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器官捐献调查

关键词: 脑死亡 器官 捐献 调查

中国器官捐献调查(共8篇)

篇1:中国器官捐献调查

中国器官捐献调查

今年以来,从歌手姚贝娜捐献眼角膜,到清明节四川男子脑死亡捐献器官至少救活7人,器官捐献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国器官捐献现状究竟如何?存在哪些问题?记者赴京、沪、鄂、赣、粤等省市调查,试图解开器官捐献之惑。

能做移植手术的医院都有人排队等器官 捐献人体器官,被誉为“献上生命的礼物”。如此“贵重礼物”挽救他人生命,成就的感人故事不少。然而,仍有很多患者在苦苦等待中去世。不久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移植中心2名病人,就因等不到合适的肝源离世。

我国是世界第二器官移植大国,但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率较低。2015年起,我国全面禁用死囚器官。北京、江苏、湖北、上海等地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认为,器官来源原本就很紧张,现在就更加紧张了。

禁用死囚器官,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说,过去“由地方司法部门与移植医院获取死囚器官”的方式是不透明的。

然而,等待器官救命的患者的痛苦、绝望又让人刻骨铭心。记者在北京、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大医院采访了解到,凡是有资格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几乎都有人在排队等待器官救命。遗憾的是,有部分患者在等待中离开了这个世界。

“我们病房内几十个病人仍在苦苦等待合适肺源。”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委员、无锡市肺移植中心主任陈静瑜去年底发的这条微博引起广泛关注。

国内较早开展肺移植的中日友好医院,“已经4年没做过肺移植手术了,就是找不到供体”。中日友好医院大外科及胸外科主任刘德若说。

作为器官移植的专家,刘德若、陈静瑜等太了解器官稀缺带给病人的痛苦了。“由于供体太少,一个受体从决定可以接受肺移植开始,通常需要等待1.5至3年时间才能如愿,很多患者就在等待中死亡。”陈静瑜说。

30万适移者仅1万多获移植 我国器官捐献事业,除了规范禁用死囚器官外,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前较流行的说法是:我国每年大约有150万器官衰竭患者,有30万适合器官移植方式治疗,每年仅有1万多人能得到器官移植的救治。

黄洁夫对此有不同看法:“无法进行移植不都是因为缺少供体,有很大一部分病人因经济原因放弃手术。还有一个现实原因是,我国能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生只有几百人,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只有169家。”

不过,记者在医疗机构采访时,众多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认为,在医患矛盾突出、官办慈善机构又陷入信任泥沼的当下,器官捐献事业发展举步维艰。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传统观念影响下,捐献者义举得不到应有肯定。

江西省大余县一位农民捐献罹患肾衰竭去世的3岁儿子眼角膜,事后许多村民指责他“拿儿子的身体卖钱”。“免费捐器官,换个器官却要花几十万”等,人们的这些认识,与对器官捐献政策不了解和器官分配不够透明、公开有关。

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2012年在武汉和广州进行民意调查,40%以上的人表示不确定是否会捐器官。“他们不知道这个器官捐献是不是公平公正的。”黄洁夫说,这可能是原因之一。

黄洁夫说,我国自开始自愿捐献器官以来,至今年1月31日,全国实现公民逝世后捐献案例3326例,仅2014年实现近1700例,超过之前历年总和。“这表明器官移植依赖死囚的局面已经打破。”

“器官捐献率低,落后的不是传统观念,是行政管理的体制,把管理体制搞好,公民捐献意愿就会提高。”黄洁夫说,“公开、透明、可溯源的器官分配体系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研发并启用了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患者病情紧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国际公认的客观医学指标对患者进行排序,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排除和监控人为干预。公众的期待是,让这些措施能够实实在在地执行下去。

签了捐献协议,医院会不会不积极救治 如何认定患者死亡,是影响器官捐献的关键问题之一。患者依然担心,“会不会我签署了捐献器官的协议后,医院就不会积极救治我了。”

黄洁夫说,结合我国传统文化,我国器官捐献工作以心死亡为法律依据,制定了中国器官捐献死亡判断3类标准:脑死亡;心死亡;心脑双死亡。此标准由神经科与重症监护医生等经过严格训练后判定。

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界专家指出,“心死亡”“脑死亡”和“心脑双死亡”三者并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三者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参与过多次器官移植手术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普外科一位专家表示,假如死者家属质疑医生因摘取器官而抢救不力,医生将百口莫辩。

多位器官移植专家共同建议,国家层面虽然出台了死亡认定技术规范,但希望建立严格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从制度上明确捐献者、医务人员和受捐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制度设计面临的几个问题 当医生发现一个潜在器官捐献者时,他应第一时间通知医院指定的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负责与家属沟通、抚慰、处理法律方面问题,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专业协调员则负责与医生沟通,进行医疗专业评估。

现在全国在册的器官捐献协调员仅547位,其中169位是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其余为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专业协调员。“相比于我国的器官捐献发展趋势和需求,这个数量远远不够。”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业务部副部长高新普说,在禁用死囚器官,完全依靠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当下,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目前我国对捐献者的身后事没有配套优惠措施。记者采访时,有人表示,一个人捐献了自己的器官,救了另外一条甚至数条生命,在他的身后事上,比如火化、殡葬费等方面却得不到任何抚恤,会令捐献者寒心。

再就是医疗费用问题。2014年,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处理的捐献案例1699个,挽救了3400多人。“这些捐献者往往面临大量的医疗债务,1200多人需要这方面的救助。去年国家大约拨付了84万元,远远不够。”高新普说。

针对上述问题,高新普说,我国正在对660名协调员进行培训,通过了资格认定考试,即将上岗。

黄洁夫等专家特别指出,对捐献者身后的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绝不等于器官“买卖”或“交易”。要明确捐献者家庭申请救助的程序,掌握适宜的救助标准,既要确保捐献人和法定受益人的基本权益,又不能让器官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被扭曲。

一些器官捐献者的家属表示,希望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进行人道抚恤或困难救助,并协同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建立纪念墓地、纪念林、纪念碑或纪念网站,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器官移植是治疗各类终末期器官衰竭的有效手段,被誉为“医学皇冠上的明珠”。1960年,我国内地进行了首例临床肾移植。对捐出器官的人来说,无疑是给患者献上了“生命的礼物”。

湖南岳阳一位器官捐献者的妻子说:“丈夫因车祸死亡后,我选择将他的肾脏等器官捐献出来,挽救他人的生命,也让丈夫的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得以延续。”

“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到器官捐献队伍中,让更多患者受益。”陈静瑜说。?笪(新华)

篇2:中国器官捐献调查

一、概念

1、器官捐献:是指公民自愿将自己具有生理机能的器官、组织以及公民死后的遗体赠与他人的行为。

2、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即捐献者签订的表示愿意将其身体器官或遗体捐献给有关医疗单位以救助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协议。

