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关键词: 全球化 跨国公司 经济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精选6篇)

篇1: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走出去”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公司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是指公司设立的各驻国外办事处以及在办事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海外事业部是公司各海外办事处的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公司海外办事处人员人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经销管理科协助海外事业部对海外办事处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外事业部人员在境外的一切活动。第二章 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一条 各海外办事处人员应在出国前认真学习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详细了解公司对各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条 各海外办事处人员应在出国前详细了解拟前往国家的当地法律法规,掌握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三条 各海外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主要针对当地的风俗习惯、禁忌事宜、安全信息收集、当地紧急救援联系方式等方面。

第四条 各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公司颁布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任何来到办事处的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认真记录《安全培训表格》。经销管理科负责定期对各海外办事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一条 海外事业部应负责制定各驻外办事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条 各海外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体系,做好办事处防窃防盗措施。

第三条 各海外办事处要加强与当地使领馆的联系,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经销管理科;与驻在过其他中资企业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四条 各海外办事处应制定外出人员请示制度,任何办事处人员外出工作要由办事处负责人统一安排,按时回到工作区,如果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来,要打电话说明原因。到没有办事处的国家执行出国任务的人员,要跟随团队统一行动,如果其他原因需要独自外出,必须向带队领导请假,说明你去地点及预计归队时间,并按时归队。

第五条 傍晚和夜间杜绝外出,如因工作需要,要采取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单独参加聚会,避免在人多混杂的地方长时间逗留。

第六条 建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人员出行安全,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一条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指境外发生的对海外办事处机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和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二条 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经销领导汇报,各驻外办事处应立即向中国驻外使馆报告,在使馆领导下妥善安置。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海外办事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积极与当地医院建立良好的紧急救护关系,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各驻外办事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3、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得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第五章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一条 在收到商务部或机电商会等政府部门下发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后,经销管理科应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并尽量避免海外办事处人员在此期间赴高危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

第二条 已经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执行出国任务的海外办事处人员及由经销部组织临时出差到没有海外办事处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馆的指导和管理。海外办事处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一条 经销管理科要建立海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海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海外安全工作。海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条 各海外办事处应在办事处醒目位置张贴境外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紧急联络人电话表,包括使馆负责人、警察局、当地医院、公司主管领导、经销经理、海外安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第三条 各海外办事处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第四条 海外事业部应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列入办事处和办事处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外事业部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篇2: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浙政办发〔2010〕109号

【发文时间】2010-08-16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的正厅级综合性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我省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为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和赴京群众服务。

(三)增加协助我省各市政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对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服务的职责。

(六)增加与在京浙籍及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及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做好我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政务联络工作。

(二)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送重要政务信息。

(三)负责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的协调工作,为我省在京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及赴京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

(四)负责我省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协助各派出地政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加强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

(五)负责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出席全国性会议和学习培训的联络和服务工作,负责我省在京举办大型活动的会务工作。为省直机关干部赴京公务和培训提供服务。

(六)负责与国家信访局、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处理和劝返我省赴京信访人员和其他需要处理的人员,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在京浙籍及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

(九)负责办事处(含原省政府驻山西、天津、沈阳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办事处设置以下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助办事处领导抓好机关自身建设和行政管理,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承担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及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事处(含原省政府驻山西、天津、沈阳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联席会议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联系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

(二)组织人事处。指导我省驻京机构加强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工作和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事处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工作;协调工会组织、团组织相关工作;负责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联系共建单位;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三)联络处。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有关部门政务联络工作;负责在京浙籍和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及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负责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协助做好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的联络工作;负责我省在京举办大型活动的会务工作;负责办事处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政务信息的采编报送工作。

(四)接待处。负责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出席全国性会议和学习培训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好省直机关干部赴京公务和培训的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办事处车队管理、车辆调度和交通安全工作。

(五)群众工作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北京市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为我省在京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及赴京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配合省驻京信访工作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在京浙江人》编辑部工作。联系北京浙江企业商会。

四、人员编制

办事处行政编制25名,其中:办事处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任省信访局副局长);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3: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工商分局、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 往往都发现了一类身份比较“特殊”的机构:它们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小的十几个平方, 大的几百个平方;有办公设备, 电话、传真、电脑甚至车辆一应俱全;从业人员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少则几人, 多则十几人到几十人。虽然这一类机构规模不同, 情况各异, 但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没有办理任何证照, 对外均宣称是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 (办事处) 。当问及为什么不办理执照时, 得到的答复往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我们不需要办理任何登记!”面对此种答复, 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多少有点疑惑和茫然。“什么是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 (办事处) ?它们应不应该办理执照?工商局该不该对其进行监管?该不该对其进行处罚?”

