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障卡相关问题的解答(共8篇)
篇1:关于社会保障卡相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社会保障卡相关问题的解答
1.社会保障卡与医疗保险卡有什么区别?
答:社会保障卡是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技术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联相关标准,制作的“一卡多用、全国通用”并带有金融借记功能的复合卡。该卡具有凭证、记录、查询、金融等功能。不仅可以凭卡看病就医,还可以凭卡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各项优惠待遇、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等劳动保障各项业务。
2.参保人员何时开始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按照我市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总体安排,2009年4月1日后停止受理职工医疗保险卡的申请工作。已制发的职工医疗保险卡继续使用。计划2010年开始分期分批组织换发社会保障卡。
2009年社会保障卡申领对象主要指: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含城镇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未领取职工医疗保险卡人员;开发区或塘沽区曾经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领取职工医疗保险卡的人员;损坏、丢失职工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3.社会保障卡应到哪里去申领?
答:申领社会保障卡时须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凭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就近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打印申请表,经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确定无误并交付工本费5元/张后45天到申领地领取社会保障卡。
4.医保卡因丢失、损坏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本人凭有效证件到职工医疗保险卡的开户银行办理医保卡挂失,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凭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及有效证件受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本人如提出变更服务银行(如:原职工医疗保险卡的服务银行为A行,现申领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为B行),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须到原职工医疗保险卡发放单位即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开具《职工医疗保险卡清户通知单》,凭通知单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原职工医疗保险卡开户银行(即A行)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卡的清户。
5.开发区、塘沽区单位批量申领社会保障卡人员,损坏、丢失社会保障卡后到哪里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开发区、塘沽区以单位名义批量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损坏、丢失社会保障卡后,本人须到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凭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及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到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和平区西康路2号)办理补换业务。
6.目前,“三区”内没有设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那么单位坐落在三区、且居住在三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到哪里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可以到其办理暂住证的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也可以直接到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和平区西康路2号)申领社会保障卡。
7.外来务工人员在天津办理退休后回原籍的,到哪里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应由其原单位负责人到其单位所在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理申领社会保障卡。
8.曾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领取了医疗保险卡的人员,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现在必须办理社会保障卡吗?
答:目前此类人员可以不办理社会保障卡。9.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卡能由单位代办吗?
答:目前,开发区、塘沽区未以单位名义为职工批量申领过社会保障卡的单位(包括新成立单位),应由用人单位到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和平区建设路18号)为职工集体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10.办理社会保障卡后是否还需办理医疗保险证? 答:不需再办理医疗保险证。
11.目前,已领取医疗保险卡的职工从市内参保转入开发区或塘沽区参保,其医疗保险卡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目前,已领取医疗保险卡的职工从市内参保转入开发区或塘沽区参保的,应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原制发的医保卡在换发社保卡前可继续使用。
12.该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时提供的是15位的身份证,申领之后做了身份证升位。那么他还用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吗?
答:不需要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障卡时系统已经自动为其升位为18 位。13.社会保障卡必须激活后才能使用吗?
答:由于社会保障卡具有银行卡的金融功能,为了保障个人资金安全,需要到其选定的服务银行激活其金融功能。但在未办理金融功能激活的情况下不会影响持卡人看病就医。
14.社会保障卡的激活是否在全国任何一家发卡银行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办理? 答:目前,社会保障卡的激活只能在本市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15.办理社会保障卡后,医疗保险卡中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办理社会保障卡后,如果原医疗保险卡开户银行与社会保障卡开户银行相同,系统自动将医疗保险卡资金转入社会保障卡内;如果原医疗保险卡开户银行与社会保障卡开户银行不同,医疗保险卡账户中的资金无法自动转账到社会保障卡中,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须到原职工医疗保险卡发放单位即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开具《职工医疗保险卡清户通知单》,在确定社保卡能正常使用后,凭通知单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原职工医疗保险卡开户银行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卡的清户。
开发区、塘沽区单位批量申领社会保障卡前,职工从市内参保转入开发区或塘沽区参保,现同时具有医疗保险卡和社会保障卡两种卡的人员,其原医疗保险卡中个人账户余额处理方法同上。
16.医疗保险卡卡面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卡面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对其有误信息进行修改(身份证信息有误到公安部门更改;参保信息有误到参保地的社保分中心更改),信息更改后,到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然后持本人的有效证件及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方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17.社会保障卡办理过程中,在经办网点照相是否收取费用? 答:不收取费用。
18.社会保障卡在办理激活手续前发生丢失,银行可否为其办理挂失手续?
答: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的服务银行办理挂失即可(挂失后不能解挂)。19.持有一代身份证的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持有本市一代身份证的人员,因在公安部门系统中没有其彩色照片,但经本人同意,也可使用其一代身份证的照片就近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社会保障卡。
20.如果有特殊情况(如老人年纪过大等),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社会保障卡,被委托人需持什么材料为其办理代办手续?
答:社会保障卡最好由本人申领。如果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需由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两者关系证明、委托人的数码照片盘为其办理申领手续。
21.目前,开发区、塘沽区哪些单位仍可以为职工批量办理申领社会保障卡手续?到哪办理?
