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腐败案例

关键词: 监察部 案件 领域 治理

工程腐败案例(精选6篇)

篇1:工程腐败案例

2010年5月监察部曝光2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5月20日举行发布会,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介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及查办案件情况,重点通报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

(一)河南省郑州市原副市长兼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庆海插手土地开发收受贿赂案

王庆海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936万余元、港币20万元。其中,帮助某汽车销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其情妇谋利400万元;帮助该公司将取得的土地部分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并提高容积率,收受人民币300万元;帮助某房地产公司取得27余亩土地,收受商品房15套(价值人民币415万余元)。2009年11月,王庆海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滥用职权插手土地出让收受贿赂案

林崇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向某商人低价出让土地,从中收受港币65万元,造成土地收益流失9404万元。林崇中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三)江西省新余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吴建华受贿案 吴建华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变更土地用途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8万余元。2009年10月30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吴建华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河南省许昌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王国华以“干股”形式收受贿赂案

王国华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承揽工程,以收受“干股”等形式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59万余元、美元2000元。2009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王国华有期徒刑十五年。

(五)云南省大理州原州委常委、副州长黄永华收受贿赂案 黄永华利用职务便利,在建设宣传、新闻单位职工住房期间,未经集体研究,未采用招标投标形式,个人指定某开发商负责开发建设;多次出面找有关领导打招呼,帮助开发商获得建设用地,收受开发商人民币100多万元。黄永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委主任周光全利用为企业提升资质等收受贿赂案

周光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17万余元、美元8万余元。其中,应某建筑公司请求给有关方面打招呼,使该公司资质由三级提升为二级,并帮助该公司解决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收受人民币110万元。应某公司请求,以批示、打招呼等形式为该公司在竞标土地等方面提供帮助,该公司为周在上海支付购房款100万元。此外,周光全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周光全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七)四川省成都市原政协副主席周学文受贿案

周学文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拆迁安臵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其中,为成都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100万港元在澳门购买的车铺两个、价值10万港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及人民币40万元,事后,周学文将上述两个车铺以367万港元出售。为成都某新技术公司、某臵地物业公司承揽拆迁安臵房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800万元、港币200万元。2009年11月11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周学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八)浙江省政协原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戴备军在项目环评、物资采购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案

戴备军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1万余元。其中,担任省质监局长期间,为请托人承揽省质监局办公楼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6万元。担任省环保局长期间,在化工和制药项目环评及项目审批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16万元。2010年4月,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戴备军无期徒刑。

(九)青海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利用单位建房收受贿赂案 何再贵利用省公安厅建设干警住宅楼之机,将两家不具备高层建筑资质的挂靠公司先后引荐给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省公安厅有关人员。何再贵配偶从中收受好处费40万元,何再贵以借为名索贿80万元。此外,何再贵尚有331万余元家庭财产来源不明。2010年3月,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何再贵有期徒刑十一年。

(十)云南省人事厅原副厅长吕亦才利用建设专家公寓收受贿赂案

吕亦才在担任云南省人事厅副厅长期间,利用主管专家公寓项目的职务便利,委托云南金沙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建设该项目,并争取到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为感谢吕的帮助,该公司在吕亦才退休后,送给其人民币100万元及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98万元)。2009年12月10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吕亦才有期徒刑十一年。

(十一)山西省国资委监事会原主席王义堂利用为下属企业介绍工程项目受贿案

王义堂利用职务便利,为国资委下属公司介绍建筑工程项目,从中索贿共计人民币550万元。2010年1月,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给予王义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许建斌在土地开发和整理中收受贿赂案

许建斌利用职务便利,在国土资源项目立项审查、评审和土地项目整理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21万余元。2009年11月20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许建斌有期徒刑十五年。

(十三)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总工会原主席蒋永利用调整容积率收受贿赂案

蒋永在担任遵义市总工会主席期间,以修建市工人文化宫名义修建办公大楼,多次找市规划局领导要求增加工程项目楼层及容积率,并为开发商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配套费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58万元。2009年11月,蒋永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十四)苏州市政协原副主席赵文娟贪污、滥用职权案 赵文娟利用担任苏州市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动用该局预算外资金人民币1150万元,为财政局下属联发公司支付受让苏州某旅游公司所属一地

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及相关费用,后几经转手将其中650万元转入供其专用的苏州市某单位私设账户。此外,赵文娟滥用职权,导致10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2009年12月11日,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赵文娟无期徒刑。

(十五)中国华陆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葛雄为企业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案

葛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有关企业承揽本单位工程项目,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6万元、美元5万元。2009年12月,葛雄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十六)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利用校区建设收受贿赂案

于永和在延边大学新校区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便利,为开发商承揽学生宿舍楼和绿化工程等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2009年12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给予于永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七)海南省三亚市原市长助理曾清泉利用调整容积率收受贿赂案 曾清泉利用担任三亚市规划局局长和市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在规划审批、调整容积率等方面,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万元。2009年11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海南省纪委监察厅给予曾清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八)内蒙古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周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周玉利用职务便利,在房地产开发、矿业权审批转让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21万余元、美元2.4万元。2009年11月30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周玉无期徒刑。

(十九)湖南省郴州市规划局原局长余亚军受贿案

余亚军在担任郴州市建委副主任、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6万余元、美元6000元。2009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余亚军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十)安徽省合肥市评标专家受贿案 合肥市7名评标专家应投标公司的请托,在评标中为投标公司打出高分使其中标,先后非法收受财物24万元人民币。2009年9月,7名评标专家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篇2:工程腐败案例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周英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于17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在会上通报了2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1、北京市门头沟区建委原主任安凤奎在廉租房建设中受贿案

2006年至2009年间,安凤奎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区廉租房及相关工程建设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50万元、港币28万元。其中,为某公司参与开发建设门头沟区廉租房项目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45万元、港币28万元。2010年12月16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2、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原总经理高怀志在地铁建设中受贿、贪污案 2004年至2008年间,高怀志利用担任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天津地铁一号线工程招标、土地开发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95万余元。其中,在海光寺地铁大厦工程和洪湖里项目开发决策、资金运作等过程中为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150余万元。此外,高怀志还贪污公款人民币25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405万余元。2010年9月8日,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原助理巡视员顾旗章在土地出让中贪污、受贿案 2006年至2007年间,顾旗章利用担任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石家庄市地产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高邑县瓮窑旧址建设土地复垦项目中,伙同高邑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通过虚报建设用地面积等手段,骗取建设用地臵换指标,并将出售指标款转入由个人控制的账户,共侵吞公款人民币6156万余元,顾旗章实际占有1380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17万余元。2010年11月29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山西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孙廷容在水利建设中挪用公款、受贿、贪污案 孙廷容在担任山西省水电公司经理、水利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其中,为某电线厂在省水电公司农网改造工程供应钢芯铝线和钢绞线项目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90余万元。此外,孙廷容挪用巨额农网专项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获利59万余元,贪污公款人民币40万元。2010年5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

5、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原盟委副书记蔚小平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4年至2009年间,蔚小平利用职务便利,在探矿权发包、工程建设以及土地出让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870余万元。此外,蔚小平尚有人民币590余万元、5.3万英镑、7.1万欧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0年9月20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6、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村干部贪污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巨额征地动迁补偿款案

2007年至2009年间,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谢朴元等人,利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动迁事务和发放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征地动迁补

偿费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数量、伪造补偿依据等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458万余元。2010年12月7日,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谢朴元无期徒刑。

7、吉林省长春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王栾周在学校工程建设中受贿案

2004年至2009年间,王栾周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款拨付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03万余元。其中,为某工程公司承揽学生公寓楼、教学综合楼建设工程和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31万元及价值13万余元的爱彼牌手表一块。2010年12月23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8、江苏省苏州市交通局原局长严冬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受贿案

2003年至2008年间,严冬利用担任苏州市交通局副局长、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苏州市市政公用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40万余元。其中,在沿江高速公路、友新高架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变更、招投标、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为多家建筑公司或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0余万元。2010年8月18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9、安徽省蚌埠市政协原副主席徐社新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2年至2008年间,徐社新利用担任五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城市拆迁改造、工程建设施工、规划用地审批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54万余元、美元5500元、欧元500元等。其中,为某啤酒公司在扩建征地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65万余元。此外,徐社新尚有人民币50余万元、美元8298元、港币50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0年5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

