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

关键词: 培养 学生 教育 管理

学生违纪处分(精选十篇)

学生违纪处分 篇1

《教育法》规定, 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校应当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民主管理, 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 对有违纪 (也包括违法、违规) 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 (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

在此基础上, 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 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 (1) 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 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 (2) 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 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 (3) 在处分学生时,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 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 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 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 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 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 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 进行详细规定。目前, 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 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 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 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 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 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 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 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 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 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 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 《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 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 则不得知。实践中, 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 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 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 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 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 即申诉, 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 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 对于行政行为不服, 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 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 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 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 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 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 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 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 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 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 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 尽可能地避免冲突, 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 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 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 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 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 不能因小过而重罚, 应实事求是, 责惩相称。另外, 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 比如旷课时数等, 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 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 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 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 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 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 并做出相应处理, 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 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 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 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 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 不必进入司法程序, 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 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 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 介绍了目前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 提出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来完善制度内容, 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行政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

关键词: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注释

1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47.

2 马怀德.行政法学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49.

3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 2005 (3) :45-47.

4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 1999 (1) :41-49.

处分违纪学生程序 篇2

1.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调查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2.班主任、组合主任、年级负责德育工作副部长负责调查违纪学生事实真相。

3.班主任填写初步处分意见,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家长。

4.年级领导小组开会讨论,提出年级处理意见。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处分须填写处分申报表,连同询问笔录、旁证材料一并上报综合治理办公室。

5.综合治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必须对违纪事实认真核对,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6.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研究 篇3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学生处分程序;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307-02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大变迁、文化大繁荣所引出的社会关系深刻变革面前,历经长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与探寻,在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方面我国已经有了长足进步。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的目标,使我国基本形成了教育法的框架和体系,与此同时教育法的司法化也逐步深入,良好的法制环境正在生成之中。高校学生的违纪处分程序问题事关学校和学生的权益,初见端倪的法制教育建设又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完善程序正当化迫在眉睫。

一、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的提出

根据相关立法和学校本身的管理规定以及制度,学生违反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要件,校方依其情节轻重,可对学生行为做出违纪处分。以教育管理者为身份的高校,对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相关立法的在校生做出的制裁性行为,我们称之为学生违纪处分。国家赋予高校一定的裁量权来管理在校学生,这种行为的作出也是对裁量权的一种限制。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要求,以下五种违纪处分的种类在规定中明确指出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诸多规定中程序性规定较少,实体性内容规定偏多。重实体、轻程序,这一顾此失彼的问题,正如程序性规范从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中很难找到。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共有69个条文,其中勉强可以算得上是程序性规定得只有6条。依据明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在定性准确的情况下做出合理适当的处分,在第55条中已做出明确规定。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第一次引入程序正当的概念,正是从此开始,它有利于减少高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有助于高校处分学生的公平公正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问题,环环相扣,主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调查取证——决定送达——事后救济。在这三个环节当中,每一个环节学校都必须认真应对。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环阶段出现了问题,它都会对整体的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严苛执行,才能使得处分结果的合理与公正,保障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之学理分析

(一)从调查取证视角分析

大多规范性文件偏重事后处罚规定,忽视事前调查取证。在对高校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程序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学生的何种行为应由什么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学院方面,主要掌管在校学生如考试作弊等方面的调查取证。学生违纪行为的多样性,使得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和单位也应有所不同。如果学生参加了重大违法乱纪活动,那必定要动用学校的保卫部门,情节严重者,甚至还需当地警方出面调查。这充分体现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分工合作原则。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部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下一个环节并实施。

(二)从决定送达视角分析

处分结果的送达方式考虑欠妥,存在不合理之处。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这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8条明确做出的指示。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只是简单说明送达规定,没有具体的过程解释,“公告送达”这一在诉讼法里出现的名词,便被很多地方和高校将其合理细化地写入规范性文件。“公告送达”的实行对象主要针对:不在学校的学生,学生拒绝签收送达报告,因见不到本人而无法送达的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应该按照处分方式的分类,来规定“公告送达”适用情形: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考虑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因其已不在校学习。剩下的四种处分方式,不建议采用公告送达。