附:①器官捐赠合同可以被分为三种:其一是人体器官捐赠合同,其二是动物器

官捐赠合同,其三是人工器官捐赠合同。

②人体器官捐赠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动物器官捐赠

合同与人工器官捐赠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③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特点:具有很强的论理性、无偿性、可撤销性。

3、器官捐献激励机制:是指制定和运用有效的器官捐献制度政策,和器官捐献立法,保障捐献者的利益,补偿捐献者的损失,来刺激和促进自愿的器官捐献事业链条的形成,遏制非法的黑市器官交易。

附:器官捐献在进行的过程中会有很多高额的费用,包括检查费、住院费、旅费、住宿费等。而纯粹的无偿捐献也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应该给予捐献者一定的补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非等额的高额补偿机制”,这种机制是和有偿捐献有区别的。在费用的补偿上可以因情况而定,但是对于捐献者来说,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也是手术后需要关注的部分,所以高额补偿包括供体的所有损失,除了手术费、误工、医疗和康复费用外还包括供体身体完整性受损的补偿、因器官分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以及认知不协调产生的心理异常或心理障碍等的损害、器官储备功能丧失的损失等。如果不重视这些补偿,那么对于器官捐献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数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人员——申卫星,在“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立法原则”中提供到的数据如下:

1、我国器官移植的供需矛盾就更为突出:2000年的统计数据即显示,当时我国有200万到300万由于角膜病而致盲的人,但是由于角膜捐献者太少,所以他们当中仅不到5000人成为幸运者;我国大约有150万尿毒症患者,但每年仅能提供4000~5000例肾移植手术;有400万白血病患者等待骨髓移植,但全国骨髓库的资料仅3万份;当时我国约有3000万晚期肝病患者,绝大部分都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2、2002年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约2000例,而需要手术者则多达30余万人,仅为0.7%;占我国残废人总数15%的约500万盲人中,有近400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由于供体严重缺乏,每年只有1000多例病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

三、方法

1、采用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问卷,调查表由课题组成员根据研究目的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报道自行设计,并经预示后加以修正。内容除个人一般特征外,主要包括有关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知识的了解情况、了解途径及对身后捐献器官所持态度。

2、统计分析方法:问卷收回后,有课题组成员进行分类整理和计算,并进行统计推断和统计分析。

四、对论文提供方向的事实及观点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明文法规。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二条。

2、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开展器官捐献最成熟、最完善的地点是深圳市,深圳市颁布了《移植用人体器官规范》等地方法规,同时深圳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具有较为完善的办理流程。而且深圳市红字会在我国首先设立了“劝捐员”。

3、在器官捐献分配机制方面,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用法律来规范器官捐献的社会行为用行政规定及独立的监督系统保证捐献系统的正常运行,用严谨的科学态度制定脏器分配规则,用公平正义和高尚的伦理学即对生命的尊重贯穿器官捐献的整个过程,全面建立在法制框架下,法规及监督系统完善的器官捐献与分配制度化体系,以达到长治久安。

4、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①知情同意原则

②优先考虑供体利益原则

③充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的原则

④禁止器官交易原则(无偿原则)

⑤器官捐献的激励原则

⑥器官分配的公开与公正原则

⑦非优先原则

⑧技术准入原则

附:上述原则不仅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立法时应遵循的原则,还是当事人在进行器官移植的医学实践当中应予以遵循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未来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原则。尤其在当前我国尚未进行统一器官移植立法的情况下,明确当下器官移植医学实践的总体行为准则和器官移植的立法原则,是立法过程中的第一要义,也是指导医学实践的需要。

5、精神病人作为另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法律是否允许其作为器官的供体: 各国对未成年人捐献器官的总的原则是,父母可以同意未成年人捐献可再生性器官,但该未成年人必须能够理解和表达他/她自己的意愿,同时捐献必须有未成年人本人的同意。由此可以推知,本人同意是捐赠的先决条件,如果本人没有意思表示能力,则父母或监护人不得单方为其设定任何器官捐赠的负担。所以,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意思能力或意思能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保护其人格利益不受侵犯,法律应当禁止任何人,包括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内,代替精神病患者本人作出捐赠任何器官的意思表示。

6、物质激励的论点,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这样一个措施能够促使更多的人愿意捐献器官,从而保证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以及避免由于缺乏激励所带来的器官浪费。

由于现行的体系要考虑包括医师、协调人、社会工作者、医院等在内的所有相关方的利益,被称为“生命礼物”的利他型器官捐赠的分配被很多人批评为有失公允和不明智,甚至有人认为只有捐献者及其亲属才是惟一没有从捐赠中直接受益的一方,因此,某种形式的补偿并无不当。

7、⑴器官捐献在中国社会面临的社会传统思想伦理困境:

①伦理观念的影响

传统中国是个伦理社会,古代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是将死者入土为安。现在很多地方的人依然墨守成规,固执的遵循着那些旧习俗。很多人对于捐出亲属或自己的遗体,感情上很难接受。②利益观念的影响

器官捐献作为一种公民自愿履行的善行,只许捐赠,不可买卖。完全是无偿和公益的,于是一些人就会想“捐献器官给他自对我有什么好处和收益呢”。

③社会观念的缺失

中国人重自我,轻社会,私民、小民意识根深蒂固,社会责任感差。在人们心目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陌生他人的漠不关心的观念根深蒂固。

⑵现实困境:

器官移植缺乏有力的立法规范和保障,一方面导致一部分有捐献意愿的人不得不放弃捐献,另一方面也易滋生和助长的非法器官交易黑市的形成。

8、影响器官捐献的因素

①器官捐献的认知程度和态度(我们的研究课题)②传统文化及伦理道德

③医疗技术与医院态度 ④器官捐献立法

9、器官捐献的分类:

①供体的生命状态不同:a.活体捐献 b.身后捐献

③捐献的目的不同: a.临床医疗用器官捐献 b.非临床医疗器官捐献 ②器官捐献的对象不同:a.对象特定的器官捐献 b.对象不特定的器官捐献

五、疑问

1、如何对待器官捐献者在捐献之后可能出现的身体问题,应如何予以保障,并且应有哪一方来保障。

2、当代青年人的观念尚不成熟,社会责任感缺乏,且有着强烈的自我观念,应如何鼓励青年人树立积极正确的价值观念,促进他们对于器官捐献的认识和理解

3、器官捐赠者对于器官捐赠协议都有哪些疑问?

4、器官捐赠协议的可撤销性是否对于受赠者也同样适用?

5、随着医疗技术的提高,器官捐赠是否会触及伦理道德的边界?

