第一例肺源。5月9日,胸外科刘东医生一行赶赴成都,一场生命接力开始。下午14时30分,刘东一行成功获取脑死亡患者爱心捐献的肺源,乘坐四川省人民医院的救护车,由警车开道,赶往成都双流机场。到达机场以后,团队在机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仅用五分钟就办妥了行李托运和乘机手续,并坐上机场安排的电瓶车迅速登机,搭乘国航班机飞往上海虹桥机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飞行,飞机提前十几分钟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当飞机滑行到廊桥的时候,摆渡车已经在那里待命,迅速将刘东一行直接送至虹桥火车站。19时24分,刘东一行坐上了高铁列车,赶往无锡火车站。同时,无锡市急救中心派出救护车赶往火车站。20时13分,火车到站。20时30分,等候在火车站的救护车立即将肺移植团队护送至无锡市人民医院。22时30分,肺移植手术顺利结束,供肺氧合功能良好,又一名濒危的肺纤维化患者获得新生!1858千米的距离,6小时内就到达了无锡,这在以往是难以想象的。
提到“呼吁国家建立器官转运绿色通道”,有一个人不得不提。早在2012年,他就在微博呼吁国家必须尽早建立器官转运绿色通道,以免珍贵的移植器官由于转运受阻而被白白浪费。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他,还专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立人体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提案。此次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与他多年来的努力密不可分。他就是国内肺移植领域的权威专家、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市人民医院肺移植中心的陈静瑜教授。
大众医学:您一直在呼吁我国必须尽早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此次国家卫计委等6部门联合发文建立器官转运绿色通道,从制度上保障了爱心捐献器官的顺利转运,您多年的努力终于有了完美的结果。不知绿色通道的建立将给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带来什么影响?
陈静瑜:近几年,我国器官捐献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我国器官捐献的数量已经位列亚洲第一、全球第三,但移植器官的转运之路,却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
以肺移植为例,随着肺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终末期肺病患者通过肺移植获得了新生。而爱心捐献的肺源来自全国各地,无论何时何地,当肺移植医生接到有器官捐赠的通知后,都会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评估。在获取爱心肺源以后,我们会将其保存在特殊的灌注保存液中,然后迅速转运回医院,为患者进行移植手术。为确保移植器官的质量,肺源必须在获取后6小时内进行移植。如果是近距离转运,医生可以搭乘汽车或高铁,时间基本可控;如果路途遥远,医生只能和航空公司、机场协调,一旦遭遇航班晚点、取消,机场流量控制等问题,珍贵的肺源就会面临被白白浪费的风险。
nlc202309082259
早在2012年,我就在微博上呼吁国家要建立人体器官捐献转运绿色通道。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在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建议开通民航转运器官的绿色通道”的建议,呼吁国家出台一套器官转运的规范和流程,希望我国交通部门能为为超长距离的器官转运建立一个爱心绿色通道,不要让来之不易的爱心捐献器官因飞机的延误、堵车等原因而被白白浪费。
这次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使移植器官的转运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器官浪费。多利用一个器官,就能多挽救一条生命!可以说,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建立是我国器官移植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大众医学:对于“有效期”仅6小时的肺脏而言,长途转运确实面临很多不确定性。您曾感慨说,每一次器官转运就像是经历一场“生死时速”,也曾经历过不少因转运受阻的情况,这或许就是您一直都在呼吁国家必须尽早建立移植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原因所在吧?
