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关键词: 超编 司法警察 队伍 状况

司法警察队伍状况分析报告(精选6篇)

篇1:司法警察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司法警察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作者:张长富 发布时间:2006-09-27 13:49:20

一、基本情况

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现有司法警察28人。编制26人,超编2人。

文化程度情况:本科4人,占14.2%,大专15人,占54%,中专2人,占7.1%,高中6人,占21%,初中1人,占3.7%。

年龄结构情况:20—30岁3人,占9.3%,31—40岁16人,占57%,41—50岁7人,占25%,51—55岁2人,占7.1%。平均年龄为37.78岁。

政治面貌状况:中共党员25人,占89%,共青团员3人,占11%,复员退伍转业军人23人,占82%。

警衔构成情况:一级警督警衔3人,二级警督警衔3人,三级警督警衔5人,一级警司警衔7人,二级警司警衔3人,三级警司警衔7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基本数据中不难看出,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是高的。但也应看到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年龄普遍偏大;二是学历偏低。这和目前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铁路运输法院的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长期以来,铁路运输法院的招警方式,仍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人方法,指令性计划,即按照铁路职工的管理模式,注重解决铁路职工子女人员的就业问题,所以进入人员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

二是由于现行司法体制,进到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以后,就很难跳出这个范围。如果要到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去办理案件,必须有本科学历和司法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才能被任命为审判人员,但这一部分人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非常困难的。有的进来时的学历水平就没有达到《法官法》的要求。

三是进入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后,由于所从事的工作事务繁杂,既要开车,又要参与执行和执庭,还要送达法律文书,有的法警身兼数职,能静下心来学习的比较少,基于这种情况,要提高自身的文化业务素质有一定的难度。加之有些法警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到了一定的年龄,再让他们调整工作岗位,大部分人都不愿意,所以这也是造成年龄老化的一个原因。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探讨

一是根据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为了达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要求,以适应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依据公开、公平、择优选用的原则,可以在社会上公开考试招录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年轻人员充实法警队伍,以保证这支队伍的活力。

二是对招录进来的这部分年轻人员,经过严格的组织考察和培训后,对决定采用的人员,可以实行聘任合同制。即在签定的服务年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好,各项福利待遇可以从优。成绩特别优秀,可以续签下一个聘期。对工作表现不好的或者达到一定年龄,不适宜继续留任法警的,可以依据合同规定解除聘任。

三是可以探索铁路运输法院在法警使用问题上的试用借用制度。即为了节约人力和财力,依据人员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可以与路局公安局、处建立借用公安人员执行司法警察任务的关系,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

四是可以尝试法警提前退岗制度。对现行在职在岗年龄偏大,身有疾病,又非常不适宜继续担任法警工作的个别同志,本着对干警关心,对法院建设有利的原则,可以安排他们提前退岗休息,具体的年龄规定可以探讨,一般达到50岁就可以安排退岗。退岗后到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间段内的工资不变,各项福利待遇的享受本着从优待警的原则掌握。以上罗列了成铁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以及解决问题措施的探讨,观点不一定正确,本人诚挚的欢迎各位领导、同事给予指导,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表示衷心的谢意!

篇2:司法警察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一、法警大队基本情况介绍

威宁县法院法警大队自成立以来,从当初的法警队到现在的司法警察大队,经历了风风雨雨的锤炼,警用装备也发生了质的飞跃发展,各种规章制度也相继得到完善和落实。根据目前我大队的实际情况,现将人员结构介绍如下: 文化程度状况:本科4人,占28.6%,大专5人,占35.7%,高中3人,占21.4%,初中2人,占14.3%。

