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比较会计论文(共6篇)
篇1:国际比较会计论文
试论德国会计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会计三班
09050906 陈亚莉
摘要:欧盟国家中,德国以其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而闻名。与其他国家一样德国的会计模式也有自己独特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会计模式基于宏观控制而非微观实用,会计制度及实务深受公司法和税法的影响,强调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德国会计模式对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生很大的影响,通常国际会计上把这些国家的会计模式统称为“德意志会计模式”。并且分析了这种会计模式对我国会计的借鉴。
关键词:德国;会计模式;会计标准 德国会计的外部环境
各国会计模式的形成都是多种外部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环境决定了会计模式的具体内容。
1.1 政治体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力由《基本法》(即宪法)来明确。德国采取议会共和制,实行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离。联邦议院和参议院是最高的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是联邦政府。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协调经常通过由联邦总理和各州州长共同签署的“国家协议”来实现。
1.2 经济环境
(1)“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国家的职能是维持良好的秩序,使经济在既定的框架下面运行。国家要建立各项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以保障经济运行。因此,德国会计规范主要是由政府来制定,具有较强的刚性。
(2)发达的银行体系和相对不成熟的证券市场 德国的银行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投资信托公司于一身。一些主要的银行影响和控制着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德国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银行大部分是股份制和私有制的,它们往往还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德国银行有两大特点:一是实行企业化经营,按社会市场经济理论,银行也是独立经营的企业,银行之间存在着竞争,优胜劣汰;二是实行全能的银行制度,即除了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之外,还进行证券投资,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由于银行控制着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更加了解企业的信息,而股票投资者的力量又比较薄弱,企业很少有压力去增强财务报告的有用性及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以满足更广泛的报告使用者的需要。发达的银行业必然使得德国会计主要是以保护银行利益为目标,在会计核算上采用过分的谨慎原则。
1.3 文化环境
德国文化受罗马文化影响较深,罗马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谨对德国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德国人崇尚秩序,强调服从,作风严谨,凡是都讲求规范,德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详尽就是这种文化特征的体现;另外,德国是一个审慎的民族,他们对不明朗因素反应较强烈,人们希望社会机构能够维系社会一般遵循的规律。德国是一个偏重阴柔的社会,德国在历史上
曾发动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包括德国带来巨大灾难,使国民对权力的集中感到恐惧,因此德国人对权力集中、个人负责很反感,主张权力分散,互相制约,集体负责,人们往往没有强烈的愿望去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宁愿被动的作为接受者。
1.4 法律环境
德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以成文法为特征的欧洲大陆法系,拥有完整、详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体系逻辑性强,各部法律互相配合,对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德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经济政策的法制化,通过大量立法来广泛干预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国家在这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秩序原则”,即通过法律建立适合自由经济运行的秩序。德国法律制度的这一特点一方面使国家有条件通过完备立法来规范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使得会计规范法律条文化成为传统的沿袭。实际上,德国的会计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商法及税法之中,其规定甚为详尽 德国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
2.1 基于宏观控制而非微观实用 德国的会计法规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的会计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以提供一个适合市场竞争的环境。另外的目的还包括为政府贯彻经济政策服务。比如,政府在商法和税法中规定企业可以提取各种准备,就是基于使企业增加更多积累,从而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与英、美等国不同,在德国,企业在会计政策方面的选择权较少,无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做法,更多的是接受国家的调节和控制。
2.2 会计规范法典化