六、总结

通过对论文的探讨性学习,我们了解到,在我国这种崇尚传统的国家,大家对器官的捐赠还没有普遍的认同,长辈会认为解剖人体是一种不孝的表现,在我国面临器官捐赠的道德伦理问题不容忽视,它严重束缚着我们国人的思想。曾看过一部电影名字叫做《再说一次我爱你》,其中就讲了心脏捐赠的感人故事,那时还是觉得器官捐赠这种伟大的行为离我们很远,我觉得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在中国,公民需要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当地红十字会或者已开通试点的省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并携带捐献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处公证自愿申请捐献登记,再等待其单位将捐献者信息登记至管理系统。相比德国医疗保险公司为所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主动寄发书面问卷调查,以及美国各州在申请驾照时签署,在线签署,或在享受医保的过程中随时签署等多种方式,中国公民想要捐献器官,单是申请就相当复杂。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违法买卖器官的行为这么猖獗的原因。

另外,技术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能否妥善保管所捐赠的器官,并且能否恰到好处的用到需要的人身上,众所周知,器官捐赠者捐赠器官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有用器官能用到患病者的身上,得到生命的延续,但是,病人的家庭情况、支付能力等一系列问题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再者,地域问题也是很大的因素,这也涉及到公平性原则。所以这需要建立健全器官捐赠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器官捐赠工作的监督。

最后,我们全组成员都还是信心满满地坚持着这个主题的研究,相信国人对“器官捐献的认知态度”会向更阳光地方向发展的,一个人的呼声或许听不到,一组人的呼声可能使身边的人开始了解,但整个民族的声音必然使一项公益事业蓬勃成长。

对哈市大学生关于“器官捐献”的认知情况和态度的调查

目录

一、概念

二、数据

三、方法

四、对论文提供方向的事实及观点

五、疑问

六、总结

附:本次小组作业,先由个人找出两篇与“对器官捐献的认知情况及态度”有关的论文,并把自己的发现通过文字形式发至整理人邮箱,最后由整理人做统一汇总。

汇 总 人:王青青(1班)

小组成员:路建秀 魏庆鑫 司维

赵媛媛 王 旭 刘影

篇3:中国器官捐献调查

1. 对象和方法

1.1 调查对象

对合肥市8所不同级别医院的660名医生、护士和研究生进行调查,在被调查者知情同意后发放问卷,匿名填写,自行完成。

1.2 调查方法

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现场进行问卷调查。参照国内学者对器官捐献的调查研究[3],自行设计问卷,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器官捐献认知状况,以及参与器官捐献工作的意愿。

1.3 统计学方法

所收集到的数据采用Excel和SPSS 18.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处理。

2. 结果与分析

2.1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共发放问卷660份,回收有效问卷618份,有效回收率为93.63%。调查对象的一般基本情况见表1。

2.2 对器官捐捐献的认知情况

参与调查的医务人员对器官捐献常见知识了解率达75.21%,器官移植的公平分配题目的正确率达到了94.98%.但对于器官捐献潜在供体的判断能力不足,全部回答正确的仅为8.41%。见表2。在器官捐献潜在供体条目中,合适的器官移植供体为:车祸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经现场心肺复苏回复心跳,送院确诊脑死亡;脑出血至严重脑疝,且预计撤除心肺治疗后1小时内死亡者;需要机械通气和(或)循环支持的严重神经组织损伤和(或)其他器官衰竭,无法避免心脏死亡。见表3.

2.3 对器官捐献的态度

在此次调查中,有376名(60.84%)医护人员对器官捐献持支持态度,238名(38.51%)医护人员保持中立态度,仅有4名(0.65%)医护人员对器官捐献持反对态度。

2.4 对器官捐献的参与意愿

调查对象中,88.93%的医护人员同意在医院设立器官捐献宣传栏,而且有63.11%愿意参与到器官捐献工作中,但是愿意主动向患者家属提出捐献的只有26.87%,愿意积极与红十字会联系的仅有25.90见表4。关于器官的劝捐工作,被调查者认为应有如下工作人员执行:主管医师(37.79%)、红十字会(64.33%)、器官获取组织(51.95%)、器官捐献协调员(70.68%)、器官移植中心医师(49.84%)。

2.5 进一步了解器官捐献的意愿

88.60%的医务人员愿意进一步了解器官捐献,从获取器官捐献知识的途径而言,64.50%的被调查者倾向于从学术报告中获取相关知识,64.33%倾向于器官移植宣传栏,61.73%倾向于报刊书籍,56.03%倾向于媒体新闻,56.03%倾向于网络。

3. 讨论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目前我国人群器官捐献率仅为1.2/100万[4],而我国每年器官移植供需比约为1万/30万[5]。器官供体短缺,严重限制了器官移植的发展,导致那些等待移植的患者依旧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在器官捐献的过程中,医护人员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包括合适供体的发现,向患者家属提出器官捐献,与红十字会或器官捐献协调员联系并配合其工作,以及对供者进行管理与终止治疗。只有让医护人员有效地识别潜在捐献者,及时提供有效的信息,才能为下一步的器官捐献提供可能,进而从根本上提高患者死亡后器官捐献率[6]。

调查发现,医护人员对于器官捐献的认知情况尚好,正确率达到了75.21%,但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对于发现合适潜在供体的能力。医护人员对于向患者家属提出器官捐献和与红十字会或器官捐献协调员联系的积极性并不高,这种情况是制约当前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的一个主要问题。鉴于此种情况,建议如下:

3.1 加强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

只有各有关部门加大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增强民众的认同度,才能更好地解除医护人员的顾虑[7]。同时,组建器官移植宣讲团队,以宣讲会、专题讲座、培训等形式对各级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宣教,使其进一步了解器官移植,才能更好地调动医护人员参与器官捐献工作的积极性。

3.2 加强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协调员与各级医院的沟通联系

红十字会肩负着开展和推动器官捐献工作的责任,协调员在器官捐献的过程中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8],只有加强与各级医院的沟通联系,医护人员才能更为便捷地将潜在供体的信息上报,才能在捐献过程中更好地配合相关工作,从而使器官捐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3.3 医院内设立器官捐献协调员岗位

在器官捐献协调员处在医院,可以及时有效的衔接医护人员发现潜在供体后的工作,由于协调员经历过更专业地培训,强调更有艺术地沟通,可以由器官捐献协调员向患者家属提出器官捐献,以解决医护人员不愿向家属提出捐献的难题。

3.4 加强医院之间、地区之间的交流

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经验丰富的医院、地区可以将经验介绍给经验不足的单位,相互借鉴,共同探讨,资源共享,才能将器官捐献的工作推广,加快器官移植的进程。

器官捐献离不开医护人员的参与,只有医护人员能够及时发现潜在供体,以合理的方式向患者家属提出器官捐献,并积极主动地与红十字会和器官捐献协调员联系,才能共同推进器官捐献的良性发展,挽救更多的患者,将生命的火炬传递。

参考文献

[1]程姝雯.明年起中国器官移植将全面停止死囚器官捐献[N].南方都市报,2014年12月4日:AA21版.

