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东海
东海大陆架划界(精选四篇)
东海大陆架划界 篇1
东海争端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 当时在地质学家埃默里的带领下, 一支包括中国专家在内的由12位专家的组成的考察团对东海进行了考察并撰写了一份技术报告。该报告提出“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这片浅海海域将来也许会成为一个世界规模的产油区”。不久之后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也得出了与此一致的结论:中国东海大陆架可望成为像中东一样油气储量丰富的地区。这样的消息, 对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来说是如获至宝, 而东海周边其他国家也很重视。此后, 日本加紧实质性行动, 1974年与韩国私自签订《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日本开始单方面对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资源情况进行各个方面的调查。
2004年, 当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上设立的“春晓”油气田开始进入实质性开采阶段时, 日本方面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并授权国内的帝国石油等民营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实际上“春晓”油气田位于日本单方划定的东海大陆架“中间线”的中方一侧。
2008年6月18日, 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 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并划定了共同开发的区域, 但同时声明, 这一协议并不影响中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原有立场。
二、中日在东海争端中各自的主张
1、中国的主张
中国在1978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所表达的有关海域划界的立场是: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的根本原则, “中间线”不是划界原则也不是在划界时一定要采用的方法, “中间线”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达至公平合理的一种可选择的划界方法。随后, 我国于1996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该法规定:大陆架是由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 并且强调要按照公平原则依照国际法的规定来协商划界。可见, 该法明确了中国对大陆架的定义是基于自然延伸标准, 划界原则是公平原则。
关于冲绳海槽, 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 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 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冲绳海槽。
2、日本的主张
1974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时, 日本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 理由是自然延伸会缩减国际海域面积并对地貌特征不利的国家产生不公, 在讨论海洋划界问题时, 日本主张用“中间线”来划界。
日本于1983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公约》并于1996年通过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该法规定:大陆架从领海基线量起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内海域, 当该线从基线量起超过中间线时, 其超过部分由中间线划定, 但当我国与他国间协议划定的线时, 则该线代替中间线。该法表明了日本对大陆架的定义是基于200海里距离标准, 划界原则是“中间线”原则。
具体到冲绳海槽, 日本认为, 中日两国是共大陆架的, 冲绳海槽只是两国共同大陆架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 不能因此而否认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划界时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三、对双方主张的分析
1、冲绳海槽法律地位
冲绳海槽南北长650海里, 宽度81海里, 海槽总面积10万平方公里。海槽南深北浅, 水深1350-2719米。位于冲绳海槽西面的大陆架是稳定的大陆地壳, 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 地壳活动活跃。
在国际案例中较早论及划界中海槽作用的是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提及的挪威海槽, 该海槽位于挪威南部和西南部海岸边缘, 最大深度为650米, 长430海里, 宽度为30海里到70海里。国际法院指出:“由于该海槽的存在, 北海大陆架并不能看作是邻接挪威的, 或是其领土的自然延伸”。在谈到挪威海槽时, 国际法院并非以该海槽作为中断大陆架的最低标准, 所以地貌特征比挪威海槽明显的海槽更能被认定为大陆架的中断。
另一个国际案例是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大陆架划界一案。澳印双方于1972年对帝汶海域进行了划界, 双方采用了一条位于帝汶海槽轴线与“中间线”之间的分界线, 该分界线更靠近帝汶海槽轴线。显然帝汶海槽在澳印两国划界时是作为一个重要的划界因素而存在的。在此, 我们可以对帝汶海槽和冲绳海槽进行一个对比:前者长、宽 (最宽) 、深度 (最深) 、周围水深 (平均) 依次是:625海里、70海里、2380米、95米;后者的相关数据依次是:650海里、81海里、2719米、90米。可见, 冲绳海槽的地理特性与帝汶海槽相似且更加明显。
另外, 通过1974年日本与韩国签订的《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 我们可以窥探出日本当时对冲绳海槽的态度。在《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中规定的涉及冲绳海槽的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区的大部分是位于日韩间假象的“中间线”的日本一侧, 可见当时日本也认为东海大陆架划界时要考虑冲绳海槽的存在。由于该协定侵犯了我国在东海的权益所以在我国该协定不被承认, 但该协定确实反映了日本对大陆架划界的态度。