(三)从事后救济视角分析

违纪学生的事后救济程序缺乏,导致学生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诉讼方式、行政方式,仲裁和调节方式是帮助学生的法律救济手段:一般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出现的是其中的诉讼方式。运用最为广泛的是行政方式,它主要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赔偿等。对于学生事后救济,行政申诉中的学生申诉制度是最为核心的使用方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以下申诉:违规、违纪的处分,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包括:校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5个工作日,是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的期限,它从接到校方出具的处分决定书之日算起。过于抽象和概括并且缺乏相应配套机制,使写入高校规范性文件中的学生申诉制度难以实施,因此本文以分析完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为主,展开对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讨论。

三、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之思考

(一)调查取证方面

调查取证的职能部门。专门的职能部门应完成高校学生处分调查取证的工作,最后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与调查取证部门相分离。学生处应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进行调查;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分别对学生的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进行调查;保卫处应对涉及治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学生所属各个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辅导员、班主任应予以积极合作、协助调查。如学生行为恶劣,已构成犯罪,则应交公安部门予以调查,学校同时展开相关配合。

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高校应当依法、及时、客观、公正、全面的搜集证据,展开调查。法律依据是事实证据的前提基础,它们相辅相成;收集不利的客观事实证据,也要搜集对受处分学生有利的或者能减轻其受处分程度的证据,证据的调查收集离不开这两个方面。

调查取证工作的完成。在保证证明违纪事件发生经过证据的真实性,查明违纪事实后,还要使得最后的处分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就需要明确违纪行为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调查取证环节,发现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只是轻微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终止后续程序。视情况而定,没有必要给予处分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即可。

(二)决定送达方面

1.合理期限内送达处分决定书

对于送达的合理期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因此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可以当场进行交付学生处分决定的,应当场交付给被处分学生;对于不能当场交付的,校方应当在7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在处分决定一经送达便产生,被处分学生要履行处分决定里的内容,秉承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学生提起校内申诉的期限应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2.处分决定书包括的内容要全面

处分决定书应由以下事项构成:校方认定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条规的事实行为;基本资料包括被处分学生的专业、学号、姓名等;适用相应处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被处分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如申诉权及其期限。高校在做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后,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这是法定的程序。

3.送达方式要符合规范

正式的书面形式是送达一般应采取的方式,口头告知不能视为已经向被处分学生送达。如被处分学生本人不在,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如被处分学生和同住的成年家属都拒绝签收时,视为送达的情况应满足以下条件:送达人、见证人都在场,事实情况明确。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的收发室或住所,送达回执上面注明拒收事由,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以及落款日期。如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事后救济方面

1.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与受理机关

依据我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提起申诉的内容和对象包括如下方面:对于高校给予的处分,学生不服;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受教育权的行为;学生对于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包括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上范围均可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制度的受理机关,旨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

2.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法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以下申诉:违规、违纪的处分,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包括:校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等。还有一些学校为了保证申诉公正,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加入执业律师的名额。在处理申诉案件时,若违背法定程序,没有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执行相关法律规范,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也正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急需完善与改进的内容。

3.申诉处理的程序化制度

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化制度主要经由三环节,申诉申请——申诉的受理与审理——申诉决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明确指出,学生提起申诉,得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本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算起。需要改变原决定的,校方需要重新慎重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事项提交。为了被处分学生的受教育权更好地得到保障,在学生提出申诉后,在学校做出复查决定前,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停止执行。同时赋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决定的变更和撤销权,使其真正成为拥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独立机构,增强其复查决定的公信力。

四、结语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探讨 篇4

高等学校培养学生, 既要依靠教育, 又要依靠管理, 两者相辅相成, 不可分割。教育是培养学生的手段, 而管理则是达到教育目的的基本保证。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是高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校、院系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也是辅导员、班主任挽救和教育学生本人, 同事教育、警告其他学生的一种手段。

