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援助

关键词:

社会援助(精选十篇)

社会援助 篇1

一、国外国被害人社会援助现状

(一) 美国

在被害人援助组织方面, 美国被害人援助组织日渐成熟、完善。在1972年, 美国只有3个被害人援助组织, 截止现在已有近万个被害人援助组织, 在这些社会组织中, 除了国家和政府设立的组织外, 大部分为私人组织。在1975年, 美国成立了最具规模的全国性援助组织——援助被害人全国联盟, 该组织为非营利性民间团体。此外, 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援助被害人的全国性组织还有:1988年依据美国联邦《被害人保护法》成立的犯罪被害人办公室、1985年的民间组织犯罪被害人全国中心。

在被害人援助的内容上, 通常是: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联络等服务, 干预和辅导心理危机, 提供医疗信息和服务, 提供日常事务信息及咨询组织、保险理赔、申请赔偿等。

(二) 英国

在被害人援助组织方面, 英国在1969年成立了第一个针对被害人的民间援助团体, 1970年60多个被害人援助团体组成了“被害人援助组织全国联盟”。被害人援助机构设在刑事法院或治安法院内, 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和服务热线, 另外, 在1974年, 英国首家民间性质的被害人慈善组织——被害人支持协会 (Victim Support, 简称VS) 成立, 并于1979年建立了全国性网络组织。VS协会为了提高工作效果, 对被害人援助志愿者和网络组织员工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恳谈技巧;警务工作流程:法庭程序;申请赔偿和补偿;保险理赔;解答问题方法;与其它组织沟通交流的方式等。VS协会在在对被害人的援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害人援助组织的组成人员大多是有正义感、同情心并拥有一定财力的人士, 最初都是由私人倡议成立并承担经费的。政府设立了犯罪被害援助基金, 促进被害人援助工作的有力开展。

(三) 德国

在立法上, 德国在1986年通过了第一部改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的法律——《被害人保护法》, 其中最重要的新规定有:改善了对于被害人及其涉及人员的人格保护问题, 对于被害人参与刑事审判的可能性做出了新的规定与改善.

在社会援助组织方面, 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被害人的社会援助组织——“白环”组织, “白环”组织的宗旨是协助被害人心理康复和生活重建, 服务对象除了其会员和委托者之外, 还面向所有的犯罪被害人。在组织性质上, “白环”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无偿向受害人提供援助。在经费来源上, “白环”组织最初的经费源于会员的会费、社会捐款等, 后来法院和政府从交通案件的部分罚款及其他费用中拨付资金予以支持。“白环”在德国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活动内容上, 社会援助组织开展了多项活动, 比如, 对被害人进行照顾和帮助;在被害人和法院等机关之间进行联络;在法庭出庭时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提供生活援助;提供律师费、医疗费以及有关补偿而必需的费用和援助。

(四) 日本

在立法上, 日本关于被害人保护方面的规定较多。在1981年, 日本率先颁布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办法》, 规定对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的人的遗族或致残的本人, 由国家付给被害人等抚恤金。2000年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审查会法的部分改正的法律》, 大大强化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同年颁布《被害人保护法》, 赋予了被害人等旁听庭审程序、阅览和抄录庭审记录的权利, 并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导入民事和解制度。

二、国外被害人社会援助状况评析

通过对国外几个代表性国家被害人社会援助状况的考察, 可做出以下几点评析:

(一) 各国对被害人的社会援助多种多样, 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各国对被害人社会援助的方式灵活多样, 对被害人的社会援助不再局限于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逐步社会化、法制化、人性化。

(二) 不同法系国家对被害人社会援助侧重点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低, 但是这些国家注重给被害人提供各种实际的帮助, 此外, 他们的赔偿制度相当完善, 发达的社会援助机构给被害人提供多方面周到的服务。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赋予被害人较多的诉讼权利, 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诉讼, 构建了许多以私诉权制约公诉权的制度, 从而能更有利于的实现控制犯罪的目的, 满足被害人的惩罚愿望。

(三) 不同法系国家对待被害人的状况, 与各自的诉讼价值观紧密相连

由于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刑事诉讼的各种规定应该是赋予被告人一些特权, 努力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满足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要求。大陆法系国家更侧重追求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权利,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以实现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为目的。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亲历者, 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必定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 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总体而言, 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英国赔偿令对于我国被害人社会援助有一定启发意义, 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 如我国的被害人陈述需要在诉讼代理人规范指引之下完成等。日本经过多年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已建成较为完善的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 关于被害人立法和社会援助的建立, 无疑加强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就我国而言, 如何协调好被害人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和德法国家一样, 我国的被害人也具有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 然而我国的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却只是徒有虚名而已, 因此有必要学习德法国家, 赋予我国被害人更多的权利和相对独立的刑事诉讼地位。

摘要:被害人社会援助已纳入国际刑事人权保障的范畴,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日臻完善, 为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提供了现实保障。本文在对比国外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的基础上, 评析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以期对我国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的构建以借鉴。

关键词:国外,被害人社会援助

参考文献

[1]王丽华.犯罪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J].法学论丛, 2011, (459) :23.

爱心援助社会实践活动总结 篇2

尽管冻手冻脚,但我们还是无怨无悔,因为我们得到的快乐远比所吃的苦多。对于这样的天气,七天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但我们都坚持下来了,没有放弃,也没有谁在叫苦,我们很欣慰。 转眼间,寒假实践活动就过去了。

蓦然回首,发现原来匆匆的假期里多了一份沉沉的充实。

虽然寒假社会实践活动已经结束了,但社会实践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影响却远没有结束。虽然义务家教并未给我带来一丝物质上的利益,但我知道,我把我的爱心传递给别人,当自己身处困境时,也定会有人向我伸出他们的援助之手。

将爱心不断传递下去,全世界那些处于困境的人得到帮助,才能更快地脱困。义务家教给我带来的是无限的精神收获。它使我们走出校园,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走上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社会的大课堂上去见识世面、施展才华、增长才干、磨练意志,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短短几天的社会实践虽然比较辛苦,是庆幸?还是依恋?

回想起来,才发觉,原来乏味中充满着希望,苦涩中流露出甘甜。参加暑期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

虽然短短的七天社会实践一晃而过,但给我的启示不是那么一点点,而是非常的多,而且这些东西是我在书本上学不到的。这次实践学到的经验是我一生中的宝贵财富,我会好好利用这笔财富的。我学到的不仅仅是在实践中学到的一点点知识,而是在实践中学到的总的工作策略和为人处事的方法,这不只是一次实践那么简单。

寒冬腊月,社会实践带给我的不仅是能力的提升,还有更多的是在书本上读不到的道理。知识没有高低,工作不分贵贱。实现人生价值,回报社会,需要做出切实的努力。实践出真知,理论的全面掌握也同样重要。汲取知识,提升能力,健康而全面地发展,这是一名大学生在进入社会前所要做的。艰辛知人生,

实践长才干。实践之行,让我们走出了校园的避风港,踏入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社会的大课堂上去经受酷暑的考验,检验知识,锻炼能力,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实践体会: 我不是一个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英雄人物。我无法改变世界,我只能够用自己所学习到的知识去影响一个人,去帮助一个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那些神化、仙化了的英雄故事对于我来说实在太遥远,我只有通过自己的行动去完成需要自己完成的事情。我从社会的底层走出,但是我一直记得我曾经生活过、曾经憧憬过、曾经奋斗过的地方。我无法为这种现象作出什么传说中的“划时代”的伟大贡献,于是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是我目前唯一可以作到的。义务家教只是志愿者活动中很小的一部分,比起那些轰轰烈烈的活动来说太微不足道。

但是,我却在这里找到了自己为他人为社会作出自己应该做的事情的方式。需要我们用心去完成的事情太多,我将努力实现自己的理想。 我现在只是一名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四学生,也可以说是一名身无分文的穷书生,我有理想,也有梦,能帮到人,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一点点,我都感到很欣慰。因此,我一直在努力奋斗着,希望有一天都最大限度地帮助我们村里穷困的人,实现他们的梦想,同时也是实现我自己的梦想。

就像这次的义务家教,虽然我教给他的只是微乎其微,可是我激发了他学习的动力。他是个懂事的孩子,相信通过这次短暂的七天学习,可以说他会比那些花大量钱请家教的孩子,学得多得多。这样也不枉我这七天所受的辛苦,以及所受的累。

公共档案馆社会援助的拓展 篇3

[关键词]电公共档案馆;社会援助;分析

一、政策援助

公共档案馆要想有质的变化,并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国家相关政策的援助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国家政策往往能对公共档案馆行业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首先是公共档案馆行业整体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我国公共档案馆从整体布局方面来看,应该还是基本科学的,各省市都已基本布局合理。但是全国公共档案馆行业整体协调发展方面却呈现出了很多间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档案馆事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二是公共档案馆事业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发展不平衡;三是公共档案馆事业与相近行业发展不同步。因此,针对公共档案馆行业这种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依赖社会力量或公共档案馆自身力量是无法改变的,只有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整体的规划与协调才有可能使公共档案馆整体呈现均衡发展的态势。其次是对公共档案馆发展起到支持性的政策,因为公共档案馆的发展涉及非常广泛的问题,就如前文所论述的关于社会对公共档案馆所发展的经济上的援助,要想让这些经济得到健康且可持续的发展,国家必须在税收、工商管理等相关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就如上文所提到,如给予各种捐赠以政策的形式固定下来,让捐赠音拥有捐赠的动力与愿望。

最后就是文化政策的惠及,公共档案馆是法定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理所应当地应该享受到各种优惠的文化政策,然而现状是不管是200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6年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公共服务蓝皮书》,2012年的《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等,都没有见到公共档案馆的身影,可以说公共档案馆都被排除在这些文化政策之外,这应该说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政策取向。针对这种政策取向存在的问题,有学者发出了一连串的反问,“难道档案不是文化的载体,不是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吗?难道档案馆不是党和国家的文化事业机构?为什么没有档案和档案馆的一席之地呢?又是谁冷落了档案馆?在新环境下,档案馆如何发挥它在发展档案文化事业中的作用呢?”因此,可以看到,公共档案馆事业要想获得比较大的发展,政策方面的援助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