10、江西省萍乡市2亿元串通投标系列案

江西省萍乡市21起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问题,涉及投标公司100余家,涉案标的总金额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江西省新余市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4家建筑公司组织串通多家公司,采取“价格同盟”、“轮流坐庄”、“陪标补偿”、“挂靠垄断”等手段,参与了无专南路一期、安源廉租房、莲花县琴亭河污水处理以及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主干道等多个工程项目招投标。萍乡市章明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采取向投标人透露信息等手段,帮助操纵招投标。2010年12月,莲花县住建局局长金年华、安源区安源镇镇长龙泉、安源区住建局局长冯德巍等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桂兴公司法人代表段卓献、章明公司法人代表彭雪章、珠珊公司萍乡分公司营销负责人陈永华等人已被依法采取司法措施。萍乡市建设局对上述4家组织策划串标的建筑公司分别给予中标无效、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在萍乡的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将此4家建筑公司列入“黑名单”。

11、山东省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原主任周铮受贿案

2001年至2008年间,周铮利用担任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处临时负责人,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任,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土地征用、土地挂牌拍卖出让审批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627万余元。其中,为某开

发公司在办理房产开发用地审批手续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商品房一套、车库两个,价值85万余元。为某实业公司开发土地,办理土地储备和招拍挂手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47万元。2010年7月2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12、广东省深圳市两家公司串通投标案

2008年,深圳市瑞沃建设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瑞沃工程有限公司,为参与深圳市公明供水调蓄工程第七标段投标并提高中标率,采取多方单项联合的方式组织多家有资质单位参与投标,分别约定联合投标事宜并确定中标后的工程分包额,帮助部分投标单位编写、审核标书并负责前期费用,事实上形成以该公司为核心的串通投标团体,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在某公司以2.6亿余元中标后,瑞沃工程有限公司从中分得1.5亿余元的工程。2011年4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瑞沃建设有限公司和瑞沃工程有限公司罚金各人民币100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瑞沃建设有限公司、瑞沃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继克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原总经理谢势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原总工程师栾新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原经营部经理杨玉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1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原副市长李启亮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受贿案 2005年至2009年间,李启亮利用担任广西武宣县委书记、来宾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利用、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计人民币96万元、美元3500元、价值6万余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等。其中,为某矿业公司租用土地开矿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34万元、美元2000元及价值6万余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为个体老板承揽来宾市巩水电站土地整理和垫地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18万元。2010年8月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14、海南省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原主任科员何明高受贿案

2008年至2009年间,何明高利用担任海南省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在征地补偿、道路建设、设备采购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贿赂计人民币150万元。其中,在东方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设备采购等工程中,多次收受、索要有关项目承建人贿赂100万元。2010年8月12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15、重庆市奉节县职工住宅楼开裂倾斜案

重庆市运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胡厚元、肖发福采取伪造公章、向有关人员行贿等手段获得一千多平方米建设用地后,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违法在职工宿舍楼外侧进行“十里综合楼”项目切坡开挖等建筑活动,导致职工宿舍出现房屋、地表开裂变形的险情,全体住户被紧急疏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3万元。奉节县、永安镇政府以及县国土、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违法行为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2010年,奉节县农业局原党委书记、永安镇原镇长刘祥兴等渎职人员和胡厚元、肖发福等事故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奉节县副县长傅忠莲等其他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16、四川省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副调研员杨淑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3年至2008年间,杨淑华利用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

土地整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征地手续办理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索取、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194万余元。此外,杨淑华还贪污公款人民币8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98万元,尚有人民币394万余元、美元2652元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0年8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7、贵州省贵阳市原市长助理樊中黔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88年至2008年间,樊中黔利用担任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办事处代主任、云岩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贵阳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贵阳市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在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审批、项目招投标、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工程资金拨付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005万余元、美元4万元、欧元8000元、港币24万余元、金条50根、黄金版《周易》经书一本。其中,在贵阳市政府“中心环北线”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60万元。此外,樊中黔尚有人民币246万余元、美元25万余元、欧元12万余元、港币36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0年7月28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8、陕西省宁强县交通局原局长何超、原副局长刘华斌受贿案

2008年至2010年间,何超、刘华斌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贿赂计人民币52万元和140万元。其中,何超为某公路设计咨询公司拨付勘察设计费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25万元;刘华斌多次收受贿赂50万元。2010年11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何超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0年12月27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华斌有期徒刑十四年。

19、甘肃省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3年至2009年间,李人志利用担任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签订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1107万余元。其中,在窑煤集团丰宝小区职工住宅楼开发建设中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贿赂人民币200万元、美元10万元。此外,李人志尚有人民币913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0年9月10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原副厅长兼保健局局长李寿芬以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贪污、受贿案

篇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研究

目前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研究以定性分析为主,多缺乏实证研究,这极不利于深入认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本文先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作出界定,再基于国家的关注程度和典型案例数据库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进行初步观察,结合案例对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实证分析,最后提出相关治理对策。

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界定

腐败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从时间跨度来看,古来有之;从地域来看,世界各地都存在腐败问题。

对于腐败现象的界定,学者们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王沪宁认为“腐败本质上是对公共权能的非民众使用”。张军认为“腐败现象内含三大因素:第三方支付、代理人受收这笔支付和不合法的支付”。任建明认为“腐败等于委托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的行为”。张维迎则认为“腐败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异化”。熊光清认为“腐败即是运用公众权力实现个人目的的行为”。虽然这些说法不一,但实质高度一致。

本文归纳这些学者的论述,将当前的腐败现象界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权力,以侵害公共利益来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相对应,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就是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私用或滥用权力,以侵害公共利益来谋求个人利益的行为。

按照此界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具有以下五个特性(:1)腐败的主体是与水利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水利系统内的公职人员和水利系统外的公职人员。(2)腐败的客体是公共权力,具体有决策权、审批权等。(3)腐败的原因是获取私利。这里的私利不仅指金钱,还可以是商品、服务等。(4)腐败仅存在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5)腐败牵涉的环节多。具体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相关权力主体、权力类型及干涉环节如表1所示。

2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初步考察

2.1以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关注程度来初步考察

常言道,问题越受关注,越严重,越值得考察。所以,本文从国家关注程度来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做一个初步考察。

进入21世纪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开始变得越来越突出。2009年8月水利部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开始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进行持续治理。2012年4月财政部、水利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①。2015年12月水利部又提出要“全程跟踪监督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党风廉政建设”②。这一系列举措的出台充分显示了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相当严重。

2.2以典型案例库来初步考察

(一)建立案例库

目前,我国尚未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进行专门的统计。因此,无法对所有案件进行全面分析,也不可能进行可靠的抽样分析。但鉴于案例揭露的时间越近且数量多,越能体现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普遍性,本文仅对近三年官方文件和媒体公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进行收集,以案发地区为轴心,建立一个数据库,粗略汇总见表2所示。虽然这些通报的典型案件缺乏全面性,但是这些典型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案例初步考察结果

(1)一把手涉案比例明显上升。在广西钦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中市、区、县水利局的一把手都参与腐败活动,其中钦州市水利局、灵山县水利局还连续两任一把手因腐败前赴后继落马。同样,云南省大理州水利腐败案件中6个涉案单位的一把手也均沦陷。对案例库做了一个粗略估计,一把手涉案比例接近四成。

(2)水利腐败主体群体化明显。以江西省九江市水利系统腐败案件为例,在查处市水利局局长裴木春腐败案件时,就牵带出水利系统内6名处级干部、4名科级干部,水利系统外7名领导干部。在查处这些相关腐败人员时,又牵带出数名贪腐人员,最终该案件涉及党员干部达125人。可见,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者相互勾结,形成“腐败保护链”现象极为严重。如何打破腐败保护链将是根除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首要任务。

(3)招投标环节为最腐败环节。从分析案例库来看,每一个环节都存在腐败问题,但是招投标环节腐败最为严重。围标串标、借资质承揽水利工程、水利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相当恶劣。投招标环节仍是今后集中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环节。

(4)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手段多样且高度隐秘。分析案件库,有些腐败者通过入“干股”形式谋取红利;有些腐败者通过虚增工程量、虚列成本等套取资金⑦;还有些腐败者通过围标、窜标等暗箱操作形式谋取私利等等。腐败手段多样。另外,这些腐败案件的揭露多因重大项目审计、专项检査、系统巡查等,腐败高度隐秘。

