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与机构设置(精选6篇)
篇1:管理制度与机构设置
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的设置,并任命合适的人员到相关部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的任命。
三、职责:
3.1总经理:
1、根据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
2、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
3.2人事部:
负责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招聘。
3.3安全管理部:
负责受聘人员能力测试及日常工作能力考核、培训等,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提供依据。
四、内容:
4.1总经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和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制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4.2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
1、根据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配备、人事部负责招聘事宜;
2、由安全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对新招聘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能力测试,根据测试的结果决定是否任命。
3、安全管理部每年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是否续用;
4、每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书由总经理签发。
4.3安全委员会人员的任命:
1、根据公司生产和安全管理能力的需要,由总经理任命安委会主任和成员。
2、根据任命书,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篇2:管理制度与机构设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确保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班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的管理。
2.2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职责
3.1总经理应根据有关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2公司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工作要求等内容。3.3安全技术部在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3.4相关部门认真完成安全技术部提出的各项安全工作要求,并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工作要求 4.1法规要求
4.1.1《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班组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班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班组,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2《山东省生产经营班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要求
《山东省生产经营班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2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4.2.1生产经营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班组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班组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班组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2.2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篇3:春秋家臣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一、以家宰为首的卿大夫之家职官管理系统
1. 家臣之长——宰、老、相、傅。
家宰乃为卿大夫家中的家臣之长。如《左传·隐公四年》:“石碏使其宰獳羊肩涖杀石厚于陈。”杨伯峻注:“古卿大夫有家臣, 家臣之长曰宰。”作为卿大夫家中的管家, 家宰负责整个家族的事务。家宰在文献中有时也被称为“老”、“室老”、“家老”或者“家相”。“老”或者“宰”其实只有称谓上的不同, 并无实质上的差别, “老”即是对家宰的尊称。如《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桓子卒, 栾祁与其老州宾通。”杨伯峻注:“老即室老, 大夫家臣之长。”是同一种家臣的不同称谓而已。“相”亦是如此, 故胡匡衷《仪礼释官》云“宰, 家宰, 私臣, 亦曰家相”。家宰作为卿大夫家内最重要的家臣, 不仅充当卿大夫的智囊, 积极为家主出谋划策, 而且还掌握经济、军事及人才举荐和选用等方面的权利。如《左传·哀公十一年》载齐鲁清之战, 家宰冉求不仅直接给家主季孙出谋划策, 而且还可直接领军, 参与了这次战争。一般来说, 家宰还负责赋税征收事宜。如冉有作为季氏的家宰, 曾“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不仅如此, 卿大夫之家的一切吃穿用度、婚丧嫁娶的费用、吊礼财物均由家宰打理, 如《左传·哀公二十三年》载宋元公夫人卒, 季氏派冉求赠賵马, “使求荐诸夫人之宰”。可见冉求作为季氏家宰, 还负责吊礼财物的支配。正因为家宰操纵着家族财政大权, 故能发生“栾祁与其老州宾通, 几亡室矣”的惨剧。《左传·定公八年》载阳虎欲为乱, “将享季氏于蒲圃而杀之, 戒都车, 曰‘癸巳至’”。此处“都车”, 杜预注:“都邑之兵车也。”这说明阳虎作为季孙氏的家宰, 有权调用季氏采邑的军队。作为群吏之长的家宰, 还有权管理包括邑宰在内的其他家臣。如《左传·定公十二年》载:“仲由为季氏宰。”《论语·先进》载:“子路使子羔为费宰。仲弓为季氏宰, 曾问政于孔子。子曰:‘先有司, 赦小过, 举贤才。’”可见, 礼贤下士也是家宰治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2. 掌祭祀礼仪的家臣————祝、宗、卜、史、乐工。
“祝”应是指掌祈祷祝词等事务的官员。《左传·成公十七年》:“晋范文子反自鄢陵, 使其宗祝祈死。”杜注:“祝宗, 主祭祀祈祷者。”“宗”作为卿大夫之家的重要家臣, 最主要的职责是执掌卿大夫家族内的礼乐、祭祀、婚丧等礼俗事务。如《国语·鲁语下》载:“公父文伯之母欲室文伯, 飨其宗老, 而为赋《绿衣》之三章。老请守龟卜室之族。师亥闻之曰:‘善哉!男女之飨, 不及宗臣;宗室之谋, 不过宗人。’”韦昭注:“宗, 宗人, 主礼乐者。”《国语·楚语上》云:“屈到嗜芰。有疾, 召其宗老而属之, 曰:‘祭我必以芰。’及祥, 宗老将荐芰, 屈建命去之。宗老曰:‘夫子属之。’”此为宗人掌祭礼之明证。至于宗人掌婚礼, 如《左传·哀公二十四年》载:“公子荆之母嬖, 将以为夫人, 使宗人衅夏献其礼。”“卜人”主占卜。如《国语·鲁语下》:“老请守龟卜室之族”, 韦昭注:“守龟, 卜人。”卿大夫之家也设史官一职, 其职司为祭祀、星历、卜筮、记事等等。如《国语·晋语九》:“赵简子田于蝼, 史黯闻之, 以犬待于门。”韦昭注:“史黯, 晋大夫史墨, 时为简子史。”“乐工”, 掌管音乐的官吏。周代社会, 礼之所及, 乐必从之。乐器乃是贵族之家不可或缺之物。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叔孙穆子食庆封, 庆封氾祭。穆子不说, 使工为之诵《茅鸱》, 亦不知。”杜注:“工, 乐师。”
3. 掌军事的家臣——司马、车右、御驺、差车。
春秋时期, 一般卿大夫之家均有被称作“私属”、“私卒”或“属”的族兵, 通常由“家司马”, 或称“马正”来领导。家司马还掌握了卿大夫之家军赋、刑罚以及与军事有关的一切事务。如《国语·晋语九》赵简子家臣董安于曰:“及臣之壮也, 耆其股肱以从司马。”董安于为赵氏家臣, 其职为司马, 掌刑罚之事。除司马之外, 与卿大夫家族军务有关的家臣设置还有御驺、圉人、差车、车右等职。御驺为卿大夫之家养马驾车之官。由于无休止的战争, 圉人常常作为族兵的补充参与战争。如《左传·定公八年》阳虎之乱载:“孟氏选圉人之壮者三百人以为公期筑室于门外。”差车, 又简称“车”, 为卿大夫之家掌车之家臣。如《左传·哀公六年》载:“冬十月丁卯, 立之。将盟, 鲍子醉而往。其臣差车鲍点曰:‘此谁之命也?’”杜预注:“点, 鲍牧臣也。差车, 主车之官。”车右, 也称“骖乘”, 古代乘车时居右边陪乘的人。《礼记·月令》郑玄注曰:“人君之车必使勇士衣甲居右而骖乘, 备非常也。”可见, 其主要职责是保卫、护防尊者, 并防备车辆倾侧及其他可能出现的状况。
4. 掌管经济事务的家臣——委吏、乘田、虞人、贾正等。
