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关键词: 住房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通用14篇)

篇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1、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2、需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借款人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1).借款申请;(2).已预交20%以上房价款收据;

以上申请资料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四份,统一填写、粘贴于《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册》中,此《清册》借款人可在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积窗口积或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

3、办理条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4).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抵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期限:提交资料齐全、准确无误、签订借款合同后,阿克苏城区内单位的职工5个工作日贷款发放完毕,各县单位的职工8个工作日贷款发放完毕。

5、办理地点:阿克苏城区内单位职工在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窗口,各县单位职工在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6、办理程序: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受理(领取贷款资料清册)咨询→借款人填写清册,提交有关资料、承诺、保证→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初审办理房产抵押→公积金中心复核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和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终审划转贷款基金→借款人凭受理单在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取件

7、收费标准:无

篇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一、贷款条件

1、新开户缴交公积金的单位,借款人连续缴交公积金一年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

2、已在中心开户的单位,借款人连续6个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账户为正常状态。

3、借款人夫妻双方无贷款,未为其他人做贷款担保。

4、已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缴纳不少于购房总款20%的首付款,购房行为在贷款申请之日一年内。

5、提供已取得产权的《房屋所有证》作抵押。(本人或第三人的都可以)

6、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建立公积金或借款人为单身(未婚、离异、丧偶)的需要找一担保人(担保人条件:在呼市地区建立公积金的、未贷过款、没有为他人做过担保人);月还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收入的50%的可以不找担保人。

7、职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前准备

(一)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

查询方法

1、中心营业大厅触摸屏查询

2、短信查询:发送GJJ身份证号到106295003、电话查询:网通:16883000电信:168170004、网上查询:登陆

(二)查询公积金账户状态

在营业大厅柜台、咨询台查询:

(1)核实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身份证号与实际证件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由开户单位开证明更正。

(2)查询账户缴交公积金是否正常,是否有断开或欠交情况,是否有需要合并账户的情况等。

(三)咨询领表

在中心前台领取《申请审批表》1份,《借款合同》5份,《抵押合同》4份,《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1份。

(四)核对证件

核对借款人、抵押人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抵押房本上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一致。

三、中心初审(以下资料看原件留复印件,必须统一用A4纸复印)

1、完整填写《申请审核表》并盖章后,带所需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中心综合柜进行初审、登记外调。

2、需提供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各4份;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2份;借款人结婚证(首页、带照片页)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各2份,单身者由单位出具单身证明。

(2)抵押房屋产权证(用他人房产做抵押者,提供抵押房屋产权人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份。

(3)首付房款凭据证明(购房款总额20%以上)原件、复印件1份。

3、二手房贷款

需提供房屋过户的不动产发票、契税票、原产权人调档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借款人为单身者

必须有一名在中心或(呼市地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其作担保人,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月还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收入的50%的可以不找担保人。

单身者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未婚:单位开具的单身证明2份

(2)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单位开具的离异未再婚证明各2份。

(3)丧偶: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单位开具的未再婚证明各2份。

四、担保公司外调

初审登记后,担保公司将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逐一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个人信用、抵押物进行现场外调评估,依据调查情况,最终确定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担保方式和贷款金额拟划入的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五、签订合同、交件

1、担保公司外调符合条件的,由外调人员在《外调表》及《申请审

批表》上签字后到中心综合柜进行微机录入,并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单》。

2、借款人夫妻双方、抵押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抵押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原件,担保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担保公司柜台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贷款凭证等相关文书,再到公证处柜台办理公正签字。

3、三日后在担保公司柜台取担保材料,在公证柜台取《公证书》。

4、持《公证书》、房本,在产权处(三楼)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后,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单》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服务费,将所有材料移交到中心综合柜台。

六、银行放款

借款人交件后中心进行内部审批,在贷款审批会通过后统一送银行放款。放款后中心将电话通知借款人来担保公司柜台领取还款存折及相关资料。

七、借款人还款

借款人领取还款存折后,从放款次月开始每月15日前,在还款存折内足额存入每月应还金额。(由于不按时还款或不足额存款造成逾期,产生的滞纳金由借款人承担)

一、购买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或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缴款收据原件、复印件一份或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支取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5、支取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二、购买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买卖双方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支取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5、支取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单位财务全套印鉴)。

三、一次性偿还购房款支付公积金所需材料

1、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还款单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支取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篇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1.1 实现中心和银行两套系统同步记账

为了达到银行自身和中心的两套系统同步并且相符, 中心采取了“中心经办——银行前台——中心复核”的方式, 即中心经办人员审核业务资料并录入系统, 将信息传输至承办银行, 银行柜台人员在录入自身系统的同时, 须将资金与业务信息回传至中心, 由中心复核确认。

1.2 实行公积金按日轧账

即银行将当日办理的业务传输至中心业务系统, 将当日发生的笔数、金额等数据信息与中心复核完成的进行比对, 比对一致的由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业务日结单”, 确认一致后, 中心登记自身系统相关科目的会计明细账, 如当日核对不符, 系统不能日轧和处理第二日的业务。

