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7篇)
篇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人。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己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驻各地区单位、外省市区驻各地区单位、自治区驻各地区单位,各地区跨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存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守法诚信,经用工审核,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第十七条 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
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 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为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工资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人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经济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企业工会、建设工会、建筑业企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为了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今后,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均需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为了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暂行办法》强化了备案登记管理措施,要求中央驻各地州市、外省市区驻各地州市单位,各地州市跨区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硬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在工程建设期间,凡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和领导责任。
三、工程开工必须先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工资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保证金发放情况受到严格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发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派2名以上人员到用人单位监督工资发放。在实施监督前,企业应将工资表、职工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建筑施工单位每月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及建设管理部门(建设、水利、交通)报送使用农民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具体包括农民工花名册及人员变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各工种劳动工作时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不及时报送的,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需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五、强化了工资保证金的追缴措施。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的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单位守法诚信,经用工审核,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相关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单位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期限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议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建设领域企业今后需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企业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需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项目和数额、扣除项目和数额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六、切实加强了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目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指定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确保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正常结算。指定银行机构应按照专用账户管理规定,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确保工资保证金及时支付。《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也规定,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应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工制发工资卡,并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支取工资。
篇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惠府〔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十届1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8〕10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每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日”。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每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单位已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业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函告审批主管部门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在30日内补足相应资金:
(一)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建筑业企业补足;
(二)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业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业企业补足保证金。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控,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建筑业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筑(装饰)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对承担分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或补足工资保证金,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益,在施工现场悬挂劳动保障权益告知牌;完善施工班、队分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逐月支付,按时结算,建立台账”的制度,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劳动者工资进行一次性结算,在财务账上有劳动者签名的工资签领表等台账内容;建立用工档案,对施工班、队人员登记造册,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分别记入诚信档案。劳动保障部门不予通过当年劳动年审,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二)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三)发生欠薪逃匿行为的。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举报。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通报。农民工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劳动者工资签领表等资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
天。
公示期内未接到该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投诉的,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公示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审批主管部门将保证金退回建筑业企业。
篇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长汀”,依据《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长汀县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汀政办〔2011〕242号)、《长关于在建设施工领域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题会议纪要》(长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31号)精神,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现就建设施工领域工资保证金缴纳及解除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在汀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第一章 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 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二条 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纳保证金
(一)按单个工程项目中标价百分之五缴纳,但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已在龙岩市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必须出示缴纳证明,报县人社局备案。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其中担保可采采用银行保保险公同保,想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金缴纳方式: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中标后,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工资保证金存入县人社局指定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直接发包的项目,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县人社局指定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存款方式一律办理转账(必须从企业基本户转出)。预存工资保证金金额由主管部门核定并签署审核意见。企业工资保证金到账后,企业凭银行转账汇款单到指定银行开具到账证明(格式附后),交县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验。
第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用用保证金:(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访,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三)每月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
(四)建筑业企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报酬纠纷的,由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行业平均均工资责成建筑业企业给付,建筑业企业拒付的,从保证金中支付。第四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时,应向区建设部门承诺用工方式、工资结算周期、支付责任主体以及违约责亻任(承诺书见附件二)。同时承诺指定银行行,当发上久薪事件时,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专月户保证金。
(二)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据《福建省工资
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受到欠薪投诉,在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三)保证金动用。建筑业企业是工资保证金支付主体。当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应立即动用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回避、拒绝处理欠薪投诉事件且不能对不欠薪进行举证时,区建设等部门根据已掌握证据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先行垫付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二章 解除监管办法
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应按以下程序执行建筑业企业中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正资保保证金。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台帐等。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建筑业企业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将申请情况在施工现场民工集散场所公示示,施工企业可向县人社局和主管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县人社局和主管部门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在该项目施工地、网络平台进行公示,接受欠薪投诉或举报,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后,未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可核定返还该项目企业工资保证金本息。
按照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和一般监控企业。自《福建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件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年度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中被累计记录两次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四)违反《福建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民工权益的建筑业企业。