德国是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家,会计记账的基本原则、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等方面均有法律详细规定。德国除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外,其严密的司法制度和严格的执法也颇具特色。德国的财政法院专门审议财务和税收方面的会计法。在会计工作规范上,德国没有单行的会计准则,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于《商法》、《公司法》、《税法》中的规定来体现的。德国会计的监管机制严格而具体,八大交易所中就有四家在上市公司执行准则的说明中规定: “外国上市公司可以遵循德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本国公司也可以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英国会计准则或本国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2.3 极端稳健性 德国的公司法、税法都认可稳健性在企业核算中的处理。其实质是使企业合法地“低估利润和隐瞒资产”。比如:所有负债,包括未实现的损失在内,必须全面计提准备,未实现的利润不予确认;流动资产按成本、可变现净值或重置价格中最低者计价;有许多经法律允许设立的“准备”,如“法定准备”、“可任意支取的准备”、“为未来纳税设立的特别准备项目”、“退休金准备等等”。此外,税法还允许通过额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跌价备抵,来低估利润和资产价值。这样做有利于企业合法地低估利润,减少企业财务风险。德国的会计规范体系 3.1 法规体系
(1)主要会计规范《商法》。德国商法典是在民法典基础上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1985 年12 月19 日,德国对包括商法典在内的40 件法律和5件法规作了13 项系统修正,颁布了“会计准则法”,并作为新商法典的第3 章。新商法把所有德国现行的会计、财务报告、披露和审计要求综合在一个单一法律中,并体现了欧洲的概念和实务。它详细规定了簿
记、财产清单、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计价规定、会计资料的保管与提交等,并对公司的会计义务、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与项目、损益表的结构与项目、会计报表附注、合并报表等作了补充规定。德国《商法》对德国企业的会计有着强制性的影响。
(2)《税法》。税法对德国公司的约束作用更加具体和细致。收人费用的计算方法、分配方法、账簿记录必须同税收目标保持一致,会计报表上的收益必须同应税收益保持一致。这在德国称为“决定原则”,即会计记录和报表应服从税务目的— 税收决定原则。税务会计决定财务会计,表明应税所得取决于公司人账的财务记录,账簿记录必须同税收目标保持一致,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保持一致。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拒绝以其作为计税依据,全部所得税抵免都将被取消,亏损结转也不例外。财务报告要反映税法的要求,而不是投资者和其他资
本市场参与者的信息要求。(3)((公司法》。公司法对德国会计具有主导性影响。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合作公司法》分别规范不同类型的公司,对特定公司有关会计的活动作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法作出了许多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防止过高地陈报净资产和收益。它指出了规范的会计应遵循的原则和计价规则,详细地描述了会计报表的结构和内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比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规定,固定资产要按原始成本减去累计折旧计价;流动资产应按成本、可变现净值或重置价格中最低者表述;无形资产只有从第三方取得时才能予以资本化;所有的负债,包括末实现损
失在内,必须全面计提准备;未实现的利润可不予确认;年末财务报告都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加以审计等。此外,股份有限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份公司创建、经营过程和破产清算所涉及的一系列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3.2 会计规范的制定机构
(1)德国会计师协会。该协会创建于1931 年,负责制订会计职业标准,在法律上具有一定地位,是德国整个会计职业界的代言人,每年举行一次年会,讨论有关职业发展的各种问题。
(2)主要民间会计职业团体: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德国又称作审计师公会。该协会创建于1961 年,是一个受联邦经济部监督的职业自治团体,其宗旨是维护全体成员职业利益并监督其对所承担义务的履行。该协会下设技术委员会,公布有关方面的技术性意见,不具备强制性,但在一放的情况下被认为代表最佳实务,因而被法院解释为统一会计原则的构成部分。与美国、英国会计职业相比,德国会计职业规模相对较小,80 年代末大约只有会计师6000 人。因而民间团体力量薄弱,更没有象美国、英国那样强大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承担起制定会计准则的任务。因而,会计规范主要还是由立法机构— 联邦议院来制定,表现为法律条文的形式,包含在一些相关法律中。
(3)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GASC)1998 年德国通过了《企业控制和透明法》,这份法律是民间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的前提条件。1998 年5 月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GASC)正式成立。其目的是:①制定有关合并财务报告方面的会计准则;②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中代表德国的利益;③在制定会计法规时起一个咨询作用。但是,GASC制定的准则仅仅是推荐性质的推荐准则需由德国司法部颁布。立法机关可以否决。因此其权威性也是比较差的。启示与借鉴
4.1 借鉴会计法律的制定,推进会计法律体系的完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财政部制定了很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除了《会计法》作为母法专门对会计进行规定外,《公司法》、《企业法》、《税法》中也有会计的规定条款,但不论在内容和详细程度上,都远远少于德国《商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公司法》、《税法》中的规定。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与颁布要涉及到经济改革中更广和更深的层面,并触及到包括财政、税收及进行国际经济协调在内的
许多重要而具体的问题。因此各法规之间的协调变得越来越重要,借鉴德国“会计法典化”的作法,建设和完善会计法律体系,以求会计规范体系的整体平衡。借鉴德国有序、公开、民主的法律制定过程,以及德国立法中的表决制及征求意见公开等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会计法律体系的构建工作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4.2 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借鉴