委吏, 为卿大夫之家管理仓库的家臣。《史记·孔子世家》:“孔子贫且贱, 及长, 尝为季氏史, 料量平。”《索隐》曰:“有本作委吏。”赵歧曰:“委吏, 主委积仓廪之吏。”乘田, 掌管畜牧的小吏。《孟子·万章下》:“尝为乘田矣, 曰:‘牛羊茁壮长而已矣’。”赵岐注:“乘田, 苑囿之吏也, 主六畜之刍牧者也。”司徒, 西周时期卿大夫之家有司土一职, 掌卿大夫之家的土地、民人。春秋时期, 不仅卿大夫之家有“家司徒”一职, 其采邑也有“司徒”之职。如《礼记·檀弓上》记:“孟献子之丧, 司徒旅归四布。”孔颖达疏:“熊氏以为献子家臣为司徒, 故《左传》‘叔孙氏之司马鬷戾’, 是家臣亦有司徒也。”虞人, 职司为掌管山泽苑囿田猎之事。春秋时期, 随着卿大夫之家领地的不断扩大, 山林川泽需要更多的人来加以管理, 卿大夫之家虞人的设置往往不止一人。如《左传·定公八年》载:“阳虎前驱。林楚御桓子, 虞人以铍、盾夹之, 阳越殿, 将如蒲圃。”贾正, 掌交易之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臧会“奔郈, 郈鲂假使为贾正焉”。杜预注:“鲂假, 郈邑大夫。贾正, 掌货物, 使有常价, 若市吏。”
5. 负责家主生活的家臣——竖、饔人、阍人、寺人。
“竖”原为供主人役使的小臣, 卿大夫身边的侍从小吏也称“竖”。如《左传·昭公四年》载鲁叔孙穆子与庚宗妇人所生之子, 号曰“牛”, 官为“竖”, 故称“竖牛”。饔人, 掌切割烹调之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季姒与饔人檀通。”杜注:“饔人, 食官。”阍人, 守门之小吏。《周礼·天官·阍人》列其职司为“掌守王宫之中门之禁”。春秋时期, 卿大夫之家亦设“阍人”之职, 如《礼记·檀弓下》:“季孙之母死, 哀公吊焉, 曾子与子贡吊焉, 阍人为君在, 弗纳也。”郑玄注:“阍人, 守门者。”寺人, 为主人近身之小吏。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齐崔杼家发生内乱, 崔杼“怒而出, 其众皆逃, 求人使驾, 不得。使圉人驾, 寺人御而出”。
二、以邑宰为首的采邑内家臣管理系统
邑宰为卿大夫采邑的家臣之长, 它是采邑制度贯彻实施的直接产物, 随着卿大夫采邑的不断扩大, 邑宰的设置不仅必要且成为必然。如季氏曾使闵子骞为费宰。《论语·先进》:“子路使子羔为费宰。”有时, 邑宰也称“守”, 如《左传·昭公七年》:“晋人来治杞田, 季孙将以成与之。谢息为孟孙守, 不可。”作为卿大夫采邑之地的家臣之长, 邑宰囊括了采邑内经济、军事、民事等几乎所有大权。采邑的安全与否, 对于以其为生活来源的邑宰来说至关重要。故作为采邑之长, 为家主守住采邑是邑宰的根本职责之所在。《国语·晋语九》载赵襄子面对晋阳之围一筹莫展之时, 其从者献策曰:“长子近, 且城厚完。”长子之邑城墙之固, 与其邑宰有力的日常安全防卫措施不无关联。《左传·昭公二十六年》齐鲁之战中, 孟氏成邑之宰主动请缨, 谓季平子云:“有都, 以卫国也, 请我受师。”晋阳邑宰尹铎上任后, 按照家主的嘱托沿袭前任邑宰董安于的管理办法, 采取了许多收揽民心的措施, 如“损其户数”, 使晋阳“民优而少税”, 又监造仓库, 积聚粮草, 再次将晋阳治理成“民无二心”的可靠根据地, 可见, 治理采邑百姓, 掌民事也是邑宰的重要职责。
邑宰之下, 还有其他家臣, 如司徒, 其职司为掌管土地、征发徒众。《左传·昭公十四年》:“南蒯之将叛也, 盟费人。司徒老祁、虑癸伪废疾, 使请于南蒯曰:‘臣愿受盟而疾兴。’”马宗琏《春秋左传补注》:“此司徒盖即小司徒, 季氏家臣为之。”司马, 也称“马正”, 其职司为掌采邑的军赋和军务。如叔孙氏邑宰公若之下, 有马正侯犯及其圉人。工师, 管理采邑工匠及各种工程事务。《左传·定公十年》:“郈工师驷赤。”杜注:“工师, 掌工匠之官。”
邑宰作为采邑之长, 在秉承家主意志的基础上, 具有一定的自主权。采邑在邑宰的治理下, 往往成为巩固卿大夫之权势的坚强后盾。但是随着邑宰势力的不断强大、野心的不断膨胀, 采邑本身的独立性就成为邑宰叛乱的罪恶之源, 如鲁国的几次邑宰叛乱即为明证。
春秋时期, 分封制带来的直接后果————权力的下移, 随着政权的层层分封而不断暴露出来, 天子虽仍为天下共主, 然实则名存实亡, 诸侯国势力的不断增强, 领土兼并的战争司空见惯, 这些在战争中大捞实惠的受益者们———各诸侯国国君, 继续踩着分封制的脚步, 沿袭西周初期分封制的老办法, 在其国内大肆分封卿大夫, 为一批直接受封于公室诸侯的强家大宗们登上历史舞台创造了无比的契机。如鲁三桓、郑七穆、晋六卿等世卿的出现, 可谓是卿族擅权的重要标识。卿大夫私家家臣组织机构的日趋完善正是这种权力下移的必然结果,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王权下移、君权衰落、卿权强大的历史趋势。
摘要:家臣管理机构作为贵族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春秋卿大夫势力急剧膨胀的情况下日益充实而完善, 春秋家臣管理机构的完备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周代王权衰落、卿权强大的历史发展趋势。
关键词:春秋,家臣,管理机构,职责
参考文献
[1]阮元.皇清经解[M].上海:上海书局, 1887.