答:目前,开发区、塘沽区欲已单位名义为职工批量申领过社会保障卡的,可由用人单位到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和平区建设路18号)为职工集体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22.曾参加过社会保险,现处于失业状态、未在参保状态下的人员,能否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曾参加过我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未在参保状态下的人员,同样可以申办社会保障卡。
23.开发区、塘沽区单位批量申领社保卡后新招用人员,应到哪里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开发区、塘沽区单位批量申领社保卡后新招用人员,应持相关材料就近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的,应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书面说明原因,本人持相关材料及书面说明到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西康路2号)申领社会保障卡。
24.外来务工人员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凡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没有暂住证的还应携带本人头像电子照片),就近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手续。
25.哪些人可以到市级经办网点(西康路2号)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凡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社保卡的人,由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证明,均可到市级网点申请社保卡。
26.什么是社会保障临时卡?
答:社会保障卡临时卡是一种没有金融功能、只能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的卡,该卡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网络结算,其有效期为45天。
27.哪些人可以申领临时卡? 答:凡是已申请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由于其急需看病,在社会保障卡没有领到前,均可向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交纳5元押金,由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人与临时卡的系统关联匹配后,即可领取临时卡。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社保部门详解流程
随着农民工在本市就业的增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成为关注热点。近日许多读者向本网提出,外地参保人员在本市就业后如何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员。
就如何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手续问题,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员介绍,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到本市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手续,首先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本市就业后,本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工作单位向本市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本市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
申领、换发社会保障卡知识问答
(一)我市已全面开展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换发工作,在此期间接到许多参保人员的来电及来信,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社会保障卡与医疗保险卡有什么区别?
答:社会保障卡是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技术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联相关标准,制作的“一卡多用、全国通用”并带有金融借记功能的复合卡。该卡具有凭证、记录、查询、金融等功能。不仅可以凭卡看病就医,还可以凭卡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各项优惠待遇、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
2、如何申请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换发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单位统一组织批量申请。正常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达到50人的单位,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区(县)分中心办理;正常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未达到50人的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二是个人申请。申领人可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办理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我市社会保障卡申领、换发的截至时间?
答:单位统一组织批量申请社会保障卡的截至日期是今年九月底;个人申请业务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4.办理社会保障卡后是否还需办理医疗保险证?
答:社会保障卡在看病时具有医保卡及医疗保险证的作用,故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不需再办理医疗保险证。
5、社会保障卡必须激活后才能使用吗?
答:由于社会保障卡具有银行卡的金融功能,为了保障个人账户安全,需要携带社会保障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其选定的服务银行激活其金融功能。但在未办理金融功能激活的情况下不会影响持卡人看病就医。
6、医保卡批量申请换发社会保障卡后医保卡可否继续使用?
答:各单位批量办理医保卡换发社会保障卡期间,医保卡可以继续使用。领到社会保障卡后,医保卡同时失效。
7、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障卡,后又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是否需要重新办卡?
答:不需要。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唯一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号码为终身制,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及损坏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补换社会保障卡。
8、如何咨询社会保障卡办理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答:拨打电话12333,有专人负责解释社会保障卡办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热点十四问
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实施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为了让您更为清楚地了解新医保政策的详细内容,市劳动保障部门总结出十四项问答,指导您如何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
一、新生婴儿参保待遇应如何计算?
新生婴儿不受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新生婴儿在当年10月份至12月份的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已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除享受次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自出生之日起同时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理医保参保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提供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随家庭参保的,应当提供学生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时,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属于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同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地农民工子女参保时,应当提供其父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学校出具的学生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四类特殊人员参保身份如何认定?
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认定的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街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困难家庭人员,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及街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家庭成员证明。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指经街镇劳服中心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家庭中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认定的凭证为居民身份证和街镇劳服中心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已经缴纳的医保费可以退费吗?
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费。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发生回原籍、户口迁出、死亡及就业等情形时,可以到所在参保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手续。
五、连续多年参保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城镇居民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前,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不满5年,并且未报销任何医疗费用的,免除当年度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的50%;满5年以上,并且未报销任何医疗费用的,免除当年度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
六、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包括什么?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七、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在已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明、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在定点医院通过网上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在未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或由于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明、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章),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受理登记岗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八、医保报销方式如何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式有两种:一是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定点医院收费窗口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二是全额垫付的报销。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归集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九、如何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员或委托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非指定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手续。
十、转外埠就医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转外埠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回津申报报销,先自付5%后,再按照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报销。
十一、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报销3250元(5000元×65%)。
十二、门诊特殊疾病包括哪些病种?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2种,分别是: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等9种病。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门诊特殊病还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范围:一是癫痫,报销范围是,脑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抗癫痫药物治疗、抗癫痫药物血药浓度监测。二是再生障碍性贫血,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雄性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三是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PAlg及血小板相关补体检测、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四是其他门诊特殊疾病,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标准: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在门诊就医享受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
十三、特殊情况全额垫付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外就医、探亲访友期间发生异地就医、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或特殊情况下全额垫付医疗费的,应当在就诊结束后报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以院校、各类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院校、各类福利机构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十四、患者办理家庭病床治疗如何报销?
