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关键词: 天水市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精选5篇)

篇1: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海勃湾生态涵养区的保护,制定的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11月10日乌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以下简称生态涵养区)的保护,保障水源地安全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生态涵养区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北部,东至京藏高速公路,南至金裕社区北河槽,西至包兰铁路,北至乌海市与鄂尔多斯市界线,面积42平方公里。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平方公里,包括海勃湾区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团结新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生态涵养区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在生态涵养区内从事保护、建设、管理以及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解决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其所属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本条例规定;

(二)制定和实施生态涵养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以及各项规划中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

(四)及时通报生态涵养区内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收集、归纳、整理应当分别提交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有关问题;

(六)对生态涵养区进行日常动态巡查,协助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查处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生态涵养区内标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行为;

(八)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涵养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开展生态涵养区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涵养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涵养区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分别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条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据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应当准确把握生态涵养区在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布局中的功能定位以及在周边地区的生态定位、产业定位和服务定位。

对允许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农区居民和涉农企业生产生活用地范围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一经批准和公布,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布局产业项目,应当与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相衔接,并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五条 生态涵养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在保障水源地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业,可以适度发展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不得建设规划以外的产业项目。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由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态涵养区规划要求,适度、合理、有序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审批权限和程序,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套建设各类污染物和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以及道路、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应当立足于科学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生态涵养区内河道以及上游的海勃湾区摩尔沟和千里沟,应当以清淤、疏浚等形式进行综合整治,廓清周边污染源,建设防治结合的防洪工程体系,提高河道防洪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水源地发生污染。

第二十条 生态涵养区内,应当建设规模化的地表水工程,形成系列地表水资源,实行取水、供水、排水统一管理,逐步取代地下水,保障生态和种植用水需求。

建设引黄供水工程,应当合理布局取水口、水源点和渠系网络;应当建设人工湖作为引黄供水的调蓄补充配套工程;建设节水改造工程和灌溉设施,应当利用先进的喷灌、滴灌、渗灌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科学论证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建设城镇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取水设施,制定饮用水安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团结新村、新地村、新丰村、王元地村,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乌海推行城乡一体化实际,进行规划和建设;严格控制宅基地和生产生活用地范围,不得扩大现有规模,不得无序开发和建设;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城区要求相同,不得另行制定标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涵养区边界应当设置标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置明确的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地理坐标和具体范围。

界标应当标明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面积、责任单位等内容。

根据需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生态涵养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生态涵养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等不利于生态涵养区保护的产业和项目以及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三)擅自扩大林业、农业和生态旅游业附属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的;

(四)擅自修建取水工程、开采地下水的;

(五)擅自勘探、砍伐、挖沙、采石、取土的;

(六)在人工湖内使用含有化学药剂的饵料进行垂钓的;

(七)破坏各类建设设施和生态植被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生态涵养区禁止的行为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种树种草,扩大生态林面积,提高绿化率,涵养生态,改善区域生态功能和环境,有效控制和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调整种植结构,引导发展无公害、无污染的绿色产业。

倡导种植业使用农家肥、新型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机械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禁止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对产品及地下水造成危害和污染。

第二十九条 建立地下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制度。限期关闭或者封停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除食品生产加工以外,农业灌溉和工业生产及娱乐经营活动限期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地下水;种植和绿化用水限期全面使用达标的地表水或者非常规水源。对地下水超采区或者水位持续下降的区域,应当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逐年压减地下水开采量,限期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三十条 建立环境保护和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做好垃圾、污物、污水、废水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散堆、散放、散排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十一条 在生态旅游区或者现代农业光伏产业园区进行观赏、采摘、休闲娱乐、农事体验、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实行严格的保护管理措施,不得破坏或者污染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建立环境质量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开展地下水水量、水位、水质等动态监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生态涵养区周边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涵养区环境和饮用水水源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 鼓励使用电能、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观光车应当使用环保能源车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生态涵养区标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涵养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勘探、砍伐、挖沙、采石、取土的;

(二)在人工湖内使用含有化学药剂的饵料进行垂钓的;

(三)破坏各类建设设施和生态植被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涵养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擅自扩大林业、农业和生态旅游业附属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涵养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等不利于生态涵养区保护的产业和项目以及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三)擅自修建取水工程、开采地下水的。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

(二)违反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未履行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态涵养区环境污染、破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3月1日起施行。

