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共9篇)
篇1:关于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北妇发„2011‟号
重庆市渝北区妇女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增强妇女群众安全感宣传工
作》的通知
各镇妇联、街道妇工委、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妇委会:
根据渝北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做好迎接市里的民意调查准备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为宣传主题,以提高人民群众对政法综治工作的知晓率、满意率为中心,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营造各级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通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妇女群众安全感明显提升,妇女群众安全感测评指数取得良好成绩。
二、工作措施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广播宣传、板报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知识,营造浓厚的氛围,增强群众安全感和平安创建知晓率。
2、排查矛盾,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信访信息员、代理员的作用,加大力度收集本辖区苗头性、倾向性矛盾信息,排查不稳定因素。对各类问题分门别类协调进行解决,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3、电话回访,征求意见。组织妇联干部和巾帼志愿者对镇、街、社区有固定电话的妇女群众进行回访,征求妇女群众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电话告知群众注意防火防盗防抢等注意事项和近期社会治安状况。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以上各项工作,是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打造对外开放良好环境,为全区政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满意率、扩大政法综治工作影响力的有效手段,各镇妇联、街道妇工委、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妇委会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
2、及时行动,抓出实效。各镇妇联、街道妇工委、区
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妇委会要积极深入群众家中,着力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要工作热情、态度和蔼,认真倾听群众的心声;二是要散发宣传资料,向群众解释宣传内容;三是要尽力解决在走访过程中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四是要着重向固定电话机主和其家庭成员宣讲全区政法各部门近年来取得的工作成效和我区平安建设的各项成果;五是要着重向固定电话机主和其家庭成员介绍公众安全感测评访问的相关问题,请他们从维护渝北“对外开放第一门户”和全国西部唯一文明城区的整体形象的高度,积极配合,较好的回答。
3、强化督导、落实措施。各镇妇联,街道妇工委要从讲大局、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摒弃厌烦、敷衍思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此项工作将由区平安办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希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
2011年公众安全感宣传标语
1、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2、同心构建和谐社会携手共建平安家园
3、营造平安环境创建和谐社会
4、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5、一心一意为人民,尽职尽责建平安
6、创建平安人人参与,构建和谐处处包容
7、社区多一份平安,社会多一份和谐
8、综合治理警民牵手,平安共建警民同心
9、点防控、线巡逻、面联动,警民联手保平安
10、邻里协作,共建平安社区;警民携手,同创和谐家园
11、全民发动警民联防群防群治共创平安
12、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升公众安全感。
主题词:平安建设 增强 安全感通知
渝北区妇女联合会2011年12月5日印
篇2:关于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桥安[2013]421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深化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简称群安工作,下同)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一)为加强群安工作,公司决定成立群安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戚玉明
副组长:赵树水 王 磊 任红军
组 员:徐德利 陈 凯 任国胜 赵庆虎 张 莉
纳入《集体合同》。公司《集体合同》对群安工作拟订有专门条款,各单位要按照《中铁大桥局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标准化指导手册》(2012版)的要求,落实群安员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纳入安全稽查、安全大检查的重要内容。今后所有安全稽查、安全大检查中必须含有群安工作考评项。
纳入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公司将适时修订《六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将群安工作纳入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
纳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条件。由中国中铁和大桥局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中,各项目部要将群安工作内容充实到相关执行文件中。
(二)抓好“两直接”
各项目部、专业化公司根据施工需要、任职条件、培训情况直接聘任或解聘群安员,并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项目部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者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定期足额直接发放群安员津贴(费用从各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列支)。对在排除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群安员,将材料申报公司审核,年终公司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时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费用从公司财务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三)积极推进“两个延伸”
罚和教育,并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落实。二是对群安员队伍进行检查。通过检查验收,清退一批无能力、无作用的群安员,优化群安员队伍结构;充实一批有责任心、有水平、有能力的群安员,并对有突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奖励和宣传。
附件:1.关于进一步深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桥安[2013]421号)
2.六公司工会工作标准化指导手册
3.群安员活动标准化工作指导手册(2012新版)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篇3:关于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 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5.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篇4:关于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截至2009年8月,遵循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我省已连续4年顺利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随着2009年特岗计划工作任务的完成,届时我省通过特岗计划充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教师将达2万余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使之成为农村中小学补充新教师的稳定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特岗计划实施的工作总结
请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掌握各县(市、区)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教育教学状况,注意总结特岗计划实施和特岗教师管理过程中具有各地特色的新做法、新举措,特别注意发掘特岗教师中的教育教学工作成功典型,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填写《特岗计划实施和特岗教师管理情况调查表》,于2009年8月20日前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二、做好聘期届满特岗教师转聘为正式在编教师有关工作
对3年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即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的特岗教师,纳入国家正式在编职工管理,由当地负责发放工资。当前,我省2006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将于2009年9月聘期届满,提早谋划、积极做好其工作安置,意义重大。请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与人事、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云教人〔2009〕44号)要求,在充分尊重聘期届满特岗教师合理意愿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做好聘期届满特岗教师的就业安置工作。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务请填写《3年聘期届满转聘正式在编教师工作进度表》和《3年聘期届满特岗教师去向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8月20日前、2009年9月底前,分两次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三、加快推进2009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2009年我省特岗教师招聘笔试成绩已于8月3日在云南省教育网公示。各地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分配2009年度特岗教师招聘指标执行计划的通知》(云教人〔2009〕39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安排的通知》(云教人〔2009〕40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责任,把握工作进程,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后续的面试、体检、聘用、岗前培训、安排上岗、工资兑现等工作,确保本科生招聘比例不低于往年,确保2009年新聘特岗教师于2009年秋季学期准时到岗。请各州市认真填写《2009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进度表》,于2009年8月10日前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省教育厅人事处电子邮箱:jytrsc@126.com。联系电话:0871-5141453;传真:0871-5141255;联系人:吴昌银。