年龄结构情况:20—30岁1人,占7.1%,31—40岁4人,占21.4%,41—50岁3人,占21.4%,51—55岁7人,占50%。平均年龄为44.6岁。

政治面貌状况:中共党员12人,占85.7%,无党派2人,占14.3%,退伍转业军人6人,占42.8%。

警衔构成情况:二级警督警衔1人,三级警督警衔9人,一级警司警衔3人,未受警衔 1人。男女比例:男警察12人,女警察2人。

二、当前法警大队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基本数据中不难看出,威宁县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素质还是很高的。但也应看到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年龄普遍偏大,队伍老化严重;二是学历相对偏低,这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警察应专业化,知识化,现代化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目前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警大队成立之初,对法警这一岗位职业的定位相对较低,只要身体素质好,愿意从事法警工作就可以,对司法警察本身没有太高的要求。

二是由于现行司法体制,进到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以后,就很难跳出这个范围。如果要到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去办理案件,必须取得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才能被任命为审判人员,我大队只有一名取得合格证书后走向审判岗位,但很多人要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还是非常困难的。

三是许多老同志进入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后,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繁重,既要在办公室开车,又要参与执行,提押和值庭,有的法警身兼数职,能静下心来学习的时间也比较少,加之有些法警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到了一定的年龄,如果让他们调整工作岗位,大部分人都不愿意,也不习惯从事其他工作,这些都是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编制固定化,二零零二年以来,我院法警大队编制保持十四人,退休一名,递增一名,取得司法考试合格证一名,出去后增补了一名,十年间总数未变。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探讨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死刑开庭的改革后,基层人民法院法警大队承担押解二审重刑人犯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刑人犯的押解开庭提出的《四项规则》的要求,都是所有基层法警大队面临的新任务,对基层法警队伍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基层法警队伍的建设带来了难得的机遇。现在以刑事二审开庭提押被告一人为例:“按照“四项规则”的要求,押解警力配备比例为1: 3。即提押一名重刑人犯要配备3名法警。看管警力配备比例为1:2;值庭警力配备为4人,(开庭时间如在两个半小时左右,每四十分钟换一次),传递、展示证据材料和传唤证人1人,维护庭审秩序2人;安全检查工作至少配备2名警力(其中一人必须是女警)。依照最基本的比例配备,二审开庭提解一名被告人开庭就需要14人名警力”。如遇有重大案件或多名被告人案件的开庭,按照“四项规则”的要求,还应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小组,警力配备比例还将增大。而从目前我院的司法警察配备情况来看,即使十四名警察全员上岗,如遇突发事件,也根本难以及时处置。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每一次刑事开庭都要增加警力。

二、是根据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的实际需要,为了达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要求,搞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警务保障,法院党组可按照本院实际控编人数,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编制,从警校或部队退伍军人中招录具备优秀军事素质的人才充实队伍,走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之路。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对解决警力问题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策略,为基层法院解决此问题指明了方向。我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制法警,该编制并不占用12%的配置比例(12%仅用做正编法警),法院可以自行确定聘用制法警的配备数量,本人建议配备男4—6名,女1—2名,这样不仅解决了在编干警与聘任制干警在执法过程中的比例问题,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缓解警力供需矛盾。对招聘进来的这部分年轻人员,经过严格的组织考察和培训后,对决定采用的人员,可以实行聘任合同制。即在签定的服务年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好,各项福利待遇可以从优。成绩特别优秀,可以续签下一个聘期。对工作表现不好的或者达到一定年龄,不适宜继续留任法警的,可以依据合同规定解除聘任。我院在两年前推行的聘任制书记员就是成功的例子。

四、当前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相对比较多,最终都相对集中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暴力抗法事件成上升趋势,我院司法警察队伍由于人员的逐渐老化,在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少数人存在对法律的不理解而借机生事,还有及少数人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扇动不明真象的群众轰闹法庭,对法官进行攻击、谩骂,暴力抗拒执行,使得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然而,从目前我院司法警察队伍来看,在关键时刻还是很难适应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少数司法警察自身尽管做到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警力人员老化及部分人员兼职,从接到调警命令到把所有法警集中起来赶到现场时,可能事态已经扩大,相继给处置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处置成了一句空话,起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个人认为要打造一只快速反应的司法警察队伍,首先要解决司法警察编队集中管理,队伍年轻化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才能使法警队伍形成整体,适应新时期的工作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将司法警察快速集中,按照制定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五、全面落实从优待警政策,本人建议对今后在职在岗年龄偏大,身有疾病,又非常不适宜继续担任法警工作的个别同志,本着对干警关心,对法院建设有利的原则,可以安排他们提前退岗休息,具体的年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退岗后到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间段内的工资不变,各项福利待遇的享受本着从优待警的原则掌握。