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成因

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成因,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层面展开,也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展开。考虑到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是各种利益交织博弈的产物[6],本文的研究从宏观和微观两层面展开,具体从制度、监管机制、心理等因素入手。总的来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成因主要有四点:

3.1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制度执行不力

制度是铲除腐败的重要途径,制度能否贯彻执行是反腐能否实现的关键[7]。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许多制度执行力不足,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一)水利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执行不力,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不到位。结合案例库,不难看出当前水利建设市场充斥着大量的无资质施工企业。他们为了分吃水利工程利润,纷纷以金钱开路,拉拢侵蚀水利投招标过程中的相关政府官员,滋长了腐败[8]。

(二)招标投标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应该公开招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禁止串通投标等等。但分析典型腐败案件可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上规避招标或明招暗定、违规串标围标等现象相当普遍。可见,制度落实的不到位使得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未真正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却滋生了大量的腐败。

(三)处罚力度不力。主要体现在对受贿者有“处罚从轻”的情况。如在查处贵州黔东南州水利腐败案件时,检查机关就对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20多名涉案国家工作人员从轻处罚。分析案例库的其他案件,同样存在对自首退赃的领导干部采取从轻处罚。由于在实践中处罚较轻,处罚制度威慑力减弱,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前赴后继。

3.2水利监督机制不完善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因此,可以认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原因之一在于未对水利相关权力的运行加以有效的监督。

目前我国水利监督主体多位,水利监督体系较为完善,从近几年水利反腐工作取得的成果来看,“自上而下”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较为有效。然而水利监督机制还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实质性的外部监督还未形成,纪检、监察部门或检查部门未深入水利工程建设的具体环节,着重事后监督,忽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二是水利系统内“领导之间互不监督、部分干部逃避监督、办事职工不敢监督”⑦,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在这样的前提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就成了一种必然。结合分析水利腐败案件,可以看出水利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一言九鼎,将公共权力变为私人权力的现象非常普遍。

3.3权力配置不合理

权力配置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由于“一把手”掌握的权力大,相应地掌握的可配置资源更多,对投标单位、施工单位而言,“一把手”就是行贿的最佳“目标”,而且相关权力运行缺乏约束,“一把手”更容易陷入腐败泥潭。研究分析案例库,结果显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程度与相关领导干部的裁量权有极大相关性。水利工程建设由“一把手”一言堂的,腐败更加恶劣,而裁量权相对较少的,腐败程度相对较轻。可见,权力配置越不合理,水利腐败现象越容易发生。

3.4个人的非理性趋利

个人的非理性趋利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观原因。根据上文的界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是个人的行为,那么腐败现象的产生必然与个人的心理因素相关。结合上文案例库,发现一个普遍现象:大多数受贿人员在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下,忘了“整衣冠、照镜子”,沉湎于对金钱的向往和追求,并怀着一种“你腐、他腐、我也腐”的病态心理[9],踏上腐败之路。可见,谋取非法收益,是水利腐败活动的最根本动机。

4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对策

4.1落实制度,加强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制度的执行力制度是保证,要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10]。

(一)严格落实水利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坚决取缔无证、挂靠承接水利工程的行为,把资质不符、违法违纪的施工企业拒之门外。

(二)严格落实水利工程招投标制度。一要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数据库,将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及评价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从而规范他们的行为。二要加强推进信息化管理,通过网上招投标,减少人为操作,从而杜绝投标人的私下勾结,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

(三)严格落实惩罚制度。检查机关一要积极主动查处水利工程建设中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等违规违法行为,二要对发现的受贿行为从严处理,让受贿人员付出沉重的代价,形成震慑效应,让受贿人员“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

4.2进一步完善水利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运行

(一)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由于水利工程建设的高度复杂,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深入到水利工程建设易于滋生腐败的具体环节,在注重事后监督的同时要兼顾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要加强与其他监督部门之间协作,共享检查结果,形成监管合力。另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高度隐秘,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对水利工程建设进度、水利工程质量等实质性问题的监督检察,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去向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招标投标、工程款拨付、设计变更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创设良好的监督环境和保障体系,逐步形成“领导干部互相监督、财务人员及办事人员敢于监督”的有效内部监督机制。

4.3改善权力配置

目前我国政治体制中,“一把手”除了拥有全面领导的地位,还拥有非正式制度赋予的一些“特权”,以致“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进而产生腐败现象。为此,必须改善权力配置。一要减少“一把手”对水利工程建设的不必要干预。尽量让市场配置资源。二要科学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这三个权力相互独立、互相制约、互相协调,真正起到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三要强化集体决策机制,建立有效管用的议事规则,进而避免“一把手一言堂”。

4.4扭转个人的非理性趋利

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人员的非理性趋利,可采用“堵”和“疏”并举的心理对策[11]。所谓“堵”主要是加强廉洁教育,通过学习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教育、参观监狱、观看警示教育片、观看反腐警示教育展览等形式,让广大水利领导干部、水利工作人员等树立起正确的思想观念,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路线。“疏”的措施就是通过完善晋升机制和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使人的非理性趋利向理性趋利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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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沪宁.反腐败--中国的实验[M].海口:三环出版社,1990年.

[3]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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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军.浅析如何杜绝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J/OL]].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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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盛松涛和陆作望.借用资质承揽水利工程对策研究[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0(5):119-121.

[9]叶世龙.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研究[D].甘肃:兰州大学,2012:1-32.

[10]陈雷.全面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证[J].中国水利,2012(2):1-4.

篇4:美国政府高官腐败案例(一)

一、莫比里尔信托公司丑闻

莫比里尔信托公司丑闻发生于1872年,它是因一个为建设美国第一条跨大陆的铁路而组建的莫比里尔信托公司而得名的。该公司在建设铁路过程中的错综复杂的债务清偿、超额支付、收受回扣使建设铁路的预算从5100万美元增加到9350万美元。这一数字中包括了大量超额利润和贪污受贿,其中一部分被付给了国会议员。为了阻止国会可能进行的调查,公司的董事们,包括马萨诸塞州的众议员奥克斯·艾姆斯把价值昂贵的公司股票分发给了国会议员。不久,一个非国会议员的股票持有者认为他受到了该公司的欺骗,于是他把一些秘密的法庭文件透露给了《纽约太阳报》。

这些文件发表于1872年的总统竞选期间,其时正值共和党的尤利塞斯·格兰特寻求连选连任,它们的发表对于共和党人来说非常不利。副总统斯凯勒·科尔费克斯、其提名的继任者亨利·威尔逊和众议院议长詹姆士·布莱恩以及一些众议院委员会主席都有根据地被指控接受了贿赂,所有这些人都是共和党人。由于对南北战争仍然记忆犹新,倾向于共和党的选民最初选择了相信指控是没有根据的,于是共和党于1872年顺利当选。但是反对派的呼声足以导致国会委员会的调查。事实开始显露出来,许多卷入这一事件的人因此断送了政治前途,这一事件也无可挽回地损害了格兰特政府的名声,不过格兰特本人并没有直接受到指控。

当时的改革者试图从莫比里尔信托公司和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管理者那里收回非法所得的利润,但是这一努力没有成功。不过,这一事件极大地加深了公众对商业和政府之间关系的不信任,有助于为20世纪之交采取有效的控制大商业的措施铺平道路。

二、蒂波特山丑闻

1921年,在莫比里尔丑闻不到50年之后,美国受到自莫比里尔信托公司事件以来的最大震动,这一次是因蒂波特山(直译茶壶山)丑闻。1920年来自俄亥俄州的共和党参议员沃伦·哈定以内战以来的最多的选票当选为总统。但是在其两年半的任职期间,他的表现证明了他自己是美国历史上最没有能力的总统,缺乏知人善用的能力,而且对其任命的官员的品德缺乏准确的判断。

在哈定政府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内政部长艾伯特·福尔,他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被投入监狱的内阁官员。当福尔放弃参议员职位而进入哈定的内阁时,他已经陷入了破产,但是他很快就在美国西部其住宅的周围购置了大量牲畜和大片土地。显然,仅凭他内阁官员的1.2万美元的年薪,他是没有能力购买这些财产的。事实是,他同一些公司进行了权钱交易,并出售了两个非常有价值的土地合同,这些土地富有石油资源。1921年,福尔设法使不存疑心的哈定同意把用作美国海军石油储备的油田控制权从海军部手中转移到内政部手中。在不进行竞标的情况下,福尔把加利福尼亚州埃尔克山油田的开采权给了百万富翁爱德华·多荷尼,另一座在俄怀明州蒂波特山的油田开采权给了另一个石油巨头哈里·辛克莱。这使纳税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福尔接受了40万美元的贿赂,其中10万来自多荷尼,大约30万来自辛克莱。而多荷尼和辛克莱每人从开采石油上至少得到了几千万美元的利润。而实际上,在经济严重依赖于石油的今天,仅埃尔克山一座油田就可能价值500亿美元。