[2]焦怡琳,高丽,金艳鸿.重症监护病房护士器官捐献知识、态度的现状调查[J].护理研究,2013,20:2100-2102.

[3]谈雅莉,谢文锋,陈丽,等.我国ICU医务人员对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认知度的调查[J].中国医学工程,2015,04:112-113.

[4]代树平.我国公民器官捐献制度建设研究[D].山东大学,2015.

[5]黄柳.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新动向[J].中国医院院长,2014,07:38-39.

[6]黄丽婷,杨顺良.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培训对医护人员认知水平的影响[J].器官移植,2016,03:201-204.

[7]余浩杰.提高我国公民器官捐献率的理性思考[J].医学与哲学(A),2012,06:26-27+70.

篇4:中国器官捐献调查

能做移植手术的医院都有人排队等器官 捐献人体器官,被誉为“献上生命的礼物”。如此“贵重礼物”挽救他人生命,成就的感人故事不少。然而,仍有很多患者在苦苦等待中去世。不久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移植中心2名病人,就因等不到合适的肝源离世。

我国是世界第二器官移植大国,但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率较低。2015年起,我国全面禁用死囚器官。北京、江苏、湖北、上海等地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认为,器官来源原本就很紧张,现在就更加紧张了。

禁用死囚器官,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说,过去“由地方司法部门与移植医院获取死囚器官”的方式是不透明的。

然而,等待器官救命的患者的痛苦、绝望又让人刻骨铭心。记者在北京、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大医院采访了解到,凡是有资格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几乎都有人在排队等待器官救命。遗憾的是,有部分患者在等待中离开了这个世界。

“我们病房内几十个病人仍在苦苦等待合适肺源。”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委员、无锡市肺移植中心主任陈静瑜去年底发的这条微博引起广泛关注。

国内较早开展肺移植的中日友好医院,“已经4年没做过肺移植手术了,就是找不到供体”。中日友好医院大外科及胸外科主任刘德若说。

作为器官移植的专家,刘德若、陈静瑜等太了解器官稀缺带给病人的痛苦了。“由于供体太少,一个受体从决定可以接受肺移植开始,通常需要等待1.5至3年时间才能如愿,很多患者就在等待中死亡。”陈静瑜说。

30万适移者仅1万多获移植 我国器官捐献事业,除了规范禁用死囚器官外,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前较流行的说法是:我国每年大约有150万器官衰竭患者,有30万适合器官移植方式治疗,每年仅有1万多人能得到器官移植的救治。

黄洁夫对此有不同看法:“无法进行移植不都是因为缺少供体,有很大一部分病人因经济原因放弃手术。还有一个现实原因是,我国能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生只有几百人,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只有169家。”

不过,记者在医疗机构采访时,众多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认为,在医患矛盾突出、官办慈善机构又陷入信任泥沼的当下,器官捐献事业发展举步维艰。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传统观念影响下,捐献者义举得不到应有肯定。

江西省大余县一位农民捐献罹患肾衰竭去世的3岁儿子眼角膜,事后许多村民指责他“拿儿子的身体卖钱”。“免费捐器官,换个器官却要花几十万”等,人们的这些认识,与对器官捐献政策不了解和器官分配不够透明、公开有关。

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2012年在武汉和广州进行民意调查,40%以上的人表示不确定是否会捐器官。“他们不知道这个器官捐献是不是公平公正的。”黄洁夫说,这可能是原因之一。

黄洁夫说,我国自开始自愿捐献器官以来,至今年1月31日,全国实现公民逝世后捐献案例3326例,仅2014年实现近1700例,超过之前历年总和。“这表明器官移植依赖死囚的局面已经打破。”

“器官捐献率低,落后的不是传统观念,是行政管理的体制,把管理体制搞好,公民捐献意愿就会提高。”黄洁夫说,“公开、透明、可溯源的器官分配体系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研发并启用了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患者病情紧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国际公认的客观医学指标对患者进行排序,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排除和监控人为干预。公众的期待是,让这些措施能够实实在在地执行下去。

签了捐献协议,医院会不会不积极救治 如何认定患者死亡,是影响器官捐献的关键问题之一。患者依然担心,“会不会我签署了捐献器官的协议后,医院就不会积极救治我了。”

黄洁夫说,结合我国传统文化,我国器官捐献工作以心死亡为法律依据,制定了中国器官捐献死亡判断3类标准:脑死亡;心死亡;心脑双死亡。此标准由神经科与重症监护医生等经过严格训练后判定。

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界专家指出,“心死亡”“脑死亡”和“心脑双死亡”三者并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三者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参与过多次器官移植手术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普外科一位专家表示,假如死者家属质疑医生因摘取器官而抢救不力,医生将百口莫辩。

多位器官移植专家共同建议,国家层面虽然出台了死亡认定技术规范,但希望建立严格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从制度上明确捐献者、医务人员和受捐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制度设计面临的几个问题 当医生发现一个潜在器官捐献者时,他应第一时间通知医院指定的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负责与家属沟通、抚慰、处理法律方面问题,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专业协调员则负责与医生沟通,进行医疗专业评估。

现在全国在册的器官捐献协调员仅547位,其中169位是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其余为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专业协调员。“相比于我国的器官捐献发展趋势和需求,这个数量远远不够。”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业务部副部长高新普说,在禁用死囚器官,完全依靠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当下,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目前我国对捐献者的身后事没有配套优惠措施。记者采访时,有人表示,一个人捐献了自己的器官,救了另外一条甚至数条生命,在他的身后事上,比如火化、殡葬费等方面却得不到任何抚恤,会令捐献者寒心。

再就是医疗费用问题。2014年,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处理的捐献案例1699个,挽救了3400多人。“这些捐献者往往面临大量的医疗债务,1200多人需要这方面的救助。去年国家大约拨付了84万元,远远不够。”高新普说。

针对上述问题,高新普说,我国正在对660名协调员进行培训,通过了资格认定考试,即将上岗。

黄洁夫等专家特别指出,对捐献者身后的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绝不等于器官“买卖”或“交易”。要明确捐献者家庭申请救助的程序,掌握适宜的救助标准,既要确保捐献人和法定受益人的基本权益,又不能让器官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被扭曲。

一些器官捐献者的家属表示,希望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进行人道抚恤或困难救助,并协同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建立纪念墓地、纪念林、纪念碑或纪念网站,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器官移植是治疗各类终末期器官衰竭的有效手段,被誉为“医学皇冠上的明珠”。1960年,我国内地进行了首例临床肾移植。对捐出器官的人来说,无疑是给患者献上了“生命的礼物”。

湖南岳阳一位器官捐献者的妻子说:“丈夫因车祸死亡后,我选择将他的肾脏等器官捐献出来,挽救他人的生命,也让丈夫的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得以延续。”

