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关键词: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共5篇)

篇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兰西县佳亿亚麻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生产亚麻针织做点、亚麻、副料饰品产品项目。

亚麻是黑龙江省得天独厚的优势资源,其种植面积占全国的80%,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发展的重点是发展亚麻纺织行业。随着世界市场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外对亚麻纺织的需求日益高档化、多样化、美观化,向精致高级精品方向发展。亚麻纺织品,服装师本世纪最有发展潜力的功能性纺织“绿色产品”

在科技和文明发达的今天,亚麻纺织品以其天然的本质、独特的功能和生态环保纺织品特性,在“反璞归真、舒适健康”的潮流中一直备受亲睐。亚麻纺织品具有吸湿、透气、抑菌、防毒、抗紫外线、无静电天然优良性能,受到消费者的亲睐,成为时尚消费的潮流。亚麻纺织品在国内外市场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目前,在国际市场上,亚麻产品走势看好,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消费者提倡卫生性,保健性,兼具丝纤维的优点,普遍认为亚麻纺织是“天然纤维绿色织物”,年需求亚麻家纺产品数量在100万套(件)以上,而且以每年20%的速度上升,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市场空间。而在国内市场亚麻市场消费需求也呈明显上升趋势。

据调查,我国小型汽车保有量超过1.2亿辆,每年仍以2000万辆以上的速度增长,每辆车配置的凉垫按2年使用寿命计算,没年对汽车凉垫的需求量在6000万套以上如果再考虑部分卡车、大小型客车的需求,市场每年对汽车在车凉垫的需求更高。如果亚麻汽车凉垫

占其65%,那么仅国内市场亚麻汽车凉垫的市场空间就在3900万套以上。

“兰西亚麻”品牌列中国农产品区域品牌第四位,价值82亿元。兰西手工麻编座垫在全国占有率达80%,也就是说100辆车,就有80辆有兰西的痕迹,国家亚麻制品检验检测中心,研发中心和中国亚麻市场中国亚麻博物馆等均座落在兰西,形成了辐射全国、享誉海外的集亚麻种、研、制、销为一体的综合基地,兰西亚麻制品远销俄罗斯、美国、日本、东南亚等地,因此兰西也被称为东方的诺曼底(法国亚麻种植地)。实现与哈尔滨无缝对接,是宜业、宜居、宜游的现代文明新城。

本工程主要工艺设备50台套,其中,针织横机设备选用近年现代化设备,其余选国内上海等专业厂家生产配套设备。因本工程产品主要销售海内外,在设备造型上既要保证产品质量,又要考虑节约资金,尽量立足国内,对国内不成熟的关键设备则从国外引进。

生产工艺路线,工艺流程选择,第一步、原料准备:亚麻纱、保健纤维,第二步、亚麻汽车座垫工艺流程:整纱-上机-织布-拉幅定形(预缩)-三防处理-刺绣-检验-修整-缝制-检验-打包。

第三步、亚麻针织凉席工艺流程:整纱-上机-织布-拉幅定形(预缩)-检验-修整-裁剪-缝制-检验-打包。

篇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内容及格式

内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内容及格式 摘要: 安全条件论证是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许可、监督管理、项目选址时的科学决策的依据。安全条件论证的编写是安全评价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如何准确、规范地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是建设单位、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探讨的一个新问题。

针对企业的下列文字供参考: 1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分析

1.1工艺流程分析1.2物料危险危害分析1.3火灾爆炸危险分析1.4其他危险伤害分析 2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2.1防火防爆技术措施2.2防雷防静电技术措施2.3防其他物理伤害技术措施2.4个人防护措施。2.5泄漏应急措施。3.消防设施及措施

3.1建、构筑物设计。3.2灭火及电气设施。

4.自然环境条件

4.1地理位置4.2地质地貌4.3气候气象4.4选址方案(选址原则、厂址方案)5安全条件论证

5.1安全条件论证依据 5.2论证原则要求(针对选址)

a建设项目内在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环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的影响;

b周边环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c当地自然(气象等)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5.3论证综合结论

a建设项目内在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环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无影响;

b周边环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无影响; c当地自然(气象等)条件对建设项目无影响。引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根据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2006】)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

