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庭以调解促稳定(共4篇)
篇1:法院法庭以调解促稳定
法院法庭以调解促稳定
xx县人民法院xx法庭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倡导调解结案,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在自愿、合法和快捷的前提下,突出诉前、庭前、判前的调解作用,成效显著。上半年该庭审结民事案件107起,调解案件75起,调节率为70。
该庭针对诉讼双方当事人一般矛盾教深,不熟悉
法律知识或听信别人的误导等情况,在庭审中及时、适当全面的诠释法律,查明案件事实后,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判前调解。做到审判员调解与人民陪审员调解相结合、说理与讲法相结合、依法维护和合理让步相结合、庭前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法律规定与道德标准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对一些争议标的较小、事实清楚、当事人又自愿庭前调解的案件,(请登陆政法秘书网)采用简易程序做庭前调解工作,大大提高了法庭的工作效率。今年上半年,该庭庭前调解结案30余件,平均审限在7日以内。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此外,该庭还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开通了法律咨询热线,积极参与当地镇政府开设的“信访超市”,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纠纷动态,协助当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收到良好效果。上半年,该庭帮助化解诉讼外纠纷达60余件。
篇2:法院法庭以调解促稳定
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庭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人民调解工作。
一、制定方案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为推进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辖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我们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二、具体措施
(一)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
1、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2、明确责任。我庭指定了某人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确定了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要求所联系乡镇的人民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3、明确工作日程。要求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
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
(二)建立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
由本院的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三)开通法律热线。
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庭开通了法律热线,由人民调解员具体负责热线电话的接听,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树立起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
篇3:法院法庭以调解促稳定
关键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法院调解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概念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缩写为ADR) 的意译。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代替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 (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1]。ADR概念源于美国, 原来是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1)
(二) 特征
1. 替代性。
即在解决纠纷上,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当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通过诉讼的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时, 可以选择该方式达到与诉讼相同的解决纠纷的目的。
2. 选择性。
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不仅是否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和采用何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而且能否对纠纷处理达成合意也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3. 纠纷解决性。
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以解决纠纷为根本目的, 无论何种形式的ADR, 都以这一特定功能区别于一般组织或行政机构的管理性、职能性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附带性纠纷解决工作。
(三) 当今世界各国主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
1. 司法性ADR (Judicial ADR) , 又称法院附设ADR (Cour
Annexed ADR) , 即在法院主持下或者在法院委托、指派人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 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国外司法ADR的主要形式包括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仲裁等。
2. 行政性ADR, 主要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纠纷解决机构及程序。
行政性ADR的设置主要是出于对特定类型纠纷的处理需要, 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和专家的作用。如行政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
3. 民间性ADR, 它最重要的功能在于自治。
民间性ADR与法院之间有时存在着间接的指导关系, 但一般与诉讼程序不存在直接的衔接。民间性ADR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但为保证其处理结果的效力, 世界各国一般会采用不同的做法来赋予其法律效力。
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立案调解阶段存在的问题
1. 诉前调解本身并非一项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制度和程序, 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时候, 救济问题便成为难题。其次, 法院对诉前调解的积极推动, 容易被理解为一种在诉讼激增压力下的防御措施, 让当事人产生抵触心理, 甚至对其公正性提出质疑。
2. 立案调解是指案件立案后移送到审判庭之前, 遵守自
愿、合法的原则, 由立案调解法官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主持调解的一系列活动。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 具备法官资格就可以出具调解书, 那么立案庭法官也应该具有这样的权力。