篇3:司法警察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一、法警队伍总体素质同当前执法环境的要求还有差距

法警队伍总体素质与日益变化的执法环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体能、技能较差, 由于长期机关化的管理方式, 导致法警缺乏高强度训练, 体能弱, 技能低;二是知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工作性质和自身文化水平限制, 自学能力较弱, 学习动力不足, 提升业务水平和技能难度较大。

二、法警队伍的人员层次差距较大

法警队伍良莠不齐, 层次差距很大, 难以提高执法水平。许多警队的法警年龄老化, 文化水平、体力及精力已不能满足警务工作的要求。有的法院正式司法警察少, 兼职司法警察多, 警校出来的司法警察少、“自学成才”的“半路出家”的多, 有的法院将勤杂人员、司机当司法警察用。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法警队伍的法警, 从没有接触过法警工作, 对法警业务不懂, 只是进行简单的培训就进入岗位。

三、法警队伍的建设工作长期被忽视

在当前法院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警工作不断拓宽的形势下, 法院缺少对法警队伍建设的重视, 训练经费不到位, 警用装备得不到及时的更新。司法警察队伍的编制和人员长期得不到增加, 年轻的、高学历的司法警察不愿从事单调、乏味、辅助性的警务工作不断调离警队, 使得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力不足。

四、法警自我定位失位和奉献精神不足

法警自我认识存在误区, 认为法警没有审判权、执法权, 只是法院的辅助人员, 干着辅助性的工作, 只是配角, 不是法院的主角。部队转业干部当法警眼高手低的心态没有很好的调整, 认为以前是部队的连长、营长甚至团长现在只是普通的法警, 每天跟犯人打交道缺少优越感。法院提供给法警的领导岗位的位置较少, 干了一辈子的法警得不到提升, 因而存在工作热情衰退, 出工不出力的现象, 甚至出现“混日子”的失衡心里, 敬业奉献精神普遍不足。

2013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 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 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 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法院队伍, 这其中自然也包括法警队伍综合素质提升。因此, 我们应从如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 要加强法警的身体素质训练和业务能力培训

司法警察队伍要实现内涵式发展, 必须全面提升法警身体素质。各级警队应依托法院周边的学校及有关单位的训练设施和场地, 定期开展身体素质训练和队内的体能考核, 引入武警部队的技战术, 苦练擒拿格斗、射击、队列等业务技能, 狠抓执法业务能力的综合培训, 打造一支能征善战, 保障有力的法警队伍。同时, 积极开展岗位轮训, 参与省总队、市支队组织的各项培训, 提升法警队伍的应急处突能力和实战技能, 提高自身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独立自主地担负起法警应有的责任。

(二) 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入口关, 畅通出口关

在招录新警时, 应该吸收那些真正热爱法警事业的高素质人才进来, 特别是有理想, 有活力、有能力的年轻人, 给法警队伍注入新鲜血液。要改变以往将二线人员编入法警队伍这一不合理的做法, 认真筛选, 严格建立准入制度, 重视招录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能力表现, 力求优中选优, 实现人才强警的目标。对于身体素质、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不合格的司法警察, 通过能进能出的运转机制、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 实行待岗培训或调配到其他部门, 净化法警队伍, 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 要加强对法警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的教育

司法警察队伍要提升自身素质, 实现内涵式发展, 必须要加强司法干警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政治建设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在内的所有工作的生命线, 我们要以法警队伍中党支部活动作为支点,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主题党日或者其他活动, 通过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 发挥司法警察队伍中党员的先锋带头作用, 增强他们服务人民献身司法的信念。同时, 以在各级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 进一步改进法警队伍的执法工作作风, 进一步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为法警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 各级法院的院党组应高度重视法警队伍建设