事情的败露是因为还有其他不满的石油开采商想要插进来竞争,而且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现代环保主义者的先驱)也强烈反对开采保留地。国会中的民主党议员在蒙大拿州参议员托马斯·沃尔什的领导下找到了一个机会,他们设法使福尔接受了一些表面上作为给他的贿赂的债券,而这些债券的系列号码是可以追查的。

在受到国会传唤时,福尔起先用堆积如山的档案和文件来糊弄调查者,当时既没有计算机,也没有众多的参议院工作人员,但是这一战术没有奏效,沃尔什参议员仍然执着地进行追查。最后福尔被判有罪,并被送进监狱服刑。其他哈定总统任命的官员,包括司法部长哈里·多尔蒂、海军部长埃德温·登比和退伍军人局局长查尔斯·福布斯也都被揭露出在政府中有严重的腐败行为。

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哈定总统在调查的过程中始终站在福尔一边,他甚至断言:“如果艾伯特·福尔不是一个诚实的人,我就不配作总统!”这话倒是言中了。1923年,哈定在作全国演讲的旅行途中在旧金山猝死,死因可能是心肌梗塞,他的死亡免除了其政府可能因腐败而受到的政治惩罚。

接替哈定担任总统的副总统卡尔文·柯立芝在此之前已经远离了哈定帮,他在八个月内清理了门户,从政府官员中清除了主要的违法者(福尔已于1923年3月辞职)。柯立芝还任命了两名特别起诉人,一名民主党人,一名共和党人,来对违法者进行起诉,并重新收回了油田。不过,哈定的声誉已经无可挽回,许多追随他的人也都丧失了政治前途。

三、“水门丑闻”

“水门丑闻”是美国200多年历史上最为严重的政治腐败行为,它不仅对美国的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美国的政治体制提出了严重挑战。

“水门事件”的发生,与1970年成立的一支跨机构特遣小组直接相关。当时,美国国内的反战运动如火如荼,尼克松政府面临着相当大的压力。而最初成立这个小组的目的是通过特殊手段来应对所谓美国国内颠覆组织的威胁。年轻的白宫官员汤姆·休斯顿主张采用秘密潜入的手段来获取与对手有关的情报。在他看来,尽管这种方法是非法的和危险的,但却是“最富有成果的手段,可以获取任何其他方式所不能获取的情报”。对于这种不择手段对付激进的反战抗议组织的作法,当时的联邦调查局局长J·埃德加·胡佛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和不合作态度,因此休斯顿的提议并没有得到实施。其后,推动白宫采取休斯顿所建议的做法是《五角大楼文件》的泄漏。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开始刊登《五角大楼文件》。7月,为了对付那些泄密者,白宫成立了被称为“管子工”的特别调查小组。

1972年是美国总统大选年,尼克松竞选连任。于是,他的班子把越来越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收集民主党及其候选人的政治情报上。“管子工”小组的一些成员进入到尼克松竞选连任的委员会。而该委员会新的安全协调人、前中央情报局雇员詹姆斯·麦克德受命前往水门大厦民主党总部装置窃听器。

1972年6月17日,包括詹姆斯·麦克德在内的5人偷偷闯入位于首都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总部,偷拍文件和安装窃听器,刺探民主党的竞选策略和活动情况,结果被当场抓获。詹姆斯·麦克德一上法庭,就被警察官员认出是尼克松竞选连任委员会的雇员。随后联邦调查局的调查表明,这些人全部是尼克松竞选连任的雇员。

从一开始,尼克松班子就极力掩盖事实真相。一方面,白宫公开表示,这只不过是一场平常的盗窃案,几乎不值得关注。而另一方面,尼克松则召开会议,商讨如何将这件丑闻掩盖过去。相关人员开始销毁记录,以免留下对尼克松政府不利的证据。尼克松的法律顾问约翰·迪恩出面承担起掩盖真相的工作。

6月23日,尼克松的助手霍尔德曼与尼克松会面,并解释了水门大厦中所发生的事情。经过商讨,他们决定将这起事件定性为中央情报局的一次行动,而联邦调查局的调查也不应超出一般盗窃活动的范围。与此同时,他们决定动用秘密的竞选经费让被捕者保持沉默,并想方设法阻止联邦调查局把调查扩大到原白宫助理、“水门事件”策划者利迪以上的官员。这一策略一度取得了成效,联邦调查局代理局长帕特里克·格雷与迪恩积极合作,以确保调查不超出入室行窃的范围。到8月29日,尼克松满怀信心地对外声称,约翰·迪恩已经替自己对水门入室行窃案作了彻底的调查,确认自己政府中没有人卷入到“水门事件”之中。

不过,媒体对于这一令人疑惑的事件给予了高度关注。其中,《华盛顿邮报》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对水门事件的报导,也给《华盛顿邮报》带来了最辉煌的时刻。当时,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的秘书长卡利法诺给《华盛顿邮报》的总编辑霍华德·西蒙斯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了他在水门办公大楼民主党总部遭人窃听的事情。根据这条重要线索,西蒙斯马上开始着手编辑有关报导。1972年7月18日,《华盛顿邮报》在《星期日邮报》的头版左上角,以“五人因密谋窃听民主党办公大楼事件而被捕”为题发表了专题报导。

尽管尼克松在当年11月7日的总统大选中以压倒性优势获得连任,但媒体并没有放过尼克松。《华盛顿邮报》的两位记者鲍勃·伍德沃德和卡尔·伯恩斯坦率先披露了“水门事件”丑闻,他们信息来源是时任联邦调查局副局长的马克·费尔特所提供的重要线索。

1973年1月,包括约翰·迪恩在内的非法闯入水门大厦的五人和另外两名同谋因入室盗窃和窃听的指控而受到联邦地区法院审讯。但是,联邦地方法官约翰·西里卡在审讯间所获得的线索和《华盛顿邮报》一系列不断深入的调查报导所披露出的其它细节,显示出这场失窃活动远非人们所想象的那样简单。调查越来越明确地显示,这些人的非法举动获得了政府高层官员的认可,与中央情报局和总统竞选连任委员会密切相关,而相关机构正在极力掩盖他们与此事的牵连。

1973年2月,参议院以77票对0票一致同意建立总统竞选活动特别委员会来对“水门事件”进行调查,由来自北卡罗纳州的萨姆·欧文担任主席。如何应对这个委员会的调查,就成为白宫一项棘手的任务。接下来,白宫需要做的三件事情是:其一,使得被捕者保持沉默,这就需要使用金钱、争取假释和赦免;其二,则是需要有人为水门案承担责任,最终的人选落在了尼克松竞选连任委员会主任约翰·米歇尔及其手下的一些人员。第三件事情就是竭力避免白宫幕僚到欧文委员会作证,而代之以提供书面陈述的方法。

此前,法官约翰·西里卡对审判的结果并不满意,确信事情的真相还没有被揭露出来,所以没有急于判刑结案。相反,他有意给予这些人宽大处理,交换条件就是要他们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正当尼克松的班子竭力掩盖事情的真相时,受审的总统竞选连任安全顾问詹姆斯·麦克德写给西里卡一封信。3月23日,西里卡在法庭当众宣读了这封信。麦克德在这封信中否认了“水门入室案”是一次中央情报局的行动,并揭露出辩护人受到了政治压力,有人作了伪证。麦克德的揭发信给了白宫试图掩盖真相的做法以致命的一击。西里卡在判处涉案人员重罪的同时,宣布可以根据这些人同欧文委员会合作的情况考虑宽大处理。结果,当天麦克德就向欧文委员会坦白,告发卷入水门案的其他人员,其中包括总统竞选连任委员会主任米歇尔、副主任马格鲁德和总统法律顾问迪恩。

