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贸易术语

关键词: 卖方 术语

cfr贸易术语(精选6篇)

篇1:cfr贸易术语

CFR贸易术语

CFR贸易术语指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

CPT

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

b)

保险合同

: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

无义务。

b)

保险合同

: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

B7

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B6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

A4

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

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和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如果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

B7

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

A4

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

/

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

A8

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

A4

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

/

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

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

A10

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篇2:cfr贸易术语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 码头);

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 费、许可证费、报关单 费等);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OB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二 FCA、CPT 和 CIP 三种贸易 术语 的价格构成适用范围广。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 码头);

5.拼箱 费(如果货物构不成一整 集装箱);6.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 费、许可证费、报关单 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外运费(自出口国内陆启运地至国外目的地的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CA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篇3:cfr贸易术语

例如,中美两个贸易商成交一批天津红小豆,在天津港装船,经过浩渺的太平洋,到达美国的旧金山港口,最终直至美国的终端超市。对于这样一笔国际货物交易,买卖双方需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哪些相关问题?这些相关的问题是否可通过贸易术语去明确?如何理解贸易术语FOB与CFR?FOB合同与CFR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何不同?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对于以上这样一笔交易,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卖方究竟在工厂还是在天津装运港完成交货任务,又或是在美国的旧金山港、甚至是在终端超市完成交货任务呢?这是所谓的交货地点问题。

第二,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或灭失的话,比如在航行过程中,货物被海浪卷入到海水中,这种损失该由卖方承担,还是由买方承担呢?这就涉及到风险界限点的划分。

第三,在这笔国际货物交易中,不可能是卖方亲自驾船出海把货物运送到买方所在地,而往往是委托船公司去进行操作。那么,这段从天津港到旧金山的国际货物运输由谁去办理租船订舱呢?还有,在长距离的货物运输中货物难免会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一些损失,为了防范这种风险,我们都会想到借助一个机构保险公司去转嫁这种风险,那么,谁去办理投保手续呢?此外,货物不经过出口报关,货物就出不去,货物不经过进口报关,货物就进不来,那么又是谁来办理报关手续呢?也就是说,运输、保险、报关手续等这些责任和义务如何划分呢?

第四,还涉及到由谁去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费用,这个问题也需要讲清楚。

以上问题均需在合同中明确记录,而贸易术语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贸易术语一旦在合同中确定下来,买卖双方就无须在这些细节方面再去一一磋商,所有的答案就隐含在了简单的3个英文字母中了。

因此,我们就可把贸易术语的概念界定在这样一个层面,它可以说明交货地点,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的过程中的风险、责任、义务及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由于卖方在交货地点以及在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的不同,卖方与买方的交易价格也是不同的,一般是成正比关系。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把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的原因。

与此同时,我们也可通过一个具体术语的字面意思去进一步说明。如CIF———C表示成本,I表示Insurance,F表示Freight。假如在合同中报价每公吨300美元CIF London(USD300per metric ton CIF London),买方就知道这300美元中,卖方把他的成本、海洋运输过程中的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涵盖在内,当然还包含他的预期利润。

在理解贸易术语含义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归纳出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4方面:(1)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2)缩短洽谈的时间;(3)节省了相应的费用开支;(4)对有关问题的明确还便于解决有关的贸易争端。

二、贸易术语 FOB 与 CFR 的理解

现行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它是由国际商会于2010年1月修订完成,2011年1月1日生效,是国际上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及规则,影响力也比较大。此通则是在《2000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将原来的13种术语修改并整合为11种,按运输方式分成两类:一类是适合于水运的4种贸易术语———FOB、CFR、CIF、FAS;另一类是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7种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结合同一贸易背景资料,本文重点介绍两种贸易术语FOB与CFR。

(一)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1.含义

FOB术语,后加的地点只能是装运港,全称是Freeon Board,on Board是装上船,Free平常翻译成自由,在这里引申为免责,免什么责任,就是在装运港即可完成交货任务,所以它的中文名称就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术语适合于水运。

FOB术语的含义如下,卖方必须在规定日期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任务。此外,卖方还要提交商业发票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单据。