篇2: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加强涵养区农村生态保护确保南水北调源头水质

河南省西峡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的水源涵养区.为保护源头水质,西陕县在农村生态保护,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从多个方面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作 者:朱玮钰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环保局,474550刊 名:科技资讯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年,卷(期):“”(31)分类号:X32关键词:农村 生态保护 南水北调 水质

篇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首都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五个区县和房山、昌平的部分山区,是首都生态屏障和重要水源保护地。当前,生态涵养区的生态功能还比较脆弱,生态修复、水源保护形势严峻,与此同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统计数据表明,首都生态涵养区人均GDP水平还不到全市平均水平的一半,是首都经济欠发达地区。绿色北京、生态涵养并不意味着放弃经济发展,因此生态涵养区需要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护首都生态,同时带动周边天津、河北共同发展,实现京津冀经济一体化。

1.1 首都生态涵养区发展的现状

1.1.1 总量分析:生态涵养区经济发展总量小且不均衡,但发展趋势较快。

第一,生态涵养区生产总值和其他三个功能区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11年-2013年间,生态涵养区人均GDP最低,2013年为4.1万元/年,为全市人均GDP9.2万元/年的45%,为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均GDP19.9万元/年的20%,属于北京市的欠发达地区,经济亟待进一步发展。

第二,生态涵养区内部五大区县发展不均衡。从人均GDP指标来看,2013年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和延庆差异较大,其中延庆人均GDP最低(图1)。

第三,生态涵养区经济增长速度较快。2013年较2011年增长率中,全市平均增长14.5%,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的人均GDP增长分别为15.5%、15.1%、12.9%和19%,由此可以看出,生态涵养区2011年至2013年间经济发展呈现加速增长态势。

1.1.2 结构分析:生态涵养区的产业结构为“二、三、一”,且缺乏支柱型产业。

第一,生态涵养区产业结构为“二、三由于生态涵养区经济欠发达,产业结构调整还未达到北京市“三、二、一”的平均水平(图2)。

第二,从产业内部结构来看,生态涵养区缺乏拉动经济增长的支柱型产业,三大产业内部亟待培育支柱型产业。从第一产业来看,生态涵养区由于旨在发展新型农业,因此第一产业占比较其他三大功能区较高。从生态涵养区第二产业内部结构来看,2013年第二产业中工业占比80.8%,建筑业占比19.2%,其中建筑业占比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但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公共拓展区相比,建筑业对第二产业产值增长拉动态势不明显。从第三产业内部结构来看,生态涵养区第三产业产值较小,没有明显的支柱型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经济增长点。

1.1.3 生态涵养区的财税现状分析

1.1.3. 1 生态涵养区的财政收入能力指标较好,但财政收入结构待优化。

从2013年数据来看,全市财政收入占CDP比重为28.5%,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11.4%、11.8%、22.4%和28.1%。其原因在于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财政收入多是依赖于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不具有可持续增长性。

1.1.3. 2 生态涵养区的财政自给能力不佳,且发展不均衡。

2011-2013年间统计数据表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财政自给能力最强,基本可以达到自给自足;生态涵养区财政自给能力最弱,财政收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不足40%。从生态涵养区五大区县来看,门头沟财政自给能力最高,达到50%,延庆财政自给能力最低,为15%左右。

1.1.3. 3 税收弹性表明生态涵养区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

税收弹性系数是反映经济税收是否协调发展的指标。经济学界普遍认同弹性系数在0.8-1.2之间较为合理。统计数据表明,2011-2013年间,北京市税收弹性系数由2011年的3.3下降至2013年1.6,基本回归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合理范围内。其中生态涵养区为1.4,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说明生态涵养区税收与经济发展比较协调,同时税收增长缓慢。

1.1.3. 4 生态涵养区宏观税负维持在稳定水平,并呈现缓慢增长态势。

宏观税负是指一国(地区)的税负总水平,它是税收政策的核心。统计资料表明,2011-2013年间,全市宏观税负基本稳定,维持在18%左右,生态涵养区宏观税负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宏观税负基本持平,并高于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从生态涵养区五大区县来看,门头沟区宏观税负较高,而延庆宏观税负最低。

