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

关键词: 厦门 厦门市 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精选十篇)

对外劳务合作 篇1

1.1 厦门对外劳务合作的概况

1980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兴起, 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开始蓬勃展开。1980年6月, 主要负责承担我国援外项目的厦门市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 (简称厦门市外经办) 应运而生, 开始从事对外劳务业务。

1981年10月7日, 厦门有幸成为中国四个经济特区之一, 此后厦门对外劳务合作的步伐加快。

1984年6月, 厦门市外经办易名为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伴随着业务量的急剧增长和规模扩大, 经国家经贸部批准, 该公司于1988年7月更名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简称中厦国际公司) , 成为厦门对外劳务合作的中坚力量。

1984年, 厦门特区船务公司、厦门海隆船务公司开始参与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1992年后, 厦门建发公司、国贸公司、友利公司、特贸公司等相继获得对外劳务经营权, 加入了对外劳务输出的行列。到1997年, 加上部属省属公司在厦门设置的分公司, 厦门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达到十多家。这些公司相互竞争, 相互促进, 推动厦门对外劳务合作进入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

据不完全统计, 自1981年开始至1997年止, 厦门共计对外输出劳务人员5万人次, 营业额达近5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从事的主要行业有海员、渔工、机械维修、工厂管理、建筑、制衣、电子、飞机维修、电脑、厨师、码头机械操作等, 外派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柬埔寨、日本、韩国、德国、阿联酋、约旦、以色列、南非、莱索托、毛里求斯、塞班、雅浦、密克罗尼斯亚、马绍尔、尼加拉瓜、香港、澳门等。众多劳务人员用他们的智慧和汗水, 为国家和自身家庭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2 厦门对外劳务合作的主要类型

(1) 海员劳务。

厦门改革开放中的第一次劳务输出始于1981年4月, 由中厦国际公司派遣14名船员到我国香港建兴隆船务公司的“广州轮”上工作, 此举掀开了厦门对外劳务合作新的一页。1985年, 中厦公司又向芬兰籍的亨达船务公司两艘船舶派遣了两个全套船员, 使厦门船员首次登上欧洲轮船工作。从此, 厦门与香港十家船务公司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关系, 其中包括当时世界船王包玉刚先生属下的环球船务公司。上世纪90年代初期, 厦门特区船务公司、海隆、建隆公司分别与我国台湾船东建立业务关系, 相继派出船员到台湾船上工作。截止1997年, 这几家公司共计派出船员约7, 000人次, 营业额达5, 300万美元, 工作的船公司分别隶属香港、台湾、新加坡、日本、韩国、芬兰和希腊。

(2) 渔工劳务。

上个世纪80年代末, 台湾海峡两岸的政治关系趋缓, 经贸关系日益扩大。面临远洋渔工严重匮乏的台湾渔业主把目光从菲律宾和印尼转向语言相通、习俗相同的福建闽南一带沿海地区。厦门中厦国际公司抓住时机捷足先登, 从1988年开始通过香港、新加坡等第三地开展对台渔工劳务输出业务, 随后业务量迅速增长, 厦门港也成为我国台湾渔船停靠的港口。

1992年以后, 国家开放对台近海渔工劳务输出, 获得劳务经营权的厦门国贸、建隆、特贸、友利也紧随中厦国际公司开展该项业务。从1988年起至1997年的十年间, 厦门共计对台派出远洋渔工约3, 500人次, 近海渔工近3, 000人次, 营业额达3, 200万美元。作业区域遍及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

(3) 制衣劳务。

厦门的对外制衣劳务始于1986年。由于太平洋岛国塞班被殴盟和美国划定为无配额限制的地区, 吸引了不少国外华裔成衣制造商到此设厂。厦门中厦公司从国有的制衣类工厂中挑选第一批36 名熟练工人外派, 其后随着与国外的交流的日益扩大, 在人员的选派、技术、培训、教育、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 促使厦门对外输出的制衣劳务国别和规模逐渐增加。

1986年, 厦门制衣工人开始外派我国澳门, 十年共派出3000人次。1988年, 随着澳门工厂的外迁, 厦门的制衣外派业务扩大到毛里求斯。仅1996年, 厦门在毛国的制衣工人就有460人。至1997年底, 厦门制衣劳务已分布在新加坡、澳门、越南、印尼、孟加拉、约旦、阿联酋、毛里求斯、莱索托、斯威士兰、南非、塞班、马绍尔、巴布亚新几内亚、雅浦、牙买加、尼加拉瓜等近二十个国家和地区, 总人数达5600人次之多。

(4) 建筑劳务。

自1985年厦门向新加坡派遣首批建筑劳务300人以来, 由于新加坡的社会稳定, 制度和管理比较规范, 输新劳务一直走在正常轨道上。其中厦门与新加坡近十家建筑公司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 总共派遣了约2000名建筑工人, 合同期2至3年。仅1994年末厦门在新的建筑工人就有875人。1989年我国开放了劳工输出我国香港的业务, 1991年经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厦门向香港输出了建筑工人240名。

1995年, 以色列由于战后重建的需要, 建筑技术和熟练工人非常紧缺, 但又不敢引进阿拉伯人, 所以对罗马利亚、泰国和中国开放建筑业工人。厦门的建隆、中厦和特贸公司都于当年向以国派出大批建筑工。仅1995、1996两年, 厦门在以色列的建筑工人就有2000人之多。其后, 由于以色列国内原因和混乱的管理, 以国中介商盘剥厉害等原因, 以色列宣布中以劳务合作暂停, 输以劳务中止。

(5) 航空维修。

向国外派遣航空维修技术人员是厦门对外劳务输出最具特色、经济效益最佳, 技术含量最高的种类。1989年9月8日在厦门举办的福建省投资贸易洽谈会上, 厦门中厦国际公司与香港飞机工程公司 (简称港机) 签订了派遣68名航空维修人员的合同, 其后又签署了150名培训合同。这两份合同均获得港英政府和国务院港澳办的批准。中厦国际公司与中国航空技术公司合作, 当年即派出首批38名, 其余人员后来也被逐批派出。期间由于新加坡飞机维修人员匮乏, 厦门的该项对外劳务合作又扩展到新加坡。1991年, 经新加坡劳工部批准, 新加坡宇航和航空公司与中厦国际公司签订了引进航空维修人员的合同。中厦公司通过公开招聘我国空军退役地勤人员和与成都、南昌、西安、贵州等飞机制造厂合作, 经过专业培训, 这批人员被派往新加坡工作并获得雇主一致好评, 业务量不断扩大。

至1994年底, 厦门外派新加坡航空维修人员达604名。为此双方还在厦门设立短期培训班。新加坡、香港飞机维修公司对厦门的外派人员的技术也给以高度的肯定, 并与中厦国际公司建立进一步合作关系。中厦国际公司也以香港飞机工程公司的战略转移为契机, 不懈努力, 于1993年引进港机、新航、日航和美国波音公司等外资, 共同在厦门成立厦门太古飞机维修公司。根据合资公司的前期培训计划, 从1993开始, 厦门向香港分期分批派出500名委培人员。厦门大学专门为此设立飞机维修专业, 培养人才。厦门的飞机维修劳务为厦门特区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的贡献。

1.3 厦门对外劳务合作的主要特点

厦门改革开放以来对外的劳务合作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 政府支持, 组织严密。政府为了保证输出劳工质量, 规定厦门所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都必须获得国家对外经贸部批准的经营权, 同时国家为了规范劳务外派的管理和业务, 制定了一整套晚上的对外劳务政策, 并且专门设有对外工程承包商会。此外, 市政府还设立了外经专门部门, 负责审批和指导劳务外派业务, 规定所有外派人员都必须经过政审、技术考试、培训, 经政府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严格审批才能出国。同时在国外派专人管理, 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参与协助。

(2) 从外派低级劳务走向外派高级劳务。厦门早期的外派人员都是属于工种比较辛苦、待遇相对较低、工作时间较长的蓝领阶层。随着时间推移, 这种较低水平的输出已经逐步过渡到高级劳务外派。例如外派商船海员, 过去只外派一般水手、加油、服务生、厨师等, 如今已发展到驾驶、轮机、船长、轮机长等全套船员;制衣行业也从一般的外派操作工衍生到输出包括厂长等高级主管在内的成建制承包国外工厂的经营管理实体。

(3) 合同严格履行, 人身安全保障。厦门的外派劳务人员都是以具有经营权的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而派遣的, 持有我国因公普通护照 (近年已改持因私护照) , 对他们在外的工作时间、待遇、生活条件和医疗保险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外派合同保证劳务人员在外不受歧视, 享有各项的权利和充分的人身保险。以1987年香港华通公司的嘉信轮在比斯开湾的西班牙海域附近发生的海难为例, 当时船爆炸起火, 船员31名中有23人丧生, 其中包括厦门船员17名。在善后的处理过程中, 香港公司安排所有遇难者家属到西班牙处理后事, 由公司承担所有费用。同时依照船东互保协议的规定, 根据职务高低、工作时间、年龄大小的区别, 共计赔偿厦门船员334.7万港元。

(4) 劳务人员获取丰厚的经济效益, 学到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许多厦门的劳务人员在国外经过锻炼和学习, 开阔了眼界, 提高了水平, 掌握了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操作, 并把这些知识带回国内进行实践。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以前从国有企业选派的劳务人员, 回国以后很少有人留恋国有企业的“铁饭碗”, 绝大多数辞职, 自立门户, 自行创业, 开公司, 办工厂, 事业经营得红红火火。当然, 这跟他们外派在国外获得第一桶金、奠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分不开的。

以与金门咫尺之隔、被誉为“英雄三岛”的大嶝岛为例:该岛因历史上地处战争最前线, 曾是厦门郊区县最贫困的乡镇。后来由于外派人员的输出, 家家盖起了小高楼, 全岛面貌焕然一新。全镇劳务外派达到4000多人次, 男青年经培训当海员、渔工、建筑工人, 女青年当制衣工。据称镇上信用社的外汇储蓄额曾一度名列厦门第一。