2. 现有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1 存在重复劳动现象

采取“银行与中心共同办理”的方式, 遵循中心经办录入审核——银行网点人员录入自身系统并划转资金——中心复核的业务办理流程, 致使人员重复录入, 工作量较大。

2.2 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

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 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 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 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 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

2.3 管理运行成本较高

在具体的业务管理环节, 管理中心负责审批, 银行具体办理, 使得业务经办人要跑多个部门, 环节多, 手续繁琐, 同时, 同一笔业务在管理中心与银行间重复操作, 增加了管理运行成本。

2.4 中心使用二手信息, 记账滞后

由于不同银行的业务处理时间不同, 中心需等到所有业务承办银行的票据到齐后统一记账。中心业务审核时记录一手业务信息, 会计记账则滞后于银行。因此, 不仅中心记账的及时性受到银行制约, 业务数据的准确性也受到一定影响。

3. 自办业务模式的探索

3.1 实施“运营与管理分离整合”的管理模式

一是科学划分管理层次, 实行前后台管办分离。科学划分机关处室、管理部、经办层内等设机构的层次和职责。二是明确中心的管理主体地位。计划安排、资金运行调度、核算及计算机系统完全由中心管理, 全部业务资料和数据由中心直接控制, 以往中心与代办银行责任主体不尽明确、业务关系不尽协调等情况要彻底改变。

3.2 自主办理业务模式下, 公积金业务概述

3.2.1 缴存业务

中心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无误, 将汇缴信息登记业务系统, 通过系统审核的由中心资金汇划系统将收款清单信息传入集中待收付中心。

集中代收付中心检验公积金中心提交的收款清单信息, 通过人民银行发送到公积金中心开户银行 (收款银行) 。收款银行将收款指令通过人民银行发送到缴费人开户银行 (付款银行) 。付款银行从缴费人存款账户扣收费用, 并将扣款信息通过人民银行发送到收款银行, 收款银行将资金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完成收款。收款银行返回收款信息到集中代收付中心, 集中代收付中心将收款信息回传中心资金汇划系统。公积金中心开户银行登记对应的银行存款账户流水账。

中心资金汇划系统核对收款清单信息, 将收款数据回传业务系统。收款成功的汇缴信息实时登记业务明细账, 增加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余额, 并实时登记业务流水账。业务系统记录收款失败的汇缴信息, 并于次日通过中心资金汇划系统重新发送收款指令。

3.2.2 提取业务

中心直接与银行会计核算系统通过数据接口连接, 实时进行数据交换, 操作该银行内中心账户的资金汇划, 依据付款清单信息将提取资金划款至职工的龙卡、银行储蓄卡或存折中。提取资金划拨完成后, 银行将划款信息回传中心资金汇划系统, 并登记对应的银行存款账户流水账。

3.2.3 转移业务

中心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无误, 将转移信息登记业务系统, 通过系统审核的, 完成转移业务的办理, 实时登记业务明细账, 并实时登记业务流水账。

3.2.4 职工结息

业务系统按照职工结息明细实时登记业务明细账, 增加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余额, 将原活期积数转为定期积数, 并实时登记业务流水账。

3.2.5 贷款业务 (1) 贷款发放

中心直接与银行会计核算系统通过数据接口连接, 实时进行数据交换, 操作该银行内中心账户的资金汇划, 依据放款清单信息将贷款发放资金划款至收款人指定账户。个贷发放资金划拨完成后, 银行将划款信息回传中心资金汇划系统, 并登记对应的银行存款账户流水账。

中心资金汇划系统核对放款清单信息, 将放款数据回传业务系统。资金划拨成功的, 由中心出具借据, 发放信息实时登记业务明细账, 添加个人贷款信息, 并实时登记业务流水账。业务系统记录放款失败的发放信息, 并于次日通过中心资金汇划系统重新发送付款指令。

(2) 贷款回收

中心直接与银行会计核算系统通过数据接口连接, 实时进行数据交换, 操作该银行内中心账户的资金汇划, 依据收款清单信息将贷款回收资金划款至中心贷款资金账户。个贷回收资金划拨完成后, 银行将划款信息回传中心资金汇划系统, 并登记对应的银行存款账户流水账。

中心资金汇划系统核对收款清单信息, 将收款数据回传业务系统。资金扣划成功的, 由中心出具还款票据, 其对应的还款信息实时登记业务明细账, 增加还款信息, 减少个人贷款余额, 并实时登记业务流水账。业务系统记录还款失败的回收信息, 并于次日通过中心资金汇划系统重新发送收款指令。

4. 小结

篇4:论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3-0058-02

公积金制度最早是在1955年由新加坡提出并建立,是一项具有住房、医疗、投资等社会保障职能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行的制度性安排,是一项单一性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参加者是城镇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也仅限于住房消费。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所属西山、汾西、霍州等子分公司根据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关于实行职工建房互助金办法的通知》,于1993年先后建立了互助金制度,实质就是住房公积金的前身,其参加职工的范围、计提原则和方法,基本与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一致。1995年各子分公司先后停止执行建房互助金制度,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2006年1月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予以了统一和规范。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自住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中心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管理部负责贷款对象、额度、期限的审批。

