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范文(通用6篇)
篇1:中学生违纪处分范文
启蒙民族中学违纪学生处分办法
一、总 则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除赔偿医疗费用以外,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2、策划者: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殴斗事态进一步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4、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策划者、参与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7、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3年9月修订
启蒙民族中学学生优秀干部和优秀学生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评定办法
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的评定和表彰每学期一次(毕业班只在上学期表彰),人数为学生总数的12%(取整数)。
(二)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好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认真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师敬友,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有益集体活动,表现突出,无旷课,无任何纪律处分,两个学期的思想品德评定都为优秀的学生。
2、学习好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身体好
积极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良好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认真上好体育课和参加课间眼保健操。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和表彰每学期一次,与优秀学生的评定同时进行,人数等同于先进班级数
(二)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方面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关心学校、关心班级、团结同学。全心全意为学校服务,为同学服务,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望。无任何纪律处分,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的学生。
2、学习方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达良好以上。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讲究卫生,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良好以上。
4、必须是担任学生会、团委干部及成员或班、团干部的学生。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2年9月修订 启蒙民族中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为了使大家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养成文明、健康、科学、俭朴的生活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一、纪律
1、不得私自调换额定及床位,不准带外人(包括能学学生及家长)在寝室里信宿。
2、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在外留宿;否则在外出现意外事故,后果自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寄宿,必须事前向寝室管理老师输请假手续。在晚上9︰30各寝室长向保卫老师报告本寝室同学就寝情况。
3、住校生中途不得擅自搬出校外住宿。特殊情况,须个人申请,家长和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方可搬出。
4、按时作息。按时起床:起床铃响,马上起床,抓紧洗涮、整理好内务。按时就寝:晚自修下课即回寝室,做好就寝准备,就寝铃响,要求同学全部上床就寝,不得有任何声音,不得再做妨碍同学休息的事。如讲话、走动、洗刷、点蜡烛、听耳机、吃零食等。
5、不准在墙上乱涂乱画敲打;不得擅自改将或添置各种设施;不得损坏室内外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自然破操作要及时报修)。
6、寝室内严禁取餐喝酒、吸烟、严禁打扑克,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严禁在寝室区内停放自行车。
二、卫生
1、寝室内每天按床号轮流值日,值日包括打扫、关门、上锁、管理内务等。
2、寝室卫生每天早晨打扫,中午回寝室休息后,重新打扫整理好内务,打扫卫生。各寝室垃圾不得扫到走廊上,自行送到垃圾筒。
3、每两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除床底下、天花板,拖洗地面、擦洗门窗、不得往墙上、门上脚印。
4、对不完成值日、大扫除任务的同学或寝室一次扣每人品德分2分,该日本寝室卫生为零分。
5、内务的整理由各同学自选完成,按“寝室卫生检查标准”的有关要求摆放:被子四方折,摆在远离床头,开口朝向门,鞋子各自放在床底下(上铺的放在远离门口一头,下铺的放在 靠近门口一头),鞋前头朝里,鞋后跟朝外,摆放整齐;衣裤折好放在箱子内,不得挂在墙上:毛巾挂在门后;洗漱用具整齐地放在桌上。
6、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时刻保持室内整洁(包括假日、晚上就寝前)。任何瓜皮、果壳、纸屑等不得丢在地上,更不准向窗外,走廊抛洒,要放在纸篓里,由值日生每天清理,保持纸篓清洁;水不准倒在走廊或向窗外泼。
7、寝室可以适当美化,但不能乱贴乱画。
8、勤洗衣服,勤洗鞋袜,净化室内空气。
三、安全
1、上课、自修课(包括早晚自修)期间,寝室门和寝室区大门上锁。住宿生(包括家长)不得留在寝室,也不得随便进出寝室。
2、严禁在室内外玩火与焚烧纸屑:不准拉电线或装插座或换大功率灯泡:使用各类电器(除录音机、耳机之外)。
3、严禁偷盗。同学贵重物品要收藏好,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放在寝室内,否则后果自负。偷盗者经查实,即送学校有关规定。
四、文明
1、衣服穿着整齐、干净,不得穿着内衣裤在室外随意起。拖鞋不得穿到寝室区外。
2、杜绝一切脏话粗话,严禁使用粗俗、不文明的口头禅和绰号等,严禁骂人、吵架。
3、碰到老师要主动招呼问好,态度诚恳,问询时称要礼貌。
4、日常交往要语言方文雅、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喊叫,严禁起哄。尤其是出现突然停电、停水等意外情况时,不得瞎起哄。
5、夜间需卫生间时应放轻、放缓脚步,免得吵醒其他同学。
6、节约用水,不准大开着水龙头洗 涮;节约用电,离开寝室时应随手关灯。
7、爱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勤俭节约的习惯。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2年9月修订
启蒙民族中学学生文明监督岗管理条例
为了创建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形成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的风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进一步发挥学生文明监督岗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工作水平,切实提高文明监督岗在学校常规管理和校园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文明监督岗检查时间为四个时间段:每日中午放学后30分钟、13:30—14:00、16:40—17:
10、上晚自习前30分钟。
二、检查地点:学校大门、学生食堂、教学楼前两个入口共四个执勤点。
三、人员安排:每班执勤一周,每个执勤点由值周班级的三位学生执勤。
四、具体要求:
1、学生会设立固定文明监督岗并制定具体的校园文明监督检查安排。
2、文明监督岗检查人员必须佩带由学生会统一制作的校园文明监督员标志。
3、学生会定期检查,对监督小组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4、各文明监督岗负责人必须填写好信息反馈表并上交政教处。
5、校园文明监督岗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制止、记录。对检查时不配合工作,不出示本学生证,态度恶劣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校园文明监督岗的职责范围:
1、检查督促同学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说脏话、乱倒垃圾、乱倒剩饭菜、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包装袋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劝阻。
2、检查学生学生证佩带情况,对不带学生证的学生应主动盘查,问清情况,作好记录。
3、检查学生仪容仪表,对长发、染发和佩带首饰、穿拖鞋、穿奇装异服、带零食进入教学楼的学生进行规劝,并作登记。
六、校园文明监督员职责:
1、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2、模范执行各项纪律,为同学做出表率。
3、对不道德、不文明的人和事,要敢于斗争。
4、要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和监督范围,不漏岗。
5、上岗时认真负责,下岗后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团结同学。
6、若发现重大违纪行为,或者发现校园内出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学校值周领导、值周老师或学校其他领导和老师。
7、监督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衣冠整齐,检查要公正合理。
8、监督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力求公平、公正,对值勤不认真、检查不力的学生,将被调整出文明卫生监督岗,并扣班级量化分2至3分。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2年9月修订
篇2:中学生违纪处分范文