[2]《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3]邵维国.周代家臣制述论[J].中国史研究, 1999 (3) .
[4]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 (增订版)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5]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 (增订本) [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4.
[6]段志洪.周代卿大夫研究[M].台北:文津出版社, 1984.
篇4:管理制度与机构设置
关键词:CUBA;机构设置;规章制度
中图分类号:G8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12-1607-03
CUBA是中国大学生篮球协会(China University Basketball Association)的英文缩写,CUBA联赛是中国大学生篮球协会和杭州恒华国际集团共同主办的一年一度全国性传统体育活动,是中国体育史上第一个面向高校、面向社会,以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篮球人才为目标,采取社会化、产业化运作模式的大学生专项运动联赛。1996年开始酝酿,1997年建章立制,1998年正式推行。经过10年8届联赛的运作和发展,CUBA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组织机构,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但是,从这几年的运行情况看,无论是组织机构的设置,还说规章制度的建设上都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1CUBA机构设置
CUBA肩负着管理目前全国规模最大的篮球联赛的重任,因此,CUBA机构设置的合理、健全程度决定着它的管理效率的高低。正像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谈到的:“如果一个组织的结构是鼓励企业家精神和行为的,那么几乎人人可以成为企业家,反之,如果一个组织的结构是鼓励官僚主义行为的,则几乎任何企业家都会变成官僚主义者”。这充分说明了组织机构设置的重要性。中国大学生篮球协会是全国高等学校篮球队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团体,其组织结构如图1。
从图1可以看出,中国大学生篮球协会既是国家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下属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的单项体育协会之一,又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中国篮球协会的会员单位。它必然要受到来自教育部门和体育业务部门的双重制约。因此,CUBA与国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不容忽视,教育、体育部门对CUBA联赛的认识程度对于联赛的发展和壮大同样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CUBA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单位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篮协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常委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组成。常委会聘请副秘书长及常务秘书若干人,由秘书长领导,组织秘书处,办理日常会务工作。秘书处下设教练工作委员会、裁判工作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和科研、宣传工作委员会,四个委员会由常委会聘请相关专家、教授、干部组成。而且,为便于联系及开展活动,还成立了东北、东南、西北和西南四个分会,负责自己分区的具体工作。
然而,面对快速发展的CUBA联赛,目前CUBA的机构设置已不能胜任完全的管理任务,主要表现在:
1.1各级下属委员会的健全程度不够特定的结构需要特定的功能,而特定的功能也必然需要特定的结构([法]纳内·杜蒙马丽·弗郎斯·英坦 拉丁美洲的病态发展 世界知识出版社 77~78页)。随着CUBA联赛规模的扩大,各种商业活动的增多,目前的四个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的事务,需要增加一些必要的专门委员会,如运动员文化学习委员会、商业运作委员会等来管理各自的具体事务。同时,由于CUBA联赛的影响面越来越广,各院校参与积极性的日益提高,CUBA管理层的权力也在不断增大,很容易滋生官僚主义甚至腐败行为,因此,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已势在必行,以保证协会工作的公开、公正,更好地维护各参赛院校的利益。
1.2缺乏省、市级基层的组织根据CUBA赛制,基层预赛是由各省、市负责组织的本地区球队的预选赛,每年90%以上的球队只能参加基层预赛,因此基层预赛是整个联赛的基础。然而,目前大篮协还没有专门的省、市级的基层组织,比赛的组织、管理只能交由各省、市的教育厅体卫处负责,而各省市的教育部门是政府机关,CUBA只是群众性的体育团体,双方没有上下级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很容易造成基层预赛的组织管理不力,影响了各院校的参赛积极性。
1.3协会现有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有待加强目前专职的工作人员数量已不能负担日益增长的工作任务,造成一些日常工作不能有序的进行。以科研、宣传工作为例,工作重点是组织各种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和通过CUBA快讯、CUBA网站及其它形式对CUBA进行的宣传活动。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科研活动的力度还很不够,10余年来,全国范围内针对各会员院校关于CUBA联赛开展情况的调查还没有进行过,而这种调查对CUBA联赛的发展显然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美国的NCAA就对各会员院校每年都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各会员院校的体育活动开展、资金的投入和需求、大学生运动员的学习、对协会的看法和意见等情况,以此作为制定和修改政策、法规的依据,这种做法值得CUBA借鉴和学习。CUBA网站是CUBA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但通过对各类人员的访谈发现,很多与CUBA密切相关的群体都很少上网浏览,即便是浏览过网站的人员也对网站不是很满意,这说明网站对广大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吸引力还很不够,网站的影响力还不是很大,这也反映出网站的信息含量和制作的效果、质量还有待提高。