由以上分析可知, 冲绳海槽理应认定为中断了两国的大陆架, 其并非是一处偶然凹陷。冲绳海槽应当成为中日大陆架的分界线。
2、大陆架和大陆架划界原则
(1) 大陆架的含义——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的比较
关于大陆架的含义, 由上文的介绍可知, 我国采用的是自然延伸标准, 而日本采用的是200海里距离标准。
最早对大陆架进行论述的是1945年发布的《杜鲁门公告》, 《公告》指出大陆架“自然地属于沿海国家因为大陆架是它们陆地的自然延伸”。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有过类似表述, 该案判决书指出:“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系来源于沿海国对陆地领土的主权”。
日方主张200海里的距离标准, 其国际法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6条。《公约》76条第1款规定了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 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可以看出, 公约规定了两个大陆架的划界标准, 即“自然延伸”和“距离标准”, 为地理有利和不利的沿海国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基础, 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两个标准是平行的。距离标准不能阻碍自然延伸标准, 在与自然延伸相抵触时不具有优先考虑性。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是《公约》中大陆架概念的精髓, 等距离标准并未反映大陆架的本质。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国际法院审理的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案中我们就可以印证《公约》对自然延伸的倾向态度。国际法院在该判决书中指出, “尽管在实践中, 有时距离标准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但并不能证明200海里距离标准已经取代了自然延伸标准, 它只意味着在大陆边外缘距岸不足200海里时, 可以适用200海里距离标准。未言明的另一层意思就是:某国的大陆架如果大于200海里, 那么该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是自然延伸标准, 不是距离标准。
至此, 自然延伸标准较200海里距离标准的优先性已经显现出来了, 而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大陆架进行的定义具有一致性, 故我国的大陆架定义更具正当性。
(2) 大陆架划界原则——“中间线”和公平原则的比较
日方主张的“中间线”原则的依据是《大陆架公约》, 该《公约》第6条规定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如果处于同一大陆架上时, 各国可以用协议的方式来划定界线。如果没有划界协议的存在, 那么除特殊原因外, 都以中央线为界线。但是, 值得注意的:其一, 中日两国并不在同一大陆架上, 成立“中间线”划界的前提已经失去。其二, 《大陆架公约》第6条本身允许相关国家对它采取保留立场。其三, 中日两国并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 两国都没有义务适用这一原则。
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中, 国际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分析了《大陆架公约》第6条, 认为“等距离概念并不是己被接受的大陆架学说, 它的提出是缺乏理论支持的且明显是用于应急的。分析第6条, 可以发现等距离方法划界是作为一种次要选择而存在的, 而通过协议划界才是首要选择, 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 但是特殊情况缺乏明确的含义和范围。国家之间同意按照等距离标准进行划界, 并不能证明该标准是一种习惯法规则, 划界相关方没有义务一定要按照该方式来划界”。在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 仲裁法庭亦指出:“在遵循公平原则前提下, 任何特定情形可以选择一种或几种方法划界方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中也将公平作为对当事方划界的要求。该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为了得到公平的解决, 海岸相向、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 应以国际法为基础一起协议划定。”
而中方主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可以说和国际法院的观点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显现了中国在具体划界原则主张的正当性。
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知, 我国在冲绳海槽、大陆架含义以及大陆架划界原则的立场都具有正当性。但问题的解决不在于单方的呐喊, 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与日方的接触。既然中日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且《公约》对和平解决争端做出了详细而复杂的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在《公约》的框架下来处理该分歧呢?在此, 先梳理一下《公约》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流程。《公约》第179条确定了争端的解决要遵循《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的原则, 即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 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关于争端的解决方法可以用《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款的方法, 采取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来和平解决国家争端。还可以根据《公约》第280条规定, 采取双方自行选择的方法。《公约》第283条规定, 在争端解决过程中, 各方有义务就解决争端所要采取的具体方法交换意见, 意见包括双方确认所要解决的事项及解决方法的实施方式。《公约》第284条规定, 如果缔约国愿意, 可以将争端提交调解。以上步骤被称作自行选择程序。