当前,改善住房条件日益成为广大市民主要的消费需求,住房信贷市场呈现出供需两旺、倍数增长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就突显出其重要性来。下面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作用、贷款特点、贷款风险及防范等几方面略谈一下个人看法。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了一种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融资取得住房的渠道;②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因此职工的还款负担相应也较低,提高了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费用成本要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的费用成本。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特点

2.1贷款对象特殊

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购房合同约定的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2.2贷款用途专一

个人住房贷款设立是为了配合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房,因此贷款只能用于支付所购买住房的房款。

2.3贷款数量较大

对于经办银行而言,个人住房贷款无论是市场需求还是贷款笔数和单笔贷款金额相对于其他个人消费贷款都是较大的。

2.4贷款期限较长

个人住房贷款多数为中长期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

3.1制度风险

它是指由个人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因素而引起的贷款风险。制度风险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运作模式。2000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于这项贷款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实体,虽然签定了委托合同,仍难以解决各自因不同利益趋势,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

3.2政策风险

它是指由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特殊性及相关政策变动而形成的贷款风险。①住房公积金政策性特征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其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不强,影响了贷款的安全性。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政策性风险。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储蓄、低进低出”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政策,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但是,由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长,因此容易产生市场风险。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

3.3信用风险

它主要是指借款人因主客观原因所引起的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风险。①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低,罚息也低,不能够引起借款人足够的重视,因此存在拖欠贷款,造成不良资产产生的现象。②客观原因造成的风险。由于自然和社会原因造成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自然原因主要包括借款人、保证人因疾病、车祸、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踪、死亡等,从而无法偿还贷款,社会原因主要是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企业亏损、破产等导致借款人、保证人失业、下岗、收入下降和无收入来源,从而无力偿还贷款和履行担保义务。无论是自然原因还是社会原因都不可预料,也将直接影响借款人的还贷能力。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的防范

4.1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库

由于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长,不确定因素多,一笔贷款的发放是否成功,起决定作用还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联合银行、税务、社保、房地产等部门,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建立科学的指标分类体系,为个人住房贷款评审提供科学依据。

4.2建立、健全个贷风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

由于个贷业务频率高、数额大、时间长,为了有效地防止风险,应建立健全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以规范个贷的发放、管理、控制、回收程序。其次,加强日常的个贷业务管理,提高办事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要是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内控机制,加强个贷合帐及档案资料的登录和收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加强贷后管理和催收。加大清收力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息的审批原则4句话:正常缴存、购房属实、落实担保、保证还款。具体来讲,“正常缴存”是指职工及所在单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属实”是指不得隐瞒、伪造购房行为;“落实担保”是指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还款有保证”是指借款人家庭有可靠的收入来源,能保证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偿还本息,而不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4.3加强对受托银行的监督,使受托银行切实负起责任。避免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产生潜在风险

“中心”应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监督受托银行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做好贷款发放和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4.4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

提高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真伪的能力,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使之有充足的物质保障。

4.5法律保障

“中心”应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至少应做到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有法律方面的人士予以把关,使“中心”所做的每一个法律文书均严谨、具有法律效力。

4.6严格相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核销坏、死账

财政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4.7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

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和抵押登记查询制度;与受托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证部门、法院各部门密切配合,使恶意逃债者无空可钻。

篇5: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须知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有连续两个月缴存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仅限在本市城镇已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规模的楼盘购买在建住房;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四)有经登记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有不少于购房总价款20%的自筹资金;

(六)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七)同意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担保费=贷款金额×贷款年限×万分之4.5)最低300元;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自筹资金的凭据;

(四)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收入大于或等于4000元/月以上的需要提供银行卡近半年以上流水);

(五)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统一为A4标准)两套,申请和签约时需携原件备验。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1、最高限额

公积金个贷最高贷款成数为购房总价款的80%,其中公积金贷款资金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两倍(80万元)。

2、可贷额度

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

(2)公积金个贷中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

5(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个贷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还款到期期限最长男性70周岁;女性65周岁

(三)贷款利率

五年以下(含五年)4.00%

五年以上4.50%

四、个人办理步骤

第一步:购房职工可通过售房单位,也可到贷款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咨询办理贷款的有关事宜,测算可贷额度和期限。

第二步:购房人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携原件备验。

第三步:获得批准的借款申请人接经办人员通知后,按约定的时间到约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并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

第四步:办理购房交易、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步:已办妥所有手续的贷款由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借款人所购楼盘的售房单位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个贷本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

(二)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个贷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按天计收贷款本息(利随本清)。

(三)借款人应从发放贷款后次月起按时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账户,如当月未能及时还款,则次月存入的资金除含正常还款额外,还应包括按逾期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

(四)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应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须征得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

(五)贷款清偿完毕,借款人应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清偿证明,凭此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如系提前还款,还可凭此证明到担保或保险公司按实际贷款期限退还剩余期限担保或保险费。

篇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2012-4-16 9:34:35东方地球物理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王金虎浏览数 [3539]

为了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认真贯彻公司三届二次职代会职工提案办理的精神,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针对职工购买涿州平安小区D区商品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二、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涿州平安小区D区购房资格的职工;

2、申请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诚信良好;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用所购房屋办理抵押担保;

6、符合地方政府和受托银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家庭目前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职工以前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目前仍未偿还清贷款的;