为积极组织实施好我省特岗计划工作,省教育厅将于近期派出调研督查组,赴有关州市进行抽查和调研。
篇5:关于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防范和减少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逐项抓好落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1~5月,我市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325起,造成90人死亡,337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5606元,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18.34%、3.23%、26.58%和30.50%,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但应清醒地看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依然存在,酒后驾驶、醉酒驾车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非客运车辆非法营运载客现象较为严重,机动车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然突出,摩托车改装改型、电动车超速超载、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现象比较明显,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违法载客现象较为严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5.6”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决定自2011年5月下旬至2011年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等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明晰,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下降,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及分工
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机动车辆
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路面行车秩序整治、重点车辆安全整治、提升事故应急救援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具体任务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整治。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含拖拉机驾驶员)、机动车教练员、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质和培训质量的监管,认真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有效落实优胜劣汰机制,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关。(市交通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有关部门配合)。
2.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整治。加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的监管和整治,规范考试场地和考试程序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对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认真实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费率浮动制度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农业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保险协会、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
1. 机动车检测维修整治。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综合整治。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未持证上岗、超经营范围维修、使用假冒零配件、检测把关不严、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等问题,对因检测检验或维修把关不严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 机动车报废回收整治。经贸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报废回收件改装、拼装车的非法点;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等行为;公安交巡警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汽车、拼(改)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建立报废汽车信息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不断完善安保设施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整治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一是各级政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临水临崖、视距不良路段、校园周边道路等重点部位安全设施隐患的排查、治理,对今年已排查上报列入整治计划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闽政办〔2011〕133号)要求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危险险路段整治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1〕144号)通知精神,按照工作责任、职责,抓紧落实整
治,并按期限完成整治任务。二是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全市公路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省政府办公厅已批准列入省级督办整治的省道308线上杭县白砂岭路段安全隐患,要尽快落实整治工作措施;对今年排查列入市级、县级督办整治的道路安全隐患,要按照《福建省公路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分类逐级抓紧督办治理;对高速公路的隐患排查,按照省级督办标准和要求,经批准后,由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整治。三是对新建公路的安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的标准规范建设施工,并严格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城市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已建的公路安保设施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由市交通局抓紧提出方案上报省交通厅,经批准后,分期实施改造。四是加强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按《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养护工作等。(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隐患排查、论证和整改验收工作由市预防办牵头,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配合;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新、改建和扩建公路(不含城区道路)“三同时”及已建公路安全设施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市公路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强化对客运驾驶员考核培训,推行“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严格落实动态监管制度,到2011年底,对旅游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公安交巡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平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系统信息,每天抽查不低于1‰保有客运车辆,强化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加大对客运车辆超速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路面行车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整治
1. 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公安交巡警部门、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和分析,依托省、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各高速公路出口处,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增设执勤点,在重点道路、重要时段,对进出省际7座以上客运车辆实施全面检查,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公安交(巡)部门要依托乡镇派出所,加强警力调配,加强乡村、偏远地区道路交通路面管控;加大城区和郊区警力部署,加大科技兴安资金投入,强化路面动态监管,集中力量查处整治各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确保路面行车秩序畅通安全,并有效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制度。(市公安局、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 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定期分析客运市场秩序,加大整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经营、无证经营、不按规定线路经营等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列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重点车辆安全整治