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 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拟以此文, 采用自问自答的方式, 为读者揭开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 (办事处) (以下统称“外资公司办事处”) 的神秘面纱。

一、关于外资公司办事处的界定

外资公司办事处是指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 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的机构。

二、关于外资公司办事处的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前后有变化

(一) 2006年4月24日前的情况: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外资公司办事处的设立, 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其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凭《注册证》, 办事处可以刻制公章, 开设银行账户, 从事公司业务的咨询与联络。

(二) 2006年4月24日后的情况: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1. 依据之一:

2006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此处强调分公司必须办理登记。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既然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提到外资公司办事处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那么它的成立就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

2. 依据之二:

2006年4月24日,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 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 继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以下统称《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对外资公司办事处的登记问题给予了最新、最权威的规定。《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 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执行意见》不但明确了法律的适用原则, 即外商投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对于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都没有规定的, 仍然需要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其他规定。同时也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资公司办事处的登记, 即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紧接着, 针对全国各地在理解和执行《执行意见》上存在的疑问和分歧, 国家工商总局除专门安排了一次答记者问外, 还发布了《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对《执行意见》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解读和诠释。有记者提问:“《执行意见》明确, 外资公司办事处不再进行工商登记。办事处以后是否还可以合法存在?”回答是:“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办事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性质的办事处, 不再到工商机关登记, 这是为了更加方便企业。”

三、关于外资公司办事处的监管:工商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继续对其监管, 禁止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虽然外资公司办事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但《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第八条规定:“需要强调和说明的是, 办事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 工商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继续一如既往地对其监管, 禁止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从以上条款, 我们可以明确以下两点:1.外资公司办事处是公司业务联络性质的机构, 只能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换言之, 外资公司办事处如果要从事经营活动, 就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分公司登记。因此, 外资公司办事处是否从事了经营活动就成为判断其身份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2.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外资公司办事处日常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法定机关。

四、关于外资公司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认定和处罚:认定是关键, 应先疏导登记, 再查处取缔

如何认定某一外资公司办事处到底是否从事了经营活动?这是工商部门对外资公司办事处进行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也是对违规外资公司办事处依法查处的前提和关键。首先, 我们得搞清楚一个问题:“什么才算是经营行为?”。需要注意的是, 这里所称的“经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涵盖的范围很广, 我们不能仅仅将其理解为企业设立了财务, 有开票、收钱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第八条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认定, 目前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需要各地在执法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各被授权局以及从事属地监管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执法过程中, 对于生产型公司的办事机构从事产品的筛选、加工、制造、销售以及与上述业务有关的采购、推销、仓储、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活动, 非生产型公司的办事机构直接承揽服务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 可以认定其在住所地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疏导其依法办理分公司的登记;不办理分公司登记擅自从事上述活动的, 可以认定为无照经营行为,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这类办事机构予以取缔。”

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常实际工作中, 除了参照《执行意见》和《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有关条款, 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形式和实质上的比对和甄别外, 还应在巡查、检查中, 细致寻找线索, 认真收集有关证据。比如调阅其业务资料、宣传资料, 查看其业务记录, 包括书式记录和电子 (电脑) 记录;还有一个就是要查清其开展业务的对象是谁, 是其内部人员, 还是普通消费者?总之, 只要我们掌握了其开展了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据, 就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

篇4: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本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安全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的管理。第二章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第1条 公司成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信息安全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公司技术部,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2条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组:

信息安全工作组 应急处理工作组

第3条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信息安全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批准公司信息安全总体策略规划、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确定公司信息安全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指导、监督信息安全工作。

第三章 信息安全工作组

第1条 信息安全工作组组长由公司技术部的负责人担任。第2条 信息安全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执行公司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决议,协调和规范公司信息安全工作; 根据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对信息安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落实;

组织对重大的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策略进行审查,拟订信息安全总体策略规划,并监督执行;

负责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参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规划,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组织信息安全工作检查,分析信息安全总体状况,提出分析报告和安全风险的防范对策;

负责接受各单位的紧急信息安全事件报告,组织进行事件调查,分析原因、涉及范围,并评估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提出信息安全事件防范措施;

及时向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安全事件。跟踪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组织信息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理工作组

第1条 应急处理工作组组长由公司技术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第2条 应急处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审定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应急策略及应急预案; 决定相应应急预案的启动,负责现场指挥,并组织相关人员排除故障,恢复系统;

每年组织对信息安全应急策略和应急预案进行测试和演练。第五章 信息安全人员基本要求 第1条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信息安全技术人员应当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第2条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和兼职信息安全技术人员应有计算机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第3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受到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信息安全管理与技术工作。第六章 信息安全人员管理

第1条 信息安全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应向总经理报告、备案。第2条 信息安全人员调离岗位,必须严格办理调离手续,承诺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

第七章 信息安全人员职责范围

第1条 信息安全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信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对要害岗位人员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维护和审查有关安全审计记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安全风险防范对策;