陈静瑜:在国外,移植器官多通过小飞机转运,一些慈善家和慈善机构也会免费提供私人飞机用于转送器官。我国器官捐献工作刚刚起步,没有专门的飞机用作器官转运,只能通过公路、铁路和民航客机进行运送。一旦转运途中发生延误,一些来之不易的移植器官就不得不被放弃。
我们的肺移植团队几乎每周都有一次远距离的器官运送任务,在绿色通道建立以前,每一次器官转运都必须向航空公司求助,每一次都是争分夺秒,生怕延误了时间。
2015年7月28日6时45分,我在无奈、气愤之下发布一篇微博:“得知北京有脑死亡患者捐献爱心肺源可分配到无锡,我们的移植团队昨天下午到北京,特意和国航(中国国际航空)申请报备转运器官并留下联系电话,计划今天取完供肺后搭乘7时35分起飞的航班从北京飞往无锡,国航表示将全力配合。可是,我们于6点赶到机场,却被告之航班已取消!如果国航能够提前电话告之,我们就能立刻改变路线,不耽误救治患者。如今真是欲哭无泪,珍贵的肺源可能被白白浪费,无法转运到无锡!国航这样的服务质量,不觉得惭愧吗?”后来,我们的移植团队经过努力、一路狂奔,从上海转高铁返回无锡,历经9小时才到达医院。为了不放弃这个珍贵的肺源,我们最终还是为患者进行了双肺移植手术,术后用ECMO(体外膜肺氧合)支持过渡,患者恢复尚好。
2015年10月4日,我们的团队在飞机起飞前15分钟赶到机场,却因南航工作人员拒绝让我们登机而险些浪费了珍贵的肺源。今年春节期间,因为天气原因,航班滞留机场,我们的移植团队无法在有效期内将器官运到无锡,患者只能在痛苦中等待下一个肺源,非常令人惋惜。
如今,器官转运有了绿色通道,有了制度的保障和多部门的配合,器官浪费的情况将大大减少,更多患者将从中受益。
与肺脏一样,心脏供体的“有效期”也仅有短短6小时。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建立,对我国的心脏移植事业有哪些影响呢?听听专家怎么说。
大众医学:我国心脏移植的发展现状如何?
董念国:自1967年Barbard医生完成了人类首例同种异体心脏原位移植术以来,心脏移植事业已经历了50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全球每年进行的心脏移植手术已达3000例。
中国首例心脏移植由上海瑞金医院张世泽等于1978年完成,早年发展缓慢,近十年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目前,我国开展心脏移植的医院有30余家,迄今为止共完成心脏移植手术约2000例。
心脏移植是救治终末期心脏病患者的唯一手段。所谓终末期心脏病,指的是心脏疾病发展到一定程度,内外科治疗手段均无法改善心脏功能,预计患者生存时间小于一年。终末期心脏病可以由很多心脏病发展而来,包括扩张型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顽固性恶性心律失常等,患者随时可能发生猝死,只能通过更换心脏,才能解决问题。通过心脏移植,很多濒临死亡的心脏病患者得到了救治。近年来,国内心脏移植事业发展迅猛,总体水平已经与国际持平,1年存活率超过90%,最长生存期已近20年。
大众医学:与其他器官移植相比,心脏移植的供体是否更加稀有?
董念国:与其他器官移植一样,供体匮乏是阻碍心脏移植发展的重要瓶颈。在所有器官移植中,心脏移植的供体问题最为严重。
首先,从供体的来源上,心脏最“紧张”。人体内有两个肾脏、两个肺,而心脏只有一个;肝脏分割后可以再生,而心脏不能分给两个人用;在器官移植中,肾脏、肝脏可以进行亲属活体捐献移植,而心脏只能来源于死亡患者。同时,在器官捐献的数量上,心脏也少于其他器官。肝、肾、肺等器官都可以分给两名患者使用,而心脏只能提供给一名患者使用。
其次,从器官的可用性方面,心脏也存在了很大困难。一直以来,我国采用的都是“心脏死亡”标准,即以心脏停止跳动作为死亡标准。而死亡的心脏是不能作为移植供体使用的,只有脑死亡的心脏,才可能作为供体使用。随着近年来国内心死亡和脑死亡标准的共同推进,人们逐步开始接受脑死亡的观念,心脏移植才能得到发展。不过,这个观念的彻底改变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任重而道远。
第三,从器官获取的时间要求上,心脏的要求更高。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心脏可耐受的“冷缺血”时间为4~6小时,即从心脏取下来到植入患者体内重新复跳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小时。因为研究发现,6小时的缺血对心脏的损伤有限,超过6个小时,心脏的损伤就无法估计了。
大众医学: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建立对心脏移植有哪些重要影响?
