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2022烟草中级案件查办(通用4篇)
篇1:2022烟草中级案件查办
中级案件查办
第一题:
1、取得的证据有:20条卷烟、勘验笔录、为非法生产卷烟拍摄的照片、张某的询问笔录、赵某的证言、李某的证言。原始证据:20条卷烟、勘验笔录、张某的询问笔录、赵某的证言。传来证据:为非法生产卷烟拍摄的照片、李某的证言。
2、询问的基本步骤:一是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二是记明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三是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向被询问人提出问题。
3、运用了跳跃式发问的技巧。还有试探性发问、简单发问、委婉发问、直接发问、迂回发问、循序渐进发问。(询问技巧)
第二题:
1、调查方法取证:a跟踪盯梢,b守候监视,c化装调查,d诱惑调查。
2、跟踪盯梢的准备工作:a、熟悉案情,明确任务;b、组织力量,确定跟踪盯梢人员c、进行必要的物质准备d、认识跟踪盯梢对象e、选择好监视点,规定好联络暗语;f、做好身份伪装。
3、诱惑
调查实践中应注意?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只适用于隐蔽型的重大违法犯罪、有组织的违法犯罪;必须在常规调查措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诱惑调查;适用诱惑调查应该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接受监督。
第三题:
1、卷烟鉴别检测属于物证鉴定。鉴定主体,《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因此案件查处过程中申请鉴定时必须委托省级烟草质量检测站后其授权委托机构检测。
2、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真品四种情况。
3、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
4、查账的方法有:检查总帐、检查损益表、检查银行对帐单、检查发票存根、检查企业仓库
保管帐。
第四题:
1、该案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外部移送和全部移送类型;移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为此案中张某既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也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因此属于外部移送、全部移送,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办理案件移送履行的程序:(1)审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及时审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管辖权限。(2)提出移送书面报告:指定2名或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行政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3)负责人审批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需要研究决定的,可以
召开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案;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4)移送: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及时制作案件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及时办理移送手续。
3、移送案件时需要移送下列材料: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第五题 :
1、违法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2、处罚:对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罚款:5400×10%=540元(3500+3700+2800)×50%=5000元
合计罚款5540元违法所得:3500+3700+2800-4000=6000元
4、李某构成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对李某的罚款应低于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的50%.第六题:
1、涉案财物的处置的方式:a发还,b移送,c没收,d收购。本案中涉及涉案财物的发还和没收。
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不合法:(1)车辆应当发还给所有人。该案驾驶员不是所有权人。(2)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直接上缴国库,不能上交上交单位财务部门。(3)依法没收的卷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价款应当上缴国库,不能直接用于支付举报费。
篇2:2022烟草中级案件查办
(一)情报概述
1.情报的概念
情报就是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运用各种手段搜集到的,并且可以记录、加工、储存、检索和传递的一种信息、情况和知识。通过情报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1)情报的目的是通过情报人员的工作,利用搜集、储存、传递、检索等手段得到的情报,解决某一特定问题。
(2)情报的内容一般表现为具体的人、事、物等情况,包括信息、情况、消息和知识等。(3)情报的任务是对各种信息、情况、消息和知识进行搜集、加工、储存、检索和传递。2.情报的基本属性:从情报的产生和运动规律来看,其基本属性是知识性、传递性和效(1)情报具有知识性:没有内容的情报,没有知识的情报,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此,知识性是情报的最主要属性。
(2)情报具有传递性:一层意思是指知识必须经过传递才能称之为情报。另一层意思是指情报可以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和能量加以传递。
(3)情报具有效用性:虽然不同的情报效用性的大小各有差异,发挥效用的时间各有先后,但只要是情报,就具有效用性。
其中,知识性是情报的实体部分,传递性是情报的形式部分,而效用性则反映情报最根本的社会功能。
(二)涉烟情报
1.涉烟情报的概念:所谓涉烟情报,即指以公开或秘密的调查措施、手段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涉烟违法活动的一切线索和情况,以及对其分析研究的成果。
2.涉烟情报的内容:
(1)人员情报类:具体内容:一是本人基本情况;二是违法事实或违法嫌疑及处理情况。(2)案件情报类:一是发案情况;二是案件情况;三是违法人或嫌疑人情况。
(3)违法组织情报类:一是违法组织成员的个人情况;二是违法组织及活动情况;三是违法组织成员个人或组织违法的案件情况。
(4)违法情况线索情报类:是指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人、事、物等情况和线索。
3.涉烟情报的来源:
1、执法人员主动发现;
2、从举报、投诉中发现;
3、有关部门转来;
4、上级交办;
5、当事人投案自述。
4.涉烟情报工作的作用:
(1)有利于及早发现预谋违法活动(2)有利于提高破案效率,保证破案质量。(3)有利于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争取同违法活动斗争的主动权。
(三)涉烟情报的搜集
1.涉烟情报搜集的概念和原则
涉烟情报的搜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的过程。因此,搜集情报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及时、迅速(2)客观、准确(3)全面、系统(4)持之以恒(5)遵守法制 2.涉烟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
(1)违法人员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
①本人的基本情况部分。②涉烟违法行为及嫌疑根据部分。
(2)涉烟案件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
①发案情况,包括发案时间、地点、发现案件的基本情况。②案件的基本情况。③涉案违法人或嫌疑人情况。(3)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
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对象包括:①与已立案调查的案件有关的人、物、事线索。②与隐案有关的人、物、事线索。③与预谋违法有关的人、事、物线索。
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内容:①关于人的线索内容。②关于物的线索内容。③关于事的线索内容。3.涉烟情报搜集的方式、方法:
涉烟情报搜集的方式分公开和秘密两种。
1、公开方式主要方法有通过公开的传播媒体、举报投诉、执法检查、走访调查等渠道搜集情报。