参保患者办理家庭病床治疗的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患有糖尿病伴冠心病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者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的,可以选择具备城镇职工家庭病床治疗资格的一级医院进行家庭病床治疗,全年家庭病床治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90天,报销比例按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标准执行。
篇2:关于社会保障卡相关问题的解答
1、兵团社会保障卡收费吗?
答:首次发卡收取工本费18元。如首次发卡后丢失,补办时需按规定收取补卡的相关费用。
2、兵团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范围?
答:师市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都应办理社会保障卡。目前,居住在师市辖区内的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已办理了社会保障卡,居住在疆内的其它退休人员以及离休人员、个体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我师正在分批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3、兵团社会保障卡有什么用途?
答:目前可在师市两定机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持卡实现就医及购药。
4、未办卡的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如何发放?
答:我中心会将个人账户发放给单位,再由单位发放。
5、疆外退休人员需要办理兵团社会保障卡吗?
答:目前没有实现疆外医疗联网结算报销,暂不须办理。
6、原来的兵团农行医保卡可否继续使用?
答:可以。原来的兵团农行医保卡有结余的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但从2012年1月开始,师市正式启用兵团社会保障卡后,在职职工及居住在师市辖区内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划入兵团社会保障卡。
7、兵团社会保障卡需要激活吗?
答:不需要,师市目前办理的社会保障卡并未加载银行金融功能,可直接使用。
8、领到的社会保障卡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将社会保障卡与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所在单位或单位社保所经办人员,交还已领的社会保障卡,按规定重新制卡。
9、拿到兵团社会保障卡怎么在医院看病?
答:在医院看病时,您只须带兵团社会保障卡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并养成“持卡就医”的习惯。遇有特殊情况时,如补换兵团社保卡期间没发卡等情况就医结算时,仍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请您保存好处方明细、收费单据、出院证等材料,交给单位业务人员,由其转交给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目前,我师之前发放的医疗保险手册仍能使用,年底完成切换社会保障卡工作之后,在师市辖区范围内将只能持卡就医。
10、拿到兵团社会保障卡怎么在药店买药?
答:在师市阿克苏城区、阿拉尔市区、农牧团场定点药店买药时,您只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即可刷卡购药。
11、查询和消费社会保障卡时需要输入密码吗?密码是什么? 答:需要。初始密码是123456。
12、初始密码可以修改么?在哪里修改?
答:可以。在师市两定机构(定点药店、定点医院)及各团场社保所均可修改。
13、密码忘了怎么办?
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单位或单位社保所,本人申请确认签字后办理密码重置。如需代办还需携带委托书,委托书表格可在兵团劳动保障网站()金保工程频道中的社会保障卡栏目下载。
14、社会保障卡怎么挂失?
答:挂失有口头挂失和书面正式挂失两种方式。口头挂失可以直接致电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网点,提供本人身份证号及姓名,且在口头挂失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正式挂失。书面正式挂失须到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15、正式挂失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可以。代办时需要携带持卡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书表格可在兵团劳动保障网站()金保工程频道中的社会保障卡栏目下载。
16、办理正式挂失后何时生效?
答:即时生效。
17、如何撤销口头挂失?
答:携带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到所在单位社保所办理。口头挂失三日后如没有进行正式挂失则自动撤销挂失。
18、身份证丢失或没有怎么办理挂失业务?
答:可以持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19、撤销口头挂失后能马上用卡吗?
答:可以。
20、正式挂失后能进行撤销挂失么?
答:不可以。正式挂失生效后原卡注销。
21、到哪儿办理补卡?
答:到所在单位或单位社保所申请后,按规定的流程办理补卡手续。
22、补卡时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答: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申请。
23、补卡时可否由别人代办?
答:可以。代办时需要携带持卡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委托书。
24、补卡后又找到丢失的卡片,原卡还能用吗?
