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1998]4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键词: 征收 地税 全市

【成地税发[1998]4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共2篇)

篇1:【成地税发[1998]4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成地税发[1998]49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高新区财税局、市局各分局:

1997,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经过全市地税干部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全市共计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15019万元,完成收入计划任务的120%,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5%。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力争再上新台阶,市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两个全面”办法

贯彻落实“两个全面”办法,即全面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扣缴义务人全面代扣代缴税款的工作仍是今年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各单位一定要将它落到实处,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于未达纳税标准无应扣税款的扣缴单位,也必须要求其按期申报(即进行“零申报”)。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做到:

(一)信息灵、情况清。要加强与工商、民政、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广泛的信息流通网络,充分利用微机征管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为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要对各自《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对尚未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的单位,应尽快签订,并于4月底前将检查结果形式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包括签订户数、企业名单、扣缴情况等)。

(三)优化服务、提高申报率和申报质量。今年各单位要在服务和规范上下功夫,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扣缴及申报纳税办法,以提高申报率和纳税的质量。

(四)加强扣缴检查。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要定期检查,对扣缴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发生临时性经济活动(如拍卖会、演出、交易会、有将销售活动、福利奖券、分红、派息等)的扣缴义务人要及时检查,对重点企业和重点税源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

(五)加强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能熟练、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

二、积极开展双向申报试点工作

实行纳税人和支付单位双向申报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也是今后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的方向。各征收单位都要选择至少5户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的企业或一个行业进行双向申报试点,并于4月底前将试点企业名单随同扣缴检查情况材料一并上报市局。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向的工作:

(一)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培训工作。要着重宣传试点的重要性,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业务辅导和培训,讲解有关税收政策,解答疑难问题,使其能熟练地掌握双向申报程序。

(二)建立试点企业双向申报档案。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主要收入来源、税款等基本情况、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报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利用档案资料,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对于虚假申报和拒不申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建安企业和演出市场的征管

制定单项税收征管办法,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效措施,可以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今年,各单位要对厨师、演职员、个体行医者、保险营销员、中介机构人员、私人办学者、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房屋、摊位的个人、广告业从业人员、律师等实施单项征管办法。对建安企业承包者、演出市场,市局提出如下征管办法:

(一)对因帐务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而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承包者,其征税标准: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1%以内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1.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征收率为1.5-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征收率为2-2.5%;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3%。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区(市)县、分局在此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演出市场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区(市)县、分局要积极与当地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实行“扣证演出,凭票退证”的管理办法。即演出前,演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将《营业演出许可证》或《演出经营许可证》交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演出活动结束后三日内,凭《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和有关完税材料领回。向演职人员支付演出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谁付款,谁扣税”的原则,严格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继续实行单项考核,目标管理

今年我市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任务为18024万元(各单位的收入任务附后),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及时将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科(所)、专管员,将任务完成情况与岗位目标挂钩,奖惩逗硬。市局仍将按季度通报计划完成情况,并将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作为目标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比。

五、加强配合,齐抓共管

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成府发[1997]46号)精神,继续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在工作部署上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增加必要的投入,继续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好同公、检、法及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关系,广泛深入宣传税法,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并健全税务检查、监督体制,保障严格执法,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社会环节。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发布日期:1998-04-10 有效性:有效; 税种:个人所得税,;

行业: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交通运输和仓储业,金融保险业,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邮电通信业,社会服务业,社会公共管理

篇2:【成地税发[1998]4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12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制定了住房补贴相关规定(办法)。为了减轻我区个人的住房负担,促进我区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现就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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