3. 调解的范围与收费没有明确规定, 各地都是根据自己情况各自规定的。
这样就导致当事人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不高。
(二) 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1. 对于调解协议履行责任约定, 没有法律惩戒性规定, 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很小。
诉讼调解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调解效力的问题, 调解效力包括调解行为的效力和调解文书的效力两方面, 调解文书又包括调解协议和调解书。调解书的效力在《民事诉讼法》上有明确规定, 调解协议的效力却一直处在“软约束”甚至无约束的状态。《调解规定》力图改变这种状态, 调解协议履行责任约定制度就是这种努力的直接体现。但是, 一旦对方失信, 追究责任却困难重重[2]。
2. 对于调解担保制度, 风险大, 案外人支持力度不大。
调解担保制度是与调解协议履行责任约定制度相配套的制度, 目的在于通过担保确定调解行为的效力, 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 从而提高调解率。《调解规定》确定在调解案件中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有案外人提供担保,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立时, 可以申请执行。但是调解担保就是赢得一个暂缓给付的效果。
3. 延长调解时间, 不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
从本质上说, 调解程序依托于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 而诉讼则是体现了国家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而且民众对公权力的崇拜, 相信只有国家才能保护他们的权益。
三、完善中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
(一) 明确规定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
1. 关于调解组织的规定。
在法院立案阶段, 应设置一个附设在法院的调解委员会作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的基地。由立案法官对前来立案或咨询的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制度的宣传, 指导或鼓励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 立案程序中止, 由立案法官将诉前申请书和起诉材料移交诉前调解委员会展开调解。立案程序在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时恢复。
2. 关于调解人员的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ADR模式诉前调解相对人民调解的法律化、专业化优势, 调解人员的选任应当侧重于在法律专业知识或特定领域专业知识方面具有优势的人员。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律师、仲裁员、法学学者、特定领域的专家和退休法官应当成为调解人员的主体。
(二) 对于调解的启动与调解人员的选择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1. 调解程序的启动。
诉前调解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当事人日益增加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 对司法补偏救弊, 而绝非为了取代司法。
2. 调解人员的选择。
双方当事人可根据调解委员会提供的调解人名册协商选择调解人员, 也可以委托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一般案件, 为了经济和效率, 只能选择一名调解员。对于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 应允许当事人选择三名调解员共同调解。
(三) 对于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应更符合当事人的要求
1. 诉前调解的方式。
诉前调解一般应当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不公开调解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加私密的、灵活的协商空间,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2. 诉讼调解的方法。
调解方式由调解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调解人员应当具备运用多种调解技巧的能力。在双方当事人提不出具体调解方案时, 调解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引导、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 对于调解的范围与收费规定应更加合理, 易于当事人接受
1. 调解纠纷的范围。
诉前调解的范围极其广泛, 除法律规定不允许调解的纠纷外均可调解。诉前调解应侧重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对于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涉及专业性知识的纠纷, 可以借鉴美国的早期中立评价制度, 指导或推荐当事人选择特定领域中的专业人士担任案件的调解员, 从而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2. 调解收费。
为了鼓励当事人选择司法ADR模式诉前调解程序, 必须适当降低调解收费, 实行与诉讼不同的收费标准。但同时为了保障调解机制的正常运行, 调解收费也不宜过低, 避免给国家财政造成新的巨大负担。鉴于当事人担心调解不成增加诉讼成本, 应规定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时, 所收取的调解费用转入诉讼费, 消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3]。
(五) 应设立诉前调解的司法审查机制
由于ADR程序缺少诉讼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基础, 其更主要的依赖当事人的自律, 而在目前的社会中, 当事人自律和诚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因此法院在对其附设的ADR的效力应当尊重的同时, 更要对其加强审查和监督, 并要设立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来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经诉前调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此时, 调解协议具有新契约的性质,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的, 该调解书被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新的合同, 在未来的诉讼中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使用[4]。
(六) 对于拒绝调解的惩戒机制应严格执行
作为诉前调解的激励机制, 拒绝调解的惩戒机制是指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协议或者恶意阻扰调解成功, 致使诉前调解失败,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 其通过法院裁判获得的利益少于或等于调解协议确定的利益时, 法院应在判决中对其责任进行认定, 判令其承担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付出的律师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有效遏制滥诉, 鼓励理性诉讼。
