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资源范文

关键词: 甘肃省 水资源

第一篇:甘肃省水资源范文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原则,确定县市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设流域管理机构的,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没有流域管理机构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可开采量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八条 本区域取水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需新增取水的,应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调剂解决用水。

有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申请取水的,取水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

第九条 对取水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审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许可。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事项时,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地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取水人用于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用水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取水人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2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市州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

石羊河流域内取用地下水的,依照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取水人,取水井的数量在2眼以上的,取水许可水量应当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一)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跨市州或在市州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市区或在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审批。第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区域的上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时报送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十七条 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二)石油生产用水:地表水0.25元/立方米,地下水0.40元/立方米;

(三)城镇生活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采矿取(排)水,取用地热水和矿泉水按照实际取(排)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采矿取(排)水量无法计量的,应当依照用水定额计算。

第十八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一)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其他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

(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0.001元/千瓦·时。

第十九条 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001元/立方米,地下水0.002元/立方米。

用水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后,由供水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在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

超过农业生产限额部分的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一)内陆河流域:地表水0.002元/立方米,地下水0.005元/立方米;

(二) 其他地区:地表水0.001元/立方米,地下水0.002元/立方米。

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应当按照保证农业生产基本需要的原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一)超过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取水人按规定期限和数额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省以下水资源费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和2003年5月13日发布的《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青年思想状况调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局青年工作,更好的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全局创建“四个一流”、打造“五项工程”、建设“六型单位”中的极积作用,准确客观地了解当前我局青年职工的思想状况,更好地凝聚青年、服务青年,从而为共青团有针对性的开展青年工作提供参考,局团委于2007年10月份在全局青年职工中开展了一次思想状况调查活动,现将调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调查方式和基本概况

本次调查活动得到了全局各基层团组织和广大青年职工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响应,调查以问卷调查为主,辅以座谈研讨和谈心交流等方式。共发放调查问卷345份,收回345份,回收率为100%。在此次调查中男性被调查者205人,占59.4%,女性140人,占40.6%;28岁以下154人,占44.6%,28-35岁191人,占55.4%;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大专)193人,占55.9%,大专以下学历152人,占44.1%;中共党员74人,占21.4%,团员149人,占43.2%,非党非团122人,占35.4%。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本次调查涉及流域发展、社会思想、青年生活以及团的工作等各方面的问题,反映出了广大青年职工对社会、对单位、对自身诸方面的期望,这给共青团今后开展工作给予了信心,提出了方向。

(一)青年与流域灌区发展

青年职工关注疏勒河流域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渴望积极参与。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青年职工愿意与单位同发展、共奋斗,青年人的主人翁意识很强,97.2%的青年认为单位发展了,个人的利益就有保证。调查发现,广大青年对于流域灌区的改革、发展与建设情况也表现出很高的关注热情,35.8%的青年认为影响流域管理局发展最主要的因素是正确的流域发展战略,

32%的认为是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26.2%的认为是单位的管理体制,少部分人认为是水利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流域水利文化建设。

从本次调查来看,多数青年职工支持、关注流域灌区的改革与发展,说明青年在行动上大多能自觉把单位发展同自身利益联系在一起,能够时刻认识到流域管理局的生存发展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在实际工作中敬业爱岗,表现出了强烈的参与意识、创新意识和较高的思想觉悟。但是在调查中也发现,在小部分青年职工中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消极心理,如个别人认为“单位的发展与个人没什么关系”,在回答“当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你会立即想到”这个问题时,少数人回答“只满足个人利益,不顾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表现出极少数青年职工对单位缺乏归属感,以及价值观念上仍然函需教育和引导。

(二)青年与学习成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水管体制改革临近,青年职工的危机意识日趋强烈,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提高素质成为青年共识,普遍表现出一种成才成功的强烈愿望。从问卷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绝大多数青年职工十分愿意或愿意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占99.5%)。在调查“你希望团组织开展哪类活动”时,有58.5%的青年选择“业务学习与培训”与“文化知识竞赛”。以上数据表明青年职工对学习知识、提高技能的强烈渴望。