目前, 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存在重视法官队伍建设, 轻视法警队伍建设的客观现实。要转变这种思维方式, 充分认识司法警察是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法院的唯一一支武装力量, 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火车跑得快, 全靠车头带, 法院院党组要把配好大队班子、选准大队长, 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选配好大队班子, 特别是配强大队长, 是做好法警队伍工作的关键。选拔身体素质好, 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强的年轻法警充实到各级警队的领导岗位。重视警队的装备, 按照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的标准进行投入, 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一步一步落实, 一项一项解决, 彻底改变警务装备落后的状况。警队必须配置的车辆、通讯和警械应当配置齐全, 保证法警能正常履行职责。同时, 应该积极协调驻区编制委员会及编办, 落实有关法警队伍的编制和职数, 提高法警的生活待遇, 为法警队伍的建设, 为实现素质建警, 提供保障。

摘要:司法警察是各级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维护法院正常司法秩序、保障法院审判工作安全有效行使的重要力量。在当前社会形势下, 在我国司法体制大变革的浪潮中, 法院司法警察职能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更加严峻的挑战, 如何服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需要, 探索、推进司法警察的素质提升, 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逐渐成为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素质建警

参考文献

[1]队伍建设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N].人民法院报, 2013-7-26.

篇4:司法警察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司法警察 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和服务检察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科学化管理,是全面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司法警察在新时期的职能作用

在当今市场经济逐渐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警察的工作也有了新期待和新希望,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新时期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警察职能的服务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武装力量,法警工作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在检察工作中,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押解犯罪嫌疑人,参与办理案件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司法警察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工作出发点就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为检察工作提供良好工作环境,满足检察工作需要。如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因此,要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作用。

(二)司法警察职能的参与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法工作是一项基本职责,作为一名司法警察,不仅要精通应具备的业务技能,还要熟知警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各个环节牢记心中,打牢理论基础,践行于执法工作中。司法警察参与执法办案工作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检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司法警察职能的权威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比如执行拘传是司法警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规范司法警察执行拘传活动是司法权威的要求,司法权威是通过行使司法权,达到让人们信服法律的力量和威望的状态。司法权威完全是由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来实现,执行拘传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就是排除任何蔑视执法行为的发生,就是在维护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就是在维护司法权威。而且这种保障职能是非司法警察不可替代的。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权威性是神圣不可取代的。

(四)司法警察职能的广泛性

司法警察肩负着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责涉及面非常广,是展示人民检察院形象的窗口。如果司法警察的形象不佳,将直接影响人民检察院的整体形象。

二、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勇当主力军

在工作中,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强化措施,狠抓实施,加强警务保障,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突出司法警察职能,力促社会矛盾化解

一是以办案工作区为平台,强化协作,努力打造一流的现代化办案工作区,确保办案安全。邯山区检察院按照上级要求,在原有的警务工作区的基础上,重新装修了讯问室、询问室、接谈室、医务室、案件讨论室、法警值班室、专用卫生间并加装了报警系统、工作区内外的监控录像设备等高科技含量、高安全系数的现代化设备,实行工作区全封闭办案,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羁押、讯问等全部集中在工作区内进行,讯问室、询问室、卫生间等均实行了软质材料包装,所有设施均作安全技术处理,并安装了温、湿度计,通风取暖等设备,并按照可靠、有效、超前、实用的标准,安装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达到“三个毫不例外”,该系统不但具备录音录像功能,同时具备了远程指挥、对讲等功能,为实现规范办案、文明办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确保了办案安全。今年上半年,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经院党组研究,拨付专款3万余元,购置了警服、警棍、头盔、警绳、抓捕网、防弹衣等警用装备,进行了更新和裝配,并按规定配备了警车和囚车及专用通讯设备。今年5月底,省、市院办案工作区准用验收小组对所有整改的22项科目进行验收,均获通过,7月份省检察院颁发了办案工作区准用证书,办案工作区正式投入使用。