调查结果表明, 目前我国高校施行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各高校在制定本校具体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 采取的办法多是根据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践当中总结出的经验, 将学生可能做出的被认为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的言行进行分类, 并将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与处分进行对应, 最终形成明确的纪律和制度。

2 现行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不足之处

在长期的工作时间过程中, 总结了与200余名违纪学生的谈话记录, 查阅其他高校现行学生的违纪处分制度, 以及从目前发生的高等学校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件来看, 现行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模式存在以下不足。

2.1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作用不足

纪律处分的首要作用是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使违纪学生切身感受到违反纪律的成本, 建立起对纪律的敬畏感, 从而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加强自我约束, 改正不良行为和习惯。而在实际的学生管理中, 学生对违纪处分的主观认识就是一次谈话、一份文件、一次通报, 在这“一次”结束后, 随着时间的推移, “处分”一词很快即被课程、作业、生活中的琐事冲淡, 逐渐丧失对违纪学生的震慑力。其次, 由于现行的违纪处分制度中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违纪后果没有做出差异化规定, 甚至连处分期大都统一为一年, 违纪后果的同质化造成学生在主观上感受不到不同处分之间的区别, 进而使逐级累加的处分模式的震慑效果难以发挥出来。最后, 因为纪律处分与具体行为对应, 当学生因为某一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此处分对该生其他类型的违纪行为形成的警示教育作用较为有限。

2.2 对其他学生的警示作用有限

纪律处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即是对其他学生的警示。通过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将书面上的纪律条文变为具体的事例, 从而对其他学生形成震慑, 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 进而在整体上维护学校学习、生活秩序。但现行的违纪处分模式, 仅能在学生的违纪行为足够严重或累积达到一定量时方能产生后果, 对于其他学生, 尤其是偶有违纪但尚不足以构成处分的学生来说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 很多学生对违纪处分都报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违纪处分本应具备的在更大范围内的警示作用较为有限。

2.3 违纪处分制度的约束力不强

可以看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种类的内容, 部分借鉴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的模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对于各级纪律处分的违纪后果、处分时效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异, 惩罚力度逐级加大。且作为约束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绝大多数为已经参加工作的社会人, 受到党纪处分通常会导致工作中的考核、晋升等切实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甚至是长期影响, 违纪成本高昂, 从另一个方面也强化了共产党员加强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

但是高校却不具备这一条件,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约束对象是学生, 学生违纪后能够产生的现实后果有限, 仅限如不能参与评奖评优, 取消各类资助的评选资格, 延期发放毕业证, 不予发放学位证等, 过低的违纪成本造成了违纪处分制度的约束力有限。

2.4 处分撤销缺乏明确标准

现行的违纪处分制度中, 在违纪处分如何撤销上大都没有制定明确标准, 在相关条款中往往采用类似“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 有突出表现者, 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可撤销处分”的模糊措辞。而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制度中缺乏明确标准, 通常是违纪学生在受到纪律处分期满后提交书面申请, 只要处分期该生没有重复违纪现象, 即予以撤销。此种做法的结果, 一方面导致处分的撤销成为一个形式上程序, 另一方面造成了违纪成本的降低, 即学生违纪后只需安分守己一段时间, 而不需为其之前的违纪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作出事实上的补偿。如此, 自然会使纪律处分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大打折扣。

3 关于如何改进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一点设想

如何改进高校现行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使其更加适应高校的特点, 在维护校园教学、生活秩序上能发挥出更大的效用。经过对实际工作的长期思考和总结, 认为在现有制度条件下, 好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具备以下四个特点: (1) 制度充分量化, 操作执行方便; (2) 处分种类简明, 不同层级处分区别明显; (3) 违纪后果直观, 警示作用显著; (4) 处分撤销标准明确, 且撤销处分有成本。

综合以上几点, 高校还可以借鉴现行的交通违章处罚制度的模式, 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变, 对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进行改进。

(1) 引入违纪点数概念, 通过具体的数值衡量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 学生的违纪行为不再与具体的处分种类相对应, 而是与具体的数值相对应。