法律作为最具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它对公共档案馆事业的发展将起到最为有力的保障性作用。因此,要想公共档案馆获得质的发展,法律方面的援助是必不可少的援助内容。首先是《档案法》,我国《档案法》虽然已于1988年正式颁布,并于1995年进行了修订,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档案法》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正式承认“公共档案馆”名称的合法性,都还是冠以“综合档案馆”的名称,这种名称上的差异给公共档案馆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困惑。因此,笔者认为公共档案馆要想获得发展,《档案法》对其正名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档案法》中其他的相关条款才有可能会得到更好的修改与完善,而不至于早已启动的修改计划却迟迟得不到进展。其次是其他法律中涉及档案与公共档案馆内容条款的完善问题,我国《保密法》、《著作权法》、《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宪法》、《刑法》等法律条文中那些涉及档案与公共档案馆的条款必须要正视公共档案馆的社会地位并给予法律的保护。最后就是《档案馆法》的出台,《档案馆法》的缺少,对整个事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使我国公共档案馆事业的运行缺乏强硬性的、权威性的支持。可以讲社会发展到现在,《档案馆法》的出台势在必行,同为公共服务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图书馆法》,早在2008年就已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立法计划,日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美国、日本、韩国等更是早就有了健全的《图书馆法》。因此,可以看到,公共档案馆事业要想获得健康且科学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必须给予公共档案馆健全的法律援助。

三、人才援助

事业发展人才先行,这个应该是任何人都明白的道理。我国公共档案馆由于受历史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人才的不足一直以来是其发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如以2006年为例,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人员中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只有5人,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只有109人,具备本科学历的只有8050人,而同年,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数量是3667个,不用再去计算,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共档案馆人才情况是非常的不乐观。因此,为了公共档案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其进行人才方面的援助是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首先是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公共档案馆多吸收毕业于高校的档案学专业的专门性人才,我国现在有30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档案学专业,每年都培养出了大量的专业人才,但是根据笔者的了解,每年却只有很少部分的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共档案馆中,出现大量毕业即转行的不正常浪费现象。其次是技术性人才的问题,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技术性人才到公共档案馆工作,特别是信息技术人才,只有這样才能保证公共档案馆在信息化的进程中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不至于一直停留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之中无法取得长足的进步。最后是租赁性人才的实施,因为公共档案馆的人才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因此,要想解决也不可能是一触而就的。那么对于那些急需要的人才,公共档案馆可以采用人才租赁的方法,从其他单位临时借用一些相关人才,国家应该对于这种用人方式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与关照。只有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公共档案馆的人才不足现象才有可能得到切实可行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周林兴,陈勇.公共档案馆的社会援助:可行性、策略、方式[J].档案管理,2006(04).

社会形势与法律援助的需求与发展 篇4

法律援助制度不单单可以追溯到宪法、刑法这两部常见的法律中。法律援助在实际应用中提高了律师在社会法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一些常见的抚养赡养民法案件或者涉及群众人数较多的行政案件中也启动了法律援助。

这说明法律援助正在逐渐突破原有机制, 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的发展需求, 社会许多方面问题的解决还要依靠相对自主的律师团队。另外, 我国处于社会发展的转折点, 社会形势错综复杂, 特别是眼下出现的许多对民众人身安全威胁较大的事件, 以及公民法律意识一直淡薄的现状, 急需宣传法律观念, 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法律氛围。

一、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经济的快速发展, 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 我国的民经济、科技、国家交通等硬实力突显出来, 然而在国民软实力——法律意识方面却出现一定的落差。

整个社会局势错综复杂, 社会矛盾数量日益增多, 公共领域的刑事犯罪、食品安全事件等举不胜举, 面对这样的社会形势, 中国公民必须从自身出发, 树立法制观念。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发展, 处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众多方面出现的各种纠纷, 还要保证这些纠纷中的利益主体有争取利益的权利, 倘若利益主体不知道如何谋求自身权利, 那解决纠纷就无从谈起。特别是在我国公众普遍缺少法律思维逻辑观念的情况下, 就更需要法律深入到最基层的民众生活中, 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一) 经济发展、社会贫富差距诱发的法律需求

随着经济节奏的加快, 中国社会贫富差距快速增大。在中国经济大洗牌中, 出现了许多被淘汰的社会群体。他们或者是知识技术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或者是有健康疾病等生理缺陷, 从而落魄到社会底层。市场进行的分配工作并不能保障这些利益主体的权益, 导致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结构中, 不是每一个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 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可能因为经济、可能因为环境、也可能因为自身其他因素等。这样的公民需要制度提供更好地保障。也是国家实现正义的行为。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多样化, 新的经济主体不断增多, 所以在金融领域发生许多不同于传统的不法行为。2007年福建省发生了一件典型的关于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法律援助案例, 一审中福建厦门中院认定蔡进水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后来二审中, 通过法律援助, 减少了蔡进水信用卡诈骗的数额, 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由此可见, 经济发展过程中, 一些新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必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规定。但归根结底, 经济发展中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导致各种利益主体在面对纠纷时使用法律捍卫权利的情况也不一样, 这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经济条件好的人可以利用充足的资源, 学习法律, 面对纠纷时也有利用法律解决的成本;可是条件差的人因为资金的缺乏, 把大部分的精力用于谋求生存, 或许能够学习一点法律知识, 但不能投入大量金钱启用法律手段。尽管现在的法律援助得到了一定发展, 降低了部分案件成本, 但是对于大本分基层民众而言经济劣势依旧是他们需要法律援助的根本原因。

(二) 制度缺陷、保障机制不力催发维权需求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 国家越来越重视保障民权的制度建设。具体到法律援助制度, 其实社会的需求量非常大, 但实际工作的开展却与实际需求形势大相径庭。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便民服务机制, 需要不断建立健全, 进行长效机制建设。应逐渐丰富服务内容, 简化援助的程序和手续, 保障被援助人及时便捷接受服务。在法律援助的便民服务机制中, 完善的保障机制需要做好许多方面的工作, 如规范便民服务的窗口, 推行服务承诺, 加强首问负责, 援助事务公开等。但我国对于被援助人的保障机制, 在以上许多方面存有缺陷, 不能很好满足被援助人的需求。

(三) 法律意识不强, 处理社会基层矛盾的需求

中国法律文化建设一直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及其薄弱的环节, 全民意识中普遍缺少学法用法的意识。但是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体要面对许多生存、生活上的需求和矛盾纠纷, 在处理过程中, 应适时使用法律手段。在刚刚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 当时农民工面临严峻的讨要工资困难的问题, 许多农民工采取聚众斗殴和公然破坏的手段解决, 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维权手段缺乏法律理性。更有甚者, 放弃自己的生命去讨薪, 基层大众使用不理性方法维权说明社会保障制度不到位, 也说明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存在问题。后来我国增加了刑法上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罪名, 这条规定逐渐灌输给民工用法律手段讨薪的意识, 类似现象得到好转。同样, 当下应该防微杜渐, 培养基层人民处理事情从法律出发的思维, 并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四) 援助程序复杂

需要援助的问题, 一般都是公民急需解决的问题, 是民众生存之需、生计所迫。援助机构首先要弄明白的问题, 不是面对什么样的援助对象、援助对象够不够援助资格的问题, 而是了解对方的援助诉求。但是许多援助机构和单位舍本逐末, 在资格审查上特别苛刻, 援助程序也十分复杂。许多援助机构, 特别是一些律师所和司法部门觉得援助利益不高, 对法律援助各个环节的业务规定特别模糊, 申请和受理审查机制繁杂拖延, 而且援助事务结果不敢公开。援助部门处理受理案件, 如果不能综合情况, 充分发挥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和专长, 将使法律援助工作大打折扣。在一些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援助中, 承办人员在资质条件审查方面草草应付, 以案件受理的数量应付考察指标, 忽视案件办理的质量。一些跨行政区法院、检察院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态度不耐烦, 不能尽职完成指派。法律援助人员随着国家对于相关行业法律要求的提高, 在知识和业务能力上显然有所提高, 可是基于利益的追求, 许多律师在受理案件时不尽心尽力。要么害怕在与检察院等法律机构的对抗中影响自己的长远发展, 要么是觉得案件受益过低, 纯属走过场应付开庭审理。在援助过程中完全依靠律师的自觉性, 缺少外界的融合和监督压力。这样的援助程序和援助思想明显落后, 不能保证援助工作完成的质量。

二、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程

法律援助是不可缺少的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全社会公益事业, 对实践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法律援助制度载入法条到《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 中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取得崭新的突破, 可是基于发展状态的不平衡, 还有一部分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处理社会矛盾, 陷入生活困境, 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和阶层, 成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履行着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的光荣任务, 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而享受法律保护。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大大促进了司法公正。

(一) 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特点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 通常是司法部门所进行的国家行为。可以这样说, 中国社会的每一份子都应该得到国家的保护, 这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努力积极建设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法律援助在法律制度中有着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它不但在宪法所建立的国民生活基本保障制度中有所规定, 在许多部门法中也得到具体的规定。

1.受援助的对象特定。法律援助建设制度具有针对性, 通常是生活困难或者生理有严重缺陷的弱势群体。但是现在已经全面延伸, 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甚至社会上一些生活正常但法律意识薄弱的人, 也可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2.援助具有义务性和减免性。法律援助就是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方式, 减免援助对象的诉讼负担, 或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在许多案件中, 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应对一些人减免案件受理费或者其他的费用, 所以现实性很强。

3.法律援助的形式多样化。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法律服务。这在许多社会纠纷的法律途径中都得以充分的体现, 首先就是刑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的法律援助, 现在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等方面也出现了相关法律援助。而且一些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和公正证明, 也在使用法律援助制度, 呈现出法律援助多元化的趋势。法律援助机构统称为“法律援助中心”, 因为是国家或者政府的行为, 所以其设立, 组织, 领导、监督等工作都是由上级进行安排, 在中国人民司法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 指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纵然在一些地方没有设立法律预祝中心, 司法局也会指派人员履行相应职责。可是真正实行的主体却很多,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在法律中心的统一协调下进行, 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学校等也可以在法律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活动。

(二)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求

结合法律援助的特点, 仔细分析《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就可以得到该意见的补充功能。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健全体制机制, 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 落实政府责任, 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提高援助质量, 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积极回应民生诉求, 完善便民利民措施,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 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 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基本国情, 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 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 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三)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公民请求国家赔偿, 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 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 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

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 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拓展基层服务网络, 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 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

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 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 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 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的行为, 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三、结语

为了落实完善法律援助, 各地应该按照《意见》职能分工, 完善配套政策, 落实扶持和保障措施, 形成贯彻落实《意见》的合力, 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摘要:随着经济节奏的加快, 中国社会贫富差距快速加大。在中国经济大洗牌中, 出现了许多被淘汰的社会群体。他们或着是知识技术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或者是健康疾病等生理缺陷, 从而落魄到社会底层。法律援助是我国进行民主建设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研究社会形势与法律援助的需求与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形势,法律援助,依法治国,人权

参考文献

[1]张佳.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海口:海南大学, 2013.