在关注自身素质提高的同时,青年职工学习方向日趋务实,在问及“21世纪人才最重要的能力是什么”时,有46.8%

的青年选择“综合性知识和素养”,38.5%

的青年选择“专业知识能力”,说明青年在自身文化素养的培养和提高上表现得更为理性和现实。在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电视”、“网络”,“书刊”,这说明随着电脑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局信息化工程的建设,青年对电脑和网络的运用和参与度增加。

通过调查发现,有些工作在基层一线的青年职工平时获取信息和新知识的途径较窄,开阔视野、增长见识的机会不多;另有一小部分青年职工不重视学习,并对自身发展前景悲观失望或不乐观,个体差异依然存在。在调查中也反映出,各单位青年职工的学历水平存在明显差异,三大灌区青年职工大专以上学历均达到80%以上,局机关更是达到100%,而水库电站管理处青年职工大专以上学历仅为23.5%,当然这与电站处青年职工大多为参加工作不久的招聘制职工有关,虽然说学历也并不能代表工作能力水平,但这部分青年职工的继续教育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青年生活状态

随着经济社会生活多样化的趋势进一步发展,在新的形势下,青年的成长面临许多新情况,青年的价值取向更加多元,行为方式更加务实,调查显示,总体来说,我局青年的政治生活态度体现了积极、成熟、健康向上的主流特征。在调查“如果你申请加入共产党,你的主要动机是什么”这个问题时,34.5%的青年选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并早日成才,为他人和社会多做贡献和信仰共产主义的分别占24%和21.1%。在调查“你认为一个人的价值取决于”这个问题时,回答“人格是否高尚”和“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占到了56%,回答“金钱的多少”和“权力的大小”仅占18.5%。调查中大家认为当前青年最为缺乏的意志品质以次是:

积极上进,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民族自豪感和历史责任感。在问及“你当前在工作和生活中最苦恼的问题”时,回答收入低占45%(主要为电站处招聘制职工),没有机会使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占22.8%,工作压力大占20%,人际关系复杂,难以应对占10.2%,婚恋家庭问题占2%。以上数据表明,电站处招聘制职工工资收入偏低,有这样的取向是可以理解的;水管单位的青年职工(年龄多集中在28-35周岁),大都步入人生事业的关键时刻,在工作与生活当中有上述的烦恼也是正常的。

在婚恋家庭等问题上,青年职工表现得更加宽容和理解。如在看待“婚外恋”现象上,

1.5%表示赞同,55.4%

表示“不赞同,但是不反对别人这么做”,30.4% 表示“不赞同,也反对别人这么做”, 12.7%

表示“说不清”。在“个人崇拜”问题上,80后青年与80前青年的选择差异较大,28岁以下青年答案分散,崇拜“各类明星”的较多( 20.4%)

,28-35岁青年答案相对集中,多为政治领袖、商界领袖和科技精英(占32%、28.6%和24.5%),体现了不同年龄段青年不同的爱好和价值取向。

在充分肯定我局青年思想主流的同时,也应意识到,青年中还一些非主流的东西,比如青年中普遍存在的浮躁情绪,极少数青年对现状不满而产生的无奈及偏激思想等,如在入党动机方面,20.4%的青年认为是当官或升官;在回答目前的工作生活状态时,21%的青年认为“心情压抑、无聊”,8.6%的青年认为“得过且过等工资”。说明在加强青年思想教育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四)青年与共青团

共青团工作,一方面要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另一方面同时要团结和带领广大青年职工结合流域管理局的工作重心开展好自身的建设,在调查中,有92%的青年职工十分愿意参加单位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有68%的青年职工愿意在团青活动上担任义务工作

