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关键词: 星级 党员队伍 评定 管理工作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精选6篇)

篇1: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安全工作

实施办法及保障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提高管理人员对“三基”工作的认识确保**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发展,结合本工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公司、**分公司三基工作实施意见为指导,围绕区队班组为重点的基层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为重点的基础管理,以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的基本功训练,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把三基工作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保证三基工作正常化、精细化、规范化,推进班队自主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实现全年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标

1、加强班队长的考核、任用与管理,创建一支管理有特色、安全业绩好、自主水平高的专业化班队管理队伍。

2、按照**分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品牌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要求,使工区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程和重点工程质量标准化整治活动达公司先进行列。

3、加强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使职工上岗持证率100%、职工技能等级持证率达85%。

三、组织领导

成立三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 **** 具体分工;

1、**是安全三基工作的终端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三基工作把总关负总则。

2、**是本队三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队的安全三基工作把总关负总则。

3、班队长专业化建设,班队长素质达标考核等工作由区长书记亲抓落实,对班队长的评价认定由区工会组织联络。

4、班队长、职工技能培训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由技术区长负责监督考核,技术组具体落实

5、“两*范”“**述”由安全区长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考核。

同时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分管付区长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安全三基工作分口负责。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安全三基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声势。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学习会,黑板报、宣传栏加强对三基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干部牢固树立“安全三基工作职工是企业安全管理文化和日常安全管理重要内容”的思想意识,建立长效

机制,认真抓好抓实。做到班队长及职工安全素质提高,安全自主管理,质量标准化意识增强,手指口述落到实处。

2、安全“三基”工作是**公司、公司的一项长期工作五年不变,必须长期坚持。工区将每月召开一次 “三基”工作会议,季度一小结,半年一总结。认真解决、落实存在问题。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干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以严格的考核来保证学习的实效性。一是加强日常培训工作,一日一题必须有针对性。凡学习考试无故不参加者,除补训补考外,还要按奖励制度与以罚款处理。区将动态对一日一题学习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一次无故不记的罚款50元,严格制度,凡考试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扣除当月工分的20%以示处罚。二是实现四个转变。即:从任务应付型向实用型转变,从多头管理向垂直管理转变,从偏重应知向偏重应会转变,从单纯教育培训向配套管理约束相结合转变。三是抓六个方面的培训:(1)技能培训:主要是一般工种取证培训,培训内容是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本工种专业知识,重点是操作技能。(2)班前培训:培训内容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公司安全管理政策文件事故案例分析,重点是干部职工的 “双*范”“**述”。(3)班队长培训:培训内容是以学历文化教育,政治理论学习、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等重点是自主管理。(4)新员工培训:培训内容是岗前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及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

度,重点是现场安全知识培训。(5)扫盲培训:对象是文盲与半文盲,内容是安全文化基础知识,重点是掌握理解常用文字。(6)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培训:对象是技术操作工人及班队管理人员,培训重点是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结构、性能、原理、及操作要领。四是大力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和老师带徒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加强班队长的考核与置换。从班队长自身职业道德品质、技能水平、班队团结精神、管理能力及水平、按章指挥规范操作行为、反三违制止三违力度、贯彻措施在生产现场执行力度、抓工程质量能力及效果、劳动组织完成任务、抓成本管理、节支降耗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素质性淘汰。队长的置换比例不得低于10%,班长的置换比例不得低于20%。;到20**年底队长达不到中级技能水平的,班长不具备初级以上水平的一律予以淘汰。;在公司季度班队长专业化考核中连续两次不达标的予以置换。凡季度内所在班组连续发生两次微伤事故,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连续两次不达标的,予以置换。

5、加大“三违”处罚、严肃汇报程序,对“三违”的查处,严格按公司安全一号文执行。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准确记录干部员工三违、安全奖罚、行政惩处等情况,作为提职评先的重要依据。发生各种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立即上报公司调度及公司安监处,杜绝漏报、瞒报现象发生。

6、质量标准化工作。一是严格按“*井*制”管理制度执行。二是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质量检查,对查出的质量问题随时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必须指定专人监督落实整改情况。三是落实各队自主管理质量标准化的实施情况。四是区技术组人员对全区施工范围内的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不定期的检查,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给予当班队长***元罚款处理。五是区在每项工程结束前对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和安全环境按质量标准化细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内整改。六是竣工验收时,若因质量问题影响验收时间的将给予责任队*万至*万元罚款,队长书记各**元罚款。