1.2 首都生态涵养区发展问题的成因

影响首都生态涵养区发展的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地理位置和基础设施限制。由于生态涵养区位于北京市远郊区,地理位置较为偏远,同时地铁、公交、医院等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二是功能发展、战略定位不明确。尽管北京市规划文件中明确了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但是在各区县发展时却存在功能定位落实不佳的情况。各区县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抓住各自发展特色和支撑点。三是市场要素流动制约。目前北京市高端产业和总部基地等大多汇集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如果剥离或外迁这些高端经济,除了面临复杂的博弈格局,还面临市场要素流动制约。

2 促进生态涵养区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态涵养区发展战略的日益明晰,支持生态涵养区发展的税收政策逐渐涵盖了支持生态环保、促进绿色产业、惠及农业发展及促进农村建设各个方面,可是针对生态涵养区而言,其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税收政策零散,支持生态环保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一项专门的环境保护税,但是却有一系列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但实际上却取得一定效果的税种,例如资源税、车船税等。但是,经过多年实际操作,我们发现此类税种由于设计时环保因素考虑不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税收,导致保护生态功能难以发挥。这些相关税费制度主要包括:资源税、排污收费制度、增值税制度、消费税制度。例如:在资源税方面,我国现行资源税只针对应税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征税,征税目的是调节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极差收入,不是专门的生态保护税种。这种功能定位及税制设计不能将资源开采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导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资源地区的生态破坏。

2.2 税收政策对产业发展引导不足,资源配置的作用发挥不够

2.2.1 税收支持政策缺乏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多集中对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措施,对生态旅游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不足。

2.2.2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足。

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不足体现在:一是优惠覆盖面窄。税收优惠过于集中在软件产业、新能源产业、环境保护产业,它们只是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一类,并不能推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二是优惠形式单一。目前的税收优惠形式多限于减税、免税,并且多集中在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投资环节,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和消费支持力度较弱。三是政策华而不实,企业无法享受真正实惠。制度建立时没有考虑到企业实际运行周期,导致企业无法享受到优惠。

2.2.3 支持农业发展的优惠力度有待加强。

现行税收政策对三农支持仅限于农作物、农机、农药等产品的减免税,优惠形式单一,并没有体现出对现代新型农业转型的支持。

2.3 促进京津冀生态涵养协同发展的税收政策缺失

由于行政区划、现行财税体制等因素导致京津冀地区在财税领域各自为政,缺乏协同发展的税收政策。

2.3.1 缺乏有效工作协调机制,尚未形成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体系。

我国现行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具有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并为了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导致行政分割、市场封锁、产业同构等问题。从中央层面来看,我国没有完善的区域政策制度基础,政策的部门分割成为大环境因素;从地方层面来看,京津冀三方协商不断增加,但在许多领域存在分歧,难以形成合力,陷入“共识多、行动少”的境地,没有形成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适应的地方税收体系。

2.3.2 缺乏有效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

目前,京津冀区域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形成。在参与主体上,以各级政府为主,企业、居民、非政府组织较少;手段途径上,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律协调、市场协调较少;协调形式上,以双边协调为主,缺乏三方协调,效率较低。

2.3.3 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不协同。

目前京津冀区域税收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健全;跨省经营、迁移纳税人在行政审批、涉税服务、征管程序等方面便利性有待提高。

2014年京津冀签署《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等,这些文件的出台落实将破解以上僵局。

3 税收政策促进首都生态涵养区经济发展的建议

3.1 税收政策支持生态涵养区发展的建议

3.1.1 完善税制,提升对生态环保的支持力度。

3.1.1. 1 完善资源税。一是调整资源税的定位。

明确资源税不仅调节资源极差收入。二是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提高稀有资源税率,增设淡水资源等税目,真正达到保护环境和配置资源的目的。

3.1.1. 2 完善消费税。

将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等;将消耗大量资源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一次性生活用品、原浆纸、氟利昂产品等。

3.1.2 支持生态涵养区新型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3.1.2. 1 税收支持新型农业技术培训、指导。

建议对农业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取得的农业培训收入、技术指导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取得农业培训收入、农业技术指导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1.2. 2 税收支持新型农业发展。

建议北京市出台相关文件,界定现代新型农业的模式,并据此对生态涵养区传统农业转型为科技农业、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模式时个人或单位购置农业科技设备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如对新成立的新型农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农业企业购置、安装农业专用设备比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投资额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等。

3.1.3 促进生态旅游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3.1.3. 1 污染环境的惩罚性措施:

排污费改税试点。建议京津冀三地尽快争取推行排污费改税试点,新设排污税税种,可先设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三个税目,加强征管,建立污染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惩罚机制,并将筹集税金专款专用,用于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北京雾霾治理等方面。

3.1.3. 2 保护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的奖励性措施:

税收优惠。建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配合支持垃圾清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和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优惠;对垃圾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对垃圾清运公司取得的垃圾清运收入和上门收取垃圾收入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

3.1.4 促进总部经济及高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3.1.4. 1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等所得自盈利年度起实施“三免三减半”政策,可使企业真正享受税收优惠。

3.1.4. 2 侧重研发环节税收支持。

建议除了加计扣除研发资金以外,对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工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10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支出的合理的研发奖金免税,激发科研人员的研发热情,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投入支出。

3.2 促进京津冀生态税制一体化发展

3.2.1 完善区域税收协作机制,统筹推进京津冀区域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设立争议协调专门机构,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和涉税争议协调机制。建立京津冀三地基本一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逐步实现区域内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环节、流程的规范统一。压缩三地税务非许可审批项目,规范税务非许可审批程序,完善税务行政审批文书,加强对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3.2.2 建立区域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京津冀涉税业务“三地一域”通办。

建立京津冀区域涉税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实时共享交换三地六局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收风险控制、税务稽查、相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自然人、纳税信用、政策法规库等涉税信息,实现三地涉税信息数据共享。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备案类事项在三地通办,并对纳税人已享有相关资质和信誉等级,在纳税人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

摘要:首都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五个区县和房山、昌平的部分山区,统计数据表明,首都生态涵养区人均GDP水平不高,属于首都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在生态涵养的同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是当前生态涵养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税收视角出发,分析了生态涵养区发展现状,通过疏理现行促进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了存在的缺陷及问题,并基于此提出促进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态涵养,经济发展,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贺东升等.北京市生态涵养发展区乡村旅游发展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0(01).

[2]推进京津冀税收协同利益协调是关键[N].财会信报,2015.6.29

[3]杨志强.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N].经济日报,2015.7.19

[4]赫然.我国生态旅游中生态税收之体系建构[J].生态经济,2008(08).

篇4:长春生态涵养区村镇规划策略探索

关键词:生态涵养区;新型城镇化;城镇化路径;生态城镇化

1.研究區综述

长春市生态涵养区指长春市东南部大黑山脉区域,包括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石头口门水库水源涵养区、新立城水库水源涵养区及大黑山脉腹地范围其他自然资源在内的生态涵养区。大黑山脉横贯吉林省中部,是长白山余脉,植被丰富,覆盖茂密的树林,是长春市以及吉林省中部地区整个生态系统的物质源和能量源,也是该区域生态系统保持稳定的基因库与能量库,有优越的自然生态资源基础条件。另一方面,分析东北地区水系分布及水资源特点可以看出,长春市的水源主要来自于松花江流域,主要水源地也分布在大黑山脉沿线,因此,对大黑山脉及其南及东南部水体环境进行保护,既是对长春市水资源安全进行保证的重要战略。

2.生态涵养区村镇发展现状分析

涵养区内含新立湖镇、劝农山镇等小城镇及所辖多个乡村,随着乡镇发展,建设用地不断增加,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景观破碎化程度越来越高,整个涵养区呈现人工化斑块侵蚀自然斑块的趋势,涵养区作为长春城区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的生态功能面临挑战。村镇产业主要包括林业、农业、少量工业及休闲旅游业。耕地以分散的自留地为主。近年来涵养区民俗旅游、生态休闲旅游、观光农业生态旅游等形式休闲游发展迅速。度假村、采摘园、农家乐等类型用地不断扩张,造成对森林植被的侵蚀与分割。但是,休闲旅游产业的发展还属于粗放式扩张的阶段,在旅游服务产品的特色、服务水平、卫生标准、营销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都亟待提高。旅游用地及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垃圾、废水等对环境的破坏在加重,所以需要对环境容量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政策对环境进行保护。