篇5:器官捐献的资料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种类

原则 器官捐献

遗体捐赠、活体捐献

自愿、无偿

捐献简介

什么是器官捐赠

器官捐赠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或者捐赠给医学院校用于医学教学。

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亲属或配偶。器官捐赠的范围

器官捐赠的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细胞捐赠

是指从一个健康人的体内提取有活力的细胞群,输入另外一个需要救助的人体内。临床上最典型的就是捐赠骨髓以救助需要骨髓移植的人。

组织捐赠

是指将身体的部分组织捐赠给那些需要救助的人。这些组织包括:皮肤、眼角器官捐献宣传膜、骨骼、肌腱、血管、神经等等。一位捐赠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同时捐赠多种组织给那些等待移植的人。

器官捐赠

就是将身体的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一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人或者医学院校。这些人的病情通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治愈。20世纪60年代世界上已经成功地进行过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多种移植。

植物人是否可以捐赠器官

植物人是由于脑部本身疾病或其他系统疾病引起的大脑功能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所以,植物人没有思维、记忆、认知、行为和语言能力,但有呼吸和心跳,而且可以有脸部动作。因此,植物人虽然丧失了部分大脑功能而暂时失去意识,但是不能捐赠器官。捐赠种类

2009年4月20日,省红十字会和省卫生厅联合在广州召开广东省自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会。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徐火周、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出席会议,来自广州、深圳等十个市的卫生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院等十四家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代表80多人参加会议。深圳市红十字会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截至2009年12月,我省共完成了50例器官捐献,成功拯救56位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至少40位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多位烧伤患者康复。为了表扬捐献者的无私奉献、遗爱自间的精神,2008年5月8日,广东省红十字会在增城市万安园公墓设立了红十字纪念园,对于规范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引导民众移风易俗、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上,省红十字会和卫生厅决定成立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下设省器官捐献办公室、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省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对全省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统一管理。

脑死亡

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自体呼吸绝症少年捐献全身器官、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

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进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

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功能。

折叠器官移植

什么是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个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人身体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

移植医学的崛起

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纪以前一直是人类的梦想,在二十世纪初期,医学界对治疗那些身体某个器官功能严重衰竭的人依旧束手无策。由于受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器官移植在当时只是停留在动物实验阶段。

到了五十年代,世界各地的医生开始进行人体试验,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控制移植后的排斥反应,器官移植的效果不尽自意。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诺华公司发明了免疫抑制药物--环孢素(新山地明)。环孢素的发明使移植后器官存活率大大提高,器官移植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是本世纪尖端医学的重大成就之一。

哪些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 ● 心脏

由各种原因导致的心脏衰竭的人,心脏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方法。● 肺脏

终末期良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经过传统内科治疗无法治愈,但估计尚有1-3年存活希望器官捐献用于医疗救助,可考虑进行肺移植手术来改善身体状况。

● 肝脏

处于良性肝癌末期,无法用传统内科手术治疗的患者,肝脏移植是唯一的方法。● 肾脏

当一些疾病对肾脏产生损害,肾脏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时,就会逐渐发展为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其终末期就是尿毒症。挽救尿毒症患者生命的方法包括透析和肾脏移植。

● 胰脏

胰脏移植多数是与肾脏移植同时进行的,主要用于治疗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篇6: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

遗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篇7:中国器官捐献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s29—09

1姚岚

· $29 ·

· 学位论文·

第三章我国器官捐献匮乏的成因分析

一、国内外器官捐献立法回眸

在器官捐献立法方面,外国及我国地方的情况

见表1。

外国及我国地方器官捐献立法一览表

立法进程㈣ 器官捐献的特点③

美国 1968年《统一尸体提供法》

1984年《全国器官移植法案》

西班牙 1979年《器官移植法》

日本

中国

1958年《关于眼角膜的法律》

1979年《关于角膜及肾的法律》

1997年《器官移植法》(含脑死亡标准)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考驾照时的“器官捐献卡”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原则,未成年人法院申请执行令;

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官分享联合网(私人非赢利组织)。0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医院内移植协调员征询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无偿原则;

国家移植协会(ont)国家、区域、医院3级管理。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内脏器官提供意愿表示卡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无偿原则。

兰 竺、.。东.、乌鲁木齐、宁波相继通过地方 活 献仅限于骨,且要监护人同意;(4)市红十字会作为捐献接受与协

区人体黼捐献移植 调机构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人体器官

移植法。不过,我国已有不少城市如北京、上海、广

州、南京、镇江、扬州、郑州、天津等开展了遗体捐献

工作。近年来,我国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陆续出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遗

体捐献条例》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

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广州市红十字会、卫生

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广州市志愿

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于2001年1月5日正式启

动: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贵阳市捐献遗体

[作者简介]姚岚(1970一),女,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医学学士、民商法硕士;曾于北京某医院从事临床医师工作,现任某医药

上市公司法律部经理;研究方向:生命法学。e—mail:yaolansky@yahoo.com.cn

①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3-227。

② 参见张跃铭张万兵:《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探究》,载《咸宁学院学报》2od5年4月,页45。

③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198-202。

④ see walter block,roy whitehead,clint johnson,mana davidson,alan white,and staey chandler:human organ transplantation:economic

and kga1 issues.quinnipiac health law joumal,1999-2000,p.90.

· $30 ·

和角膜办法》已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规定角膜捐献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些省份如

山东、新疆、浙江等地正在积极筹备此项工作:山东省

20o2年着手制定《山东省遗体及遗体器官捐献条

例》;乌鲁木齐市2002年完成《乌鲁木齐市志愿捐献

遗体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稿);《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草案)》于2002年7月24日提交市1l届人大会

第38次会议审议:20o3年4月22日,深圳市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和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对我国全国性的立法具有重要探索意义。①

二、我国器官捐献匮乏的成因分析

面对前沿的医学技术却因捐献的匮乏无法迅速

转化为现实的健康利益,无数的患者在等待中无奈地

死去的窘境,到底是医学的遗憾,还是法律的遗憾?