2.买卖双方的义务

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FOB术语下的出口商需要履行以下的责任和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符合规定的货物备妥后装到由进口商安排的装运港船上。(2)取得合同中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还要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海关手续。(3)向进口商提供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和货物的商业发票等相关单据。(4)货物风险划分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都需要由出口商承担。(5)一般情况下,出口商没有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义务。若进口商有要求或按照国际商业习惯,出口商可以代为订立,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风险仍由进口商承担。

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进口商需要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是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并支付货款。在FOB价格条款合同履行中,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货物从指定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运费。进口商在确定船舶以后,应将船名和装船地点等信息及时告知出口方,给出口方留有足够的时间去备货以及装船作业。此外,货物的风险转移后,出口方需要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以FOB术语成交的业务中,进口方要自行办理货物的投保以及支付相应的保费。而货物运达目的港后的进口报关问题,即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也均由进口商自理。

3.使用 FOB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在合同中采用FOB成交的话,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风险界限的变更。《2000通则》规定,FOB条件下,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2010通则》明确规定,FOB条件下,货物装到装运港船上,风险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第二,船货衔接的问题。FOB合同中,买方负责安排船只(租船或订舱),卖方负责装货,船货衔接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船货衔接不好的话,就会出现两种局面,船先到,货还没准备好,则会产生相应的空舱费。如果货先到,船还没到,会产生相应的仓储费等。最佳的状态是船与货同时到达,这需要买卖双方的及时沟通。具体做好以下通知:卖方货备妥后通知、买方派船后通知及卖方装船后的通知。这要求买卖双方在订约后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

第三,不同惯例与规则对FOB术语的解释不一致。关于FOB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通则2010》做出的,FOB价格条件一般都适用于通过海运交货的合同,然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它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交货地点与报关手续办理的责任方这两个方面。

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合同中应讲明受到哪个惯例与规则的约束。例如,FOB条件在天津交货,且合同受《2010通则》约束,即可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规定为“FOB TIANJING,CHINA,INCOTERMS 2010”。

(二)CFR 术语

1.CFR 术语的含义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的目的港),适合于水运。

具体含义是,卖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自己安排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任务。此外,卖方还要提交商业发票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单据。

2.买卖双方的义务

与FOB相同,CFR术语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点都是在装运港船上,报关手续的办理方也一致;不同之处在于,CFR术语下卖方要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责任和费用,其他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两种术语条件下是完全相同的。

3.使用 CFR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务中使用CFR术语,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卖方要及时装运,二是装运后应及时通知买方。

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系最紧密的《公约》规定:卖方延迟和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所以,当装运期一定,卖方就应及时租船订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

而装运后及时通知的重要性可通过这个案例去体现。天津公司按CFR术语与美国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中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但中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5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4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中方赔偿全部损失。《2010通则》规定在CFR条件下,投保手续由买方办理。卖方在装运后应该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中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不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及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那么中方不能以货物已装船为由免除责任。

三、结合案例剖析 FOB 与 CFR 合同

尽管FOB与CFR后加的指定地点不同,但两者都属装运港船上交货术语。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就意味着买卖双方需承担责任、义务和费用不同。这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

(一)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相同地方

无论买卖双方是采用FOB还是CFR术语作为订立和合同的基础,该贸易背景下所选择运输方式都应是水运,而且卖方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天津的船上。如果货物在从天津港到旧金山运输的过程中遭遇海浪被卷入到海水中,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买方承担,这是因为风险划分点都在装运港船上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出口报关手续都由卖方承担,进口报关手续都由买方办理。此外,从天津港到旧金山港口运输过程中的保险手续都由买方办理。

(二)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不同的地方

1.术语后所加地点不同

在这笔交易中,若买卖双方选择FOB术语成交,FOB后所加地点只能是装运港天津,而CFR术语后则只能加目的港口旧金山。

2.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

就卖方而言,CFR合同下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要比在FOB合同下大。结合具体案例,在CFR合同下,卖方要比FOB合同下多承担一个从天津港到旧金山办理运输的责任,但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租船订舱理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其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因此如果在FOB合同中,美方要求中方代为租船,费用由美方负担。但由于中方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对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那么美方要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

3.报价不同

由于CFR与FOB术语卖方承担的责任不同,相应承担的费用也就有高低之分,责任的大小和费用的高低无疑就反映在对外的报价中。两者之间的价格构成为:CFR=FOB+F。与FOB合同比较起来,CFR合同中的报价要高,高出的部分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因此,在这笔交易中,如果选择FOB术语可报天津红小豆每公吨200美元FOB天津,而选择CFR术语则可报出每公吨225美元CFR旧金山的单价,多出的25美元则是从天津到旧金山的运费。

参考文献

[1]梁乃锋.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和发展趋势[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6).