二是以服务大局为己任,积极参与办案,维护社会稳定。为保障自侦部门依法办案顺利进行,确保被调查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该院法警大队干警在配合业务部门办案中,认真履行职责,为保证办案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今年6月份,该院司法警察汲永梅同志在与反渎局办案人员到峰峰矿区初查一起渎职侵权案过程中,不怕吃苦,不怕炎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先后到学校、医院、村庄找被调查人取证。当办案人员在医院询问一女医护人员时,因该被调查人曾为他人出具一份虚假出生证明,在接受询问时因心里紧张致使脸色变白、行为急躁。为保证被调查人人身安全和取证工作顺利进行,汲永梅同志一方面为其减压,一方面密切注意其一举一动,避免了意外情况的发生,为办案安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并受到办案部门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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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完善职能为先导,健全机制,避免在办案中引发新的上访案件。该院司法警察参与到办案全过程,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在办理自侦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保护办案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不发生意外,防止案件当事人自杀、自残、逃跑的事件发生,构建检察官、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办案中因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而引发新的上访案件。

(二)转变履职思维,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强化组织意识。把司法警察当做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始终强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这一根本要求,树立良好的形象。在组织纪律观念上,要求当模范作表率;在具体行动上,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培养过硬的作风上,树立良好的行为形象、执法形象、职业形象和人格形象,努力打造队伍军事化,管理制度化,执法规范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是强化规范意识。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教育,强化司法警察严格执法、规范自律的意识,严格规范用警,从申请出警、派警、用警反馈等各个环节规范司法警察执行警务的各种行为,并以审批表、执行职务派警令、反馈意见表等表格为载体记载用警的全部流程;针对现场保护、执行传唤、拘传、参与搜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提押、押解、看管、送达、值班、处理突发性事件预案等司法警察具体执行职务行为作出细则规定。

三是强化素质意识。围绕当前检察工作重点,强化警务保障工作在抓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配合和服务意识;强化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活动中的法治意识,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依法执法;练就良好的体能素质和优秀的心理素质,增强在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工作中的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制定确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演练,不断在演练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遇有突发事件,沉着应对,有效处置。

(三)强化自身建设,保证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警务保障的基础。认真学习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是只把工作精力放在具体事务性工作上,时刻以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开阔思路,开阔胸襟,着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提高队伍向心力、凝聚力。加强对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坚持“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标准,建立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警务保障能力。按照中政委、高检院作出的各项廉政、勤政规定,严格要求,不断增强防腐拒变能力,树立公正执法的意识。制定司法警察内务管理规定,把司法警察的着装佩戴、警容风纪、出勤、请假等作为执行纪律的大事来抓,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树立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制订以岗位技能练兵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考察、考核制度,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和队列、擒敌拳、提押、实弹射击等多种形式的基本技能的培训和训练,使其成为一熟、两懂、三会的合格警务人员。此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司法警察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以进一步保障司法警察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三是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发挥警务保障作用。根据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具体业务具体确定到位、到人,符合“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作配合”的要求,形成“谁的职责谁履行、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问题追究谁”的工作格局。建立司法警察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在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职责的基础上,对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细化、量化,确定司法警察工作各项内容的分值,通过比较总分的高低反映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并对司法警察人员实行“绩效挂钩”,以实绩评先、用实绩选人,增加司法警察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有效发挥警务保障的作用。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在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的基础上,从日常养成抓起,切实加强法警队的内部管理;从点滴做起,务实地抓好法警队的建设,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充实、完善,立足现实,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创建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技能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使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在新的历史时期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准确定位,强力推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

要始终坚持以服务检察工作全局为中心,高标准严要求,高起点定位,全力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是坚持高定位,增强思想认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积极顺应形势的发展,要深刻领会各级领导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关于依法用好用活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眼于整体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深化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基层院的领导班子要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自觉从检察机关整体行使检察权的大思路中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