7、责任追究。对在安全三基工作中弄虚作假,是班队长的一律撤职处分,对在安全三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做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予以上报奖励。

篇2: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本公司采购工作管理,规范采购作业事务,提高采购成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要求

1.采购对象:采购前对厂方材料质量、性能、供应商报价水平、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做出评价,以供选择时参考。

2.价格质量:以合理价格购取较高品质材料。

3.时限:配合使用部门需要日及需要量,联络厂方即时供应

第三条方式

采购部门应视材料使用状况、用量、采购频率、市场供需状况、交易习惯及价格稳定性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采购作业方式办理采购作业。

1.定期合同采购:对于经常使用且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或经常使用且市场价稳定的材料,可选用本方式办理。

2.特约厂商采购:对于用量、费用不太高的单项材料,可简化采购作业,由采购部门择定特约厂商,介绍使用部门径向该厂洽购。但在付款前应送采购部门审核,不高于市价时予以付款。

3.一般采购:不适用于前述采购方式者可按本方式采购,程序如下:

采购部门按请购部门提出的请购单,逐笔询价、议价,并了解交易条件后订购。

第四条期限

1.采购部门应按照请购部门提出的“需要日”办理采购。为达到这一要求,掌握适当采购时机,采购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按材料特性、采购地区及市场供需状况等拟订各项材料采购作业处理期限,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原则上应以供货合约拟明的交货期限

为准,加计请购呈批及验收所需时间。

2.原订采购作业处理期限变更时,采购部门应专函报告具体原因,呈总经理核准后,通知各有关单位,以利于存量管制及适时提出请购。

第五条权限

特约厂家采购项目由总经理核批涉,及资金超过元呈总经理核批。

第六条供应厂商

1.各项材料的供应商至少应有3家(独家供应或总代理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各家背景及交易资料应记载于“供应厂商资料卡”存档备用。对于未达本公司标准的材料,采购部门应开发新供应商,或报送主管部门拟订开发计划。

2.新供应商的开发,由生产管理部门会同采购人员实地考察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以后,填制供应厂商资料卡(若由于采购时效而由采购人员自行开发,则由采购人员填制)呈总经理核准后,列为备选厂商。

3.对于交货质量不良、无法按期交货或停止营业的供应商应予撤销设定。

届时由采购部门以签呈方式说明原因,送生产管理部门复查,并呈总经理核准后,通知对方。

第七条询价

1.采购部门收件人员收到“请购单”或“外购单”时,即加盖收件章,转采购经办人员办理询价作业。

2.各采购经办人员收到“请购单”或“外购单”,应先判断请购材料品名、规格、需求日期、数量等是否填写明确,有无供应厂商报价。对于资料填写不全或规格不详者,注明“填单异常,说明欠详”等字样后退请购部门修订。

3.询价程序如下:

(1)由采购经办人员参考过去采购记录或供应厂商资料拟定至少三家询价对象(特殊原因如 独家制造、独家代理、原厂牌零配件无法替代等并报经主管核准者除外),并填记在“请 购单”上。

(2)对于加工合同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要求厂商填具“成本分析表”连同报价单一并送来,作为议价参考。

(3)采购经办人员询价时,应将询价截止日期填注于“请购单”内以便通知供应厂商。

(4)采购经办人员于通知厂商报价后,应紧跟催进度。

4.询价完成后,采购助理人员应将询价、报价的全部资料整理报送采购经办人员,据以议价。

5.若报价材料规格较复杂或与请购规格不尽相同,采购助理人员可将全部资料填制“采购事务征询单”,连同有关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签注意见。签注完成后送交采购经办人员按请购部门意见处理,必要时重新询价。

第八条议价

1.采购经办人员收到不需会签或已会签完成的询、报价资料时,应结合会签结果和各厂商报价,查阅前购记录及供应商资料卡、市场行情,经成本分析后,拟订议价对象、议价策略及拟购底价(并报告有关主管),以供议价之用。

2.议价:

(1)议价时除注意质量、价格外,还应注意交货期有无保证,能否向厂商争取分期付款等。

(2)议价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议价完成后,由采购经办人员拟定合作对象,呈请有关领导核批。

第九条订购

1.由采购经办人员于“请购单”上填记订购日及约定日,再交由采购助理人员填制采购联络函,寄送厂商。将“请购单”第二联送材料库以待收料。

2.预付定金或采购金额较大,或有附带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经办人员应先与厂商订定供销合同书。合同书正本两份,一份存采购部门,一份存供应厂商;副本若干,分存请购部门、收料部门、会计部门及供应厂商。