(2) 简化处分种类, 由原来的五级精简为两级或者三级, 每级处分与一定的违纪点数对应, 即不管学生做出何种违纪行为, 只要累计的违纪点数达到一定数量, 即给予处分。同时对每级处分的时效、后果做出明确的层进式的规定, 例如:一级处分时效为六个月, 处分期内取消评奖评优、申请资助的资格, 但不通报家长, 处分材料不装入档案;二级处分时效为十二个月, 处分期内取消评奖评优、申请资助的资格, 通报家长, 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不予发放学位证或延期发放毕业证;三级处分, 开除学籍。

(3) 建立违纪点数数据库以及相应的查询系统, 让每一个都学生可以随时直观感受到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 不仅是已经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包括偶有违纪行为但未达到处分标准的学生, 让纪律与每一个学生都发生现实关联, 而不仅仅是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4) 以违纪点数为依据制定违纪处分撤销的配套制度, 如学生必须通过义务劳动、社会服务等具体工作时数来抵消之前累积的违纪点数, 只有在处分期满时违纪点数归零或降至一定标准, 学校、院系才受理学生提出的撤销处分申请, 即违纪学生只有在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作出补偿后方能撤销处分, 不但违纪行为本身有代价, 撤销处分也有成本, 实现严入严出。

参考文献

[1]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Z].

[2]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Z].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Z].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班风、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中职学生、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退学;

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按下列情形予以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携带和私藏匕首等管制刀具、火药枪或其它管制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在教室、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或其它影响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和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

4、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肇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6、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处分。

3、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帮忙”以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恶化,未直接动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器械和作伪证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五)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造谣中伤、辱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初次偷窃,作案(含伙同作案者)所涉价值在50—500元之间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偷窃(二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经值班人员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不论赌资大小)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者),在没收赌具和赌资的同时,并给予相应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

1、旷课累计15—20节或擅自离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21—35节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36—45节或擅自离校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46—55节或擅自离校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56—65节或擅自离校9—11天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旷课累计65节以上或擅自离校12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妨害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有骚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社会不良文化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各种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参与“帮会”等非法组织,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吸烟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在校内喝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实习场所等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破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等公共设施,损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参照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顶撞、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拒绝、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

8、在校园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违反学校其他车辆管理规定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因学生违纪造成学校或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活动规定者,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提供假证明,伪造、涂改、转借证件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和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者,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或学校工作人员、教师进行辱骂、威胁、报复的;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减轻或撤销处分;如继续违纪,则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考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各部门管理人员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研究处理,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班主任要切实做好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联系不到学生家长,在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已告知本人和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者,则取消毕业资格,不发给毕业证书或延期发放毕业证,不予推荐安置工作,不办理派遣手续;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根据本人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认真讨论提出撤销处分的意见,其申请须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按照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纪校规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部门规定有抵触,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 篇6

王丽是某三星酒店员工,2013年11月,她在单位工作到凌晨1点多才下班,想到自己第二天一早又要上班,王丽没向领导汇报,自行开了一间客房,在客房里睡了5个多小时。

第二天,酒店发现客房被人打开过,随后进行了调查。在领导的多次询问下,王丽一开始不承认自己开房休息,随后又承认自己私下开了房间,并向单位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检讨。

酒店调查后将王丽私开客房行为定性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开除了王丽。王丽不同意酒店的开除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裁审结果

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王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王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确实违反了酒店管理规定,但她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程度,更不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开除条件。酒店将王丽解雇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王丽的工作年限,法院最终判令酒店赔偿7.2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王丽的违纪违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第一,王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的行为经查实只发生了这一次,其违纪违规行为尚属首次,系初犯。

第二,按照市场价格,该三星级酒店客房一晚的消费价格大约为300-400元左右。假设员工王丽确实因占用酒店的客房导致酒店损失了300-400元的收入,仍然属于较轻微的损失,尚未达到“重大损害”的程度。而事实上当晚王丽占用的是空客房,并未造成酒店营业额损失(充其量增加了酒店轻微的运营成本,如换洗床被、打扫卫生、更换易耗品)。