[2]贺海仁.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J].环球法律评论, 2005 (6) .

[3]王迪.法律援助制度的绩效评估与完善[D].长春:吉林大学, 2013.

法律援助中心社会实践报告 篇5

实习地点:四川省旺苍县法律援助中心

实习时间:2011年8月1日–2011年8月30日

学校院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10级

从2011年8月1日开始,我在四川省旺苍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在这三十天的时间里,在我的指导老师李律师,以及我所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波折和困难之后,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获得了我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一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法律援助中心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到参加社区法制建设和宣传,亲自宣讲教育的过程。这些工作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的过程,也是实习单位以及单位同志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的过程。

实习单位简介

概况:

四川省旺苍县法律援助中心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四川省司法厅旺苍县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我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我所在的四川省旺苍县司法局的主要工作是:

我的工作: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发送文件之类的具有文

秘性质的工作。第二是辅助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

及具有法律救济的民事调解工作。当然这些工作中主要还是作为

随从人员起辅助作用。

具体工作:1文件整理2法制宣传3文秘性质的工作4亲自

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具有法律救济性质的民事

调解工作。

通过在职的一个月里,我深感自己的不足,我会在以后的工

作学习中更加努力,取长补短,虚心求教。相信自己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表现更加出色!不管是在什么地方任职,都会努力学习,做一个对自己负责任,对工作负责的人。

在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谨记我的授业律师对我的悉心教

导。我依然记得他对我说的一句话:做事无论再急,也要强迫自

己静下心来,用尽可能多的时间思考!这句话一直激励着我,无

论做任何事情都要用脑子去干活,不是蛮干,要巧思、巧干!每一天都是一个新的开始。

在学习上,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是我的幸运。相较于工作技

能,我个人认为更是一种工作氛围的熏陶。毕竟由于自身经验和

能力,以及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充分熟悉和理解一些知识以后,工作技能才能切实提高。但对于我,工作氛围却有着最直接的感

知影响,我第一次真切的感受到公务员生活。在我眼里公务员这

个职业,是一个稳定、劳心劳力的工作,并没有外界看来那般清

闲,需要信心、恒心、毅力,而且需要时刻给自己强行注入激情。

在生活上,同样收获良多。,独自生活,会有孤独寂寞,但

我已成功地把此转化为继续努力的动力!英雄要耐得住寂寞,通

过这一段时间的锻炼,我发现自己长大了。从前我一直不能真正的去体谅父母,但如今发现当一个人必须独自面对生活的时候会

遇到很多难题、不顺心,父母和长辈的支持与鼓励是我继续前进的动力!

实习期间我还有一个感悟就是,应该不断有针对性地对自

己进行职业发展规划,用努力学习来尽可能的强大自己。我们必

须清楚的认识自己,了解自己,方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有针对性的对待。

最后,我想说,我的生活和我的人生也已经通过这一次实

践经历更加完美了!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0级周竟博

法治社会中的妇女法律援助问题 篇6

[关键词]法治社会;社会行政;妇女法律援助

二十年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产生到逐步发展完善,但目前行政法学缺乏针对法律援助具体领域的深入研究,对诸如社会性别视角等问题缺少关注。其中有关妇女法律援助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适宜从法治社会中社会行政作用角度进行深入思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提出要围绕留守妇女儿童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将妇女法律援助作为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根据法律援助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拟从社会行政与国家行政关系的视角对妇女法律援助中社会行政的作用进行行政法学探析。

一、社会行政推进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维护妇女法律援助合法权益,制度建设首当其冲。为了突出强调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平等权、人格权、财产权角度对妇女法定权利进行合理的界定。从法律层面界定妇女权利固然重要,对妇女权利实现给予理性、专业化支持和帮助则更具有现实意义,其中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化、法治化发展的必要性尤其突出。

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对妇女权利给予法律援助的内容逐步完善,实现了由“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到“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再到“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妇女法律援助服务主体也逐步扩大,由原来的政府主导,发展为鼓励和支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赋予妇联等社会公权力主体支持诉讼、批评,要求依法查处的权力,充分体现了妇女法律援助事业在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双重角度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致使真正的法律精神难于落实,阻碍了社会行政推进妇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增强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对该领域社会行政和国家行政的职能定位有清晰认识。在妇女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层面,既存在妇女联合会这类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非政府性组织,也存在依托大学设立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等。加强对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的行政法学研究,正是依托大学设立的从事妇女法律援助的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优势领域。开展必要的行政法学研究是健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前提,社会行政在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讲,为发挥社会行政对于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智囊作用,首先应当处理好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关系,国家行政应为社会行政主体的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活动提供外部物力、财力的支持。这是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制定层面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融合,也是社会行政践行法治社会理念的重要内容。明确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职能定位,为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发展指明了理论指导和实践完善的双重途径,既保证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坚实的行政法学理论支持,也使该制度具有符合实践需要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奠定了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完善的理论和制度基础。

二、社会行政促进妇女法律援助实践发展

妇女人数约占我国总人口的一半,要切实解决妇女法律援助问题仅依靠政府提供法律援助必定是杯水车薪。在国家行政向社会行政转移的时代背景下,提高社会服务行政在妇女法律援助实践方面的积极性和规范性,必然成为妇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切入点。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是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的群众组织。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这意味着作为妇女法律援助重要社会行政载体的妇女联合会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存在一定的行政给付空间。鉴于妇女联合会的广泛群众性、社会性特点,其应当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发挥切实推动作用,应当充分挖掘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的现实需求及特点,为妇女法律援助事业向纵深发展奠定坚实的现实基础。具体来讲,为促进妇女法律援助实践发展、增强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力量,应当从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发挥社会行政对国家行政的信息反馈作用。为使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反映妇女权益保障现实需要,为增强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针对性,应当充分运用妇女联合会等社会行政主体了解现实需求、集中体现群体重大利益的特点,建立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制度化沟通机制,将妇女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趋势信息及时提供给法律援助主管部门,促进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和实践发展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在现有联席会议、议事协调机构等联系方式之余,妇女联合会与国家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应当存在常态化沟通渠道,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妇女法律援助问题提供顺畅的渠道。在行政组织法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社会行政主体的信息反馈作用需要以信息公开为必要保障。

另一方面,发挥社会行政对国家行政的行政协助作用。第一,国家行政在妇女法律援助专业化信息占有方面具有优势地位,为方便广大妇女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的行政给付机关应当拓宽对妇女工作社会行政主体的指导渠道,可以采用派驻的方式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妇女提供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为更好地发挥派驻模式的现实作用,社会行政主体应当对国家行政主体的行为给予必要行政协助。当然,基于现实需要和行政成本的双重考量,社会行政对妇女法律援助国家行政的协助方式应当结合现实情况而定。第二,基层国家行政机关接近妇女权益保护的现实问题,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应当与基层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掌握妇女权益保护的第一手资料,协助基层行政机关有效开展妇女法律援助事务。在此基础上,为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过程中解决相关妇女法律援助问题,应将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的行政協助作用向国家行政的延伸部分拓展,比如应当给予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必要的法律援助行政协助。

三、社会行政突出妇女法律援助的纵向服务特点

为有效解决妇女这个庞大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问题,需要从行业纵向角度挖掘有关职业女性法律援助问题的特点,为妇女法律援助社会服务行政向纵深发展提供依据和素材。

第一,就女职工法律援助事宜与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良性对接之余,促进职业妇女法律援助相关社会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单位外部,加强与有关行业国家行政主体的协调与合作,利用信息共享等途径,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女职工法律援助问题开辟思路。在单位内部,根据《工会法》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工会应当成为法律援助的必要提供主体,其应代表职工与单位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在维权过程中,专业化妇女法律援助应对工会给以必要支持。其中需要明确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妇女联合会与工会的关系。二者均为可以向女性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行政主体,其中妇女联合会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专业化程度更深。在分工合作方面,工会为妇女联合会提供女性法律援助事宜的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夯实职业妇女权益保护的事实基础,妇女联合会则在法律援助的具体操作层面增强职业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实践基础。

第二,妇女联合会需要明确与专业化社会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事业单位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属于法律援助的专业化社会行政主体,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处于主导地位。法律援助机构为妇女联合会提供女性法律援助的专业化法律援助支持,使妇女权益保障更具有专业性。同时,在为职业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可以对工会、用人单位等主体及其之间的相关行为进行必要监督。由于牵涉诸多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从制度运行角度看,多方主体法律援助机制的良性运转需要在现有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或非常机构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沟通机制。特别是在缺乏行政机关主导的情况下,各社会行政主体的沟通模式应当进一步清晰化,既可以避免社会主体行政化倾向,又可在沟通效率等层面实现突破。这是社会法治化发展中非常值得深入思考的现实问题。