第十条特殊情况的处理

1.请购项目的撤销:各采购经办人员收到原请购部门送来“撤销请购单” 后按下列方式办理。

(1)若原请购项目尚未办理,由采购经办人员在原请购单据上加盖“撤销”章,再交由采购助理人员将原请购单与“撤销请购单”第二联退原请购部门,第一联自存,按一般请购单据存档方式处理。

(2)若原请购项目已向厂商订购,由采购经办人员与供应厂商接洽撤销订购,经供应厂商同意撤销后,向供应厂商取回采购联络函,依第(1)项方式办理。若供应厂商坚持不能撤销,采购经办人员应于撤销请购单上注明原因,呈总经理核签后,由采购助理人员将撤销请购单寄回原请购部门。

2.紧急请购: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紧急请购通知,应即查明请购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请购单号及交货地点等资料,并以电话询议价格,待收到正式请购单时,补入询议价结果,按急件方式处理。

3.交货质量异常:各采购经办人员收到资材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检 验报告表”时,应尽速与供应厂商交涉扣款、退货、换货等事宜,并将交涉结果记录于“材料检验报告表”的“采购处理结果”栏内,并呈总经理核签后送回材料库。

(1)对于需退料、换料或补交者,采购经办人员应于“材料检验报告表”的“采购处理结果”栏内注明厂商电话及预定的处理日期。

(2)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换料,可按逾期交货处理。而逾期日数应从采购经办人员通知厂商换料之次日起计算。

(3)采购经办人员如未能按请购部门意见处理时,应将与厂商交涉结果记入采购处理结果栏,送原请购部门签注意见,或会同原请购部门共同处理。

(4)交期延误罚扣处理:采购助理人员收到交货延误(本地厂商延交3日、外埠厂商延交5日以内可不按延误论)或统一发票逾天未送资料科的拟整理付款事务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计算逾期罚扣金额(定期合同采购按每天5‰计扣,定有买卖合同者按合约所订比例计扣,其余按每天3‰计扣),并通知厂商罚扣原因与金额。

2)在厂方同意扣款或补足发票时,由采购助理人员在收料单及发票上填写实付金额或发票号码,呈总经理核签后,连同原“请购单”第二联、收料单、材料检验报告表等资料,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3)如厂方不同意按第①方式扣款,采购经办人员应继续与厂商交涉并呈董事长核决后按第②项方式处理。

4.属销售惯例或配合最小包装量厂商需超交的,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采购记录栏内注明,以作为材料库收料依据。

5.以暂借款采购采购,经办人员应在“请购单”采购记录栏内加盖“采购部门整理付款章”,以免会计部门重复付款。

第十一条采购作业进度控制

1.采购经办人员对于每一采购项目均应根据需要确定作业进度管制点,预定作业进

度。

2.预定作业进度应能配合请购项目缓急,且各作业进度须在预定日期前完成。

3.对于未能在预定日期前完成的采购项目,采购经办人员会同请购部门研究处理对策。

第十二条价格变动之处理

1.外销产品原材料价格变动时,采购部门应即通知外销部门重新审理产品报价水平,避免不当损失。

2.采购部门应于奇数月5日前,核算各种材料价格变动情形,填具“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月报表”呈总经理核批处理。

第十三条附则

篇3: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节能减排要实施形势错综复杂, 要把节能减排与环境监察有机的结合并贯彻实施, 以改善经济建设环境, 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 加大环境监察力度, 严格贯彻节能减排, 并积极拓宽环境监察职能, 努力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目标。

1 抓队伍建设, 提高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染减排的理解

为在环境监察工作中将污染减排落到实处, 要大力开展对节能减排的学习, 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环境执法的“规范、廉洁、高效、公正”良好工作态度的同时引入节能减排的新思路。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环境执法的能力。

1.1 加强学习, 提高素质

一是按照理论教育、素质教育与业务知识培训三结合的要求, 在环境监察人员中开展素质教育培训学习的活动。另外也要抓好环境监察的实意义法律法规和环境监察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在学习中必须秉持理论联系实际,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学习, 充分把握提出节能减排“十一五”的大背景, 保证环境监察队伍政治清、法律明、业务精。

1.2 健全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和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国家局颁布的“六不准”、“六项禁令”等规章制度, 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二方面加强队伍日常管理, 规范执法行为。为加强环境监察机构的日常管理, 促进全面履行职责, 将节能减排工作量化, 把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成立有群众参与的制度考核小组, 实行一月一考, 按季度兑现, 促进干部职工工作责任心, 提高工作效率。