如何准确、规范地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是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服务中介机构需要探讨的一个新问题。就这个问题我们广泛地收集了资料,并归纳总结了安全条件论证的编写内容,可以较为全面、规范、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设立前,选址时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作出论证结论,供建设单位选址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审查时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2、安全条件论证对象

首先准确界定需要论证的对象,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将项目的主要设施设备及工艺、主要产品及原料等方面的信息输入进行分析论证。具体内容应包括如下:

2.1.建设项目的背景(产品市场及产品技术等状况)2.2.建设单位概况(以工商登记为主体信息)

2.3.建设项目概况(产品方案、设备方案、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原料、公用工程)2.4安全条件论证目的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在政府或行业准入条件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场所、区域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周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该建设项目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对该建设项目的影响是否可接受和可控制的范围内。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给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审查时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3、安全条件论证依据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搜集、查询、引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准确掌握应用相关的规定、规范,区别条件论证与评价报告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的不同点和相同面,是做好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必要保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法律、法规

2、相关的技术标准

3、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4.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分析

详细了解建设项目周边人口分布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情况;准确掌握系统中存在的固有的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物质的危险、危害程度;透彻分析对周边区域可能产生的影响。4.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4.1.1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论述,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对系统中存在的物质进行分类分析论证,查出可能对周边区域造成的影响,其影响可能是正常状态下和非正常状态下的影响应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易燃易爆性物质

2、毒害品物质

3、放射性物质

4、腐蚀性物质

4.1.2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和影响

1、噪声的影响

2、粉尘的危害

3、辐射的危害

4、其他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的影响 4.1.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主要考虑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植物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细菌和病菌。

4.1.4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应考虑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边造成的通风、采光、交通等不利因素的影响。4.1.5重大危险源预测与影响分析

项目建成后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如构成重大危险源应考虑在非正常状态下的事故后果及其影响分析。

4.2建设项目对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区域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洁生产政策、行业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项目有无约束。建设项目选址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重点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以下八个方面的安全距离约束。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4.3建设项目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要求,采用的设备和工艺是否受国家禁止和淘汰的,产品是否有利于社会及人民群众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需要,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及地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论证。

4.4分析论证结论

归纳总结工程或系统中存在的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在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对周边可能造成的影响,项目的建设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检查结论。

5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调查了解周边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是否有可能对建设项目造成影响。5.1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因素影响分析

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影响。阐述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经营活动的相互关系与作用,如季风、水域等自然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可绘制周边环境图,描述人口分布及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客观、公正、准确地分析论证结论。5.2交通及物流影响分析

针对建设项目原料输入、产品输出,物流量大小以及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结合区域的交通状况及基础设施,侧重交通及物流的安全影响分析论证。5.3城市建设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拟选址与地方城市的近期建设、远期规划,工业园区的规划与发展及园区内分区与布局等方面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论证。5.4民族、宗教信仰、人口活动影响分析

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民族文化、民族风俗习惯、人口分布、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分析论证。5.5分析论证结论

归纳总结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在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对项目本身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相互制约干扰因素。6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影响分析论证 6.1温、湿度影响分析

应准确掌握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年平均温度、最高月平均温度、最低月平均温度、极端最高气温、极端最低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月平均最小相对湿度等方面的数据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产成品的作用与影响分析。

自然条件中的温、湿度是否会对该项目生产造成影响,工艺条件中有要求的,在设计中应考虑补偿措施,尽可能地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通过设计补偿还不能满足工艺条件的苛刻要求,应重新选址。6.2风频条件影响分析

对建设项目做分析论证时应准确掌握该区域的季风情况、全年主导风向、多年平均风速、多年平均静风频率,绘制风玫瑰图,确定主导风向,选出该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和城市影响较小的方位,并考虑项目选址处的周边山脉、水域,确认该区域是否处于窝风地带。输入风频、风量信息后作出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6.3降雨量影响分析

