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关键词: 烟花爆竹 标准化 企业 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精选5篇)

篇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见附件

一)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见附件二、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实施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体系。烟花爆竹企业要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并实施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 现有烟花爆竹企业在2012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今后新建烟花爆竹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一年内应实现达标;至“十二五”末,力争2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30%以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实现工作目标。烟花爆竹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和达标计划时间表,并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三、认真组织宣贯,正确理解把握《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相关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产区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宣贯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评审人员,以及所有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自评人员进行宣贯和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要对每一名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在评审工作中熟练掌握、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烟花爆竹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提高全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知识和有关要求,为开展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企业自评奠定基础。

四、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加强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评审质量管理机制,提高评审组织能力和评审工作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对烟花爆竹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组织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等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必要的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把着力点放在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上,注重工作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五、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全面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一是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行政许可等工作相结合。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等扶持鼓励政策。对在规定时限内标准化未达标和被撤销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保险、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后,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四是做好与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衔接,对已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81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的企业,视同新标准的标准化三级企业管理,待有效期满后按照新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请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烟花爆竹企业。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名单、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一、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篇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篇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

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

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

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七、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八、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九、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十、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十一、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十二、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十三、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十四、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

十五、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十六、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十七、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十八、生产、供应、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

篇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安监总管三〔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责任,推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占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80%以上。为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条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工作的职责,这是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整个禁毒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二)总体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流向和数量监管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增强自律意识,健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构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法制秩序。

二、严格源头准入,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颁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许可证审查和备案证明延期换证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要求,从严把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关口。许可证和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流向等内容,要反映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增强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约束与引导作用。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淘汰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生产企业,关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企业,从严查处涉毒案件中的违法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交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发证机关要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依法予以注销,并抄报同级公安、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颁证企业的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管理状况,制定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内全覆盖,重点检查企业执行《条例》情况、保持颁证条件情况、制度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求的掌握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安全监管的行政许可手段,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对于被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又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要同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三、全面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

(五)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企业要认真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健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或者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固定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六)健全完善各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出入库管理、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购销合同管理、销售流向登记、销售记录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等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产品包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置;仓储设施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要求,符合防盗等安全监控要求;产品包装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确保包装可靠,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规定。

(八)严格遵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企业要严格依法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和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重新备案和变更手续;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注销手续。严禁倒卖、出租、转让或以厂房场地转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九)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做到销售流向清晰、档案记录完整。企业要依法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规定查验购买者应持有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的购买资质证明和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对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要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和自述用途等情况,留存上述资质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记录和留存复印件等销售资料应当保存2年备查。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项记录台账、资料,要逐步建立电子文档,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十)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企业每年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接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教育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掌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涉及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严格追究责任

(十一)加强生产、经营环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销售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存放保管等内部流转是否有明确的记录,对外销售记录和买方购买资质留存资料是否完整,企业产量、销售量是否平衡,前后记录是否一致,台账和实物是否相符,以及产量、销售量、流向等与企业年报是否相符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十二)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等功能,全面分析和掌握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总量、品种、流向、颁证等情况及相关变化。要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颁证季报(以下简称季报)填报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并做到上报数据准确、规范;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上报上一季度季报,每年4月底前上报上一年报。企业不提供年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不提供季报、年报,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季报、年报缺项较多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或督办。

(十三)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案件倒查机制。对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案件的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查清涉案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对存在管理漏洞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非法违法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举一反三,要求同类企业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同类案件再次发生。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参与部门联动合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及时检查和总结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量多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下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固定的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监管人员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要创新日常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约谈、公布“黑名单”、挂牌督办等制度,应用信用记录等措施,不断提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

(十五)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同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开展与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整体监管合力。要会同公安、商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在换发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情况等工作中,要通过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加强联动,进一步查证实情,堵塞漏洞,提高执法检查效能,共同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规划〔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1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3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通过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按资质级别、业务范围进行分类,逐项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采取纠正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市场引导。注重市场需求引导,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目标要求。

2011年,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中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威性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具有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类安全评价机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和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4.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费用等,或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的违纪行为。

(二)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违规问题。

3.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违规问题。

4.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三)重点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并完善资质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和条件。研究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

2.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推进资质申报、审批、公示、查询等网上办理,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信息的网上公开。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和《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进一步完善现场评审专家随机抽选、专家评审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从业行为规范与承诺,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公开通报,以及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增减核销等制度;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安全评价报告抽查与专家点评和安全评价机构分类监管等制度。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安全评价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3.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创新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方式,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负责处室,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定期报送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于2011年11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的重要问题要依照有关程序立案调查,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开展执业教育,推动诚信建设。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的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安全评价机构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发挥防范事故等技术支撑作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并大力推广,推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工程项目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下一篇:面试技巧之面试的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