2、秘密方式是一般适用于搜集重大复杂案件的情报,主要方法有跟踪盯梢、守候监视、化装调查、诱惑调查等。(1)跟踪盯梢
①跟踪盯梢的方式:1.尾随跟踪。2.交换跟踪。3.接力跟踪。4.迂回跟踪。
②跟踪盯梢的准备工作:1.熟悉案情,明确任务;2.组织力量,确定跟踪盯梢人员;3.进行必要的物质准备;4.认识跟踪盯梢对象;5.选择好监视点,规定好联络暗语;6.做好身份伪装。③跟踪盯梢的方法:a.徒步跟踪:要求是:繁跟紧,疏跟远,不繁不疏靠近点,狡猾手段要防范。b.汽车跟踪:为单车跟踪和多车跟踪。
(2)守候监视
①守候监视的准备:1.组织精干力量,明确分工。2.熟悉案情,掌握调查对象的情况。3.实地观察场所,选择好监视点。4.拟定全体守候人员工作时间表。5.准备好必要的物资。②守候监视的方法: 1.定点守候。就是在调查对象的住处或落脚点,建立固定的守候点,并以某种名义为掩护,以静观动,对调查对象的活动进行监视控制的方法。调查人员利用某种身份作掩护,专门监视调查对象的活动情况、外出活动规律、带进带出的物品以及与其接触联系的有关人员,发现和扩大调查线索,有时还要进行密拍密录。2.伏击守候。主要是指在违法犯罪分子经常活动的区域,选择隐蔽守候点,由调查人员埋伏守候,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人赃俱获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在违法犯罪分子可能交接涉案物品的场所进行守候,以发现赃物;在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藏匿涉案物品、罪证的处所进行守候,以当场捕捉、人赃俱获;或违法犯罪分子可能会面联络和转交物品、证据的地点,调查人员进行守候,现场控制违法犯罪分子。(3)化装调查
①化装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为了适应调查活动所涉及的环境和对象,掩护自己并麻痹调查对象,以实现调查目的而专门改变自己的相貌、装束、言语、身份和行为目的的一种特殊调查技能。②化装调查的一般方法:1.身份化装。2.外表化装。3.言语化装。4.车辆伪装。(4)诱惑调查:
首先,应根据具体案情,认真细致地做好诱惑调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考虑适用诱惑调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调查熟悉约定地点和有关路线,确定诱惑人员和外围调查人员、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诱惑人员和外围调查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其次,诱惑调查实施中,诱惑人员和外围调查人员应抓住机会及时互通情况、保持联系,随时掌握案件情况,对出现的意外情况要视情果断处理。
实践中应注意:
1、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只适用于隐蔽型的重大违法犯罪、有组织的违法犯罪;
2、必须在常规调查措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诱惑调查;适用诱惑调查应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接受监督等。
二、调查取证
(一)证据的法理分类
1.根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通过其提供者的主观活动再现为客观,经历了一个从客观到主观再到客观的过程。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要注意:(1)言词证据应尽量及时,直接向有关人员提取;(2)对言词证据提供者的个人品行、一贯表现、智力水平、认识表达的能力加以审查;(3)言词证据如果是间接的,应查明来源及传播渠道;(4)审查言词证据的提供者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2.根据证据的不同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派生于原始证据,是通过原始证据的传抄、转述而产生的证据,如从了解案情的人听到的有关案情的陈述、书证原件的复印件、物证的照片等。收集、审查传来证据时应注意:(1)尽量采用、寻找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无法取到的情况下,要努力收集传来证据,并加以相互印证;(2)审查传来证据的传播途径和环节,以保证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最大一致性;(3)传来证据应有一定的数量,从每个传来证据中提取共同之处,以获取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一致性;(4)传来证据无论传播了几个环节,其根源必须是原始证据。3.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通常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熟悉全部或主要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能够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等。
(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运用时,应遵守下列原则:(1)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对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清真伪。(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或结果,有的可能是案件主要事实的条件等。(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片段,只有把证明案件各个片段的间接证据全部收集起来,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据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4)间接证据之间,以及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发现矛盾,应及时调查,在矛盾尚未排除之前不能定案。以上三种证据分类,对具体的证据而言,可能是交叉也可能是重叠。
(二)调查取证的概念
调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的事实、行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情况 的活动。取证是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的行政活动。
(三)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技巧
1.询问:
(1)询问的原则:
①合法原则:②实事求是的原则。③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④严禁诱供、指供的原则。
(2)询问的基本步骤:询问的基本步骤为:一是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二是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三是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向被询问人提出问题。(3)询问前的准备:①确定合适的询问人。②了解案件情况。③制定询问计划。(4)询问技巧:
①试探性发问。一般用于初次询问。在被询问人处于戒备状态下,不能一开始就问关键重大问题。为继续发问或下一次询问创造条件。
②简单发问。因被询问人的接受能力限制,只能用简单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发问、论述。如被询问人已进入交待违法行为状态时,立即显现出较少顾虑和狡辩的可能性,为了明确肯定某种情节、某件证据,可以简单明确的提问,让被询问人作出回答。
③委婉发问。在询问中,可根据时间、地点、对象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及策略的需要,在不便、不愿、不宜直说的地方,故意用委婉的话,把本意暗示出来,使其意在言外,让被
询问人听出弦外之音来。
④迂回发问。相对于直接发问而言的。通常用于违法案情较为复杂,被询问人比较狡猾,已经有了应付询问的准备。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对从侧面,从看起来同违法案件无实质联系的问题发问,使被询问人思想麻痹,产生错觉,摸不着询问人意图,同时也可避免直接发问使被询问人一下子适应不了,而形成僵局的情况。询问时,被询问人可能在狡辩中漏出破绽,询问人要抓住时机根据漏洞再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被询问人就难以回避。
⑤直接发问。直接发问有启发式、揭发式、质问式、驳斥式四种。
1、启发式是引导、启迪 被询问人,重在询问言语的真挚、热情、体贴、关心,给被询问人一种积极的思想影响,使 其萌发良知,承认违法与犯罪行为。
2、揭发式是针对被询问人狡辩、抵赖的态度,揭露其谎言,抓住要害,一针见血,哪怕一件事,常常也能置被询问人于无可辩驳的境地。
3、质问式是当被询问人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时,运用的询问方法。被询问人所说的道理经不起逻辑推理论证或经不起实践检验时,提出质问,使其不能自圆其说,抓住明显的与事实不符的狡辩,以事实分清是非,使被询问人在事实面前,在真理面前无可辩解。