二是坚持高效率,优化机构设置。近年来,由于一些基层院没有充分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明文规定的司法警察要实行单列设置和归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司法警察队伍管理處于被动状态,削弱了基层院司法警察大队与其他业务科室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解决领导层面对机构设置和统一编队管理的思想认识问题,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首要条件,只有领导形成共识,高度重视,才能切实按照条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开展起来,才能不断适应高效率、快节奏的办案工作需要等问题,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坚持高素质,完善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要不断加强警务训练规范化和业务学习制度化。紧密结合本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实际搞好训练工作。做到集中训练和岗位训练相结合、普遍训练和重点训练相结合,教材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训练中推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有效方式,增强训练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以训练促提高。在提高司法警察业务水平、技能的同时,要加强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以适应检察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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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坚持高标准,强化装备保障。从着眼实战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优先保障法警大队警务装备建设。除配齐办公用品外, 还需配备专用警械(具)柜、钢盔、高压电警棍、高压应急灯等专用警械具;优先保证法警大队警务用车等,为规范司法警察履职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

(二)认真履职,保障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检察工作应作为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随着新时期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担负着为检察工作提供警务保障职责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警务保障工作的任务、原则、方法和范围也提出了新的课题,使得警务保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范围更广、质量更严。

一是树立服务意识,全面履行职责。要牢固树立“履职就是服务”的责任意识,自觉将司法警察工作融入检察办案之中,主动与业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用警需求,做到在履职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提升履职水平和质量。

二是突出工作重点,保障办案安全。要始终把确保办案安全作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工作重点,做到事前有预案,即办案前,先召集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对个案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制订工作预案,明确各自在办案中的具体职责;事中有落实,即在讯问过程中,担负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管工作细则的要求和预案的安排,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办案措施,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脱逃、伤害等事件;事后有小结,即对安全办案情况,坚持每案一小结,总结经验教训,在进一步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再实践再总结,有效地保证正常的办案秩序。

(三)强化规范,不断提升司法警察履职水平

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展警务工作实践,执行《司法警察工作流程》、《办案工作区管理规定》、《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规定》、《保障办案安全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突出以确保办案安全为目标,以办案工作区为平台,以有序、协调、量化为运行原则,使法警工作既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而且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司法警察的性质,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按照军事化的要求从严管理。因此,要把“严”字贯穿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一是体现在严格管理上。不但要高标准制订各项工作制度,而且还要严格要求,保障警务活动行之有规。无论是完成重大任务,还是平时的日常工作,都必须做到严格执行规范,按工作流程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体现在严肃纪律上。纪律是无情的高压线,任何人不得违反,努力培养司法警察“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和执法为民的思想,促进司法警察养成严守纪律、公正执法的作风。

三是体现在严于律己上。分管检察长和法警大队长不但要敢抓敢管,敢于批评和纠正不遵守工作制度的行为,而且要严于律己,发挥表率作用,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去影响和带动大家共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四)创新机制,展现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效

工作实际中,要将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全面履行职责上,用履行职责的水平检验队伍建设的成效。要善于总结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经验,要把弘扬司法警察精神作为队伍建设的主线,让拼搏、奉献成为每个司法警察的自觉行动。要把整体作战,保证办案安全作为抓好业务工作的基本手段,要把司法警察警务机制改革创新作为规范化建设创新发展的根基,进一步科学配置警力资源,进一步强化训练演练,进一步提高果断出击、快速反应能力,强化实战效果,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检验推动警务机制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为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提供坚强的队伍保证。

篇5: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具有很强的司法性和武装性,是人民法院组成成员不可缺少的部分,其职能是其他法院工人员不可代替的。做好警务安保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司法警察在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人员的数量、质量以及队伍的管理和装备上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这些任然改变不了司法警察队伍在法院工作中的被动状态和弱势的地位。如何规范管理,提高法警素质;如何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如何改变司法警察队伍亚健康状态的现状,是司法警察能否更好地适用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挑战,是更好地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有效途径。笔者就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和出现的原因做几点建议。