四、结语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借鉴国外先进方法的同时, 根据自身特点来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大势所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地对司法和诉讼补偏救弊, 并具有特殊的优势, 在现代社会中承担着纠纷的解决, 保障当事人的自治、协调社会关系和提供积极对话的渠道等作用, 因此, 它的存在符合现代人自主、自律、平等、协商的精神, 具有不可限量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张卫平.探究与构想[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3]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篇4:以激励促稳定,以竞争求发展
摘要:稳定教师队伍是发滇中农村边远地区教育、提升滇中农村边远地区人口素质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科教兴滇战略的必然选择。要稳定教师队伍,必须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在竞争中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以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农村边远地区教学的发展。
关键词:稳定;教师队伍;激励
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当前情况下,滇中农村边远地区教师职业认同度不高,各科教师更换频繁,教师队伍极不稳定。这固然与滇中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待遇较差、培训机会少有关,但最主要的还在于长效激励机制的缺乏。建立激励机制,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发展。本文在阐明长效激励机制对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重要性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建立激励机制的相关策略。
一、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对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重要性
激励,是一种鼓舞人心的方式,它能给人提供一种行动动机,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因此,激励机制对滇中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1.提高教师积极性,促进教学工作开展
长效激励机制的建立,能激发教师的进取心,形成教师的理想和目标。有了目标,教师才能更好地承担教学责任,有计划地实施教学方案,完成教学任务。而在追求理想与目标的同时,教师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得到满足,从而增强了个人的自信心和职业认同感,进而能更好地促进教学工作的开展。
2.加强相互交流,改变教师工作心态
长效激励机制的存在,促使教师能想法设法达成目标。在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教师会寻去他人的帮助,从而促进教师之间及教师与他人之间的交流。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教师的布满情绪能够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消除工作中的不满情绪,进而能够以一种积极的心态面对农村教师的工作。
3.构建有效激励机制,推进学校长远发展
长效激励机制的存在,为广大农村教师提供了相互竞争的机会,使得优秀教师的才能得到更好地体现,也使得教师之间能够取长补短,进而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师资力量作为衡量学校好坏的重要指标,它影响着一个学校的长远发展。因此,构建有效激励机制,稳定教师队伍发展,提升师资力量,更有利于推进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如何构建激励机制,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发展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从把人的需要由低到高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因此,我们在构建激励机制时,也应该从这五种需要出发,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教师之间的相互竞争,稳定教师队伍发展。
1.增加激励方式,提高教师参与热情
激励是对人的付出的一种肯定的方式,它不仅仅是指物质的肯定,更是一种精神的肯定。因此,在构建激励机制时,可以通过发放奖金、奖章、奖品等进行物质的鼓励,也可以话语表扬、文章表彰、职位晋升等进行精神方面的鼓励。而在让教师获得这些物质鼓励或精神鼓励的方式上,也可以多种多样。从目标上来说或,可以设定各类大赛、各类指标、各类任务,让教师共同参与,相互竞争。从需求方面来说,我们可以通过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这五个方面来设定激励方式。从评价机制上来说,我们可以个人才华、教学质量、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只有从目标、需求、评价这三方面增加激励机制,才能满足不同老师的需求,进而全面调动教师参与的积极性。
2.丰富激励内容,满足教师多样需求
维克多.弗鲁姆在他的《工作与激励》中曾提出过一个激励的公式:激励率=效价×期望值。效价作为一个衡量满足个人需求的价值的指标,在期望值相同的情况下,它决定了激励率。因此,提高激励率,应尽可能地满足不同需求。而满足多样需求,需要丰富的激励内容。我们可以设置多级目标,让教师不断挑战自己,在挑战自我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也可以通过丰富激励活动的内容,增加活动项目,使所有教师能在众多项目中选择自己擅长或喜欢的项目,进而获得展示自我的机会。还可以通过设立多种奖励方式,满足教师对物质和精神的需求。只有在丰富的激励内容中,教师才会有较多的选择余地,才能尽我所能,发挥所长,从而满足他们的不同需求。
3.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公平分配
激励机制既有鼓舞肯定的作用,也能促进相互竞争。有竞争,就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此,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公平分配。这样才能保证激励机制地有效运转。首先,应该制定激励机制的监督管理制度,由专门组织机构监督管理。让监管机构及时对外公布激励机制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方式、奖励方式及活动进程。其次,领导人应该以身作则,避免徇私舞弊,以制度管人,在制度中选拔优秀的教师,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肯定教师的辛勤付出。再次,教师之间应该加强相互剑盾。教师之间的监督避免了个人专权对激励机制运行的干扰,还能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只有从制度、领导、教师三者着手,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公平分配,才能更好地促进激励机制的运行。
三、结论
改善滇中农村边远地区教育质量的根本在于稳定的教师队伍,而建立稳定的教师队伍在于构建长效的激励机制。只有拥有了有效的激励机制,才能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促进教师之间的相互交流,增强教师的职业认可度和荣誉感,才能使教师能够安心扎根农村工作教育工作,进而献身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农村边远地区教育的发展。而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的重点在于增加激励方式、丰富激励内容、加强监督管理。从内容到监管机制上,构建激励机制,才能使激励机制发挥长远功效,进而稳定滇中农村边远地区教师队伍的发展,促进该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罗信席.对农村教师队伍不稳定现象的分析、反思与对策[J].新课程研究.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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