4、驳斥式是被询问人说了假话、谎话和毫无事实依据的话以后,询问人用事实直接予以驳斥,揭穿被询问人的伪装和谎言。⑥跳跃式发问。是在询问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材料,被询问人不仅不如实陈述违法与犯罪行为,还早有防备,并对一般询问方法比较了解时采用的方法。询问人适当挑出一件或几件事实情节发问,使被询问人措手不及。
⑦循序渐进发问。这种方法适用于违法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巨大涉及面广的案件。(5)询问笔录:
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正文部分:询问人、记录人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再采用一问一答式记录;尾部主要是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制作询问笔录时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①如实记录,正确综合。②略记提问,详记陈述。③被询问人的重要表情、动作应当记录。④语言准确,避免含糊。⑤询问人与记录人默契配合。⑥笔录应该字迹清晰。⑦完善尾部。2.查账:
(1)查账的程序:
①准备阶段: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
1、确定查账目的和任务,明确查账要证明的问题,拟定查账方案、2、选派查账人员并适当分工、3、搜集有关被查企业经营活动的资料、4、了解并分析被查企业的会计制度,制定查账计划以、5、索取有关账簿、凭证、报表及合同等书面资料等五项基本内容。
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制定查账计划。好的查账计划,既要目标集中,提高效率,又要周密详尽。制定查账计划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分析研究被查企业的会计制度,弄清所查案件涉及的会计科目;
2.分析所查的问题,对照会计核算程序,找出易生弊端的环节;
3.认真研究已掌握的情况,并且随着查账的进行和新情况的出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及时调整查账计划的重点和改变查账的方法。②实施阶段:在实施阶段要做好以下几点:
1.执法人员到达被查企业后,应立即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说明情况,表明身份;2.听取被查企业根据查账要求所作的专题汇报,同时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当面质询;3.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需要进行检查的资料的种类和范围;4.检查有关资料,要根据不同对象选用不同的查账方法;5.按类别和性质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类、分析、实事求是地认定问题的性质。(2)查账的方法:总的来说,到企业查账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1检查总账。2检查损益表。3检查银行对账单。4检查发票存根。5检查企业的仓库保管账。在实践中切忌就账查账,而要注意与其他手段结合:
1、查“死账”与查“活账”相结合。
2、查账与外调相结合。
3、查账与询问当事人相结合。3.委托鉴定人鉴定:
选取的鉴定人应该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具有鉴定这项工作的专业知识;二是能够客观公正地担任鉴定工作,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别和判断。
(1)物证鉴定:主要指各类烟草制品真伪鉴定。在委托鉴定时,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物品抽样取证,封存后提交检验机构,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鉴别检验样品来源说明等资料。鉴别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真品四种情况。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鉴别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仲裁。复检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应从留样中抽取。主管部门组织的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2)书证鉴定:有以下几种:①一般书证鉴定②发票鉴定③印章鉴定④注册商标及商品装潢的鉴别
(3)会计鉴定:运用此方式调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①出具委托鉴定书;②列明鉴定事项;③注明鉴定时间要求;④应委托法定有权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节 案件审理
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和接受
1、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 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2.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主要类型
(1)内部移送和外部移送
内部移送 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移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外部移送 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外部移送产生的原因是法律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2)部分移送和全案移送
部分移送 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获的案件不仅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还有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全案移送 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案件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均超越了本机关管辖权限,将案件全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3、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几种情形:
1.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地域范围内,应将案件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应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移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3.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以下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海关管辖:
(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3)销售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4)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4、移送案件应遵循以下程序: 1.审查、2.提出移送书面报告、3.负责人审核批准、4.移送
5、移送案件时需要移送下列材料: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6、行政处罚案件接受 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7、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的主要情形
(1)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域管辖权移送的;(2)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3)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4)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5)工商部门、海关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6)司法机关不立案或不构成犯罪而退回的。
8、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程序:
(1)审查(2)负责人审核批准(3)接受
9、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烟草专卖法律规定,对烟草专卖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10、专卖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