者,为大家服务,这说明大部分青年是信任和支持团组织的,共青团在青年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为共青团组织今后开展好各项工作增添了无比的信心。

针对水利行业的发展和青年工作的特点,大多数青年职工认为团的各级组织最需要加强的工作是对青年职工的文化、技术业务培训,围绕全局中心任务开展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适时开展一些文体活动和联谊活动等。对活动的频率,认为为一季度一次的占49.3%,一月一次的占27.2%,半年一次的占15.6%,以上调查为我局共青团组织今后开展各项活动提供了参考。

综上所述,我局青年职工思想状况总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多数青年职工思想稳定,心态基本平衡,支持、关注流域灌区的改革与发展,主流是积极的、健康的、向上的。

第二、在当前社会思潮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青年的价值取向更加多元,行为方式更加务实,成才愿望更加强烈,知识积累、生活方式等更加多样化。

第三、不同年龄、身份和工种的青年职工思想状况差异较大,28-35岁、灌区管理处的青年职工,心理较为成熟,对单位的归属感强,但思想略显沉闷;28岁以下、电站处青年职工,思想活跃、但对单位的归属感不强,具有80后青年特有的心理状态。

第四、由于工作环境、行业特点等因素(尤其是基层一线),青年职工与外界交流较少,获取信息和新知识的途径不多,普遍思维不够活跃。

第五、信任和支持共青团组织,愿意积极参与团青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共青团组织抱有很大期望。

三、对策与建议

基于以上对青年思想现状的分析,做为共青团组织,要在把握正确的青年思想导向的前提下,不断地创新和加强共青团工作,努力构建适应时代要求和青年特点的青年工作新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正面引导,加强教育

提高青年职工思想素质,在新形势下,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变换教育内容和方式以提高思想教育效果。流域灌区要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职工思想政治体系,对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赋予新的内容和形式。虚功如何实做?当前,除了要强化并保持原有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外,还必须发挥流域文化的作用,用打造疏勒河流域水利文化工程去进一步培育和强化青年职工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去塑造职工队伍良好的精神状态等,这是当前流域灌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使命之一。

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及时帮助党政部门解决青年职工的思想疙瘩和实际困难,使他们转变观念。针对青年面临的现实问题,努力营造具有行业特点和时代特征的健康向上的青年文化和流域文化氛围,不断增强青年对党、团组织的群体归属感和向心力。总之,要使青工树立创新意识,发扬认真负责精神;树立竞争意识,发扬顽强拼搏精神;树立团体意识,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树立信息意识,不断在实践中更新自己的知识;树立实践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共青团组织要把握和激发青年的兴奋点,把团员青年积极性和创造力凝聚到投身流域水利水电事业发展实践上来。在疏勒河流域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广大青年尤其要以振奋的精神,积极的姿态和有效的作为,发挥生力军作用。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要把单位的政策、信息及时传达到青年,让青年了解单位;把青年的思想、需求反馈到单位,让单位了解青年。帮助青年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更新观念,让青年更广泛地认识和把握疏勒河流域改革发展大舞台对自身成长的锻炼和帮助,真正把在水利行业的拼搏实践作为一个

十分有益而又值得珍惜的人生阶段,用单位和个人同步发展的前景振奋精神、明确任务。

(三)以人为本,真抓实干

首先要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要以“在职有为,不辱使命”为要求培养团的中坚力量,要不断加强团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要熟悉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实践中通晓政治经济规律,学会政治经济工作一道去做,要学会借力、联合起来求发展,在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项目上,寻求党政部门的支持或与其它部门联合,共同把事情办好。要建立团干部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其次要大力推进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实施青年人才振兴计划。青年职工对自身成长发展的迫切愿望,要求我们把思想教育工作的着力点必须放在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上。因此要开展青年读书学习计划,创建学习型组织,提高青年素质,满足青年成才成功的强烈愿望。一要构建读书场所,提供青年学习阵地。二要了解读书需求,营造青年读书氛围。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读书活动,在青年中形成“读书好、好读书、读好书”的浓厚氛围。三要坚持与时俱进,创新青年读书载体。充分运用网络资源,开展网上读书活动。要通过开展“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形势多样的活动,实施青年人才振兴计划,竭诚为青年学习成才提供实践舞台,为解决青年实际困难和文化需求提供服务,团结带领广大青年立足本职,建功成才。