第三,促进相关社会行政主体就企业社会责任加强沟通与联系,减少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如果说前一方面是对解决妇女法律援助问题过程中进行社会行政主体间合作,那么就企业社会责任加强社会行政主体间的沟通与联系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妇女法律援助问题的发生。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等经营相关因素的协调发展,需要遵守必要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进而促进企业短期经济价值和长期社会价值、基本法律责任和必要道德约束有机统一的责任形式。其中职工就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对象,其中女职工权益尤其需要给予保障。为了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以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从行政法学讲,这涉及到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与行业社会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业协会应当成为妇女法律援助相关社会行政主体的重要社会协助力量,其既可以通过行业内部自律形式预防减少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形,也可以为妇女法律援助事宜提供行业化协助。

四、社会行政解决妇女法律援助的横向服务问题

如果说前一方面是以行业纵向探讨妇女职业角色中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解决,那么这里则是在分析妇女社会横向角色中的法律援助机制问题。在妇女法律援助的横向服务行政中,同样需要处理好相关社会行政主体的关系,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要实现对女性特殊群体的法律服务。

一方面,对于身体残疾的妇女需要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相关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是依职权或依授权的从事残疾人就业等社会工作的社会组织。解决残疾妇女就业方面的法律问题,既需要法律援助机构专业力量,还需要发挥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作用。残疾人联合会基于对残疾人就业领域问题的深刻了解,有利于促进妇女残疾人就业相关法律问题在现实社会环境下得到更加现实、更加彻底的解决。在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应当在建立健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对话机制,以期为女性残疾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社会化的援助和支持。如果说妇女法律援助的纵向服务要求建立线性的国家行政、社会行政等主体的沟通协调机制,那么妇女法律援助的横向服务需求则在此基础上要求建立网状的国家行政、社会行政的沟通协调模式。这既是全方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深入协作在妇女法律援助事宜上的客观反映。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援助服务。如果说对残疾妇女的法律援助需要产生于受援者的自身原因,那么留守妇女法律援助需要则产生于各种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流动性不断提高,在广大农村产生了丈夫外出后单独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居住在户籍地的妇女。这些留守妇女由于丈夫不在家,一些农村治安状况又不好,她们普遍没缺乏安全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高留守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为留守妇女提供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能力提升、关系调适等方面服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义务。村委会作为与留守妇女距离最近的社会行政主体,能掌握留守妇女的现实生活状况和相应的法律需求。为对留守妇女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帮助,妇女法律援助行政主体应当加强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联系,这既是实现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在地域、专业和社会治理层面的整合,也是在时空两个维度合理拓展法律援助网络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张伟伟.论妇女法律援助应增强社会性别视角[J].西部学刊,2013年11期,第20页.

[2]段久红,詹钊.发挥社团作用维护妇女权益[J].学习月刊,2013年20期,第46页.

[3]韩荣和.中国妇女法律援助的模式选择[J].妇女研究论丛,2009年03期,第5-9页.

[4]徐高燕.妇女法律援助模式问题研究———以青海省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年2期,第288-290页.

[作者简介]陈思明(1980-),周口师范学院,讲师,博士。

社会援助 篇7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区别于社会上一般的法律援助机构,它主要是以大学生为主体,利用高校师资以及其他公共资源,面向社会各个领域,对无力承担法律服务代价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服务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不同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文书代拟服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代理服务;刑事辩护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社会应“追求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案件由简单到复杂”、“对公民代理要求提高”的大原则。以此为背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的业务水平,培养解决复杂案件的能力,成为合格的公民代理人,并能够多方面合作,努力适应咨询当事人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1.对于社会服务体系的补充完善作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服务于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给这部分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一方面解决了这部分人群在经济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服务,体现了法治社会对这部分人群追求法律公平公正权利的支持和认可。通过法律援助途径达到一定程度的心理支持,提高这类人群在社会中的认可度。

2.缓解我国法律援助供需失衡的矛盾。目前,各国法律援助都存在供需平衡的问题。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大量需求和国内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引起供需矛盾更加显著。在美国,法律援助的最低比例是每万名援助对象中需1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以此推算,我国仅贫困人口一项就预计需要专职法律援助律师17000人。而据统计,截止至2015年,我国专职于法律援助的律师数量不足6000人。严重的供需失衡导致大量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体失去追求公平正义的机会。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正是在这种紧张局势下发展开来, 其主要的成员是高校法律专业的师生,他们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广泛的人际关系。这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法律援助供需失衡的紧张局面。

3.提高国民法律素养,培养法律意识,促进司法公正,完善法律体系。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普法教育等活动,增强国民的法律一式,营造了社会积极维权的氛围,从而实现国民法律素养的提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因其更贴近广大求助者,能够搜集到基层人民的状态和信息,也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推动了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环境的改善。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1.机构管理制度不完善,权责不够明确。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还在发展阶段,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等很多方面需要逐步完善。有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划分不明确,导致具体工作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工作缺乏连贯性,进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 不能将各方面的信息汇集成完整的资源体系。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规章制度,结合国内社会及高校的实际情况,出台一项合理科学的管理规范。例如,需明确参加高校法律援助工作所需要的资质,并不是所有有愿望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大学生或教师都可以进行法律援助,同时,要定期对法律援助者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

2.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缺乏积极性。法律援助机构是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缺乏必要的经济来源。正常的援助支出甚至都需要机构自己解决,奖惩制度的建立就更加有难度,缺乏激励制度不利于工作人员积极性的提高。同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还面临着承担自身工作量的问题。例如,高校教师作为该机构的工作者,其自身的教学科研学习等任务已经非常繁重,再将剩余的精力分配到法律援助工作上,已经显得力不从心。诸多问题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工作缺乏积极性和持续性。

3.缺乏人才,且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专业性服务,如果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扎实,技术水平有限,就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法律援助中心也就不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大部分成员是大学生,以低年级学生居多。低年级学生缺乏完整的知识体系和务实经验,处理问题的能力稍有欠缺。因此,这样的服务效率不高,容易引起社会的质疑。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建议

1.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及运作方式并没有相关条例可以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也未做出确切的规定。因此,制订一套切合实际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行条例》迫在眉睫。明确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保障资金的来源,可以提高社会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关注和支持力度。

2.出台长效的激励机制。长效的激励机制是法律援助机构高效率运作的重要保证。援助机构人员不稳定,流失较多,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大学生因工作或者学业等需求要腾出部分精力。缺乏长效的激励机制, 会使这些学生放弃法律援助工作。如果能够将法律援助服务的成绩与大学生的毕业评价或升学考评、就业推荐等相结合,把实施援助的具体情况,包括参加援助活动的次数、接受援助的人数、援助的形式和种类、 服务质量等纳入学生学习、升学、就业等考评体系中, 就可以很好地激励学生持续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因为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经历和成绩可以增加他们参与未来竞争的筹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激励制度必须按照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要接受教师和同学们的监督,防止考评功能的异化。

3.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首先,在招聘上要适当提高门槛,尽量吸收高年级有志于法律援助工作且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学生,比如成绩优秀、专业知识水平较高或实践经历丰富的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其次,定期开展经典案例讨论、经验交流等活动,深入分析案例,提高大家的专业水平。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定期的培训制度来丰富工作人员的知识,还可以加强高校援助机构与社会的联系,与当地法律部门,比如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长期跟踪实习,全面了解案件的具体实施流程,为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莫洪宪.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3):97.

[2]王浩楠,等.南京市大学生法律援助概况调查与路径探析[J].江苏科技信息,2015,(17):63-64.

社会援助 篇8

关键词:乌干达,教育援助,结构,效果

乌干达是世界上人口增长最快和最年轻的国家之一。在1990年~2008年间,其人口年均增长率为3.2%,因此人口整体非常年轻,2008年15岁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的49%。[1]在过去的20余年,乌干达经济持续增长,政局基本稳定,社会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尽管如此,它依然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2006年贫困率仍高达31.4%,[2]人均GDP目前仅为600美元左右。庞大的青少年年龄群意味着巨大的潜在教育需求,而贫困意味着这个国家可以调动的内部教育资源十分有限。这一矛盾决定了乌干达需要国际社会的援助才能实现优质教育。本文主要分析过去10余年国际社会对乌干达教育援助的结构以及对乌干达教育发展的影响。

一、国际社会对乌教育援助的结构

(一)援助的流入

乌干达是国际援助机构的“宠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生效,宏观经济趋于稳定,特别是乌干达政府于1997年公布“减贫行动计划”之后,国际援助机构纷纷进入乌干达,各种援助大量流入。在21世纪初的这些年里,每年流入乌干达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约为15~20亿美元,人均50~70美元。[3]

目前,在乌干达共聚集了40多个多边和双边援助者。就对乌干达的教育援助而言,在1999年~2007年期间,最重要的援助者是世界银行,其贡献的资金占国际教育援助总额的19%,接下去的是英国(12%)、美国(11%)、荷兰(11%)、爱尔兰(10%)。[4]中国也通过人力资源培训、提供奖学金、援建农村学校、选派志愿者等形式参与对乌干达的教育援助。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乌干达利用国际社会援助的“贫困行动基金”支持普及初等教育所需的经常性成本与发展成本支出。1997年,乌干达实施“普及初等教育”的政策,由于学费的取消,小学入学人数几乎翻了一番。为了支持乌干达政府的这一政策,国际社会对乌干达的教育援助快速增长。到2001/2002财年,教育援助金额增至1997/1998财年的3倍。根据《2011年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2007年和2008年乌干达所获得的国际教育援助分别为1.19亿和1.39亿美元,分别占该年乌干达所获得的官方发展援助总额的7%和8%。[5]