董念国:由于“供心”的“冷缺血”时间不能超过6小时,故在过去,心脏移植供体的获取只能限制在省内或比较近的地方,大大地限制了心脏移植的来源。近年来,随着公共交通的飞速发展,“供心”的获取范围大大扩展了。尤其是今年5月6日,由国家卫计委等6个部门共同发文建立了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将进一步缩短器官转运的时间,扩大器官获取范围,器官质量也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我院进行的这次心脏移植手术,供心的“冷缺血”时间仅为256分钟(即4小时16分钟),是我院开展的100多例心脏移植手术中,采用航空方式运输耗时最短的一例。相信随着“绿色通道”的建立和完善,将最大限度地拓宽心脏移植的器官来源、减少器官浪费、提高手术成功率,使更多终末期心脏病患者获得新生。
篇5: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本市鼓励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分配和利用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民政、交通、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积极支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宣传,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红十字会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的科学知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红十字会对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八条 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在红十字会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中选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了解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并具有相应的沟通协调能力。
市红十字会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进行培训,统一登记注册,颁发证件,并对其开展业务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咨询、信息报送,与具有捐献意愿的人员及其亲属沟通交流,参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活动。
第十一条 本市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科学知识,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 捐献登记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应当将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建立并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应当包括人体器官捐献的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捐献人体器官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协助其完成捐献登记。
捐献意愿登记后,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意愿表达人颁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证。
第十五条 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捐献意愿表达人的捐献意愿。
第十六条 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有权查询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中的本人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
以前款规定形式捐献人体器官的,有关捐献信息应当记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第四章 权利保障
第十八条 捐献意愿表达人和捐献者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
第十九条 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捐献及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信息、完成捐献的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器官获取、器官移植等信息及时报告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司法部门举报涉及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亲属之间捐献活体器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捐献信息应当纳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捐献人体角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捐献意愿表达人在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同时,表达捐献遗体意愿的,红十字会应当一并办理捐献遗体登记相关事宜。
篇6: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s29—09
表
1姚岚
· $29 ·
· 学位论文·
第三章我国器官捐献匮乏的成因分析
一、国内外器官捐献立法回眸
在器官捐献立法方面,外国及我国地方的情况
见表1。
外国及我国地方器官捐献立法一览表
立法进程㈣ 器官捐献的特点③
美国 1968年《统一尸体提供法》
1984年《全国器官移植法案》
西班牙 1979年《器官移植法》
日本
中国
1958年《关于眼角膜的法律》
1979年《关于角膜及肾的法律》
1997年《器官移植法》(含脑死亡标准)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考驾照时的“器官捐献卡”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原则,未成年人法院申请执行令;
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官分享联合网(私人非赢利组织)。0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医院内移植协调员征询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无偿原则;
国家移植协会(ont)国家、区域、医院3级管理。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内脏器官提供意愿表示卡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无偿原则。
’
兰 竺、.。东.、乌鲁木齐、宁波相继通过地方 活 献仅限于骨,且要监护人同意;(4)市红十字会作为捐献接受与协
区人体黼捐献移植 调机构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人体器官
移植法。不过,我国已有不少城市如北京、上海、广
州、南京、镇江、扬州、郑州、天津等开展了遗体捐献
工作。近年来,我国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陆续出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遗
体捐献条例》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
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广州市红十字会、卫生
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广州市志愿
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于2001年1月5日正式启
动: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贵阳市捐献遗体
[作者简介]姚岚(1970一),女,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医学学士、民商法硕士;曾于北京某医院从事临床医师工作,现任某医药类
上市公司法律部经理;研究方向:生命法学。e—mail:yaolansky@yahoo.com.cn
①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3-227。
② 参见张跃铭张万兵:《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探究》,载《咸宁学院学报》2od5年4月,页45。
③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198-202。
④ see walter block,roy whitehead,clint johnson,mana davidson,alan white,and staey chandler:human organ transplantation:economic
and kga1 issues.quinnipiac health law joumal,1999-2000,p.90.