如果按照上述步骤还不能解决争端, 就启动《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强制性程序, 规定在《公约》第287条, 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时, 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 可以自由地以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以下一个或多个争端解决程序: (1) 国际海洋法庭; (2) 国际法院; (3) 《公约》下的仲裁法庭; (4) 《公约》下的特别仲裁法庭。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争端, 除各方另有协议外, 争端应按《公约》下的仲裁程序解决。
但是由于我国一贯主张在涉及重大问题上, 只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 不赞成争端交第三方裁决。作为这个立场的延续, 我国于2006年8月25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 指出, 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所列的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的争端, 我国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司法或仲裁管辖。所以上述的强制性程序对我国就失效了, 争端解决途径只能又回到自行选择程序。另外, 《公约》第298条第1款第1项规定, 任何争端如果必要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 则不应提交调解程序。而在东海划界问题上还涉及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争端, 所以自行选择程序中的调解程序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至此, 在《公约》框架下,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解决路径只有国家间的直接谈判、磋商。中日间最新的磋商成果出现在《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中, 其中最重要的是双方划定了一块共同开发区域, 该区域绝大部分位于日方主张的“中间线”东侧, 西北位置有一部分位于“中间线”西侧。由于在《共识》中有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阐述, 所以这块“中间线”西侧的区域不能代表我国承认“中间线”效力的依据, 由于共同开发区域不是争议区域的同义词, “中间线”西侧区域是没有划界争议的共同开发区域。关于这一区域开发的理论依据, 可以参考蔡鹏鸿研究员的观点, 认为东海海区“中间线”以西海域不是争议区, 但是在开发非争议海域一侧时可以引进外资且日方优先, 而在“中间线”以东海域争议区则是真正意义上具有临时性措施的共同开发, 两者性质不同。
《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毕竟还是一种临时性的开发安排, 从该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域的位置来看, 展示出一种双方立场分歧下的妥协, 所以即使是临时性的安排也难以回避立场问题。既然这样, 学者就不能跳过立场这个层面而去研究设想的共同开发区域.区域的选择无穷尽, 但都归结为双方立场充分表达后的妥协产物, 所以关键点还在于立场。而我国所要表达的立场有以下三个:
第一, 中日两国并非共大陆架, 冲绳海槽构成了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大陆架依据自然延伸而享有、大陆架划界要遵循公平原则, 这些在上文中已经说明。对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坚持并非是权利主张, 而是在公平原则指引下, 进行东海划界时所要考虑的一项最基本的因素。
第二, 在日方主张的“中间线”以西的海域不是争议海域。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 如果从日本国基线量起200海里后与他国没有重叠区域的则大陆架为200海里, 如果有重叠区域的, 则用“中间线” (或者与他国协商的线) 代替。可以看出, 即使按日方的“中间线”主张, 它的主张范围也不及于“中间线”的他国一侧, 所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 按日方主张的“中间线”西侧的海域日方即使按其本国法也是无权主张的, 所以争议海域要明确在“中间线”以东至冲绳海槽。
第三, 将东海争端同油气开发区分开。国际实践中的成功案例在海湾地区, 该地区领土主权争端繁多, 但沙特、巴林、卡塔尔、伊朗、阿联酋、科威特等国运用搁置争端、共同开发、均分资源方式处理, 使得领土主权问题不影响油气资源开发。既然海湾诸国都能化解海域争端, 那么在情况相对简单的东海就也能做到。这样就能从旧有的先处理纠纷再独享利益的模式转换成先享受利益再处理纠纷的新模式, 做到易者先行。
摘要:在东海, 同日本争夺海洋资源时一方面需要有国力作支撑, 另一方面也要用充分的证据、法理来赢得国际社会的支持。而在目前以和平方式解决海洋争夺的大背景下, 理论研究便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争端各国都希望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拥有主张的正当性。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冲绳海槽,争端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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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大陆架划界 篇2
东海陆架盆地丽水凹陷古新统明月峰组层序地层学模式
丽水凹陷古新统明月峰组充填了一套滨浅海-三角洲砂泥质沉积,是重要的含油气层段.综合分析钻井、测井、地震及古生物资料,应用层序地层学理论,识别出明月峰组三级层序顶底界面、初次海泛面及最大海泛面,以海泛面为界划分低位、水进和高位体系域.根据明月峰组地质结构和地层发育的`构造背景,建立了明月峰组层序地层模式,结果表明:明月峰组沉积时期受同沉积断层的控制,丽水凹陷呈现东部陡坡带、中部洼陷带、西部缓坡带的半地堑式构造格架样式.