3、职工或其配偶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关于职工家庭目前拥有住房情况的认定方法

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本人填写的房屋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房屋信息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出的房屋信息,综合确认职工现有住房情况。

职工及其配偶在公司院区内、外部拥有的住房均计算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第一套住房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未还清的,在计算还款能力时,家庭月平均工资应扣除商业银行贷款的月还款额。

职工是涿州无房户购房人员,暂按已有一套住房认定。如房屋已通过基地房产部门办理回购或置换手续的,应提供回购或置换的协议等符合规定相关证明材料。职工及配偶离婚后,其住房判给对方的,应提供离婚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公积金贷款限额、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限额

根据国家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职工购买第一套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款的70%;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款的40%;购买第三套住房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20年,但不能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三)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遇国家调整利率时,按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含5年)以下的利率为4.45%,5年期以上的利率为4.9%。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五、公积金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以所购房屋为担保对象,抵押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在抵押登记办理之前由开发商为职工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后,应及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购买期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对房产评估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评估及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

六、公积金贷款偿还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合同执行期满一年后,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的金额不少于12个月的约定还款额。

七、公积金贷款结清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将抵押留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票据和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退还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八、违约行为及处理

违约行为是指借款人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以及借款合同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信息将计入公积金中心个人诚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通知受托银行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2、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3、未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意,将设定的抵押物转让、赠与或者重复抵押的;

4、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赠与人、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

3、借款人的继承人、受赠与人、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拒绝承担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4、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向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管理员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在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本方即为借款人)。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上年月平均收入证明(配偶未在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由借款人填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息采集表》,签署《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声明》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查询个人及配偶的诚信信息。经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审核合格的,借款人按《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清单》准备相关贷款资料。

为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对自行预计可取得购房资格的借款人,可从4月18日起向本单位提出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由于资格审核及征信信息查询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使借款人在选择房号的当日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预审手续,借款人应在确定选择房号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规定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预审

公积金中心将在售房现场对当日选房人员进行贷款预审。借款人确定房号并取得《购房交款通知单》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审表》后,持身份证办理预审手续。

预审合格后,借款人确认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审表》上签字;公积金中心签署预审意见并签字盖章。

借款人持上述资料办理缴纳购房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续。

(三)信息确认、录入

借款人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审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登记后,借款人应在贷款申请资料送

交受托银行审核前交公积金中心)和首付款票据以及按《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清单》准备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单位核实。

公积金管理员确认后,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信息,并打印《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由借款人和配偶确认后签字(配偶因故无法当场签字的,申请人可代为签字,但必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经公积金管理员签字、单位盖章后,由借款人将贷款资料报送公积金中心。

(四)复核、审批

公积金中心审核贷款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履行审批程序后送交受托银行审理。

(五)放款

受托银行对贷款资料审理合格后,将通知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同时,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抵押等手续。按规定办理完结有关手续后,受托银行将贷款额划入房屋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账号。

十、其他说明

(一)职工此次购买商品房,不能用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抵交购房款。

(二)根据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资料需要借款人及其配偶签字确认。借款人应为本人当场签字;配偶因故无法当场签字的,只能委托借款人代签,但必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无法办理贷款手续。

(三)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信息与公积金管理系统、公司分房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在确定房号前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四)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等与贷款有关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

(五)职工还款账户卡不慎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到银行办理补办手续,并将新办的银行卡复印件报送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

(六)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认真阅读《东方地球物理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件和《公积金贷款指南》宣传手册(可到本单位领取),了解公积金贷款办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理程序,以便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七)职工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了解合同的核心内容和自身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等相关内容。

(八)职工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有逾期等不良记录,将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及公积金中心的个人征信系统,可能会给您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咨询电话:0312-3824570、3824307、3824310

东方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篇7: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经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好的《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已交购房款收据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购、建住房的在1年内提出申请);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大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住房的应在大修进行中提出申请);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四)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离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

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五)退休提取住房的(应提交资料)

1、退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六)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市级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丧失鉴定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办理提取、只能办封存。

(七)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迁出证明或出境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购房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借据及当前仍欠款证明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贷款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还本付息额;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此项提取至贷款还清为止。

(九)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租房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房租额);

3、缴交房租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如租住私人住房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正的租赁合同证明、完税发票);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6、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十)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与支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1份。

(十一)、办理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来即办。

(十二)程序

1、职工个人到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业务网点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不是销户的支取金额填写到千位)

2、将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职工单位核对批准盖章。

3、提供相关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审批盖章。

4、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到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业务经办网点办理转存提取。

二、贷款

(一)条件

凡是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本市区自住住房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封存。

2、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资金的30%以上,并投入使用(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提供房产抵押,同意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手续。

5、没有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同意用家庭成员或亲友住房公积金质押。

(二)额度

1、个人贷款不超过购建修住房资金的70%。

2、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3、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25万元:单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15万元。

4、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不超过当前住房公积金质押额。

5、购买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适当放宽贷款额。

6、贷款的比例和最高额度随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期限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大修住房贷款不超过1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离退休时期。

(四)程序

1、供款人及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管理中心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书后电话通知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提供有关资料,借款人提供材料后,管理中心出具《收件收据》给借款人;