1.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是违反烟草专卖法律规定的行为。
2.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是侵害烟草专卖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3.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4.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由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构成。主体要件:违法的人 客观要件:违法的行为 客体要件:违反的条例 11、7种定性的违法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特殊主体:持证户、必须是真品卷烟
法律责任: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特殊主体:无批发企业许可证、必须是真品卷烟
法律责任: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3.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一般主体
法律责任: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4.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主观要件:明知是烟草专卖品
法律责任: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5.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违法行为:一般主体
法律责任: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6.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一般主体
法律责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7.擅自收购烟叶违法行为:一般主体
法律责任: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 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12、认定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应注意三点: ①必须有销售行为发生,并且销售行为已经完成。②正确界定一次销售。③正确掌握数量界限。一是卷烟、雪茄烟必须是50 条以上;二是每条是200 支。
13、无准运证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准运证有效但超过或者少于准运证规定的部分。二是有准运证,但准运证无效。三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14、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情况:
①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 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 件(每1 万支为1件)②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③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④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⑤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⑥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⑦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⑧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15、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包括的内容:
①未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或者虽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但违反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生产上述四类产品;
②国有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的烟草制品;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
③非国家定点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
16、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包括:
第一、除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烟叶的; 第二、烟草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不按烟叶收购计划收购烟叶的; 第三、烟草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不按烟叶收购合同收购烟叶的; 第四、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委托地点收购烟叶的;
第五、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价格收购烟叶的;
第六、其他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
17、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方法:
(1)不予处罚:①违法行为人不具有责任能力的;②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2)“可以”处罚,一是在处罚与不处罚之间选择;二是在处罚幅度内予以选择,即在是否从轻或从重上予以选择;三是在几种处罚方式上进行选择。(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4)单处与并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①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②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③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④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3、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公平性原则、4.过罚相当原则、5.综合裁量原则、6.程序正当原则、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我国行政自由裁量运用存在的问题(运行现状): ①可能出现权利滥用、②仍然存在规制缺失、③过分强调行政效率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设计
1、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
2、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2)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①基本标准②标准的深化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约束
1、完善法制与机制
(1)建立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先审查制度(2)健全自由裁量标准的信息公开制度
(3)深化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制度(4)建立自由裁量集体讨论制度
2、完善监督
(1)完善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2)建立案件质量平查和自由裁量案例指导制度
3、完善问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的执行,分为广义的执行(自觉执行)和狭义的执行(强制执行)两种。
2、自觉执行的三层含义:首先,应当要实际履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履行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其次,当事人应当如期履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最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不能只履行其中的一部分。