1.3 加强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

一方面通过学习, 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二方面是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典型案例、举案说法, 以案施教, 增强干部职工正确行使职权、依法行政的观念;在排污费的管理上, 尤其要严格依法执行, 杜绝违纪违规现象。

2 强化基层环境监察力度, 严格查处污染超标违法行为

基层环境监察工作是环保工作的最前线, 要将污染减排落到实处, 还是要加强对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1 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2.1.1 大力出动环境监察人员, 检查排污企业,

对于排污超标不能符合的项目予以限期督办治理, 排污严重的企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的罚款一定要大力催缴坚决落实。对于违法企业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依法取缔。对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高度重视。设立专人专组接待处理群众来访, 来信, 来电。

2.1.2 加强对已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对近年新上项目, 使其达到节能减排的新标准。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未执行“三同时”、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加大查处力度。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全面清理监察。对于重点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重点监察, 加强督办。可对企业成立重点监管工作专班, 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定期检查。

2.1.3 办理城区内扰民的环境问题。

城区内的环境问题, 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还会对节能减排的宣传起到反作用, 阻碍节能减排的普及推广。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污染现象要及时整顿治理。保证城区环境质量。加大对歌厅酒吧的查处, 有夜间噪声超标的现象, 依法限制营业时间, 并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不能整改达标则夜间不能营业。对产生异味和粉尘的的企业要求其停产整治, 要求企业整治粉尘污染, 并督办环评审批。进行综合整治活动, 进行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将节能减排理念深入人心。

2.1.4 对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加大监察力度, 防其死灰复燃。

污染超标的项目是节能减排的最大敌人, 一个污染超标的项目所排放的污染, 能抵消上数十家企业减少的排污量。为防止此类小企业死灰复燃, 要抽调专人, 配备专车, 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对死灰复燃企业, 除采取拆除主要生产设备等强制措施进行立即关闭之外要追究其法人的责任

2.2 履行监察职能, 执行污染源的日常监察和不定期巡查

对辖区内各污染源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加大日常监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力度, 除按环境监察办法规定的对一般源一年查一次, 重点源每月查一次, 酌情加大对污染较严重行业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督促各污染源单位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 确保辖区内各污染源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大城区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城区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工业企业生产噪声的现场监督管理;对餐饮业的油烟污染进行全面调查监管。督促城区规模较大的餐饮业完成油烟治理。

2.3 加强对“三同时”执行监察, 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三同时”对污染减排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对节能减排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企业进行检查督办, 查处督办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的、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和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的、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 对两证不全、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项目依法移送给安全部门处理。重点检查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以及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督促企业按照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环评报告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3 认真处理环境信访案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环境权益是群众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决老百姓关心的环境问题是环境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认真学习信访条例, 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规范信访工作程序, 建立健全办信访、接访、紧急信访、信访登记工作制度。对信访案件早调查快解决, 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上级转办案件要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4 贯彻落实全面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 以排污费刺激企业污染减排

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 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 通过排污申报核定, 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模底调查, 准确全面掌握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计算排污量要力争数据精准。

指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严格根据国家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的通知”规定, 开展服务业小型排污者排污量特征值抽样测算。执法人员要法律法规、收费标准、辖区内污染源动态情况、污染源排污情况。认真执行排污费征收公告制度, 准确核算排污费, 并向缴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公开收费标准, 提供计算依据。

5 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

积极落实宣传车进行宣传, 使节能减排深入人心可以印发传单, 出动宣传车, 在学校、企业召开主题座谈会。在进行入户调查的时候对被调查企业进行宣传教育。

在当前提出节能减排口号的新形势下, 环境监察工作更加任重而道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以开拓的精神, 昂扬的姿态, 解放思想, 轻装上阵, 全面深化环境监察工作改革, 全面溶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去, 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孙燕.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1990 (10) .

[2]王祥荣.生态与环境:城市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调控新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0.

[3]左小平.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J].商业研究, 2002 (9) :41-43.