麦克德的供词一时间使白宫相关人员惊慌失措。迪恩和米歇尔都不愿担当水门案的替罪羊,因此都分别通过律师同大陪审团联系,试图通过坦白交待来换取宽大处理。这些人的背叛,很快就使得尼克松班子的其他核心人物如白宫办公室主任约翰·埃利希曼和国内事务特别助理霍尔德曼牵连其中。此时,尼克松的班子还不知道迪恩和米歇尔的背叛,仍准备一旦出现不测,就让米歇尔承担所有的罪责。

眼见着白宫卷入水门案的真相被不断揭露出来,尼克松周围最亲密的助手和官员纷纷被迫辞职。1973年4月,埃利希曼、霍尔德曼和司法部长理查德·克兰丁斯特先后辞职。尼克松在愤怒之余还将背叛自己的白宫顾问迪恩解了职。

由于对尼克松卷入水门丑闻的怀疑越来越大,调查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事情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任命一个独立于司法部之外的特别检察官来彻查水门案的地步。尼克松原本可以自己任命一个检察官来调查水门案,然而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尼克松已经无从选择,只能表示行政部门将会全力配合特别检察官的调查。接替克兰丁斯特出任司法部长的埃利奥特·理查森选定曾经出任过肯尼迪政府时期司法部副部长的阿奇博尔德·考克斯教授担任特别检察官。更为糟糕的是,考克斯的调查范围几乎没有任何限制,甚至可以不用同司法部长理查森进行协商而自主采取行动。这些都是尼克松事先所没有预料到的。

在随后5月份参议院水门调查委员会主持的电视直播听证会上,麦克德和迪恩先后作证,揭露出大量鲜为人知的内幕。迪恩的证词更是直接暗示尼克松总统参与了对“水门事件”的掩盖行动以及1972年共和党筹款过程中的大量非法行为。

1973年7月16日,一位名叫亚历山大·巴特菲尔德的白宫助手在参议院作证时透露,在白宫总统办公室有一套用于监控的录音设备,会自动录下包括尼克松与其助手的所有对话。这就意味着录音带将会告诉调查者们尼克松是否卷入了盗窃和掩盖行动。于是,特别检察官考克斯和欧文委员会便要求获得经过挑选的录音带,以便调查取证。尼克松明知其中的后果,因此运用行政特权,拒绝交出这些录音带。这一拒绝反而增加了人们对尼克松诚实性的怀疑。于是,围绕录音带的问题,双方展开了争夺战。

尽管欧文委员会的要求最终被法院所拒绝,但考克斯迅速求助于西里卡法官,从他那里获得了索取指定录音带和文档的传票,但是尼克松拒绝服从。西里卡法官做出了对尼克松不利的裁决,要求尼克松交出录音带。在他看来,总统应服从法院的命令交出录音带;总统有权使用行政特权,但法院可以审查行政特权的使用;录音带将由法官秘密检查,以便决定是否与特别检察官的刑事调查相关。美国的上诉法院也维持了西里卡要求尼克松交出录音带的决定。

早在6月份的时候,考克斯就向白宫索要与几位卷入水门案件的前白宫幕僚有关的文件的详细目录,但白宫拒绝提交。即使白宫同意交出与前白宫幕僚和官员有关的对话日志,也是迟迟不见行动。此后,针对西里卡法官索要录音带的命令,尼克松只提供了一份录音带的摘要,认为这份摘要包括了录音带中所有与“水门事件”有关的对话。至于这份摘要的真实性,尼克松建议让来自密西西比的民主党参议员约翰·斯滕尼斯来聆听这些录音带,以便同总统所提交的摘要相对照。这种提供录音摘要而不是录音带本身的做法,并没有使特别检察官考克斯满意。考克斯随后宣布这项妥协是不可接受的,违背了法院的命令。考克斯表示“一份摘要缺乏录音带本身所具有的证据价值”。在他看来,尼克松实际上是在拒绝服从法院的判决。而白宫认为考克斯的言行已表明了藐视总统指令的意图,因此,总统有必要解除考克斯的职务,改由司法部来负责调查那些与水门案相关的违法者。考克斯则质疑尼克松命令他终止获取录音磁带和总统文件的做法,并认为尼克松无权解除他特别检察官的职务。考克斯还指责尼克松阻挠他对白宫窃听案的调查。

尼克松对考克斯的穷追猛打十分恼怒,于是决心铲除这个隐患。1973年10月20日,尼克松命令司法部长理查森解除考克斯的职务。出乎尼克松的意料,理查森和代司法部长威廉姆·拉克尔肖斯都拒绝执行命令,并先后以辞职表示抗议。在致尼克松的信中,理查森写道:“在你任命我的时候,你授权我提名一名特别检察官,如果我认为是合适的话。在审查对我的提名的听证会之前的几天,我就宣布:如果我的提名被批准,我将‘任命一名特别检察官,并赋予他执行所承担任务所需的全部独立性、权威和人员支持。’我还补充道,‘尽管他将隶属于司法部,并向我汇报——并且仅仅是向我汇报——他将意识到他最终是要对全体美国人民负责。’”最终,尼克松任命副司法部长罗伯特·博克为代理司法部长,由博克下令解除了考克斯的职务。这些在星期六发生的一系列辞职和解职被称作为“星期六大屠杀”,它严重激怒了公众。而“星期六大屠杀”被披露后,更使得人们猜疑尼克松试图在掩盖着什么。

10月22日,众院司法委员会受命考虑对尼克松进行弹劾或合法解除其职务的可行性。次日,尼克松被迫同意交出录音磁带,但人们很快发现一些磁带已经被编辑过,一盘带子的关键部分已经被抹去。

1973年11月1日,继考克斯之后担任特别检察官的利昂·贾沃斯基继续索要这些录音带。1974年初,由于尼克松拒绝交出录音带,贾沃斯基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1974年3月1日,联邦大陪审团指控七人,包括哈德曼、埃利希曼、米歇尔和白宫特别顾问查尔斯·科尔森,密谋妨碍司法公正。与此同时,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也开始调查“水门事件”以及相关的问题。4月30日,尼克松总统公布了编辑后的录音带,但令人感到可疑的是其中与水门丑闻有关的对话都被删去了。由于对此结果并不满意,西里卡法官继续索要录音带。在尼克松再次拒绝交出录音带之后,这一问题被提交到最高法院进行裁决。7月24日,最高法院一致裁定(8票对0票)尼克松必须交出录音带。尽管最高法院认为总统可以拒绝提交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但坚持认为“水门事件”是一起刑事案件。

尼克松总统的行为——对入室盗窃行为的掩盖、拒绝交出证据以及公众对尼克松政府信任度的下降,最终导致1974年7月30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公布了三条弹劾尼克松的罪名:妨碍司法公正、滥用总统权力和藐视司法委员会的传呼。这份文件还指控尼克松非法使用窃听、滥用中央情报局、作伪证、贿赂、妨碍司法公正和其它方面的滥用行政权力。

1974年8月4日,尼克松最终公布了三盘完整的录音带。录音带明确显示出,从一开始,尼克松就积极地采取措施来阻碍联邦调查局对水门大厦入室行窃案的调查。除此之外,录音带中还出现了大段的空白,有许多迹象表明正是尼克松本人在交出这些录音带之前亲自将一些关键性的段落抹去了。显然,这种销毁证据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刑法,因而依照宪法可以对总统实施弹劾。这彻底毁坏了国会所残留的对总统的支持。

在众议院,已经有人提出弹劾案。虽然还没有付诸表决,但预计获得半数通过将没有任何问题。此时,共和党人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共和党国会领导人到白宫面见尼克松,干脆劝说总统辞职。眼看众议院提出弹劾不可避免,参议院的定罪可能性也非常大,尼克松于1974年8月9日宣布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辞职下台的美国总统。

同日,副总统福特继任总统。一个月后,福特发布行政命令,赦免了尼克松在任期间所犯下的所有罪行,从而使其不再受到司法起诉。不过,总计有尼克松政府的19名官员由于卷入“水门事件”而入狱,其中包括前司法部长米歇尔、哈德曼、埃利希曼和迪恩以及前联邦调查局的工作人员、帮助策划闯入水门大厦的利迪。