[2]孙相云.浅谈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技巧[J].新西部:理论版,2014,(3).

[3]王巍.国际贸易术语教学方法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3,(29).

篇4:慎选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本案中,造成卖方损失及履约困难的原因是卖方不熟悉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没能正确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因此,出口商在进行国际贸易之前应熟悉掌握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并在贸易磋商及订立合同时灵活运用相关国际贸易惯例内容。目前在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都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对卖方有利(交货地点靠近自己、提早转移货物风险),因此应尽量选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假如当初该公司采用FCA(该公司所在地城市名)对外成交,该公司就可以在当地将30吨货物交中转站或自装集装箱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自此时转移给买方,而且当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货运单据后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而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就在于出口方在选择贸易术语时没有认真考虑各种因素。

选择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

当事人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确定最适当的贸易术语。在选择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经济因素

在市场竞争中,贸易术语经常随着行情的变化成为卖方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卖方往往为了调动对方的购货积极性,采用对买方较为有利的DAT、DAP或DDP等目的地交货术语。有时卖方也会选用CFR、CIF、CPT或CIP等术语,以示愿意承担安排货物的租船订仓等运输事宜和支付运费等责任,甚至愿意承担货物的保险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买方的责任和义务。然而,贸易术语同时也是价格术语,卖方责任和费用的增加势必会反映到货物的价格上,使得货物价格随着风险的加大而增加。

运输因素

运输方式的选择 选用贸易术语时,要考虑货物的性质以及适合选用的运输方式。如果采用海运的方式,则最好选用FOB、CFR、CIF或FAS等适合水运的贸易术语。而采用陆运时可选用适合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CPT、CIP、FCA等。此外,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由自己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如卖方争取使用CFR、CIF或CPT、CIP等术语,而买方可尽力争取FOB、FCA或FAS等术语。如果其中一方无意承担运输或保险责任,则尽力选用由对方负责此项责任的术语。

成交量的大小和运输工具的安排 选择贸易术语时,还需要考虑货物的特性、成交量的大小并选择相应的运输工具。如果货物需要特定的运输工具,而卖方无法完成时,可选用F字头的术语交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此外,还需要考虑成交量的大小,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无班轮直达运输时,卖方如果负责安排运输则费用太高而且完成的风险也加大,因此,最好争取选用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术语。当然,还需要考虑本国租船市场的行情。

运费及有关附加费的变化 由于运费和附加费是货价的构成因素之一,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还要考虑到租船市场运价的变化,把运费上涨或看跌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一般来说,如果运费和附加费例如燃油费等看涨时,为避免承担有关成本,可选择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术语。例如,进口时可选用C或D字头的术语,出口时选用F字头的术语。当有关运费和附加费看跌时,则相反。

运输路线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货物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政治风险等。因此,运输路线的选择不仅关系运费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关系风险的大小和有关保险事宜的办理。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过多风险,则可选择E、F、C字头术语,尽量不要选择D字头术语;相反,如果买方不愿意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争取用D字头术语。

贸易环境

地理因素的限制 买卖双方在考虑贸易术语的选择时还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条件,例如蒙古、瑞士等内陆国家,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就不宜采用FOB或CIF术语;但是中国与日本、英国等岛国之间的贸易就比较适宜该术语。

进出口通关手续的难易 在国际贸易中,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是买卖双方的重要责任,通常是买方负责进口通关,卖方负责出口通关,但是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EXW术语项下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买方负责,而DDP术语项下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卖方负责。所以,当选用这两个术语时,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详细了解对方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例如,卖方可将术语由EXW改为FCA。