德意志民族一直以崇尚秩序与纪律,认为德意志民族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对于本国的严密的会计制度更是引以为豪,因此一直以来对会计的国际化协调并不关心。1993 年开始,越来越多的德国公司到海外上市,需要按照上市国家的会计准则或者国际会计准则调整自己的报表,继续固执地坚持本国会计对其利益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1993 年德国戴姆勒一奔驰公司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发现公司按德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是盈利的,而按照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报表则是亏损的。有研究表明,大多数德国公司经理在1993 年的时候还不能接受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的GAAP,但到了1998 年态度就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可见德国国内企业的需求发生改变导致了会计模式的变化。我国
在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也必须以本国的经济环境为基础,构建有中国特色且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制度势在必行。我国应当积极参与会计的国际协调,利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会议的开放机制参加会议和提供观点。同时,应积极开展区域间的沟通、对话和合作,以提高我国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尽可能地减少我国会计国际协调的成本,以谋求我国
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最大利益。4.3 稳健性原则的部分借鉴
德国在文化上的极端稳健性,反映在会计上就是合法地低估利润和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为估计未来费用和损失计提准备金的做法也比较普遍,财务报表中各种准备很多,准备金给了德国公司更多的机会去拉平收益。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偏向于保密,在对外报表中提供尽可能少的信息。对会计核算,保守而严格地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而目前我国多种经济充分并存,我们不主张完全采用德国的近乎保守的“过分稳健原则”,只能是部分借鉴它的一些稳健会计方法。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采用“适度的稳健原则”。
4.4 提高民族诚信意识 德国人的严谨、诚实和守纪律,给了我们很多思考。我们的会计教育要把“诚信”教育放在首位,使培养出来的人才不仅要有一流的专业知识,更要具有一流的道德水准和诚信意识,真正体现朱铭基总理所倡导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
4.5 完善会计监管机制,保证会计标准的严格执行 随着德国公司管理策略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德国接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决心越来越大,并采取措施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和执行。我国在继续推进会计国际化的进程中,在加快会计标准制定和完善的同时,应当强化会计监管,确保会计标准在制定和发布后得到有效实施。要搞好会计监管机制的建设,明确界定财政、审计、证券、金融、税务和会计等监
管部门的职能和范围,落实责权,形成合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证会计标准的严格执行。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要在造价咨询工作前,在正常造价咨询工作时,就会得心应手工程造价。分析其难点,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 [ 1992]65 号)[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
本、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M](上、下册).北京:人 民交通出版社,2004.[3」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桥A [M].北京:人民交 通出版社,2005.[4」《国际会计》,王松年,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 [5」》《国际会计与跨国企业》,中信出版社
篇2:国际比较会计论文
一、适用范围的比较
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没有公共受托责任并且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者(如不参与管理的所有者、现有或潜在债权人和信用评级机构等)提供财务报表的企业。该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在规模方面明确中小企业的定义和范围。而英国的《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则对小型报告主体的规模和范围有明确界定:参照英国《公司法》的要求,按营业额、资产总额和平均雇员人数三项指标,一个公司如果在一年中没有超过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就满足了小型企业的资格条件:总营业额为280万英镑,总资产总额为140万英镑,雇员人数平均为50人。一个企业集团如果在一年中没有超过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就满足了小型企业的资格条件:汇总营业额总额为672万英镑或净额560万英镑,汇总资产总额为336万英镑或净额280万英镑,汇总雇员人数为50人。另外,小型报告主体不包括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司如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公司以及有能力将股份或债券公开发行的非公司主体。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资”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经营规模较小”采用了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制定颁布的中小企业规划标准,主要从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三个方面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企业划分做出规定,比如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但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二、目标和原则的比较