2 厦门对外劳务合作的现状与分析

2.1 对外劳务合作稳定发展但速度放缓

作为对外国际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厦门的对外劳务从上世纪的八十年代初开始, 经历十几年的突飞猛进, 蓬勃发展。在九十年代中期达到历史顶点。但其后的增长速度逐渐放慢, 甚至是徘徊不前, 这可以通过厦门二十年对外劳务合作的对比进行分析。

2.2 厦门对外劳务经营公司减少, 劳务市场萎缩

随着国内外劳务市场的变化和国内经营环境的逐渐改变, 大浪淘沙, 优胜劣汰, 厦门的劳务经营公司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开始萎缩。原来曾经在厦门劳务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建隆、国贸、特贸、友利、特区船务等公司纷纷退出舞台。较大的公司除了老牌的中厦国际公司、专业经营海员外派的海隆公司之外, 就是异军突起、以前名不经传的民营企业汇贤公司。其余公司现都是小打小闹, 没形成规模。而国外的劳务市场时过境迁, 风云变换。一些原为厦门劳务外派的主要行业、主要地区和国家由于种种原因逐渐产生变化, 厦门的劳务外派日益减少乃至停止, 比如对台渔工、以色列、毛里求斯和新加坡等。

厦门对外劳务合作历年比较表

2.3 影响厦门对外劳务合作的主要原因

(1) 国际市场的因素。

世界上若干国家和地区出于种种原因, 几年来相继在引进外劳的政策上进行了调整, 使原来大量吸收中国劳务的市场面临多种桎梏。例如, 以色列于2005年5月1日宣布对其引进外籍建筑劳务的政策进行调整, 其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雇佣外籍劳务的成本, 减少新劳务的引进, 从而削弱本国对外籍劳务的依赖, 促进国内就业率的增长。尽管中国政府、中国行业组织和经营公司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交流和磋商, 但成效甚微。要想重新进入以色列劳务市场还有待于积极的努力。

(2) 劳动力素质和人力资源培养机制不能适应国外劳务市场的需要。

现在国外对引进的劳务人员在需求上发生很大的变化, 不再是以前那种主要依赖体力劳动的普通劳务, 而智力型技术人才更加吃香。厦门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 劳动力资源呈金字塔形结构, 高素质、高学历的人才较少, 中低端劳务资源庞大, 难以适应发达国家的需求。我国的中等技术教育并不发达, 学制、资格认证和管理体系不能与国际接轨, 外语教育和掌握的水平与菲律宾、印度等以英语为母语的发展中国家相比处于极大劣势, 语言上的障碍已严重影响了交流与合作, 这些已经成为我们劳务进入国外技术服务型领域的“软肋”。

(3) 年轻一代到国外打工的意愿减弱。

由于我国人口出生率自1975年起出现转折, 近年来的就业群体主要是国家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成长起来的一代年轻人, 劳动意愿没有父辈强, 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对他们到国外打工的兴趣也起到了负面作用。随着国内经济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迅速发展, 人们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而目前国际劳务市场的普通劳务供过于求, 劳动工资一降再降。因此, 在先行开发的厦门经济特区, 过去每月几百元美元的收入可使年轻人趋之若鹜, 而现在他们对此却毫不动心。以先前劳务外派人数最为集中、外派工种最为广泛的同安区大嶝镇, 除了商船船员的招募还有一定的吸引力之外, 其他工种很难吸引当地居民背井离乡去打拼。毛里求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仍然大量需求的制衣、纺织工人在厦门地区已经很难招到人员。

(4) 外派劳务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不足。

尽管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公司已经都有至少十几年以上的外派经历和经验, 但仍然保留国有企业一些难以摒弃的痼疾和弊端, 因此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外派规模的扩张, 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缺乏总体经营战略, 开拓市场的能力不足, 把目光和主要精力放在短期项目或已有市场的竞争上;经营管理机制不完善, 制定的任务指标缺乏科学依据, 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能完全落实;对科学利用信息技术开拓市场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不敢投入资金对国际劳务市场的分布、发展动态、供求关系等进行跟踪、统计、分析、预测, 以致难以及时抢先进入和扩大市场;外经国际化人才不足, 经营管理者素质不高, 特别是外语、国际金融、国际法等人员奇缺, 合理培养、使用、留住人才等方面还有待于努力。

3 厦门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探讨

世界贸易包括商品贸易和劳务贸易, 而劳务贸易又称无形贸易, 分为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普通型劳务和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技术型劳务。与商品贸易一样, 劳务贸易永远不可能消失。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普通型劳务占了一半以上。虽然其相对数可能因技术性劳务的上升而比重下降, 但绝对数并不会减少, 技术型劳务需求的增加不可能完全取代普通型劳务。在发达国家, 本国人员出于对高薪的追求, 不愿意干技术水平低的普通工作, 更不愿意去干脏、累、险的话, 这就为外来工人腾出工作位置, 正类似目前我国东西部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产生的劳动力流动一样。这其中的建筑、制造、服务、运输等行业和工种缺员严重, 普遍存在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发达国家经过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后, 目前正着重于产业结构的变革, 整个国家经济向自动化和信息化转移和倾斜。而石油输出国以土建为主的基础建设的工程已接近完成, 经济结构处于调整阶段, 投资重点开始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因此, 整个世界以土建为主的普通劳务需求在逐步减少, 对技术型劳务的需求在稳定增加, 其它专业性、技术性的需求也在日益扩大。

作为曾经辉煌过的厦门对外劳务合作, 只要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 通过自身的努力, 挖掘各种优势, 要在世界劳务市场发挥自己的作用仍然很有潜力、很有条件。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重考虑:

3.1 走劳务联合、资产重组的道路

在当今高度激烈的市场经济中, 一个企业要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已远远不够。尤其是以开展对外劳务输出业务为主的公司, 其资金来源主要依托自己的资本积累再扩大, 或者依靠政府或母公司提供少量的资金起步经营, 因此进展缓慢。在以前计划经济的条件下, 由于劳务外派是政府指定的垄断性特殊行业, 这种状况对业务的影响并不明显。但随着整个国家大部分行业向市场经济转换, 劳务经营公司原来唯我独尊、赖以生存优势荡然无存。在开展、扩大业务的经营过程中, 本来已是单薄的资金就显得捉襟见肘, 力不从心, 从而束缚企业扩充的手脚和前进的步伐, 其结果只能是单打独斗, 小打小闹, 永远长不大, 成不了气候。更有甚者, 经营中略有闪失, 便是一蹶不振, 这在厦门不乏先例。因此, 各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具有共享劳务资源、共担风险的意识, 有为寻求共同利益而内相互合作的战略眼光。

厦门经国家审批可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近十家 (包括名存实亡的公司) , 各公司之间不相往来。各走各的路, 各干各的活, 不正当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 使国外劳务中介商和雇主得渔翁之利。甚至在一家公司内部也存在这种现象。因此有必要改变过去相互隔绝的状态, 联合起来, 形成拳头优势, 互通信息, 统一价格, 彼此协调, 一致对外, 共同发展, 并逐步从松散型联合向紧密型组合的方向进展。

在联合的过程中, 它的方式可以是多方位和多角度的。可以是市场的联合, 项目的联合, 经营的联合, 也可以实现以资产为纽带的资本联合。甚至步伐可以更大一点, 加大横向联合力度, 结合一些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必须的设计、工程咨询、监理或建筑单位等, 打破部门、行业界限, 进行资产重组和资本经营, 壮大企业实力, 以利实施对外的工程承包带劳务的项目。

当然, 劳务联合, 资产重组首先必须得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支持和协调, 其次是在思想上要能消除企业之间的门第之分才有可能实现。

3.2 唱好对台劳务合作这场戏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 我国台湾的经济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的发展。但是近十年来, 由于台湾岛内政治因素的影响和日益突出的劳工短缺, 已经明显地遏制台湾经济的增长速度。在台湾136个产业公会中131个明确表示缺乏人力, 希望引进外劳的厂家高达3500多家。劳工匮缺势必导致工厂外迁加剧, 资金外流, 严重影响台湾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这种情形给台湾当局施加了沉重的压力。虽然台湾本岛对大陆开放劳工还需假以时日, 但勿庸置疑, 输台劳务势在必行, 只是时间问题。

厦门与台湾仅一水之隔, 相距不过百里之遥, 正所谓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法缘相循、商缘相连, 其密切程度是大陆其它地方无法比拟的。我国“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支持海峡西岸和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把建设海峡西岸的主张, 从地方决策上升到国家决策, 从地方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 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此的重视、支持和期望, 为具有独特优势的厦门提供了机遇, 有利于厦门形成服务于中西部的东南沿海对外开放的新通道, 有利于构建促进祖国统一的互动平台。因此, 厦门的对台劳务合作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 完全有可能在将来的对台劳务合作业务上捷足先登, 率先开辟这块处女地。

在目前的形势下, 对台劳务需有前瞻性,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 巩固、扩大两岸的海上劳务合作。厦门对台航运界的外派海员工作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目前有近千名厦门海员服务在台湾几十艘远洋船上, 但在数量上仍具有非常大的潜力。因为中国台湾地区拥有庞大的商船队伍。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公布, 至2005年底, 台湾拥有商船531艘, 2330万吨, 总吨位名列世界第十位。台湾商船的大部分普通船员使用的是菲律宾等国的外籍人员, 在沟通与生活习俗上存在诸多不便。同出一源的大陆海员在取代这些人员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然而, 对台的近、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在经历了几年的蜜月期后, 已经逐渐沉寂。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是政府部门和经营企业在思想上要有足够的重视, 努力争取厦门港成为对台渔工的聚散地, 然后行动上积极支持, 在办理渔轮进出港手续、船员上下船、伙食物料补给、加油加水等业务上优先照顾, 提供方便, 创造更优惠的条件和良好的港口环境, 树立厦门在台湾渔业界的形象, 吸引更多的台湾船东、渔船到厦门, 从而建立牢固的业务关系和感情基础, 再现厦门对台渔工外派的昔日辉煌。

