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对策措施

关键词: 动火 作业 施工

第一篇:动火作业安全对策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 上岗前必须将所施工区域周围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清理干净; 2) 检查动火区域周围是否配置有足够的灭火装置;

3) 动火现场不准吸烟;施工过程中动火人不能离开岗位,特殊情况下需离

开的,必须将动火装置置于安全状态; 4) 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必须监护在动火现场;清除动火地点周围可燃物

资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方法,遮盖隔离物应阻燃材料,严禁用塑料薄膜及 塑料、编织布、(泡沫衬垫)等易燃物遮盖隔离。高空动火作业点下方, 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5) 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好,必须规范放置设备、设施,严禁乙炔横卧,

氧气、乙炔同放一处,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 在有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粉尘)、带电、压力式密封(储罐)容器、

涂涮过油漆的物体及场所进行焊、割明火作业时。除对周边进行清理外, 还必须经相关专业人员现场认可,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

7) 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资的各种容器,必须彻底清洗、置换,

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作业;

8) 作业人员在不了解焊、割物体内部是否安全、是否对相邻部位有影响或

存在危险因素,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预防措施时禁止焊、割明火作业; 9) 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和动火证、并确认安全后才能作业,

未经公司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动火人和监护人;

10) 经公司专职消防人员现场安全确认,且由用火单位派有专人在场监护,

并准备好相应的灭火器材的情况下,方能在规定的动火范围和限定的 时间内动火作业;

11) 动火结束后,应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

开作业现场。

第二篇:焊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 清除动火地点周围可燃物资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方法,遮盖隔离物应阻燃材料,严禁用塑料薄膜及塑料编织布、(泡沫衬垫)等易燃物遮盖隔离。高空动火作业点下方,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2) 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好,必须规范放置设备、设施,严禁乙炔横卧,氧气、乙炔同放一处,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在有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粉尘)、带电、压力式密封(储罐)容器、涂涮过油漆的物体及场所进行焊、割明火作业时。除对周边进行清理外,还必须经相关专业人员现场认可,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

4) 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资的各种容器,必须彻底清洗、置换,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作业;

5) 作业人员在不了解焊、割物体内部是否安全、是否对相邻部位有影响或存在危险因素,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预防措施时禁止焊、割明火作业;

6) 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和动火证、并确认安全后才能作业,未经公司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动火人和监护人;

7) 经公司专职消防人员现场安全确认,且由用火单位派有专人在场监护,并准备好相应的灭火器材的情况下,方能在规定的动火范围和限定的时间内动火作业;

8) 动火结束后,应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设备系统的安全,加强动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灾 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执行程序、动火级别及其它要求,适用于本公司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以及禁止明火区的动火管理工作。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按照该制度执行动火工作票

第三条 动火工作票制度内容:

1、动火工作票仅限于严禁明火区域有动火时使用,凡不是必须在现场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安全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若同时伴有机械检修任务则必须同时执行检修工作票规定。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工作票。

2、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在保证设备性能的前提下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焊接,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6、一级动火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二级动火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三级动火必须在120小时内完成。二级、三级在每天工作结束、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认真检查,消除火源。次日开工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认真检查安全措施,以防运行方式改变,破坏原有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由于动火地点、动火作业对象不同,存在的火灾危险程度也不一样,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审批手续都应有所区别。为此,在保证安全动火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执行动火工作票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及火灾隐患。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危险级别依次降低。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如:主控室、油库区、油罐、天然气存储区、配电室、电缆夹层(间、沟道)、变压器、含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容器内等区域。凡在以上区域内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一级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票。

2、二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较大,如:仓库内部、油库围墙以外10米之内,天然气管道、油管道10米以内、易燃易爆容器周围5米以内、各部门油类存放区内。

3、三级动火区是指

一、二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部位、场所,禁止明火区域。除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可燃气罐存放区域。

第五条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工作必须由动火单位的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分厂安技科审核,安技处长和分公司总经理批准指定消防负责人后方可执行。

2、二级动火工作须由动火单位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分厂安技科审核,安技处长批准指定消防负责人后方可执行。

3、三级动火工作须由动火单位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分厂安技科和分厂厂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动火工作安全措施的制定

1、消除现场可燃物。

2、对电缆、电线、传输信号电缆、输油管道等相关易燃易爆物体进行有效隔离遮挡,防止火焰熔渣、热辐射危及这些部件的安全。

3、对盛装可燃气体的容器要使用空气换置之后,必要时使用气体浓度探测仪器测定容器内的气体浓度,所测浓度必须低于该可然物气体爆炸下限的10%,动火作业时间不能滞后于气体取样检测30min,否则应重新检测,重要的检测取样应保留至动火作业结束后。

4、容器内施工时要向密闭的容器内持续通风,防止作业人员发生缺氧窒息,但禁止向其中注入纯氧气。

5、防止触电和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等。

6、高空作业时要考虑火花对地上物体的影响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必须配备动火现场消防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足够的灭火器材。