3、管理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电话通知借款人;

4、组织评估部门对二手房及超过三年以上的房产作抵押物进行评估;

5、根据审查及评估情况,形成集体意见,决定贷款额、还款期限和利率;

6、借款人购买贷款抵押房产保险;

7、管理中心出具委托书,连同借款人贷款材料送银行审核、办理贷款手续;

8、银行交回一份《贷款合同》给借款人;

9、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所订立的每月还款日期和还款额进行还款,还清后,管理中心退回借款人的抵押物。

10、需提前还部分或全部分贷款的,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和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再到受委托银行交款,然后持银行出具的交款票据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还清贷款的,管理中心退回借款人抵押物。

(五)应提交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交资料)

(1)贷款申请书1式2份

(2)《购房合同》及其它能够证明售房方同意将住房出售给借款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4)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5)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6)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9)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资料)

(1)《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3)《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

(4)《国土使用证》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6)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8)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9)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11)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资料)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2)大修预算复印件2份;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5)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6)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8)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10)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办理科室:资金管理科

篇8: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关键词:自主办理业务模式,住房公积金,业务模式构建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实施的十几年中, 为解决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是,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过程中, 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模式、监督管理不到位以及实施环节的繁琐等原因, 致使该项惠民政策不能够完全的发挥出来。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决定了其运行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金的安全, 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稳定的收益, 基于这种情况,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模式分为封闭运行模式与各行政区域内循环模式两种。

第一, 封闭运行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封闭运行模式给住房公积金提供了稳定的环境, 但是受到增值途径的限制, 致使其收益较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的调整通常都依赖于自我调整, 由于受到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影响, 以及房改的推进, 住房公积金面临职工购房提取的压力也愈来愈大, 这样就导致贷款与提款的需求显著增加, 明显的大于资金回笼与归集的速度, 致使封闭运行模式出现大量的资金缺口, 无法满足当期的需求。

第二, 各行政区域内循环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 致使居民的住房消费取向以及房地产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 致使各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存在很大的差异。受到房改进程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的制约, 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的地区主要集中在福建、广州、江苏、广东、上海、厦门等市, 而中西部地区的个人贷款发展相对滞后。但是, 如果贷款业务规模过大, 容易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 如果贷款业务过少, 导致归集的资金放贷不出去, 容易造成资金的大量沉淀, 无论是哪一种, 都会给住房公积金的运行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自主办理业务模式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模式的构建

想要建立完善的自主办理业务模式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模式, 就应该明确中心的管理主体的地位, 通过科学的划分管理层次, 明确经办层内、管理部、机关处室等相关职责与层次, 合理的安排资金核算与调度, 计算机系统的中心管理, 不断的完善业务中心与代办银行的责任与关系, 通过下面几个方面的改革, 完成自主办理业务模式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模式的构建。

(一) 提取业务

通过数据接口将提取业务直接与银行的会计核算系统连接起来, 依据付款的清单将资金提取划款至职工的存折、银行储蓄卡龙卡中, 实现账户的资金汇划与该银行的操作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同时, 资金汇划完毕后, 通过将银行存款账户的信息进行登记, 将划款的信息回传至中心资金汇划系统中, 完成对客户账户提取资金流水账的记录。

(二) 缴存业务

中心经办管理者通过对申请资料的审核, 确认无误后, 通过系统审核的中心资金汇划系统, 将汇缴信息与收款清单信息共同传输至集中待收付中心。集中待收付中心通过将提交的收款清单信息传递至收款银行, 并且通过收款银行将已收的款项记录下来, 发送至中心资金汇划系统的同时通知账户, 完成收款。此外, 收款银行及公积金中心应该登记相应的账户存款流水账, 通过集中代收付中心将返回收款信息集中回传至中心资金汇划系统。

收款银行的集中代收付中心资金汇划系统, 应该将收款成功的汇缴信息实时的进行业务明细登记, 将收款数据回传至业务中心, 同时实时的登记业务流水账, 增加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的余额。同时, 如果业务登记系统记录收款的汇缴信息失败后, 应该于次日通过中心资金汇划系统向收款银行重新发送收款指令, 直至收款信息业务登记系统成功的记录收款汇缴信息。

(三) 贷款业务

一方面, 贷款回收业务, 通过数据接口将银行会计核算系统与中心直接连接, 通过收款清单信息将贷款回收资金直接划款到中心贷款资金账户, 通过操作该银行内中心账户的资金汇划实现对数据交换的实时控制。个人贷款回收资金划拨完成后, 由贷款银行将存款账户的资金流水账记录下来, 然后将划款信息回传至中心资金汇划系统。资金扣划成功后, 应该由贷款银行中心将账户对应的款项信息的明细进行登记, 并且向账户提供相应的还款票据, 通过实时登记业务流水账, 减少个人贷款余额的同时, 增加还款信息;个人贷款回收资金业务系统记录失败后, 应该于次日通过中心资金汇划系统重新由贷款银行发送收款指令, 直至贷款信息业务登记系统成功的记录贷款清单信息。