3、罚款的收缴方式有两种: 一是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即罚款与罚款的收缴机构相分离;二是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情形是罚缴分离的例外。
4、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5、强制执行的2种措施:
1.敦促履行的措施。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涉案财物的保管应当注意:
(1)涉案物品应当分案、分类管理,单独封存。
(2)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办理入库手续。(3)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
7、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
(1)发还:经调查,涉案财物确认不属于违法所得、违禁物品或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当发还所有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涉案财物发还物品所有人。
(2)移送:移送时,应将案卷材料及涉案财物一并移送,并填写《移送财物清单》入卷留存。(3)没收:对没收的非法财物,有以下三种处置方式: ①直接上缴国库、②变价处理或拍卖后上缴国库:a.变价处理、b.拍卖 ③销毁
篇3:2022烟草中级案件查办
一、单项选择(第1题~第30题。选择一个正确的答案,将相应的字母填入答题纸内的方框中。每题1分,共30分。)1.C
2.A
3.C
4.D
5.B
6.D
7.D
8.A
9.A
10.B 11.A
12.B
13.C
14.D
15.A
16.D
17.C
18.D
19.C
20.B 21.C
22.A
23.D
24.D
25.B
26.D
27.D
28.D
29.D
30.D
二、判断题(第1题~第20题。将判断结果填入答题纸内的方框中。正确的填“√”,错误的填“×”。每题1分,共20分。)01.对
02.对
03.错
04.对
05.错
06.对
07.对
08.错
09.对
10.对 11.错
12.错
13.错
14.错
15.对
16.错
17.对
18.错
19.错
20.错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第一题 案件调查(10分)
A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A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卷烟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查获了部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该公司还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A市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公司账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彻底查清其违法行为。在查账过程中,发现某些账务往来不明,遂委托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会计鉴定。
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A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遵循的基本步骤是什么?(4分)
2、执法人员查阅该商贸有限公司账册时,处理检查总账和检查损益表外,还应重点从哪些方面进行?(2分)
3、对该公司运用会计鉴定的方式进行调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4分)参考答案: 第一小题:
答案:应遵循的基本步骤是:一是表明身份,出示证件;(1分)二是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1分)三是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1分)四是向被询问人提出问题。(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二小题:
答案:(1)检查银行对账单;(2)检查发票存根;(3)检查企业的仓库保管账。
(答对任意两个得2分)
第三小题:
答案:(1)出具委托鉴定书;(1分)(2)列明鉴定事项;(1分)
(3)注明鉴定时间要求;(1分)(4)应委托法定有权鉴定机构鉴定。(1分)
第二题 案件调查(10分)
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消费者甲投诉,称在卷烟零售户张某处买到1条假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进行处理,张某对投诉事实予以承认。随后在张某经营场所查获其尚未销售的非法生产卷烟10条。执法人员制作了勘验笔录,并现场录像,对消费者甲进行了询问并作笔录。经抽样鉴定,本省烟草质量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一份,鉴别检验结论为“假冒卷烟”。
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以上案例中,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取得了哪些证据?(3分)
2、根据证据的法理分类,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哪些属言词证据,哪些属实物证据?(4分)
3、该案例中鉴别检验报告出具的鉴别检验结论表述是否正确?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哪几种?(3分)
参考答案:
1、答案:查获的非法生产卷烟(或物证)、(0.5分)勘验笔录、(0.5分)现场录像(或视听资料)、(0.5分)消费者甲的证言(或证人证言、询问笔录)、(1分)鉴别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0.5分)
2、答案:属言词证据的有:消费者甲的证言(或证人证言、询问笔录)、(1分)鉴别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1分)
属实物证据的有:查获的非法生产卷烟(或物证)、(0.5分)勘验笔录、(0.5分)现场录像(或视听资料)。(1分)
3、答案:表述不正确。(0.5分)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0.5分)伪劣产品、(0.5分)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1分)、真品。(0.5分)四种。
第三题 案件调查(10分)
2010年春节期间,A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大量云烟(假冒卷烟)流入该县农村,县城卷烟零售大户张某有较大嫌疑,但对其经营的卷烟店实施执法检查时并未发现张某售假的证据。后以秘密方式搜集涉烟情报,使案件水落石出。过程如下:
一、稽查人员假装消费者购买云烟50条,因店中只有30条云烟,张某叫其妻到店外取烟。
二、派人跟踪张某妻子。第一次因跟踪人员不熟悉情况而跟丢;重新部署后,第二次跟踪成功,掌握了张某的仓储地点。
三、没有马上对仓储地点进行检查,而是派人予以监控,掌握违法活动规律。
四、待大批假烟到货时,适时开展行动,人赃俱获。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使用了哪些搜集情报的方法?
2、第一次跟踪为何失败?应作哪些准备工作(至少举出四项)?(10分)
参考答案:
1、执法检查;诱惑调查;化装调查;跟踪盯梢;守候监视;(每个一分,共5分)
2、第一次跟踪失败是因为没有做好准备工作(或跟踪人员不熟悉情况)。(1分)跟踪盯梢的准备工作有:
①熟悉案情,明确任务;
②组织力量,确定跟踪盯梢人员; ③进行必要的物质准备; ④认识跟踪盯梢对象;
⑤选择好监视点,规定好联络暗语; ⑥做好身份伪装。(任答四项,每答对一项得1分,共4分)
第四题 案件审理(10分)
某市烟草专卖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作出了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嫌违法车辆予以发还,没收违法运输的真品国产卷烟120件和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处罚决定并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车辆发还给驾驶员(不是车辆所有权人);将没收的违法所得直接上交单位领导;将120万支卷烟移交销售部门销售,销售收入支付案件举报费5000元,其余上缴国库。请根据本案例回答问题:
1.涉案财物的处置有哪几种?本案例中涉及哪几种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2分)2.指出本案例不合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8分)
参考答案: 第一小题:
答案:
1、发还(0.5分),移送(0.5分),没收(0.5分),收购(0.5分); 本案中涉及涉案财物的发还(1分)和没收(1分)。第二小题:
答案:(1)车辆应当发还给所有人(1分)。该案驾驶员不是所有权人(1分)。