第三,王丽下班的时候已经是凌晨,无法立即向领导汇报申请客房一事,情有可原,故将其定性为“故意隐瞒”未必成立。

第四,王丽并没有经常性实施此行为,也没有以此谋求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方便个人休息,其行为与“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相距甚远。

综上所述,王丽确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法院最后判决酒店败诉并无不妥。

建议

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在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时,应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既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也包括用人单位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是指,(1)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符合公序良俗。企业在撰写违纪违规条款时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较轻的范围(如上班睡觉),哪些情形属于较重的范围(如辱骂领导),哪些情形属于严重的范围(如打架斗殴)。本案中,酒店将王丽的行为定性为“严重危害酒店利益”,明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2)制定程序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共同讨论、共同确定、公示或告知”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原则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员工不承认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员工确实实施了违纪违规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证据不充分,那么往往会被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进而要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

综上,在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今天,用人单位在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时,若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均很可能被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浅谈如何对待和处分违纪的学生 篇7

【 维度一】 从学生角度:循循善诱,指导归因

面对这种违纪的情况, 我们班主任首先做的应该是让自己先冷静下来,不去用之前对此学生的“ 刻板印象”在心中预先评判出事情的对错。

首先,班主任老师应循循善诱,让违纪学生说清楚事情的发生过程。之后,通过学生周围同学的信息提供,更客观地了解事情。然后,和学生再次谈话。 让学生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再去看待事情的错误,最后再去评判别人。 如此的一个归因过程,会使学生对自身的错误认识更加深刻,从而更好地修正自身行为。

【 维度二】 从同学角度:树立榜样,有效帮扶

一个人行为习惯的改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除了自身的意识觉悟,还需要外在环境的帮助,这就需要同学之间的互相帮助。

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换位置等方法,将该学生换到平时表现相对优秀的学生身边, 并提醒他要以优秀学生为榜样, 逐渐提高自身;另一方面,可以安排班级的班干部,在其再次犯错的时候进行善意提醒,避免错误重复犯,进而有效帮扶。

【 维度三】 从班级角度:情感熏陶,奖励机制

班集体作为学校的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是教师安排学生活动,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有效场合。

( 1) 班主任老师可以在班级召开班会课,针对这种违纪情况, 通过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情感熏陶,使其了解到违纪行为的危害性;( 2) 在班级以小组为单位,实行互相监督机制,对表现好的小组及优秀个人进行奖励,激发起学生的积极性,使改变成为一种自然。 就这样,实现个人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不仅使违纪学生的行为获得了改善,也是对全体班集体的一次教育,进而加强班级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 维度四】 从家长角度:交流情况,协调互助

家庭是除了学校以外学生的第二大活动场所, 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班主任需要与家长进行交流, 询问学生最近在家的表现情况,是否因为家庭原因造成的违纪情况;再者,家长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也要注意道德教育,让其回家以后也要将改正继续下去,使改善后的行为成为一种习惯,进而全面地使学生认识到违纪情况,改变自己。

学生违纪处分 篇8

关键词: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涵二层含义:“一是, 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 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 “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而“听证”一词源自司法概念, 在有关行政法规中听证制度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 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 听取其意见, 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 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较正式、严格的程序制度。就此而言,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制度则指高校在作出影响学生重大权益的处分决定之前, 举行会议, 听取当事人 (拟被处分学生) 的陈述和申辩, 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双方质证、听证程序中被核实材料作出审议结果的一种程序制度。本文将对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作渐显探讨, 并建议国内高校建立此程序制度, 使高校的学生处分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1 在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 引进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2005年9月1日起, 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其第五十六条“学校仔队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部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 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这些法规为高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制度提供了依据。