作 者:刘丽娟 CHEN Jian-wen 张银国 LIU Li-juan CHEN Jian-wen ZHANG Yin-guo 作者单位:刊 名:世界地质 ISTIC英文刊名:GLOBAL GEOLOGY年,卷(期):27(2)分类号:P618.130.21关键词:丽水凹陷 明月峰组 层序地层模式 体系域
东海大陆架划界 篇3
关键词:主权 钓鱼岛 大陆架 划界 利益
我国有着辽阔的地域,因而也有着漫长的边界线,因历史等一系列的原因,我国在多处边界划定问题上与临国有着不同程度的争端,在浩瀚的东海,我国与东亚的“恶邻”日本就东海划界以及钓鱼列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有着持久的争论,并且因此常常出现不可预估的摩擦,为了营造和平国际环境,并与各睦邻友好国家建立良好关系,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战略构想,对有效解决存有主权争议的领土划界问题提出了战略性的原则。本文浅析了钓鱼列岛主权归属和中日东海划界争议的由来,并就“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战略构想在解决钓鱼列岛主权归属和东海划界争议中的理论意义和实践经验进行简单地回顾和探析。
一、钓鱼列岛的自然地理状况与中日东海划界纷争之起由
钓鱼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5个岛屿和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3个岩礁组成,其中以钓鱼岛最大。钓鱼列岛处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与台湾东北部基隆相隔102海里,西南距中国福州和东北距日本冲绳县(琉球列岛)那霸地区各约200海里,钓鱼列岛与冲绳县(琉球列岛)之间隔着一条深深的海沟。列岛本身自然条件恶劣,无人居住,但此海域有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渔业,矿产资源,是中国台湾渔民的传统渔场,1968年10月,“联合国亚洲经济开发委员会”组织了以埃默里为首的包括来自中国台湾、美、日和韩国在内的十二位地质学家对东海与黄海进行了为期六周的地球物理勘测,调查研究发现中国大陆、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礁层,极可能是世界上蕴藏石油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就此,钓鱼列岛附近海域发现了丰富的石油资源。
钓鱼列岛在已发现的历史文献的记载中是属于中国台湾的附属领土,从明代中国册封臣出使琉球王国的文献中也有着详细的记载,当时琉球王国和中国都公认钓鱼列岛和琉球列岛之间的黑水沟即为两国的分界线。1895年4月,中日两国签定《马关条约》,中国将台湾全岛及其所属诸岛屿割让给日本,条约中没有出现钓鱼列岛,只标明了澎湖列岛,也及并未注明钓鱼列岛是台湾“所属岛屿”,因而将事实是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列岛让给了日本,日本之后将钓鱼列岛划入冲绳县管辖,日本就此达成了对钓鱼列岛侵占的目的。
自1968年在东海大陆架发现蕴涵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起,中日双方就开始了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以及东海划界问题的争论,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各方各有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从历史、国际海洋法公约等不同角度进行论证。依据1982年的国际海洋公约规定各临海国家具有从沿岸基线算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因各国大陆架的延伸长短不一,公约中同时也规定专属经济区最多不超过350海里,“中日两国隔东海相望,两国间的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仅为167海里”[1]。中日双方如果都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则必然出现各自主张重迭的情况。
日本方面坚持按照中间线原则进行边界的划定,其所谓的中间线是将钓鱼岛做为其领土的基础上,从日本北部岛群沿岸,连接到日本南部岛群的沿岸,再连接到钓鱼岛的一条联线做为基线与中国大陆间的海域的中间线,是在钓鱼列岛享有专属经济区的逻辑下与我国进行中间线的划定,这样的划界方案,日本不但享有钓鱼列岛的主权,同时我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还要往回缩上百海里,这是不可能接受的无理要求,双方均坚持各自的主张,因而东海划界一直未能最终解决。
二、钓鱼列岛在中日东海划界中的意义
钓鱼列岛处于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其离中国大陆福州与离日本冲绳的距离相当,处于中间的位置,钓鱼列岛因是无人小岛,自然环境恶劣,如果享有划界中的专属经济区全效力,则钓鱼岛的主权划归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主张都将产生巨大影响。依据国际上解决此类争论的经验,就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依据岛屿的面积、人口、自然资源等条件对岛屿在划界中是具有专属经济区的全效力、半效力或无效力有过不同的判决,依据钓鱼岛的自然状况,属无人岛礁,学者时期的马英九在其哈佛博士毕业论文中主张钓鱼列岛在东海划界中的专属经济区效力应为零,也及做无效力论处,那么钓鱼岛在东海划界中将不具有作为专属经济区划界基线的作用,从另一个层面讲,中日双方就钓鱼列岛主权归属的争论,可以视为是对东海大陆架所蕴涵的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权利的划分问题,双方均想实现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可以说是争论的核心所在,既然国家经济利益是钓鱼列岛主权和东海划界争论的核心,那么中日之间是否可以单就油气等资源的分配和开发问题进行磋商,而对于钓鱼列岛的主权之争暂时搁置。
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战略构想的提出以及该构想在中日东海划界中的实践