答:不能。原卡已作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篇3:关于社会保障卡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 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不平衡现象严重
现阶段,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主要模式 (1) 。然而, 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的转变中, 由于某些环节的处理欠妥, 使得社会保障基金出现了较大的问题, 比如社会保障基金短缺、隐性债务严重等。近年来, 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现象也日渐突出。除此之外, 自从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起, 尽管也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协调社会统筹账户资金, 但收支不平衡现象还是得不到根本缓解。
(二)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利用率不高, 不利于保值增值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运行的必备条件之一, 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性方面的要求相对较高, 故国家也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运营方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这使得社保基金范围明显缩小, 进而导致其保值增值能力也较弱。一般情况下, 社会保障基金大多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 实际是让社保基金陷入了投资单一的困境, 而由于投资渠道的单一性, 很容易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利用率, 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最终未能实现对社保基金的高效管理, 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发挥。
(三) 缺乏健全的社保基金征缴机制
在我国, 企业社保缴费、国家财政支持与个人是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筹集渠道, 但其征管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国家财政补助主要是在税收或社保基金不足时才给予拨款支持, 这些措施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社保资金缺口困难的问题, 但也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财政负担。在企业缴费中, 少数企业经常隐瞒实际工资总额, 目的是减少或避过社保基金的足额缴纳。在个人缴费中, 积极性普遍不高。除此之外, 因为我国欠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基金的对象, 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处理。所以, 由于筹资渠道的单一性以及社保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我国的社保基金征缴与支出的缺口也在不断增大。
二、健全社保基金筹集机制的举措
(一) 注重多元化社保资金筹资体系的完善
由上文可知, 受社保基金单一化的筹集渠道影响, 我国的社保基金筹集存在许多问题。所以, 应重视对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拓宽, 并进行多元化建设, 促进社保基金筹资体系的完善。在国内, 社保基金筹集一直以“自愿参保”为原则, 好处是能够有效保障制度的参保自由, 不足则是缩小了社保基金筹集的范围 (2) 。所以,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宣传, 让人们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意义, 并了解政策在这方面体现出的优越性, 吸引更多人主动参与到社保体系中, 尤其是流动性大的行业, 如餐饮、服务也、乡镇企业等, 提高职工的参保率, 不断拓宽社保基金的来源渠道。与此同时, 还要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等体系, 合理利用法律手段, 增加保证社保基金的来源。
(二)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税的作用
随着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的日益加重, 不少人提出了通过社会保障税来缓解该问题的想法。社会保障税是的征收对象是企业的工资支付额, 一般是用在各项社会保障福利的支出中。近年来,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 社会保障基金缺口也不断增大, 开征社会保障税被认为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 不但能够充分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 实现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 还有利于社保基金约束机制方向的转变, 促进社保基金筹集工作的有效开展。值得提醒的是, 若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方式解决社保基金问题, 必须以“循序渐进”为原则, 将企业与个人的承受能力列入考虑范围, 然后根据责任分担、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方式及统一征收、专项管理的方式, 对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对象、税率水平、计税依据等要素进行合理、科学的设计, 以此增加社保基金的来源。
(三) 增加财政投入
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与扩大社保覆盖面,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状况, 但国家还应对财政支出结构也作出相应的调整, 并借助财政补贴方式来解决社保基金缺口的问题。除此之外, 还应该让社保基金管理与社保基金财政补贴相挂钩。比如, 在社保基金征缴工作进行得较好的地区, 或者是社保覆盖面较广的地区, 应适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以此来缓解人口老龄化给社会保障体系造成的冲击, 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3) 。
三、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措施
(一) 注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完善
若想让社保基金可以保值增值, 重要的一个方法则是建立健全一套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 并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因此, 国家的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应在有关机构的专业指导下, 成立一个专门解决社会保障基金问题的管理与决策机构, 并考虑到社保基金与安全系数、资金收益的关系, 然后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方案。社保基金可用在金融债券务、国家债券基金及货币工具等投资渠道, 这些渠道的收益都相对稳定且安全。另外, 社保基金也可用在股权投资、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信托贷款等投资渠道中, 这些产品或项目均具有较高的收益, 有利于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的提升 (4) 。
(二) 对社保基金进行预算管理, 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管力度
社保基金作为一项重要的专项资金, 应对其进行预算管理, 有利于社保基金管理水平的提高。对社保基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 并注意严打虚假冒领行为, 能够将社保资金管理成本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安全性。除此之外, 还要注重对社保基金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管理。为此, 应让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该项工作, 比如以基金管理部门内部审计为基础, 建立并健全一套有效的监管体系, 为内部审计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提高社保基金的财务监管水平。
四、结语
在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及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的背景下, 我国的社保基金需求缺口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发展需要, 这就要求对社保基金筹措模式进行变革, 以保证社保资金的充足, 从而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为此, 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应充分了解社保基金筹集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并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改进, 提高基金代缴效率, 减少社保基金征缴成本, 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水平的提高。
注释
11 熊樱, 肖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探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4) , 第125-126页.
22 王啸风.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1) , 第48-50页.
33 王敏.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 (6) , 第13-18页.
篇4:关于社会保障卡相关问题的解答
答:目前的教师培训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培训针对性不强、内容泛化、方式单一、质量监控薄弱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教育部于5月中旬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深化教师培训模式改革。
问:如何强化教师培训的针对性?
答:《意见》指出,各地中小学教师培训要以实施好基础教育新课程为主要内容,以满足教师专业发展和个性化需求为工作目标,实行教师培训需求调研分析制度,建立与中小学校共同确定培训项目的新机制,并根据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提高培训和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等教师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还要将这些要求贯穿于培训规划、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全过程。
问:如何改进教师培训的内容?
答:《意见》指出,各地要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以典型教学案例为载体,创设真实课堂教学环境,并结合一线教师的实际需求,开展主题鲜明的技能培训,且实践性课程应不少于教师培训课程的50%;还应遵循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将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师德教育和信息技术作为通识课程,列入培训必修模块。国家应制订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各地要加强优质课程资源建设,重点建设典型案例和网络课程资源,积极开发微课程。
问:如何转变教师培训的方式?