加强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摩托车、出租车以及公交车、学校校车、集中接送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整治,结合客运隐患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无证、无照、超速以及未按规定线路行驶行为,督促出租车、县内班线客车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进一步强化学校校车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要求督促学校校车和其他社会接送学生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有效遏制重点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公交车、出租车路面秩序整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分工负责;出租车卫星定位装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分工负责,市安监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整治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学校校车整治工作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社会接送学生车辆、摩托车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认真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搞好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有效解决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反应慢、救援不协调等问题。(地方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安全出行氛围;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教学计划;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开辟专题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专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公安交巡警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逐步向深入、广度推进。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细化实施工作方案。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以及当前正在开展“打非”和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细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二)有效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大对道路交通安保工程资金的投入,强化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对存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路段要纳入各县(市、区)政府挂牌
督办整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工作责任,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跟踪监督和检查督促工作力度;道路交通营运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事业用车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教育,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三)强化指标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细化考核指标,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指标特别是生产经营性事故指标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或事故控制指标超时序的有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一年内发生一起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均要实行约谈诫勉、预警通报等制度,确保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省、市政府下达的范围之内。
(四)开展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巡警部门、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认真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及拖拉机(变型、多功能)、机动三轮车违法载人、载客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三超”现象,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通行秩序。
(五)实施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严格审核事故的性质、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处理以及防范措施,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检查落实。各级政府要突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点,量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考核标准,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和考核,并及时予以通报;市政府安委会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根据各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于7月下旬组织市级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督导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全市,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篇6:关于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0]8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提高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正确处理好城镇化建设和征地拆迁的关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市县、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拆迁程序,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依法报批前,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将预计需要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征地获批后,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予以公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土地权属调查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的结果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供养年龄的,按时支付养老金。
(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同地同价的原则,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进行征地补偿。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或者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地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加强安置区配套建设。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改善被征地农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通过定向、订单式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向安置区布局,营造商业气氛,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将部分公益性事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商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给予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或财政贴息,提供援助服务,支持有创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09]50号),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养老保险资金。要根据本地区城乡最低生活标准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养老保险费用缴纳的各个档次标准、数额以及政府、集体、个人各自承担的缴费比例。要按照“谁统筹,谁设立”的原则,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5%-1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支出和承担支付风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开设征地补偿款实名账户,征地补偿费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地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与丈量、征地补偿费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建立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征地补偿费支付进行专项审计。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六)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继续实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各市、县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计划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纳入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各市、县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的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及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前,要对拆迁项目进行认真调研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拆迁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随房屋拆迁计划一并上报。实行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维稳办、省监察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八)加强拆迁房屋的评估管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区域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必须进行公示。