(二)援助的流向

就教育援助资金的流向而言,其流动大体上回应了乌干达政府教育政策的需要,特别是1997年开始实施普及初等教育和2006年开始实施普及后初等教育与培训的政策需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乌干达的初等教育一直是重点援助对象,其所获得的援助资金一直占教育援助总额的50%以上。例如,2002年~2003年,初等教育所获援助为年均9,800万美元,占教育援助总额的62%,2007年为6,400万美元,占54%,2008年为8,000万美元,占57%。在2007年之前,乌干达中等教育所获得的援助资金少于所有其他的教育部门,但是在2006年实施普及中等教育的政策以后,流入的国际援助资金明显增加。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为1,300万美元和2,800万美元,而2002年~2003年则每年只有600万美元。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每年流入中等后教育的国际援助资金则没有增加,维持在1,100万美元左右。[6]

(三)援助的形式

国际社会对乌干达的发展援助形式多样,包括项目援助、计划援助、部门援助(预算援助)、总预算援助、技术援助、人道主义援助等。从1997年开始,鉴于项目援助存在交易成本高等缺点,乌干达政府积极劝说国际援助者采用新兴的全部门方法和预算援助形式,将援助资金纳入“减贫行动计划”框架下的政府总预算或部门预算中。早在1998/1999财年,国际援助机构就在对乌干达的教育援助中运用了全部门方法。自那以后,预算援助在整个发展援助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提高。不过最近几年,预算援助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尽管如此,乌干达仍是发展中国家中获得预算援助最多的国家之一。

在对乌干达的教育援助中,国际援助机构一般都采用混合援助形式。例如,比利时在2009年~2012年对乌干达的2,800万欧元的教育援助中,1,200万欧元采用预算援助的形式,1,600万欧元采用计划或项目援助的形式。总的来说,大的援助者倾向于部门援助和预算援助,而中小援助者倾向于项目援助;对初等教育多采用计划援助,而对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多采用项目援助。

(四)援助的体系

目前,在乌干达已经建立一个良好的教育援助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乌干达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由它制定的《1998~2003年教育部门投资计划》和《2004~2015年教育部门战略规划》为国际教育援助机构提供了行动框架。同时,通过这个体系,乌干达政府与援助者之间建立了伙伴关系,援助者可以就政策、预算管理、报告与评估等重要问题向乌干达教育与运动部提出建议,并协调援助行为。2003年,乌干达政府与主要援助者确定了伙伴原则。这些原则指导了援助者的行为、援助者与乌干达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确定了预算援助在提高援助效果方面的重要性。同一年,主要援助者提出了制定一个共同援助策略的想法。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2005年正式公布了《联合援助乌干达共和国策略》。这一文件是一个“里程碑”,它“代表在乌干达,朝着协调一致和援助整体效果议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7]在这一框架下,主要援助者进行分工合作,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重点援助某几个领域。

从过去10多年的援助实践和未来几年的援助计划来看,美国国际开发总署长期致力于改进乌干达的基础教育,其主要目标是支持小学教师和管理者的专业发展、青少年艾滋病教育、扩大家长和社区对教育的参与程度、监控和评估教育政策实施的效果。而根据爱尔兰的《2010年~2014年援助乌干达战略文件》,爱尔兰将重点支持乌干达教育基础设施的改进、初等教育的课程改革和教师教育以及中等教育的课程改革。此外,它还将支持东北边疆卡拉摩加地区的教育重建,并在教师教育上与日本合作,帮助提升卡拉摩加地区科学与数学教学的质量。比利时则在2009年~2012年共投入2,800万欧元,支持乌干达的后初等教育与培训。日本的《2010年~2014年援助乌干达滚动计划》也同样将教育援助重点放在改进后初等教育的质量上,其中两项主要计划是“强化中学科学与数学教育”和“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前者是通过建立中学在职科学与数学教师培训体系,提高教师的能力,从而改进科学与数学教育质量;后者是通过改进教师和管理者的技巧,提高职业培训的整体质量,发展能满足私营部门需求的人力资源。

二、对乌教育援助的效果

乌干达是一个高度依赖国际援助的国家。按照乌干达政府的统计数据,在1999/2000财年~2008/2009财年期间,援助者的预算援助年均相当于乌干达GDP的9.6%。同一时期预算援助年均占乌干达政府总支出的45.4%。预算外援助数额也很大,2007/2008财年相当于GDP的3.8%。[8]对于国际社会对乌干达教育援助的效果,要做出一个准确的评价是很困难的,但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还是可以看出它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一,国际教育援助推进了乌干达重要教育政策的实施,扩大了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入学人数。

1997年,因为实施普及初等教育的政策,取消了所有小学生的学费,结果乌干达初等教育入学人数从1996年的3,068,625人一下子增加到1997年的5,303,564人,毛入学率从1996年的77%跃升到1997年的137%;净入学率从1996年的57%提高到1997年的85%。[9]到2008年,小学在校生人数达到796.4万,毛入学率为120%,净入学率为97%。[10]

在乌干达实施普及初等教育计划的过程中,国际和多边机构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与财政援助。例如,在1997/1998财年~1999/2000财年,世界银行就为普及初等教育提供了7,800万美元的预算援助;荷兰在1998年~2003年期间为乌干达提供了8,500万美元的部门援助,用于教室建设和初等教育;英国在1998年~2003年期间为乌干达“教育部门投资计划”提供了8,500万美元的预算援助;美国在1998年~2003年期间为初等教育改革提供了3,700万美元的计划援助;爱尔兰在1999年~2008年期间提供了5,500万美元的部门预算援助,支持教室建设和整个教育部门;欧盟在2001/2002财年~2003/2004财年为乌干达提供了2,300万美元的预算援助,用于教师发展、教室建设和地区与中央教育部门的能力建设。

与免费普及初等教育计划的推出一样,2007年开始实施的普及中等教育计划和普及后初等教育与培训计划的政策效应也同样是立竿见影。2006年,中等教育在校生人数为76万,2008年为114.5万;2006年,中等职业与技术教育在校生人数为3.2万,2008年增加到5.7万人。[11]

为了筹集改革所需的经费,乌干达政府与国际援助者进行了沟通,调整了援助结构,教育部门预算援助分配机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中等教育、职业与技术教育这两个子部门所获得预算援助明显增加。2005/2006财年,在教育部门预算援助内部分配中,中等教育仅仅获得2%,职业与技术教育及培训获得6%,而在2007/2008财年,这两个子部门分别获得27%和26%的预算援助。[12]2009年,比利时专门为普及后初等教育与培训政策的实施提供了1,200万欧元的部门预算援助。非洲发展银行为乌干达的“后初等教育与培训扩充和改进项目”提供了5,200万美元的贷款。

大量的援助资金被投资于教师的补充与培训、校舍的建设、教学材料的采购和其他学校设施建设,这些投资保证了乌干达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在经历了大扩充之后,没有出现教育质量明显滑坡的状况。很显然,没有国际援助机构的大力支持,乌干达这两项重大的教育改革政策是无法实施并取得成功的。

第二,国际教育援助促进了教育机会的公平,缩小了乌干达教育机会在性别、地区和贫富上的差距。

国际教育援助有这样一个取向,即关注女性、穷人、难民等处境不利的社会群体,以及农村地区、受战争影响地区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地区。这种取向不仅体现在那些专门针对这些群体和地区的项目援助中,也体现在国际援助者影响下的受援国的教育政策中。例如,爱尔兰把教育援助的重点之一放在了乌干达东北部曾经饱受武装冲突之苦,目前正处于重建之中的卡拉摩加地区。从过去10多年的发展与变化来看,乌干达的整个教育系统确实正变得越来越公平,性别、地区和贫富等因素对教育机会的影响正在缩小。

世界银行在2002年的一个评估报告中对乌干达的普及初等教育计划有过这样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乌干达在缩小初等教育入学率中的贫富、男女差距方面也是成功的。普及基础教育计划实施之前在初等教育入学机会中存在的财富偏向到1999年几乎被消除了。此外,女子初等教育入学机会也有了很大的改善。”[13]目前,乌干达已经实现了小学入学机会的性别平等。1999年,小学女生比例为47%,2008年上升到50%。毛入学率的性别平衡指数从1999年的0.92上升到2008年的1.01。[14]

普及中等教育计划和普及后初等教育与培训计划也同样改进了乌干达中等教育中的公平状况。新近的一个研究发现,普及中等教育计划增加了公立中学中来自贫困家庭的女生人数。[15]就中等教育而言,女生所占比例从2006年的44%逐步上升到2008年的46%。在中等职业与技术教育中,女生所占比例从2006年的32%快速提升到2008年的43%。[16]

第三,国际教育援助促进了乌干达教育系统的能力建设。

国际援助的另一个重要取向是重视受援国的能力建设,因为国际社会认识到,受援国的发展最终取决于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也只有提高受援国的能力,援助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和更高的效能。有效援助的最终目标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地方结构和体系,以便他们能够管理他们自己的发展,减少对援助的依赖性。当前指导国际援助行为的《巴黎有效援助宣言》(2005年)就明确提出了5项原则:(1)所有权原则,即强调受援国主导其发展政策和战略的主体性;(2)结盟原则,即按受援国的优先事项调整援助,在可能的地方,利用地方机构和程序管理援助;(3)协调原则,即加强援助者之间的协调,降低交易成本;(4)结果管理原则,即更注重援助的结果,关注援助给穷人的生活所带来的有形的差异;(5)相互问责原则,即捐赠者与受援者必须就援助资金的使用更为透明地相互问责。而无论是强调受援者的主体性还是强调优先考虑使用受援者自身的公共管理系统,其前提都是受援者自身的能力水平。

国际社会对乌干达的教育援助同样如此,大量的技术援助、项目援助、部门预算援助都是针对教师和教育管理者、学校、地方和中央教育主管当局的有效交付教育服务的能力建设。例如,1996/1997财年,英国为乌干达教育与运动部提供技术援助,支持全部门方法早期筹划和《1998~2003年教育部门投资计划》的制定。2000年,英国又帮助乌干达建立了教育标准所(后来作为教育标准理事会并入教育与运动部)。而在教育部门的部门援助中,其实践也推动了乌干达教育部门决策能力的提高,同时促进了教育部门采购、结算、报告和审计系统的建设。从乌干达教育发展来说,这些能力的提高可能比建设教室,提供教学材料等意义更为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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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The World Bank.Achieving Universal Primary Education in Uganda:The‘BigBang’Approach.2002,1.