小平同志有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战略构想的提出,是中国政府对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以及中国国内的发展形势的正确把握下,在国际交往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并走向成熟的,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双方发表《中日联合声明》,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1978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同志访问日本,在答记者问的时候就提到双方建交时都同意将存有争议的钓鱼列岛主权问题暂时搁置,他认为两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是明智的。1984年,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的谈话中提到“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这样的问题,要从尊重现实出发,找条新的路子来解决”[2]。搁置争议并非表示不要主权或放弃主权,而是在争取主权的斗争中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小平同志正确地判断了国内和国际的形势,在我国当时将经济建设作为全部工作的中心这样一个全党全国的共识下,在刚刚起步的改革开放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国内外局面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清楚地知道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所有的主权争论问题,但可将此类问题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减至最小,经过深思熟虑,小平同志做出了此一高瞻远瞩的战略构想,
这一构想对东海划界问题和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解决有着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搁置争议并不是意味着钓鱼列岛主权问题不解决,而是首先争取实现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再来就钓鱼列岛的主权归属进行解决,既不影响国内的经济建设和国际外交的开展,也未放弃对钓鱼列岛主权的一贯主张。若东海划界问题因钓鱼岛的主权归属而一直不能解决,那么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对东海大陆架上储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据业内专家介绍,东海地区仅石油,就够中国用80年。中国目前正在开采的平湖、春晓油气田均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的中国一侧,且均处于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因春晓油气田处于距离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5KM的位置,日方认为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开采将对日方一侧的油气产生吸聚效应,进而把中间线靠日方一侧的油气资源抽走,因而极力阻挠中方春晓油气田的开采,经历多次冲突和谈判后,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同时公布《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即(东海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在东海双方已划定的区块内选定一地进行共同开发,由双方对具体事务进行协商,另外,日本企业还将依据中国法律参与合作开发春晓油气田,准许日本在包括春晓油气田在内的多个项目上投资并按比例获得收益。该协议可视为实现划界前的过渡协议,也是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中的开拓性实践,虽然在具体的协议的商谈中仍然有不和谐的声音,但至少构建了谈判的平台,并向着最终解决东海划界问题迈进。
参考文献:
[1]王秀英《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若干关键问题》,东北亚论坛,2007年第6期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研究 篇4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中间线,划界原则
一、概述
东海,国际上通称为东中国海,简称东海,中国四大海之一。东海的北面和黄海接壤,以长江入海口的北面和韩国济州岛的连线为分界线,东北部的界线为韩国济州岛和日本长崎之间的连线,南面与南海毗邻,东至日本琉球群岛,毗邻太平洋。其大体处于中国大陆和九州岛之间,而且其通过对马海峡与日本海相连。面积约为70多万平方公里。东中国海海底是中国大陆的延伸,与中国大陆的地势差不多,其高度自西向东逐渐降低,直至冲绳海槽(中琉界沟,水深约为2700多米)。东中国海的海岸线曲折,分布着众多岛屿,并且其大面积的沉积盆地蕴含着丰富的油气资源。长期以来,中日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并不十分激烈,也未引起广泛的关注。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东海的自然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引起了有关方面专家的关注,来自美国的埃默里和日本的新野弘两位教授于六十年代初共同发表了关于东中国海海域有很大的可能性埋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的报告,极大的触动了日本方面的敏感神经。日本是一个矿藏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其绝大部分的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依赖于进口。假如它能将东中国海海域的矿产资源据为己有,其将摆脱资源匮乏的发展桎梏,而跃居资源大国的行列因此,近年来日本方面在东中国海大陆架划界纠纷上表现出强硬的态度,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愈演愈烈。
二、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
1、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
