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上路规定(共9篇)
篇1:摩托车上路规定
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规定,承担渣土运输的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有相应运输企业资质,运营手续合法、齐全,严格遵守《关于市区重点区域建筑渣土清运车辆高速公路“绿色通道”通行协议》有关要求。
二、运输渣土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安全及交通和交警部门的准运要求,必须经过加盖密闭改装,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且蓬盖开合有效、无破损;需要办理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手续的,要及时提供车辆《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三、服从统一调度,按照指定路线、时间、方式清运。
四、不得出现超载、撒漏、不到指定地点清运等现象。
篇2:摩托车上路规定
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并不是什么高要求,在新国标之前也有许多车主骑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但这个始终没有普及,只在一些大城市稍微多一点。而在新国标之后的一年内,全国头盔佩戴了大幅度上升,尤其是“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在全国展开,更是将某些一二线大城市头盔佩戴率提升至90%以上,几乎每个骑手都能遵守规定。
目前,据侃侃所了解的,除了农村地区以及比较落后的城市之外,很多城市都对头盔有明确的要求,如果上路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执法人员发现,轻则是口头教育,一般是处以50元左右的罚款,对于屡教不改或抗拒不从者,会有更严厉的处罚。
要求二:限制载人数量,违规载人要罚款
现在的电动车有很多区分,电动自行车被定义为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机动车,三者的载人也有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只能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电摩可以载1名成年人,电轻摩不能载人,有些地区还要求载6岁以下的孩子需要安装宝宝座椅,而载重的拉货三轮车则不允许载人。
这项规定也是目前各地严查的对象之一,如果上路违规载人被发现,大部分地区都是口头教育加罚款,一般是20-50元。虽然这个罚款不是很高,但如果经常被罚还是不建议的,谁会跟钱过不去呢!
要求三:国标车要上牌照,超标车上临时牌照
按照规定,国标电动自行车要上绿色牌照,电动摩托车上黄色牌照,电轻摩上蓝色牌照,这是新国标电动车的上牌要求,而对于超标电动车,大部分地区都是要上白色临时牌照,在过渡期结束后禁止上路。
篇3:摩托车管理规定
1、为确保职工摩托车的驾驶安全,职工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所驾摩托车必须办理行驶证和车牌,驾摩托车上下班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对未能遵守此项规定的摩托车驾驶者,公司与交警部门会加强监管力度,禁止无牌、无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进入公司,对不予配合的摩托车驾驶者给予严肃处理。
2、摩托车驾驶者必须保证安全驾驶,不超速、不超载,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经常检查摩托车的安全与制动装置,确保上下班驾车时的人身安全。
3、严格遵守摩托车出入公司管理制度,摩托车进入公司时到值班保安处领取《摩托车出入证》正、副证,正证悬挂于摩托车上,副证由车主随身携带。
4、摩托车离开公司时自觉接受值班保安查核验证,交回《摩托车出入证》正、副证相对应,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值班保安有权不予放行。
5、发放的《摩托车出入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转借、遗失,如《摩托车出入证》遗失,即时到保安队报备,必须提供有效摩托车证明资料,否则,不予放行。遗失《摩托车出入证》交工本费10元。
6、禁止摩托车在厂区内随意停放,必须把摩托车停放在指定车位,摩托车停放时必须添加保险锁,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否则,后果自负。
7、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8、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
篇4: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是指安装内燃发动机、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上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等。
第三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的摩托车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的摩托车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市交通、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摩托车实施管理。
第五条 政府大力扶持和发展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公共汽车,鼓励、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 特区摩托车的管理实行运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除第七条规定情形外,不予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除第八条规定情形外,不予办理特区外注册入户的摩托车转籍进入特区的手续。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对摩托车车牌实行公开拍卖。每年度拍卖的车辆数量不低于上—年度摩托车报废量的20%,拍卖所得专项用于特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摩托车车牌公开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安、市政管理等部门因执法、巡逻、抢险、救急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务摩托车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第八条 凡在12月12日以前特区居民用本人身份证在特区以外购买并在特区以外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车主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转籍进入特区的手续。
第九条 摩托车的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及废气、噪声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省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凡排放尾气经检验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治理。
第十条 禁止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禁止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 禁止悬挂特区以外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需经特区的过境摩托车,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城市中心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路口设置禁止悬挂特区以外号牌摩托车通行的标志。
第十二条 禁止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禁止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的摩托车。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摩托车经营旅客运输。
第十四条 摩托车应按规定在停放场(点)停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摩托车停放场(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摩托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车主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一)轻便摩托车、二冲程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的;(二)四冲程二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的;(三)车辆因多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四)车辆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五)车辆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四冲程二轮摩托车使用年限届满后,经检验其性能符合国家、省和特区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期使用,但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摩托车办理报废手续后,其车身与车牌号码同时作废。摩托车车主未按上款规定期限办理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强制报废,注销档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可以在本规定施行后12个月内报废。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如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收回摩托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并可处3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处300元罚款。非法拼装的或者无牌证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没收其车辆;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款的规定,悬挂特区以外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或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摩托车经营旅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件》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1、摩托车驾驶人员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
2、驾驶摩托车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交通管理相关证件和手续,且有效证件与所驾车型相符。
3、证件不齐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
4、驾驶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
