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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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笔记(精选6篇)

篇1:安全培训笔记

食品安全培训笔记

食品安全法公布时间2015年4月24日

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2015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篇2:安全培训笔记

2、《食品安全法》分十章104条。

3、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4、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6、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9、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1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13、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1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1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6、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1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8、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1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20、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2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23、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4、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26、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27、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8、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2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0、《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3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3、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34、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35、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6、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7、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3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4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41、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3、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44、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4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7、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48、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49、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0、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5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53、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4、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55、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57、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8、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59、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0、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2、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63、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64、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65、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66、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7、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68、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69、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7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7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72、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73、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4、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75、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6、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77、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78、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79、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8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81、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8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83、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4、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85、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86、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87、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8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89、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90、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9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92、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9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4、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95、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6、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97、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98、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99、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100、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101、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02、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10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10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105、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106、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0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109、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10、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111、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11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11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11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11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16、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1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118、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19、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20、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121、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2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12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12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12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126、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篇3:安全培训笔记

关键词:笔记策略,听力理解,实验

一、引言

听在人们的日常交际中听解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外语学习中, 听力理解是学生听、说、读、写、译语言综合技能的一项重要环节 (项丽, 姚丽娜2007) 。提高学生的听力理解能力已成为外语教学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国内外许多研究人员试图通过学习策略训练来提高学习者的听力水平。我国学者刘治, 朱月珍 (2001) ;杨坚定 (2003) ;李慧, 由立发 (2007) 将听力策略训练与实际大学英语教学相结合并进行了实验, 结果表明通过学习策略的训练可以提高学生的听力水平。听力学习策略种类繁多, 记笔记策略是听力学习策略的一种。许多英语学习者认为, 记笔记技巧的欠缺是影响听力理解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障碍 (雷慧青, 2011) 。本文重点从记笔记策略和记忆机制的角度分析了提高大学英语听力教学的有效方法, 综合已有的策略培训经验, 将其用于实验来探讨对学生进行笔记培训是否可以帮助其听力理解能力的提高。

二、理论框架

认知心理语言学家Anderson (1985) 将听力理解过程分为感知 (perception) 、分析 (parsing) 、运用 (utilization) 三个互相依存的阶段。卢敏 (2006) 指出, 处在感觉储存阶段的信息停留时间非常短暂, 只有受到注意了才会转为短时记忆, 短时记忆对信息的储存时间也很短, 一般只有30秒左右。而要想信息保留的时间更加长久, 就必须对信息进行编码处理使其转变为长时记忆。做笔记就是促进短时记记向长时记忆转变的一种手段 (卢敏, 2006) 。

根据信息处理的理论, 认知策略 (cognitive strategies) 是学习者加工信息的一些方法和技术, 其基本功能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信息进行有效的加工与整理;二是对信息进行分门别类的系统储存。认知策略与学习者的学习任务有直接的关系, 它涉及大脑对输入信息的处理。记笔记策略 (note-taking) 是认知策略的一种。

三、研究设计

(一) 研究问题

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实验解答以下问题:能否通过记笔记策略的培训提高学生的听力理解成绩?

(二) 实验对象

本研究受试共37名, 均是由笔者所教授的管理学院会计与审计专业的学生。其中男生5名, 女生32名, 年龄在19至21岁之间。

(三) 研究工具

研究工具主要是由培训前的听力模拟测试卷和培训结束后的终点测试卷以及《大学英语听说》这本教材组成。

听力测试卷为全国英语大学英语四级听力考试真题中任选的两套 (分别为2011年6月和2012年6月试题) 。选择使用真题的原因是因为考试真题的设计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更能测试出要测的学生水平。这两份材料将在培训前和培训后对学生进行测试。

笔者会将做笔记策略的培训与英语听力课堂的教学相结合, 所用的教材是《大学英语听说》。该教材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 题材多样, 语言规范。题目类型符合英语四级听力的要求。

(四) 实验步骤

Oxford (1990:204) 对策略培训的实施提出了一个8步培训模式: (1) 决定学习者的需要和可支配的时间; (2) 选择好要教的策略; (3) 考虑采用整体策略培训的方式; (4) 考虑动机因素; (5) 准备材料和活动; (6) 进行完全知情的 (completely informed) 训练; (7) 评估策略培训; (8) 修订策略培训。