另一方面, 贷款发放业务, 通过数据接口将银行会计核算系统与中心直接连接, 通过放款清单信息将贷款发放资金直接还款至收款人账户, 通过操作该银行内中心账户的资金汇划实现对数据交换的实时控制。个人贷款发放资金划拨完成后, 由划款银行将划款账户的资金流水账记录下来, 然后将划款信息回传至中心资金汇划系统。资金划拨成功后, 应该由划款银行中心将账户的业务明细进行登记, 添加个人贷款信息, 然后由划款银行中心向客户出示借据;如果业务系统发放信息记录放款失败后, 应该与次日通过中心资金汇划系统重新由放款银行发送放款指令, 直至放款信息业务登记系统成功的记录贷款清单信息。

(四) 转款业务

申请业务资料由中心经办人员审核齐全无误后, 再将信息传递至信息登记业务中心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 再由转账银行将业务流水账进行实时登记, 完成转款业务。

(五) 职工结息

银行中心的业务系统应该根据职工结息明细, 对业务明细进行实时的登记与记录, 并将原活期积数转换成定期积数, 以此实现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余额的增加, 并实时的记录职工结息业务流水账。

三、结束语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推出以来, 就一直受到诸多方面的质疑与批判, 主要是来源于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缴比例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采取了许多的措施, 为了切实利用有效的方法解决不断出现的问题, 我国应该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科学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模式, 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 保障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的运行。

参考文献

[1]李响.自主办理业务模式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模式构建[J].现代营销, 2012 (2) ;42.

篇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但是,根据商业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购房者要实现商业房贷转公积金房贷需要先还清银行贷款。因此,如何在短期筹集一笔数目不小的资金,就成为购房者顺利完成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重庆市民就开始求助房屋置换中介机构。

据了解,在重庆,像有些房屋置换中介机构办理垫资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按垫资总额的l%收取垫资费,此外再按房屋总价款的0.8%收取代办费用。笔者算了一笔账:以一笔15万元、20年期的房贷为例,按照现在公积金房贷和商业房贷之间的利差,购房者选择公积金房贷要比商业房贷节约2万多元。因此,虽然房屋置换中介机构从中收取了垫资费和代办费,购房者选择公积金房贷仍然划算。

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截至2006年底,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93.25亿元,全市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9.12亿元,共为6.76万户居民圆了住房梦;其中仅2006年重庆市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2.99亿元,较上一年翻了一番多。

篇10:哈尔滨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流程

1、需要提供的证件

注意:非本市户口,1)办理暂住证,需要租房合同和房主带着房产证到派出所办理,这个比较麻烦。当然也有相关的代办的中介比较简单。建议选择代办的办理省事省时。

2)劳务合同,一般公司的都是统一打印的,要看最后一张的是否是红色的公司印章,若是黑白打印的先要改成红色的。

2、办理住房公积金

篇1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1、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储蓄账号等登记有误或发生变化;

2、其他相关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化。

办理资料:

1、单位盖章身份证变更;

2、变更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盖章《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注】:单位代办个人信息变更业务需本人在加盖单位印章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中签字。

办理流程:申请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变更手续,一般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业务流程

办理条件:

1、已在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的单位;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经办人信息发生变化。

办理资料:

1、单位盖章《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变更单位名称的,应提供新证书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单位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信息变更是指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经办网点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一般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备注】:《单位预留印鉴》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到经办网点变更《单位预留印鉴》,参照银行对单位预留印鉴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相关问题】

一、公积金变更去哪里办理?

【回复】:你好,公积金信息变更职工个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变更手续,若单位代办个人信息变更业务,需本人在加盖单位印章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中签字。

二、我们公司最近换了个喜庆点的名字,想问公司名字变了公积金账户会不会变呢?公积金公司名称变更要怎么做?

【回复】:你好,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已在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的单位,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经办人信息发生变化,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填妥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新证书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经办网点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其他单位信息可在年度核定时办理变更。

三、单位经办人辞职了,住房公积金都不知道要怎么缴纳,而且还没有办理变更,请问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变更要怎么办?

【回复】:你好,单位信息变更单位经办人信息发生变化,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填妥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且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经办网点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其他单位信息可在年度核定时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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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1)房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房产商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

(3)房产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借款人户口簿及全本户口簿复印件;

(7)借款人结婚证及全本结婚证复印件;

(8)借款人收人证明及复印件;

(9)购房预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10)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和)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原件;

篇1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非应计贷款

0 引言

根据国务院修订并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 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和回收, 是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运作的主要内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运作与管理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会计核算。

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相关规定概述。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是财政部1999年10月14日发布的,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的主要规定是: (1) 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 核算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款项。 (2) 设立“逾期贷款”一级科目, 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 (含展期后到期) 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3) 设立“应收利息”一级科目, 核算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等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 (4) 在“业务收入”一级科目下分别设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分别用来核算取得的或计提贷款利息收入和罚息收入。笔者认为《办法》在贷款核算方面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2 关于“委托贷款”和“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范围的思考与建议