(2) 利用各种机会与台湾各行业工会建立劳务合作意向。厦门与台湾之间的人员往来、经贸关系和交流活动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自1987年11月台湾当局开放在台人员到大陆探亲以来, 到2007年9月止, 从厦门口岸进出的台胞已达600多万人次, 在厦工作的台胞有6、7万之多。每年一度的中国投资洽谈会和对台商品交易会更为海峡两岸增添了商机和活力。在双方各层次的交往中, 厦门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公司必须寻找各种机会向台方表达劳务输台的愿望, 以期先入为主, 建立关系, 达成意向。自上世纪末以来, 厦门个别劳务经营公司已经与中国台湾部分行业工会签订输台劳务意向书。值得注意的是:台湾离岛可能就是中国大陆劳务最先进入的区域。自2004年12月福建启动金门旅游以来, 至2006年底, 大陆共有1428个团组、28045人次到过金门;2007年10月2日, 厦门首批居民开始澎湖旅游, 短短一个月就有289名进入澎湖。台湾当局多次表示要从金门、马祖撤军, 含澎湖在内的离岛建设工业园或旅游观光区。根据台湾目前的现状, 依赖台湾本岛人力资源是不大可能的。因此, 在两岸较高层次的接触中, 或许可以探讨向台湾离岛派遣大陆劳务的可能性。

(3) 以员工培训的形式先期开展登台劳务。长期以来, 厦门引进台资效果显著。到2006年底, 厦门累计吸引台资项目2300多个, 合同金额50多亿美元, 实际到资30多亿美元, 2000多家台资企业已开工投产, 台商投资企业协会早已在厦成立。同时, 厦门设立的大陆规模最大的台湾水果聚散中心集合了大陆200多家公司, 也吸引了大批台湾农会到此设点。据了解, 台湾当局对经批准在外投资的项目网开一面, 允许台湾企业在大陆设厂中员工可到台湾本厂培训。这种情形有可能为大陆的输台劳务另辟蹊径。因此, 作为厦门劳务经营公司, 必须主动地与台资企业和台商协会联系, 摒弃急功近利的想法, 不囿于一时一事的得失, 不计效益, 竭尽全力为台商提供优质服务, 进行感情投资, 为今后台湾本岛或离岛的劳务合作业务奠定扎实基础。

3.3 发挥地方产业优势

作为对外劳务合作, 如果一味在同等条件的普通劳务上进行竞争, 厦门与中国其他地区的十几亿人口没有任何人力资源优势可言。只有充分利用自己独特的地方产业优势培养、对外输送技术人员, 扬长避短, 人无我有, 方能在全国的外派劳务中据有稳固的资源和保证外派业务的连续性。厦门在这方面占有海员和航空维修行业的资源优势。

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和贸易的扩大, 世界海上运输量急剧增加, 各国船队的扩充速度非常之快。因此, 与此相辅相成的海员需求量与日俱增, 远远满足不了航运界的需要。据2006年波罗的海国际海运理事会 (BIMCO) 及国际航运联合会 (ISF) 调查报告, 全球高级海员的供应量为46.6万, 而需求是47.6万, 供求差距一万, 而且高级海员架构已呈老化现象, 急需海员培训和招募以填补日益严重的自然流失的空缺。同时全球海员整体需求量持续增长。现在海员的供应中心已转移到远东和东南亚。中国的海员现状也不乐观, 持有证书的有50万人, 其中高级海员13.5万, 虽然人数占世界第一, 但需求太大, 供不应求, 主要原因是高级海员培养周期太长, 培养一名船长需要十几年的时间, 其次是航海院校能力有限, 现全国大、中专航海院校和培训中心70多所, 一年最多只能培养出8000名毕业生。

厦门港自然条件优越, 港阔水深, 为天然良港, 因此也造就了厦门的航海历史的源远流长, 使厦门海员在国内外久负盛名。改革开放之初, 福建的海员外派业务就起源于厦门。同中国的海员一样, 厦门海员刻苦耐劳, 遵纪守法, 踏实肯干, 适应性强, 在外派船东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厦门海隆公司是目前厦门海员劳务输出最多的单位, 拥有船员3000多人, 外派海员分布在20家国 (境) 外航运公司的160多艘船上;而拥有近2000名船员的中厦国际公司的海员外派已成为公司的主要经济支柱。所以说, 海员外派在厦门对外劳务合作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仍后劲十足, 大有作为, 依据为:

(1) 创建于1920年的集美航海学院 ( 前名为集美航海学校) 位于厦门, 办学80多年来已经培养出21500多名高级航海人才, 被誉为“航海家的摇篮”。现在每年能够培养出几百名本科毕业生, 可成为厦门海员外派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库。

(2) 自改革开放以来, 厦门海员依据有20多年的外派历史。漫长的航海生涯磨练出一大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海员。他们虽然没有科班学历, 但刻苦自学, 努力参加培训, 许多人通过港监部门的专业考试, 获取相应的A类任职证书, 正式跨入高级海员的队伍。

(3) 鉴于海员短缺的现实, 国家交通部海事局已表示, 不再仅依赖“传统的教育与培训”, 而要转为“多途径并举”, 允许工科院校学生经过专门航海知识培训后进入海员队伍。厦门有多所高等院校, 完全有能力输送这样人员, 此举为厦门的海员外派又发掘了一条新路。

(4) 厦门多家对外劳务合作公司都有向国外邮轮派遣服务人员经验。2007年中国邮轮发展大会在厦门召开之际, 世界三大邮轮公司巨头, 皇家加勒比、美国嘉年华和马来西亚丽星邮轮齐聚厦门, 认为“厦门地理位置优越, 在中国的区域优势无可替代”, 一致表示要把厦门作为经营的中国主要港口。此举可为厦门扩大邮轮服务人员外派提供极好的契机。

除了海员外派之外, 厦门航空维修外派业务在全国独占鳌头, 颇具特色。

航空维修是厦门的重点产业之一。1993年, 厦门中厦国际公司在对外劳务合作的基础上引进外资, 在厦门成立了厦门太古飞机工程公司。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和扩建, 该公司已可为全球各地的航空公司和供应商提供各种服务, 涵盖飞机大修、系统提升、客机改货机、航空维修、生产部件和工程设计等。至2006年底共投资3.29亿美元, 兴建六期机库, 完成飞机大修600架次, 业务涉及国内外30多家航空公司, 上缴税收6亿人民币, 为厦门经济做出贡献, 也培养出大批航空维修人才。

目前世界民航业增长强劲。据著名的TeamSA/BACK航空咨询公司统计, 2005年全球民航飞机拥有量达17903架, 增长了4.1%, 并预测今后每年的增长速度为4%, 飞机利用率上升6%。与此相对应, 民航维修 (MRO) 业务也随之增长。单劳动密集型的大修 (HMV) 和飞机改进和改型, 预测到2011年增升至118亿美元, 2016年更是高达134亿美元。但是航空维修人员非常紧俏, 其原因是航空维修的从业人员较少, 工作环境较艰苦, 淘汰率高, 培养机构不足, 后继乏力。比如, 与厦门外派航空维修人员息息相关的新加坡市场, 新航工程公司第四、第五维修机库已投入使用, 并在2006年开始修建第六期维修机库, 准备成为世界上第一家能够维修A380空客的公司。但与此相配套, 必须增聘1000名维修人员, 这对于只有450万人口的新加坡而言不是件容易的事。

厦门中厦国际公司与新加坡新航、宇航等公司的航空维修劳务合作业务有着悠久的历史, 15年来已经对新加坡派出近千名航空维修人员, 至今仍然保持密切的业务关系。因此, 可以以厦门太古飞机工程公司为后盾, 以厦门大学飞机维修专业为资源, 培养出大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进行外派。同时按照以往的做法, 加大力度, 委托技术学校定向培养钣金、电讯等技术工种的操作工, 使对新的航空维修业务有较大的飞跃。同时利用新航、宇航与其它国家业务交流的桥梁作用, 象以前借道新加坡派往日本一样, 将厦门的航空维修人员推向世界各国。

3.4 稳定原有劳务市场, 以多种方式开辟劳务新区域

(1) 新加坡政局稳定, 语言、习俗相同, 是厦门陆地对外劳务合作人数最聚集、数量最大的国家, 曾经一度占厦门外派总人数的70%以上。尽管十年前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竞争激烈的新加坡劳务市场雪上加霜, 原吸纳劳务人员最多的建筑、制造等行业风光不再。在东盟国家共渡难关的呼声下, 新加坡对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尼的劳工网开一面, 使中国的输新劳务难度更大。但是, 无论是业务技术素质还是刻苦耐劳精神, 这些国家的人员都无法与中国的劳务人员相匹敌。现在的新加坡经济已经走出当年的阴影, 恢复了元气。新加坡政府雄心勃勃, 准备大展雄图。根据新加坡的国家发展方略, 要尽快把人口数量从当前的450万增加到650万, 其途径是吸收大量有技术、有知识的外籍人士, 其中当然包括了优秀的中国人。据新加坡人力部公布的数字, 2006年就业状况良好, 全年共创173000个工作岗位, 外国人受聘的机会增加了8500多个。人力部表示, 灵活的劳工政策为新加坡经济带来增长, 今后还要逐步扩大规模。因此, 厦门的劳务经营公司应该抓住这个机遇, 稳定现有的新加坡劳务人员, 与原客户保持密切关系, 甚至可以象往年一样, 派员长驻, 积极开拓, 以期早日东山再起。

(2) 以色列劳务市场曾经受到厦门的青睐, 多家公司都有向以色列派遣劳务的历史。但在经营过程中并不都是一帆风顺, 而是经历了风风雨雨, 而后吸取了教训也总结出经验。虽然以色列是阿拉伯世界包围之中的犹太小国, 但却是中国劳务人员的风水宝地。只有650万人口的以色列, 对四周庞大的穆斯林世界戒心重重, 宗教信仰迥异的两个民族很难填补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鸿沟, 不可能引进大量的阿拉伯人参与国内的大规模建设。中国劳务人员技术精湛、遵纪守法已得到以国政府和雇主的认可与赞赏, 而以色列的高工价也对中国劳务人员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厦门在以国的劳务人员曾高达2000余人。早期除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提前返回外, 正常外派、按期回国或滞留不归的人员均收入不菲。虽然由于以方劳工政策调整, 目前暂停引进中国劳务人员, 但我们一定不能望而却步, 贸然放弃以色列劳务市场。可通过我国驻以使馆和经商处渠道了解、调查以方资信, 发挥中国工程承包商会的作用, 密切关注以国的劳工动态, 保持、加强与先前以国雇主的信息, 争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使大批的厦门劳务人员早日重返以色列。