关于大陆架的划界标准,国际上一直争论不休。坚持“中间线”划界原则和支持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解决海域划界纠纷的中日双方在1978年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正面交锋,爆发激烈的争论。在争论中,我国坚决支持运用“公平原则”解决海洋划界纠纷,反对将“中间线”方法确定为原则性的规定。
针对东中国海大陆架来说,我国一直坚持冲绳海槽以西的大陆架为我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其理应为我国所有。冲绳海槽具有特殊的地理环境,其东西两侧的地质地貌具有明显的差异,说明中日两国不属于一个大陆架。冲绳海槽应为中日两国大陆架划界应考虑的特殊因素。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就是钓鱼岛在划界中的地位。我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认为钓鱼岛上没有人类居住,面积太小,其不应该具有属于自己的大陆架。具体到东中国海海域,我国政府一直主张在公平的基础上适用自然延伸原则,认为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是冲绳海槽,应把其作为两国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来解决中日大陆架划界纠纷。
2、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
根据日本国内1996年通过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日本主张中间线的海洋划界方法。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日本主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应完全应用于地势复杂的东中国海海域。在东中国海海域,日本琉球大学海洋系教授认为,中国和日本处在同一个大陆架上,而非以冲绳海槽为界分属不同的大陆架。由此可知,日本想通过这种狡辩达到忽视冲绳海槽在划界纠纷中的法律效力的目的。
可以看出,我国和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是有争议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第一是划界原则。日方坚持“中间线”的划界方法,我国主张应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用“自然延伸”原则。第二是冲绳海槽在划界争端中的法律效力。日方认为中日两国同处于一个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其连续上的偶然凹陷,没有法律效力。我国主张冲绳海槽为东中国海大陆架和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
三、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分歧的国际法分析
1、中国权利主张的国际法分析
第一,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划界标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第76条提出了两个概念,一是自然延伸,二是200海里距离。但是比较二者而言,自然延伸占主导地位。尽管日本提出,大陆架边缘小于200英里的应该扩展到200英里,但日本的主张有点断章取义。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首先明确的“全部自然延伸”,假如“自然延伸”不够200海里,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但是有前提条件,即不能影响邻近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假如沿海国的大陆架延伸已然被自然形成的海槽所隔绝,那么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它就不会显示出真正的公平性。从地理上看,冲绳海槽的西部区域离琉球群岛比较近,但无论是地质、地貌都和我国大陆地区一致,所以它是我国大陆的自然延伸部分。因此,我们主张在东中国海海域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
第二,国际法院的判例不断确认“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公约》签订之后,国际社会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争端。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国际法院把自然延伸原则认定为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其中,北海大陆架案最为典型,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划界案的判决书中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其认定存在争议的国家的大陆架的划分应该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协商解决,使每个国家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所以,我们认为“自然延伸原则”应可以全部应用于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划界纠纷。
2、日本权利主张的国际法分析
国家间的海上划界一般都是通过协议解决,而不能依据个别国家的国内法来决定。因此,日本在东中国海海域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划界办法对于我国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首先,中间线方法不是强制性的,而且并没有成为一个海洋划界的习惯法规则。《大陆架公约》最先将“中间线”方法引入到海洋划界中,但其只是提出了一种划界方法,这并不是国际法的原则。此后,在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对“中间线”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指出这种方法虽然简便,但不具有强制性。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时,如果当事国不能达成协议,才可以用这种方法。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也不是唯一的方法。另外,日本与我国一样,都因其自身原因而未加入《大陆架公约》。然而《大陆架公约》只能约束其成员国,既不能约束第三国,也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日本无权将“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