外汇管制 在使用EXW、DAT、DAP或DDP等术语出口时,如果国内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卖方将遇到很多困难和风险。因此,对于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尽量少用上述术语成交。一般在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可要求买方使用FAS、FOB等术语进口,出口时可要求卖方使用CIF或CFR术语成交。

政府干预 有的国家政府常直接或间接地规定本国厂商须以CFR或CIF术语出口货物,或以FOB、FAS或FCA等术语进口货物,以扶持本国保险或运输行业的发展。因此,交易双方也须了解本国及对方国家是否有类似的规定,并作为选择贸易术语的重要因素之一。

贸易习惯做法 某些国家或地区有使用某种贸易术语的习惯做法,例如美国习惯采用FOB术语,中东地区的国家则习惯采用CFR术语。为了保证顺利成交,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尊重对方的贸易习惯。

篇5:cfr贸易术语

【摘要】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价格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定型化的买卖条件,“Incoterms”是国际贸易术语的英文缩写,它主要描述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同时,选用合理的贸易术语也是贸易双方在贸易过程中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 变化趋势:选择; 【正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一 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最早规范国际贸易术语的有关成文管理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主要宗旨是为了解决各国对贸易术语理解上的分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倡导并制定出了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梁乃锋.在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中提到“摘要的第一版于 1923 年出版,内容包括几个国家对下列几种术语的定义: FOB,FAS,FOT或 FOR,Free Delivered,CIF 以及 C&F。摘要的第二版于 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摘录了 35 个国家对上述 6 种术语解释,并予以整理。几乎与此同时的 1928 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 CIF 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 22条,称为《1928 年华沙规则》。”①经过 1930 年纽约会议、1931 年巴黎会议和 1932 年牛津会议修订为 21 条,定名为《1932 年华沙 -牛津规则》,专门用来解释CIF合同,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

1、《INCOTERMS 1936》。国际商会首次公布了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定名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 1936》),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 11 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

2、《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0 年,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其在 1919 年发布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使买卖双方的责任更加明晰和可操作性,于 1941 年实施,称为《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对 Ex、FOB、FAS、C&F、CIF、ExDock 做详尽解释,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该惯例一直沿用至今,特别是与美国的贸易中很多贸易商会援引该惯例中的条例作为交易条件。3、1967年国际商会补充了边境交货(DAF)和完税后交货(DDP)两种贸易术语,这次变化主要是由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针对西欧与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盛行边境交货及进口国目的地交货的贸易实务。4、1976年又鉴于航空运输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增订了机场交货(FOB Air Port)术语,适用范围再次扩大。

5、《INCOTERMS 2000》。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 1999 年 7 月公布《INCOTERMS 2000》,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INCOTERMS 2000》只对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关系中一些方面加以规定,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包括货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了履行的义务等,对于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有关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等不加以规定。6、2010 年 9 月 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INCOTERMS 2010 》,并与《INCO-TERMS 2000》并用,新版本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杨琪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中提到“相比,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合理选用

近年来,在我国外贸进出口的业务往来中由于贸易语选用不当造成的贸易纠纷和摩擦越来越严重,因此,在进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合理的选择国际贸易术语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选择合理的贸易术语也要考虑多种因素。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选用贸易术语时,一般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选用价格术语必须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我们必须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价格术语。选择双方熟悉的,对买卖双方都较为便利的价格术语,如FOB、CIF、CFR3种价格术语,已经成为各国商人经常使用的价格术语。且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这有利于双方履行合同。