3.基于“生态观”的涵养区村镇新型城镇化模式选择

3.1生态城镇化模式

涵养区村镇作为区域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城市提供生态屏障、维系区域生态平衡的功能。长期以来,乡村建设用地低效蔓延导致生态空间破碎化,“低、小、散”的乡村工业污染严重,极大地破坏了乡村的自然生态系统,加剧了乡村地区人地关系的恶化。“十三五”期间,涵养区村镇规划需本着“集约发展”的理念,通过划定村镇各类功能性空间,严格控制村镇建设规模,推动村镇用地的高效与集约利用;本着“区域融合”的理念,加强村镇生态系统与周边生态功能板块的联系,融入区域生态网络的大格局中;本着“绿色发展”的理念,引导循环型工业、生态旅游和有机农业等资源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构建村镇生态产业体系;本着“低碳生活”的理念,完善乡村沼气工程、污水净化系统的建设,通过建设“乡村文化绿道”,将村镇整合进区域休闲网络,整合配置城乡公交网和村镇公共设施。

3.2特色旅游新型城镇模式——基于产业主导的模式

涵养区村镇区位条件优越,位于大城市近郊,城镇化道路选择可以大城市为中心建设旅游新型城镇。涵养区村镇通过建设长春市近郊旅游休闲区,打造成旅游休闲度假的目的地,形成旅游城镇发展模式。打造特色旅游小镇的中心思想是要有独具的特色,就是将现有的城镇转化成独具特色的新型城镇,要注重融入民族风情的元素。长春市乡村旅游发展应克服目前景区点状分散经营的缺陷,扩大单一景区的发展规模与运营项目,形成以核心景区为支撑的乡村旅游集聚区,或者多景区联动集群发展,逐步实现由“点状经营”向“区域发展”的升级,形成区域性乡村旅游产业集群和大品牌共享,这样既有利于强化景区品牌,同时可以实现区域联动发展和产业联动融合,形成具有区域性支撑和引领效应的“大品牌”、“大景区”。特色旅游城镇的发展模式,不单单是简单的旅游,还要有一定的基础性产业支撑。形成特色旅游城镇和基础产业相互支撑,使新型城镇化得到良性循环发展。

4.基于“生态观”的涵养区村镇规划策略

4.1优先进行涵养区生态系统规划

以生态保护为区域发展的前提,对涵养区生态系统进行整体规划。涵养区作为长春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主要任务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对山体、森林、湖泊、湿地、农田、林网、人工绿地等自然斑块进行有效保护,尤其对花卉基地、风景名胜区、休闲公园等绿色斑块进行保护。提高生态绿地系统多样性,使不同类型绿色生态斑快形成生态涵养区综合生态系统。加强对涵养区自然保护区、交通道路、江河岸线、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水土流失易发区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处于特殊生态区域背景下的涵养区应以大面积生态基质为载体,让城镇、乡村、建筑等人工斑块镶嵌其中,形成在自然生态基质中镶嵌活动空间的用地布局。

4.2生态理论与方法在村镇规划不同阶段的结合

在正确认识人与生物、自然、环境等关系的生态观基础上,对城乡空间生态和谐的未来状态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保持该趋势发展的空间建设措施和对策,包括生态效率、生态活力和生态稳定等三大目标导向,目标导向的确立是对城乡生态系统辨识和规划途径初步确定的过程。

规划编制程序包括:生态调查、生态评价、生态反馈、生态补偿、生态分区、结合生态工程的规划等,试图将各种生态因素和循序渐进的规划方法加以实现或趋近规划目标。

篇5: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㈠研究区概况水源涵养林建设区位于天水市秦州区藉河上游, 涉及全区关子镇、西口镇和杨家寺乡等3个乡镇, 总人口5.1万人。研究区总面积15950公顷, 其中:有林地7893.1公顷, 灌木林2557.7公顷, 未成林地44.7公顷, 宜林地887.1公顷, 非林地4514.1公顷, 森林覆盖率49.49%地貌南部属秦岭地槽, 北部属陇西陆台, 海拔高度在1100米~2716.9米之间, 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气候, 总的气候特征是南湿、北干、东暖、西凉。境内水资源以渭河一级支流藉河为主, 人均水资源占有量566立方米。

㈡水源林特点天水市秦州区水源林面积只有7893.1公顷, 森林生态系统种群单一, 结构简单, 郁闭度0.4~0.6, 灌木盖度40%~50%, 草本盖度20%~50%, 乔木年平均生长率2.85%, 净生长率2.71%, 现有林地绝大部分是次生林和人工林疏幼林比重较大, 防护性能差, 加之农垦和放牧等人为破坏活动使生态系统承载加剧, 导致自身调节能力差。随着林业生态建设的逐步深入, 造林立地条件越来越差, 难度越来越大, 国家和地方投入又严重不足, 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水源林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㈠森林防火基本建设、通讯设施、防火工具陈旧滞后目前, 天水市秦州区森林防火以巡山为主, 防火工具主要是扫把、防火弹, 没有专门的防火车, 防火预警系统更无法谈及。