(3) 因路途遥远, 信息匮乏, 厦门派往非洲、拉美和大洋洲的劳务数量较少, 但这些相对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是我国传统的援助地区, 也正是我国政府鼓励积极开拓的地区。除了沿用以前传统的纯劳务外派、援外工程带劳务以外, 还可以探讨以项目带劳务的其他形式。我国被世界称为“工厂”, 市场商品充裕, 物价低廉, 而非洲、拉美国家经济较不发达, 轻工产品昂贵, 我国的许多滞销产品却是这些国家的紧俏商品。因此, 可以通过我驻外使馆和经商处了解各国的政局和投资环境、投资政策, 选择在最有市场、条件最优惠的国家设点、办厂, 输出人员、设备和技术, 对于开拓国际市场、缓解国内就业困难均有双重效应。值得高兴的是, 厦门的企业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 已开始“走出去”。象厦华电视, 以产品为先导, 以自有品牌、技术、制造、知识产权等对世界全方位输出和国际化经营, 使销售服务网点遍及世界119个国家和地区;比如万里石石材公司, 在南非办厂设公司, 把人员、技术和设备带进非洲。这些先行者的足迹可为厦门的劳务经营公司树立示范作用。而对于发达国家的劳务输出, 比如西欧和日本, 则侧重于老年事业的养老护理、医院护士以及具有中国风情的园林建筑, 中餐馆厨师、, 中医推拿、针灸人员等。

3.5 想方设法扭转劳务资源枯竭的颓势

首先是加速劳务培训。厦门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从一开始就与培训工作紧密结合。作为厦门劳务输出的中坚, 中厦国际公司先后投入几百万元用于劳务培训。以海员培训为例, 早在1980年9月, 就首批培训出128人, 其中甲板80名, 机舱46名, 厨师2名;1983年, 又与厦门轮船公司、厦门外运公司合资购买6700吨的货轮“水星洋”, 作为培训基地。此外又开办了中专、职高班和各种短训班, 招收高考落榜生、初中毕业生、沿海船员及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组织进行专业培训, 做到长短结合, 委托和自培相结合, 理论知识和实践训练相结合。至1989年, 共开办34班 (期) , 学员2000余人。

对于陆地劳务, 中厦国际公司曾委托厦门技工学校、旅游学校进行技能、语言培训, 至1989年共培训了892人, 绝大部分顺利外派。但很遗憾, 十几年来, 厦门劳务外派公司除了每年向集美航海学院招收毕业生外, 组织劳务培训的优良传统未能延续下来, 培训班次逐渐减少, 技能培训几乎停滞, 这是造成外派人员缺乏、外派数量急剧下降的重要原因。值得庆幸的是, 现在各方已意识到这个瓶颈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加以缓解和解决。在近期举办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践基地建设论证会上, 厦门市劳动部门宣布计划建设8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平台, 专门“孵化”8类紧缺的高级蓝领, 包括机械加工、模具制造、电气控制、电子制造、电焊技术、汽车维修、服装制衣和光电技术等工种, 培养目标是到2010年, 厦门的高级工人由目前的0.52万增加到1.9万, 技师从目前的600多人增加到4000人。这个计划包括中厦国际公司的劳务外派培训中心。

其次是搭建劳务外派合作平台。厦门市管辖范围狭小, 区域有限, 人口总量偏低。据统计, 至2006年末, 厦门全市户籍人口仅有区区的160.38万人, 常住人口也不过233万, 人力资源远远满足不了劳务外派的需要。但是厦门同其他的经济特区一样, 已经先行一步, 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打开“大厦之门”。作为与对外经济最早联系的触角, 全国各地在厦门设立的代表处有59个, 福建省各县市共有24个。这些代表处是厦门与全国各省市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可以通过他们与内陆的省份建立广泛的经济、劳务合作机制, 拓展劳输出的用工渠道。除此之外, 政府和劳动部门可以穿针引线, 组织外派经营单位到省外物色人才, 鼓励省外劳务输出单位在厦门设点;建立信息网络, 为外派企业和希望到境外就业的求职人员提供畅通的供需平台。在政府的支持下, 目前这种形式已着手实施, 先从厦门市内用工起步, 逐步推向对外劳务外派。据报道, 黑龙江9地19家劳动力转移部门和41家培训机构近期汇聚厦门, 与厦门70家企业签订64份劳务协议, 促成10735名合格的劳动力向厦门转移。

3.6 加强管理机制和企业自身建设

对外劳务合作虽然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业务, 但是若经营不善, 不仅会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而且往往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甚至会波及到国家关系。所以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教育。

我国政府和劳务外派公司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历来非常重视, 把它作为提高我国劳务人员素养的必经途径。目前全国经国家商贸部有关机关批准设立的对外劳务培训中心近200个, 专门负责对外派人员的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教育, 进行外语和专业技能培训, 使外派人员能够尽快适应所派国家的环境生活。思想上能够遵纪守法, 工作上尽量一专多能。鉴于劳务培训教育的重要性, 厦门所有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把关, 完成必需的所有课时和科目, 坚决杜绝贪图方便, 花钱买证书的恶习。如让培训教育流于形式, 外派人员对外一无所知, 往往产生不良后果, 害国害己, 遗患无穷。而且培训最主要的一点要切实使劳务人员做好艰苦工作、服从管理的心理准备, 学会应变能力和提高适应性, 否则培训只是形同虚设, 达不到效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劳务人员外派后产生的问题多与少, 能否顺利圆满完成合同, 是劳务人员培训教育办得好不好的重要标志之一。

(2) 加强劳务管理。

厦门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防范经营风险的保障机制。在与新的劳务合作客户签订合同前, 尽可能通过我国驻外使馆或经参处等渠道, 了解对方的资信、项目的真实性, 法律法规和社会状况。在劳务项目未落实前, 千万不能向中介商或外方支付任何费用, 以防诈骗。向劳务人员收取的费用要合情合理, 透明公开, 有据可依。业务开展切不可投机取巧, 违规操作, 特别不能受高额利润的诱惑, 见钱眼开, 唯利是图, 切勿碰撞利用对外劳务合作的合法途径搞变相非法移民、向境外不良场所派遣女青年这两条“高压线”, 否则身败名裂, 后果不堪设想, 全国此种情况不乏先例。福建一些地区是偷私渡盛行的重灾区, 在招收劳务人员时, 应尽量避开这些地方, 宁缺勿滥, 厦门有些公司在这方面有着深刻的教训。在经营过程中, 有条件的一定要派遣管理人员, 起中间沟通和管理作用, 切实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配合雇主, 认真对待和妥善解决他们的合理要求。

(3) 加强企业自身建设。

企业战略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总目标而制定总体规划, 其经营方向是战略的核心。现在厦门的大多数劳务外派公司, 除了像厦门海隆公司有很明确的海员专业化经营外, 其他公司大都是经营漫无目标, 没有方向, 随意性强, 业务开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差, 年年靠天吃饭, 极大的影响到企业的业绩和长远的发展方向。因此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对厦门劳务经营公司尤为重要。

同时, 从事劳务业务的人员都必须很清楚地认识到, 劳务输出与国际商品贸易大同小异, 两头在外, 即市场在外, 资源在外, 两者缺一不可。作为劳务经营公司, 在挖掘国内劳务资源的同时, 更主要的是开辟国外的劳务市场。而市场的开拓需要两方面的努力, 即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和培养外经人才。

现代社会实际上已经成为信息社会。厦门劳务经营公司要扩大自己的业务, 应迅速扭转目前自身的信息弱势, 改变以往劳务信息单纯依赖人员介绍这种原始的“刀耕火种”狭隘做法, 重视和注意信息网络建设, 及时搜寻和捕捉来自各方面的信息, 并善于从中推断和发现有价值的商机。

其次是企业要重视培养外向型的复合人才。人是生产力诸多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要真正开拓市场, 必须彻底改变“官商”、“坐商”的作风, 一定要把人员派往重要的劳务国家开疆辟土。但厦门从事劳务的多数人员都没有经过正规的“科班”训练, 常常是半路出家, 边学边干成长起来的, 知识结构上还有较大的缺陷。尽管几年来充实了不少大专院校毕业生, 文化知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但因没有大胆使用, 仍然顾此失彼, 知识缺位, 懂外语无专业, 有技能缺语言。因此, 引进、培养思想上靠得住、有专业素养和外语水平的外经人才, 是厦门劳务外派公司自身建设的重要一环。

改革开放以来, 厦门的对外劳务合作已经迈出稳健的步伐, 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展望未来, 在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下, 厦门各家劳务经营公司只要同心协力, 推陈出新, 完全有可能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中创造更好的业绩, 为厦门的外经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摘要:通过对厦门经济特区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进行回顾和分析, 探索在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开展外经工作的出路与方向。

我国对外发展对外劳务合作的思考 篇2

摘要

对外劳务合作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一部分,是我国当前实现“走出去”战 略的重要途径之一,多年来以“输出一人,富裕一家,带动一片,安定一方”的 美誉深受我国各级政府和百姓的欢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 加深,国际劳务合作的发展步伐将日益加快。

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劳务输出 大国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与我国这样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很不相称。行业中 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制约了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充分 认识和分析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与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和措 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为研究对象,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在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 鉴世界劳务合作大国的成功经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全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

第二部分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现状。

第三部分为我国存在的优势以及对现状的分析,并找出主要问题。首先,分析了外部环境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影响,包括市场准入限制与障碍、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两个方面;其次,分析了企业内部的制约因素,即外派劳务结构的不合理、企业缺乏信用意识、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和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影响。

第四部分针对主要问题提出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第五部分为总结。概括了本文的主要观点与结论。