答:《意见》指出,各地要针对教师学习的特点,强化基于教学现场、走进真实课堂的培训环节,通过现场诊断和案例教学解决实际问题,采取跟岗培训和情境体验改进教学行为,利用行动研究和反思实践提升教育经验,并强化学员互动参与,增强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确保培训实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动置换脱产研修,将院校集中培训、优质中小学“影子教师”实践和师范生(城镇教师)顶岗实习支教相结合,为农村学校培养骨干教师。还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对体育、音乐、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专兼职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培训力度。
问:如何激发教师参加培训的动力?
答:《意见》指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教师自主选学机制,建设菜单式、自主性、开放式的选学服务平台,为教师创造自主选择培训内容、时间、途径和机构的机会,满足教师个性化需求。还要建立培训学分认证制度和教师培训学分银行,实现学时学分的合理转化和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学分的互认,并将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激发教师参训积极性。
问:有哪些方式可以为教师提供便捷的培训?
答:《意见》指出,各地要积极推进教师网络研修社区的建设,推动教师网上和网下研修结合、虚拟学习和教学实践结合的混合学习的开展;开展区域间教师网上协同研修,促进教师同行交流;培养网络研修骨干队伍,打造教师学习共同体,实现教师培训常态化。各学校要引进优质培训资源,建立校本研修良性运行机制,通过集体备课、观课磨课、课题研究等方式,丰富研修主题,促进教研与培训的有机结合,切实发挥校本研修的基础作用。各地还要推动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的整合,推进高等学校、培训机构与中小学结对帮扶,鼓励建设教师培训创新实验区,推动培训模式综合改革。
问:如何建构一支强有力的培训者队伍?
答:《意见》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建设培训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优秀培训者队伍。要注重遴选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作为兼职培训者,所占比例不少于50%,并将其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培训任务计入教学工作量,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高等学校兼职培训者要积极把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内容和中小学一线教师的培训需求。专职培训者要切实深入中小学校开展每年不少于2个月的研究与实践,且每年参加研修不少于100学时。各地要为专兼职培训者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应加大对专兼职培训者的培训力度。
国家要建立培训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地培训者的信息共享和培训成效评估。各地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教研、科研、电教等部门的整合,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发挥其在全员培训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服务指导等方面的功能。培训机构要将为教师提供多样化优质服务作为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灵活、开放、专业的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师范院校要大力推进内部教师教育资源整合,建立与中小学合作机制,促进培养、培训、研究、服务一体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问:如何加强培训管理?对培训的实效可以展开哪些评估工作?
答:《意见》指出,在信息管理方面,国家要建设全国教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国家级培训和各地培训的动态监测;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登记教师参训的学时学分,加强学员选派管理;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制度,及时将学员培训情况反馈给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经费管理方面,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招投标机制,对培训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控,并将落实培训经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确保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小学应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培训经费,保障经费投入。教师培训的食宿安排要厉行节约,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篇5:天津社会保障卡常见问题解答
1.社会保障卡与医疗保险卡有什么区别?
答:社会保障卡是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技术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联相关标准,制作的“一卡多用、全国通用”并带有金融借记功能的复合卡。该卡具有凭证、记录、查询、金融等功能。不仅可以凭卡看病就医,还可以凭卡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各项优惠待遇、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等劳动保障各项业务。
2.医保卡丢失、损坏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本人凭有效证件到职工医疗保险卡的开户银行办理医保卡挂失,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凭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及有效证件受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本人如提出变更服务银行(如:原职工医疗保险卡的服务银行为A行,现申领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为B行),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可按银行规定到医保卡服务银行办理销户。
3.办理社会保障卡后是否还需办理医疗保险证?
答:不需再办理医疗保险证。
4.该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时提供的是15位的身份号码,申领社保卡后做了身份号码升位。那么他还用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吗?
答:不需要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障卡时系统已经自动为其升位为18 位。
5.社会保障卡必须激活后才能使用吗?
答:由于社会保障卡具有银行卡的金融功能,为了保障个人资金安全,需要到其选定的服务银行激活其金融功能。但在未办理金融功能激活的情况下不会影响持卡人看病就医。
6.社会保障卡的激活是否在全国任何一家发卡银行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办理?
答:目前,社会保障卡的激活除中国银行的社保卡可以在全国激活外,其他合作银行的社保卡只能在本市社保卡服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7.办理社会保障卡后,医疗保险卡中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办理社会保障卡后,如果原医疗保险卡开户银行与社会保障卡开户银行相同,系统自动将医疗保险卡资金转入社会保障卡内;如果原医疗保险卡开户银行与社会保障卡开户银行不同,医疗保险卡账户中的资金无法自动转账到社会保障卡中,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可以按银行的规定办理医保卡的销户。
8.医疗保险卡卡面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医疗保险卡卡面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对其有误信息进行修改(身份证信息有误到公安部门更改;参保信息有误到参保地的社险分中心更改),信息更改后方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9.社会保障卡在办理激活手续前发生丢失,银行可否为其办理挂失手续?