《办法》中, “委托贷款”科目的核算范围表述为“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不在本科目核算, 应在‘逾期贷款’科目核算。”;“逾期贷款”科目的核算范围表述为“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 (含展期后到期) 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对于还款方法为一次还本付息的贷款, 这样表述是很清晰的。但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至30年, 仅1年期限的贷款采用一次还本付息的还款方法, 1年以上期限的贷款一般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个别地区也采用按月还本按季付息等方法。总之, 1年以上期限的贷款均要按委托银行制定的还款计划, 在每月或每季指定日期前归还一定数额的本金。《办法》中“借款合同约定期限”或“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指整个借款合同到期, 还是指到了每个还款期 (每月或每季) 的最后还款日?目前商业银行对自营的分期还款的各种个人消费贷款 (包括个人自住住房贷款) 都是在每个还款期的最后还款日之后确认逾期贷款的, 假设借款职工长期不按时归还, 整个借款合同到期后再确认逾期贷款, 逾期贷款核算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笔者建议: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还款日进行逾期贷款确认。借款合同均约定最后一次还款日是整个合同的到期日, 所以“每个还款日”已经包括了合同最后到期日。

3 关于委托贷款结转逾期贷款金额的思考

《办法》在“逾期贷款”科目使用说明中规定:“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 (含展期后到期) 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 自‘委托贷款’科目转入本科目, 借记本科目, 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没有说明按委托贷款余额进行结转, 还是按新产生的应还未还本金 (拖欠本金) 进行结转?这两个数字在中长期贷款中常常差距很大。

笔者最近调查了全国管理比较规范、规模较大的10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仅有5家对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进行会计核算。未进行核算的占到被调查对象的1/2, 照此估计全国对逾期贷款进行会计核算的管理中心至多有40%。当然未进行逾期贷款会计核算不等于贷后管理薄弱。管理中心未进行逾期贷款会计核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认为制定《办法》时忽略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绝大部分按月归还的特点, 对逾期贷款核算范围、结转金额表述模糊是其中原因之一。

目前商业银行对自营的分期还款的各种个人消费贷款 (包括个人自住住房贷款) 形成的应还未还本金 (拖欠本金) 的一般处理原则是: (1) 如果各期本金和利息拖欠天数均未超过90天, 在每期的还款日将拖欠本金从“正常贷款”转入“逾期贷款”, (2)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 将“正常贷款”余额和“逾期贷款”余额全部转入“非应计贷款”科目单独核算。拖欠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后, 将“非应计贷款”余额转回“正常贷款”。

4 建议增设“非应计贷款”一级科目, 并调整相关科目的核算范围

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参照商业银行的作法, 增设“非应计贷款”科目, 对于拖欠时间较长, 存在呆账风险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单独核算。贷款的某一期的本金或利息逾期时间达到一定标准后, 将此笔贷款在“委托贷款”科目的余额和“逾期贷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非应计贷款”科目。但结转“非应计贷款”的时间标准不应该取商业银行的90天, 应按还款期数 (即月数) 设定更为合理, 更易操作。而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收入相对稳定、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更为严格和规范, 呆坏账风险小, 此时间标准应适当延长。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的逾期贷款指标中历来有“逾期6个月 (含) 贷款余额”一项, 所以此时间标准设为6个月为宜。转入“非应计贷款”后, 如果借款职工将拖欠本金和利息全部归还, 需把相关借款的“非应计贷款”余额转回“委托贷款”。

综上, 笔者认为应增设“非应计贷款”一级科目, 并调整和明确相关科目的核算范围。 (1) “委托贷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应该是:“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 及连续拖欠本金或利息6个月 (含) 以上的委托贷款, 不在本科目核算, 分别在‘逾期贷款’科目和‘非应计贷款’科目核算”。 (2) “委托贷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应该是:“连续拖欠本金或利息6个月 (不含) 以下贷款的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 (3) “非应计贷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是:“连续拖欠本金或利息6个月 (含) 以上的贷款的未归还本金”。以上三个科目中归还贷款和相互结转的账务处理不再赘述。

5 关于“委托贷款”和“逾期贷款”明细账设置的建议

《办法》规定, “委托贷款”和“逾期贷款”科目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笔者认为应改为“按委托银行和贷款合同设置明细账”更为合理, 上面建议增设的“非应计贷款”科目的明细账设置也应该采用同样方法。

5.1 首先应按委托银行设置二级科目。

全国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委托多家银行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有些地方的委托银行已经从五大商业银行扩大到一般股份制银行及地方性银行, 可以达到十多家, 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网点在一些特大型城市超过了一百个。按委托银行设置二级科目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掌握各委托银行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监督、管理、考核各银行的委托贷款工作。

5.2 委托银行二级科目下按贷款合同设置明细账, 核算每笔贷

款合同发放、归还、结转等情况, 有利于加强每笔贷款的贷后管理, 减少呆账贷款的产生, 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按相关规定, 职工在还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础上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也就是说同一职工可能多次贷款, 所以笔者认为按贷款合同设置明细账更为科学合理。

以上仅是笔者个人在这方面的思考与建议, 欢迎各位专家和同行批评指正。制定规范、合理、操作性强的个人住房会积金货款核算办法, 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货款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而作好个人住房会积金货款的核算对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管理, 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促进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何昕.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2) .

[2]吴曼.对委托贷款会计核算的探讨[J].财会月刊 (会计) .2001 (14) .