· $30 ·
和角膜办法》已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规定角膜捐献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些省份如
山东、新疆、浙江等地正在积极筹备此项工作:山东省
20o2年着手制定《山东省遗体及遗体器官捐献条
例》;乌鲁木齐市2002年完成《乌鲁木齐市志愿捐献
遗体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稿);《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草案)》于2002年7月24日提交市1l届人大会
第38次会议审议:20o3年4月22日,深圳市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和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对我国全国性的立法具有重要探索意义。①
二、我国器官捐献匮乏的成因分析
面对前沿的医学技术却因捐献的匮乏无法迅速
转化为现实的健康利益,无数的患者在等待中无奈地
死去的窘境,到底是医学的遗憾,还是法律的遗憾?
各国为促进捐献,规范行为,打击犯罪,相继开
展器官移植立法,尽管除印度外,各国都采纳世界卫
生组织决议精神。“禁止器官交易买卖”,但是,全世
界每年仍有成千上万件器官交易,②自愿捐献的状
况尚未有根本的改变,③而非法利用死囚器官的现
象持续存在。④毕竟,制度的约束阻挡不住人们利用
金
钱和技术追逐生命的步伐。
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的报告指出,第三世界国
家的器官买卖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并敦促其
成员国禁止这种不道德的交易。宾夕法尼亚州立大
学健康系统的madhav goyal等调查表明,96%的肾
脏提供者回答提供原因是“为了偿还债务”。95%的人回答:“决定提供肾脏的主要理由并不是因为想救
助受肾病折磨的患者”。⑨
本文试图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来探寻原因。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l期)
f一)集体意识的改变需要理由和时间
社会学家e·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
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它不是一
种游移不定的、浮于表面的和变化多端的意见,而是
根植在人们内心里的感情和倾向,其作用正如另一位
社会学家帕森斯所言:“共同价值模式造成了互相适
应这种共同的价值准则的人们之间的连带关系。如果
不依附基本的共同的价值准则,集体就会消亡。⑥
人类的尸体在历史上的“价值”至少包括:亡魂
转世的桥梁。复活的载体。汇集成的“祖先”是家族繁
衍的守护神灵。传统的对尸体的处理方式的确起到
了建立、维系这种连带关系的作用,尸体上承担着某
些公共利益也是历史的传统。⑦这种人类几千年来
形成的集体意识到了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竟
然变得狭隘起来,被医学界自觉不自觉地评论为“社
会资源的浪费”⑧和对他人利益的漠视。甚至,“国民
社会道德水平的不足”。⑨
1944年,一个道德神学家。bert cunningham神
父,已经预料到了器官移植的可能性,在他提交给美
国天主教大学的博士论文(题为《器官移植的道德》)
中。他利用总体性原则为器官移植提供了如下辩护:
所有人都是耶稣神秘身体的一个部分,因此,人被命
令组成社会,成为这个整体的一部分,这个精神的秩
序允许一个人为了他的受到威胁的邻居的幸福而毁
损自己。⋯⋯后来的一些神学家例如gerald kelly
和paul ramsey则通过进一步挖掘宗教学说,把器
官捐献理解为一种高贵的行为,亦即为了改善他人的幸福而自我牺牲。@
让人们将曾经承载过自己灵魂和健康的身体的① 张跃铭、张万兵:《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探究》,载《成宁学院学报)2005年4月,页45。
②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222。
③ “每百万人尸体器官捐赠率的比例,西班牙名列世界前茅。以1997年每百万人口捐赠率为例,西班牙已达29例,美国和法国
为21.5例,英国为l4.5例,意大利为l1.5例,德国为7例”参见:miranda b,alvarez i g,naya m t,et a1.update on organ
donation and retrieval in spain⋯.nephrol dial transplant,1999,(14):p.842~845.