(四)极积主动,寻求支持

积极主动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的工作重心开展团的工作;掌握青年基本状况,当好党组织的参谋;积极创造利用机会,充分展示团组织重要性作用;教育青年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工作成绩;经常向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增进与党组织的联系,本着“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原则开展工作,以苦战巧干图发展,以民心作为求地位,以实际行动赢支持。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三篇: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

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已经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九月九日

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质。

再生资源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等,报废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回收综合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有利于改善城乡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事业发展。

第六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的协调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与发改部门统称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通信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负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收的认证;负责推广应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县级以上财政、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科技、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配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发展规划以及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协助加强行业管理和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鼓励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分类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相链接的示范化基地,支持建设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并发展拆解中心、综合利用基地,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再使用、再生利用联动发展的产业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资金,用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和科学研究。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网点,建设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第十二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洪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鼓励社区自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指导社区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回收再生资源的类别。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登记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第十六条 设立回收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得影响社区容貌;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得影响社区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

(四)对回收物品及时清运,回收站至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的分拣、集散、储存,初加工等应当在集散市场进行,集散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

(二)设有隔离围墙,不影响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五)定期消毒;

(六)具备防火防盗设施;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收购和处置,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出售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收购合同应当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不得收购无出售单位出具报废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持有注明物品品种、数量的收购合同。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应当如实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要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焚烧废物。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油田、供电、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随意对废弃物进行焚烧。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乡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并结合地膜补贴开展“交旧领新”或“以旧换新”工作;鼓励建立乡村物业管理站,建设田间垃圾收集设施,对农村垃圾(废旧农膜、塑料制品、农资包装瓶袋等)进行定点堆放、定期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按照避免资源浪费,抑制废弃物产生,促进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原则,尽可能延长用品的使用年限,鼓励使用再生制品。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植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扶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向再生资源利用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提供贷款。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经费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开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同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纳入技术改造计划,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施,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高新科技,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高新科技,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限制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禁止转让、生产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便于识别其材料的性质和种类。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应当标注再生品标识,便于循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卫生、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制度。

再生资源利用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集中审定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经认定并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州、县市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资源化的材料,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促进产品包装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提倡企业利用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回收经营者交售,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应当负责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的企业建设项目给予贴息和相应的税收支持。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优先购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采购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十条 司法或者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理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等,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进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所获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规定的,按照《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中共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的实施方案

中共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委员会

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的实施方案

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机关各支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全面落实国家文明委关于创建文明单位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坚持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齐抓的方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确保我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达到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基本方针,坚持“重在建设,一以贯之,求实创新,分级负责,加强管理,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以水资源管理和项目建设为中心,以“三农”服务为主题,以基层窗口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示范,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和“巾帼建功”活动,坚持“主题不变、充实内容、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和“巩固、提高、延伸、辐射”的工作思路,推动全局三个文明建设。

二、实施目标

按照文明单位建设六条标准,围绕项目建设和流域水资源管理,按照局党委提出的“建设四个一流”、“打造五个工程”、 “创建六型单位”的总目标,创建高层次、高品位、高标准的文明单位。在巩固“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水利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争创“全国文明单位”。

三、基本原则

1、切实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和管理。着力提高我局干部队伍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廉洁勤政、业务过硬的水利水电干部职工队伍。

2、强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处理发展与服务的关系,教育与管理的关系,真正把主要精力放到建设管理上,放到改善服务上,全方位地为灌区农户、为基层、为生产服务。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努力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措施创新上下功夫,不断探索流域水利工作的新路子。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推诿扯皮,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群众,干实事,抓落实,求实效。