关键词:现状 原因 司法警察队伍 建议

一、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一>、司法警察地位低、作用不突出。很长时间以来,在重审判执行轻法警的思想观念下,一些不同层次的领导人都认为法警工作无关大局,对法警工作关心不够,在部分法院工作人员眼里,法警就是保安、驾驶员、接收员、甚至是“打手”,在给法警安排工作的时候也只是一些协助性的工作,在年终评先选优的时候也只是以审判执行的成绩来评定,只有在矛盾升级产生冲突的时候才想到法警,这种状态严重的挫伤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法警的作用也被无限的弱化。

<二>、司法警察队伍散、管理不集中。《条例》规定,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是在实际中却很难实现,基本都是法警队伍所在的法院管辖,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不到位,下级法警队伍接受不到上级法警队伍的指导和训练。在编队管理上,许多法警部门有着有编无警的情况,法警分散到各个业务庭,平时很难在一起开展集中训练,在遇到突发事故的时候也很难快速的集中,有效的遏制事态的发展,这种状态下就造成了法警无作为,难作为的现象。

<三>、司警法警察权职不明确、工作被动。司法察是一个特殊的警种,不同于公安有独立的警察权,司法警察只能跟在法官后面走,在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里通常都会有这样一句话:“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警告和制止的,可以根据合议庭的指令强行带出法庭”,如果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旁听人员恶意不遵守法庭秩序并不听从警告和制止的,但是合议庭没有达成共识犹豫不决,这时候司法警察该不该主动强行将其旁听人员带出,如果在带出的过程中出现其他状况该由谁负责,如果不带出而出现状况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将人带出后又该如何处理,像这样的问题不止一例,这些问题在法律规章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状态下造成了法警工作严重被动性和滞后性。

<四>、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不高、战斗力弱。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这就要求在关键时候这只队伍必须要拉的出、追得上、打得赢,但是在近年来各地法院频繁发生嫌疑人逃跑、冲撞法庭等情况,这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法院的形象。问题的根源来自司法警察自身,司法警察队伍中,有不少干警是从驾驶员、收发员、以及一些淘汰的书记员和法官转行而来,缺乏警察应有的基本素质,还有一些干警年龄过大,不再适应司法警察这种对抗性较强的职业,再加上人员分散,上下级管理脱节组织不了有效的训练,种种原因导致了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偏弱的现象,许多干警也因此失去了职业荣誉感,要么自暴自弃,要么积极在准备转行。

二、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的不规范。目前对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并未赋予司法警察履行相应职责时所具有的警察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只是模糊的规定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法采取措施,却并未明确规定应依什么法?采取什么措施?《立法法》中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显然《暂行条例》不属于法律,也不能赋予司法警察相关的职权,导致了司法警察陷入了权无法定,职无据行的尴尬中,在履行职责时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动、无所适从的局面。

<二>、体制管理的不健全。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为双重管理,而现行《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司法警察队伍只是由所在法院院长(党组)领导,接受所在法院管理,而没有明确上级法院垂直领导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即“双重领导”体制。很多法院在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上也是实行分散管理,将法警分散到各个业务庭,由各个庭室的负责人管理,法警大队形同虚设。

<三>、队伍建设的不重视。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的态度都存在严重的“偏科”,三少(指导少、经费少、检查少)现象长期存在,一些法院领导认为审判、执行、法官、书记员才是法院的主体,只有这些水平提高了才能提高法院的效力和形象,对于法警队伍仅仅作为辅助人员,甚至专门端茶送水的跑腿来使唤。<四>、自身本领的不强硬。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是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是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坚强后盾,这就要求法警队伍自身本领要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但是在现实中法警自身能力严重滞后,于文,法律知识不过关,无法在辅助审判执行上有更多建树;于武,人员年龄老化,装备陈旧,装备利用率低下,训练量少,武力质差。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突出法警作用。《司法警察条例》显然不是法律的范畴,建议制定《人民司法警察法》,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依照《人民司法警察法》工作,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建议改为“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参与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改为“依法参与机关安全和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只有落实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让司法警察有自己的法可依,建议司法警察参与案件的审理程序,了解案件的性质和矛盾突出点,只有突出法警的作用才能改变法警工作被动性的局面。