对外劳务合作 篇3

[关键词] 对外劳务合作 现状 问题

我国的对外劳务输出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向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实施对外经济援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每年营业额增长基本保持在10%~15%的增长速度,每年派出的人数也保持稳步上升趋势。就行业而言,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领域已日趋多样化,由最初的援外工程施工扩展到现在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环保以及高科技领域。但迄今为止,我国外派劳务人员仍以非技术工人为主,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农林牧渔的外派劳务人员占居劳务大军总数的前三名,约占外派总人数的75%。商务部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已累计完成营业额3788亿美元;合同额429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645万人次(郝冰,2006)。作为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与其他国家劳务输出的规模、水平相比,我国的劳务输出规模还较小,劳务输出人员档次还不高。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平均每年输出劳务人员10万左右,仅占国际流动劳务人员总量的0.3%。虽然近年来我国外派劳务有所上升,达40万人~50万人,但是仅占国际劳务总量不到1%。而只有8000万左右人口的墨西哥每年输出的劳务多达800多万人,出口劳务每年给墨西哥赚回160亿美元的外汇。亚洲最大的劳务输出国菲律宾海外劳工实际人数也多达700余万人。不管是与这些国家数以百万的劳务输出规模相比,还是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我国的劳务输出规模明显偏小。我认为,致使我国对外劳务输出发展规模不大,总量偏低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政府、个人对劳务输出不够重视

对外劳务输出作为一种无形的贸易,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已成为举足轻重的支柱产业。很多国家将其与商品出口视为同等重要。而我国各级政府却普遍存在着重商品出口,轻劳务输出的思想,对商品出口规定了许多优惠措施,对劳务的输出却常常加以限制,支持和鼓励措施不多,宣传力度也不强。未把对外劳务输出提上工作日程,并给予充分的重视。这种不正确认识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发展对外劳务输出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他们不懂得将对外劳务输出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而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和发展,在组织、规划和引导方面缺乏力度,没有相应的国家立法和财政支持措施,对劳务输出的正面宣传和报道不够。更为头疼的是,近几年随着政府机构和职能转变的深入,对外劳务输出市场鱼龙混杂,呈现一种放开而缺乏有效调控的局面,政府对对外劳务输出的管理变得有些让人“找不着北”。应该管理什么和如何进行管理,连相关职能部门自己也模糊不清,造成了目前劳务市场秩序混乱。除经商务部批准的正规公司外,许多部级、省级分支机构和挂靠企业未经批准的部门也从事代招出国劳务业务,甚至一些个体户也变相办理出国劳务。

就个人而言,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往往不愿走出国门,甚至把现在的劳务输出与旧中国的劳工、侨民相等同,错误观念影响很深。我认为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上,还存有自卑的思想。从1984年鸦片战争开始的整整一个世纪,中国人民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和欺凌。虽然我们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正在走向繁荣富强,但在许多人心里多少还存有自卑,总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宁为鸡头,不为凤尾”,再加上生活习惯、语言、风俗的不同,很多人都害怕走出国门。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制约着个人输出,那就是中国人在海外的安全问题愈发严峻。根据相关人士透露,2005年外交部参与处理的各类中国人海外安全事件高达29000件,到2006年,已超过30000起。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12月25日,2006年见诸媒体的事件中,至少有558名中国公民在海外被羁押或受当地社会动乱波及;至少有37人在76起凶案中丧生,至少有42人受伤;在20次意外事故中至少有51人丧生,105人受伤。且从前些年遭遇并非刻意针对中国人的恐怖袭击,到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恐怖袭击(文萃报,2007)。这些事件对国人来说都受到很大的冲击,人身安全成为出国劳务人员首要担心的问题。很多人也因此打消了出国的念头。

二、相关法制不健全

長期以来,我国的劳务输出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非常突出。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政府陆陆续续地制定并颁布了一些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97)、《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2002)。另外,还对中国人的境外就业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孙晓星,2005)。但总体来看,仍没有一套专门关于劳务输出的法令、法规。在现行《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工种、派遣期限、派遣合同、派遣组织责任、用人单位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海外就业的相关规定。而且现有的行政规章涉及面窄,执行和处罚力度也明显不够,难以有效的遏制非法经营活动。国内一些劳务输出公司钻法律的空子,弄虚作假,提供根本不存在的就业机会,致使不少走出国门的劳务人员上当受骗,在国外陷入极不人道的境地。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就更谈不上于其相匹配的监督检查执法措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劳务输出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与国际社会接轨。一旦我国对外劳务的某些具体做法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相违背,我们就会陷入无法可依、无法可循的局面。既会损害输出人员的利益,也不利于面向各个不同国家地区的对外劳务输出(张宏等,2003)。所以,立法工作极需加强。

三、管理体制陈旧,手续繁杂,办事效率低

我国的对外劳务输出是在过去外援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劳务输出的政策、目标、原则、要求和管理方式及管理权限等基本上沿用60年代外援时的办法。在我国,由于不同的劳务输出公司隶属于不同的机关、部门。因此,存在管理层次过多,政出多门和行业分割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务输出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以及下发文件来管理对外劳务输出工作(赵方强,1999)。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原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各执一头,人为地造成审批手续的繁琐和效率低下,使许多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由于手续繁杂,层层的管理费手续费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我国在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力(董晓丽,2006)。

四、外派劳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目前我国劳动力的文化程度总体来说,还处于一个较低水平。除了少数既懂技术又能讲外语的中高级人才外,大多数来自农村或者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城镇人口,要么有一定技能但不懂外语,要么既没有技术又不懂外语。对国外市场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里都不及其他国家的劳务人员。目前国际市场上需求很大的家政服务方面的劳务输出几乎是个空白,中国对外家政劳务输出无法与具有国际劳务品牌的外国劳务服务公司相竞争,该市场基本上被菲律宾人所占领。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劳务人员受教育的水平普遍偏低。而菲佣受教育程度较高,具有初级以上教育水平的人占将近95%,还有很多大学毕业生,有的甚至是教师。良好的教育增加了菲佣的海外竞争力(王玉娟,2006)。另一方面就是中国劳动力的外语水平的限制。英语是世界上一门近乎于通用的国际交际语言,很多中国人连起码的交际英语都不会,在国外很难同雇主和周围的人沟通。而对把英语作为官方通用语言的菲律宾、印度等国来说,他们具有得天独厚的语言优势。

现在国际劳务市场对智力型劳务人员的需求在不断增加,而我国高级劳务人员比例却很少,面对强劲的市场需求,出现了无合格的人才可派的局面。近年来,因外派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而被遣返的事情时有发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重外派、轻管理、轻培训,把关不严所致,少数单位虽然建立了培训机构,但只是一种适应性培训(董晓丽,2006)。培训期短而培训的内容宽泛,缺乏针对性的语言与专业技能的强化培训。这种低素质的状况,使我国的劳务输出受到阻碍。

五、缺乏统一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在国际竞争中,信息已经被普遍认为是一种重要贸易,掌握充分而准确的劳务供求信息,是大规模开展对外劳务输出的重要前提。中国的国际劳务信息非常匮乏,一是信息量少,無论从宏观至微观,还是从大的项目到零散的劳务需求信息均不足,难以抓住机遇,反馈信息。二是信息网络不健全,难以扩大信息量,信息渠道也不多。我国公司在获取信息方面,大多依靠自身在国外的办事机构了解市场需求信息,这样得来的信息量非常的有限。三是信息不能综合利用,如果能把不同单位或个人如驻外机构、劳务公司或有关管理技术人员在外劳务合作中得到一些信息,加以综合利用,会大大提高效益,但目前国内尚无人整理。面对日新月异的国际劳务市场,这种信息不足的局面带来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外劳务输出的规模受到限制,不了解市场的供求关系和需求动态,我国就无法及时的组织和输出国内劳动力参与国际竞争。另一方面,信息闭塞,反馈不及时,容易导致国内从事对外劳务输出公司和个人经济利益受损。

六、外部障碍

1.东道国政府在市场准入和入境管理等方面故意设置各种障碍

由于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到一国的劳动力就业和社会秩序问题,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各国对该领域的开放均持有谨慎态度,甚至进行各种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其市场对劳务人员订立较高的准入条件。英国对来自我国的护士和护工,要求她们的英语水平达到雅思6分或6.5分以上。(2)对劳务的输入进行配额或数量限制。以色列、毛里求斯近年来大幅削减向我国劳务人员签发的工作签证,致使我国赴这两国工作的人数锐减。(3)对劳务的入境进行严格管理。一些国家在向我国劳务人员签发工作签证时,不仅索要很高的签证费,而且还要求提供很多不合理的文件。如加拿大等国要求提供申请一定数额(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证明。

2.歧视性障碍

我国的劳务人员经常在海外受到歧视,被迫接受不公平待遇。如资格承认方面,在申请欧美发达国家的工作许可过程中,东道国普遍不承认我国的教育学历和职业资格,导致我国公民往往不能获得市场准入机会,即便是得到了工作签证,往往也只能高职低就。工资待遇方面的歧视也是普遍存在的,以研修生名义进入日本的我国劳务人员得到的实际报酬仅仅只有当地工资水平的三分之一,有时甚至更低。

参考文献:

[1]郝冰:中国对外劳务输出问题研究[D].中国期刊网,2007,(1)

[2]孙晓星:论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立法现状与对策[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

[3]张宏 张长江:我国劳务输出发展所面临的困难与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3,(9)

[4]赵方强:大力发展劳务输出 缓解就业压力[J].重庆商学院学报,1999 ,(5)

[5]董晓丽:国际劳务输出可以缓解就业压力问题探析[J].国际问题研究,2006,(4)

对外劳务经济合作发展刍议 篇4

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基本情况

当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渠道主要是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派出,向境外雇主派遣劳务人员,以及向境外派出实习生三种形式。近年在国家大力推动和政策扶持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业务总量稳步增长。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近700万人次。2014年1月~12月派出各类劳务人员52.7万人,与同期相比增加1.5万人,其中工程项下派出27.1万人,劳务合作派出25.6万人,期末在外人数85.3万人,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地区和日本、中国澳门、新加坡、安哥拉、阿尔及利亚。