5、驾驶摩托车应遵守限行速度、标志、标线和交通管理规定。
6、在厂区内驾驶摩托车,禁止拔打手机。
7、禁止乱停、乱放。
8、外单位摩托车进出厂区须经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9、进出厂区摩托车须持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到公司保卫部办理摩托车出入证。
XX公司保卫部
20xx-6-15
篇6: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进行管理。
第三条 自行车停放位设有临时停放点,其余地点不得停放。
第四条 自行车停放位设置“自行(摩托车)车停车棚”、“自行车(摩托车)临时停放处”标识。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不得将自行车搬进楼内占用公共通道或锁在栏杆上,须自觉配合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停车线内并整齐划一。下雨天,自行(摩托车)做好防水侵蚀安排。
第五条 对未按指定位置和停车线停放的,由物管服处心安管员移至指定位置和线内并码放整齐。物管处人员有权和义务对乱停放自行车行为进行制止、规劝,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应予以理解和积极配合,服从指挥。
第六条 由于车位有限,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应尽可能靠拢。对废旧自行车长期不使用的,应予以处理。物管处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废旧不用的自行车按无人认领进行集中处理(提前通知)。
第七条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切记上锁,做好安全防范。安管员或其它物业服务人员将加强自行车安全巡视管理,同时需全业主增强安全协防意识,发现偷盗行为,立即制止和通知就近安管员。
第八条 禁止外来办事人员因方便随意停放。
篇7: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安全和物业小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特征定本规定:
(1)凡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必须停放在存车棚内或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在路边、楼道口、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车。
(2)存车是,须将车辆上锁,并将车辆上的物品随身带走。存车处,不负责看管其它物品,如有丢失一概不负责任。
(3)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本物业区域内应减速行驶,严禁骑飞车和横冲直撞,注意他人和自身安全。
(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5)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未按规定存入存车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后果自负。
篇8:摩托车上路规定
2009年11月24日 15时51分154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民族民政
“摩托车”
“残疾人”
“专用车”
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营运,保障交通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营运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新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行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邮政车、执法专用车除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专用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技术要求,仅供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客运、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公共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秩序和对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非法营运整治工作的领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 禁止擅自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六条 摩托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和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能上路行驶。
下肢残疾人需利用残疾人专用车代步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资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残疾人专用车还应当按规定安装残疾人专用车标识牌和喷涂统一颜色。
第七条 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不得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时间、区域和道路上行驶。
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通行的具体时间、区域和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确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路口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第八条 驾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路行驶;
(三)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还应当携带残疾人证;
(四)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五)驾驶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六)不得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载客、载货等营运活动;
(七)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八)不得饮酒后驾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对非法生产、销售、营运或者违反交通管理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由质监、工商、城市客运、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
(一)从事非法客运的,由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非法货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对不能当场处理的,可依法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手段,并责令其在15日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处理。
对依法没收和暂扣的车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行使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 驾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进入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通行的时间、区域和道路上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和领取号牌、行驶证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擅自生产、销售拼装、改装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二
篇9:摩托车上路规定
1、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现场管理水平,解决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公司决定将办公楼东面停车场和宿舍内围墙边车棚指定为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为了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车辆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两个停车点只停放本公司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严禁停放三轮车、汽车和外来车辆,应聘员工或外来人员的车辆不得进入公司。
3、管理要求
3.1 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停车场与车棚由公司总务处负责管理,所有需要到停车场和车棚停放车辆的员工必须服从总务处的指挥、安排和管理。3.2 车辆必须停放在划设的停车线内,车辆头朝里,尾靠路侧,整齐摆放。严禁跨线或停放在通道上。
3.3 停放车辆时,要注意车辆间距离,避免发生车辆碰剐事故。
3.4 办公楼东面停车场和宿舍内车棚,是公司为员工提供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临时停放点,公司不提供保管服务。车主停放好车辆后,请带走自己的贵重物品,将车辆上锁,如不幸发生车辆和物品失窃事件,后果自负。
3.5 员工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或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带入停车点,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3.6 保持车辆停放点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点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3.7 严禁在停车场内洗车和维修车辆,3.8 报废车辆或无法使用的车辆,严禁停放在停车场内。
3.9无特殊情况,停放超过90天或以上未使用的车辆,公司总务处按无主车辆进行处理。
3.10 停车场卫生清洁工作由清洁工负责,每周清理一次。
3.11违反规定将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开进生产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概与公司无关,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12违规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和宿舍停车棚外其它位置的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一经发现,每次每辆车罚款10元,从违规员工下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4、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制定和解释。
5、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发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