④ 参见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页298。
⑤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
⑥ 徐步衡:《法学家与法学流派》,北京知识出版社,1983年版,页320。
⑦ 张力:《论尸体器官捐献自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4期,页227。
⑧ 参见金文彪,曹国君:《器官移植立法:意义、原则与内容》,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l1月期,页25。
⑨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讨论会纪要》,载《中华医学杂志11999年,79卷11期,页808。
⑩ 徐向东:《生命伦理学在美国:兴起、发展和问题》,载北京大学应用伦理学中心,网址:http://mittee,statement on benefit—sharing:http://www.gene.uc1.ac.uk/hugo/benefi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5一l1—06
④ 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1期,页23。
· $36 ·
伊朗有偿捐献的效果给我们启示,目前我国人
民的总体生活水平不高,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还很
不健全,相当一部分人无力应付子女教育的高额学
费和家人突发疾病的医疗费,致使医院内、网络上出
现各类卖肾广告,中国在国际器官黑市上沦为持续的器官输出国。①与其强求纯粹的无偿引发社会不
公、黑市交易繁荣,不如退而求其次,正大光明地让
器官捐献者既能分享到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又
可以得到后续健康的保障,何乐而不为呢?
(三)f理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关与执行程序
作者认为,器官捐献的合理补偿模式应由立法
机关通过制定《器官捐献法》来确定,而补偿金额和
细节事项以及具体监管办法,应当授权国家卫生行
政部门以管理办法的方式为之。理由有三点:第一,法律因偏重于正义的追求,往往忽略科技进步带来的价值,而人体器官在各方面潜在的特性和用途,充
满了不确定性.法律僵硬的规定不符合科技发展的要求,例如,当尸体肾移植技术成熟,捐献来源稳定
后,可以对活体肾的补偿标准作需求性下调;第二,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赢利水平的衡量、专业技术的培训、器官提取后损害发生率的控制等都在卫生行
政机构管理范围内;第三,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公权
利方面,手段的多样化,有利于掌握较多的资讯以适
当判断和控制风险。当然,由于器官移植供体的补
偿办法关系到公民的切身问题,制定条例的过程采
取听证程序.无疑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因此,器官捐
献的合理补偿模式,应是透过政府部门建立一个客
观公正的人体器官移植效用补偿的法定标准,作为
决定补偿金额的依据。根据供体健康评估制度、供
体来源审查等制度,凡符合移植效用法定标准的器
官捐献。就有资格得到相应的补偿金额。
合理补偿以一次性补偿金的方式,由捐献器官
接受机构在器官摘取后支付,类似《献血法》的规定,器官摘取后移植效果不影响合理补偿金的发放。捐
献器官接受协调机构,根据法定器官分配标准,确定
器官受者完成器官分配后,负责组织该枚器官的运
输,并向该受者所在移植医疗机构收取费用,该费用
应包括向捐献者提供的合理补偿金、组织运输器官的费用、保管器官的费用、委托医疗机构提取器官的费用、活体捐献者医疗保险的费用、尸体捐献者丧葬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费的补助等,该费用的各组成部分的确定都应由卫
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示。允许移植医
疗机构在后续的移植服务中就其支付的费用依法向
受者收取
(四)合理补偿的适用与限制
活体器官捐献,目前只限于骨髓和肾脏,除获得
合理补偿金外,还应得到一份政府医疗保险。遗体
器官捐献.作为标的的各尸体器官相应补偿金额累
加,为该次捐献的总补偿金额,除此之外,还应给予
丧葬费的补助,二者都可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死者
生前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不可以生前预支。
一切符合捐献要件的器官提供者,在器官摘取
后均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如果捐献者自愿放弃,应当允许.但移植医疗机构和移植器官受者相应的支付不因此而减少,捐献者放弃的部分应进人公共
基金范围,由社会统筹支配。
了不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尸体器官捐献的合理
补偿还应有如下限制:(1)遗体捐献的意思必须在生
前由本人以合法方式表达,生前未以合法方式表达
捐献愿望的,死后近亲属不得代为捐献;(2)遗体捐