篇4: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几个问题

一、立法主体

在监督法颁布之前,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大多制定了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了积极探索,也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实践经验。据统计,截至2006年2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137件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其中:省级95件,较大市42件;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118件[3]。监督法出台后,对过去监督工作的一些做法和规定与监督法不一致的,需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可以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做出调整,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以保证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鉴于监督法属于“宪法及其相关法”[4]这一法律部门,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法律的授权,地方是无权制定实施办法的。现在,监督法已明确授权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监督法的实施办法,因此,作为实施性立法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其立法主体应当而且只能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不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立法主体。

二、立法依据

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可以分为直接法律依据和间接法律依据。显然,其直接法律依据就是监督法,也就是监督法第四十七条的授权规定;间接法律依据就是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5]。监督法第四十七条专门规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实施办法,这就表明监督法不是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唯一上位法。只要不同上位法相抵触,且属于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是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深化和细化”的[6]。

三、调整范围

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属于“地方立法”,且属于“宪法及其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授权立法”,因而它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来制定,只能依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从而保证监督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因而其调整范围主要包括:(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以及接受本级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的行为;(2)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人大专门委员会、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提供服务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主任会议的工作行为;(3)“一府两院”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不宜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加以规定。

四、立法中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

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保证监督法的正确实施,保障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因此,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的实际,解决监督法实施过程中遇到或者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增强实施办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1.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之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原则、选择议题的途径、听取和审议报告的程序等,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进一步予以规范:一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如何形成,可否对其形成程序予以明确。二是由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可否对报告人作出明确规定。如:政府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正职报告或者受正职委托的副职报告;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专题性工作的,由政府分管的副职报告;涉及一个部门的单一性工作的,由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两院”的专项工作,分别由“两院”正职或者正职委托的副职报告。三是如何把握“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定位,对其形成程序与督促办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包括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发言所表达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其法律效力介于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间的一种书面文书。现在,有的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根据常委会会议简报记录汇总后向报告机关交办,有的是由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工作机构整理后再向报告机关交办,有的是经过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后再向报告机关交办。此外,实践中提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书面意见是否纳入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在审议意见中如何反映?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审议意见与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又如何区别?审议意见的名称[7]、文书要素、格式如何统一?等等。对上述做法和问题,需要统一规范才好。四是会议可否对专项工作(或是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的投票测评?测评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测评(比如,有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有的按若干个要素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如果测评结果多数不满意或者不合格的又如何处理?等等,对此也需要研究并加以规定。

2.关于计划、预算的监督审查。监督法根据这些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主要规定了: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时限,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的重点内容,预算变更中涉及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等等。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时,还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监督法规定的“人民政府每年6~9月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报请审查批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和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的时限要求可否具体化?即能否根据实际对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的决算时限分别作出具体规定?(2)除了监督法规定的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七项内容外,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以及收支两条线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与管理等情况,如何进行监督,怎样作出规定?(3)如何把预算审查与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结合起来,在实施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4)对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的项目和幅度,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所作的调整,如何实施监督?(5)如何发挥好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这些问题是实践中遇到的,深化和细化监督法时需要进一步明确。

3.关于执法检查。监督法总结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做法和经验,把执法检查作为专章加以规定,对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实施机构、执法检查计划的制订、执法检查项目的选择与确定、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执法检查报告的提出、审议和处理,以及委托执法检查、跟踪检查等,作了全面的规范,这是第一次从法律上完整地确立了执法检查制度。实践中还有几个问题可否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一是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如何在实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中发挥作用?二是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开展跟踪检查?三是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置?

4.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法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对象、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三种情形”,以及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程序等。监督法没有把政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以下问题: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种类如何界定?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不要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围?如果地方立法中不予认可地方法院、检察院有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那么人大常委会发现本级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的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又如何处理?二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需要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三是对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建议,在规定相应的处理程序的同时,还应规定相应的反馈机制。

5.关于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提出、处理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明确规定了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条件与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与权限、调查报告的提出与审议等,明确规定了撤职案的提案主体和处理、审议、决定的程序,增加了“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提名可以提出撤职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制度。如何使这三种监督方式具有实际运用价值,实践中有哪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这也是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应考虑的一个问题。

6.关于受理人民群众申诉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申诉和意见,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责。对这个问题监督法未作规定,而以往的地方性监督法规中曾作出过规定。笔者认为,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可在实施办法中作出必要的衔接性规定:一是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集中问题或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通过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方式,由“个案监督”调整规范为“类案监督”或者专项工作监督;二是对平常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按照有关信访法规的规定,转交“一府两院”或者其他机关、组织依法办理,并加强督查督办。

7.关于发挥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同时进一步扩大了人大代表对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因此,在制定实施办法中应将这方面的规定具体化:一是采取何种方式向人大代表通报监督计划、监督工作情况?二是人大代表如何参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和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是如何将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纳入到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之中?