选址区域内的降雨量、多年平均降雨量、历年最多降雨量、历年最少降雨量、历年平均最多月降雨量、历年最多月降雨量、历年最多日雨量等方面的降雨量信息,作出对建设项目工程地址标高和防洪排水的影响分析。

6.4雷电及雷暴天气影响分析

了解建设项目区域内雷暴日数、全年平均雷暴日数、年最多雷暴日数、年最少雷暴日数,输入雷电影响的相关资料,分析论证雷电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防雷和静电导出参数,可有效避免雷电及雷暴天气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6.5其它自然气候条件影响

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气压、降雪、降霜、降雾及蒸发量等方面的自然因素对建设项目是否构成影响。6.6地震影响分析

查询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地质及可能发生地震的概率,分析论证区域内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制约与影响。6.7工程地质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影响分析应包括:建设工程区域内的地表状况、岩层状况、竖向高差、前后坡体滑动位移、地下水、地表水、江河洪峰等因素对建设工程的影响论证。6.8分析论证结论

归纳总结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单元分析论证结论。

7建设项目安全控制方案的分析论证

对建设工程或系统中可能采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能否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和本质化安全程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工艺条件控制

2、设备选型控制

3、环境保护控制

4、安全条件控制

5、职业卫生及劳动防护

6、分析论证结论

从以上几个方面归纳总结项目的建设是否能达到提高本质化安全程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8安全条件论证结论

篇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沭阳县主要利用淮沭河通过淮阴闸引用淮水和江水供给全县的工农业生产, 成为沭阳县的主要用水水源。淮沭河和沭新河纵贯该县南北, 灌溉该县柴沂、柴塘、沂北、淮西、沙河等灌区。

1 需水量预测

1.1 预测方法

根据农村人均综合用水量分析法。最高日供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及其它未预见用水量。

1.2 采用的主要数据和来源

根据《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评估报告》 (2009.12) 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310-2004) , 确定有关用水人口及用水量参数。其主要参数如下:

(1) 设计年限。

结合当地发展情况确定设计年限为15年。

(2) 居民生活用水量

其中:W为居民生活用水量, m3/d;

P为设计用水居民人数, 人;

P0为供水范围内的现状常住人口数, 其中包括无当地户籍的常住人口, 人;

γ为设计年限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根据《沭阳县统计年鉴》的统计资料, 沭阳县人口自然增长率在3‰左右, 故取人口增长率为3‰进行计算。

n为工程设计年限, n=15a;

P1为设计年限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总数, 可根据各村镇的人口规划以及近年来流动人口和户籍迁移人口的变化情况按平均增长法确定, 人;根据实际调查, 该项可取为0;

q为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L/ (人·d) , 本项目取60L/ (人·d) 。

(3) 公共建筑用水量:由于缺乏资料, 根据规范公共建筑用水量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25%估算, 其中村庄为5%~10%、集镇为10%~15%、建制镇为10%~25%, 考虑当地发展情况, 本工程公共建筑用水量取居民生活用水量的10%。

(4) 牲畜饮用量:由于缺乏资料, 且畜禽数量每年均有很大的变化, 所以本次工程取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

(5) 企业用水量:企业生产用水量, 应根据企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用水现状、近期发展计划和当地的生产用水定额标准确定。考虑到当地企业的发展, 其用水量按居民生活水量的10%加以考虑。

(6) 消防用水量:根据规范要求:“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有关规定确定。允许短时间段供水的村镇, 当上述用水量之和高于消防用水量时, 确定供水规模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所以本工程不计消防用水量。

(7)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根据规范,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 经济条件好或规模较大的镇可根据需要适当考虑, 其余镇、村可不计此项。所以本工程不计浇洒道路绿地用水量。

(8) 管网漏失水量与其它未预见水量:根据规范: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 宜按上述用水量之和的10%~25%取值, 村庄取较低值、规模较大的镇区取较高值。结合当地发展情况, 本工程取值为15%。

1.3 预测分析与结论

已知, 青伊湖水厂最高日用水量:供水规模 (即最高日供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及其它未预见用水量=4853.5m3/d;人均综合用水量=供水规模/设计人口=0.08625m3/d=86.25L/人.d;水厂自用水量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计算, 则青伊湖的总取水量为4853.5×1.05=5096m3/d, 设计时按照5100m3/d进行考虑。