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目标是:提供中小企业主体有关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以帮助使用者制定经济决策,满足他们的信息需要,在达到这个目标的同时,也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该准则(征求意见稿)在概念和一般性原则方面提出可理解性,相关性,重要性,可靠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在财务报表披露原则方面提出权责发生制,持续经营,会计分期,一致性,可比性等重要原则。英国《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是保证归属于该准则范围内的报告主体在财务报表中提供有关其财务状况、业绩和财务适应能力的信息,以帮助使用者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和制定经济决策。在准则的总则“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要求”中,真实和公允的观点放在了首位,另外提出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持续经营,谨慎,权责发生制等原则。在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制度要求小企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性是第一位的。原则可归纳为: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客观性,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权责发生制,谨慎和重要性等。
三、具体核算规定的比较
(一)存货的核算
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存货按照成本和可变现价值(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至完工出售发生的成本)中较低的金额计量。英国《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存货应按单独的存货项目或者类似存货项目组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较低的金额进行列示。而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部分,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成本计量。后续计量可采取两种模式,按取得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后的成本模式计量及按重估价模式计量。折旧方法可选择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规定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英国的《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对固定资产使用了重估价值的概念,即有形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它的成本进行计量,在必要时可以冲减为可收回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的总体要求是在其经济寿命使用期内按照系统的基础计提折旧。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期末按照账面价值列示,并且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以选择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计提折旧。制度没有规定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制度中规定企业可以将已减值的固定资产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损失,这也是应用谨慎性原则的体现。
篇3:论资产弃置会计的国际比较
弃置,本义丢弃、放弃,置于不顾。美国最早提出FAS143资产弃置债务会计(Accounting for Asset Retirement Obligations)准则,对资产弃置的解释为:“非临时性使用移去的长期资产。该术语包括销售、放弃、再循环或以其他方式的处置,但并不包括长期资产的临时闲置”。资产弃置费用又称为资产报废(弃置)成本(asset retirement costs),指当资产弃置义务被确认为负债时,同时增加长期资产账面价值的那一部分予以资本化的金额。我国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设施等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IASB则没有具体定义,将其一般称之为拆卸、搬迁和恢复成本,简称DR&A。
二、不同国家和组织对资产弃置会计的规定
(一)FASB对资产弃置会计的相关规定
1977年12月,FASB发布了FAS19——《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财务会计与报告》,第一次就油气行业特殊资产的计价、矿产权益转让中的收益、费用等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其中,FAS19第37段规定了DR&A成本的处理方法,即在计算折旧、折耗和摊销时,应估计报废、恢复和废弃处理成本(DR&A)与设备残值。尽管有此规定,但因准则未对油气开采企业如何进行实物操作做出详细说明,导致很多企业实际处理并不一致,最终致使财务报表信息无法可比。对此,FASB于2001年6月正式发布了FAS143-《资产报废债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由此统一了资产弃置负债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会计处理方法。FAS143对资产弃置负债的规定具体如下:
1、概念。
资产弃置负债指由于取得、建造或开发、正常使用而引起的国家法律、州级指南或不可撤销合同规定的长期资产的环境负债。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长期资产在获取、建造、开发或正常使用阶段均构成了资产弃置义务负债,其判断的标准应是上述阶段是否对环境造成损害或使之具有潜在损害。如尽管获取、建造、开发和正常使用等事项发生,但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或使之具有潜在损害,则不构成弃置义务事项。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形长期资产的取得、建造、开发或正常使用而产生的与弃置相关的法律义务,但不适于某些特定的租赁义务。
3、初始确认和计量。