2、选择贸易术语应该明确规定选用的版本:在选择之前应该尽可能地了解不同版本的特点,例如《INCOTERMS 2010>既适用于买卖合同的部分领域,切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对无形贸易并不适用。另外最应该注意的是,《2010年通则》并不能调整合同双方旧合同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其调整范围十分有限。如李大鹏在《合理地选择贸易术语》中提到“我国进出口商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地明确采用的版本,如”CIF INCOTERMS 2000”等③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3、选择贸易术语应选用合适的运输方式:按照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果合同规定用空运、铁路或公路运送货物,则应选用FCA、CPT或CIP术语。在出口货物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的,不采用FCA、CPT和CIP术语而,仍使用FOB、CFR或CIF,则会存在将我方的风险,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装运港越过船舷的缺点。例如,出口企业可争取使CFR、CIF或CPT、CIP等术语,而进口企业则可尽力争取FOB、FCA或FAS等术语。如果其中一方无意承担运输或保险责任,尽力选用由对方负责此项责任的术语。如果采用海运的方式,进出口企业最好选用 FOB、CFR、CIF或FAS等适宜水运的贸易术语。而采用陆运时,可选用适合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CPT、CIP、FCA等。此外,周婷.在《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中提到”如果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④例如,出口企业可争取使用CFR、CIF或CPT、CIP等术语,而进口企业则可尽力争取FOB、FCA或FAS等术语。如果其中一方无意承担运输或保险责任,尽力选用由对方负责此项责任的术语。

4、选择贸易术语时要注意合同履行的风险以及保险问题: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无法预料和避免的情况时,货物运输的风险会大大加大。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该考虑不同时期、不同路线、以及不同地区的运输风险状况,选择风险最小的贸易术语。许群爱在《试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及风险》中将贸易术语的风险进行排序:从 E 组—F 组一 C 组一 D 组,总的趋势是:卖方的义务负担和风险逐渐加重,而买方的义务负担和 风险则逐渐减轻。⑤

5、选择贸易术语还要考虑货物自身的状况:在长途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自身的特性常常会出现货物受损的状况,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候必须考虑货物的储存条件等各方面因素。

总之,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利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欺诈形式各式各样,层 出不穷,而不同的欺诈方式对应着不同的防范措施。但不论在国际贸易之间发生何种影响贸易的因素,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一切尽量都考虑 到可能会发生的问题从而在进行贸易之前都做好相应的对策和规划 把问题都在源头分析透彻,做好应急的准备。其间我们正确选择和巧 妙运用国际贸易术语和正确理解贸易术语将为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省 却许多人力物力财力从而为贸易流畅提供一个良好合作的空间,在当 前贸易中许多的惯用法因应为没有落实到位造成了不少的贸易摩擦 这就要我们认真仔细的去了解。

篇6:cfr贸易术语

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2010级市场营销

姓名:程晓燕 学号:1015224056 Tel:***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

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

【摘要】:

“Incoterms”是国际贸易术语的英文缩写,它主要描述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国际商会于 1936 年首次公布了《INCOTERMS》,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该通则于 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1990 年、2000 年先后进行了六次修订和补充。这次2010 年通则是对2000 年通则所做的补充和修订,从2011 年1月 1 日起实施,它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本文拟分析 Incoterms 2010 相较2000 版的主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合理选择 2010 版贸易术语的一些意见。

【关键字】: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理选择;买卖双方;风险转移;风险临界点

【正文】: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

一、2010 年通则新特性概览

1. 国际商会此次将 Incoterms 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2. 增加的指导性说明: 新版本对每一种术语都给出了指导性说明,相比较 INCOTERMS2000,该说明更加完善,每一个规则做根本性的解说。除了定义外,还说明何时适用本术语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其他术语,风险负担何时移转,买卖双方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事宜,以及双方应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 IncotermsRrules2010 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3. 生效规则: Incoterms 2010 有一个新的条款,称作“Entry into Forcerule”,即生效规则。除非发货方明确地说明使用使用贸易术语的版本,否则自 2011.1.1 起运输的货物自动适用于 Incoterms 2010。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仍可在新版本实施后继续选择使用早期版本,但为避免误解,如果使用诸如 DDU 等被删除的术语,应在合同中标明适用的 INCO-TERMS 的版本。

4.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性: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新版本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具体到具体义务时新版本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