各国为促进捐献,规范行为,打击犯罪,相继开

展器官移植立法,尽管除印度外,各国都采纳世界卫

生组织决议精神。“禁止器官交易买卖”,但是,全世

界每年仍有成千上万件器官交易,②自愿捐献的状

况尚未有根本的改变,③而非法利用死囚器官的现

象持续存在。④毕竟,制度的约束阻挡不住人们利用

钱和技术追逐生命的步伐。

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的报告指出,第三世界国

家的器官买卖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并敦促其

成员国禁止这种不道德的交易。宾夕法尼亚州立大

学健康系统的madhav goyal等调查表明,96%的肾

脏提供者回答提供原因是“为了偿还债务”。95%的人回答:“决定提供肾脏的主要理由并不是因为想救

助受肾病折磨的患者”。⑨

本文试图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来探寻原因。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l期)

f一)集体意识的改变需要理由和时间

社会学家e·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

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它不是一

种游移不定的、浮于表面的和变化多端的意见,而是

根植在人们内心里的感情和倾向,其作用正如另一位

社会学家帕森斯所言:“共同价值模式造成了互相适

应这种共同的价值准则的人们之间的连带关系。如果

不依附基本的共同的价值准则,集体就会消亡。⑥

人类的尸体在历史上的“价值”至少包括:亡魂

转世的桥梁。复活的载体。汇集成的“祖先”是家族繁

衍的守护神灵。传统的对尸体的处理方式的确起到

了建立、维系这种连带关系的作用,尸体上承担着某

些公共利益也是历史的传统。⑦这种人类几千年来

形成的集体意识到了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竟

然变得狭隘起来,被医学界自觉不自觉地评论为“社

会资源的浪费”⑧和对他人利益的漠视。甚至,“国民

社会道德水平的不足”。⑨

1944年,一个道德神学家。bert cunningham神

父,已经预料到了器官移植的可能性,在他提交给美

国天主教大学的博士论文(题为《器官移植的道德》)

中。他利用总体性原则为器官移植提供了如下辩护:

所有人都是耶稣神秘身体的一个部分,因此,人被命

令组成社会,成为这个整体的一部分,这个精神的秩

序允许一个人为了他的受到威胁的邻居的幸福而毁

损自己。⋯⋯后来的一些神学家例如gerald kelly

和paul ramsey则通过进一步挖掘宗教学说,把器

官捐献理解为一种高贵的行为,亦即为了改善他人的幸福而自我牺牲。@

让人们将曾经承载过自己灵魂和健康的身体的① 张跃铭、张万兵:《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探究》,载《成宁学院学报)2005年4月,页45。

②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222。

③ “每百万人尸体器官捐赠率的比例,西班牙名列世界前茅。以1997年每百万人口捐赠率为例,西班牙已达29例,美国和法国

为21.5例,英国为l4.5例,意大利为l1.5例,德国为7例”参见:miranda b,alvarez i g,naya m t,et a1.update on organ

donation and retrieval in spain⋯.nephrol dial transplant,1999,(14):p.842~845.

④ 参见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页298。

⑤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

⑥ 徐步衡:《法学家与法学流派》,北京知识出版社,1983年版,页320。

⑦ 张力:《论尸体器官捐献自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4期,页227。

⑧ 参见金文彪,曹国君:《器官移植立法:意义、原则与内容》,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l1月期,页25。

⑨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讨论会纪要》,载《中华医学杂志11999年,79卷11期,页808。

⑩ 徐向东:《生命伦理学在美国:兴起、发展和问题》,载北京大学应用伦理学中心,网址:http://mittee,statement on benefit—sharing:http://www.gene.uc1.ac.uk/hugo/benefi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5一l1—06

④ 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1期,页23。

· $36 ·

伊朗有偿捐献的效果给我们启示,目前我国人

民的总体生活水平不高,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还很

不健全,相当一部分人无力应付子女教育的高额学

费和家人突发疾病的医疗费,致使医院内、网络上出

现各类卖肾广告,中国在国际器官黑市上沦为持续的器官输出国。①与其强求纯粹的无偿引发社会不

公、黑市交易繁荣,不如退而求其次,正大光明地让

器官捐献者既能分享到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又

可以得到后续健康的保障,何乐而不为呢?

(三)f理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关与执行程序

作者认为,器官捐献的合理补偿模式应由立法

机关通过制定《器官捐献法》来确定,而补偿金额和

细节事项以及具体监管办法,应当授权国家卫生行

政部门以管理办法的方式为之。理由有三点:第一,法律因偏重于正义的追求,往往忽略科技进步带来的价值,而人体器官在各方面潜在的特性和用途,充

满了不确定性.法律僵硬的规定不符合科技发展的要求,例如,当尸体肾移植技术成熟,捐献来源稳定

后,可以对活体肾的补偿标准作需求性下调;第二,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赢利水平的衡量、专业技术的培训、器官提取后损害发生率的控制等都在卫生行

政机构管理范围内;第三,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公权

利方面,手段的多样化,有利于掌握较多的资讯以适

当判断和控制风险。当然,由于器官移植供体的补

偿办法关系到公民的切身问题,制定条例的过程采

取听证程序.无疑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因此,器官捐

献的合理补偿模式,应是透过政府部门建立一个客

观公正的人体器官移植效用补偿的法定标准,作为

决定补偿金额的依据。根据供体健康评估制度、供

体来源审查等制度,凡符合移植效用法定标准的器

官捐献。就有资格得到相应的补偿金额。

合理补偿以一次性补偿金的方式,由捐献器官

接受机构在器官摘取后支付,类似《献血法》的规定,器官摘取后移植效果不影响合理补偿金的发放。捐

献器官接受协调机构,根据法定器官分配标准,确定

器官受者完成器官分配后,负责组织该枚器官的运

输,并向该受者所在移植医疗机构收取费用,该费用

应包括向捐献者提供的合理补偿金、组织运输器官的费用、保管器官的费用、委托医疗机构提取器官的费用、活体捐献者医疗保险的费用、尸体捐献者丧葬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费的补助等,该费用的各组成部分的确定都应由卫

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示。允许移植医

疗机构在后续的移植服务中就其支付的费用依法向

受者收取

(四)合理补偿的适用与限制

活体器官捐献,目前只限于骨髓和肾脏,除获得

合理补偿金外,还应得到一份政府医疗保险。遗体

器官捐献.作为标的的各尸体器官相应补偿金额累

加,为该次捐献的总补偿金额,除此之外,还应给予

丧葬费的补助,二者都可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死者

生前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不可以生前预支。

一切符合捐献要件的器官提供者,在器官摘取

后均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如果捐献者自愿放弃,应当允许.但移植医疗机构和移植器官受者相应的支付不因此而减少,捐献者放弃的部分应进人公共

基金范围,由社会统筹支配。

了不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尸体器官捐献的合理

补偿还应有如下限制:(1)遗体捐献的意思必须在生

前由本人以合法方式表达,生前未以合法方式表达

捐献愿望的,死后近亲属不得代为捐献;(2)遗体捐

献者本人生前未表示放弃补偿金的,一律认定为接

受补偿金;(3)遗体捐赠的标的,一般只限于捐献尸

体器官,而不得捐献全尸,即便捐献者同意也同,除

非确有必要;(4)尸体器官提取后要尽可能恢复尸体

遗容,死者的继承人、近亲属对死者尸体的丧葬等善

管义务不得因捐献而免除。②

三、社会待遇优先制度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

尽管合理补偿符合我国当前移植医疗的现状,对捐献者具有一定现实激励的意义,但是。还应看

到.由于生命的无价,器官捐献者捐出自己宝贵的器

官。为他人的健康、社会的祥和、医学的发展做出了

贡献,理所当然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礼遇。

器官移植中的优先权。是许多国家在捐献立法

中广泛采用的。具体指如果有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

已经捐献过人体器官的,则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

享有获得器官分配的优先权。《深圳条例》提出,近

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

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利。即使登记在后,也应当优先

考虑其请求。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

①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

② 参见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1期,页24。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①