2.合作渠道更为宽广。随着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区域间国家(地区)对外来劳务的限制有所放松,我国同亚洲国家(地区)的劳务合作日益密切、更为广泛。特别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使得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前景更为广阔。近年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谋求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的同时,继续保持和勇敢创新优势,已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其中排名前10位的依次是中国澳门、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马拿巴、老挝和俄罗斯联邦,并成功进入德国、奥地利、挪威、瑞典、荷兰、澳大利亚等国。

3.人员结构趋于更加合理。近年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重新调整发展定位,注重结构调整和高端市场的拓展和开发,经过多轮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外劳务合作行业领域己日趋“多元化”发展态势。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建筑业外派人数排在首位,期末在外人数达到39.6万人,同比增长12%,其中亚洲分布18.6万人,非洲分布18万人,欧洲分布1.1万人。制造业以16.1万人排在第二,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教文卫体业排在其后,期末人数分别是6.2万人、8万人、3.9万人、0.2人和0.4万人。从人员技能构成看,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餐馆业人数大幅缩减,比重约占82%左右。而建筑业大幅增长,多年保持在7%~12%的增长速度。

4.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丰收。2014年,我国参与对外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超过53亿美元,劳务人员实际收入51.79亿美元。据统计,劳务人员每年从境外带回的外汇收入近40多亿美元,实现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些外派劳务不但通过“走出去”路径提高了收入,学到了技术,改善了家庭经济状况,而且回国盖了新房、买了拖拉机,带领身边的人创业致富,率先实现了小康生活,特别在化解就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社会效益。

5.两个市场管理日趋规范。近年来,我国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对外劳务合作有序发展,大力整治和规范劳务合作市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定。比如《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常态监督检查办法》等,在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保护劳务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资质准入,强化劳务培训管理,以及打击黑中介违法经营,同业间恶性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颁发在行业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牌意义,必将推动对外劳务合作更加规范发展。

二、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种政策措施的引导推动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一度百花齐放,发展速度瞩目骄人,占到了整个国际劳务市场的18%左右。但是这与我国丰富的劳动力储备远远不相适应,与劳务输出大国规模不相匹配。表现在行业立法、经营管理、服务监督等方面依然滞后,“两个市场”管理混乱,劳务维权事件和各类矛盾纠纷多发。

1.立法靠后,市场管理不够规范。近年来,我国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特别是2012年8月1日温家宝总理620号令签发实施的《对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从法制层面对推动劳务合作市场,保护劳务合法权益,规范经营主体行为,强化劳务培训管理,违法违纪处罚均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还比较笼统,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兼容匹配不够,实践中操作性、针对性不强,执行和处罚力度也明显不够,难以有效遏制各类非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法律接轨不紧,对外劳务合作中出现国际纠纷,就会陷入无法可依、无法可循的尴尬局面。这些问题不仅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在管理和调整对外劳务合作关系上法律依据不足,适用法律短缺,影响“走出去”战略的有序推进。

2.素质偏低,市场竞争意识不强。近年来,国际劳务市场上出现了一个显著趋势,就是普通劳务输出占比正逐年降低,中高级技术工人劳务输出的比重不断攀升。根据经济合作组织(OECD)发布的报告称,OECD成员国近年来引入的受过高等教育的外籍工人比例已超过60%,但受过初级教育的外籍工人仅占10%左右。而我国潜在外派的劳务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工人这两个群体,这些人员文化程度均不高,对国外市场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非常弱。目前国际市场上需求较大的家政服务、市场营销行业都因语言障碍错失良机,只能从事建筑业、制造业等体力密集型产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外派单位重外派、轻管理、轻培训,把关不严。另一方面是劳务人员不学习意识、竞争意识较弱,这正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始终徘徊在较低水平的结症。

3.信息不畅,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瓶颈突出。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国际性业务,已经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服务贸易。劳务企业对国际劳务市场信息是否充分准确了解,全面掌握国际市场供求动态,是规模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基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信息长期依赖于传统市场,新的市场信息非常匮乏,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开拓、管理和拓展。一是信息量微不足道。无论从大项目的获取还是零散项目信息的筛选,大多依靠政府项目或第三方推介,自主获取的项目能力是短板。二是信息平台不够健全。建立大容量的信息平台,既方便信息的捕捉,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很少建立自己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大多企业仍利用国外办事机构了解市场需求信息,局限性非常大。三是信息整理不及时,劳务合作单位、劳务人员、驻外机构和有关管理技术人员在不同侧面掌握着市场资源,如果能及时整理这些信息,并从中选择最优信息,将会大幅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的有效性。四是手续繁杂效率低。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前置手续由多个部门负责办理。如护照在公安部门,体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公证在司法部门,认证在外交部门,不但办理手续繁杂,而且办理周期长,管理成本很高,大多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受到很大的影响。

4.准入较难,市场准入存在严重障碍。由于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到一国的劳动力就业和社会秩序问题,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各国对该领域开放均持谨慎态度,甚至进行限制。特别对我国劳务的准入心存警惕,在数量或行业领域上施加严格限制。除日本、俄罗斯、以色列等少数国家对我国有限开放劳务市场外,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发达国家基本关闭劳务市场,甚至一些国家还设置了许多歧视性待遇,进行配额或数量限制,入境签证周期拖长等。如在申请欧美发达国家的工作许可过程中,东道国普遍不承认我国的教育学历和职业资格等,即便是得到了工作签证,往往也只能高职低就。

三、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健全政策法律。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基础上,结合当前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继续完善和健立涉及对外劳务合作各项业务的专门法律,准确界定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并且充分考虑与国际相关法律的接轨和融入,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通过健全法律把对外劳务合作过程的各项活动纳入统一政策、统一监管、统一评价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切实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2.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国家、省级、市县三级劳务平台联动机制,使各平台之间信息共享,合理流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建1~2个全国性的跨国界的劳务信息管理平台,连接劳务主管部门、国外用人机构、劳务经营公司几个终端,搜集、研究、整理、传递和发布劳务信息,及时掌握两个市场劳务供需动态,实行劳务业务统一管理,劳务人员互调互用,特别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挖掘西北几省丰富的劳动力储备;行业主管部门还要运用现代化的信息载体,定期发布、反馈、预测和监控国际劳务市场管理情况,为经营公司开拓业务提拱信息支持和市场导向,实现对外劳务合作抱团作业、规模发展。

3.加强培训教育。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实际上就是劳务人员之间素质的竞争。加强劳务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务人员素质的提升。当前对外劳务合作市场对技术劳务特别是高级技术劳务的需求显著增加,我国劳务企业要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劳务市场有所作为,首先要抓好法律、法规、思想品德、外事纪律等内容的常规培训;其次要注重外语和专业技能培训,造就适应能力强、符合国际市场规则的劳务大军;还要通过校企联合或中外办学等形式来培养复合型管理者和高素质劳动者,推动我国劳务向高层次发展。

4.扩大政策扶持。由政府主导不断完善各项服务支持体系,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劳务项目合作,解决劳务人员前期费用缺口,鼓励更多城乡富余劳务人员参与到“走出去”行列。另一方面要成立省、市(县)两级对外劳务行业协会,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研判政策、掌握动态、化解难题、提升发展。第三是要强化省市境外劳务办公室职能作用,设立公安、外事、工商、出入境等部门集中办公窗口,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消除国际准入障碍、不公平待遇、歧视性壁垒上发挥作用,获得更多最惠国待遇,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铺平道路。

对外劳务合作相关业务探讨 篇5

一、名词解释:

(一)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也即常说的“国外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专指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

(二)国外雇主:指在国外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在国外项目所在地国家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在所在地国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其它国家的企业或机构。

二、对外劳务合作相关规定

(一)国外派遣可以继续经营

对外劳务合作不受2013年7月1日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的约束,面向国外的劳务派遣可以继续经营。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如果用人单位采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遣劳务的方式使用劳务人员,那么劳务人员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了《劳务合同》,两者之间的劳资纠纷、工伤处理等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及处理。

(三)劳务人员出境从业的途径

由《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可见,对于外派工程施工人员到国外从业有两种情况:

A、与工程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B、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

(四)风险问题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

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使用的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会被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使用的劳务人员与没有外派资格证书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施外派劳务,发生法律纠纷时,会被认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继而会被认定为与实际用人单位或签订合同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没有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劳务派出企业属于非法经营,则在发生工伤、亡事故时无法申报或劳务派出企业不敢申报;在发生劳资纠纷、工伤纠纷时,由于工程承包单位有过错,极易将风险转嫁到实际用工企业。

(六)关于劳务人员工伤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缴纳及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劳务人员与劳务派出企业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管理、赔付等工作均没有阻碍。

(七)外派劳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对

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可以向其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原工作单位可以从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下同)的25%。补偿费提取的比例由企业与原工作单位商定。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的合同,下同)工资的12.5%。

对于与企业具有劳动合同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第四项[收费管理]规定:外派劳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派劳务收费管理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合同工资的12.5%,严禁另行收取或为合作单位代收代之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层层加码乱收费,严禁将所收费用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八)关于劳务人员的培训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条第三项: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所有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派出。有关部门在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必须检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

下简称“《合格证》”),不得为没有《合格证》者出具任务批件。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派出。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有劳务人员必须经过出国前的适应性培训,且须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合格证》后方可出境工作。未经培训派往国外工作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都将受到较重处罚。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外派劳务流程及相关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已经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并必须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十一项内容:

(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十一)违约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安排方案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

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企业或者机构使用外籍劳务人员需经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只能与经批准的企业或者机构订立劳务合作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向劳务人员明确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在内的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向劳务人员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权了解劳务人员与订立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劳务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列表: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由国务院于2008年7月21日颁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由国务院2012年6月4日颁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3.《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由商务部于2008年9月15日下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后问题处理的复函》由劳动部办公厅自1994年4月19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颁布,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又做了修改,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5、(1)《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由劳动部于1994年4月19日下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5日 人办函[1996]83号)由人事部下发,自1996年12月5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7月5日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11月22日颁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9、《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1月24日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10、《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于1996年12月20日联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1、《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由劳动部于1992年11月13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7月26日颁布,自2004年8月26日施行。

13、《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

劳动部于1994年10月25日颁布,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对外经贸合作亮点纷呈 篇6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日前指出,2015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主要呈现五个特点:

一是对外投资创历史新高,13年连增来之不易。2015年,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创下1180.2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同比增长14.7%,实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连续13年增长,年均增幅高达33.6%。“十二五”期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是“十一五”的2.3倍。2015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首次超过万亿美元大关。

二是对外承包工程迈上新台阶,特许经营类项目亮点突出。2015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新签合同额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100.7亿美元,同比增长9.5%。从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阶段看,年合同额上千亿美元大约经历了近30年的时间(2008年达1045.6亿美元),而跨入两千亿美元仅用了7年的时间。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提升,模式创新越发重要,近年来,商务部积极鼓励企业承揽特许经营类工程项目(包括BOT、BOO、PPP等),初步统计,2015年我企业新签和在建(包括运营)的特许经营类项目30个,涉及合同金额超过100亿美元。

三是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投资合作进展顺利,国际产能合作引领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我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3987个,新签合同额926.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同期,我国企业投向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优势产业直接投资累计约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0.2%。装备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70.4亿美元,同比增长154.2%。截至12月底,我企业正在推进的合作区共计75个,其中一半以上是与产能合作密切相关的加工制造类园区,建区企业累计投资70.5亿美元,入区企业1209家,合作区累计总产值420.9亿美元,上缴东道国税费14.2亿美元,带动了纺织、服装、轻工、家电等优势传统行业部分产能向境外转移。

四是是投资并购领域广泛,地方企业占并购金额近八成。据初步统计,2015年中国企业共实施的海外并购项目593个,累计交易金额401亿美元(包括境外融资),几乎涉及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以46亿欧元收购意大利倍耐力集团公司近60%股份,是2015年度中国企业最大的海外投资并购项目。从并购金额上看,地方企业占到并购金额的75.6%。

五是投资国家(地区)相对集中,对美国投资高速增长。201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开曼群岛、美国、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兰、澳大利亚等。对前10位国家地区投资累计达到1016.3亿美元,占到全年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的86.1%。对美国投资83.9亿美元,实现了60.1%的较高增长。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强调,2015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快速发展主要基于两方面因素:

一是国际、国内形势有利于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走出去”动力增强。2015年,国际经济格局继续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各国努力实现经济复苏,国际产业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各国与我开展经贸合作意愿加强,对与我开展投资合作寄予厚望,加之我企业加大力度转型升级,“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投资合作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一带一路”引领作用突出。我“一带一路”倡议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和响应,与我国加强投资合作的意愿不断增强。2015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增长。

国际产能合作加快推进。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日趋提高、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以及发达国家再工业化,中国经济与世界各国经济的融合更加紧密,中国资金、技术和设备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市场,中国产业优势进一步显现。2015年,我国国际产能合作增幅强劲。

企业积极转型升级。国内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任务日益艰巨,受国内生产要素成本上升影响,企业“走出去”的愿望强烈,企业国际化经营步伐加快,通过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合作积极转型升级。对外投资已从传统的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发展到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或通过并购等方式开展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已从最初的土建施工向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设计咨询、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领域拓展。

二是政策叠加作用显现,营商环境持续改进。商务部持续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实行备案为主的管理模式。积极搭建对外投资合作平台,与有关国家签署相关协议。务實推进重大项目,积极与有关国家开展工业化伙伴、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建设。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安排落实优惠信贷、项目融资、出口保险等政策支持。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推进国际产能合作。会同发展改革委起草上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重点推动电力、轨道交通、园区建设领域以及与重点国别地区的产能合作。推动东北和河北等地区开展装备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中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持续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印发《关于境外投资备案实行无纸化管理和简化境外投资注销手续的通知》,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和注销手续。印发《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意见的暂行规定》,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印发《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办法》,加大对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指导安徽、四川等11省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权进一步下放至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印制工作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发《关于继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的通知》《境外经贸合作区服务指南范本》等规范性文件。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国别环境指导,发布涉及171个国家(地区)《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15年版)》、发布《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5》《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国别投资经营便利化状况报告2015》,汇编《“走出去”典型案例》《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汇编2014》,上述公共服务产品已成为我国企业了解世界各国投资合作环境的权威信息渠道。发布《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搭建“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协会与合作区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商协会资源帮助合作区对外招商推介。做好对外投资合作政策培训,搭建投资促进平台,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推动双边合作务实开展。编制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我与有关国家经贸关系深入发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订,加快推进自贸区布局。推动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对外直接投资。与非洲开展跨国跨区域基础设施合作,推动企业实施一批高铁、铁路、核电等重大境外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周边互联互通重点项目。加强政府间合作,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推动集群式“走出去”。

青海林业对外合作概况及启示 篇7

关键词:青海林业,对外合作,成效,挑战,启示

改革开放尤其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 青海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省各族人民群众的努力下, 生态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青海“三江源”“中华水塔”生态保护与建设重要性在国内外影响的与日俱增, 青海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自2002年以来, 先后与澳大利亚、欧盟、日本、全球环境基金、亚洲开发银行、保护国际 (CI) 、世界自然基金会等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林业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综合治理、土地退化防治、碳汇研究及湿地保护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合作, 共引进外资逾9亿元。外资项目的实施,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青海省生态治理资金不足的同时, 对青海省大规模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工程带来了先进的理念和方法, 培养了一批实施外资项目的队伍。

1 青海的生态地位

青海地处我国内陆腹地, 是欧亚大陆上孕育大江大河最多的区域, 长江、黄河、澜沧江均发源于此, 以“三江源”“中华水塔”著称。由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征, 造就了全球高海拔地区独一无二的生态系统和独特的高原生物区系, 是全国和东南亚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 也是北半球气候变化的启动区和调节区, 具有重要的生态战略地位;青海被誉为高寒生物自然种质资源基因库, 青海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影响整个中国乃至东南亚地区的生态平衡。全省湿地面积816万hm2, 居全国第1位;陆生脊椎野生动物499种, 其中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74种, 大部分均为青藏高原的特有或珍稀濒危物种;野生植物维管束植物2 483种, 有11种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 青海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挑战

多年来, 在国家大力支持和省政府领导下, 全省各族人民致力于生态保护与建设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尤其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 全省以“生态立省”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战略为中心, 以三江源、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 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化草地治理、水土保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三北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等一大批生态工程, 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实现了局部好转。全省森林覆盖率由20世纪80年代的2.59%提高到现在的6.1%, 湿地面积由557万hm2恢复到816万hm2, 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3%, 已建立自然保护区11处, 总面积2 180万hm2, 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6%。

青海的生态环境具有先天脆弱、容易受损、难以恢复的特点。全球气候变化青海反映最明显, 原始的生态系统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整个调节功能、循环功能以及承载功能呈现出下降趋势。尤其是近几十年, 受气候变化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全省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水土流失、草地退化、荒漠化扩展、湿地萎缩、生物多样性减少、气候异常的灾害性天气频繁发生等, 使世界上许多珍奇野生动植物失去繁衍生息领地, 处于濒危的物种已占地区物种总数的15%~20%, 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 并严重影响到全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据调查, 目前全省水土流失面积有3 340万hm2, 占全省总面积的46%;草地退化面积1 636.4万hm2, 占全省可利用草地面积的51.7%;荒漠化面积1 913万hm2, 占全省总面积的26.7%, 其中沙化土地面积1 253万hm2, 占全省总面积的17.4%, 而且荒漠化面积仍以年均2.5万hm2的速度继续扩展, 形势依然严峻。

3 青海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概况和启示

青海林业对外合作项目以2002年实施澳大利亚政府援助青海的林业资源管理项目为标志, 10余年来, 先后与3个国家、5个组织, 在林业资源管理、土地退化、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合作。相继实施了澳援青海林业资源管理项目、全球环境基金 (GEF) 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防治伙伴关系一期能力建设和二期土地退化防治管理和支持项目、日元贷款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世界自然基金会 (WWF) 高原湿地保护项目、欧盟生物多样性保护 (ECBP) 青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议保护与小额赠款项目、中澳环境发展基于生态补偿的碳汇研究项目、保护国际 (CI)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碳汇造林研究项目、小渊基金植树造林项目, GEF三江源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等。林业外资项目的实施不仅改善了项目区生态环境, 同时也为青海省林业生态建设拓宽了投资渠道, 开创了青海林业利用外资推进发展的新篇章。总结十几年来的成功经验表明, 外资项目的实施更多的是带来了生态资源保护管理新的理念和方法, 为青海省欠发达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闯出一条新路子。

3.1 生态保护与解决农牧民贫困相结合

贫困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 由于贫困而导致无序的开荒种植, 过度放牧, 对土地资源掠夺性经营, 其结果是造成生态恶化;生态恶化则造成生产力降低, 收入减少, 加剧贫困, 二者互为因果, 造成恶性循环。在开展生态建设中必须承认人与自然资源的相互依赖性, 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要解决人的问题, 二者兼顾才是做好生态综合治理的根本之策[1]。

3.2 转变政府职能, 充分强调群众参与

以生态环境恢复或重建为目标的管理策略, 意味着要减轻当地群众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 这就要求在开展规划和管理过程中, 政府应考虑到多方利益, 尤其要改变以往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等习惯做法, 逐步向协调、服务和监督方面转变[2,3];要赋予农民以知情权和决策权, 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 尊重群众首创精神, 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通过各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决策的项目活动, 容易得到群众理解和支持, 群众参与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高。

3.3 多部门合作的管理机制

生态建设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学科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要解决复杂的生态系统退化问题, 则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广泛配合[4]。生态产品具有强烈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 其生产和提供需要多部门协作。但受传统体制的深刻影响, 长期以来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部门间的协调不够, 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海生态环境“局部改善, 总体恶化”的局面。外资项目所倡导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等理念和方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努力克服多头实施、多头管理、重复建设的痼疾, 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3.4 项目资金的种子效应和催化作用

资金投入是各项目建设取得成效的保证, 虽然与全省生态治理投入来比, 项目引进的外资十分有限。然而项目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只要被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他各方利益相关者所接受, 借助外资项目的先进理念方法, 投入资金, 在项目区开展综合防治活动, 使有限的项目资金发挥种子效应, 带动了其他各方对示范点活动的投入。比如青海省GEF土地退化防治示范点项目活动总投资2 691.15万元, 其中项目资金仅223.19万元, 占总投资的8%, 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配套投入2 467.96万元, 占92%就是最好的例证。

3.5 与其他项目结合互为补充, 相得益彰

实施林业外资项目不能孤立看待, 要与同一地区实施的其他外资项目和国内相关项目密切结合, 多元项目协作, 综合实施, 优势互补, 互相借鉴, 才能充分发挥项目综合效益和资金效益最大化。青海省林业外资项目示范区大都是国家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退化草地治理、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区, 项目的目标和内容极其相近, 有许多共同之处, 外资项目的示范为国内项目发挥了引领和借鉴作用。

3.6 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管理带来潜在效益

在选定项目示范点活动中, 青海省以招投标形式选定, 通过竞争机制确定项目示范点。这样能够使管理者对于项目理念更清晰, 思路更明确, 实施方法更科学[5]。示范区村民对来之不易的项目机遇也会更重视、更珍惜, 实施项目的积极性更高, 实施的效果更好。在安排示范点活动中, 应用了激励机制, 不搞平均分配, 哪个示范点积极性高, 项目活动成效好, 示范带动作用强, 就给予优先支持。有效的激励机制管理模式带来的潜在效益, 在项目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4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李延德.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在青海省土地退化防治中的实践与应用[J].现代农业科技, 2011 (17) :281-282.