1.1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行为,严惩违法乱纪,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2 对员工违纪违规的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节,分类对待;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3 员工对公司的处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4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干部员工。3 处分种类
处分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七档,分别为: 3.1 通报批评
原则上可同时给予不高于1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如有专项处分管理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的处分标准执行。
3.2 警告 3.2.1 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1—3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2.2 自警告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
3.3 记过
3.3.1 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3.2 自记过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6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1年内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
3.4 降职/降级
3.4.1 受到降职处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降职后的岗位薪酬区间下限确定,其他薪酬福利按照降职后对应的标准发放,情节特别严重者,可酌情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4.2 受到降级处分人员各类福利按照降级后的对应标准发放,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4.3同时受到降职、降级处分人员,须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5 免职/撤职/停职 3.5.1 免职/撤职
3.5.1.1受处分期间,管理干部各类薪酬福利按照《管理干部不在职期间管理办法》执行;撤职员工实际工资发放数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执行(具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可继续享受过节费等福利项目。
3.5.1.2 受免职/撤职处分人员原则上应同步免去其管理级别,并予以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脱岗学习。
3.5.1.3 免职/撤职处分期满后考核合格可予以受处分人员重新任职定岗,原则上应参照原职级予以降职降级降薪使用,且1年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
3.5.1.4 自免职/撤职处分下达之日起,1年内不允许参与集团任何个人奖项评选并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
3.5.2 停职
3.5.2.1 停职期间,相关干部员工暂停履行职务,保留管理级别;管理干部各类薪酬福利按照《管理干部不在职期间管理办法》执行;停职员工实际工资发放数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停职人员不允许参与集团任何个人奖项评选,并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
3.5.2.2 后续停职人员若查实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与调查事实相对应的处分执行后续相关事宜;若查实无违纪违规行为,可安排恢复原职务或参照原职务重新安排同职级工作岗位,按停职前薪资标准补发停职期间薪资差额。
3.6 留用察看
3.6.1 留用察看期间须免去原职务及管理级别,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管理干部各类薪酬福利按照《直管干部不在职期间管理办法》 执行,撤职员工实际工资发放数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
3.6.2 留用察看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24个月。
3.6.3 留用察看期满,若考核合格可予以受处分人员重新任职定岗,原则上应降职降级降薪使用,且1年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
3.6.4 留用察看期满,若考核不合格则解除劳动合同。
3.6.5 自留用察看处分下达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与集团任何奖项评选,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
3.7 解除劳动合同
凡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干部员工,今后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处分
4.1 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1.1 个人生活作风败坏、品行不端,不孝敬父母、不尊重长辈、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义务的。
4.1.2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泄露公司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内幕消息以及其他公司机密或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信息,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采购关键信息,诋毁公司声誉、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窥探散布个人隐私,待人处事不公平不公正,严重违反《管理干部价值准则及行为规范》等规定的行为。
4.2 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及工作作风不端正的行为
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及工作作风不端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2.1 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擅自脱岗、擅自离岗休假,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4.2.2 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和工作部署,严重影响工作或对企业造成损失的。
4.2.3 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4.2.4 公务消费大手大脚,违反公司规定使用公款支付超标准高消费活动,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违反规定长期租用办公用房、用车的。
4.2.5 违反公司工作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
4.2.6 工作倦怠、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得过且过,慢作为、不作为,推诿扯皮,执行力低下,缺乏责任感和担当精神的。
4.2.7 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坚持原则,不维护企业利益,和稀泥、粉饰太平,只当和事佬的。4.2.8 缺乏大局观念、团队意识,自以为是、搞小圈子、搬弄是非、散布小道消息,破坏团结;自私自利,只考虑自身利益,缺乏与他人合作精神的。
4.2.9 汇报工作避重就轻,隐瞒真实经营状况,报喜不报忧,虚报业绩,骗取奖励,重大问题蒙混过关的。
4.2.10 其他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及工作作风不端正的行为。4.3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3.1 违反公司人事管理规定,降低标准引进人员的。
4.3.2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或在干部任用考察中隐瞒事实真相的。
4.3.3 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要求或指使提拔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或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4.3.4 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不合规的培训机会,或在培训过程和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4.3.5 利用职权,根据个人好恶,违反规定确定他人考核成绩,或违反规定确定他人奖惩事项的。
4.3.6 采用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的。
4.3.7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所在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3.8 其他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4.4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务预算、核算、资金、资产、税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4.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4.4.2 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
4.4.3 故意隐匿、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4.4.4 隐瞒、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4.4.5 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4.4.6 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的。4.4.7 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或者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4.4.8 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等。