(五)违反《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存在预付部分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未按规定及时结算付清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六)经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术与有资顶的劳务企业经订劳多分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
第一条,对重点监控企业与非重点监控企业的划定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控情况定期公布。
第二条,对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按区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流,并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生上上条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区清欠办解解除其重点监控,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情况。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提供区清欠办出具的承建建设项目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
第四条,外地……企业项目开工后延期或拒绝缴纳工资候证命(或提交保函),建管部门不予办理其他新开项目的信用手册手续。
第五条,对因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且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区建设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案,同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
篇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高新区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与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区域内建设领域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条高新区对在本区域内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人工费预存并集中监管。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由专设机构统一预收、监管、发放。
第三条高新区建委下设“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工程项目人工费统一管理专设机构,为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服务。中心与银行签订第三方监管协议,并设立人工费预收、监管、发放平台,企业通过中心的平台在银行预存人工费,中心对人工费发放实施集中监管并以企业施工项目为单位进行分账管理。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中心指定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并与中心签订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5%预存人工费,(其中包含现执行的4%工资保障金)。当此数额较大时,可根据情况分期预存。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预存资金的银行回执报中心备案。中心确认预存资金到位后,建委审批部门方能下达开工许可。专用账户的预存资金余额应当在4%工资保障金的基础上另外足以支付三个月以上的人工费,以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当账户内资金发放至余额不足工程总造价的4%时,中心通知企业限期补存,企业必须在10日内予以补足。否则,建委相关部门将对其在建工程予以停工,直至补足方可重新开工。
第五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心指定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中心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协议书》。中心监督从劳务发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月(或按工程结点)向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已发生的人工费,并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或按工程结点)足额得到工资。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结
算支付方式。按日工资计算的要明确日工资额,按定额计算的要明确定额标准。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5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向劳务发包企业提供人员花名册,当发生人员增减变化时可适时调整),备案人员必须在中心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确保其工资可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卡中。
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要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要每天做好施工记录,对每个工人的出勤或完成的工程量做出明确记载,按月核定工资额并向发包企业申报《月工资发放表》(当月工资必须当月结清),《月工资发放表》要在第二个月的3日前在工地现场张贴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施工企业现场经理、技术员、现场记工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报送中心,经中心记账并核准盖章后向银行递交代发工资申请。银行代发后反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通过中心返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发包企业现场经理要按工程进度把握好工资发放额度,按相应结点适时给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剩余劳务费,劳务分包企业应对这两笔收入分别开具发票。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
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经区建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中心可以从欠薪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代行支付。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办法在中心指定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并有拖欠工资记录的,由高新区建委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高新区内承接新工程。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由高新区建委暂停发包企业项目经理6-12个月的从业资格,并记入建设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企业不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其按每涉及一人罚款5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禁止其在高新区承揽新工程。
第十三条当施工工程全面完成后,经相关单位书面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符合撤销劳务费专用账户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中心出具的“关于撤销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函”前往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撤销手续。银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预存人工费余额全部划至建筑施工企业指定的账号中。
第十四条区建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未及时补足预存资金等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区建委责令停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由区建委责令停工并予以处罚,已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为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工程总造价的1.5‰,由企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缴纳8元,个人承担2元,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心提供上述保险业务代理服务。
第十六条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管委会建立并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救济性垫付制度。启动垫付资金必须符合规定的使用条件,经人设部门、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后,启动救济性垫付程序,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并按垫付标准发放。垫付资金使用后,由人社、建设、财政、土地等部门共同对企业拖欠资金进行追缴并视情节对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要依法严厉打击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按《高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保障金专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长高开字[2006]17号)规定存入管委会保障金专户的资金可由企业申请划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新建立的劳务费专用账户。
篇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41102 访问次数:1110
文号:渝劳社发[2004]76号 发文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4〕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北部新区组织人事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或分包企业、个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主要责任。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一)在建设工程担保办法执行前,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已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了履约担保的,则从履约担保中支出总承包合同价的2%的现金作为工资保障金。
(二)工资保障金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存入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在建的已基本完工且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不予缴纳。对于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立即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工资保障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该账户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工资支付情况公示1周,确无拖欠工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据工资保障金取款凭证,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到工资保障金存储银行领驭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要求劳务公司或劳务企业提供反担保。建设工程担保办法执行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从工程担保中支出总承包合同价的2%的现金作为工资保障金。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的《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告知全体农民工,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表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提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六、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一)施工企业应当预支农民工基本生活费用。使用农民工工作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种,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结清一次工资;工作期限不到1个月的,必须在工作结束后3天内支付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遇春节时,企业必须在春节前结算清农民工的工资。
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人·天。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方预支基本生活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应小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给劳务企业的总费用,超出部分由劳务企业自行负责。(三)建设单位每次付给施工单位进度款后,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2日内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农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
(四)劳务企业在得到工程进度款后,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劳务企业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也可以在支付劳务企业的进度款金额范围内,将农民工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