本研究在设计上以Oxford (1990) 的模式为基础, 参照卢敏 (2006) 和朱湘华 (2010) 的研究, 建立了一个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更适合本研究的策略训练模式。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测试学生的听力水平, 确定学生需要和可用时间; (2) 确定要教的策略; (3) 考虑动机因素; (4) 根据学生所有的听力材料 (《大学英语听说2》) 编写策略培训计划; (5) 评估策略培训的效果。

具体操作:

1. 确定学生需要和可用时间。

37名由笔者所教授的管理学院会计与审计专业的学生参加了实验。首先对学生进行了一次听力测试。通过此次的听力测试, 学生普遍反映在听力过程中注意不到关键词, 抓不住重点, 出现了听得懂但是记不住信息的现象。特别是听力测试的最后一题复合式听写, 听到的信息稍纵即逝, 即使听懂了, 也记不下听到的单词和句子。因此, 笔者决定对学生出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听力策略培训。

一个学期共有16周, 每周六节英语课时。其中两个课时是英语听力课。使用的教材是《大学英语听说》。该教材将配合听力策略使用。

2. 确定要教的策略。

本实验的策略选取了O′Malley和Chamot (1990) 根本信息加工理论所划分的三类策略中的认知策略的记笔记策略。笔录指的是在听或读时用简略的词语、图形或数字记下关键词或概念 (卢敏, 2006:24) 。在听力过程中, 学生可以一边听一边用简略的词语使用做笔记策略能够延长听者对输入的语言信息的记忆时间。做笔记不仅能促进对重要信息的选择, 还是回忆的线索 (卢敏, 2006:24) 。

3. 动机因素。

学生对策略培训的态度也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积极的态度有助于教师的工作。四级英语考试关系到学生的毕业和以后的就业, 而且该班级的学生也马上要面临四级考试, 因此他们普遍非常重视英语学习, 所以他们都有较强的动机。

4. 策略培训计划。

培训结合课堂教学进行。培训教材选取的是《大学英语听说》的第二册。该教材一共16个单元, 每个单元由Part A, Part B, Part C和Part D组成。一个学期共有16周, 每周六节英语课时。其中两个课时是英语听力课。使用的教材是《大学英语听说》。该教材将配合听力策略使用。

结合教材内容的设置, 笔者进行了以下的听力测略培训:

在Part A泛听练习这个部分, 要求学生在听的过程中关注文章的开头。捕捉以疑问代词what, when, where, who, why以及how这几个方面的信息。要求学生注意那些起衔接作用的语篇标记词。可以采用T型列表, 把关键词、要点记在列在纸的左边, 例子和细节记在相应的右边。关键词的记录以短语为主。

Part B精听练习部分需要学生们能够把听到的细节内容写下来。这一部分的练习和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最后的复合式听写题目类似。同学们常常抱怨不能把单词准确地写下来, 往往写完了这一个, 下一个就没有听到。因此为了能够又快又准地记下重点内容, 可以使用速记符号和缩写 (symbols&abbreviations) 。如可用T代表teacher;sth.代表something;ad.代表advertisement等。甚至在记录时还可以用符号表示。所记的内容不一定要求完整, 要起到提示作用, 自己要看得懂。

Part C是根据Part B听力内容设置的口语练习部分。在这个部分, 教师以提问的方式, 让学生能够通过他们在第二部分听力过程中记下的关键词完善句子, 把句子补充完整。学生们可以采取小组讨论的方式一起完成, 检查句子是否通顺, 有没有语法、词汇等方面的错误。

老师还可以在学生们完成所有的任务之后展示出正确的答案, 以供学生自我检测。这一部分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对相关内容的整理和回顾。

Part A, Part B, Part C这三个部分是在课堂完成的, 学生们在回家之后完成Part D部分的练习。这是一个巩固练习的步骤。学生们通过运用课堂上学到的方法, 课下继续加以练习巩固。教师则在下次课上给出正确的答案供学生检查。