对水门事件的调查还连带引出了对于尼克松助手下令窃取有关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情报的行为。1971年,埃尔斯伯格将研究美国越战政策的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泄露给公众。调查发现,白宫的一个小组监听了埃尔斯伯格的电话,并闯入了其精神病医生的办公室以搜获相关的信息来羞辱埃尔斯伯格。此外,通过对水门事件的调查而引发的调查,还显示出尼克松可能逃避收入税、滥用政府资金来装修自己位于佛罗里达和加州的房屋。1974年初,国内税务署发表的报告显示,从1969年到1972年,尼克松欠税43万多美元。

西里卡是一个非常有个性的法官,向来试图揭开事件的真相。正是西里卡执着寻求真相的做法,揭开了水门丑闻的真实情况。1977年,有关“水门事件”的审理最终结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西里卡法官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荣誉随之而来:一些大学纷纷授予西里卡荣誉学位,《时代》周刊将其评选为1973年的年度人物。后来,西里卡写了一本关于“水门事件”的书《真实的记录》,他回忆道:“简而言之,我无意像一个傻子一样坐在长条椅上,看着游行队伍的经过。”

美国人认为,在“水门事件”中,总统的自我利益和野心已经危及到美国民主制的本身。“水门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美国社会的许多思考,也使得人们对长期以来推崇扩大总统权力的做法进行了反思。很多人认为,“水门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尼克松之所以能够滥用权力,是因为自弗兰克林·罗斯福以来,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的权力在不断扩大,而这削弱了美国政治体制中的权力制衡机制。不过,由于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体系,而且有大众媒体的新闻监督,总统的言行还是受到了各方面的监督与制约。“水门事件”以尼克松总统的下台而告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待续)

篇5:腐败案例分析

物联网14-2

甘玉婉

据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审查报告》说:“经查,***在担任大连市、辽宁省、商务部领导职务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件中滥用职权,犯有严重错误、负有重大责任;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利用职权、薄谷开来利用***的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此外,调查中还发现了***其他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从《审查报告》中可以看出,所用字眼都是“严重后果”、“极大损害”、“非常恶劣”、“重大损失”。值得一提的是,《审查报告》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中国特色里已经没有了毛泽东思想,这句话尤其意味深长。

***事件给全国带来的震动不亚于当年的“粉碎‘四人帮’”的震动,如果说“粉碎‘四人帮’”,是三十年前的大事,那么***事件就是三十年之后的大事。其影响是全面的,其教训是深刻的,需要对***事件进行全面彻底的反思。

***的问题归根结底是路线问题。这是倒退回“文革”还是坚持改革开放的路线问题。“粉碎‘四人帮’”(毛泽东)是路线问题,***事件也是路线问题,“四人帮”(毛泽东)走的是“文革”路线,***走的也是“文革”路线,二者只是程度不同。“四人帮”(毛泽东)走的是“文革”大路线,***走的是“文革”小路线,前者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后者在重庆展开,波及到全国。所谓波及一是指影响而言,二是与乌有之乡唱和而言。

***事件告诉人们:第一,“文革”走不通;第二,唱红打黑走不通;第三,靠毛泽东思想搞建设走不通;第四,通过人治反腐败走不通;第五,利用民粹主义搞运动走不通;第六,利用权力搞走共同富裕的路行不通。后五条都是“文革”路线走不通的逻辑展开。

第一,“文革”走不通。关于“文革”的性质、动机、效果、原因的在意识形态上早有定论,在中共党史上也说得很清楚,核心仍然是彻底否定“文革”。这是官方与民间的共识,尽管官方与民间在一些主要问题上有重大分歧,结论仍然是一致的。“文革”不但是革了文化的命,使国民经济达到了崩溃的边缘,更主要的是把政治专制发展到了极端。由于政治专制使经济、文化、社会都成了政治的工具,政治专制全方位浸入社会的所有层面,使所有人都成为政治动物,又

成为政治的工具。彻底否定“文革”就是彻底否定专制,就是进行宪政民主建设。邓小平在当时认识对民主认识还是很有深刻性的,所以才有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要正确处理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邓小平的《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纲领性文献至今还没有人超越。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邓小平个人原因,政治民主化并没有进行下去,但并不能因此否定邓小平对“文革”反思的深刻性和民主理论探索的合理性。

第二,唱红打黑走不通。改革开放三十年,有四个不可否认。第一是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繁荣不可否认。第二是由于经济繁荣而带来的两极分化不可否认。第三是由于经济繁荣而带来的固化的既得利益集团不可否认,第四是由于固化的既得利益集团阻碍了政治体制改革不可否认。后三个不可否认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使社会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合理预期、合理流动、合理保障、政治尊严、公民权利得不到实质性的维护。在正常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民主来解决这些问题。在非正常情况下,他们不得不通过诉诸传统、去寻求好皇帝、清官、强人政治去解决,在现实中又没有他们需要的强人,于是寻找毛泽东、从“文革”中汲取有用的资源,毛泽东再一次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领袖。“文革”再一次成为他们得以渲泄的理论来源。当然,社会弱势群体并不真的希望回到“文革”,他们只是希望通过“文革”来救赎,以“文革”的方式反抗两极分化,呼唤弱势群体的尊严,寻找基本的生存机会。社会弱势群体是利用“文革”反两极分化,利用“文革”强人表达对现实的不满。社会弱势群体利用“文革”,***利用了社会弱势群,通过弱势群体利用“文革”,实现其个人政治目的,可谓一箭三雕。

第三,靠毛泽东思想搞建设走不通。有人可能会说,毛泽东的实事求是是其精髓,革命靠实事求是,建设也靠实事求是,邓小平也持这一看法。这句话从原则上没有错。但革命与建设毕竟是两回事,革命家常有,政治家不常在。革命需要把朋友和敌人区分清楚,区分的目的是要把敌人消灭光。建设需要对社会各个阶层妥协,以人为本就是让所有人都生活在同一个蓝天下。革命的实事求是与建设的实事求是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毛泽东的主要思想是革命,在建设时期也是通过革命搞建设,三反五反、反右、大跃进、四清、“文革”都是通过革命搞建设的结果。革命式建设国家、运动式建设国家在历史上从来没有成功过。毛泽东的计划经济,也是革命性的计划。重庆这些年来的建设,确实让当地普通人,尤其是重庆弱势群体看到了希望,但革命性建设的治理方式仍然没有改变。唱红、打黑、取消广告、种树等活动并没有使重庆得到实质性的发展,通过借钱、打击私营经济、寅吃卯粮掠夺式发展必将使重庆失去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后果堪忧。

第四,通过人治反腐败走不通。在重庆,有一个重庆人津津乐道的事,那就是重庆的治官措施很见成效,重庆人认为官员们为公民服务的水平提高了,对重庆市民的服务态度好了。官员的清廉度提高了,腐败行为少了,公开腐败没有了。重庆来了一个清官,来了一个好领导,至今还有人认为***冤枉,***是一个好官、清官。就是《审查报告》里说薄“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重庆相当多的人也不信,认为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权力会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一个政治铁律,在绝对权力的情

况下,没有人能逃脱这样一个铁律逻辑和控制。通过人治反腐败,握有绝对权力的人一定是最大的腐败者。

第五,利用民粹主义搞运动走不通。民与人,表面看来就是一字之差,其内容却有本质的区别。民自古就有,爱民、恤民、重民、惠民、为民等专制统治阶级喊了两千多年,实质仍然是臣民,是专制统治者的工具。即使把民替换成人民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人民以敌人的存在为前提。英美国家只讲人,不讲人民,区别了人与人民的不同。人民是一个集合名词,是一个群体性概念,而人是不可化约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里面只讲人或公民而不讲人民也充分说明了人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民粹主义走的不是“人”之道,走的是“人民”之道,是集体主义之道,是虚幻的人民之道。民粹主义者认为个人是无力的,群体才是有力的,正所谓人多力量大、众志成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发展的动力,这里讲的都是民粹的道理。政治强人把人民捧为神来利用人,民粹的敌人是人,是政治强人的敌人。毛泽东搞无产阶级“大民主”就是充分利用了民粹来打击人,使人只有在毛泽东之下才有归属感和安全感。***也是充分运用了民粹,通过民粹运动使唱红、发短信、打黑以此横行重庆,裹挟人民以令人。