(五)工程完工后,对不再续用的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劳务企业结清工程款;对不再使用的农民工,劳务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农民工结清工资。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紧研究制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建筑行业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充分利用我市企业信用网,建立惩戒机制,对严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对2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比例。
八、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后,应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九、完善群众举报处理程序,建立举报案件督察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欠薪投诉电话,完善值班制度,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的投诉。
十、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市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交通和水利等行业使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参照本通知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 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飨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嗥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刘—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二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子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观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斑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杜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篇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
“工资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
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
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应将上述相应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进行备案。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办法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
劳务发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包企业项目经理6-12个月的从业资格,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承揽新工程,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
劳务分包企业选定并预约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完成初始审核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选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完成后,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将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如有的劳务分包企业已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了工资代发账户,可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并。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在与劳务发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出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和企业代码写入劳务分包合同中。
三、农民工工资表的编制、公示和确认
在每月25日前,由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所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编制出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报劳务发包企业项目部审核,项目部依据IC系统记录的农民工出勤情况、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和所属劳动力管理员跟踪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将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公示三天。公示后对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分别由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盖章确认。
四、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一)每月2日前,劳务分包企业持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代发工资申请单(一式四份)和工资表(发薪数据文件,含电子版和纸质版)递交给开立农民工专用账户所在的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加盖日戳的第四联代发工资申请单退回劳务分包企业。
(二)每月3日前,劳务发包企业依据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汇总数额,将月度支付的劳务费中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直接打入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剩余劳务费可直接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对这两笔收入分别开具发票。
(三)邮政储蓄银行在对提供的资料和汇入金额核对无误后,每月5日将款项打入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实名制卡中。
(四)邮政储蓄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分别反馈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据邮储银行反馈的发放清单开具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劳务费发票。
附件3:
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
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
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
年月日
附件4:
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
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的范围及账户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随着逐年对企业支付信用的记录情况,制定管理办法采取工资保证金的差别化设立。
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设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一)和银行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前往银行,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样本二)后,将等额支票打入在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银行回执“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
四、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启用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启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得到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或撤销。
(一)应急支付: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发放工资,需要启用工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的,由属地的区(县)建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申请“,经批准,银行在接到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样本三)后,启用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完成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二)补齐: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应急支付的情况后,账户内资金应在30日内予以补足,并将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报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撤销
经相关单位书面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符合撤销保证金账户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撤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四)前往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撤销手续。银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至建筑施工企业指定的账号中。
六、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联合对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存在未设立、未补足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
样本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样本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参考文本)
样本三: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
样本四: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样本一: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贵行为----------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于该单位在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存入-万元资金后,函复我处。
特此致函
--建设委员会(签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年月日
„„„„„„„„„„„„„„„„„„„„„„„„„„„
回执
--建设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收悉,该单位于--年--月--日在我行开立工资保证专用账户,账号------。截至--年--月--日,该单位专用账户存款额为-------。
特此回执。
------银行(签章)
年月日
样本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参考文本)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
地址:
乙方(开户银行):
地址:
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为:。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万元存入其在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二、甲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约定存款后,乙方为甲方出具开户证明及存款凭证,并详细记录甲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入账款项、金额和支出情况。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此账户不出售支票,只能办理柜台业务。
四、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有权责令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
五、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时,应持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出具的证明和存款人签章的付款凭证。甲方未出具证明的,乙方将不予办理启动资金相关手续。
六、专用账户资金启动以后,甲方须在30日内全额补足所动用的资金。逾期不补的,乙方有权向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局报告。
七、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有权持介绍信和工作证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可持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到乙方办理专用账户销户手续。
九、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
十、本协议生效以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将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本协议附件: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由甲方报建设委员会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样本三:
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
银行:
需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烦请贵行从的账户(账号-------)转账至,账号,金额。
特此致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签章)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年月日
„„„„„„„„„„„„„„„„„„„„„„„„„„„„„
样本四:
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现同意----(账号----)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由其自主支配,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签章)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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