4.4.9 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和资产处置,导致资产流失的。4.4.10 违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注册商标等,造成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
4.4.11 违反规定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的。
4.4.12 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4.5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5.1 不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命令、指示的。
4.5.2 未取得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5.3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4.5.4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等。4.5.5 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工作或擅离职守的。4.5.6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4.5.7 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擅 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
4.5.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4.6 违反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
违反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招投标活动、合同管理和审计工作等经营管理相关制度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6.1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关处分。
4.6.1.1 项目未经集团批准立项擅自开工建设的。
4.6.1.2 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方案或技术标准的。
4.6.1.3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
4.6.1.4 向参建单位介绍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属参与同发包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的。
4.6.1.5 要求、暗示和接受参建单位和相关单位为个人支付报销费用、提供物品、及为工作无关事项提供方便的。
4.6.1.6 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公司内幕消息谋取利益,泄露项目工程管理工作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的。
4.6.1.7 工程签证以少签多、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的。4.6.1.8 项目实施交付后,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害的。
4.6.1.9 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4.6.2 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关处分。
4.6.2.1 将不满足公司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6.2.2 要求供应商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4.6.2.3 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决定购买物资以及指定购买物资的,或者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
4.6.2.4 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
4.6.2.5 采购不符合行业标准或假冒伪劣物资,或者财务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4.6.2.6 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4.6.2.7 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4.6.3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关处分。
4.6.3.1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4.6.3.2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4.6.3.3 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其他 不合理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6.3.4 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4.6.3.5 其他违反公司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4.6.4 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关处分。
4.6.4.1 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4.6.4.2 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事项的。
4.6.4.3 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
4.6.4.4 与投标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4.6.4.5 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4.6.4.6 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
4.6.4.7 泄露国家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4.6.4.8 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4.6.4.9 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
4.6.4.10 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4.6.4.11 对投标人应具备招标项目需要的各种资质、证书不事先尽 职调查,让该投标人进入投标的行为。
4.6.5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关处分。
4.6.5.1 违反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4.6.5.2 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6.5.3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6.5.4 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4.6.5.5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或合同纠纷或风险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6.5.6 发现对方违约给集团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纠正、制止、补救措施或擅自放弃追究权利的。
4.6.5.7 提供虚假资料、隐瞒或遗漏重要资料信息;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核意见;或丢失、损毁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4.6.5.8 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4.6.5.9 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4.6.5.10 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
4.6.6 在案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上述相关处分。
4.6.6.1 案件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通报并办理案件移交手续的。4.6.6.2 案发单位、案件总协调人、协办人未履行协调或协助职责,造成案件调处工作陷于被动的。
4.6.6.3 案发单位领导、涉案员工、协助调查员工不配合案件调处部门办理案件,存在干扰、阻碍办案或隐匿、损毁重要证据的。
4.6.6.4 泄漏案件调处方案及其他保密信息、资料的。4.6.6.5 拒不执行案件调处部门整改意见或法律意见的。4.6.6.6 其他违反案件管理规定的。
4.6.7 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关处分。
4.6.7.1 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
4.6.7.2 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销毁审计资料的。
4.6.7.3 被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干扰、阻碍、拒绝审计的。
4.6.7.4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4.6.7.5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4.6.7.6 其他违反审计管理规定的。4.7 工作失职的行为