8.关于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监督,这是监督法未明确而地方人大监督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一是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垂直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规定一个特别处理程序。

9.关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包括监督计划和监督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等。监督法的这一规定,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突出了监督实效。地方在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时,应当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方式、途径和时限,以及如何建立社会意见的反馈机制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原则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注释:

[1]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载《监督法辅导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2]其法规名称为“××省(自治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本文简称为“监督法实施办法”。

[3]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数据库》。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部门,即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监督法属于宪法及其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

[5]笔者认为,宪法不是地方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依据。

[6]参见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2006年8月27日《人民日报》。

[7]“审议意见”的名称也值得斟酌。有的称“××省(市、州、县、区)×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有的称“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第×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等。

篇5:班导师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化学工程学院决定在学院各班级中实行导师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班导师的任职资格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恪守人民教师职业道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学科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

3.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了解本学科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熟悉教学规律和本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结构特点等,具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4.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年度考核成绩在称职以上。

二、班导师的职责

班导师是在学院班导师工作小组的指导下从事班级学生教育工作,其定位是:重在指导,淡化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人格塑造。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培养学生科学精神与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不懈地协助辅导员对分管学生进行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使他们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增强法纪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强化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

(二)学风引导。班主任(导师)对学生的学风建设负有主要的职责:

1.班级学风建设。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严格班级学习纪律,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实施诚信教育,通过“抓考风,促学风”来促进班级学风建设

2.学业成绩提高。掌握和分析学生学习状况,给予学生学习指导,帮助提高学习成绩;引导学生考研,在学生选择报考院校、专业及方向上给予相应的参考意见,并在学生复习备考过程中给予鼓励和支持;

3.其他。定期听取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纪律和学习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学院反映并提出建议;每学期对学生学习情况作一次全面的调查分析,注意优秀学生的发展和培养,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关心、帮助和督促。

(三)专业辅导。发挥班导师所长,做好学生的专业稳定、专业培养和专业发展的工作。

1.专业素质培养。根据各专业及所带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1)专业引导,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帮助学生较顺利地完成从高中生到大学生的转变,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理解专业课程结构,制定学期及学年学习计划;

(2)专业选修,激发深厚的专业兴趣。接受学生的选课咨询,帮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专长来选修专业课,并帮助学生制订合理的大学培养计划;

(3)专业成才,培养全面的专业素质。经常鼓励和协助学生参加各种文化科技系列讲座、校内外各种课程竞赛、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公益社团活动以及体育运动比赛等。

2.科研能力培养。除了在专业基础课及专业方向等方面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外,组织并指导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训练,安排学生参加学术活动、研讨班活动、教研项目或者课题研究等。

3.各类科技比赛指导。利用专业优势,进行专业研究并了解最新的专业前沿,指导好学生的各类科研比赛。

(四)发展方向指导。班导师通过对学生的接触和了解,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对其发展方向和就业方向提出恰当的建议,配合做好学生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各项工作。

(五)心理疏导。了解分管学生的心理状况,指导学生正确对待和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烦恼;每学期组织学生1-2次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活动,对有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紧急危机干预,协助辅导员和心理健康中心进行妥善处理。

(六)工作指导。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党员、预备党员的再教育工作,帮助班级团支部做好向党组织的推优工作;配合年级辅导员对班、团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并指导班委会开展工作;协助年级辅导员开展学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做好分管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评定、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奖惩和毕业鉴定等具体工作。

三、班导师学业指导的主要内容

(一)一年级的工作重点是帮助学生巩固专业思想,完成从中学学习方法向大学学习方法的转型。具体工作包括:

1、第一学期组织6个帮助学生完成学习方法转型的讲座,内容为:

(1)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变,做好职业生涯的初步规划;(2)如何听课和记课堂笔记;(3)如何利用图书馆;(4)如何学好外语;(5)如何写读书笔记;(6)人才培养目标。

2、从第二学期开始协助各系开展各种形式的讲座。

3、确定学生必读书目,指导学生写作1篇以上的读书笔记,定期检查每个学生的阅读情况。

4、师生每月举行1次小范围的主题交谈或小范围指导、由导师进行答疑指导的活动。

5、同辅导员一起督促学生加强外语学习。

(二)二年级的工作重点是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通过计算机二级和英语国家四级的考试,为日后进一步深造打下扎实的基础。

1、第一学期同辅导员一起督促学生加强计算机学习,指导每个学生通过计算机考试

2、第二学期同辅导员一起帮助学生强化外语学习,争取在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基础上,有更多的学生达到优秀。