(五) 实验结果与讨论

实验结果表明, 经过记笔记测略的培训, 学生的听力成绩较之实验前都得到了提高, 其中基础较差的学生的写作成绩提高得比较明显。同时, 笔者也随机部分抽取研究对象, 通过QQ或是其他轻松的聊天方式进行跟踪访谈, 以了解学生对此次测略培训的看法和收获。受试学生向老师反映道听力理解能力较以前有较大的提高, 不再畏惧听力, 学习也变得更加主动, 在老师的指导下, 他们能够和同伴互相讨论互相协商, 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合作能力。

四、结语

本文是一个项听力策略培训的教学实验。作者听力理解过程不是一个被动的、接受性的过程, 记笔记技巧的欠缺是影响听力理解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障碍。笔者在所任教的班级推广听力记笔记策略训练, 希望能够提高学生的听力水平。通过一个学期的尝试, 作者发现学生的听力水平能力确实有所提高, 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运用英语的能力, 是一个有效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刘列斌.记忆机制与英语听力教学模式的设想[J].理论月刊, 2005, (5) :88-89.

篇4:假日“轰趴”安全笔记

1计划先行

中国人请客时习惯冷热搭配,先上些开胃的凉拌菜,再上些热腾腾的主菜,如果你是掌勺的大厨,一定要计划好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因为当凉菜不够凉、热菜不够热时很容易让食物滋生细菌。家庭厨房一般比较小,有时为了请客,很多能干的主妇可能从中午一直忙碌到晚饭前,应该将提前做好的热菜先放入冰箱中,切好的菜应该立即烹调,或者切好后用食品袋密封放入冰箱备用。把食物保存在4℃以下或者60℃以上可以避免细菌快速繁殖。

2别让菜肴在冰箱以外待上两个小时

做好的菜肴如果在两个小时以内不吃,那最好及时放入冰箱中。注意在冰箱中储存食物时,不要把冰箱塞得太满,最好在容器与容器之间留出少量空隙,这样可以让冷空气在冰箱当中流通,保证每一个容器中的食物都被保存在适当的温度中。整块的熟肉最好切成小块后再放入冰箱,一来可以让肉尽快冷却下来,二来便于储存。

3解冻不要怕麻烦

如果你想把冷冻室中的肉类拿出来招待客人,千万别把它拿出来随便放在案板上解冻,因为先解冻的外皮很容易滋生细菌。最好把肉类放入盛满凉水的容器中解冻,每隔30分钟便换一次水,如果家中的微波炉有解冻功能,也可以用微波炉解冻。

4烹调过程中要勤洗手

勤洗手是防止食物被污染最有效最简单的方法了,但别以为做菜前洗一次手便万事大吉了,每一次在直接接触食物之前都最好重新洗手,每次都要使用洗手液或者肥皂,并且要用热水洗手约20秒钟。

5做好一切清洁工作

除了食物以外,也要注意案板、菜板、道具、洗碗布的卫生,接触过生肉生蛋的厨房用具最好使用洗碗液和热水洗刷。

6把食物热透再吃

从冰箱中把食物拿出来后一定要热透了再吃,要小心一大盆食物可能外面热了但里面还没有热。如果用微波炉加热,最好用微波炉专用的盖子把食物盖上,这样可以让食物保持湿润,受热均匀,热好后用手摸一摸容器四周,或者把里面的食物翻出来,看是不是都热了。

7别让太多人待在厨房中

不论是好心想要帮忙的朋友,还是跑来跑去的孩子,你都最好谢绝他们进入厨房。秋季是流感多发期,而且超过一半的人手指上都携带有金黄色葡萄球菌,越多人进入厨房,食物被污染的几率便越大。如果你提供了用手来拿取的小吃,最好在上面插上牙签,或者提醒客人洗手。