(九)帮扶拆迁户弱势群体。加大对拆迁户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经济与住房都困难的“双困难户”,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保证其基本居住条件。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开展征地拆迁排查清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补偿款是否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是否落实、征地各专项资金账户是否设立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十一)严肃查处征地拆迁违法违规行为。禁止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一经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十二)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高效协作,做到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定期信息通报,提高信息传导速度,抓紧建立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同时要制定征地拆迁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十三)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公开征地拆迁计划、征地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使群众了解征地拆迁政策、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理解和支持征地拆迁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多做征地拆迁正面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征地拆迁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力度,宣传先进典型,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工作,为征地拆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十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将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征地、城镇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联合查处典型案例,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15日前将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篇7:关于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一、救助对象:本区内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
二、救助程序
1、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治疗实行逐级转诊制。按就近就诊的原则,由患者或看护人申请,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批的程序,到就近乡镇卫生院治疗。若因病情重大确需转诊到上级医院治疗的,须就治的卫生院开据转诊手续,乡镇(街道)民政所向区民政局申报并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后,由民政所的工作人员陪护将病人转入区内定点医院治疗。
未报乡镇(街道)民政审批、区民政局申报办理相关准入手续的、自行到区内外治疗的、轻度病种按重大病种治疗的,其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医院到各地私拉私接病员挂账医治的,其治疗费用由治疗医院自行承担。
2、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实行住院救助制。贫困重试精神病患者无力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可由其亲属或监护人向当地民政所申请,乡镇(街道)民政所按救助程序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到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治疗。首诊治疗期限为1-3个月。1-3个月后若病人需继续治疗,由患者的监护人持医院续医建议书等相关资料向区民政局提出继续救助申请,经区民政局审定批准后继续救治1-3个月。若因监管(护)人不积极配合医院做好病人的护理工作,造成病人无人护理,民政部门对其后续治疗不再救助。对精神病患者家庭有法定监护人且具有医治能力的和事先入住申报住院救助的,其住院治疗费用,经新农
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嘉陵区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予以救助。
三、求助标准
1、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医后救助。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乡镇(街道)预先垫支,待患者医疗终结出院后,按《嘉陵区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申报程序上报区民政局实行救助。
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危重病人需护理的,原则上由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五保对象的看护人或其亲友进行护理,对无亲无友人员由乡镇(街道)委派人同进行护理。护理费用由乡镇(街道)解决。
2、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实行住院求助的医疗费用由治疗医院先垫支,区民政局与治疗医院一季度一结算。具体结算办法:从区民政局向定点治疗医院开据相关手续之日算起,除去医保(农保)报销的费用后,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民政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余下部分由本人或监管(护)人自行承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贩自付部分由民政全部救助。
患者的护理工作由其监管(护)人具体负责,住院的生活、护理、交通等费用由其本人或监管(护)人自行负责。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住院的生活、护理、交通等费用在其本人的五保供养补助金、低保金、孤儿生活补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篇8:关于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7月19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通知包括九大方面:一、总体要求;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七、加强政策引导;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共32条具体要求:1.工作要求。2.主要任务。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篇9:关于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第一,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是持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安全发展是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着力解决影响安全发展的一些重大制约因素,是有效推动安全发展,巩固和提升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载体和必然要求。
第二,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关键的一年。年初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把2009年确定全国“安全生产年”,其中,突出抓好“三项行动”,与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实现“三个压下来”(重特大事故、事故总量、伤残人数压下来),构成“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成效,关系着“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整体成效。
第三,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对于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实施预防为主、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对于构建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主要工作目标是什么?
总体目标是:通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对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主要目标有三点:
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三是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三、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如何确定的?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着眼于防大事故、治大隐患,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内容。“三项行动”的对象,侧重于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内容是经反复梳理的,在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意识技能素质等方面长期制约安全生产并且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9类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瞒报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10类行为进行严格治理: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l生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8个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窜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时段是如何划分的?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
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地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2月上旬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2月底前将全国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国务院。
五、进一步推进“三项行动”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保障措施,围绕更有效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性,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其中,第一、三、五、六项措施,侧重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三项措施,侧重于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相结合;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月要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相关文章:
增强现实系统虚实亮度评价方法研究01-06
学校安全教育国旗下讲话稿:增强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我01-06
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护自救01-06
为增强我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01-06
城镇基础设施01-06
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01-06
增强安全意识,共建平安校园01-06
浅析增强石油井下作业安全系数的途径与方法01-06
提升公众安全感 增强人民满意度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