(2)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直接上缴国库(1分),不能上交单位领导(1分)。(3)依法没收的卷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价款应当上缴国库(1分),不能直接用于支付举报费(1分)。
第五题 案件审理(10分)
2010年3月18日,A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指派该局一名专卖执法人员张某对该县卷烟零售户李某(男,28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查获涉嫌违法卷烟40条(经检测机构鉴定为真品卷烟),价值12000元。据当事人供述,该批卷烟是一外地人于2010年3月13日送货上门的,没有任何进货发票。3月28日,该县烟草专卖局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为由对李某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李某,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月30日,执法人员张某在给李某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当场收缴了3000元罚款,并于当日缴纳到指定银行。
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A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某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3分)
2.如A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某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正确,依法应如何定性和处罚?(3分)3.请指出A县烟草专卖局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错误,并提出正确的意见。(4分)
参考答案:
1.A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某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3分)答案:不正确(1分)。
理由:该批卷烟不是在运输环节查获(1分),且据当事人供述该批卷烟是他人送货上门的。(1分)
2.如A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某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正确,依法应如何定性和处罚?(3分)答案:根据本案提供的案情,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1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1分)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或可处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答对其中任意一项均可得1分)
3.请指出A县烟草专卖局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错误,并提出正确的意见。(4分)答案:(1)执法过程中只有一名执法人员,(1分)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0.5分)
(2)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15日内”错误,(1分)应当是在60日内;(0.5分)
篇4: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 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 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 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 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 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 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 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 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二条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需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请求回避等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证人在场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四条 询问内容应当针对违法行为展开,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事件经过、违法物品等情节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按手印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 一般程序案件涉案卷烟必须抽样送检,执法人员应当,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有二名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说明理由。抽取的试样应当在二日内全数邮寄送至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测)站。具体抽样事由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鉴别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违法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规定》(试行)执行,出具涉案物品核价表。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期间,执法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过程以及其他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其他视听资料。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入卷。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通过调查亦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依本节规定提取相关证据,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对于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应当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三十日内当事人未前来接受处理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终结案件调查。通告、公告应当在案发地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发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
限为三十日,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计算。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承办人员可以提出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申请,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取证期限原则上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的案件,证据收集充分后,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经过,并根据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调查终结。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的,应当制作完成包括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将案件提交给法规部门审核。