二、相对于 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 的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在之前的 Incoterms 2000 里,贸易术语被分成四组组: E - 启运术语;F - 主运费未付;C - 主运费已付;D - 到达术语。而在 Incoterms 2010 里,贸易术语被整合成 11 种,且按照运输方式划分成两类:(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FOB,CFR,CIF)。2. 贸易术语的数量变化: 由 2000 版的 13 种变为 11 种。《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 个术语: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 2 个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 DAP 取代了 DAF、DES 和 DDU 三个术语,DAT取代了 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3.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 FOB,CFR 和 CIF 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4. 对连环贸易的补充: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 FAS,FOB,CFR 和 CIF 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5. 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 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对于安全的关注导致运输货物相关的报关要求越来越多,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因此,Incoterms 2010 新包含了很多关于买卖双方如何分配报关与协助报关责任的条款。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 EXW 项下,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清关以及在 DDP 项下买方协助卖方办理进口报关等,也包括为另一方清关而获得必要单据所涉及的费用。

6. 地面操作费的进一步阐明: Incoterms 2010 规则试图去阐明目的港的集散站产生的操作费该何方承担。虽然有的时候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包含此操作费,但是承运方或地面操作代理还是会向买方收取此操作费。因此新规则试图去减少买方重复支付地面操作费的可能性。例如: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它与 DAP(Delivered at Place)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 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 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7. 保险条款: 对于包含保险的条款,如 CIF,CIP,Incoterms 2010 做了微小的调整。Incoterms 2010 要求卖方至少购买 C 货物保险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很可能会要求在合同中将 C 货物保险条款扩展为更为普遍的 A 货物保险条款。

8. 电子信息交流: Incoterms 2010 现在允许在双方同意或者惯常情况下,用对等的电子记录来代替纸质的交流。因为允许有惯常情况,因此买卖双方将不能够拒绝电子信息的交流,如: email 的交流。

Incoterms 2010 下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

一、通用规则

为选择合适的贸易条款,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货物类型,是散货还是集装箱货。2. 运输模式。

3. 买方还是卖方有最好的运输契约。4. 货物运往何处。

5. Incoterms 是否和信用证结合在一起。6. 卖方是否能在目的国做清关。7. 买方是否能在启运国做报关。

二、具体术语的选择和图释

针对两大类共 11 种不同贸易术语,建议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 1. 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1)如卖方仅想使其责任限于在其所在地或另一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而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包括不承担出口清关手续时,可考虑使用 EXW。

(2)如卖方愿意自己办理出口清关,且在承运人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应考虑使用 FCA。

(3)如卖方除承担 FCA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签订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时,可考虑选择 CPT。.a.如果卸货是货运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买方不承担此卸货费。.b.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其与运输公司签署的货运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详细说明写货是否属于货运安排的一部分。

(4)如卖方除承担 CPT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到目的地的最低保险时,可考虑选择 CIP。.a.如果卸货是货运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买方不承担此卸货费。.b.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其与运输公司签署的货运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详细说明写货是否属于货运安排的一部分。.c.卖方应该(现改为必须)办理货物至指定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且保额不低于 CIF 价的 110%。

(5)如卖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时,可考虑选择 DAP。.a.卖方必须提供正确的终点站的地址给买方,一旦货物可以提货必须立即通知买方。.b.买方负责进口清关。.c.如果卖方没有按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使得买方不能及时完成进口报关,由此产生的任何仓储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6)如卖方除承担 DAP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可考虑选择 DAT。.a.卖方必须提供正确的终点站的地址给买方,一旦货物可以提货必须立即通知买方。.b.如果卖方不清楚目的港集散站在哪里,那么卖方应该尽量试着将条款改成 DAP。.c.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使得买方能够有时间完成进口清关和其他一些进口保险事宜。

(7)如卖方除承担 DAP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的进口报关和有关关税时,可考虑选择 DDP。

2. 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1)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边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 FAS。.a.FAS 不再推荐作为集装箱货使用的贸易术语。因为对于集装箱货,在风险转移的时候由于集装箱是密闭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当场验货。如果收货人拿到的货是破损的也不可能知道货损是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

(2)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 FOB。.a.FOB 不再推荐作为集装箱货使用的贸易术语。因为对于集装箱货,在风险转移的时候由于集装箱是密闭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当场验货。如果收货人拿到的货是破损的也不可能知道货损是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b.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3)如卖方除承担 FOB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费用提供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时,应考虑使用 CFR。.a.如果卸货是货运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买方不承担此卸货费。.b.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其与运输公司签署的货运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详细说明写货是否属于货运安排的一部分。.c.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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