其次,日本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相互矛盾。第一,依照日本国内颁布的法律,其所选择的大陆架划界的方法(等距离中间线方法)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然而,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的规定并没有提到这种划界方法。第二,日本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然而,公约这样规定的前提条件是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日本似乎并不符合这个条件。第三,“条约必须信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日本先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然后才颁布国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按照“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日本制定其国内法时必须符合它所签署的条约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需要承担国际责任。
四、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解决方案
1、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案
上世纪七十年代,邓小平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处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领土与海域纠纷的策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搁置争议并不是放弃,而且不只是中国,日本也需要搁置。双方可以搁置主权,共同开发主权有争议的领土或岛屿。只有双方在承认争议方面达成基本共识,然后才能讨论具体的解决方案。必须明确,承认争议是联合开发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将一个明确的所有权作为联合开发的前提。因此,中国和日本共同开发东中国海海域的资源并且在主张并坚持“主权在我”的同时,彼此应承认争议确实存在,而且,双方应坦然面对这一事实,根据东海大陆架的具体情形,同时搁置,以实现共同目标。
但是,政治方法解决东中国海的争端有其弊端所在。要想使双方在政治上达成共识,需要双方具有足够的谈判和执行诚意。不仅如此,政治具有不稳定性,即使双方划定了共同开发的区域,难以保证日本日后会不会出尔反尔。
2、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案
如果政治性的方法不能妥善解决东中国海海域大陆架划界纠纷的话,中日两国可以将其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进行审理、裁决。在解决海域划界争端的问题上,国际司法机构处理过的案件中也不乏成功的案例。例如北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案例、马耳他和利比亚的划界纠纷、法国和英国的海域划界纠纷等都是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裁决的方式解决的。然而,中日两国都不愿将此争议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接受其管辖权。中国不仅在东中国海海域面临着划界纠纷,在南中国海海域,中国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也有海域划界争端。与东中国海相反,中国在南中国海与东南亚国家的争议海域的大陆架差不多都不在中方一侧。因此,在东中国海海域划界纠纷的解决,中国不能贸然将其提交国际司法机构仲裁。如果国际法院按照中国主张的自然延伸原则进行裁决,那么,中国将在与日本的划界争端中获得胜利,但是,这种结果会导致中国在南中国海的划界争议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是中国所不愿看到的结局,有顾此失彼的味道。
就日本方面而言,将此划界纠纷提交国际司法机构仲裁可能会得到对其不利的结果。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国际司法机构在审理海洋划界争端时,主要依据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大陆架原则,即在没有特殊的状况下按照自然延伸原则,以沟槽作为划分的标准,而不考虑所谓的“中间线”原则。鉴于此,日本方面不会将东中国海海域大陆架划界纠纷提交国际司法机构仲裁。因此,力图以司法途径解决中日之间关于东中国海海域的大陆架划界争议将会十分困难。
3、综合运用政治法律方法的解决方案
为了早日解决中日两国在东中国海海域的争端,双方需要在划界争端中各自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以目前的局势来看,中国不仅在东中国海海域与日本有着划界分歧,而且在南中国海海域也面临着同样的划界压力。中国与日本关于东中国海海域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妥善解决,必须从全局利益考虑,兼顾中国在南中国海海域的边界问题。在东中国海海域划界问题上,中国可以和日本提出这样的方案,在中日两国之间海域的海底区域,以公平原则为框架解决划界争端,即双方各自放弃自己主张的解决方法。东中国海海底的油气资源主要分布在冲绳海槽以西偏向中国的一侧,两国可以在此区域的海底划定一条公平合理的中间线,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而中国和日本之间海域的上覆水域的划分可以于冲绳海槽和钓鱼岛之间划定一条中间线作为其分界线,然后双方在分界线的两侧设定缓冲带,两国都可以在此区域捕获海洋资源(海底资源除外)。这种划界方法在国际上也出现过,澳巴海洋边界划分采用的方法就类似于这种。假如中日两国同意采用此方案划界,则可以将这种方案提交国际法院仲裁,此种划界方案一旦被国际法院成功仲裁,则中日东中国海海域的划界将不会影响到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由此,中国的海洋利益也可以实现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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