3、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文明意识。广泛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法制教育,重点搞好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和以水利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的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卫生意识、服务意识、文明意识。要把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本单位职工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教育引导广大职工树立职业理想,增强职业责任,遵守职业纪律,掌握职业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机关管理部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以实际行动营造干事创业的好环境。广大干部职工要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用心服务,奉献社会,争创佳绩,为创建活动增光添彩。

4、以人为本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全局干部职工是单位的主人,是流域水利事业发展的动力之源。

5、加强硬件建设,搞好局、处、所、站、段的环境建设。建设花园式单位。

6、从严执纪,搞好勤政廉政建设。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四、主要措施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逐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心。切实把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落实到各单位的工作实践中去,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增强加快流域水利发展、深化水利改革、提高服务质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我局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2、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道德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融为一体,通过有效的活动载体,营造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建设氛围。同时要建立完善各工种、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服务标准、激励约束机制,努力解决水利发展、改革、经营、服务、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自觉履行职业责任和对社会的承诺,增强爱岗敬业精神,营造文明服务的氛围,以优质服务赢得效益。

3、加大精神文明的建设力度,广泛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文明单位建设经验,巩固建设成果,讲质量、升等级、上水平,认真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示范岗”等评选活动,使文明单位建设向纵深发展。要将文明单位建设规划纳入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要把文明单位建设寓教于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实践活动之中,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单位整体素质,努力塑造水利单位的良好形象。

4、极推进具有水利行业特色和单位个性的文化建设。加强水利行业文化建设是全体干部职工群体意识的反映,是增强内聚力、创造力、持久活力的精神能源和精神支柱。推进水利单位文化建设,对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现代水利,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把水利行业文化建设作为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在继承和发扬水利单位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时代特征和鲜明个性的水利行业精神,并以行业精神教育激励员工。各单位要加大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的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以点带面,争取我局水利行业文化建设取得新成绩,再上新水平。

5、切实做好水利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坚持引导、鼓劲、沟通、服务的基本方针。要建立与现代水利相适应的文化宣传阵地与队伍,要时刻注意运用新闻宣传手段和多种宣传形式,弘扬先进,以先进典型激励人。

6、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保证改革开改和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及胡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切实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章,党的宗旨、党风廉政教育、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

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创造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文明向上的良好环境。

7、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水利现代化建设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对干部职工进行系统的民主与法制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民主、法制、纪律观念。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要把学法与执法结合起来,善于运用法律搞好单位的管理和经营。在单位做一个遵纪的好职工,在社会上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要认真推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内部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内部稳定、安全。依法打击盗窃、隐匿、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危害正常水事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畅通。

8、要建立精神文明建设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吸引广大水利水电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实绩列入对各单位考核的重点内容。局每年都要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文明单位标准

1、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奋斗、廉洁奉公、开拓创新、锐意改革。

2、思想政治工作卓有成效,“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教育经常化,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无重大责任事故。

4、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做到净、齐、美,效果显著。

5、普法教育深入,法制和政策观念强,无计划外生育和各种刑事犯罪案件。

6、注重本单位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组织领导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领导小组:

组长:杨成有

副组长:柴绍豪、马德海、张天革、吴天临

成员:杨富元、王培龙、曹全国、张秀山、巩国楹、文会祥、曾国雄、马乐平、解赞中、杨岳、谢天林、陈兴国、辛占龙、穆殿旭。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杨富元

副主任:史德翔、胥廷华

成员:张朝晖、黄永明、陈柳钰、傅宏杰、牛晓军、冯玉荣、周会荣。

七、近期抓好的具体工作

1、把“建设四个一流”、“打造五项工程”、“创建六型单位”同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提出落实措施。