资产弃置债务发生时,如果公允价值可以合理地估计,则应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为负债;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则在其公允价值可以合理估计时确认为负债。对资产弃置债务进行初始确认时,资产弃置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并按照同一金额增加负债的同时,相应增加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构成相应的长期资产成本。增加的金额为折现值,其折现率为对该资产弃置债务进行初始确认时有效的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credit-adjusted risk-free interest rate)。
4、确认和分摊。
初始确认的后期,依据配比原则,长期资产成本应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在资产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分摊金额作为损益表中一项开支列示,简称为增加费用(accretion expense)。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长期资产在建造、开发阶段对环境产生损害或具有潜在损害的,对应的弃置成本可在资产尚可使用期内分摊;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损害或具有潜在损害的,对应的弃置成本应在当期资本化并同时在使用期内分摊。
5、后续确认和计量。
在后续的会计期间,会计主体要确认每个期间的负债金额变化,包括:(1)时间的推移。由于时间的推移而引起的资产弃置债务的变化,应增加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同时作为一项增加费用在损益表里予以列示,其增加费用金额=资产弃置债务期初账面价值×利率。该利率为资产弃置债务初始计量时信贷调整的无风险利率。(2)对原来估计的未折现现金流量的年限或金额的修正。对于此修正,应确认资产弃置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或是减少。金额增加的修正,应按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金额减少的修正,则按最初负债被确认时存在的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如不能确定,也可以用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
6. 披露信息。
内容包括:(1)资产弃置债务及相关资产的总体描述;(2)法律上规定的用以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如无公允价值);(3)报告期间的一个或是多个因素发生变化时,资产弃置债务的期初、期末的账面价值随之调整的说明。其影响因素有:当期发生的负债、当期要清偿的负债、增加的支出、估计的现金流量的修正。
此外,如果因资产弃置债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而未确认资产弃置债务,对于不能合理估计的原因也要进行披露。
(二)IASB资产弃置会计的相关规定
1998年IASB发布了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7中指出,当一项过去的独立于企业未来活动的事项形成的结果发生了现时义务时,应当确认为一项准备(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负债)。准则同时举例说明了环境破坏的处罚或清理费用以及治理污染的费用的处理问题。2005年7月,IASB对IAS37进行了修订,和FAS143的观点基本一致,仅是在弃置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上有所不同。
(三)我国资产弃置会计的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同时指南进一步指出,在确认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时,弃置义务应当以矿区为基础进行预计,主要涉及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等所发生的支出。它说明,我国已开始对弃置费用提出了相关规定,使之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实现趋同。
(四)其他机构资产弃置会计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在环境负债确定的公告中指出:如果企业有支付环境成本的义务,则应将其确认为负债,同时,认为:为在将来恢复场地、关闭或移走长期资产而发生的成本提取准备,应当是可行的。
英国OIAC于1988年发布的《实物建议公告第3号-善后处理成本会计》,要求企业应于相关设施的生产寿命期内,在资产负债表中逐渐为最终善后处理成本建立准备,以便设施停止时将累计准备用于善后处理支出。上世纪90年代,随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发展,会计理论及实务界认识到设备安装会产生与支付未来移动和恢复成本相关的负债。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的《第12号财务报告准则-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要求不管义务是法定还是推定的,企业都应对现时义务需要计提准备,并且,准备的金额应资本化为资产的一部分。2000年,英国石油行业会计委员会发布了综合性的推荐实务公报(SORP)《建议实务公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放弃活动会计》,替代了1988年的SORP3,又一次清楚地规定了FRS 12号弃置准备在石油工业的计提问题。
三、资产弃置的会计处理模式
由上可知,不同国家和组织对资产弃置的处理规定不尽相同,其会计处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负残值模式
美国的FAS19发布规定,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探井以及相关设施的资本化成本应当按照单位产量法进行分摊。借记“拆除和恢复成本等摊销费用”,贷记“累计折旧(摊销)”。其中,折旧(摊销)基数包括油井、设备及设施的历史成本和估计未来DR&A净成本。这个基数除以每一矿区的估计探明可采储量,可得到每一桶当量油的折旧率,用此折旧率乘以实际生产数量就可得到当期的折旧费,用公式表示即为:
估计未来DR&A净成本=估计未来DR&A成本-净残值;
单位折旧率=(油井、设备及设施的历史成本+估计未来DR&A净成本)/估计探明可采储量;
折旧费=实际生产数量×单位折旧率。
油井、设备及设施的账面价值=油井、设备及设施的历史成本-累计折旧费
在这种方法下,固定资产是按历史成本入账的,估计的未来DR&A净成本不计入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折旧基数却包括这两部分成本。因此,理论上可认为,累计折旧费最终会超出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超出的金额为估计未来DR&A净成本的金额,这会导致企业的账上出现负资产的现象,与现行的固定资产核算模式并不一致。