2CUBA规章制度建设
所谓规章制度实质上就是一个组织的法律,是指用文字形式对组织内各项活动操作的要求、管理工作的要求所做的规定,是组织成员的行动准则。没有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个组织就不能正常、高效地运转。
CUBA联赛的宗旨始终以培养人才为己任,充分体现了高校篮球组织的特点,为篮球人才即篮球运动员、篮球教练、篮球裁判的培养和普及高校篮球运动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在规章制度建设上也是处处体现出以学生为本、以学校为依托的特点,但是,由于CUBA的诞生只有短短的10年时间,在规章制度的建设方面仍有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2.1CUBA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一些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目前,CUBA的规章制度主要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篮球分会(简称中国大学生篮球协会或CUBA)章程、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竞赛规程以及其它的一些条例。很明显,这些规章制度数量偏少,而且相互之间缺乏联系,形成各管一摊、各自为战的局面。而随着CUBA联赛的发展,联赛的规模越来越大,商业活动也逐步扩展和深入,CUBA和各院校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仅仅依靠目前的这些规章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因此,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适应CUBA联赛新形式的规章制度体系已刻不容缓。
2.2现行规章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阻碍了CUBA联赛的发展
2.2.1中国大学生篮球协会章程中存在的问题1) 章程没有对高等教育的主体——大学生的权力和地位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中国大学生篮球协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协会之一,是由全国高等学校篮球队和体育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体育团体,以发展高校篮球,培养篮球人才为宗旨,因此,大学生运动员在整个人才培养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所有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订都应在维护大学生运动员的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而大篮协章程在第4章大篮协组织构成中没有指出大学生应有的资格和位置。在这一环节上,美国NCAA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NCAA在校际体育的指导原则中明确规定:“NCAA及每个会员院校有责任让学生运动员参与与他们生活、学习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且,他们也这样做了,在NCAA的许多委员会当中都有一定比例的学生运动员委员,他们可以在一些问题上发表意见、行使委员的权力,这样才能保证学生运动员的利益不受侵害。
2) 章程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具体职责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第二届CUBA联赛开始全国按地域划分为东北、西北、东南和西南四个赛区,也设立了相应的CUBA联赛组委会四个分会,各自代表各自的利益。而大篮协的章程第8条中规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单位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通过协商选举产生大篮协委员会。”第11条规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书长一人。当选本会主席、副主席者,一般是会员院校的校级领导干部。”第12条规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组织。”很显然,首先章程没有对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法定人数做任何规定,这很容易造成委员会人员构成的随意性、不严肃性和区域的不平衡性,从而可能产生人为地增加、减少委员人数或少数学校的委员、某个分会的委员控制和操纵委员会的局面,这将大大削弱大篮协的权威和主导地位,挫伤各会员学校的参与热情;其次,章程也没有对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做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委员及常务委员的工作开展,造成他们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章程对常委和秘书长的任期及年龄没有做出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少数人对常委会及整个协会的垄断,不利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3) 对委员会及常委会的会议召开次数及时间也没有具体规定。由于CUBA联赛正处在发展壮大阶段,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共同协商解决,因此,委员会及常委会会议的定期、及时的召开,无疑会对CUBA的发展起到引导和促进作用。
4) 对协会各下设机构的具体职责及人员构成没有做出规定。章程第14条规定:“秘书处下设教练工作委员会、裁判工作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和科研工作委员会。四个委员会由本会常委会聘请相关专家、教授、干部组成。”但对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具体职责没有细化,这也容易造成各机构人员争夺权利或推卸责任,工作缺乏约束性。