8、动火工作安全措施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专门制定。

9、动火作业间断或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应仔细检查现场,消除一切火源、余烬等,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后,才允许终结工作票签字确认。

第七条 动火工作票一式一份,由动火负责人随身携带,动火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不允许离开工作现场,工作结束后动火工作票由车间保存三个月,动火工作票编号由分厂安技科统一编号,动火工作票终结当日内到安技科登记存档半年。

######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动火工作票制度

为贯彻电力工业“第

一、防备为主”及工作“防备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增强动火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依据《电力设备典型规程》,特订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全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以是及禁止明火区的动火工作。

一、动火工作票的填用

根据动火区域的划分,分别填用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l、一级动火工作票

其实用于一级动火区。首要部位或场悉数:

(1)电气主控室,集控室;

(2)制氢室,储氢罐及周围十米以内;

(3)各油库及油组围墙以内;

(4)锅炉燃油管路,汽机油体系,翻车机、轮斗机油体系:

(5)变压器,油开关;

(6)电缆沟及电缆夹层间;

(7)各氢冷发电机及体系。

2、二级动火工作票

其实用于二级动火区。首要部位或场悉数:

(])汽机生产现场距运行的氢冷发电机及氢管路体系十米以内

(2)排油坑;

(3)电气蓄电池室;

(4)距锅炉燃油管路,汽机油设备、管路五米以内

(5)运动中心、俱乐部、招待所、室、室;

(6)供给公司的各所属材料库、设备库;

(7)各单位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

(8)电气、热工在油库进行相关电气方面的试验操作;

(9)制氧站、乙炔站围墙内;

(10)酸体系;

(11)新厂9#皮带间及停用的制粉体系;

(12)厂区室外烘烤、熬炼等生火作业;

(13)其它禁止明火区。.

二、动火工作规定

l、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编号,未经编号的动火工作票不准行使。

2、动火工作票应用黑色或兰色笔填写,不准行使红色笔或铅笔。填写要清

晰,不得肆意涂改。

3、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实行人

收执。动火工作闭幕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

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安监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

若动火工作与运行相关时,还应多一份走运行人员收执。

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

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5、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动火工作票不得取代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7、动火工作间断或闭幕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搜检和消弭残留火种。

8、已实行的动火工作票均应在票的右上角加盖“已实行”章。每月由车间

统一收回保存三个月。

9、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

发现有危险或违背相关规守时。均有权立即克制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

任人。

l0、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

公布。动火实行人应具有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1、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人员按动火等

级履举措火工作票制度。

12、遇下列情况之暂且,严禁动火:

(1)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或残留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理由和消弭前。

13、全厂氢体系及周围的氢含量的测试,由制氢站负责;油气体含量、煤粉

尘浓度的测试,由化学车间负责。所测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

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进举措火作业。

三、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责任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可否;

(3)工作票上所填措施可否正确完整;

2、运行容许人的责任

运行容许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措施可否正确完整,可否吻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可否已阻遏;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措施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 正确地团体动火工作;

(2)检修应做的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相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措施和进行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闭幕;

(6)动火工作间断、闭幕时搜检现场无残留火种;

4、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设施;

(2)搜检现场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

度吻合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着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闭幕时搜检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实行人的责任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许可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措施;

(3)周全了解动火工作使命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举措火;

(4)动火工作间断、闭幕时清理并搜检现场无残留火种。

四、动火审批权限

l、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

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

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五、动火工作票的实行程序

1、签发工作票

(1)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使命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2)工作票平常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二份。签发时应将工作票所有容向

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晰。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时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

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所有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所有内容向工

作负责人作具体交待。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走运行班长。

2、接收工作票

(1) 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走运行班长,由运行班长对工作票所有内容进

行审查;必要时在“运行应采取的措施”,栏内填好增补措施,确认无题目

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刻,并在运行班所长签名。

(2) 审查发现题目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晰,如措施有错误或主要遗漏,工

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3)运行班长签收工作票后,该工作票应送交值长(单元长)审批。

3、措施的审批、实行及工作容许

(1) 由化验人员对动火现场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

并签注观点。

(2) 化验人员签注上述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可以进举措火作业的观点后,

由各级审批人员对工作票进行审核批准。

(3)根据工作票布置实行措施

(3) 措施所有实行完毕.并经监护人认可,工作负责人、运行容许人、

动火实行人共同到现场搜检,无误后办理开工手续。

4、最先工作

(1) 动火工作最先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措施布置情况及注意

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晰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

(2) 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容许人不允在容许开工后单方面变动措施。如需变动时,

应克制工作并经两边赞成,重新履举措火工作票制度。

5、动火现场的监护

(1)

一、二级动火在初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搜检

防火措施可否正确完整,测定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

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为试验,确地无题目后可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人员始终在

现场监护。

(4)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搜检防火措施并测定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5)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现场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