近年来, 因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 或因学校处分程序不规范引发的诉讼频见报端。面对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 严格程序制度受到了高校的重视。其中将听证制度适用于高校内部管理, 特别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违纪处分过程, 已得到国内学界和实务界的认同, 并被一些高校实践。但听证制度在高校里的应用更多的是在申述处理过程中, 申述固然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但它和诉讼一样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 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使有很强的时间性, 如果学生受教育的宝贵时间被错过, 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很难挽回的损失。

因此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不仅要有时候救济, 更要重视事前救济。建立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是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事前救济的有效途径;这也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培养学生自治意识的有效选择;更是沟通学校与学生的联系, 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措施, 并且这种权益的维护得到了权力者本人的认同。

2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的学生处分决定都要采取听证制度这一程序, 因为公平也应兼顾效率, 也要避免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而在确定学生处分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上, 一是根据行为性质和种类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 即行为标准;二是根据相对人的利益范围确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 即利益标准。至于利益标准的方式, 是国家通过判例制度建立的, 其过程涉及到诸多的法律专业知识, 因此, 高校中听证制度的工作人员难以胜任。因此更多的是采用行为标准,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五种”, 这样看来, 可以借鉴国家行政相关法律, 在影响学生重大权益时才适用, 这也符合目前我国的法治现实和高等学校管理的水平。

3 学生违纪听证程序

3.1 听证参会人员

主持人和记录人, 一般高校都设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可以由该委员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委任记录人。由申诉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听证会的主持人, 也可以由学校指定或邀请其他人员担任, 但与违纪案件有利害关系和参与对违纪事件调查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维护听证秩序,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该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 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陪审员, 学生和教师代表组成, 但须经学校相关机构任命。由一定人员比例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 有权审理由案件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件提出的正式控诉;有权决定控诉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 并决定恰当的惩罚意见;有权审理非正式控诉案件中双方的证据和争辩等。

违纪调查人员, 他是学生违纪控诉案件的首要调查人, 负责收集“有罪”和“无罪”证据并决定是否对违纪学生控诉。

听证代表, 由于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各种意见的充分理性论证, 因而不是完全随机或者比例代表制的, 可以由当事人、违纪调查人员、学校校长、各职能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特邀有关的专家人士参加。

司法咨询顾问, 咨询顾问是违纪案件中的重要官员, 在案件审理中保持中立。他的主要职责有:指导和帮助各方参与司法过程;参与陪审团成员的任命;担任学生违纪案件处理工作的发言人;书面告知当事人违纪案件的陪审团审议结果、惩罚结果和上诉的权利等。

3.2 听证规定和程序

在拟定举行的听证会开始前, 应将《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并告知听证会将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陪审团成员及听证代表名单、听证内容。再由学生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对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规定期限内未递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听证内容, 即对违纪学生的同意处理意见。

听证会公开与否, 应由学校研究并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不公开, 应当有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原处理决定单位代表列席。与当事人或该违纪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予以回避。

听证开始前, 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听证主持人征求当事人是否回避, 然后宣布会议开始并陈述案由;违纪事件调查人员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表明处分惩罚建议;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听证委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 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有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4 听证结果的交待

学生违纪处分听征会结束后, 除对听证记录应该及时整理和公开发布外, 听证结果应当在听证会后一定时间给出, 避免听证无结果, 而且最终的裁决结果应以“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作为裁决的唯一依据并向利益相关者公开。

参考文献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152.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2年3月第193页.

[3]张学亮.听证:高校管理的制度创新[J].教育发展研究, 2004, (5) :17-20.

学生违纪处分 篇9

1 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

法律保留原则是民主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 是我国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子原则。具体来说,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时, 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方可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应包括两层含义。其一, 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 据此, 行政主体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二, 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职权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是统一的, 行政职权不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私权利, 而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主体不仅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同时还必须履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职责。

2 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从引子中的案例来看, 笔者认为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下面我从两个方面来阐释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法理学依据与法律依据。