答:可以。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障卡的服务银行办理挂失即可(挂失后不能解挂)。
10.持有一代身份证的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持有本市一代身份证的人员,因在公安部门系统中没有其彩色照片,但经本人同意,也可使用其一代身份证的照片申请社会保障卡。
11.曾参加过社会保险,现处于失业状态、未在参保状态下的人员,能否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曾参加过我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现未在参保状态下的人员,同样可以申办社会保障卡。
12.外来务工人员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凡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办理暂住证的前提下,可以申领办理社会保障卡。
13.医保卡在医院输入密码过多锁死,需到哪里解锁?
答:医保卡在医院输入密码过多锁死,应到参保地社险分中心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解卡。
14.银行卡号(YBK2)已作回读,社保卡内没有资金?
答:按照我市现有政策,2010年1月1日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只能定向消费,银行系统查询不到个人账户的资金情况。
15.银行卡号(YBK2)未作回读影响不影响看病?
答:银行卡号在一期系统中未作回读,持社保卡可以正常看病就医。
16.银行卡号(YBK2)未作回读可否办理医保卡的销户?
答:已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如需对医保卡销户,无论是否作银行卡号的回读,均可办理销户。
17.为什么城职参保人员转城乡居民医保后不能持卡就医?
答:按照医保“就高不就低”政策,此人在城职参保库中有记录痕迹,系统不能准确判断其应享受的待遇,造成不能正常持卡就医。遇此情况,可在分中心登记,上传市中心统一调整。目前一期系统已作调整,近期可以解决。
18.办理社保卡时系统提示有多条参保记录应如何处理?
答:城职人员有多条参保记录,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进行记录合并,否则不能办理社保卡。
19.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了社保卡,后又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是否需要重新办卡?
答:不需要。社保卡是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电子凭证。参加的各项险种,均记录在后台数据库中,与卡无关。
20.医保卡批量申请换发社保卡后医保卡可否继续使用?
答:个人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医保卡换发社保卡后,原医保卡即时停止使用。各单位在区县分中心批量办理医保卡换发社保卡时,在社保卡制发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医保卡可以继续使用。
21.什么是社会保障临时卡?
答:社会保障卡临时卡是一种没有金融功能、只能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的卡,该卡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网络结算,其有效期为45天,到期后可到任意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22.哪些人可以申领临时卡?
答:凡是已申请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由于其急需看病,在社会保障卡没有领到前,均可向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交纳5元押金,由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人与临时卡的系统关联匹配后,即可领取临时卡。
23.在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中,办卡时显示公安查无此人(公安信息错误)或社保查无此人,应如何处理?
答:在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中,办卡时显示公安查无此人(公安信息有误),需到公安部门核实信息;办卡时显示社保查无此人,需到参保地的社保分中心核实信息,信息更改后方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24.社保卡在医院输入密码过多锁死,需到哪里解锁?
答:社保卡在医院输入密码过多锁死,应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解卡。
25.如何办理医保卡销户?
答:
一、参保人员携带社保卡、医保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医保卡服务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销户,银行工作人员同时收回医保卡;
二、医保卡丢失、卡面信息有误、密码丢失及本人不能亲自前往等情况,须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区县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挂失清户通知书》。参保人员据此书并携带销户人的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若委托人代为办理的还需出具委托协议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医保卡服务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销户,银行工作人员同时收回医保卡。
26.如何咨询社保卡办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篇6:关于社会保障卡相关问题的解答
1、问:接受现金捐赠是否也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答: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应按收到的现金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如果接受捐赠的现金价值不大,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按计入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计入应交税金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果接受捐赠的现金价值较大,可分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按计入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计入应交税金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问:《会计》教材第40页,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那么在财务报表上该代制品的入账价值如何计算?是加工费(或修理费)还是成品价值?
答: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时,一方面确认一笔资产,另一方面确认一笔负债。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其入账价值中包括相关的原材料价值和发生的加工费或修理费。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时,应当以验收入库时的价值扣除与之相对应的负债后列示,即在资产负债表中实际反映的是加工费或修理费,而不是成品的价值。
3、问:《会计》教材第41页,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那么在资产负债表上是否要体现以上代销库存商品的价值?
答: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时,一方面确认受托代销商品,一方面确认代销商品款(属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时,应当以“受托代销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代销商品款”后的余额列示,即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为零。
4、问:“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余额是否属于企业资产负债中固定资产合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答:对于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发生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时,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列示。对其计提的折旧,作为“累计折旧”的一个组成部分列示。
5、问: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如果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承包方因故拒绝交付该固定资产时,企业是否应将该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答:如果采用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论由于什么原因承包方拒绝交付,本企业均应将其按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6、问:企业以所持有的资产作为抵押取得银行借款,是否属于或有事项?为什么?
答:不属于或有事项,因为作为抵押物的资产属于企业所有,企业能够控制该资产。同时,企业是否还款,完全由企业控制,不满足或有事项的特征。
二、《审计》
1、问:第十一章,对应付账款审计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分析性复核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为什么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会达到隐瞒利润的目的?