2、把水务公开,打造“阳光水务”活动扎实抓好,全面推行落实,在灌区真正形成文明管水、文明服务的良好氛围。

3、围绕项目建设,大力抓好环境建设,下大力气对局、处、所、站、段驻地的环境进行改善,建设花园式管理单位,做到净、齐、美。

4、加快水利风景区建设,在赤金峡水库建成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和“AAA级景区”的基础上,努力创建昌马水库、双塔水库等的水利风景区,不断改善流域自然生态环境。

5、加强法制教育、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水利水电生产安全无事故,净化小环境,创造好秩序。

6、巩固“职工之家”、“青年之家”等职工文化阵地,全面推进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八、几点要求

1、各单位创建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协作,使活动有声势、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有实效,切实把“创建工作活动”组织好,开展好。

2、要联系实际,边整边改。各单位一定要紧密联系单位和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从自身做起,认真查找在思想观念上,为社会为基层服务上,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坚持边整边改、注重实效,要订出计划,限期整改。

3、要在“深”上做文章,在“广”上用气力,在“实”上下功夫。即在“深”上,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拿出新办法,采取硬措施,求得新成效。在“广”上,要善于学习好的经验,善于选用先进经验推动工作,使一枝独秀的“盆景”变成“万紫千红春满园”。在“实”上,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抓好创建目标的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地抓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4、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按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并注意总结经验。务必使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工作开展得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5、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注意运用典型,指导面上的工作,通过典型引路,达到以点成线,由线到面,整体推进,促进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第五篇:甘肃省劳动力资源情况调研报告

向晓梅 杨丽

随着开发区入驻企业的不断增加,产业工人的需求也越来越多,预计到2010年开发区用工缺口在15000人左右。为了进一步拓宽疆外劳动力输入渠道,解决开发区企业招工难的现状,11月22日至12月4日,社会发展局向晓梅局长率区人才交流中心杨丽、华芳纺织吴春梅副总经理、天盛实业陈咏梅部长、兵团职介中心黄欢五位同志赴甘肃省兰州、临夏州、定西、天水、平凉、庆阳等五个地区,进行了劳动力资源情况调研。针对6市、17县、4区的劳务办同志,以及16所职业学校、5所劳务中介机构召开了10场劳动力市场推介会,并就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成批量输转产业工人事宜进行了对接洽谈。

一、甘肃省劳务输出概况

甘肃是一个农业省,农村人口占到全省总人口的75%,由于地少人多,山区十年九旱,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甘肃省今年有富余农民工500万,外出务工人员477万,其中:在省内务工227万,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唐150万人,新疆100万人,是劳务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的劳务输出大省。甘肃省劳动厅上至省政府、下至县乡都成立有专门负责劳务工作的劳务办,已形成自上而下一整套劳务工作流程,劳务信息网络覆盖各县乡、遍及全国。

临夏州、定西、天水、平凉、庆阳等5个地区,富余劳动力丰富,劳务输出规模较大,定西每年输转60万人、天水50万人、庆阳50万人、平凉市45万人、临夏40万人;其次,这5个地区在新疆务工人员较多,每年还输出季节性拾花工近10万人,对新疆和兵团有一定了解,有利于企业沟通和宣传。与此同时,这5个地区位于甘肃东南部,属于甘肃较贫困地区,就业水平和工作待遇与开发区企业相对较为接近,此外,庆阳、平凉、临夏这三个地区是甘肃回民较为集中的区域,因开发区企业用工条件和待遇与东南沿海一带的企业有差距,在招录汉族员工方面没有优势,受民族饮食习惯的影响,甘肃回民不太好向外输转,因此我们选择了这三个地区重点考察。

二、此次用工市场对外推介取得的收获

1、此次考察得到了甘肃省劳动厅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甘肃省劳动厅在利用年底到各县市考核的机会将开发区企业招工信息发放到各县乡劳务办,为开发区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同时为更好地解决开发区纺织产业工人的用工缺口,支持开发区劳务输转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甘肃省劳动厅决定在石河子开发区挂牌成立“甘肃省劳务输出转移基地”,为企业和农民工搭建劳务输出绿色通道。