(1) 从高校职能与法律性质来看, 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三十九条又规定:高校校长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从这两个法律条文我们知道, 高校除了进行日常教学外, 还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任务, 同时要行使法律授权的教育管理职能。比如《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及奖励与处分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无论从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来看, 还是从对相对人的约束来看, 都具有行政职权性质。因此, 从这个角度来讲, 高校与学生并非完全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在执行教育管理职能时, 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绝大多数时候表现为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比如警告、记过等。但在学位授予权以及开除等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管理时, 其影响的是《宪法》中规定的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 是最高层次的权利。因此, 近年来国内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件均按照《行政诉讼法》来处理。据此可以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 高校可以被认定为行政主体。

如前述, 法律保留原则规范的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既然高校具有公共管理职能,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主体性质, 那么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职能与制定校纪校规时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就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

(2) 从高校校规的性质来看, 高校校规是高校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校规具有高校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的性质, 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我国高校有权自主制定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校规, 校规是高校内部行之有效的“法律”, 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 高校可以进行自主管理。对全校学生乃至教职员工都具有拘束力, 其效力大致相当于村规民约、住宅小区业主公约等文件的效力。但高校在依据校规实施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管理措施时, 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权。如前述, 受教育权是公民最高层次的权利, 按照“重要性理论”1以及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学生的上述管理理应实施法律保留原则。

据此, 高校校规中的规定和高校管理都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校规中的所有规范都必须依据法律授权, 更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否则, 高校在教育管理中将时时处于被动地位。

3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之效力举证

法律保留原则所涉及的事项通常而言是重要事项, 依据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基本权利的这一法律属性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 高校校规中涉及剥夺学生高等教育权的内容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因此, 在学生违纪处分中, 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高校不能自行制定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条款。

在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事项时, 除受到刑事处罚外,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退学6项事项即为关于学生退学的最高效力之法。高校应当在此6项范围内制定细则, 如高校可以依据其规定休学学生提出复学申请的期限或最长修业年限等。

详审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几乎每条涉及或可能涉及开除学籍或退学处分事项。这里笔者举证若干需要研究和探讨之条款, 供学校及有关部门参考。

(1)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违反道德规范者, 每项都可能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 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2)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3)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租房居住, 经教育不改者, 最高可以开除学籍。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4)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者, 最高可处以开除学籍。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笔者认为, 在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部分条款是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 鉴于篇幅, 仅举证四项, 供参考。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中的体现, 尤其是高校, 除应依法管理外, 还应当充分运用各种教育资源, 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教育氛围, 使学生在学校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 在潜移默化间受到法治的教育与熏陶。作为教师,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应自觉贯彻法治精神和法律要求, 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影响学生, 促进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

参考文献

[1]胡锦光.以案说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学生违纪处分 篇10

1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中听证制度的问题

(1) 学校在违纪的处分管理中没有建立听证制度。人非圣贤, 是难免犯错的。不管是主观方面的原因, 还是客观方面的因素, 犯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是所谓的违纪处分。但是在违纪的处分过程过分的强调责任的承担和违纪的性质定性, 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保护基本被忽略了, 很多的学校没有在违纪处分过程中开展听证, 完全由学校决定处分的程度及实施的过程。对于违纪学生只能是无条件的接受。这是学校处理违纪行为的普遍行为和传统观念。已经是约定俗成了。 (2) 处理学生的违纪过程中虽然开展了听证, 但是流于形式不论是学校主观方面的原因, 还是出于对于听证这种新事物不认知, 新思维的不理解。听证在学生违纪的处理过程中被无限制的弱化了。不仅是学校方面对于听证不重视, 就是出现违纪行为的学生也没有充分使用听证的习惯和意识。致使听证制度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 学校开展听证制度不理想的原因

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的过程中, 没有能够发挥听证作用的原因是复杂的, 也是有多方面的影响的。

2.1 学校的法制观念淡泊

没有充分认知到违纪学生也还是拥有居民的基本的权利的。现在是法制社会, 任何人的基本人权都应该得到保护, 不论是普通学生还是出现违纪行为的学生。尤其是违纪学生, 只能对自己的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不应该负担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额外的处分。同时对于学生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违纪行为的性质的认定及后果的影响的评估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酌情处理。既不姑息, 也不能够放大。并且充分考虑违纪学生的学生身份, 治病救人, 教育为主, 这些都需要通过听证制定的建立才能够实现。所以, 学校应该加强法律的普及, 以及树立在处理违纪学生的过程中举行听证的思想。才能够更好的管理好学生。