答:部分企业常常通过虚构购买业务,制造应付账款,隐藏当期利润,然后根据需要再逐年或一次性记入,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因此,在审计应付账款时,可以分析复核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根据其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和重大差异,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
2、教材勘误表:
(1)p47标题(二):“职业规范”应为“职业道德规范”.
(2)p51正20行:“交通”应为“交流”.
(3)p53倒8行,“执业审计业务”应为“执行审计业务”.
(4)p139倒4行,“制订”应为“制定”审计计划。
篇7:关于社会保障卡相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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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学习的步骤是怎样?
答:网络学习前请点击继教网站首页(左边滚动字幕),详细阅读《乐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培训学习步骤》。参加网络学习的学员首先要注册,注册完成后然后到市人事局底楼培训科缴费,交学习人员的名单,等待管理员审核开通,开
始学习,完成应该学习的全部课程后,网上考试,考试合格即完成学习。
2、为什么要先注册后缴费?有些单位缴费后,有部分没有及时开通呢?
答:先注册后,培训中心才有你个人的学习信息资料,有些单位或个人先缴费,而没有注册或者缴费单位没有向培训中心(人
事局底楼),培训中心没有你单位(个人)的信息资料,无法全部开通,所以你一定要按照程序先注册后缴费。
3、用户名设置需要真实姓名吗?怎样设置最合理?
答:用户名设置不需要真实的中文姓名,设置用户名用6个以上英文字母,或者用英文字母加阿拉伯数字均可。
4、你的用户名忘记了,怎么办?
答:可以打电话给继教中心(2412868),说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可以查找。
5、你的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在“学员登录”窗口里均有一“忘记密码”,输入用户名可找回密码。
6、登记用户信息时,为什么要用真实姓名、真实身份证号码、真实单位?不可以用别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为什么有时输
入的身份证号码提示为非法或无法识别?身份证号码填错了怎么办?
答:登记用户信息时,必须按要求填写你的真实姓名、真实身份证号码、真实单位,才能确定完成学习、填写学员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是你自己的,而不是其他人。在输入身份证号码时,输入法不能在英文状态下,输入法不能用全角,身份证号码为15
或18位,身份证号码填写错了可电话告知培训中心网管员取消错误的号码,你自己再重新注册。
7、缴费方式
答:目前我中心收费暂时采取现场缴费,可以由单位派专人代为培训人员缴费。缴费地点:乐山市人事局底楼培训科。
8、学员学习权限开通后,学员通过登录窗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登录后即可以选择课程进行学习。
9、课程选择完毕后,即可以下载学习资料吗?
答:课程选择完毕后,进入“下载中心”中先下载安装“PDF阅读器”,然后再下载学习课件开始学习。
10、学习完毕后,点击“在线考试”,为什么有时没有考试卷弹出?
答:电脑设置了阻止插件弹出,在当前网页菜单栏上“工具”里“弹出窗口阻止程序”下,要“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即可。
11、考试时有事耽误或停电后,没有完成考试,怎么办?
答:在考试时间内(从点入考试为准的120分钟内)重新登入仍可进行考试,如果时间超过120分钟,失去该次考试机会,但
还可进行两次考试。
12、如果我是初学者,电脑操作不熟练,能不能完成网络学习呢?
答:初学者一是可以请教同单位或其他单位已参加网络学习骨干培训的同志;二是可以由单位组织对参加网络学习的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演示学习过程;三是可以按照《乐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培训学习步骤》自己操作练习,另
篇8:关于保障性住房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现阶段强调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一) 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 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 下大力气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 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二)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 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
权威测算显示, 2011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 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 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 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2万吨, 钢材消费量10万吨, 水泥消费量30万吨。
(三)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 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 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 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 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我国城镇住房严重短缺。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30年间, 共建设了住宅5.3亿平方米, 据统计, 1978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为6.7平方米, 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十分困难。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1998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以来, 随着经济发展和房改的深化, 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住房供应体制框架基本形成, 住房建设快速发展, 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 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迈出重要步伐。自200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之后, 按国务院的工作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加快了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步伐, 截止到2008年底, 通过廉租住房制度解决了29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作用得到实现, 已经有500多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了住房问题。通过各类棚户区改造使130多万户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根本的改善, 约有4700万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2009年全国建成廉租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改造棚户区住房和农村危房共400余万套。2010年建成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580万套, 其中包括公共租赁住房37万套。日前,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各地发出《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通知》, 明确提出, 2011年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是1000万套, 这相比2010年的580万套将新增420万套, 增长幅度高达72.4%, 投资总额将达1.4万亿元, 且公共租赁房将占主要部分, 这预示着我国保障房建设的黄金期即将来临。