献者本人生前未表示放弃补偿金的,一律认定为接
受补偿金;(3)遗体捐赠的标的,一般只限于捐献尸
体器官,而不得捐献全尸,即便捐献者同意也同,除
非确有必要;(4)尸体器官提取后要尽可能恢复尸体
遗容,死者的继承人、近亲属对死者尸体的丧葬等善
管义务不得因捐献而免除。②
三、社会待遇优先制度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
尽管合理补偿符合我国当前移植医疗的现状,对捐献者具有一定现实激励的意义,但是。还应看
到.由于生命的无价,器官捐献者捐出自己宝贵的器
官。为他人的健康、社会的祥和、医学的发展做出了
贡献,理所当然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礼遇。
器官移植中的优先权。是许多国家在捐献立法
中广泛采用的。具体指如果有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
已经捐献过人体器官的,则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
享有获得器官分配的优先权。《深圳条例》提出,近
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
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利。即使登记在后,也应当优先
考虑其请求。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
①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
② 参见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1期,页24。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①
优先权的设置实质上是社会在稀缺健康资源的分配上,给予器官捐献者一种预期的利益,比其他社
会成员更优先的待遇,这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
如果操作得当的话,可以率先解决我国200万白血
病人骨髓移植的供体来源问题。
四、捐献通路与配套制度是激励原则实现的保障
器官捐献激励原则的实现,还有赖于捐献通路
和配套制度的建立。捐献通路的构建,可以参照“西
班牙”模式,建立一个以医院为基础的器官捐献接受
与协调系统,设置国家、地区、医院3级协调网络:②
(1)全国范围内的器官需求者按照地区、医院、个人
信息、排队先后等内容以综合编码的形式进入上述
3级网络,分别有3个序列号,受控于国家中心,各
级协调员需要每天刷新序列;(2)以合法方式做出器
官捐献意愿的潜在供者,生前仅向系统内录入个人
社会信息,而不得录入个人身体信息,捐献骨髓的除
外;(3)当某地区某医院发现潜在供者即将死亡时,移植协调员应迅速向中心报告,并提供临床资料,以
便使中心有足够的时间,按照医院、地区和国家从内
到外的网络次序,依照法定的标准,进行器官分配:
(4)被确定的需求者所在移植医院接到供者的临床
资料并确认后,中心即委托供者所在医院或所在区
域内有提取器官资格的医疗机构提取器官。安排运
输,通知移植医院拟定合理手术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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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的配套制度包括供体健康评估、器官
来源审查、器官提取技术规范、移植用器官保管等一
些制度和规范
结 论
人体器官,作为一种非常特殊之物,当其作为身
体一部分的时候,自然人对它的支配基于人格权。
而当其与身体分离,成为物之后,出于不同的目的或
保存或移植而被利用时,这种利用通常是器官提供
者基于物权的支配。尸体的处分和尸体器官的支配
方式应充分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遗属有善良管理
和协助执行的义务。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要求,使得
人体器官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器官捐献是人体器官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也是
器官移植供体的惟一合法来源。但是由于传统观念
和制度上的原因,器官捐献难能为人们广泛接受。
为了利用先进的医疗技术,拯救更多人的生命和健
康,作者主张当前器官捐献立法应当贯彻激励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知情同意是激励原则的基
础;(2)合理补偿是器官捐献的现实激励;(3)社会待
遇优先制度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4)捐献通路和
配套制度是激励原则实现的保障。
通过激励原则的实施。最终实现保障器官提供
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使更多的人愿意加
入到捐献“生命礼物”的队伍中去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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