2.2 传统观念的影响

首先, 是学校的传统观念和教学管理理念的影响在传统方面学校对于学生, 教师以及学校自身的管理过程中是比较闭塞。基本上是依据学校自己的规章制度实现对学校的管理, 以及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罚。社会各界对此也是广泛认同的。于是在处理有违纪学生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过激行为和不当措施。例如:点名批评就是一种比较恶劣的行为。他对于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有着极大的伤害, 甚至造成学生由此出现过激的行为, 比如跳楼等。这是传统管理观念对于人权的漠视和个人隐私的不尊重造成的。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成才和成长都有很多不利的影响。其次, 是学生的传统意识阻碍了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学生由于接触社会实践比较少, 同时学校过于注重文化课程的教育, 忽视了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所以造成了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思维的落伍, 不能够通过法律手段, 比如听证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利。尤其是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更是在观念上法制意识淡泊, 以为自己有违纪行为就应该无限制的承担后果, 接受处分, 不管处分是不是应该的和恰当的。正是由于学生的这种传统被管理的理念, 使学生在违纪处分的过程中, 很难充分利用听证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伤害。这也是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过程中, 听证制度难以建立和完善的主要原因。

3 开展听证制度的措施

了解了听证制度在违纪处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推进。

3.1 在观念方面

应该树立法制的理念, 无论是学校方面还是学生都应该在思想上提高法律意识, 借鉴法律的方式, 建立和完善处理违纪学生的过程中听证制度。

3.2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对于在违纪处分中听证制度的地位, 作用, 过程进行规范。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出适合自己学校特点的听证规章。在具体的制定中需要对于违纪人员, 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范。并且对于听证的机构设置, 人员的配置, 听证的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体现公开, 公正, 公平和透明的原则。学生需要有被予以举行听证的权利, 并且能够充分的进行陈述和申辩, 可以要求学校提供相应的证据。人员的组成方面需要规定具体人数及产生的办法。听证人员一般包括主持人和参加人员构成。主持人一般情况下是由学校方面指定的, 当然也可以邀请其他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员的构成一般是由学校和学生共同组成的, 但是, 学生人数的比例是有一定要求的, 一般不能够低于总数的2/5。同时, 参加听证的学生应该是和违纪学生及违纪事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学生组成。这是为了保证听证的公平制定的规定。

3.3 在违纪处分过程中听证的程序

由于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以及违纪程度都对听证的程序有一定的影响。一般情况下, 是分七个步骤进行的。一是听证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的纪律及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对事件的过程的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等。四是无关的第三人进行陈述, 此步骤依据情况可以增减。五是主持人的现场的询问及调查。六是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七是宣布处分意见。经过以上步骤的, 完整的听证过程就已经完成。对于事实的澄清及学生人权的保护都有重要的作用。

4 结语

总之, 伴随着普法活动的开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充分尊重和保护出现违纪行为学生的基本的人权和隐私, 已经是社会的共识了。在违纪的处分过程中, 建立并且完善听证制度已经得到了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广范认可和积极的支持。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也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保证。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听证制定逐渐走近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关于车票是否涨价的听证, 关于水电费是否涨价的听证, 可以说听证制度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越来越明显。但是, 在违纪处分的过程中进行听证开展的还是不够理想, 尤其是学校在对学生的违纪进行处分的过程中更是很少开展听证, 基本上是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就被执行了。有鉴于此, 本文将就听证制度在违纪处分规范化管理中的运用展开讨论。

关键词:听证制度,违纪处分,管理

参考文献

[1]龚园, 黎伟, 朱安楠.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制度的规范化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 2001 (22) :181-182.

[2]李娟.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构建研究[D].西南师范大学, 2005.

[3]党意.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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