对于工作失职,疏于管理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 /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7.1 不尽职尽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在签订、履行合同或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失误,或者购进假冒伪劣商品,致使公司财物被侵占、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4.7.2 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4.7.3 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和较大损失的。
4.7.4 对遗留问题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不予解决的。4.7.5 其他工作失职的行为。
4.8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8.1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的;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工作职务消费的。
4.8.2 利用工作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8.3 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或通过赌博方式或其他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4.8.4 利用工作及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的。
4.8.5 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未向组织报告的。4.8.6 将工程、采购项目、盈利业务或下属经济实体,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式给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的。
4.8.7 将公司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经营,或无偿提供给其经商办企业使用的。
4.8.8 为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的。
4.8.9 以低于市场价格向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或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的。
4.8.10 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的。
4.8.11 为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的。
4.8.12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9 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对于提供虚假或伪造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考试成绩等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原则上一律给予有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10 违法犯罪的行为
4.10.1 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给予有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4.10.2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11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对于叛党(党员)、叛国,组织或参加各类反党、反华、反社会主义、邪教组织,申请政治避难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原则上一律给予有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违纪违规处分运用规则
5.1 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管理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管理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公司表彰的,可提前解除或减轻处分。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以及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5.4 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从重予以处分。
5.5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因员工违纪违规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或要求员工采取合理措施弥补不良影响。
5.6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5.7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定中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
5.8 当内累计受本规定处分3次(含)以上的,则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违规处分权限及程序 6.1处分权限
对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由人力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确定。对员工发生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可由上级企业有关部门直接调查处理。集团风控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在审计、合同、案件、合规等业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可独立调查提出责任认定意见。6.2 处分程序
6.2.1 对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人力、风控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6.2.2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按照规定应给予处分的,办理立案手续。
6.2.3 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6.2.4 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6.2.5人力根据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公文呈报公司领导审批。处理意见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征求风控部门意见,同时将事由通知公司工会,并研究工会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6.2.6 公文审批结束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由人力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应由受处分人签收确认。
6.2.7 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员工答复。申诉员工如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提出申诉,由分管领导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复核。超出申诉期未正式提出申诉的,视为对处分无异议。
6.2.8 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
6.2.9 将处分决定等有关资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6.2.10 员工对违纪违规处分持有异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仲裁单位在收到员工仲裁受理通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风控部门移交案件。
6.2.11 上级企业有权责令下级企业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附则
7.1 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7.2 违反本规定受处分的员工是党员的,由人力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告党员所在党组织,由党组织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党组织要求移送审查的,原调查部门应当办理移送。
7.3 违纪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人力及其他调查部门应及时移交公司风控部门,由公司风控部门负责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4 因处分被安排赴深圳弘法寺学习人员原则上应免去所有职务及管理级别。
7.5 员工实际工资发放数额为企业扣除所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动者个人所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7.6 公司各业务体系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有详细处分规定的,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其中与本规定有冲突或遗漏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修订 并重新下发。
篇3: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教育法》规定, 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校应当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民主管理, 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 对有违纪 (也包括违法、违规) 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 (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
在此基础上, 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 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 (1) 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 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 (2) 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 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 (3) 在处分学生时,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 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 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 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 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 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 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 进行详细规定。目前, 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 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 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 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 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 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 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 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 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 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 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 《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 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 则不得知。实践中, 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 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 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 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 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 即申诉, 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 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 对于行政行为不服, 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 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 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 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 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 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 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 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 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 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 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 尽可能地避免冲突, 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 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 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 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 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 不能因小过而重罚, 应实事求是, 责惩相称。另外, 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 比如旷课时数等, 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 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 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 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 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 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 并做出相应处理, 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 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 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 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 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 不必进入司法程序, 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 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 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 介绍了目前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 提出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来完善制度内容, 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行政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
关键词: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注释
1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47.
2 马怀德.行政法学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49.
3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 2005 (3) :45-47.
4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 1999 (1) :41-49.
篇4: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关键词: 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3-0225-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3.143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概念及性质
《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对有违纪(也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1)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2)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3)在处分学生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进行详细规定。目前,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则不得知。实践中,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尽可能地避免冲突,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应实事求是,责惩相称。另外,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比如旷课时数等,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注释:
①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7.
②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9.
③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2005(3):45-47.
④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1):41-49.
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9.