开展信息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监控信息安全总体状况,提出信息安全分析报告;

及时向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安全事件。第2条 信息安全人员在行使职责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了解涉及经营与管理有关的信息系统的机密信息。

第3条 信息安全人员发现本单位重大信息安全隐患,有权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4条 信息安全人员发现信息系统要害岗位人员使用不当,应及时建议公司进行调整。

第5条 信息安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严守公司商业秘密。第八章 要害岗位人员管理

第1条 信息系统要害岗位人员,是指与重要信息系统直接相关的系统管理人员、网络管理人员、重要应用开发人员、系统维护人员、重要业务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

第2条 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涉及公司生产、建设与经营、管理等核心业务且有保密要求的信息系统。

第3条 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单位人事部门进行政治素质审查,技术部门进行业务技能考核,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考查等,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4条 要害岗位人员有责任保护信息系统的秘密,并以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作出安全承诺。

第5条 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必须实行“权限分散、不得交叉覆盖”的原则。系统管理人员、网络管理人员、系统开发人员、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兼任业务操作员;系统开发人员原则上不应兼任系统管理员。第6条 对要害岗位人员应实行定期考查制度,要害岗位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7条 要害岗位人员调离岗位,必须严格办理调离手续,承诺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涉及公司业务保密信息的要害岗位人员调离单位,必须进行离岗审计,在规定的脱密期后,方可调离。

第8条 要害岗位人员离岗后,必须即刻更换操作密码或注销用户。第九章 要害岗位安全责任

第1条 系统管理员安全责任

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实施系统安全运行细则; 严格用户权限管理,维护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认真记录系统安全事项,及时向信息安全人员报告安全事件; 对进行系统操作的其他人员予以安全监督。第2条 网络管理员安全责任

负责网络的运行管理,实施网络安全策略和安全运行细则; 安全配置网络参数,严格控制网络用户访问权限,维护网络安全正常运行;

监控网络关键设备、网络端口、网络物理线路,防范黑客入侵,及时向信息安全人员报告安全事件;

对操作网络管理功能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第3条 系统开发员安全责任

系统开发建设中,应严格执行系统安全策略,保证系统安全功能的准确实现; 系统投产运行前,应完整移交系统源代码和相关涉密资料; 不得对系统设置“后门”; 对系统核心技术保密。第4条 系统维护员安全责任

负责系统维护,及时解除系统故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改变系统功能;

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其他计算机程序;

维护过程中,发现安全漏洞应及时报告信息安全人员。第5条 业务操作员安全责任

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操作密码; 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系统各种异常事件。

第6条 各要害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章 第三方人员管理

第1条 第三方人员包括软件开发商,硬件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设备维护商和服务提供商,以及实习学生和临时工作人员。第2条 应对第三方人员的物理访问和逻辑访问实施访问控制,根据其在系统中完成工作的时间、性质、范围、内容等方面的需要给予最低授权。

第3条 第三方人员的现场工作或远程维护工作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工作涉及机密或秘密信息内容,应要求其签署保密协议。第4条 一般情况下第三方人员的现场工作,如数据库、系统、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白客渗透以及其他软件的安装等,不许接入自带的设备。

第5条 第三方人员的现场工作应在本单位信息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完成。第三方人员自带设备接入信息系统应得到特别授权,其操作应受到审计。

第6条 第三方人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账户、过程记录等信息。

第十一章 培训与教育

第1条 信息安全人员应定期参加下列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培训; 信息安全基本知识的培训; 信息安全专门技能的培训。

信息安全人员应定期接受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第3条 应对所有使用计算机的人员定期进行基本的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应注意培养信息安全意识。第十二章 附则

第1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解释。第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溢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篇5: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XXXX安[2017]XX号

关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安全生产局面。根据公司目前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为日常管理办公室,X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为成员,XXX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承担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统一指挥、协调统筹,负责指挥施工安全和事故抢险救援,定期听取办公室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报告,讨论审议办公室提出的工作建议。

(二)主要负责人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

2、定期分析法律法规及负责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议;

3、组织本公司安全生产新规章制度的调研及制定工作;

4、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保证每年不少于4次;

5、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活动,并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服从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定期开展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保证每年不少于4次;

7、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6: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高阳纸业(2013)1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的通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改善职工的劳动作业环境和设备的运行环境,杜绝“三违”,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规范企业管理,推行清洁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提高经济效益,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下:

1、公司总经办,具体负责全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检查以及安全资料的管理等工作;

2、任命董绍其为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

3、任命公司兼职安全管理员如下:

赵德生章建荣杨春董文清沈立荣羊伟华赵银雪习连合 毛长河巴石申董飞羊金水徐顺波骆文斌陈子明郑军 王培

抄送 :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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