优先权的设置实质上是社会在稀缺健康资源的分配上,给予器官捐献者一种预期的利益,比其他社

会成员更优先的待遇,这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

如果操作得当的话,可以率先解决我国200万白血

病人骨髓移植的供体来源问题。

四、捐献通路与配套制度是激励原则实现的保障

器官捐献激励原则的实现,还有赖于捐献通路

和配套制度的建立。捐献通路的构建,可以参照“西

班牙”模式,建立一个以医院为基础的器官捐献接受

与协调系统,设置国家、地区、医院3级协调网络:②

(1)全国范围内的器官需求者按照地区、医院、个人

信息、排队先后等内容以综合编码的形式进入上述

3级网络,分别有3个序列号,受控于国家中心,各

级协调员需要每天刷新序列;(2)以合法方式做出器

官捐献意愿的潜在供者,生前仅向系统内录入个人

社会信息,而不得录入个人身体信息,捐献骨髓的除

外;(3)当某地区某医院发现潜在供者即将死亡时,移植协调员应迅速向中心报告,并提供临床资料,以

便使中心有足够的时间,按照医院、地区和国家从内

到外的网络次序,依照法定的标准,进行器官分配:

(4)被确定的需求者所在移植医院接到供者的临床

资料并确认后,中心即委托供者所在医院或所在区

域内有提取器官资格的医疗机构提取器官。安排运

输,通知移植医院拟定合理手术的时间表。

· $37 ·

器官捐献的配套制度包括供体健康评估、器官

来源审查、器官提取技术规范、移植用器官保管等一

些制度和规范

结 论

人体器官,作为一种非常特殊之物,当其作为身

体一部分的时候,自然人对它的支配基于人格权。

而当其与身体分离,成为物之后,出于不同的目的或

保存或移植而被利用时,这种利用通常是器官提供

者基于物权的支配。尸体的处分和尸体器官的支配

方式应充分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遗属有善良管理

和协助执行的义务。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要求,使得

人体器官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器官捐献是人体器官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也是

器官移植供体的惟一合法来源。但是由于传统观念

和制度上的原因,器官捐献难能为人们广泛接受。

为了利用先进的医疗技术,拯救更多人的生命和健

康,作者主张当前器官捐献立法应当贯彻激励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知情同意是激励原则的基

础;(2)合理补偿是器官捐献的现实激励;(3)社会待

遇优先制度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4)捐献通路和

配套制度是激励原则实现的保障。

通过激励原则的实施。最终实现保障器官提供

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使更多的人愿意加

入到捐献“生命礼物”的队伍中去的价值目标。

篇8:中国器官捐献调查

一、国外器官捐献现状

在上世纪90年代, 归功于其专业化的捐献措施、移植协调员团队以及充足的配套资金, 使得西班牙成为世界上捐赠器官比例最高的国家, 其捐献比例达到了每百万人口38人, 法国名列第二, 德国、荷兰、奥地利组成的欧洲器官移植集团位居第三, 第四是英国[2]。随着时代的进步, 现如今国外器官捐献都有了较明显的进步。在器官捐献领域, 西班牙是当之无愧的领先者, 2011年器官捐献人数为1667人, 并成功进行了超过4200次器官移植, 比上一年增长11.8%。2011年西班牙每百万居民器官捐献者为35.3人, 打破了由其创造的世界纪录[3]。而同时2010年美国每百万居民器官捐献者为25名, 欧盟的平均水平则为18.4人。按照西班牙器官捐献法的规定, 所有西班牙公民都被视为器官捐献者, 除非公民本人在生前表达了拒绝捐献。人口总数不到7000万的英国, 已经有至少1700万人登记同意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出来, 约占总人口的1/4, 其中多数人尤其是驾车者同意在致命车祸等意外发生后, 捐献自己所有的器官, 也有少部分人希望能在死后给自己留下一双眼睛。在2005年, 美国尸体器官捐献 (7593例) 超过活体器官捐献 (6902例) 。而肾移植作为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 在2005年为6571例, 占全部活体器官移植的95%;2002年, 活体肺叶移植25例和肝移植362例, 较2001年 (活体肺移植49例, 活体肝移植519例) 均显著减少, 可能与媒体对供体死亡案例进行报道有关。2005年, 活体肺移植和活体肝移植数量进一步减少, 分别为2例和323例。所有活体捐献均以成年人为主 (>99.9%) , 不提倡进行18岁以下儿童的器官捐献。1993年至2002年共实施35例18岁以下活体肾脏捐献, 在活体器官捐献中所占比例小于0.1%。而活体移植中, 亲属间的器官捐献占主导地位 (>80%) , 但不容忽视的是非亲属间器官捐献比例正在逐年上升[4]。过去, 收集用于医疗教学的志愿者的遗体对日本大学医学部而言是件困难且痛苦的事情。可是近年来, 希望捐献遗体的日本人却越来越多, 在日本“笃志解剖全国联合会”的大力推进下, 目前愿意捐献遗体的人数已经从20年前登记在案的不到10万人激增到21.6万人, 其中在神户大学接收遗体组织登记在案的志愿者已达到5500名, 而且人数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5]。

二、国外器官捐献的程序

1. 国外器官捐献的管理制度。

国外器官捐献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 推测同意 (不反对即代表同意捐) , 即除非患者特意申请死后不捐献器官, 患者在诊断为脑死亡后就自然地成为供体。但是, 在大多数推测同意的国家中, 医生仍需得到亲属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器官捐献。比利时和西班牙采取此类政策。第二, 指定同意 (选择参加) , 即志愿捐献器官体系, 如果患者志愿在去世后捐献器官, 就需要提前提出申请, 亲属在患者去世后允许捐献器官。欧盟成员国中大约一半的国家, 包括英国、荷兰、德国和瑞典等, 其政策都是“指定同意”。第三, 请求捐献, 负责器官捐献的医生有责任向家属提出器官捐献的请求, 该政策主要在美国实施。