第六,利用权力走共同富裕的路行不通。毛泽东利用绝对权力搞平均主义,以为平均主义就是共同富裕,结果共同富裕没走成,走成了共同贫穷,甚至在大跃进没有自然灾难的情况下饿死人口三千五百万。邓小平则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来达到共同富裕,同时也不允许平均共富。现在看来,尽管这个思路也有问题,但毕竟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好思路却因为政治体制的滞后,权贵介入共同富裕、介入市场经济,在三十年之后导致了两极分化,从而引起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严重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两个选择,即是通过彻底的市场经济解决先富和共富问题,通过政府解决社会社会保障底线问题,进而达到共同富裕,还是通过政府解决共同富裕问题。罗尔斯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在平等的自由满足之后,要处理好公平问题。处理公平的好坏则取决于对社会最少受惠者照顾得好坏。罗尔斯的意思是:如果社会的不平等是确定不移的,这种确定不移必须使社会最少受惠者能够接受。罗尔斯的思路在中国是理想的理想,因为中国平等的自由严重不足,最少受惠者也不会不接受现在的两极分化的极不平等。中国的弱势群体(大部分属于最少受惠者)他们宁可不要平等的自由,不要民主,他们宁可放弃民主选择政治强人为他们实现经济平等。换句话说,宁要强人之下的平等,也不要民主的平等,宁要生存的平等,也不要尊严的平等,宁要专制下的臣民平等,也不要民主制下的公民平等。他们认为***这样的政治强人能实现他们的共同富裕,他们看到了两极分化对他们造成的巨大物质和精神伤害,他们选择强人为他们打抱不平。在***打击私营企业主的时候,以打黑的名义打击富人的时候,重庆的普通人仿佛看到了共同富裕的梦想实现。

***事件表明,“文革”走不通,走“文革”之路是死路。只有宪政民主才能走得通,这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是各个国家的政治实践证明是成功的道路。宪政约束权力,使绝对权力变成相对权力,变成相互制约的权力,政权不能滥用,党权也不能滥用,个人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不能凌驾于党之上。党内要有民主,民主要有约束。党外要有宪政,党权受到宪法和宪政约束,宪政即“限政”。宪政民主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地唱红,自由地唱自己所喜爱的歌曲。可以依

法打黑,防止权力乱打。宪政民主可以保证每一个人的言论自由,自由地形成自己的思想,自由地可以学习各种思想,而不仅是学习毛泽东一个思想。宪政民主可以通过限政、通过公民权利进行制度性反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宪政民主可以使民化为人、化为公民,使每一个人、每一位公民权利得到保障,防止以民的名义、以集体的名义侵犯个人权利、公民权利。民主才能解决共同富裕,因为民主以多数取胜,真正使先富起来的成果为多数人所用。民主也需要宪法,因为民主也会滥用权力,也会通过民主的方式杀富济贫。

篇6:高校腐败案例选登

供稿部门:纪委监察室 供稿时间:2010-4-15 阅读次数:

前 言

高等院校在人们心中原本应该是一片圣洁之地,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职责的教育工作者也应该是品德高尚、甘于奉献的楷模。然而,近年来发生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如同笼罩在这片“圣坛”上的阴影,令人心头沉重。据统计,发生在高校及教育领域的腐败案件近年来成上升趋势,其数量之多,金额之巨,情节之恶劣,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之高,让人触目惊心!这些案件同时也为高教工作者敲响了长鸣的警钟!

为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选登发生在高校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此作为“警示”。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能够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四川省部分高校教材采购中职务犯罪案件

2004 年 2 月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 9 个书商交代和检举的线索,从调查高校教材购销问题入手,统一部署开展了查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行动。成都市有关区检察院、绵阳市检察院相继侦破了发生在辖区部分高校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截止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派调查组进行调查时,总计涉及 10 所高校和 2 所中专的 51 起案件,共 42 人(含书商行贿案 9 件 9 人)

成都、绵阳两地涉案人员职务为县处级干部的有 13 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 14 人,涉案总金额 1000 万元左右。涉案金额较大的有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等 3 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 168 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教材发行中心科长,涉嫌受贿 120 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涉嫌贪污 100 万元案;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涉嫌贪污受贿 105 万元案(含价值 10 余万元捷达轿车一辆)。目前正在侦察的案件有 15 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有 31 件,开庭审理 5 件,其中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的 2 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索贿案

2004 年 8 月初,一名广西的考生家长反映,他的孩子不久前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但是一位自称是北航赴广西招生联络员的人,却要求这位考生家长必须先交 10 万元,才能拿到通知书,否则就要退回档案。该家长拒绝了这一要求后,第二天就发现自己的孩子被退档。无奈,这位家长只能被迫口头同意对方的要求,表示愿意交出 10 万元。经查,向考生家长索取高额费用的庞宏冰、刘天平和高峰三人均系北航教职员工。其中庞宏冰原是北航计算机系副教授,现为北航天宏电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刘天平是北航天宏公司的一名员工,高峰是北航汽车工程系教授。据庞宏冰本人交代和广西公安机关查实,在该年的招生中,庞宏冰等人总共收取考生额外费用 55 万元。月 16 日,在央视播出的《焦点访谈》节目中,北航校长李未就招生丑闻公开表示道歉。

广东商学院原设备科长黎明芳受贿案

广东商学院设备科科长黎明芳被群众举报受贿。经查实,黎利用其负责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验收的职务之便,于 1996 年 12 月至 2001 年 2 月收受电脑商贿赂 3.52 万元。拔出萝卜带出泥,该案牵扯出原广东省高教厅设备后勤办一连串蛀虫,包括主任陈冰峰、副主任张锡源、何启刚这三名处级干部在内的 6 名高教系统干部。他们利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为省属高校统购教学仪器设备时大肆收受 “ 回扣 ” 等好处费 370 万余万元。

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

—— 身居要职,成为追逐焦点

2001 年,经过三校合并的南京财经学院,正式开始大规模建设仙林新校区,时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的刘代宁,担任该仙林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等重要职务,负责所有工程的规划和招投标工作。2003 年,经教育部批准该学院正式更名为南京财经大学,刘任副校长。大权在握的刘代宁,自然成为众多建筑安装公司、绿化公司、建筑材料厂纷纷追逐的对象……。

据检察院指控,2001 年春节前至 2004 年 3 月间,刘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某建设公司等单位在承揽工程、追加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 28 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161.7 万多元、3000 元美金、另外还有超市购物券、金条、手表、手机、字画等财物。调查发现,刘代宁被指控的绝大多数受贿记录,时间均发生在春节前、中秋节前、端午节前。借逢年过节之机,谋求利益求他办事的人就会以过节 “ 拜访 ” 的名义前来行贿送礼。记者细数了刘代宁被检察院查明收受贿赂的次数,竟然高达 78 次,大到一次 10 万元,小到一次 1000 元,三年内刘不费吹灰之力,成为 “ 百万富翁 ”。

2004 年 4 月底,刘代宁被监视居住,5 月 25 日 被刑事拘留,6 月 4 日 被批准逮捕。

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受贿案 —— 夫妇收取黑心钱,取之有 “ 招 ”

李泽霖,1985 年开始担任湖北美术学院副院长,1990 至 2000 年分管学院招生工作。分管招生工作期间,李泽霖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身上大捞 “ 油水 ”,数十次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 25 名考生家长的贿赂和礼金共计 25.5 万元。2001 年 8 月 8 日,李泽霖被湖北省检察院批捕。2002 年 3 月 5 日,李在武汉市中院受审,一审被判刑 5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其妻雷维宁被判刑 3 年,缓刑 5 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吊胃口,引鱼上钩 ” “ 借关系,金蝉脱壳 ” “ 演双簧,暗渡陈仓 ”

案发后李泽霖后悔地说: “ 我亵渎了我的职务。以前很多家长给我送钱,我都拒绝了。但收下第一笔钱后,我觉得没什么,胆子也就越来越大了……在 2000 年,我共录取了 14 名成绩不够线的考生,共收家长的贿赂 18.1 万元。” 李泽霖在《我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检查》中忏悔说: “ 我违法违纪,不仅影响了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党的教育事业抹了黑…… ”。

同济大学原常务副校长吴世明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 吞下 “ 糖衣炮弹 ”,牺牲学校利益

吴世明,研究生文化程度,教授、博士生导师,1992 年 1 月任浙江大学副校长,1993 年 1 月兼任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8 年 12 月任同济大学副校长,2000 年 4 月任同济大学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2 月,吴世明利用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和浙江大学组建的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的便利,多次出具委托书,授权刘某(女,原私营建筑业主,已捕)代理行使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责,使刘以智达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贷款;还在刘夫妇离婚过程中以转让公司利益为条件,牺牲校办产业的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1996 年初至 1999 年底,吴世明先后四次收受刘某贿赂共计人民币 8 万元、美元 2 万元。