2 供需平衡分析

2.1 现有供水设施供水能力

青伊湖镇现有地表水厂1座, 兴建于1997年, 设计供水能力1500t/天, 供水人口3.6027万人, 分时段供水。地表水厂的取水水源为古泊河, 自来水水质检测不合格。青伊湖地表水厂利用当时卫生改水资金, 因陋就简兴建, 管道采用PVC管材, 目前水厂老化, 管网漏损严重。

2.2 供需平衡分析

根据《沭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2008年2月) , 该报告根据沭阳县1956年~2006年51年面平均降水量资料系列进行频率分析计算, 及分析洪泽湖水位情况, 选定特枯水年 (保证率97%) 2004年作水量分析。根据水源论证区古泊干渠来水量、出水量、用水量分析, 97%保证率特枯典型年水量平衡情况。

特枯典型年论证区间水量基本平衡, 全年富余水资源量约3.231亿m3, 因此区间水资源量在满足沿线农业用水及向连云港市供水的前提下, 还有富余水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在古泊干渠上新建两座水厂, 一个是湖东水厂7500m3/d, 另一个是青伊湖水厂5100m3/d, 则两座水厂建成后, 论证区间将增加12600m3/d的取水需求, 即月取水量为37.8万m3, 年取水量为459.9万m3。目前古泊干渠未做防渗处理, 且供水线路较长, 调引沭新河水源沿程损耗较大, 元兴闸仅供水厂用水时的实际放水量将大于0.35m3/s, 假设考虑沿途损耗水量, 元兴闸实际放水量为0.5m3/s月放水量约129.6万m3。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每个月富余水资源量, 除4月份河道水资源变量为负值, 其他月份均完全可以满足项目的取水需求。年富余水资源总量完全可以满足水厂年取水4 5 9.9万m 3的要求。

3 结语

从沐阳地区需水量预测及供需水量平衡方面的分析, 可以看出, 该饮水安全工程控制范围内的青伊湖全镇及青伊湖农场3分场1村1场部、华冲2村, 设计受益人口53800人, 供水规模5096m3/d, 地表水作为水源有保障。因此, 从这个出发点来讲, 沭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可行的。

摘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是当前农民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之一, 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管理, 现沭阳地区需水量预测及供需水量平衡做如下论证。

篇4: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内容

进行编制安全条件论证首先要确定基本工作内容:界定需要论证建设项目,具体了解其主要生产工艺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情况,然后分析其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其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若以上三个方面的影响均未超过要求,则认为该建设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1概述

2.1.1建设项目概况

2.1.1.1项目概述

着重介绍项目选址、自然条件、周邻情况、总平面布置、设备方案、土建工程、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劳动定员、公用工程等方面的内容;

2.1.1.2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简要介绍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规模、投资规模、赢利能力、投资回收期等

2.1.1.3面的内容

安全条件论证单位及人员资质:虽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对此无非凡要求,但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编制人员应为国家注册的安全评价人员或咨询工程师。

2.1.2安全条件论证目的2.1.2.1建设项目是否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内;

2.1.2.2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场所、区域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2.1.2.3周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该建设项目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2.1.2.4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对该建设项目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和可控制的范围内。

2.1.3安全条件论证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非凡是了解当地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准确把握其要领,是做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基础。

安全条件论证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2.2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2.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主要危险物质的危险有害性及其等级划分:首先列出所有危险化学品的MSDS,再分别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危险化学品名录》等标准、规范对各危险物质进行分级定性,并明确界定企业应当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对生产过程中和生产装置内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其易燃易爆性和毒害性,不能漏项。

项目建成后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如构成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考虑在非正常状态下的事故后果及其影响。

2.2.2建设项目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具体了解建设项目周边人口分布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情况,准确把握系统中存在的固有的危险、危害程度,透彻分析对周边区域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点分析极端条件下,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相邻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影响,非凡是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影响,必要时要模拟计算出事故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半径。