2. 器官捐献的类型。

尸体器官捐献:最常见的器官来源之一。通常被诊断为脑干死亡的患者是最合适的尸体器官供者。这些尸体器官供体通常在ICU病房继续治疗而且需要辅助呼吸。患者年龄是能否成为供体评估中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多数学者认为, 75岁以下的脑死亡患者可以利用其肾脏、肝脏, 65岁以下的脑死亡患者可以捐献心脏, 而对角膜和组织一般没有年龄限制。活体器官供者:第一例成功的活体移植手术由诺贝尔奖金获得者Joseph Murray医生于1954年在一对同胞兄弟之间完成, 成为移植学界的第一项重要成就。捐献的器官类型以肾脏最多, 并且通常是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进行。其次为部分肝脏, 小肠和胰腺则更为罕见。心脏移植术是20世纪人类最重要的医学成就之一, 心肺联合移植使活体供心在极少数患者之间成为可能。无心跳器官供者:这类供者通常是因为事故死亡, 脑死亡通常伴随心脏停跳, 心脏停跳和器官无血供时间必须非常短暂, 在恢复灌注之前肾脏只能存活30~45分钟。这一过程需要高度组织协调, 包括原位冷缺器官和灌注后切除器官。这类供者只适用于肾移植, 每年为数极少, 一年移植肾存活率约80%。西班牙马德里Clinico San Carlos医院Sánchez-Fructuoso等的一项回顾性队列研究显示, 以无心跳供者 (如心梗死亡者) 作肾源进行的肾移植, 其移植物存活率不但可媲美肾源为较年轻 (<60岁) 有心跳供给者, 而且优于肾源为较年老 (≥60岁) 有心跳供给者。

三、国外有关器官捐献的法规及相应的促进措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器官移植及移植数量最多的国家, 早在1968年就出台了《联邦遗体捐献法》, 早在1984年, 美国国会就投票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 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尽管已有20多年发展历史, 美国器官捐献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 而专业、公正与宣传始终是该体系发展的着力点。在美国, 负责全美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的是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 (OPTN) 。该网络具有独立、统一、公开的特点。根据法律规定, OPTN组织在财务、人员等方面具有非赢利性和独立性;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 患者不会因为地域关系影响器官信息的获取;患者的排序情况也是公开的, 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在器官分配过程中, 该网络严格根据公认的医学标准, 考虑患者等待时间、病情轻重缓急、年龄、血型等因素, 并考虑已捐献器官者及其近亲属的优先地位, 配型过程透明化。负责为联邦政府管理美国各地器官移植、搜集全国移植数据的独立机构“器官分享联合网络”根据1997年至2004年间实施的移植手术数据得出:65岁以上的接受心脏移植手术者中, 85%至少存活一年, 75%之上存活3年, 65%存活5年以上。英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 目前不仅有立法支持, 还有专门的政策调研团队, 以及多年来一脉相承的实际运行管理机构。可以说, 英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正处于稳步发展中。英国目前负责管理人体器官捐献的机构是国家医疗服务系统血液与移植管理处, 该机构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72年成立的国家器官匹配和分配服务系统。该机构经过多年发展, 已经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管理人体器官捐献的办法。同时, 英国卫生部门在捐献器官普及性宣传上的多年努力, 使民众参与度很高。人口总数不到7000万的英国, 已经有至少1700万人登记同意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出来, 约占总人口的1/4, 其中多数人尤其是驾车者同意在致命车祸等意外发生后, 捐献自己所有的器官, 也有少部分人希望能在死后给自己留下一双眼睛。根据英国卫生部2010年出台的计划, 政府希望在5年内使英国公民去世后捐献器官的比例提高50%, 即每年增加1200例捐献。力争在2013年登记捐献人数达到2500万。从2006年9月1日开始, 英国针对除苏格兰的英国地区推出新的《人体组织法》, 赋予那些在临终前决定捐献器官的人, 坚持个人意志的权利。

四、我国器官捐献移植现状及对策

我国早在1960年即成功实施第一例肾移植手术, 仅比世界最早开展此技术晚6年。目前, 已有164家医疗机构经国家卫生部门批准并可以开展器官移植项目, 累计肾移植例数已跃居世界第一, 器官移植技术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 中国已成为数量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器官移植国, 当前世界上所有的移植技术几乎都能在中国进行。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主任委员郑树森院士介绍说, 我国肝脏移植手术成功率达到99%以上, 移植受者的1年、5年、10年的生存率已经分别高达90%、80%和70%。通过器官移植, 换一个健康的器官就能让生命延续。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遗体捐献开展较晚, 到20世纪70年代才有人志愿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研究和解剖学教学, 直到进入90年代, 在南京、上海等城市开始较大规模地接收志愿者的遗体捐献。相关数据显示:每年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 但只有约1万人能够完成移植, 供求比例达到1∶150[6]。而世界卫生组织所统计的全球平均数是20~30∶1, 美国是5∶1, 英国是3∶1。器官供应奇缺, 主要原因是器官捐献率极低。据统计, 2003年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数字还是零, 经过多年的努力, 我国每百万人捐献率达到0.03。而在美国, 每百万人中有26.5人捐献器官, 欧盟每百万人中有17.8人捐献。可见, 器官移植伦理原则方面建设的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立符合国际伦理原则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是解决器官紧缺问题的根本出路。首先应加强对我国器官捐献法规的探索, 2007年5月, 我国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开始施行。对于中国的器官移植事业, 《条例》的颁行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事件, 但并未能详述最为紧迫的器官捐献问题。《条例》的实施只是设立了器官移植的“准入门槛”, 并没有解决器官捐献的“绿色通道”。应加快脑死亡立法的进程, 进一步明确死亡标准, 以便医生在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器官捐献后能及时做出捐献标准的判定;应加强在器官分配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 增强器官分配的透明度。

总之,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遗体捐献开展较晚, 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发展缓慢。在我国, 器官捐献体系建立还处在试点阶段。西方国家通过立法和一系列人性化捐献措施的设计, 遗体捐献率远远高于我国。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良好的经验及措施, 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器官捐献流程及法律, 挽救更多的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同时, 我国还应加强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在该领域的研究, 为进一步系统研究我国器官捐献移植体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摘要:器官捐献是拯救生命、造福人民、奉献社会的一种善举。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日益成熟, 器官移植作为治疗器官功能障碍的终极方法已经相当广泛地应用于临床, 很多国家都已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器官移植体系。供体不足是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难题, 而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器官捐献移植流程的不规范, 这一点在中国表现得更为突出。本文总结分析了国外为器官捐献移植所采取的促进措施及不足之处, 分析其效果并探索促进中国器官捐献的途径, 为进一步系统研究我国器官捐献移植体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器官捐献,现状,对策,启示

参考文献

[1]黄丽萍.2010年全国器官移植学术会议纪要[J].中华移植杂志 (电子版) , 2010, 4 (4) :322-326.

[2]Rhee J, Kern B, Cooper J, et al.Organ donation[J].Semin Liver Dis, 2009, 29 (1) :19-39.

[3]Febrero B, Ríos A, Martínez-Alarcón L, et al.Information received by secondary school teaching personnel about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a study in the southeast of Spain[J].Transplant Proc, 2013, 45 (10) :35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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