(二)抵消残值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为了避免在临近报废期时的长期资产出现净值为负数的尴尬局面,一般假设未来拆卸、恢复和废弃成本将与设备及设施的净残值相当,因而在平时财务核算上不作任何会计分录和计量。但如果估计未来弃置费用发生了变化并且预计会远远超出了净残值时,则企业就应该改用其他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费用化模式
费用化模式是把每期确认的新增未来资产弃置义务负债,应按某一确定的方法分配至对应的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把未来弃置义务当作相关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会计处理按当期确认增加的弃置费用,借记“折旧、折耗及摊销费用”,贷记“长期负债”。该方法实质上是负残值法的变形,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负资产的出现,但在负债的确认时间或时点上依然保留了负残值法的缺陷。
(四)资本化模式
资本化模式是在资产弃置义务事项发生时,将对应的估计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弃置费用确认为一项长期负债,并同时将其资本化,作为相关资产入账成本的一部分。此后,在弃置义务受益期内将其进行系统的分配。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IASB和FASB的准则,总体上均采用资本化法,即对确认计提的弃置义务负债对应的费用予以资本化,构成相关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并在寿命期内进行折旧。
总结上述四种模式,有以下两点不同:
1、四种模式可初步分为费用化模式与资本化模式,前者将弃置债务的提取按费用化计入各期成本,并不增加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后者则是将其计入资产价值,而后采用类似折旧方式予以摊销。显然,从弃置义务的对象而言,它针对的是产生污染的长期资产,资本化处理比费用化处理更为重要一些。
2、资本化模式存在着两种方式,即负残值方式与资本化方式。前者是一种虚拟资本化模式,未来的弃置义务债务并不直接增加资产价值,而是将其计入应提取折旧额中,使得折旧额的提取不仅包括资产的购置成本摊销,而且还包括未来弃置负债的计提;后者则是实质资本化模式,于资产入账时即将弃置债务额同时计入资产价值之中。从理论上说,虚拟资本化在资产确认与折旧摊销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性,易造成“负净值”现象,而实质资本化则可保证两者一致化,相对而言,比较规范。在此方面,FAS143较有代表性。下面将以FAS143的会计处理为例,分析实质资本化方式(见图1)。
归纳图1,可知:
0时点:资产、负债金额相同,都是87,281美元。1-5时点:资产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并于第2年末依据市场变化进行会计变更,调增资产价值9327美元,而后又按重新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进行直线法摊销,直至5年后无残值;
负债按实际利率法每期增加,也于第2年末相应增加负债9327美元,而后继续预提费用,5年后负债余额为143,000美元。
5时点:资产为0,负债为143,000,此时,以现金141,000美元对资产弃置债务进行清算,确认利得2,000美元。
四、资产弃置会计处理模式的总结与思考
如上所述,资产弃置会计处理的资本化模式,采用资产弃置的估计现金流支出的现值于资产购置时同时增加资产与负债,其资产价值通过折旧方式计入各期成本;而负债则依据年限不同的复利现值数据,即将这部分利息费用作为负债的增加。与此同时,如发现会计估计有了变化,则又按会计估计变更予以调整。此种方式不能不说是现代会计模式的一种新的做法。
首先,依据不确定性的未来估计确认资产弃置债务,并采用现值折算的公允价值方式,是对现有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的一种扩展;
其次,资本化采用增加长期资产原始价值方式,并通过折旧形式计入各期费用,这使得资产确认与计量已不再仅仅停留在购建之类的历史成本模式之内,还应扩展至面向未来的环境治理支出,有了估计内容,同时,各期折旧也包括两部分内容;
再次,采用了企业依据市场变化的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作为折现率,用于资产弃置负债及以后各期利息费用的调整(即增加费用),使得初始的会计估计不断依据市场信贷水平的变化而变化,较好的体现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公允性。
最后,这一模式在处理未来环境负债的许多不确定性方面,如面临将来履行、未来现金流出、不同流出额的折现率、未来弃置污染治理技术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时,采用估计与概率组合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将其未来支出予以资本化,同时确认为现实负债,这更符合环境负债的现实特征,是一种在环境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的新突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吴杰、孙秀娟.美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发展历史及启示.会计研究.2000(.12):58~61
[3]FASB.FAS143Accounting for Asset Retirement Obliga-tions.FAS143.2001
[4]IASB.IAS37:Provisions,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1998.p40
[5]OIAC.2000.SOAP Accounting for Oil and Gas Explo-ration,Development,Production and Decommissioning Activities.p88~89
篇4: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比较
关键词:会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新准则
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对象。合并范围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防止母公司通过选择合并对象来操纵利润、扭曲会计信息,提高合并會计报表的可靠性、相关性和完整性,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对于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规范,在国际上和我国国内,都存在着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我国新准则的公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于不断完善,将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国门,迈向国际化大舞台。