2.2.3建设项目对地方政治经济的影响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要求,采用的设备和工艺是否受国家禁止和淘汰的,产品是否有利于社会及人民群众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需要,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及地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论证。

2.2.4建设项目对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区域的影响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洁生产政策、行业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项目有无约束。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时应非凡关注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所规定的以下八个方面场所、区域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要求: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入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治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2.3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2.3.1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因素的影响

阐述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经营活动的相互关系与作用,如季风、水域等自然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

2.3.2应急救援及交通的影响

拟建地址周边的交通条件将对事故后的应急救援起较大的影响,这是在项目选址时应重点论证的。假如周边道路不能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有可能使事故后损失大幅度增加,若采取补偿措施仍不能满足要求,则项目应重新选址。

同时,还应针对建设项目原料输入、产品输出量大小以及运输方式,结合区域的交通状况及基础设施,侧重于交通及物流的安全影响分析论证。

2.3.3选址规划的影响

分析建设项目与拟建地规划的适应性,重点分析与中长期规划的适应性。

2.3.4人口活动的影响

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口分布、乡土人情等方面的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分析论证。

2.4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2.4.1风的影响

依据主导风向,确定该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和城市影响较小的方位,非凡注重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重点考虑项目周边单位和居民的风向是否适应,作出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2.4.2温、湿度的影响

准确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温、湿度等方面的数据,分析其对建设项目的作用与影响。

2.4.3降水和排涝的影响

具体了解建设项目拟建区域内的降水量,包括年平均降水量、年最多降水量、日平均降水量、日最多降水量小时最大年降水量等方面的信息,作出对建设项目工程标高和排水方面的要求。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若位于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沉没的地区,则不得进行项目建设。

2.4.4地震的影响

了解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地质及可能发生地震的概率,分析论证区域内地质灾难对建设项目的制约和可能造成影响;需要注重的是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不得选为厂址。

2.4.5地质条件的影响

了解拟建区域地质条件,确定其能否满足建设项目的要求,对于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和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得进行项目建设。

2.4.6其它

分析拟建区域的雷电、气压、降雪等方面的自然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2.5安全条件论证结论

安全条件论证的最后阶段应对整个论证过程进行归纳总结,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在政府规划区域内,其核心应归纳总结建设项目和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分别存在的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相互之间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分析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和可控制的范围内。

假如以上影响因素超出了规定要求,应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若采取补偿措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在可接受范围内或无法控制,该建设项目应另行选址,重新论证。

3报告的编制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制时必须考虑与同时上报的其他材料的适应性,做到即不漏项,也不过于重复,比如若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组成部分,则应作适当的删减,但应当满足以上基本要素,保持其完整性。

4结束语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安全评价和工程咨询机构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水平上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为这一类项目的建设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笔者也见到了不少高水平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本文中提出的只是个人见解,希望与同行们进行业务交流,共同提高。

篇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的背景

二、建设单位概况

三、建设项目概况(产品方案、设备方案、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原料、公用工程)

四、安全条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按照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对系统中存在的物质进行分类分析论证,查出易燃易爆性物质、毒害品物质、放射性物质或腐蚀性物质在正常状态下和非正常状态下可能对周边区域造成的影响。

(2)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分析噪声、粉尘、辐射及其他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和影响。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分析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植物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细菌和病菌的危害和影响。

(4)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边造成的通风、采光、交通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5)重大危险源预测与影响分析。分析项目建成后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如构成重大危险源应考虑在非正常 状态下的事故后果及其影响分析。

2.建设项目对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区域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洁生产政策、行业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项目有无约束。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全距离: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3.建设项目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要求,采用的设备和工艺是否受国家禁止和淘汰的,采用的工艺是否是国内成熟工艺,产品是否有利于社会及人民群众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需要,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及地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论证。

4.分析论证结论。归纳总结工程或系统中存在的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在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对周边可能造成的影响,项目的建设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检查结论。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1.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因素影响分析

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影响。阐述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经营活动的相互关系与作用,客观、公正、准确地分析论证结论。