2.2.2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竞赛规程中存在的问题竞赛规程是体育竞赛的指导性文件,是竞赛工作进行的前提。CUBA竞赛规程最初是在1997年建立,在1998-1999年第一、二届CUBA联赛的推行和实施后,大篮协根据遇到的具体情况及各参赛院校的反馈意见,经过认真的总结和修订,于2000年5月正式推出了目前的CUBA联赛竞赛规程,并从第三届开始实行,以后不再颁发年度的竞赛规程。这部规程以不变的参赛条件、固定的比赛时间和有利于系统训练的特点迅速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拥护,并且对发展高校篮球运动,培养篮球人才,不断提高篮球运动技术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通过两年的推行,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 规程对运动员参赛年龄的规定时间跨度太长,造成个别院校为留住水平较高的运动员而采取一些非常手段。规程第9条第一款运动员基本条件中规定:“运动员年龄为18~26周岁(不含博士生),入大学时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如此宽泛的时间跨度,使一些院校为了让水平较高的运动员多为学校效力几年,而采取本科毕业后保送研究生的方法,如第四届联赛男八强、女四强中就有研究生8名。而且运动员年龄普遍较大,甚至有队员的年龄已超过26周岁的最高上限,如2002年第四届CUBA联赛中电子科技大学的某运动员的年龄已经达到27周岁,却仍然参加比赛。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损害了研究生入学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无论对于大学生运动员还是普通大学生都带来消极的影响。而在NCAA就没有这种情况出现,它规定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一个项目4个赛季的比赛,而且这些比赛必须在5年10学期之内完成(NCAA Guide To Eligibility P29),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学校想把运动员多留几年的作法,促进了篮球人才的良性循环。
2) 规程中还有一些规定用词不确切、含义模糊,缺乏严肃性、可操作性。例如:规程第16条第2款规定裁判员由大篮协裁判委员会与承办单位负责安排和聘任。而承办单位是各阶段承办比赛的高等院校,他们怎么能负责安排和聘任裁判员、尤其是临场裁判呢?这显然影响比赛的公正性。再如,规程第9条第2款规定政治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考试合格,并经医院证明身体健康者方可参加比赛。从表面上看,大篮协对学生运动员的思想品质、文化学习很重视,而实际上只是喊几句口号、流于形式的做法,因为首先规程对文化课考试的合格标准没做任何具体规定,其次在运动员资格审查要求报寄的资格审查表、报名表及所有其它申报材料中,根本没有学生运动员学习情况的材料要求。另外,规程13条第2款规定:“为了搞好CUBA联赛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运动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而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权属及构成却没有具体规定,笔者也查阅了大篮协章程以及CUBA联赛组委会组织机构的构成,都没有找到资格审查委员会这个机构,因此,这很容易造成资格审查如此重要的工作的盲目和混乱,影响资格审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2.3CUBA联赛其它的规定和条例也不完善在中国大学生篮球协会章程和CUBA联赛竞赛规程的基础上,CUBA也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相应地制定了一些规定和条例,如各分会的工作管理制度、CUBA关于球队全年停学训练时间的规定以及大学生篮球协会关于运动员注册的暂行规定等,这些规定对规范CUBA各项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有效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3CUBA联赛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建设的对策
3.1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保证CUBA联赛的有序运行1) 完善常务委员会及各下属委员会的结构。首先,明确各委员会的成员数量,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少数院校的垄断。其次,明确各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原则,以保证各分会在各级委员会中的合法权益。第三,明确各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避免相互争夺权利或互相推卸责任情况的出现。2) 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包括商业运作委员会以及监督委员会等。3) 设立CUBA各省、市的基层组织,保证基层预赛的顺利进行,激发各会员院校的参赛积极性。4) 适当增加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保证协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3.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民主化管理健全的规章制度是高效率管理的保证,没有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组织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严重影响组织的发展、壮大。目前,CUBA联赛的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完善,仅有的几项制度还处在分散状态,各自为政,甚至互相冲突,急需一种健全、完善、衔接紧密的规章制度体系,具体方案如下图2。
依据图2所示的各项规章制度,CUBA及各会员院校在管理过程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将对提高CUBA联赛管理效率、保障CUBA联赛正常、有序的运转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
[2] [法]纳内·杜蒙 马丽·弗郎斯·英坦.拉丁美洲的病态发展[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
[3] 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竞赛规程,2001,5.