篇5:中学违纪处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一、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达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
二、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也将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
三、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三种处分:(1)警告;(2)记过;(3)勒令退学。
1、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2、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主动赔偿损失者;(4)检举揭发有功者。
3、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2)认错态度不好者;(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7)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8)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9)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10)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四、各年级部提出处分意见并整理齐处分材料上报学校政教处,凡审批通过的处分决定,政教处留档备案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学生处分须经校级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然后由政教处签发。处分材料包括:(1)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2)违纪者本人打印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且一式三份;(3)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4)年级对违纪者的处分意见表;(5)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五、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1、对学生处分的结果均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2、学生受警告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可在毕业前写申请报校级班子会研究,是否撤销处分。
3、学生受记过或退学处分的,处分不予以撤销并要记入档案。
六、具体处分行为
1、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连续迟到3次时或累计迟到8次以上的;(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3)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损失的(价值50元之内);(4)不服从正当管理、无理顶撞教职工行为的;(5)上下学期间在校门口与校外人员联系的
2、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连续旷课7课时或累计旷课14课时以上(含14课时)的;(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的或经教育仍不改的;(3)经证实,学生有吸烟、酗酒行为的;
(4)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损失的(价值100元之内);(5)同学间打架斗殴或恶意辱骂他人造成突出矛盾的;(6)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价值50元之内)的;(7)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场所的;(8)不服从正当管理、无理顶撞,有辱骂教职工行为的;
(9)违纪情况发生,在老师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提供伪证或恶意撒谎,情节严重的;
(10)向校外人员借用校服使其进入校园的。
3、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
(1)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不能改正的;(2)一学期连续旷课14课时或累计旷课21课时以上(含21课时)的;(3)不服从正当管理,有恶意顶撞、辱骂教职工行为的;(4)因吸烟或酗酒而受到处分后,又证实有前述行为的;
(5)邀约校外人员参与同学间矛盾,滋事打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价值100元以上);
(7)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8)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9)拦截他人并强行索要财物的(价值50元以上);(10)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11)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12)在校服上乱写乱画,有辱学校形象的;(13)无故离家出走,造成负面影响的;
篇6: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一学期内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二)有较严重后果的,(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五)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保证教书育人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校治校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犯校纪,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出示布告,通知家长;处分共分五级: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限时一年,期满,如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如表现仍不好,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一年期满,仍无悔改表现,严重违纪者,则开除其学籍。第三条·以大字报、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串联、演讲、匿名信等形式,煽动他人闹事,破坏学校秩序,或扰乱社会治安者,则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在校内外蓄意挑起事端,结伙打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合伙胁迫、拦路,堵截、围追、恐吓他人,无伤害,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合伙打人,有轻微伤害,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合伙闹事,打群架,致人伤害,情节稍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坦白者,可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4、合伙策划闹事,打人,情节严重,致人伤害,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犯以上条理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影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五条·故意损坏公物、设施或他人财物者,除按规定给予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造成损失在10元以下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在10—100元,影响较大,视其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上者,影响较大,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物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认错态度尚好,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50元者,视其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100元者,视其态度、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前有处分,而又作案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递加一级处分。
6、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影响以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7、作案后,伪造现场,或栽赃他人者,从重处分;
8、凡犯以上条例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以及影响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第七条·有盗窃、投毒、放水、凶杀等严重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条·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1、上学期间,在学校吸烟或喝酒者,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免于处分。
2、上学期间,经常吸烟或喝酒,多次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因吸烟或喝酒给予处分,后又重犯,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谈恋爱,看黄色书刊、录像、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1、上学期间,与本校或外单位的谈恋爱、写情书,影响较大经教育能断绝关系,或主动提出,恳请老师、同学帮助解决者,免予处分。
2、凡有上述行为,不听劝告批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因谈恋爱,引起不良后果,影响极坏,给其开除学籍处分。
4、上学期间,不论在何时何处,看黄色书刊、录像者经批评教育,认错好,给予记过处分;态度不好,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一 学期旷课(含 自习在内)可按 下 列规定给予处分:
1、累记旷课1-3天,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4-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8-10天,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11-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请假期限已过,而无特殊情况或返校后又不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
7、在校期间,不请假擅离学校达1天以上者,通知学生家长。第十一条·考试作弊,按下列规定处理:
1、初次作弊,情节不严重,如接受批评,不再重犯,可免予处分。
2、作弊较严重,或合伙胁 同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私自改动试题答案或涂改分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校对作弊者,视其态度、情节扣该卷10-20分。