社会援助 篇9

1贫困生心理援助中社会支持理论的理念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论断, 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人类具有的社会性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变得重要, 不同个体拥有多少社会支持,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内心深处的安全感、和谐、健康的程度。学术界很难对社会支持有统一定义, 但大多数人认为社会支持就是个体从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 (社会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亲友、同事、团体、组织和社区等) , 即当个体有需要时, 来自于周围人群或组织的同情和资源的给予能够及时满足其需要, 从而达到有效缓解经济压力、精神紧张, 避免心理受损, 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目前心理学对社会支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支持的分类、作用机制、社会支持的测量等方面。在对社会支持分类的研究中, 最多的分类是主观支持与客观支持。我国学者肖水源还提出个体对支持的利用情况存在差异, 比如有些人可能会拒绝本可以获得的支持或帮助, 甚至导致社会支持出现逆向缓冲作用, 即来自于他人的社会支持反而使得个体对压力的体验更加强烈, 应付压力的办法更少。所以, 社会支持还应包括个体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良好的社会支持能有效地缓解个体的心理压力, 作用机制主要分为主效应模型、缓冲器模型和动态模型。

社会支持复杂而广泛, 并不局限于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 只要是通过社会联系所获得的能减轻心理应激反应, 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都可以看作是社会支持, 而且不同的社会支持对个体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W ong[3]对600名香港高校大学生调查研究显示, 92%的大学生从朋友处寻求支持, 70%从家人那里寻求支持, 15%从老师处寻求支持。刘广珠[4]使用肖水源编制的《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对高校大学生社会支持情况调查发现, 大学生的社会支持的来源主要集中在家人、朋友、亲戚、同学、恋人五类成员中。程虹娟[5]对1060名在校大学生的调查同样表明, 父母、同学和朋友是大学生的主要社会支持来源。不过目前关于大学生社会支持的研究大多数都是针对的一般大学生, 研究的是他们在正常的社交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支持性, 但是贫困生作为大学生中具有特殊心理状态的群体, 有时候纯粹的社会关系网中的社会支持并不能解决他们所存在的心理问题和处理所面临的心理困境, 甚至某些心理问题亟需专业的心理辅导与心理矫正。他们对于社会支持网络中人员的层次及素质有着更高的要求, 而且贫困生心理援助是个系统工程, 需要整合资源, 构筑合力, 群策群力共同维护其心理健康。

2贫困大学生心理援助体系构成要素分析

大学生处于“第二次断乳期”, 对贫困大学生而言, 由于其进入大学后学习、生活环境的突变, 不同支持源对其支持效能出现了不同的变化趋势。整体上看存在着从以纵向家庭内为主的支持向横向的外部支持发展的趋势。因此, 基于社会支持理论的大学生心理援助体系应该是学校、家庭、社会专业机构、朋辈群体及贫困生自身五位一体的立体化网络结构, 以实现对贫困生群体心理援助的“无缝对接”, 充分发挥他们的统合作用。

2.1贫困生心理援助中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

学校在学生危机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赋予它在贫困生心理援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主导地位, 它主要通过组织保障、人员配置、专业服务、活动开展等措施确保贫困生心理援助的顺利进行。

2.1.1强化援助体系的组织保障, 构建校-院-班-舍四级贫困生心理问题预警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的指导精神, 首先学校应在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工作小组的基础上, 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全面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并配属成立校级心理健康教育部, 辅助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大学生日常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其次学院设立大学生特色成长辅导室和专设心理服务专干, 并配属院级心理健康教育部, 院心理服务专干承接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的业务指导, 具体做好本学院贫困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院心理健康教育部承接院心理服务专干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部的指导, 组织开展好本学院贫困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再次每个班级设立班级心理委员, 总览全班贫困生的心理动态状况, 善于观察, 勤于思考, 发现问题以动态报告的形式及时向校、院两级心理健康教育专职老师汇报, 并适当采取一定的监护措施, 避免重大危机事件的发生。最后每个宿舍设立心理信息员 (可有寝室长兼任) , 深入细致、多角度留意本宿舍同学的心理状态, 发现异常及时与班级心理委员沟通, 并将情况上报到学院和学校。全方位、多角度, 点面结合动态监护贫困生的心理状态, 为更好地开展贫困生的心理援助提供组织保障。

2.1.2凸显心理援助体系中专职心理教师的核心力量, 开展个体咨询与团体训练活动

个体心理咨询与团体拓展训练是两项最基本的心理学理论的应用领域。其中个体咨询是目前高校心理咨询中最常用的方法, 也是对高校贫困生进行心理援助最主要的方式之一, 主要是咨询师与贫困生面对面通过情绪疏导、认知调节和行为训练等个性化的手段, 有针对性地解决其某一方面心理素质的欠缺。相对个体心理咨询, 目前团体拓展训练正因其受益面广、能充分调动贫困生参与的积极性, 并在贫困生心理援助中能变被动为主动而逐渐成为贫困生心理援助中被广泛采用的形式。比如智银利[6]研究发现, 团体辅导可以提高贫困生的自我表露、自尊与心理健康的水平。徐小娟[7]研究表明, 缺乏沟通技巧、不善于表达、自卑、敏感多疑、知识量不足和个性压抑等六项是妨碍贫困大学生人际交往的主要因素, 团体辅导对改善贫困生不良人际交往的现状具有良好的效果。结合郭静静和张荣伟[8]、李传玲[9]等已有的研究成果, 贫困生团体拓展训练方案应该包括:“破冰之旅, 相逢起航”、“分享自我, 情感共鸣”、“战胜自卑, 超越自我”、“心心相印, 信任你我”、“角色互换, 沟通你我”、“调控情绪, 压力管理”、“规划生活、放飞梦想”等七个模块, 这七大模块从贫困生的相识、相知、相信到面对生活与人生的调整、挑战、规划、梦想共同构成了贫困生团体辅导的认知、情感、行为三位一体的培训体系。

2.1.3重视心理援助中的常规力量与措施

贫困生心理援助不仅要靠心理学专业人士的努力, 更需要全校师生的共同关注, 通过整合资源, 优化配置, 群策群力共同维护贫困生的心理健康。目前贫困大学生心理援助中常规力量与措施主要有: (1) 发挥大学校园文化育人功能的隐形力量。因为贫困生的思想观念、思维水平、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等所有心理因素无不在制度文化的熏陶下形成, 另外任何心理援助的理论和技术也是植根于所处的文化背景下的, 没有文化背景的支持, 任何心理援助的功效都会深受影响。重视大学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是目前贫困生心理援助中常常被忽视的方面。 (2) 建立“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 为贫困大学生建立心理档案, 防患于未然;对访谈中发现问题严重的贫困生建立“五个一”危机干预机制, 即“一名患者、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 (3) 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课, 对贫困生大力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 提升其心理健康意识水平。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5号) , 不仅明确指出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课程目标、课程性质、课程内容, 而且对开设课时、教学教法、教材等都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开设奠定了政策依据。 (4) 创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网站, 拓展贫困生心理援助的空间和时间。 (5) 组建贫困生社团, 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 让贫困生由单纯的受援助对象转变为自身援助的主动参与者, 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

2.2贫困生心理援助中发挥家庭的基础作用, 避免家庭弱势的累积效应

贫困生又称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的经济水平是其是否贫困及贫困程度的最重要标准。在某种程度上, 家庭经济的脆弱是导致贫困生各种心理问题最直接的根源, 让其感到羞耻、自卑、焦虑、敏感, 敌对不善交际, 常常自闭, 缺乏安全感。饶燕婷[10]等的研究表明, 家庭环境可能是大学生产生抑郁情绪的最重要影响因素。吴永祥[11]运用系统研究的方法来探讨贫困生家庭环境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研究表明家庭环境是影响贫困生心理健康的重要因素, 其中家庭软环境 (父母教养方式、父母婚姻关系、亲子关系) 对贫困生心理健康的影响比家庭硬环境 (父母亲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状况) 对心理健康的影响突出。另外, 家庭是情感归属的寄托, 是心灵的港湾, 是每个人生存发展最重要的依托, 也是最具正能量的地方。特别是贫困生遇到困难和挫折, 常有内疚、孤立无援之感, 迫切渴望家人的理解与支持。然而他们的父母常为生活所累, 且文化素养不高, 不但缺少为他们提供心理援助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反而采取“高压”或“放任”的方式教育他们, 影响了他们健康人格的发展, 造成家庭弱势累加效应的发生。因此, 学校在对贫困生进行心理援助的同时, 要整合家庭的力量, 通过加强家-校联系、对家长进行适当的指导, 充分发挥家庭的基础作用, 让家庭成为贫困生成长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环境以及遇到问题时获取支持的坚强后盾。B aron[12]等研究了学生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中发现, 来自家庭的社会支持程度越高, 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性就越大, 焦虑就越低, 适应新环境的困难也就越少。

2.3贫困生心理援助中发挥社会权威机构的优势作用

高校贫困生心理问题与危机干预工作具有多样性、复杂性、长期性、突发性的特点, 再加上高校从事心理咨询人员的专业技能不高, 临床经验的缺乏, 对贫困生的心理援助经常会出现判断不准, 处置不当, 甚至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此时能否及时、迅速地将他们转介给合适的咨询师, 或中止咨询推荐到其他更专业的社会权威机构, 就变得非常重要。众多研究资料表明, 贫困生大学生群体中精神分裂、焦虑症、抑郁症、人格异常等四类精神性疾病的发生率相对较高, 干预难度较大, 且超出了高校心理咨询的服务范围。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应该与社会专业机构 (如专科门诊医院) 建立畅通的转介通道, 以便及时转介、及时治疗, 及时恢复, 最大限度地避免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这不仅符合贫困生切实需要, 是平安校园、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也是贫困生心理援助中整合与有效配置资源的体现。