第二节 简易案件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第二十五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共同作出,并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边远地域)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 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报本级局负责人重新审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节 行政处罚送达制度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节 行政案件救济、处理途径(罚缴分离制度)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查扣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述确定处罚幅度的法定事实及依据。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办案部门应及时提出移送意见,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六节 案件移送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五)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涉案全部材料。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请公安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不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在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时,请接收案件的公安机关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六条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节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五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执法人员调查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局(公司)党组成员、专卖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专职法规员和其他需要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案件集体讨论研究由局(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讨论的,由局(公司)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主持,案件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拿出承办部门处理意见,案件讨论记录人员做好讨论记录。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时,对下列案件调查中出现的情形需集体讨论研究的,应将全部案件材料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由领导小组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根据案情作出决定。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
(二)在自由裁量幅度内当事人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
(三)需要移送的案件;
(四)对多个(三个或三个以上)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案件;
(五)办案部门与专职法规员意见不一致,无法协调的案件;
(六)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八)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十三条 重大案件未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而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节 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第五十四条 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
(二)有关内容;
(二)专卖处(稽查支队)各分局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加会议的人员表决后,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五十五条 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讨论。
第五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应如实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和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并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稽查支队及各分局应及时向上级备案,上报备案应报送材料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五十九条 专卖处有权对稽查支队各稽查分局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专卖处发现稽查支队)各稽查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各稽查分局、稽查支队重新该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节 行政案件听证制度
第六十条 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五万元以上的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十一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综合监督管理科负责。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撤销: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程序的。
第六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列入本单位经费支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六十七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第十节 罚缴分离制度
第六十九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七十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制度相关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财务科;财务科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三条 除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除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变价处理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但延期或分期缴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十六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节 案件送达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送达,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各类行政法律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受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受送达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四)送达必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受送达人签收。
第八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载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行政相对人或直接送交有困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已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身份、邮寄地址明确的,送达经办人在填写送达回证后,将文书和送达回证用挂号的形式邮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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