第十二条·顶撞、辱骂或殴打教师,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因有违记行为,不听老师批评教育,当面顶撞态度粗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当面顶撞、无理取闹、辱骂或殴打老师,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故意伤害、污辱或殴打教师,手段恶劣,影响极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破坏校规校纪,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课堂或自习时,多次取闹致使他人无法学习,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在宿舍玩闹,视其情节给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四条·犯有以下行为者,可给予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告批评,态度蛮横、粗野者。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3、隐瞒情节、说谎、出尔反尔者。
4、造谣中伤,恶意攻击报复他人者。
5、知情不报,或包庇坏人坏事者。第十五条·处分管理呈批程序:
1、学生中间发生违纪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级部主任调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呈报学工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审定。
2、处分决定公布前,应通知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找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通知其违纪处理决定,制定帮教措施,学生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陕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由于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少管、劳教期满后,已满16岁的,按其少管、劳教前就学年限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不满16岁的,学校按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对待。
(四)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如用现金、票、券、证、卡等,或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凶,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第七条: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或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①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③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①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②策划勾结校外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①凡参加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若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②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者
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②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③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八条:一学期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4节或旷课半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5——10节或旷课一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11——15节或旷课二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16——20节或旷课三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21——25节或旷课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26——30节或旷课一周者,劝其退学。
第九条: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处分。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答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窃试卷、答案或偷改答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条:对违犯校纪、校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干扰课堂纪律,或与任课教师吵闹,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自习课堂,打扑克、猜拳行令,打打闹闹等滋拢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经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携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到校,无故在校园点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到校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拆、隐匿他人信件,或写恐吓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藏他人学习用品(如书包、课本、练习本等),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传看、手抄淫秽书画、黄色书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教学区内(教室、走廊等)打球、踢球者,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在黑板书画下流骂人语言或不文明不健康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内酗酒、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辱骂老师者,用下流语言伤害女同学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校内骑车或自行车乱放,批评后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规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设法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三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组长报政教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政教处上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二)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主办部门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应通知家长。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处分撤销后,仍应在学籍卡和学生本人档案中注明:处分、处分时间和撤销处分时间。
第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若改正错误,可申请撤销处分。本人应写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讨论签注意见后,报请第十四条
(一)所规定审批部门予以讨论决定。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严明校纪,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如下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一、处分方式:
①通报批评 ②警告 ③严重警告 ④记过 ⑤记大过 ⑥留校察看 ⑦劝退 ⑧开除
二、凡受处分者,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不改者,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三、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处罚条例:
1、穿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穿高跟鞋、佩戴首饰者,限期改正,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在校生要团结互助,彼此尊重,不准打架骂人,不准说粗话脏话,如有打架骂人,挑动闹事造成极坏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对携带或私藏公安部门严令禁止的枪械、管制刀具者,给予相应校纪处分,严重的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5、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如发现有意破坏门窗、水暖供电等教学设施,打破玻璃,毁坏桌凳等,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并赔偿损失。
6、男女同学保持正常的同学关系,有早恋行为者,予以教育并通知家长,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劝退、开除。
7、有抽烟、饮酒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通知家长予以劝退。
8、各类考试中作弊者,部内通报批评,作弊学科记为零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9、学生要尊重师长,与老师、领导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当方式交换,如有取笑顶、撞辱、骂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校内环境卫生,不乱扔废物,不污染环境,不随地吐痰,违者令写出检查或当众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要爱护学校环境,不准攀折花草、树木,违者罚款,并给予校纪处分。
12、在校期间学生不得私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门卫检查方可离校。若采取不正当方式或翻墙逃离学校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3、严格掌握课外阅读和欣赏范围,不准看黄色、凶杀刊物及非法印刷品,无家长带领不准进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违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14、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违者给予教育,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
15、学生必须按时作息,住校生不得提前起床或就寝,熄灯后不得说话、吃东西、听录音,严禁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记过或取消住校资格。
16、要自觉维护就餐秩序,不准有意破坏餐厅纪律。打饭不排队、故意起哄拥挤、严重浪费粮食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7、不准在教室、楼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大声吵闹、喧哗,本班学生不得到其它教室走动,违者批评教育。
18、住校生课间不得无故回宿舍,走校生不准到学生宿舍。学生在宿舍一律不准使用有关电、火的不安全物品,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处分。
19、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坚持出全勤,有事履行请假手续,违者校纪处分。
20、对所有违纪行为的处分,一律在全校公布,通知家长,到毕业仍未撤消的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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