一、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界定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合并范围的界定是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会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来进行详细规定并加以解释的,随着资本市场全球化速度的加快,IASC也在进行着更为深刻的改革,在2004年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与2004年发布了《改进国际会计准则》,其中对原第27号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应合并其所有的附属公司,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包括所有由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如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权,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权,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表明这种所有权并不构成控制。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也认为存在控制权:
(1)根据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法规或协议,拥有统驭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
(3)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
可见,IASC规定的合并范围以控制权为基点,并不完全依附于资本权益关系。关键是拥有实质的控制权。
且IASB发布的修订上却有扩大合并范围的趋势。其目的是为了全部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提高其可靠性与相关性,为利益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综合上述准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际上对合并范围的界定都强调以控制为基础,排除了无法控制、暂时控制等情况,但在数量标准的界定时都没有形成合理的标准,存在间接持股或交叉持股的情况时,合并范围的确定出现了利用不同计算方法产生不同的结果的现象。其实质是以集团的目标决策相关的,同时也受经济环境的影响。
二、我国新准则对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界定
我国会计报表中,关于合并范围的规范的确定,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的。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范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就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在基本原则方面,新准则规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其判断依据由硬性规定拥有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公司都要纳入合并范围,改为了以表决权为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
在具体的规定中,新准则规定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而之前的旧准则则规定某些特殊行业企业以及小规模企业是可以不被纳入合并范围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这些企业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因为如果将企业可以控制的子公司都加入进来,那么就能最大限度地抵销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额,减少了通过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的情况,同时提供更多的有助于说明企业内部多元化经营的情况。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是与国际趋同的。
不同于旧准则的规定,新的准则将虽然所有者权益为负数但是仍然保持持续经营的子公司也纳入合并范围,使母公司必须承担这些子公司的债务,从而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在合并报表中得到显现,起到增强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的作用。与之前的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这一点上是与国际趋同的,这样的一个规定,限制了母公司企图通过转移亏损到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并进而操纵利润的现象。
可见,新准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与国际会计关于合并范围的规定相趋同,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力求使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在质量上有一个更加大的提高。
三、我国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购买、处置子公司等行为引起较大产权变动的事件频频发生,同时,也出现了较多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或者跨国公司,这使得编制财务报表时关于合并的范围的界定也变得难以统一。合并范围的不一致,极大的影响了同一时期的不同企业或者不同时期的同一企业的可比性,也使得会计信息在合并之后失真。新的准则顺应时代潮流,对于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了新的规定。通过以上两个部分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会计政策通过不断地修订,正在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在新的准则中,无论是合并会计报表中合并范围的判断基础、判断依据和标准都是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一致的。
会计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要求,随着国际间经济交流日益频繁,国际间经济合作的范围日益扩大,会计作为一种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财务信息的工具,越来越需要在一致性和相关性上做出保证。这也就必然要求在国际上,企业所使用的会计准则需要保持基本一致。新的会计准则的修订,让我们看到,我国正在努力地一步一步的像国际化迈步,向国际取经,抛弃不合理的、学习先进的会计知识。(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原则[J]会计研究.2006(3).