2、此次出行,甘肃省劳动厅提前准备、全程安排。在很短的时间,为我们与6个市、17县、4区、16所学校、5所劳务中介机构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搭建了平台,达到了很好地效果。通过对开发区企业用工需求和待遇情况的沟通推介,与临夏州劳务办达成了在1-2年内为开发区宣传并组织15000名劳务工的输转协议,与庆阳劳务办签订了建立长期劳务输送基地的意向性协议,与甘肃轻纺服装技工学校达成为企业招录、培养纺织挡车工的意向,与庆阳理工中专、西峰职业中专达成农民工转移培训和中职生学习就业合作意向。同时委托三家职业介绍所在当地发布企业招工信息,为我区代招所需人员。这些协议和意向的达成,为明年企业的用工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3、这次外出考察,由于有区内企业一同参加,参与整个招工行程,使企业客观、真实地感受到了企业招工条件与劳动力市场价格之间的较大差距,招工的难度和艰辛。特别是劳动力市场越来越市场化,给企业今后的用工成本带来挑战和更多的制约等不利因素,也提醒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及时调整用工政策,千方百计留住员工,同时及早做好与各地劳务市场的市场化对接,做好在人力资源使用上的储备。

三、此次赴疆外招工的感触和认识

1、通过此次对这5个地区的实地考察和了解,使我们对当前的劳动力市场和招工形势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也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工作的方向。为了让甘肃农民工知道、了解石河子,选择到开发区就业,就一定要抓住两个时期对开发区进行大力宣传,一是春节前后,农民工返乡高峰期,可以在富余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区域,利用各县市举办“农民工外出务工转移大会”的机会,组织区内企业前往举办1-2场“石河子开发区劳动力市场和企业推介会”,让农民工进一步了解石河子,扩大开发区的知名度。二是

6、7月份,针对“两后生”较多的地区,召开“开发区企业专场招聘会”,加大对开发区企业的宣传,吸引有就业愿望的学生和新成长劳动力到开发区企业就业。

2、因开发区纺织行业目前还处于产业链低端,科技含量较低,附加值低,很难与其他产业相竞争,甘肃省农民工外出打工首选东南沿海一带,主要从事电子、服装、化工等行业,工资待遇包吃包住1600元至3000元左右,社保大多只缴纳三金或工伤保险。而区内纺织行业利润率低,工资待遇难有大的提升,和劳动力市场用工价位有较大差距,因而招用工竞争力弱。但由于新疆与甘肃气候相似,生活习惯相近,有些甘肃农民工还是愿意选择到新疆来务工的,开发区天盛纱业目前就有甘肃张家川籍员工1200人,华芳有甘肃籍员工300多人。所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只有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不断改善用工环境,合理安排工作班次,按时发放工资,增添企业文化的内涵,树立良好地用工形象,通过待遇、情感、事业的吸引力把现有的员工真正留住,才能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到企业就业。

3、劳动力输出已由过去政府主导转为市场化运作,劳务经纪人和劳务中介机构已成为劳务规模化输出的主力军,劳务输出费用已成为企业不可规避的又一项成本。一是劳务中介费,目前各地劳务工作已步入市场化,靠劳务经纪人和亲友介绍集体外出打工的已占70%,都要求企业承担劳务中介费(一般约200元/人,目前天盛和华芳都同意承担此项费用);二是宣传费用,招工信息光靠政府部门点对点地宣传是远远不够的,要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大范围的宣传企业,发布招工信息,企业若自主招聘,势必产生宣传费用;三是员工的路费。一般以火车硬座票价为准,员工在企业稳定就业三个月后凭票报销(目前天盛报销员工来的路费,华芳报销员工一年一次探亲来回路费)。