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

即克制动火,在未查明理由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工作闭幕

(1)动火工作竣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周全搜检并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

种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工作负责人、动火实行人会同运行容许人、监护人共同到现场检

查验收。确认无题目时,办理闭幕手续。

六、附则

本制度如与上级相关规定制度有抵触时,以上级相关规定制度为准。

第三篇: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1 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2 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

动火设备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___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3 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 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4 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 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5 火星飞溅

①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6 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①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 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7 电、气焊工具有缺陷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 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9 通风不良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10 未定时监测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③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11 监护不当

①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②监火人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12 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 ②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预启动状态。

13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下釜、高处、抽堵盲板、管道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4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二级动火作业证》。

第四篇:化工动火作业安全

(1)动火及动火的危险性

在化工企业中,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熬沥青、烘烤、喷灯等明火作业;凿水泥基础、打墙眼、开坡口、砂轮机打磨、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凡在禁火区内从事上述作业,都需要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落实安全动火措施。检修动火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检修动火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规定,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

(2)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定

化工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接、切割、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a.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m。

b.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c.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固定动火区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必须在允许含量以下。

d.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有适用的、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

e.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科室)申请,经防火、安技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禁火区。一般认为在正常或不正常情况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和存在易燃、可燃化学物质的场所都应划为禁火区。一般而言,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

需要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禁火区内动火,应根据危险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根据危险等级确定相应的动火审批人,以确保动火的严肃性。

(3)动火的安全规定和措施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动火的安全规定。

a.动火作业的一般要求: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为此,动火时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按“动火证”的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二是检查和落实动火的安全措施。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还可将动火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离,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三是动火设备经清洗、置换后,必须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做动火分析。考虑到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及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等因素,留有一定的安全裕度,分析结果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

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0.5%;

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0.2%。

分析人员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方为有效。

四是分析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半小时以上或中间休息后再动火,需重作动火分析。

五是将动火现场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易燃和可燃物质(溶剂、润滑油、可燃废弃物等)清除干净。

动火地点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设有看火人员,必要时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应到动火现场做好准备,并保证动火期间水源充足、不得中断。动火完毕,应确认余火熄灭,不会复燃后方可离开现场。

六动火人员要有一定资格。动火作业应由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补焊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质的工人进行。“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动火人员到达动火地点时,需呈验“动火证”。

七是还有一些其他注意事项,如在动火中如遇到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而造成可燃物质外泄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审批并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动火。

焊割动火还必须同时符合焊接作业的有关规定。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5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高处动火作业时,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登高作业的安全规定。

罐内动火时还应同时遵守罐内作业的安全规定。

b.特殊动火作业的要求

油罐带油动火。当油罐内油品无法抽空,不得不带油动火时,除了上述动火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注意在油面以上不准带油动火。

补焊前先进行壁厚的测定,补焊处的壁厚应满足焊时不被烧穿的最小壁厚要求(一般应≥3mm)。根据测得的壁厚确定合适的焊接电流值,防止因电流过大而烧穿。

动火前用铅或石棉绳将裂缝塞严,外面用钢板补焊。

油管带油动火的要求基本与上述要求相同。

带油动火补焊的危险性很大,只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才采用,除采取比一般动火更严格的安全措施外,还需选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施焊要稳、准、快。焊接过程中,监护人员、扑救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带压不置换动火。对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低压设备、容器、管道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在理论上是允许的,只要严格控制焊补设备内介质中的含氧量,不形成达到爆炸范围的含量。在正压条件下外泄的可燃气体只燃烧不爆炸,即点燃可燃气体、并保证稳定的燃烧,就可控制燃烧过程,不致发生爆炸。在实践上,已有企业带压安全补焊了大型煤气柜的成功先例,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必须采用带压不置换动火时,应注意一些关键问题:

补焊前和整个动火作业过程中,补焊设备或管道必须连续保持稳定的正压。一旦出现负压,空气进入焊补设备、管道,就将发生爆炸。

必须保证系统内的含氧量低于安全标准(一般规定除环氧乙烷外,可燃气体中含氧量不超过1%为安全标准)。即动火前和整个补焊作业中,都必须始终保持系统内含氧量≤1%。若含氧量超过此标准,应立即停止作业。

焊前先测定壁厚,裂缝处其他部位的最小壁厚应大于强度计算所需的最小壁厚,并能保证补焊时不被烧穿。否则不准补焊。

带压不置换动火的危险性极大,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第五篇: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4.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4.4.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4.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4.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4.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4.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4.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4.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4.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4.4.11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4.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5.1.1生产不稳定

4.5.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4.5.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部、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6.1动火分析由安全部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4.6.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4.6.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6.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4.6.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7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4.7.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4.7.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7.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7.2.3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7.2.4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4.7.2.5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存档。

4.7.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4.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4.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4.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4.8工作责任要求

4.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8.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中是否符合4.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相关文件

5.1《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特危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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