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精选7篇)
篇1:中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为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组长:温玉琳
2、副组长:陈秀峰(副校长)
3、成员:王清益纪奋武王玉焰林剑伟林志杰(家长代表)黄建耀(家长代表)各班年段长各班安全员
4、安全管理员:黄光林吴建伟林 海李 廉
每天的值班行政和教师各班安全员
二、安全职责
温玉琳校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为全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陈秀峰副校长主管安全工作,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两位副校长对自己管辖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为本工作范围安全第一责任人。
1、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2、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3、学生在课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组织教师负责。
4、学校财产、消防、交通、食品、建筑的安全工作由总务处及相关安全监督员负责。
5、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的安全工作由陈炳东负责监督,食堂、小卖部的承包者对食堂、小卖部的安全卫生工作负责,为第一责任人。食堂安全监督员失察,出现事故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6、劳动课的安全工作由劳技教师负责。
7、各功能室管理人员对本功能室负责,为本室第一责任人。
8、教辅人员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为本人所管理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9、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由保卫股负责,王玉焰、林剑伟为第一责任人。110、学生在课间、午晚休的安全工作由值日领导、值日教师及政教处负责,值日领导为当天第一责任人。若为外界冲击,则当天的值班保卫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1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安全问题的,由施罚者负完全责任。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二)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停课、提前放学、留守学生、私自放假等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在与邻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处,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且有邻里反映到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7、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便接听电话。
8、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9、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行
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晋级、学校内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集体卫生事件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5、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6、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7、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8、教职工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借阅图书,使用录音机、信息技术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或损坏。
9、教职工在退休或调离单位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钥匙及借用、保管的学校物品而造成损失的。
10、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中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为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肖泽华(校长)
副组长:卢金华、李石头、兰炳华(副校长、工会主席)成员:刘小山(政教主任)、王维(政教副主任)、肖文富(总务主任)、李富华(总务副主任)、叶顺生(教务主任)、王金文(教务副主任)、肖辉金(团委书记)、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兰炳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落实安全职责
肖泽华校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为全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兰炳华副校长主管德育及安全工作,为本工作范围安全第一责任人。
1、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2、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3、学生在课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组织教师负责。
4、学校财产、消防、交通、食品、建筑的安全工作由总务处及相关安全监督员负责。
5、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的安全工作由吴以瑜负责监督,食堂、小卖部的承包者对食堂、小卖部的安全卫生工作负责,为第一责任人。食堂安全监督员失察,出现事故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6、劳动课的安全工作由劳技教师负责。
7、各功能室管理人员对本功能室负责,为本室第一责任人。
8、教辅人员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为本人所管理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9、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政教处负责,戴文生为第一责任人。
10、学生在课间、午晚休的安全工作由值日领导、值日教师及政教处负责,值日领导为当天第一责任人。若为外界冲击,则当天的值班保卫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1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安全问题的,由施罚者负完全责任。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二)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停课、提前放学、留守学生、私自放假等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在与邻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处,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且有邻里反映到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7、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便接听电话。
8、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9、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晋级、学校内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集体卫生事件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5、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6、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7、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8、教职工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借阅图书,使用录音机、信息技术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或损坏。
9、教职工在退休或调离单位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钥匙及借用、保管的学校物品而造成损失的。
篇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法与实践
2008年8月20日, 郴州电业局出台《郴州电业局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规定 (试行) 》 (下简称《规定》) 。经过一年多的执行, 目前, 该局已自上而下形成职责明确、监督有力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为确保安全提供了较好的组织措施。