㈡依法治林、依法护林力度不够规章制度及保护条例等仍然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㈢林牧矛盾日趋突出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措施和政策支持。

㈣林相残缺、林龄结构不合理纯林多、混交林少, 单层林多、复层林少, 同龄林多、异龄林少。

㈤产业建设发展缓慢, 效率低下林业建设要有总体规划, 要兼顾三大效益, 要在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发展林下经济, 天水市秦州区生态环境建设仍然处在发展后劲不足, 停留在跑项目完任务的老套路上, 走以林养林的道路是发展壮大林业的必然之路。

㈥林地管护难度逐年抬升乱砍、乱挖、乱猎行为时有发生, 乱占林地现象屡禁不止, 监管惩处不力等。

三、水源涵养林建设的思路

天水市秦州区水源涵养林总体目标是恢复和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 保质、保量、持续地为天水市人民提供水源供给。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发展、合理布局、重点突出的原则, 依靠科技, 紧密联系当前山区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重点工程, 不断提升天水市秦州区水源涵养林的功能, 达到“以林保水、以林蓄水、以林护土”的基本目的。

四、对策

㈠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护体系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林业稽查力度, 对乱采乱挖、非法侵占林地和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区、乡、村三级管护体系, 进一步加强护林员管理, 对其进行培训和随时抽查, 通过年底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

㈡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加强领导, 强化责任一是各项任务的完成、规划目标的实现、管理措施的落实要靠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一级抓一级, 层层落实。二是进一步完善规范森林资源管护承包责任制。划分确定管护责任区, 使“无主林”彻底变成“有主林”。三是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制度。要根据“天保”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 充分贯彻质量第一思想, 以质量保发展, 力求在提高巡山查林质量上有新的突破, 严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为资源管护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采取多多种形式深入宣传, 尤其要加大林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 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参与林业建设, 逐步实现由部门办林业到社会办林业的转变。

㈢保护森林, 扩大森林, 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一是抓好更新造林, 扩大森林资源, 实行“封、造、管”三并举, 以人工更新为主、天然更新为辅, 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科学规划, 宜乔则乔, 宜灌则灌, 从高到低, 从阴到阳, 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 扩大森林面积。二是加快封山育林进度, 促进森林植被的恢复。凡是天然更新良好、经培育有望成林的疏林, 零星小块森林, 盖度在30%以下的残灌木林均应进行封禁封育。三是加强水源林的病虫害防治力度。要建立病虫害预测预报系统, 尽量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坚持以生物防治为主的原则, 通过疏密、割灌、更新造林等措施提高水源涵养功效。

㈣抓好森林“三防”工作, 确保“天保”工程和各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一是森林防火工作是林业工作的中心, 是重中之重, 制定森林防火工作的总体规划, 更加周密细致的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 切实做到机构、人员、领导、责任四落实。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入山管理、野外用火、巡山查林、防火检查、火源管理、防火值班等制度。对责任区内的矿点、牧群进行逐户登记, 并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进一步严格护林员的岗位责任。明确职责, 划定管辖范围, 加强管护, 严看死守, 切实做好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二是森林病虫害俗称“无烟的火灾”, 它对林业事业的发展和生态工程建设举足轻重。在指导思想认识上, 要由防治向预防转变, 真正落实“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在防治策略上由治标向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转变, 大力应用综合性营林措施;在防治措施上, 要从化学防治向生物防治为主转变,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三是认真贯彻“森林法”, 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 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进一步规范处理程序和处罚文书, 并坚决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做到林业执政执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进一步加大林政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盗伐林木、破坏植被、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现象, 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尽快走法制化管理轨道;加强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摘要:天水市秦州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建设对改善天水市秦州区的生态环境十分重要, 是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基础工作, 是一项功在当代、萌及子孙的社会公益事业, 要把保护好、建设好天水市秦州区水源涵养林作为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进行综合治理, 要继续坚持“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综合培育、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效能”的经营方针, 进一步加大资源管护的执法力度, 规范执法程序, 使资源管护逐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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