<二>、完善和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建议增加“各级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委派司法警察从事警务之外的工作。《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建议增加“上级司法警察部门依法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指导和组织培训下级司法警察队伍。”法警队伍作为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将力量体现,也只有在上级法警队伍的指导和培训才能更出色的完成警察的本职工作。

<三>、改变观念,提高对司法警察的认识。在许多法院人眼中司法警察就是做安保工作、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协助执行和其他辅助性工作,但是却忽略了司法警察工作最本质的意义即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在法警参与的工作中仅仅以协助跟班的角色参与,案件信息也以防止秘密外泄而拒绝法警了解,协助性的工作没有主动性,在失去主动性和案件了解的情况下,司法警察很难在工作中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又怎么去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改变对司法警察的观念,从本质上去看待司法警察工作是司法警察队伍更好更快的为审判执行工作做贡献的必然要求。<四>、提高自身素质,锻炼过硬本领。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法警察想要在工作中得到更多重视,就必须要锻炼过硬的本领。司法警察是一种特殊的警种,由于工作环境的不同,司法警察不仅仅需要具备强健的体魄和熟悉的警务技能,更需要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在法院工作的大环境下,只有强健的体魄和熟悉的警务技能才能提高和保障审判提押、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安全性。只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将司法警察的工作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中去,才能在工作中占据主动性。建议一是对新录用的司法警察作培训期限不少于半年的警务技能培训。建议二是对司法警察队伍中年龄较大的法警采取补贴转岗和补贴提退的办法。建议三是提高训练量,每月应不少于3天的集中训练,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防爆演练。建议四是积极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考试,学习法律知识。

四、总结

篇6: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莘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 杨少忠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检查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加快人民检察院改革步伐,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也势在必行。

1、办案的保障作用新时期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有的以死相要挟;有的趁办案人员不备逃跑、自杀、自残;甚至用武力袭击办案人员。为了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司法警察运用其警务技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

2、法律的震慑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领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一定条件有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是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特有的对犯罪分子或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3、内部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保障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捕、诉分离,办理自侦案件实行侦、捕、诉分离,各部门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司法警察受检察官指挥,将检察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检察官违法办案有权提出纠正,这样,既有效地保证办案工作依法进行,又防止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4、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可以运用其警务技能有针对性地将保护现场、看管、执行传唤、拘传、查找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有序进行,这样能使办案更专业,也能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检察官就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突破口、证据的固定和案件的质量上。检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使办案的效率、质量都得到提高。

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目前存在的不足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从总体上来说是好的,能够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检查办案工作,在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足:

1、有的院只重视检察办案工作,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时间少,知道少,检查少。

2、部分院在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上名额不足,司法警察老龄化,编制不齐,造成警力严重不足。

3、未能严格实行编队管理,警务技能差,警务装备落后,部分法警分散在各业务科室,不能行使其专业职能,直接影响司法警务工作的开展。

4、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认识不到位,司法警察的政治地位和职能作用得不到保障。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加强文化学习和警务技能训练知识文化和警务技能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础,强化学习训练是提高法警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定期化、警察化学习训练是巩固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司法警察的警力需求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提高各方面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力的工作能力,是检察工作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检察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院法警部门的领导。行使协调警务制度,是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执法过程中警力不足问题,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可以体现司法警察大局意识、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其次要加强警务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保障能力。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装备有机的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再者要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通过网上学习、研讨、组织到公安、监所等单位学习经验,向他们学习警察知识、警务技能,使干警熟练掌握法警职责、检察业务、办案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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