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安全包保责任书 原件)综述

关键词: 目标 责任书 包保 集团公司

2015年度安全包保责任书 原件)综述(精选2篇)

篇1:2015年度安全包保责任书 原件)综述

2015年度安全包保责任书

包保单位: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xxx项目部

为实现集团公司对公司2015年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目标要求,落实股份公司提出的“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目标,以及集团公司2015年“安全质量管控年”活动目标和逐级对下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稳定发展,依据集团公司《2015年度安全包保责任书》要求,公司与包保单位签订本责任书。

一、安全包保目标

(一)安全目标

全年无各类死亡事故(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生活、交通、消防等,下同);年无铁路交通一般D类以上事故(铁路既有线工程可参考此标准);年无火灾、爆炸、交通、机械等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按规定时限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录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平台,做好安全隐患和危险源排查整治台账记录,并跟踪落实相应整改措施予以消除。做到提前想到、提前发现、提前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得当,效果彻底。

(三)有效遏制险性事件

万元,主管领导各0.2万元,奖金年终兑现。

6.对担任施工任务艰巨、难度大,安全生产成绩突出,受到业主或集团公司、指挥部表扬,奖励包保单位2万元,主管领导各0.1万元,奖金年终兑现。

7.对全年无责任铁路交通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奖励包保单位2万元,主管领导各0.2万元,奖金年终兑现。

8.对全年无因安全问题造成信用评价扣分的,奖励包保单位2万元,主管领导各0.1万元,奖金年终兑现。

三、处罚

(一)对包保单位的处罚

1.如包保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发生险性事件和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规定》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就高不就低)即时处罚。

(1)对消除事故隐患不力的,按《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平台运行考核暂行办法》(二十一局安质〔2014〕255号)考核处罚。一般隐患每起10-50万元;较大隐患每起50-100万元;重大隐患每起100-200万元罚款。

(2)对遏制险性事件不力的,一般隐患按每起10-50万元;较大隐患按每起50-100万元;重大隐患按每起200-500万元罚款。

(3)对杜绝死亡事故不力的,按每死亡1人200万元;每重伤1人100万元;每轻伤1人50万元罚款。

对消除事故隐患不力的是

故加罚10万元;

(4)对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事件以及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故,一次处以罚款20万元。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受到地方安监局、集团公司检查通报批评,包保单位未及时整改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次给予处罚20万元。

(6)对公司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批评,包保单位未及时整改或拖延整改、整改后不及时给公司回复(包括影像资料)的一次给予处罚10万元。

(7)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的、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劳动条件恶劣、违反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规程、违反易燃、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规定、不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或擅自挪用、没有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的,该投入的安全设施配备严重缺项的,一次给予处罚10万元。

(8)因安全生产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市级及以下刊物每起处罚10万元、省级刊物每起处罚20万元、国家安全总局、国资委批示的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处理。

(9)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未进行危险源管理和控制、未进行重大危险源排查、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未进行(定期性、经常性、专业性、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未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未单独编制安全(专项、应急、处置)施工方案的,每起处罚5万元。

停标的由集团公司处罚。

(17)对驻地营区安全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如火灾、洪水、泥石流、塌方、中毒等。每起处罚10万元。

(18)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事故。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伤亡及负面影响扩大。每起处罚10万元。

(二)对主管领导的处罚 1.经济处罚:

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每起罚主管领导各2万元;发生一般责任死亡事故或因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停标事件罚主管领导各1万元;包保责任没有全面落实的罚主管领导各0.5万元。取消年终兑现。

2.行政处理:

依据集团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规定》(二十一局安质〔2014〕93号)和《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在建项目施工问题影响集团公司投标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二十一局劳〔2014〕148号)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二十一局五安〔2011〕155号)给予处理。执行(就高不就低)。

四、附则

1.上述奖励资金从公司财务列支,罚款上交公司财务。如包保单位不按时交纳罚款,给予加倍处罚。

篇2:2015年度安全包保责任书 原件)综述

包保单位: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xxx项目部

为实现集团公司对公司2015年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目标要求,落实股份公司提出的“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目标,以及集团公司2015年“安全质量管控年”活动目标和逐级对下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稳定发展,依据集团公司《2015安全包保责任书》要求,公司与包保单位签订本责任书。

一、安全包保目标

(一)安全目标

全年无各类死亡事故(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生活、交通、消防等,下同);年无铁路交通一般D类以上事故(铁路既有线工程可参考此标准);年无火灾、爆炸、交通、机械等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按规定时限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录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平台,做好安全隐患和危险源排查整治台账记录,并跟踪落实相应整改措施予以消除。做到提前想到、提前发现、提前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得当,效果彻底。

(三)有效遏制险性事件

万元,主管领导各0.2万元,奖金年终兑现。

6.对担任施工任务艰巨、难度大,安全生产成绩突出,受到业主或集团公司、指挥部表扬,奖励包保单位2万元,主管领导各0.1万元,奖金年终兑现。

7.对全年无责任铁路交通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奖励包保单位2万元,主管领导各0.2万元,奖金年终兑现。

8.对全年无因安全问题造成信用评价扣分的,奖励包保单位2万元,主管领导各0.1万元,奖金年终兑现。

三、处罚

(一)对包保单位的处罚

1.如包保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发生险性事件和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规定》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就高不就低)即时处罚。

(1)对消除事故隐患不力的,按《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平台运行考核暂行办法》(二十一局安质〔2014〕255号)考核处罚。一般隐患每起10-50万元;较大隐患每起50-100万元;重大隐患每起100-200万元罚款。

(2)对遏制险性事件不力的,一般隐患按每起10-50万元;较大隐患按每起50-100万元;重大隐患按每起200-500万元罚款。

(3)对杜绝死亡事故不力的,按每死亡1人200万元;每重伤1人100万元;每轻伤1人50万元罚款。

对消除事故隐患不力的是

故加罚10万元;

(4)对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事件以及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故,一次处以罚款20万元。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受到地方安监局、集团公司检查通报批评,包保单位未及时整改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次给予处罚20万元。

(6)对公司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批评,包保单位未及时整改或拖延整改、整改后不及时给公司回复(包括影像资料)的一次给予处罚10万元。

(7)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的、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劳动条件恶劣、违反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规程、违反易燃、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规定、不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或擅自挪用、没有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的,该投入的安全设施配备严重缺项的,一次给予处罚10万元。

(8)因安全生产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市级及以下刊物每起处罚10万元、省级刊物每起处罚20万元、国家安全总局、国资委批示的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处理。

(9)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未进行危险源管理和控制、未进行重大危险源排查、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未进行(定期性、经常性、专业性、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未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未单独编制安全(专项、应急、处置)施工方案的,每起处罚5万元。

停标的由集团公司处罚。

(17)对驻地营区安全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如火灾、洪水、泥石流、塌方、中毒等。每起处罚10万元。

(18)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事故。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伤亡及负面影响扩大。每起处罚10万元。

(二)对主管领导的处罚 1.经济处罚:

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每起罚主管领导各2万元;发生一般责任死亡事故或因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停标事件罚主管领导各1万元;包保责任没有全面落实的罚主管领导各0.5万元。取消年终兑现。

2.行政处理:

依据集团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规定》(二十一局安质〔2014〕93号)和《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在建项目施工问题影响集团公司投标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二十一局劳〔2014〕148号)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二十一局五安〔2011〕155号)给予处理。执行(就高不就低)。

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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