4、根据此次考察和各地劳务办的建议,可以尝试“以工招工”的方式来为企业招工。企业可以选取1-2个员工输出较为集中,工作稳定且表现较为突出的地区员工进行表彰,并在春节期间和他们一起回家乡,通过发奖状、请吃饭、送米、面、油等方式慰问他们的亲属,扩大企业的影响,宣传企业的用工环境,通过这些员工在亲戚朋友中的宣传和以身说教,树立企业在农民工心中的信任度,帮助企业在当地招录新员工。

五、缓解并解决企业缺工问题的建议

我局作为开发区人才服务部门, 在进一步开拓招工渠道,与甘肃、青海、宁夏、重庆等省政府劳务部门、基层劳务机构紧密联系外,也将加强与各地劳务经纪人合作,引导各类有组织的劳务输入,同时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培养企业所需技能人才。考虑到纺织企业的招工难的现状,为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完善开发区就业服务体系

截止目前,开发区重点工业企业就业人数42000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占60%。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拖欠工资、工作时间长等原因,重点工业企业人员流失率高达55%,个别纺织企业达80%以上,这就是说每年有约2万人在流失。由于开发区没有专门的劳动力市场,企业用工信息和劳动者求职信息不能有效地汇聚和对接,难以对流失人员再就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引导,且他们的去向也难以掌握。建议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为流动人员搭建再次就业、择业的平台。

2、协调师市制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办法

目前,农民工已成为开发区工业企业员工的主要构成部分,流动性较大,很多不愿意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甚至出现因工资扣除社保个人缴费部分而辞职的现象,使本就缺工的企业雪上加霜。鉴于此,从有利于社保扩面的角度出发,协调师市参照江浙部分地区的做法,结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量招用外来农民工的实际情况,以及外来农民工的就业特点与社会保障问题,制订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缴费办法,允许企业外来农民工以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或自治区职工上平均工资的60%做为缴费基数,按相应比例缴费。

3、建立完善区内生活公建服务设施

随着区内企业的不断增多,区外务工人员就业规模的不断增大,给企业员工的生活居住问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制约了招工工作的开展,此次到甘肃考察,有很多夫妻有意愿同时出来打工,因企业无法解决夫妻房问题只好选择到别处工作,企业对此也非常头痛。鉴于开发区近几年的发展速度和辖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建议管委会能否综合考虑,通过市场化形式在开发区建立员工公寓等配套公建服务设施,以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

4、协调师市制订长期稳定就业的落户奖励政策

此次我们与甘肃省移民处进行了接洽,希望能通过政府引导将甘肃省生活条件较为恶劣地区的,40岁以下的农民转移到石河子来先就业,后落户。移民处的领导对我们提出的这种想法较为支持,石河子的生活环境他们早有耳闻,也希望能通过政府互相协商促成此事。当前,异地生活成本、教育、医疗、户籍政策等也都成为各地吸引打工者的手段,开发区企业工资待遇难与内地电子、化工等高科技产业相比,建议协调师市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名额,对于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以考虑落户的奖励政策,促成就业移民工作,以解决开发区企业面临的缺工问题。

六、近期应尽快开展的工作

1、召集区内企业,通报此次考察情况,让企业对甘肃劳动力市场能有个客观的认识,及时调整用工政策,及早做好与各地劳务市场的市场化对接。

2、尽快制作招工宣传片,印制企业招工信息,提前传甘肃省各县乡劳务办,做好节前的宣传工作,为企业招工做好准备。

3、明年1月20日左右,在天水、庆阳分别召开2场“开发区企业专场招聘会”,扩大对企业的宣传。

4、对已与开发区签订协议或达成意向的县市继续跟踪、抓紧落实,争取在春节后输转一批农民工。

5、加大劳务输入渠道的开发建设,鼓励并推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建立“校企合作”。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教师团结协作总结 下一篇:团结与协作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