篇1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购房的人越来越多,购房贷款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比较,找出他们的区别与联系,帮助购房者选择一种适合自身的贷款方式。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商业性贷款;区别与联系;组合贷;商转公;公转商贴息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6)04014403

0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大量人口进入城市,购置房屋成为新进人口面临的重要问题,购房贷款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许多购房者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区别,以期寻找到一套适合自身的个人贷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是购房贷款的两种基本融资方式,他们有各自的优缺点,下面就两种贷款方式进行比较,找出他们的区别与联系。

1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区别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是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类型有:新建商品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2)申请贷款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3)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实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5)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6)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商业性住房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向在城镇购买、建造或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也称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商业性住房贷款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2)必须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和资产证明;(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4)与卖方签定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5)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一般是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或在贷款银行存入了不低于首付款的存款;(6)贷款人年龄在18-65周岁,不同年龄所贷款年限的限制有所不同。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贷款主体与风险承担主体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风险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商业性住房贷款主体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是由发放款的商业银行承担。

(2)贷款性质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贷款,而商业性住房贷款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贷款。

(3)贷款對象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正常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资信考查合格、具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4)贷款资金来源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及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各商业银行的自营资金(居民或单位存款)。

(5)贷款利率不同。利率低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优点,例如:5年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为4.75%;5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为4.90%。例:某借款人贷款35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等额本息,公积金贷款月还款为198519元,利息合计126444.44元;商业性住房贷款月还款为229055元,利息合计199733.00元,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多73288.56元。随着期限延长、额度增加,差距更明显。

(6)所需要费用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不需要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等,而商业性住房贷款需要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等。

(7)贷款额度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房价成数、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最高限额、还贷能力四个条件中最小值来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①按房价成数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②按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12×到离退休年数+公积金账户余额)×3+(配偶公积金月缴存×12×到离退休年数+公积金账户余额)×3;

③单笔最高贷款额度,南平市延平区、建阳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其他市县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④按还贷能力计算,月供+其他负债+1230×2<双方收入。

商业性住房贷款额度由房价成数、还贷能力两个条件中较小值来确定,计算如下:

①按房价成数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②按还贷能力计算,(月供+其他负债+物业费)×2<双方收入。

(8)贷款流程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借款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待管理中心审批后再到受托银行去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商业性住房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直接到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较商业性住房贷款环节多,手续复杂。

2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联系

2.1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

住房组合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用同一抵押物发放的住房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总称。

当借款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但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贷方式等均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利息与收益分别计算。住房组合贷款一般是在住房贷款超过当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上限才使用的。例如,武夷山某楼盘商品房,规划用途为住房,总价70万元,贷款比例70%,期限20年,等额本息,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现需贷款49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35万元,商业性住房贷款14万元,35万按公积金利率3.25%计算,月还款2102.53元;14万按商业性贷款利率4.9%计算,月还款993.34元,住房组合贷款月供3095.87元。

组合贷款的流程 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先向管理中心申请,管理中心审批后书面通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等;借款人再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审核后书面通知商业性住房贷款额度、期限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组合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手续;受托银行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将贷款金额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2.2 商业性住房贷款可转化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的商业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还贷压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让购房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贷款额度不够而选择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商转公贷款基本要求 商转公贷款的职工必须符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尚未结清且银行同意可提前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以上,无逾期,已办妥得房产证、土地证;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期限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2)商转公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征信报告及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银行同意提前结清的证明等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职工以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原贷款银行注销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借款人携管理中心批准后的材料,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受托银行办好相关贷款手续,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最后由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2.3 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贴息贷款

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因阶段性资金紧张,由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先向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借款人利差补贴,待公积金中心资金宽裕时,再将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

2013年以来,购房需求释放较为集中,导致全国各大城市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呈快速增长状态,杭州、广州、南京、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的现象。为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贴息贷款办法。

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管理中心开始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并根据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合作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贴息贷款金融合作协议》,委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在自愿的情况下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并享有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中心按公积金贷款原则进行管理,作为一次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1)商转公贴息贷款基本要求 贴息贷款实行按人、按户限额制度,具体可贷额度根据公积金缴存额和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标准、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贴息金额按照借款人贴息贷款协议约定的公积金借款金额、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确定;还贷方式为等额本金,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2)商转公贴息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供贷款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按各自贷款要求进行审批;借款人按规定与银行签订《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同时与公积金中心、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转商业性贴息贷款协议》,并按规定办理房产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在收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記证书后发放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归还借款本息,银行按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借款人扣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本息。贴息支付实行“先付后贴”原则,即在每一个还款日,借款人按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偿还当期还款本息,每期还款后的次月,公积金中心将贴息款项划入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资金宽裕时,可根据资金供应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将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按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置换后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3 结束语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住房组合贷款三种贷款各有优缺点,购房者在决定采取哪种方式贷款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方式的特点,依照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贷款方式。对公积金缴存者首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缴纳公积金或公积金额度不够,银行又不做组合贷款,只能选择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额度相对较大,公积金额度不够,银行又可做组合贷款,就选择住房组合贷款。对于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如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化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化为商业性贴息贷款。通过对本文的阐述,希望能为现阶段的购房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Z].20020324.

[2]南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Z].20130605.

[3]南平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Z].20110712.

[4]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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