[2]财务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篇5:国际比较会计论文
更加开放的经济环境呼唤趋同的会计环境:我国于2007年执行了与国际实质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正迅速得到全球各地的认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力争在2011年前允许美国跨国企业使用IFRSs。对国内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而言,更加清楚地认识新会计准则(CAS)与国际准则(IFRS)之间的异同,无疑将更加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抓住机遇,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降低融资成本,赢得竞争。
同时,“世界已经改变,并且还在继续改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不断更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政部根据国内外的实际情况不时的做出一些修正,例如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6年11月发布IFRS8《经营分部》取代IAS14《分部报告》,财政部由此在2009年5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征求意见稿》中结合国情相应调整。这种调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我们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及时地更新课程内容,在对论理精髓深刻把握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培训经验,把最新理念传递给您,助您把握时代的脉搏,走在企业的前列。 了解国际会计准则体系和内容;
了解国际会计准则对中国会计准则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比较分析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介绍两者差异的原因以便在实务工作总具有前瞻性 深谙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转换的操作实务。
一、中国新会计准则(CAS)的变化实质 1.规则导项VS.原则导项
2.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向公允价值模式的过渡 3.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
基本准则
具体38项会计准则及运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介绍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成立及发展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IFRS,IAS,IFRIC,SIC)及特点 3.全球运用状况及发展趋势介绍
三、基本准则的区别
1.会计和报表公布期限 2.会计账簿和会计记录 3.报表语种 4.记帐本位币
四、具体准则的比较 1.非流动有形资产
不动产、场房和设备(成本模式VS.重估价模式) 不动产、场房和设备---折旧(实际情况选择VS.组成部分折旧法) 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处理VS.成本模式VS.公允价值模式)2.无形资产
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费用VS.研究费用化、开发资本化) 无形资产---摊销
3.投资
一般要求(权益法VS.成本法, 企业合并形成的投资VS.非企业合并形成的投资,金融资产) 股权投资差额(商誉)(摊销VS.不摊销)4.负债
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归为负债VS.归为负债与权益) 员工退休福利(预提,在员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费用)5.收入
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短期投资现金股利收入(冲减投资成本VS.确认收入)6.其他损益项目
借款费用(资本化VS.费用化) 政府补助(收付实现制VS.权责发生制) 所得税(应付税款法VS.纳税影响会计法VS.资产负债表债务法)7.其他
篇6:国际比较会计论文
5.3.5关于政府补助披露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记入当期损益的补助金额;本
期返还的补助金额和原因。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对政府补助采用的会计政 策,包括财务报表中列报方法;报表中确认的补助的性质和范围及对企业直接 从中受益的其他形式政府援助的说明;在政府援助已确认的情况下,尚没履行 的附加条件及其他事项。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在披露方面比我国会计准则 多了一项:即要求披露对政府补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这主要是因为国际会计 准则允许对政府补助采用多种报表列报方法。
5.4.2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比较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
是否收取价款。从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上看,我国会计准则与工AS的定义基本相 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交易的,应当在财务报表的 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及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 收项目的坏帐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 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正确理解关联 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 规定,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交易类型和交易 要素,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交易要素通常包括:对交易量的说明,以金额 或以相应比例表示;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
关联方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是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工AS第24号对关联方交易 提出了三种的定价方法:
①确定关联方交易价格,一种方法是不受控制的“可比价格法”。可比价格 是参照非关联方之间在经济上可比的市场中买卖类似商品所采用的价格。在关 联方交易中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如果相关条件与正常交易相同,大多采用“可 比价格法”,这种方法还经常用于确定融资成本。
②另一种方法是“转售价格法”,当商品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后,商品的接受 方又将商品销售给独立的第三方,从转售价格中扣除毛利,弥补转售者的费用 并使其获得适当利润,从而得出给转售者的转移价格。在确定与转售者的毛利 相适应的价款时,存在判断问题。
③第三种方法是“成本加成法”,在关联方交易中,在供应一方的成本上增 加适当的金额,确定转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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