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变迁回顾
自1988年以来, 我国保障房政策的发展经历了六个阶段:保障房建设萌芽、保障房建设提出、保障房体系初步确立、保障房建设缺位、保障房建设回归和加大保障房建设, 即走过了由“萌芽”到“提出”再到“确立”, 然后“缺位”, 到“回归”, 再到“加大”的一个曲折发展过程。
阶段一:1988年, 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保障房建设出现萌芽。
阶段二:1994年, 由福利分房转向住房货币化, 首次提出经济适用房保障房体系。
阶段三:1998年, 住房货币化迈出实质性步伐, 初步确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阶段四:2003年, 住房供应过度市场化, 保障房建设缺位。
阶段五:2007年, 保障房成为房地产政策重点, 保障房建设重新得到重视。
阶段六:2010年起, 开始加大保障房建设。
四、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资金来源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2011年北京“两会”期间表示, 完成今年1000万套的任务, 资金需求超过1.3万亿元, 其中有8000多亿元通过社会机构的投入和被保障对象及所在企业筹集, 剩余的5000多亿元将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这1.3万亿元包含中央政府补贴约1000亿元, 国开行贷款1000亿元, 保障对象及所在企业约3400亿元;如果国开行贷款作为“社会机构的投入”, 1.3万亿元至少还有3600亿元的缺口。
(二) 建筑质量问题
一些资金实力不足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不重视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采取不合理压缩成本方式以控制成本, 最后损害了质量。部分开发企业为了利润空间而偷工减料, 危及房屋质量。
(三) 房屋分配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成后, 面临的是合理分配问题, 要根据不同形态的保障性住房, 设置相应的门槛条件, 建立完善的分配制度。与此同时, 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问题也是一大难关。
(四) 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以往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出现的问题很多, 尽管申请标准审核已经很严格了, 但骗购、弄虚作假还时有发生。现在的问题是, 对于骗购者、弄虚作假的惩处力度因没有法律规定而难以严厉和具体。可见, 申请保障房的基础工作尚不扎实, 收入核定机制、诚信机制、身份核查等尚不健全。
(五) 退出机制问题
目前保障性住房体系还面临着“只进不出”的尴尬境地。因收入增加或家境改善而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人几乎不存在。这种只进不出的形态显然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体系设计的初衷, 政府的负担越来越重, 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由于退出机制的不确立, 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需要探索的空间还很大。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 建立保障性住房用户的信息平台
政府出台政策明确界定保障性住房的目标群体, 规范申请标准和流程。目前来看, 政府可以根据收入状况和居住状况进行限定, 严格控制供应群体的范围。目前的困难主要在于信息的收集和信息的核实, 这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础工作, 马虎不得, 可以采取分批、分区域的做法, 最终建立起保障性住房用户的信息平台。这也是将来保障性住房管理和退出机制的核心。
(二) 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
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各项规定, 实施全程监管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在全国保障房项目中推广安置“终身保障质量”标志,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确保工程质量, 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成经得起检验的优质工程, 让群众住得放心、舒心。
(三) 建立中央和地方保障性住房具体管理机构
在中央, 建设部可以考虑成立专门以建设保障型住房为职能的部门, 把其对房地产开发业和建筑业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其他部门;在地方, 也要调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或者合并其他部门人员, 组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门管理。同时, 要充分调动现有单位基建部门、住宅合作社的作用, 调动和发挥他们组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
(四) 在城市规划中坚持“混合”政策
“混合”的做法在于鼓励不同年龄、收入、背景的人群居住在同一社区, 并通过政策的引导, 吸引开发商投资兴建“混合”住宅项目。其目标在于:从本质上避免成片“贫民窟”的形成;将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地点分散, 让他们充分享受城市公共服务和工作机会;鼓励不同收入阶层能够住在同一个社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和具体规定, 协调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创造社会和谐局面。
(五) 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目前, 我国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等。虽然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多, 但是资金数量不多, 最终导致保障房建设达不到规划目标或需求, 表现为保障房房源数量上的缺乏。为保证保障房房源的供应, 必须保证资金的投入和支撑, 首先应积极探索融资渠道, 积极开拓税收、借款、债券、私人捐款和筹资等其他渠道, 也可以采用嫁接项目的方式给商业房地产项目拨款, 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某些情况下, 可以通过给开发商提供保障房项目作为开发项目的一部分。
(六) 完善保障房管理、监督机制, 健全保障房法律体系
由于保障房的性质不同于商品房, 因此保障房管理运营也是不同于一般商品房, 其管理运营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障房的相关管理应由政府主导, 组织协调相关机构具体实施, 必要时给予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 保证管理机制的顺利运作。完善保障房管理机制还应重视准入和退出制度的建立。准入制度就是按照保障对象相应参考指标建立申报、审核和公示制度, 使得整个审批分配过程公正透明;退出制度是在动态管理保障对象收入档案的基础上, 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资产变动情况, 适时调整保障措施, 使不需保障者退出保障体系, 同时吸纳需要保障的人群进入保障体系。在建立保障房管理机制的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我国现有保障房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监督依据不足、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 因此完善保障房监督机制应从完善政策设计、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力度、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入手。
参考文献
[1]刘蓓.加大保障型住房建设的意义及政策建议[J].商场现代化, 2009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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