[2]李延德, 王程才.青海土地退化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探析[J].青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9 (4) :82-84.

[3]高明森, 王兰英, 杨松义, 等.深化省情认识把握重大决策[N].青海日报, 2009-06-27 (3) .

[4]马玉英.生态文明视阈下青海生态城市建设研究[J].青海民族研究, 2013 (3) :42-45.

职业培训与对外劳务输出 篇8

国际劳务合作是近40年来国际交往与合作中一项极具生命力的业务, 在新形势下, 国际劳务市场的需求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一方面, 需求缺口不断扩大。当前发达国家受经济增长放缓、人口增长放慢、人口老龄化日趋加剧, 劳动力供给逐步减少, 加之本国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 导致对国外劳务需求逐步增加。同时, 由于科技的进步, 知识密集型的劳动就业机会逐渐增加, 发达国家的劳动者纷纷离开繁重的体力劳动岗位, 想方设法跻身于技术型的就业行列, 从而造成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劳务缺口。尤其是脏、苦、险的体力劳动, 更为发达国家的大多数劳动者所不屑。另一方面, 劳务人才需求出现多层次、多元化特征。一般地说, 劳务输出人员可分为普通劳工 (如建筑工人、熟练工人) 、专业人员 (如医护人员、家政服务、教师、船员、保姆) 和高级人才 (如高管人员、科研人员、计算机软件和服务人员) 等。近年来, 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的需要, 国际劳务市场对劳务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信息、生物、环保、电信、旅游业等朝阳产业对国际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增加;对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普通劳务则需求越来越小, 限制也更加严格。国际劳务市场形成了“两高一低”的格局, 即高智力、高技术人才和脏、累、苦和工资收人低的职位劳务需求较大, 而传统的一般性劳务需求越来越小。

二、我国劳务人员缺乏有效的职业培训的主要表现

我国劳务人员尽管以刻苦耐劳、诚信努力闻名于世,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职业培训, 能够派往国外的也大都是普通的劳务人员, 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外语能力差, 对国外市场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都不及国外的劳务人员。近年来, 因派出的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外国雇主遣返的事情时有发生, 造成很坏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究其原因, 主要是重外派、轻管理、轻培训, 把关不严所致。少数单位虽然建立了培训中心, 但培训期短、培训内容宽泛, 缺乏针对性的语言与专业技能的强化培训。

1、劳务人员技术结构层次较低。

我国劳务输出70%以上为普通劳务, 而且很大一部分是以农村剩余劳力和城镇富余普通工人为主体, 所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仅能从事建筑、纺织、制衣、渔工等相对非技术的工作。我国能够外派或愿意外派的专业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很少。据统计, 目前全世界的护士需求量是300多万, 其中以美国和西欧等发达的国家尤甚。但我国护士能通过考试的微乎其微, 自然而然地从这一庞大的市场自我淘汰。

2、外语能力差。

在我国的劳务外派国家中, 除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华人聚居的国家和地区, 以及个别成建制外派的领域外, 语言对劳务人员或多或少都有要求。这对于我国这样英语非母语、外语教育相对较为薄弱的国家在劳务输出上是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很多中国人连起码的交际英语都不会, 在国外很难同雇主和周围的人沟通。我国不少技术人员尽管技能出类拔萃, 但语言不过关, 不能如愿以偿。因此, 语言上的障碍已严重影响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也成为我们劳务进入国外技术服务型领域的“瓶颈”。

三、加强外派人员培训, 提高劳务输出层次

我国外出劳务在语言、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 这些必须通过加强培训来解决。首先, 适应形势发展, 做好培训规划。根据国际劳务市场的需求, 有计划、多渠道、全方位地做好储备培训。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和层次性, 尽快改善劳务输出的结构, 大力发展技术劳务, 不断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的技术含量。培训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在对劳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外事纪律教育的同时, 加强外语的强化培训, 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输入国的语言并熟悉当地的文化, 保证他们能顺利地在国外工作、生活, 减少沟通障碍;二是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市场需求, 培训相关领域尤其是高技术内容的具体工作技能。我国的职高、技校、卫校等职业学校, 都应尽可能开设此类课程, 努力与国际需求接轨, 由此造就一大批适应能力强、符合国际劳务市场要求的各类劳务大军。第二, 大力发展面向境外就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尽管目前我国有84家专业的对外劳务培训中心, 但还远远不够。今后我国各级各类劳务输出机构可以自办劳务输出培训学校, 或依托普通高校、职业技术教育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外出劳务培训。此外, 也可考虑与国外企业合作, 按雇主的具体需求进行对口培训, 促成我国劳务人员顺利进入输入国市场。如为促进我国护士输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 可考虑与这些国家联合成立培训机构, 对护理人员进行对口培训, 使他们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输入国的要求。第三, 重点加强对农民、大学生及在职人员海外就业的职业培训。1、我国农村拥有大量剩余劳动力, 加强农民职业培训、提高对外劳务输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出路。2、海外就业是扩大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途径之一。海外工作的经历有助于培养他们的国际视野, 也有助于他们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外语运用能力。国外的劳务输出者不少具有较高的教育程度, 如菲律宾女佣中很多都具有大学学历。我们可考虑在开展对外劳务输出时, 把大专以上毕业生通过中介机构直接输送到国外, 或派尚未毕业的学生到国外的大学研修, 然后再作为劳务输出人员输出。3、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也是一种不错的办法。这些人在自己工作的领域已经有一定基础和经验, 有些只是在外语方面有些障碍, 培训机构只要针对他们的不足, 进行强化训练, 然后再输送到国外。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提供高素质的劳务人员, 而且又空置出他们在国内所占的岗位, 用于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摘要:改革开放后, 我国对外劳务输出已驶入快车道, 并拥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和潜力。在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中, 劳务人员的素质是对外劳务合作事业成败的最主要因素。然而, 由于劳务人员职业培训方面的不完善, 我国劳务人员在技术结构层次、语言交流方面尚难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对此, 笔者从分析当前国际劳务市场的需求变化、劳务人员缺乏有效的职业培训的主要表现、加强职业培训以促进我国对外劳务输出事业发展的对策等方面做初步探讨。

关键词:职业培训,对外劳务输出

参考文献

[1]、孙晓星:论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立法现状与对策[J].海南广电视大学学报, 2005, (1) .

[2]、赵方强.大力发展劳务输出缓解就业压力[J].重庆商学院报, 1999, (5) .

[3]、张宏, 张长江.我国劳务输出发展所面临的困难与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 2003, (9) :26..

对外投资合作平稳较快发展 篇9

商务部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了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运行在合理区间。

2014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对外投资合作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成为对外经贸合作的亮点。1-11月,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98亿美元,同比增长11.9%;能矿领域继续成为投资热点,农业领域跨国并购取得突破。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1609.8亿美元,同比增长12.5%;完成营业额1213亿美元,同比增长10.6%;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项目增多,带动了国产设备和材料出口。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人员49.8万人,同比增加6.3万人;11月末在外各类人员100.5万人,同比增加9万人。

2014年,社会各界对“走出去”的关注持续升温。商务部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完善服务、营造环境、保护权益等重点,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了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运行在合理区间。

一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中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修订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明确除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外,其他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均实行备案。修订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调整完善相关统计指标。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提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标准。

二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国别环境指导,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14版)》、《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4》、《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汇编2013》,成为我国企业了解世界各国投资合作环境的权威信息渠道。发布《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做好对外投资合作政策培训,搭建投资促进平台,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三是推动双边合作务实开展。编制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我与有关国家经贸关系深入发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订,加快推进自贸区布局。推动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对外直接投资。与非洲开展跨国跨区域基础设施合作,推动企业实施一批高铁、铁路、核电等重大境外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周边互联互通重点项目。加强政府间合作,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推动集群式“走出去”。

四是加强境外风险防控。加强国别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警,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编制境外企业项目外源性风险管控评价体系。妥善处置在越南、利比亚、伊拉克和西非有关国家发生的境外涉我重大突发事件。

1-9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篇10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指出,1~9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对外投资规模持续放大。1~9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 342.2亿美元,同比增长53.7%,较去年全年的1 214.2亿美元,增加128亿美元,较同期全国吸引外资(950.9亿美元)高出391.3亿美元,快速增长是2016年中国对外投资的主旋律。

二是承包工程新签大项目多,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业务份额高。1~9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在5 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512个,较上年同期增加33个,累计合同额1247.4亿美元,占新签合同总额的84.4%。其中,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1个国家新签合同4 191份,合同额745.6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0.4%。

三是对外投资并购活跃,涉及领域不断拓宽。1~9月,中国企业共实施海外并购项目521个,实际交易金额674.4亿美元,涉及67个国家和地区的18个行业大类,已经超过2015年全年的并购金额(544.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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