2003 年,吴世明被浙江省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 万元及受贿所得。

陕西教育学院原院长高安民受贿

—— 泪洒仕途末路

2002 年 1 月 22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陕西教育学院原院长高安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受贿赃款人民币 2 万元予以没收。

高安民出生在陕西乾县的一个穷苦的家庭,曾背着包谷面和发糕,苦读六年,以优异的成绩考上陕西师范大学,后留校任教。由于教学认真,工作努力,受到学生的好评,一时成了陕西师大青年教师学习的楷模和榜样……

1995 年 2 月,高安民上任陕西教育学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面对成绩和赞扬,他飘飘然起来,并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得火热。财务处会计李虹,施展女人的媚术,使高安民和自己关系异常的火热。在李被高提拔为财务处副处长之后,李为报答高 “ 知遇之恩 ”,于 1998 年 1 月行贿 2 万元,高理所应当地收下了。为捞回自己 2 万元的 “ 损失 ” 李将罪恶的手一次次伸向了公款……

2001 年 8 月,高安民 60 岁的生日是在陕西省纪委对他的审查期间度过的。面对办案人员给他准备的生日晚餐,他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陕西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化勇受贿案

—— 欲望让他坠入深渊

王化勇,1999 年 10 月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同年 11 月,又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2001 年 6 月起任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在担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和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期间,王化勇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及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 101000 元。2003 年 4 月陕西省纪委对一起腐败案件审查时,发现王化勇有收取他人现金的嫌疑,5 月22 日 对其“ 双规 ”。案件查清后,已开除其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王化勇在一份 “ 悔过书 ” 中,这样写到: “ 权是个什么东西?有权就有力,有权就有利,但权也是双刃剑,处置失当就是祸!党和人民赋予我权利,我本该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奋斗,而我却在履行这一职责时走了样,为自己捞私利。现在想想,钱又是什么东西?现实生活中没有钱是不行的,但一切只为了钱是万万不能的,不义之财千万不能要,否则明白时,后悔已经晚了!”

广东某高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受贿案

李兆森,案发时任某知名高校体育部副主任,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和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工作,该校“七·五”、“八·五”规划的重点培养教师,1999-2000校级十佳教师,1997-2001年全国优秀国家级裁判,曾担任第九届全运会比赛副总裁判长、2001年全国田径大奖赛(中山)总裁判长等职务。

据李兆森交代,2000年9月-2001年9月间,他先后多次收受学生家长张某、李某等8人的贿赂款共13.3万元,并在招生时为这些学生开了“绿灯”。因为李作为学校体育部主管招收体尖生的负责人,在招生时有最后的决定权,只要送了钱,李就会利用他最后决定名额的职权给予“关照”。

一位网球特长生的母亲为了让女儿顺利地通过录取关,千方百计找到李兆森,硬是塞给他两万块钱。李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说:“当时我不愿收她的钱,但她母亲又说如果我不收就表示不录取她,我推辞不了,只好收下这两万元人民币。”

为人师表的李兆森一开始对送来的贿赂款还半推半就,但不久就开始心安理得,竟然打电话催中间人补上“拖欠”的贿赂款。2001年,李兆森到辽宁鞍山招生,认识了一位专门推荐体育特招生的中间人。中间人要求李帮忙招进3位学生,并许诺每招一个就给2万。2001年5月,这位中间人到广州请李吃饭,席间给了3万元,说录取后再给3万。后来这3位学生都如愿“考”上了,但许诺的另外3万迟迟没到位。李兆森自然不愿“吃亏”,于是几次打电话催中间人补上“拖欠”的3万元,一直到案发。令李兆森没想到的是,这位中间人后来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时说:“实际上我一开始就想好了只给3万,但又怕他不出力,所以才许诺再给3万的。”

除了利用招生受贿以外,李兆森也不放过其他“发财”的机会。2000年10月至2002年1月间,利用采购校服的机会,李又先后多次收受了广州某针织厂的贿赂款9.1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9月至2002年1月间,李在招收体育特长生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22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6000元,赃款224000元予以没收。

对外经贸大学原基建处处长高小栋挪用公款案

高小栋,于1988年5月开始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处处长,1993年被任命为学校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北京龙宇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5年3月至1997年11月,高小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经贸大学应支付施工单位的学校主楼教室改造、家属活动中心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42.2万元截留,分别转入由高小栋与他人个人注册成立的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龙祥辉科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帐户内,并以材料费等名义用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在高小栋所在的经贸大学平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

高小栋在担任北京龙宇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期间,还于1995年3月,以工程备料款的名义,将应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用对换支票的方式,从经贸大学支出公款人民币25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轿车一辆;1996年1月,高小栋伪造公司与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介协议书,于1997年1月、1998年6月,以中介服务费、维修材料费的名义,两次将公款人民币30万元转入北京龙祥辉科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内,并用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在高小栋所在的经贸大学平帐,将该款据为己有。

高小栋还用职务上的便利,自1995年1月至1999年5月,分别向承建经贸大学学生宿舍楼和食堂工程的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汤某及龙宇公司分公司经理史某、李某索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5万元。

另外,高小栋在1994年12月私自将经贸大学的公款人民币100万元挪用给王某个人用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此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高小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吞、占有巨额公共财物;向他人索取贿赂;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而且高小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应从重处罚。鉴于高小栋所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案款均已追回,未造成较大损失,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数罪并罚判处高小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追缴在案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陕西经贸学院腐败案

在陕西经贸学院发生的腐败案中,违规收费、截留、私分、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 “ 一应俱全 ”,涉案总金额高达615万余元。

1999年3月,该院院长樊光鼎离任。此后,反映该院领导经济问题的举报信像雪片一样飞向纪检、司法机关。后经检察机关查明 ——

1996年7月,原陕西工商学院、财专、商专三校合并为陕西经贸学院,工商学院成教处原副处长王宝玺被任命为经贸学院成教院副院长并主持工作。1996年至1999年,王指使财务人员将陆续收回的原工商学院成教处应上交的 “ 办证费 ” 等公款不入账,然后私分。

1996年7月,原工商学院成教处账上有公款现金近5万元。王宝玺提出用此款为成教院购置教学设备,经请示院长、书记同意后,王将该款领出以李某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7月,王以购买礼品为由,取走9000元现金据为己有。1996年11月,王从原工商学院成教处汉中教学点收回学生管理费及提档费共计8.4万元。之后,王宝玺将其中2万余元入了财务账,并将余款6万余元中的3万余元中饱私囊。

1996年9月,陕西经贸学院财务处原处长王永臣、副处长张景龙、尚建民三人违反规定,将银行按期支付的 “ 代办费 ” 私设 “ 小金库 ”。1997年至1998年,王永臣授意张、尚二人分两次从 “ 小金库 ” 中领出现金2.8万元由3人私分。1998年6月至10月,经贸学院财务处出纳田某两次领取代办费35万余元,王永臣将其中8.5万元截留,并将其中6万余元由3人私分。

原任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处长的李俊在三校合并后,任经贸学院学生处处长。与他同案受审的庄长捷原为工商学院学生处毕业分配办公室主任,后任经贸学院团委副书记。李俊、庄长捷在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工作期间,于1996年将当年向应届毕业生收取的 “ 教育补偿费 ” 49万元中的16万元隐瞒截留,两人先后私分10万元,各得5万元。

陕西经贸学院腐败案中,涉案人员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陕西省教育系统最大的团伙经济案件。

基建采购招生是腐败“温床”

基建是当前高校职务犯罪中的重灾区。一些不法建筑商为了承揽高校基建工程,把眼睛盯在高校主管基建的校、处级领导干部身上。为揽到工程,千方百计地拉这些人“下水”。

延安大学原校长惠延德就是一个被拉下水的正厅级干部。惠延德在榆林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任党委书记时,一位建筑商为承揽工程,多次给其送钱,惠延德都拒绝甚至将钱从家里扔出。但对方并不死心,仍不断拉拢腐蚀,最终将惠延德拉下水。惠延德后来便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基建工程,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就收受了62万元的资金。

采购是高校领导腐败的又一个“温床”。各高校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物资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大量教学书籍、大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基建维修材料等。个别当事人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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