3、在第二学期的适当时间学生的小论文选题。

(三)三年级的工作重点是强化训练学生的科研能力,并继续强化外语学习。

1、指导学生社会调研活动。调研的目的是培养同学实地收集资料,增强感性认识,切实提高分析问题和撰写论文的能力。返校后,提交调研总结和成果报告。

2、同辅导员一起继续帮助学生强化外语学习,争取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

3、指导学生写作学术论文,题目可以自选,也可以由导师统一安排,最终编撰《学术论文选》。

(四)、四年级的工作重点是指导学生就业、报考研究生和写作毕业论文。

1、指导学生充分了解就业形势,不断端正就业思想,做好参加招聘会的各种准备工作。

2、帮助学生做好考研准备工作,确定专业方向。

3、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的选题工作,协助系安排论文的指导教师。

三、班导师的设置和管理

1.以自然班为单位设置班导师一名。

2.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各班班导师的管理工作。

3.班导师由院聘任,任期一般与所带班级的任课时间相同。特殊情况与所带班级的学制相同。每年七月聘任下一学年度的班导师,并颁发证书,明确任期、工作职责等事宜。

4.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制定导师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总结,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指导水平,改进和完善导师制度。

四、班导师的业绩评定和考核

1.实行班导师工作考核制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

2.对班导师的业绩考核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对大学生进行人格塑造、学风引导、专业辅导、发展方向指导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学生对本班工作的满意度和班导师工作的评价情况。

3.班导师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和学院考核的办法综合进行。考核总分100分,其中个人总结20分,学生评议40分,学院考核40分。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1)个人总结:每位班导师在学年末要写出工作总结,总结和评价本人所担任的工作,交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生评议: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学生以无记名方式对自己导师的工作进行评议,并填写《班导师工作学生评议表》;(3)学院考核: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本院班导师一学年的工作进行考核,填写《班导师工作年度考核表》,并将以上三部分考核结果汇总。最后汇总的分数为每位班导师的最终考核成绩。

4.班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处、人事处备案,并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

5.班导师的工作业绩作为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

6.学院将树立优秀班导师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7.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班导师,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班导师工作予以调整。

五、班导师的政策待遇

1.担任班导师是每一名教师的责任与义务,按学校要求,每位教师在两个聘期内必须担任一任班导师。根据我院情况,在两个任期内担任班导师的时间累计要达到三年。

2.按照学校的要求,将班导师工作按每学年40学时的标准计入教学工作量。3.班导师的工作计入到教师量化考核体系中,作为教师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

4.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班导师将报到学校,发放奖励津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化学工程学院

篇6: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院保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医院保密委员会对全院保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全院职工的职责和义务。每位职工都要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努力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密级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上级发来的和我院制发的标明密级的文件、资料应按文件发布层次和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阅读和传达范围。

第四条

各种密级文件应指定专人管理,实行专柜保管,严格履行登记、借阅手续。需要领取或发送涉密文件、资料时,必须派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凡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等,都必须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办理。阅读和使用秘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第五条

需传阅或承办的密级文件,主管领导和承办人要做到及时阅批、承办,不得横传、积压。阅办完毕后及时退回医院办公室。绝密文件原则不出医院办公室。

第六条

查阅密级文件、资料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因工作需要借阅密级文件、资料,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凡秘密以上文件、通知等,不能用电话或信件传递。第七条

凡需各部门阅办的密级文件及发至各部门的涉密文件,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履行登记与签收手续,并承担文件安全和保密义务。建立传阅、借阅手续,按规定的范围传阅,不得随意转借,阅办后的文件及时退回办公室。

第八条

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存放在加锁的文件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上;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以及下班时,必须将密级文件、资料存放在保密设备内,并关窗锁门,严防失密、泄密。已阅的文件要及时退回办公室,来不及阅读的文件要锁进文件柜或暂时退回办公室保管。第九条

经医院领导批示的密级文件如需传阅,由机要秘书专人传递,并严格履行登记与签收手续,阅读人不得将涉密文件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阅读完毕后及时交回办公室。

第十条

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在无保密措施的地方存放文件;不得将密级文件、资料带回家中阅办。确因工作需要需携带密件外出的,须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供阅手续,妥善保管,严防丢失。第十一条

凡由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医院办公室登记保存,履行手续后阅办,个人不得长期存放。第十二条