2.交通及物流影响分析

针对建设项目原料输入、产品输出,物流量大小以及运输方式(公路、铁路等)结合区域的交通状况及基础设施,侧重交通及物流的安全影响分析论证。

3.城市建设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拟选址与当地城市的近期建设、远期规划,工业园区的规划与发展及园区内分区与布局等方面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论证。

4.民族、宗教信仰、人口活动影响分析

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民族文化、民族风俗习惯、人口分布、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分析论证。

5.分析论证结论

归纳总结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在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对项目本身可能造成的影 响和相互制约干扰因素。

(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影响分析论证 1.温、湿度影响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年平均温度、最高月平均温度、最低月平均温度、极端最高气温、极端最低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月平均最小相对湿度等方面的数据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产成品的作用与影响。

自然条件中的温、湿度是否会对该项目生产造成影响,工艺条件中有要求的,在设计中应考虑补偿措施,尽可能地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通过设计补偿还不能满足工艺条件的苛刻要求,应重新选址。

2.风频条件影响分析

对建设项目做分析论证时应准确掌握该区域的季风情况、全年主导风向、多年平均风速、多年平均静风频率,绘制风玫瑰图,确定主导风向,选出该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和城市影响较小的方位,并考虑项目选址处的周边山脉、水域,确认该区域是否处于窝风地带。输入风频、风量信息后作出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3.降雨量影响分析

选址区域内的降雨量、多年平均降雨量、历年最多降雨量、历年最少降雨量、历年平均最多月降雨量、历年最多月降雨量、历年最多日雨量等方面的降雨量信息,作出对建设 项目工程地址标高和防洪排水的影响分析。

4.雷电及雷暴天气影响分析

了解建设项目区域内雷暴日数、全年平均雷暴日数、年最多雷暴日数、年最少雷暴日数,输入雷电影响的相关资料,分析论证雷电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防雷和静电导出参数,可有效避免雷电及雷暴天气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5.其它自然气候条件影响

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气压、降雪、降霜、降雾及蒸发量等方面的自然因素对建设项目是否构成影响。

6.地震影响分析

查询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地质及可能发生地震的概率,分析论证区域内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制约与影响。

7.工程地质影响分析

分析建设工程区域内的地表状况、岩层状况、竖向高差、前后坡体滑动位移、地下水、地表水、江河洪峰等因素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8.分析论证结论

归纳总结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单元分析论证结论。

(四)建设项目安全控制方案的分析论证

对建设工程或系统中可能采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能否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和本质化安全程度,主要从以 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工艺条件控制 2.设备选型控制 3.安全条件控制 4.职业卫生及劳动防护 5.分析论证结论

从以上几个方面归纳总结项目的建设是否能达到提高本质化安全程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五、安全条件论证结论

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对整个论证过程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总结,准确地界定建设项目拟选址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是否满足项目安全生产需要。设备选型、工艺方案、安全条件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项目在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下对周边的影响,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对项目安全生产有无约束。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洁生产政策、行业准入制度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粤安监〔2007〕4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

(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

(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

(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

(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四)跨地级以上市的;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县(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四)是否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加油加气站除外);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有特别要求的。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第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三)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8 待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告知建设单位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和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回避和公正的原则,被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参加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

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及下面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提出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报告整改情况。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应按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立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一)建设项目安 10 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决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其他关于安全设施和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条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作为修改完善施工图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依据。

第四章施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完成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进行检查,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安全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分别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才能向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资料、文件如下(一式2份):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12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七)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八)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材料后,在20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的期限和对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建设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完善相关措施后重新提出备案。

在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备案前或建设项目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的结论意见为不具备试生产(使用)安全条件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完善相关资料和安全措施后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向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实行告知性备案,并提交《告知书》。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试生产(使用)期间的安全。

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告知书》确定的期限和范围。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完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试生产(使用)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限。申请延期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延期申请的书面报告(报告需写明延期的原因等情况)和重新编制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进行实地核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时,要明确验收范围,并注明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如需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许可制度,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核查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对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可用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建议书时,应同时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市上一和上半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项目申请安全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本《细则》的情况,及时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报。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设计、施工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违规设计、施工的,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五十条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现场,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事故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二条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许可实施部门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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