2.4贫困生心理援助中发挥贫困生自身的主动作用

引导贫困生学会自我调适是做好心理援助工作的根本。“外因是条件, 内因是起决定性的因素”, 引导贫困生端正心态, 正确认识产生问题的原因, 对积极预防和解决心理问题至关重要。根据积极心理学相关研究成果, 我们应该鼓励贫困生在正视现实的基础上, 一切从“积极”出发, 用积极的视角发现和解读问题的积极方面, 用积极的途径培养积极的品质, 用积极的思想浇灌积极的心灵, 用积极的过程提供积极的情感体验, 用积极的态度塑造积极的人生[13]。具体策略上, 首先需要贫困生建构一种积极乐观的认知风格, 把不幸的事件想成偶发事件, 而对待好的事件, 则把它看成是“总是”, 并归因到人格特质上。其次, 学会积极赋意, 贫困虽然带来压力与困难, 但困难本身蕴含着成长的契机, 人只有在承受和克服困难的努力中才能茁壮成长, 获得发展, 并不断地完善自我, 成就自我。最后, 积极加强自我教育, 在正确自我认识的基础上, 积极面对困难, 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 通过适当的自我调控, 实现自我教育的目的。

2.5贫困生心理援助中发挥朋辈群体的补充作用

朋辈心理辅导源于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20世纪中后期, 在美国精神卫生领域, 一些学者因专业人员缺乏, 掀起了一场非专业心理咨询的运动, 开始探讨在高校中由心理健康教育职能部门通过培训和督导一批志愿从事心理援助工作的学生, 在心理辅导基本原则的指导下, 对周围需要心理帮助的同学给予心理开导、安慰和支持, 提供一种具有心理辅导功能的服务。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朋辈帮助中心认为:“对于某些当事人以及他们所关心的问题的某些方面而言, 由受过训练、掌握了积极倾听技巧的同伴志愿者所提供的帮助是最为有效的[14]。”目前朋辈群体已经逐渐成为贫困生群体倾诉与寻求帮助的重要选择, 他们能够理解贫困生群体所处的困境, 对所困扰的问题产生共鸣, 能提供一些更容易接受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也能满足贫困生被同伴接纳的需要, 产生归属感, 从而更快地进入学习生活状态。但是由于专业性不足及人数规模的限制, 目前在贫困生心理援助中只能起到补充作用。

3高校贫困生心理援助机制体系构建中应注意的问题

3.1高校贫困生心理援助常常只关注消极方面, 忽视积极方面

目前关于贫困生的相关研究大多过分关注消极面而忽视积极面, 这种做法可能会形成一种反向的暗示, 甚至导致许多没有问题的学生形成关注自身消极层面的思维定势, 而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按照积极心理学的理念, 高校贫困生群体心理援助的有效性在于发现、引导、激发并培育学生的积极内在力量。目前这是高校贫困生心理援助中最亟需转变的工作思路与工作方向。

3.2高校贫困生心理援助要避免出现逆向缓冲作用

在贫困生心理援助中涉及的各类援助活动, 应注意贫困生隐私的保护, 应本着贫困生自愿参与的原则, 无论是个体咨询还是团体心理训练, 只有贫困生自己有意识地想改变自我, 主动地接受援助, 我们所构建的心理援助机制才能真正地发挥实效, 如果强行进入, 只能适得其反, 甚至给贫困生本已脆弱的心理带来更重的负担。我国学者肖水源关于社会支持的研究成果已经给我们开展贫困生心理援助提供参考和借鉴。

社会援助 篇10

一、研究方法与内容

该研究采用定性、定量与混合研究的路径,即坚持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定性研究和规范研究主要分析社会资本对西部受援高校的一般描述和理论推断,定量研究和实证研究主要分析社会资本对西部受援高校的实际运行和现实影响,对西部受援高校的典型案例采用案例分析或网络分析方法。该研究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访谈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网络分析法等,其中以文献分析为主,深入访谈为辅;以内容分析为主,描述统计为辅;以案例研究为主,以网络分析为辅的基本原则。从多个侧面和角度分析社会资本对西部受援高校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功效。

(一)西部高校的发展需要东部高水平大学支持和扩展其社会资本,以获得所需要的稀缺外部资源

通过对受援高校的分析,发现受援高校的社会网络主要表现为:以国家政策为纽带的社会网络;以情感为纽带的社会网络;以支援高校为辐射的社会网络。受援高校的社会网络支持内容主要包括:以学科支持为主的社会网络;以管理支持为主的社会网络;以人才培养为主的社会网络。受援高校的社会网络规律主要体现在:外部表现为强势学科向弱势学科传播,内部表现为强势学科强关系网络,弱势学科弱关系网络;受援高校呈现出由“一对一”向“多对一”的社会网络转型;选择支援高校要遵循学科属性差异适中的原则构建社会网络。

由于西部地区的高校长期处于办学经费短缺、师资力量不足、薪酬待遇不高、区位优势不显等问题,导致学科资源不足、学术力量不强、研究水平不高,需要从外部获取其学校发展的稀缺外部资源——学术信息、学科支持和研究合作等。任何一个高校都处在社会网络之中,但关键如何使这些社会网络转化成社会资本,成为获取资源的有效方式,就需要西部高校对社会网络有效经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网络不仅仅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它还是资源(至少是准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方式,甚至有学者将社会网络界定为企业发展所需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之外的另一种资源。大到一个学校、小到一个教师都有自己的网络,不仅要注意发挥个体社会资本的作用(包括校长),而且需要注意构建组织社会资本。

组织的社会资本与组织内部局部的社会资本相互影响,但是组织的社会资本决不是组织内部局部(或个体)的社会资本的简单累加。大学社会资本能够争取更多的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大学作为知识创新的重要部门,因学科门类齐全、学术传统悠久、学术氛围浓厚、学术力量强大,无疑成为获取这些科研课题和科研基金的最大赢家。但是,不同的大学在争取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的机会上并不平等,其中大学社会资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就大学的外部网络关系而言,同样可以划分为纵向网络关系和横向网络关系。

由此不难看出,纵向网络关系密切、横向网络关系广泛的大学,在争取科研课题和研究经费时所占有的得天独厚的条件;相反,那些纵向网络关系松散、横向网络关系狭窄的大学,在争取科研课题和研究经费时,往往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大学社会资本能够形成良好的科研氛围和获取更多的科研信息。在同样一个学术领域内,针对一个相同或相似的研究课题,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大学或科研机构的诸多科研人员都有可能在进行着研究和沉思。如果说网络关系封闭,那么就有可能产生经过几年甚至数十年的研究,得出的科研成果早已是别人发现的东西。换言之,由于科研信息的不畅通,在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使科研成果一文不值。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获得科研信息的途径也会越来越多样化,如可以通过报刊、书籍、杂志、电视乃至现代的国际互联网技术等,但是大学外部网络关系的范围和大学内部网络关系的互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大学通过与其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外部交往,通过举办或参加学术交流会议,扩大科研人员的研究视野,获取大量的科研前沿信息,进而有利于发展科学。因此,可以说西部高校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是受援高校绩效的重要贡献因子之一。

(二)政府社会资本是西部高校在发展初级阶段构建社会资本与获取外部稀缺资源的有效和主要配置方式

在讨论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时,无论是社会资本的关系说还是资源说,都认为高校的网络关系代表了其获取生存和成长所需要关键资源的重要渠道,在高校成型、成长过程中社会网络具有关键性的中心地位。社会资本的产生和积累是一个渐进过程。就其客观层面——网络关系而言,既存在着先天俱来的先赋性网络关系(如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家族关系等),同时也存在着后天形成的获致性网络关系(如学缘关系、业缘关系、物缘关系等)。大学社会资本的产生和积累,既有自然形成的(包括与生俱来的和在后天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副产品),也有选择性地、有意识地经过建构产生的。换句话说,社会资本可以通过自我直接和间接的关系网络来获取。因此,人力资本的积累呈算术增长,而社会资本的积累呈指数增长,社会资本的积累速度比人力资本要快得多。由此,可以推论出,大学社会资本的积累速度也要比大学人力资本积累的速度快得多。

西部高校由于政府的牵线搭桥,东部高水平大学的社会网络直接或间接地部分转化为西部高校的社会资本,学术资源得以丰富、学科视野得以扩展、学术水平得以提高,从而使西部高校人力资本的师资素质、科研能力、教学水平的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些都是西部高校社会资本的快速积累对人力资本产生的累加效应。研究得出:政府社会资本是西部高校扩展社会网络获得社会资本的主要途径。西部高校既有正式制度通过政府建立的对口支援关系或社会网络,也有通过高校自身建立的非正式制度下的学校合作关系或社会网络。所以,建立有效的正式制度、提高政府社会资本对西部高校保持对口支援功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的正式制度不但能取代部分效率较低的非正式制度,而且对非正式制度的效率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三)东部高水平对口支援高校与西部受援高校之间学科设置相似程度较高,双方的情感支持绩效表达明显

该研究表明:将西部高校的综合绩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时,研究者发现在对口支援的过程中高校属性的接近程度对高校情感交流方面的贡献比较大。即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之间的学科属性越接近,双方之间的情感交流越多,受援高校获得的情感支持效率越高。