8提供经巴氏消毒后的果汁

也许鲜榨果汁更美味更健康,但是宴请客人时你需要提前榨好大量的果汁,这很容易让细菌有机可趁,为了安全起见,最好购买经过消毒的果汁。

链接:食物烹调的安全温度

购买一只食物专用温度计,你便可以轻松地知道食物是否已经达到了安全温度,特别是在你烹调比较大块的肉类时,插入温度计便可以知道火候够不够,既不怕不熟,也不怕太老。

蔬菜:50~60℃可以让蔬菜保持良好的口感,并且不会破坏其中的维生素

肉类:一般肉类用70~75℃烹调便好,整只家禽或者很大块的肉类需要82℃

海鲜:蒸煮海鲜最安全,烹调温度必须达到100℃,并且应该保持几分钟

篇5:网络学习培训笔记

深沪中心小学 施阿婵

《如何当好班主任》(上)

一、需要把握的两个要点——民主与科学

1)民主:千方百计使学生成为班集体的主人

2)科学:让学生积极主动地研究班级管理的程序、计划和制度,并据此来管理班级

二、如何当好班主任之班级管理民主化

1)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

a)既为优秀也为后进的学生提供服务

b)根据学生的不同起点提供分层次的服务内容

2)建立互助的关系

a)坚信每位学生心灵深处都有教师的助手,教师也是每一位学生的助手

b)使学生分头承包各项事务,自己管理班级,做班级的主人

c)使每位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优点,并从每个学生的优点出发指派事务,确保“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干”

3)发展学生的人性和个性 4)决策过程要民主

《如何当好班主任》(下)

一、如何当好班主任之班级管理科学化

1)计划系统

a)按时间范畴定的计划

(一日常规、一周常规、学期常规、学年常规„„)b)按空间范畴定的计划 c)为偶发事件,制定程序,制定计划 2)监督检查系统

第一道防线,自检关(良心关); 第二道防线,互检关;

第三道防线,责任人检查关,由事务承包者检查; 第四道防线,集体舆论关; 最后一道防线才是班主任。

3)总结反馈系统

班级的管理制度不是常有理,老正确。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修正,与时俱进。

篇6:消防培训笔记

时间:2012年8月10日 地点:超市

培训人员:超市管理员、营业员(16人,名单附后)培训内容:

1、学习《消防法》有关文件内容,提高思想觉悟,增强消防意识,充实安全经营生产知识。

2、学习好又多超市有关消防规定,明确本超市消防安全通道、灭火瓶、消防水栓具体位置,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3、熟悉燕郊当地消防机构,熟记119消防报警电话。熟悉消防基本要求:

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三提示:

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

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提示公众所在场所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三懂三会: 三懂:懂得自身岗位的火灾危害、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

三会:会扑灭初期火灾 会使用灭火器、会逃生自救。培训人员名单:

郑宏明、郑葆松、郑翔、潘识红、刘安华、陶媚趣、张倩 董美红、南九玲、吕亚玲、高小萍、王雨红、徐堰、刘佩 张晓艳、王爱军

好又多超市消防培训记录

时间:2012年8月11日 地点:超市门口

培训人员:超市管理员、营业员(16人)

培训内容:灭火器、消防水栓、消防应急灯使用知识学习

1、要求消防灭火器人人懂使用、会使用。

2、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A拉开锁栓

B将皮管对准着火处(人员站在上风向)C握紧、握稳喷管,迅速将火苗扑灭 D检查余火

3、消防水栓、消防应急灯使用 培训人员名单:

郑宏明、郑葆松、郑翔、潘识红、刘安华、陶媚趣、张倩 董美红、南九玲、吕亚玲、高小萍、王雨红、徐堰、刘佩 张晓艳、王爱军

好又多超市消防培训记录

时间:2012年9月2日 地点:超市门口

培训人员:超市管理员、营业员(16人)培训内容:灭火器使用演练

1、准备工作:双语广播;干粉灭火器;铁桶、燃油或者易燃物; 毛巾、相机、顾客扮演者

2、实施步骤:

A重新学习灭火器使用方法; B启动双语广播,拍照同步进行;

C工作人员与顾客按照指定消防通道紧急疏散; D引导疏散人员用毛巾捂住口鼻;

E超市门口点燃事先准备好的铁桶可燃物,组织

工作人员使用灭火器将火苗扑灭。

3、工作总结:

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不足、缺漏进行点评,对注意 事项进行强调。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培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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