复印、翻印或复制密级文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秘密级以上文件不准私自翻印、复印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翻印时,须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医院文印室凭审批单复印,复印涉密文件不得遮盖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对复印、翻印的文件要严格登记复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视同原文件密级管理,阅办完毕后一周内退回办公室。医院配有复印机的部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自行复印涉密文件,严禁将涉密文件拿到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严禁复制、复印绝密文件。

第十三条

对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每季度要清理一次,确保秘密的安全。机要人员和文秘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涉密文件要按规定如数清退,各涉密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的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不得自行销毁;需要归档的密级文件资料,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和查阅。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密级文件管理人员离职离岗前,应将所承办保管的文件、资料移交清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销毁密级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保密局关于《浙江省国家秘密载体集中回收销毁处理办法》执行,由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销毁。凡需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经医院党政办主任审核批准后,由专人负责送省保密局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集中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出售内部和秘密文件、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和销毁涉密文件。

第十六条

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次年由医院机要秘书直接退回上级办公室。严禁用传真机传输绝密级文件。存储机要文件的磁盘、光盘等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密级文件丢失,缺损或泄密事故发生,医院保密委员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非综合档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外来查档人员和立卷归档人员接待须在医院专职人员的全程陪同下进行。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对档案涉及的内容不传播、不抄录,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提供、复印档案。第二十条

加强档案信息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未经装订的归档材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可随意堆放。注意保护电子文件的安全,及时存储和备份电子文件的数据,加强网络安全,按照利用权限,提供档案信息的网络服务。第二十一条

加强库房安全保密管理。档案密集架开启后要及时关上,案卷提供利用后要及时送回库房;对库藏档案定期清点、核对,及时催回借出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

凡需销毁档案,应编造清册,报请有关领导审定后,送指定造纸厂,并由两人监销。平时办公废纸、废件、重复件等及时用碎纸机粉碎,不得随便乱扔。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需办理交接清点手续。第三章

科技项目资料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院保密委员会对医院的科技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医院科教部对医院的科技保密工作负有具体审核、建档和过程管理的责任。医院分管科研的领导对本部门的科技保密工作负有分管责任。从事科研的人员对所进行的科研项目的保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院科研保密涉及的范围和内容有:

1、医院科教部针对涉密项目制订的有关文件及开展的科研项目涉及的研制过程、工艺、关键技术、设计、配方等;

2、医院科研成果在对外合作、交流、推广应用、转化生产中的涉密内容;

3、科研人员外寄稿件、著作出版中的涉密事项;

4、出国(境)科研合作交流,参加国际性会议携带资料中的涉密内容;

5、申报专利、知识产权、请奖报奖中涉及国家科学机密、国防安全的内容;

6、传统中成药的特殊生产工艺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关键技术;

7、获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的中医药项目中的关键技术和药物配方;

8、经县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验证,并经省、部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有特殊效果的民间单、验、秘方及诊疗技术等。

第二十六条

接待国(境)外人员参观医院科学技术秘密事项,需经医院保密委员会和科教部审查批准。各部门和个人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和医院的科研保密内容。确需对外提供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

医院网站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院网站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第二十九条

医院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网络与公共网实行物理隔离,杜绝上外网或国际互联网。凡带有秘密信息及保密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等涉密载体,必须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符合保密要求。第三十条

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保密检查和动态监测。凡属于国家秘密文件,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涉密科研成果一律不得输入计算机互联网络;存储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介质(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一律不得在接入互联网络的计算机上使用。严禁用传真机传输绝密文件,机密、秘密级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电子涉密信息借阅、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存、销毁等制度。对电子信息人员要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并要落实岗位责任制。第五章

外事活动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涉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医院的各项保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5〕81号)精神,切实做好医院的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第三十三条

医院外事接待活动中,尤其是重大的涉外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按上级批准的内容、范围进行交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及涉外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将未经许可的秘密载体带入涉外活动现场。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应严格按照院内审批程序和上级有关文件办理。因公出国(境)行前由医院外事、科研部门分别负责进行外事纪律和科技保密教育,制定保密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出国出境,确因工作需要,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许可证,在境外由专人负责保管。在外期间,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所谈论秘密内容和阅读秘密文件。

第六章

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保密要害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

1、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2、结合本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4、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5、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6、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7、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1、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社会关系清楚;

2、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承担保密责任,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3、涉密人员上岗前,要按照浙江省保密局、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保密岗位资格培训;涉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本人使用的内部以上文件、资料等清理移交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交省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处理。第三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装备。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三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七章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综合防范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与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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