具体而言,西部高校的获利性绩效主要受到对口支援院校间的基于情感支持社会网络的影响。这一方面是因为获利性绩效的形成离不开对口支援院校间实实在在的相互往来、干部挂职和合作协议。另一方面是高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和院系领导往往具有丰富的外部社会网络资源。对于西部高校而言,外部社会网络是促其发展的重要资源。即西部高校这些领导与东部支援高校处于结构洞的位置,掌握着支援高校的大量人力资源和社会网络。而这些关系的嵌入程度需要相互之间的来往,尤其是干部挂职和合作协议固化了这种网络。维护网络就是两校间的相互交流与沟通,由结构性嵌入逐渐转化为关系性嵌入和认知性嵌入。所以,对口支援院校间每年定期举办工作例会,分别设置对口支援办公室。对于西部受援高校院系教师如何通过学校扩大自身的学术网络活动范围、并通过学校获得或接近一些重要的资源起着重要的作用。

分析西部高校的领导,不难发现,是因为这些人员在社会网络中处于桥接结构空洞的位置。网络由于这种结构空洞的存在而不断地重构复制。一个富有结构空洞的网络,就会促使某些个体或组织出于自身目的将关系稠密地带联结起来,从而可以通过改变网络结构为自身带来新的资源,最终产生较强的竞争优势。因此,由于信息或资源流动空缺的结构空洞的存在,西部高校就可以通过联结其不同的、一定程度相互隔断的关系网络,开发存在于这些不同组织或个体之间的结构空洞,从而为西部高校的成长提供不断的资源。在对口支援实践中,这种作用正是由一些掌握着相当人脉资源和网络资源的领导发挥的。根据结构空洞理论,可以说,西部高校的资源获取就是依靠不断地开拓网络中的结构空洞而实现,通过不断改变网络结构,从而使网络中的西部高校赢得竞争优势。因此,西部高校的成长与资源获取以及网络的演进是与网络结构的改变相联系的。这种重视利用“结构空洞”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在中国背景下还表现为对掌握人脉资源的两校间的情感维护和思想交流,对西部高校所处的社会网络有意识重构复制,这些措施必然能增加西部高校的学术获取能力。

西部高校的成长性绩效主要受到受援高校与支援高校之间的社会网络嵌入程度的影响。在该研究中,成长性绩效主要指的是西部高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在对口支援的背景下主要指的是受援高校教师和援助学科的成长。由于西部高校学科力量薄弱,科研力量不强,其主要学术发展仍以学科成长为主,所以当提及西部高校成长时,主要是指教师的成长。因为教师能力的提高、素质的完善是西部高校真正成长壮大的最主要来源,离开教师的成长,学校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在该研究中,主要关注对口支援院校属性对受援高校整体能力的提高作用。研究分析的结果表明,受援高校与支援高校属性比较接近的学科支持,两校间各级层面的领导和老师容易交流,学科支持力度相对较大。

(四)支援高校的社会网络声望对西部受援高校硕士博士学位点建设的支持效果显著,对少数西部受援高校的第一志愿录取率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般认为,支援高校的社会网络声望可能对受援高校的第一志愿录取率、一次性就业率和硕士博士学位点的建设方面产生影响。但在该研究提出的三个影响前因中,只有西部受援高校硕士博士学位点建设通过假设检验。数据分析的结果验证了该研究在访谈研究中提出的疑问,众多访谈者认为支援高校的社会声望会促进受援高校的学科建设力度,在对口支援的背景下受援高校的援助学科将会得到资源配置、学科支持、教师访学、学术信息的极大便利,特别是教师水平的提高、科研课题的合作,改善了硕士博士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的条件。即对口支援的实施,提高了西部高校的社会网络声望,对西部受援高校学科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支援高校的社会网络声望越大,对受援高校学科建设的支持效率越大。

这是因为中国当下的优质高等教育配置不合理,东部地区集中了较多的高水平的“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而西部地区优质高等教育配置极其匮乏,加之西部地区许多高校区位的不利影响,没有完备的政府机制和政策环境支撑,在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人才引进、项目争取上存在诸多障碍,这些国情决定了西部高校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先天不足。在对口支援情况下东部知名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从而使东部高校的社会声望延伸至西部高校产生社会的晕轮效应。西部高校逐渐用东部高校的丰富资源提高其教学科研水平,由输血型对口援助逐渐转化为造血型的扶持帮助,为西部高校积淀发展潜力和竞争优势。

二、研究结论与对策

(一)政府构建的高校援助关系在对口支援的初期将发挥重要作用,发展中后期将逐步由受援高校自身构建符合学校定位的社会网络

对口支援初期高校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网络是一种以强关系为主的、高嵌入式的、同质性高的、基于认同的社会网络,这种类型的网络是西部地区受援高校学术信息、科研项目、情感支持等方面的重要来源。由于西部高校地理位置多处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区域,高水平大学积聚较少,交通传送距离长远,导致学术集中程度不高、学术交流机会较少、学术信息交流不够。所以,西部高校在发展初期不得不依赖于高嵌入的社会网络以获取生存所需的资源,而政府构建的东部知名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不失为一种均衡配置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在这种情况下,对高校内部自身信息整合的能力要求就非常高,因为高校要自觉抵御初期由于所处社会网络的高嵌入性带来的过度冗余的网络信息,才能获得向发展阶段演进的外部推动力。这种时候高校内部信息整合程度越高,就越能清晰地梳理种种错综复杂的外部关系之间的相互联系,平衡各种关系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以自身结构的稳定和清晰来应对社会网络的冲击,进而才谈得上利用社会网络当中的资源为自身成长提供保障,逐步走向由受援高校自身构建的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类型定位、层次定位、学科定位和服务定位的社会关系网络。

(二)对口支援所构建的社会网络需要受援高校的不断维护和经营,这是西部受援高校持续、健康、有效扩展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的重要环节

尽管从传统文化的视角来分析,中国大学具备了构建自身社会资本的诸多可行性。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大学社会资本的构建就会在自发的状态下完成。事实上,对照大学社会资本积累所需的基本条件来看,需要高校主动的构建和维护。有效地经营社会网络,就会获得所需要的稀缺资源。因此,西部受援高校需要把提高学校的社会网络的维护、经营和和扩展能力作为对口支援功效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对口支援工作的初级阶段,建立在对口院校间信用基础上的关系网络有助于对口支援工作的开展。西部高校由于缺乏高度的社会认可度和声誉,在吸引学术大师、优质生源中困难重重,这时西部高校需要借助知名度较高的大学等组织机构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即利用声誉网络)。一方面提高西部高校的社会认可度和声誉,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学术知识的外部性等效应促进自身成长。所有这些活动的完成都依赖于受援高校积极主动地经营学校组织层面的社会网络能力,依赖于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各部门各院系完成各项援助任务的努力程度和合作态度。西部高校为了给自己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就必须有意经营社会网络能力。在该研究分析表明,西部高校的社会网络是学校在高等教育领域上提升学科水平和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支柱,对口支援绩效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西部高校是否自觉地意识到社会网络在学校发展过程的重要作用。

(三)对口支援高校间的信用是影响对口支援成效的重要基础、持续发展的动力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

社会网络是西部高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条件,西部高校必须意识到社会网络的重要性,并能动地开发、管理和利用社会网络,使社会网络为学校的生存和成长提供必需的资源。许多文献指出网络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治理结构,在这种治理结构中信用的发展在促进资源交换中起了最主要的作用,与市场或科层组织相比信用还影响了资源获取的成本。从这个角度上看,社会网络中的社会关系成为了高校资源配置在市场和“科层制组织”之外的第三种资源配置方式。

获得社会资源的多寡是衡量高校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标准。社会资源潜存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社会网络作为社会资源的载体,意味着社会网络作为高校的社会支持系统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关系网络在社会资源获得中的重要性,使得大学可以把社会关系网络进行工具性利用,即把社会网络本身当作一种能够带来更多社会资源的特殊社会资源。这时,社会网络便成为一种社会资本。

因此,可以认为对口支援高校间的社会关系网络组织是克服市场失灵和内部组织失灵的制度性方法。对西部高校而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如何去识别内部的特质资源,更重要的是如何去获取成长过程中所需的资源,如高水平的学术大师、学术团队、教学团队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等等,这是西部高校与东部知名高校的最主要区别。由于西部高校学科实力往往比较单薄、内部本身可供开发的资源较少,学校能否降低成长不确定性与失败可能性,关键在于能否从外部获取成长过程中急需的一流师资资源,这是评价一个大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生存能力的重要方面。而资源基础理论虽然有其独特之处,但是资源基础理论无法说明对资源如何更有效地获取,以及为获取资源如何与外部实现互动,无法从这一角度很好地理解为支持其不断成长、资源获取的机制。

西部高校如何获取资源,或者说西部高校获取资源的渠道是什么,这是理解西部高校成长首先必须要思考的问题。西部高校持续成长必须借助于“外力”才能得以实现。西部高校一般在成长过程中所具有的高度不确定性和较低的资源获取回报可能性,使得它们缺乏在公开市场或传统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能力。因此,必须通过某种社会联系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这里所说的社会联系,既可以是政府构建的高校对口支援关系,也包括西部高校自身构建的民间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等历史上长期积存的各种关系和高校之间建立的某种联系。大多数高校为了生存都必须致力于如何从其他个体与组织手中获取发展所必需的资源,它可能会向一些个体与组织寻求资金、向另一些个体与组织寻求人力资源、技术资源或经营管理经验等等。因此,资源的社会关系依赖性是大学成长的一个重要方面。当这种资源获取与依赖关系持久化时,一个组织成长与资源获取的社会网络也就形成了。

社会网络一旦建立,高校就能很清楚地认识到在什么地方可以得到所需的资源,然后依照自身的能力通过“网络连线”向各目标节点寻求资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成长是与社会网络的构建与演进紧密相关的。社会网络是学校成长的一种结构性关系集结,是存在于两个以及两个以上行为者之间的,是资源获取的重要渠道。在现实情况中,任何行动主体都不可能独立存在,而是镶嵌或悬浮于由各种社会关系交织成的一个社会网络之中,而社会网络则为行为者的发展提供成长所需的多种资源。从这个角度来看,如何构建这种社会网络并随社会网络的演进实行互动,是高校获取资源、产生竞争优势继而持续成长的一个重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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