[4] 中国大学生篮球协会章程,2000.
[5]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6] CUBA联赛大事记.1,2,3,4.CUBA联赛新闻中心.
[7] Revenues and Expenses of DivisionⅠandⅡIntercollegiate Athletics Programs 1999. http://www.ncaa.org.
[8] 2001-2002 NCAA Guide To Eligibility. http://www.ncaa.org.
[9] 2001 NCAA Membership Report.http://www.ncaa.org.
[10] 2002 NCAA Division Ⅰ Man's Basketball Championship Handbook . http://www.ncaa.org.
[11] 2001-2002 NCAA Division 1 Manual.http://www.ncaa.org.
篇5: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
设置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二)拟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5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和资格。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聘用在职教师任教和从事管理工作,不得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五)有完善的办学章程;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有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六)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借使用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应当避开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培训机构的登记地址必须与实际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载明的地址相一致。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校舍租期或使用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1.办学场所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机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5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2.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与活动场所。
3.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在取得法人资格主体并及时办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提供食品供应服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4.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专(兼)职保安或专职安全管理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械,包括警棍、钢叉、自卫喷雾催泪罐、防刺背心、钢盔等。通道、走廊、教室(含一对一场所)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终端内存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
5.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七)具有与其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和适用图书,以及必要的现代化教学设施。
(八)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资产不少于30万元;
其中办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等)不低于开办资金总额的50%。资金及资产来源、数额属实,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三章
设置申请及要求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向机构拟设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提出。
第八条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
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等证明文件。(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六)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事长
(理事长)及董事
(理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所设相关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十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二)联合出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确定一方为举办者代表,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本条所涉及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聘用意向书。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字号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含有已被撤销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机构的名称应该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名(校外培训机构所在市、县、区)+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类别(教育培训内容)+形式(培训学校)。
第四章
受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材料受理。
举办者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和标准及审批权限将齐备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并办理受理手续,此为正式受理日。(二)材料审核。
受理申报材料的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三)实地考察。
审批部门组织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校验有关证明文件,形成考察意见。(四)综合审议。
审批部门根据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的情况对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五)批准发证。
对同意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办理批文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及时将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自审批设立之日起15日内携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时限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各地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确定的时限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二)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
(三)办学场所不符合规定,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
(四)校外培训机构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校外培训机构中的决策组织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举办者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过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审批部门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办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到银行开设账号。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名称、举办者、层次、类别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报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变更名称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件规定,经名称预先核准后,报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修改章程、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报审批机关备案。需提供申请材料:变更申请书、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修改后的章程、按照不同的变更事项,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办法其他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收到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做出决定。同意变更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不同意变更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做到:
(一)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校外培训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三)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账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注销办学许可证,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凡有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后,应自审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做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违规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以教育咨询名义超范围经营、食品条件保障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对校外培训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办学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黑名单,两个名单每季度末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制度,每年上半年对校外培训机构上一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于每年6月份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宣传发布,发布内容不得超出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范围。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退费制度,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缴费专户和监管账户,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不得向本市及外地市中小学校提供学生任何考核结果;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教学活动。不得举办学前班、幼小衔接班,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进行长、短期培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利用晚间举办培训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布置学科类作业。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学业成绩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或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教〔201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篇6:管理制度与机构设置
说明:
1、领导关系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2、指导关系 全面主持企业各项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质量管理人员:
全面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对经营量负器
领
械导
责的任决
策,推进公司管理体系的建立、运作和评审
质。
采购员、计算机质检员验收员 养护维护员 营业员 操作员 负责对器械的进负责在库医疗器放械、负
责销
医售
疗,器
械药负责经营医疗器销存进行质量控的陈列及质量的养制,调查处理报护,检定和维护,保管、分类储械的采购、首营
告质量事故和投产品的售后服务、存,做好温湿度企业、首营品种 和质量档案资料诉,收集分析器效期管理等工作,控制记录及处理
械质量信息,员协助开展对员工的及各项凭证的保的索证索票及计 工教育和培训工质量教育工作。算机的管理。存。作。
摆
相关文章:
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设置01-08
代理项目投标授权书01-08
品牌招商代理合同01-08
服装品牌代理范文01-08
广告品牌代理合同01-08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01-08
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01-08
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文件01-08
跨越四年级作文750字01-08
福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