1《规定》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规定》以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前提, 追求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严抓严管的过程中履职到位、权责到位、追究到位、处理到位, 其基本方法是建立在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基础上的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实行安全生产分级负责。《规定》结合郴州电业局行政分工实际,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界定。局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生产系统、基建系统、用电农电系统、多经系统四个子系统, 局相应分管领导按行政责权分工、对各自分管的子系统安全生产负首责。在此基础上, 《规定》按“责权对等”原则分系统、分层次界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各管理岗位按“一级严于一级 (下一级的制度严于上一级) 、一级保证一级 (对分管工作负首责) 、一级负责一级 (下级对上级负责) 、一级管理一级 (上级管理下级) ”的原则履行职权。
《规定》相应界定了局生产技术部、发展建设部、农电工作部、郴能公司总部是局一级安全生产职能管理部门;局生产系统、基建系统、用电农电系统、多经系统等各所 (县、公司, 下同) 一级相关单位是安全生产具体操作单位;局二级机构各单位所辖生产班组是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局安全生产部门、单位、基层相互协作, 共同组成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规定》要求局属各单位应按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 建立局行政领导部门、部门组织单位、单位指挥基层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按“下级严于上级”的原则匹配制定, 即:基层严于单位、单位严于部门、部门严于局行政规定。
在安全监督体系的建立上, 《规定》强调了安全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隶属各级行政正职管理, 并通过三级安全网络的作用直接对局长负责。
《规定》在理清安全生产“三大体系”相互关系的同时, 重点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分, 作为《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的配套制度, 对安全生产违章、障碍、事故中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归责。
2《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几点说明
《规定》重点解决了以往行政条块分割、责任模糊问题, 理顺了从局一级主管副局长以下各部门、各专业的安全职责, 明确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界定和工作机制, 确定了安全生产违章、障碍、事故的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说明。
2.1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分系统、分层次原则的执行
《规定》确定了安全生产分系统、分层次的管理原则。主要是强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在具体工作中, 对于需要共同协作完成的事项, 应以归口部门为责任主体, 归口部门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并留下管理记录备查, 各归口部门的主管局领导为该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
2.2 关于市局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的明确
局安监部对全局安全生产、包括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具体负责县公司安全监察网络的工作指导、专业培训、监督组织、绩效考核。
生技部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对全局性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专业归口, 对县公司35kV及以上设备安全运行维护履行安全生产归口管理职责, 具体负责对县公司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导、制度配套、方案审定、技术把关;农电部对县公司县城10kV及以下设备安全运行维护和农村供电所履行安全生产归口管理职责;县供电企业实施的新、扩、改建项目按“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局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归口管理职责。
2.3 关于多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归口的明确
局明确郴能公司总部为局多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归口部门, 以加强对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2.4 关于运行变电站内多经公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界定, 属环境安全问题由变电站运行单位及局生技部归口负责;属施工安全问题由多经公司及其相应的郴能公司总部归口负责。
2.5 关于营销系统范围内电力110、配电项目、高危客户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明确
局营销部为局营销系统所辖单位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局直属10kV及以下配电设备 (其中:局配电房以低压出线为界, 配电房内高压部分由用电所履行运行维护职责, 低压部分由物业公司履行运行维护职责) 、电力110等安全生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局直供高危客户安全生产管理的归口部门为营销部, 执行部门为客户服务中心。县公司高危客户安全管理的市局归口部门为营销部, 执行部门为各县公司。
2.6 关于消防、安保工作的安全职责明确
局消防、安保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挂靠局安监部, 隶属后勤主管副局长管理。消防工作包括生产、生活区消防, 安保工作包括电力设施保护、内保、综治等。
2.7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中, 市局职能部门的责任界定
违章、障碍、事故情形出现时, 应按“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属市局查处的事件, 首先应由该事件发生所在的分支系统职能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责任分析, 主管该归口部门的局领导主持或委托主持, 按“分系统、分层次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提出“事故调查和分析报告”, 由局安监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安委会进行处理。
3 经验与体会
由于《规定》涉及到对所有职能管理部门、特别是对局一级领导的问责, 可以说, 它是对传统安全监督方法的挑战, 因而, 它的出台很费周折。自2008年6月开始酝酿, 8月份正式制度出台前, 该局先行出台了《郴州电业局安全生产系统管理性违章界定和处罚规定》, 营造严厉打击管理性违章的氛围。确定每月在局月度安全分析会前, 召开一次“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 由生产副局长主持, 生产、基建、农电、营销、多经、安监、局办作为考核小组成员单位, 对全局性一个阶段的管理性工作进行评价考核。通过“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 基建、营销等非直接生产部门发现, 追究安全生产管理性违章不仅有利于安全生产系统工作的开展, 还促进了整个机关的工作效率, 因而, 纷纷要求在“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增添相关专业管理考核内容, 从而, 使《规定》的出台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篇4:对一起江堤溃口责任事故的追究
道光二十八年汛期,安徽沿江各州、县受灾,其中无为江坝在上段的青山圩一带溃口,无为州“江潮漫溢”。汛后,安徽巡抚王植上奏道光帝允准“截留藩关各库银两”,以寓工于赈的形式修筑皖境江堤。汛期溃口的无为江坝青山圩段堵口复堤工程是此次江堤培修的重点工程之一。
无为青山圩江坝堵复工程原由无为知州刘汝刚督办。后因该项工程关系重大,巡抚王植又命候补直隶州知州张应云赴无为与刘汝刚共同办理此事。按清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以后的行政区划,无为州隶属庐州府,是个不辖县的州。所谓“直隶州”则不属于府而直属于省,可辖县,与府同级。把直隶州知州这一职位的候补官员派往无为参与督办青山圩江堤堵复工程,可见当时对此项工程的重视。
刘、张二人领命后却未按巡抚王植的命令行事,一再延误工期。且施工期间“未能常川驻工催趱,仅委土桥汛巡检秦锡棠就近管理”。按无为沿江多年来形成的江堤修防管理体制,长江堤防的日常管理由沿江执行长江军事防务和警务的江防机构兼办。据当时的江防布设,无为沿江设有若干巡检司。巡检司的巡检由武官为之,品级不高,归无为知州节制。青山圩所在的无为上段江坝即设立有土桥巡检司。由于青山圩江堤溃口处地理位置偏僻,刘汝刚和张应云均未常驻施工工地亲自督办工程施工,而将工程督办上的一应事务全部委托给土桥巡检司的巡检秦锡棠。如此情况下,秦锡棠岂能尽职尽责?
由于负责此项工程的主要官员严重渎职,以致工程于次年汛前草草完结,施工质量低劣。道光二十九年,继发长江大水,青山圩江坝的堵口新堤复被冲决。事发后,安徽巡抚王植以刘汝刚、张应云、秦锡棠等人“玩误要工”的罪名向道光帝上呈奏折,据实参劾有关渎职人员。
王植的奏折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尤其引起了道光帝的重视。道光二十八年和二十九年连续两年长江发生流域性大水,长江中下游大范围迭遭水灾,百姓困苦不堪。二十九年災后,道光帝曾诏谕两江总督陆建瀛:“本年江、浙、安徽、湖北等省皆因雨多水涨,各属漫淹较广,灾民荡析离居,……当此经费支绌之际,朕不惜帑金……着发内府银一百万两交户部查明被灾各区,分别拨款。”所拨款项主要用于以工代赈,修复堤坝。当时,只有对发生在无为的江坝培筑渎职现象严加惩办,才能有效警示地方官吏,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为此,道光帝随即下旨:“该印委各员等任意因循,均属玩误要工。刘汝刚、张应云、秦锡棠著一并先行革职。”此外,上谕中还提出,对责任人加以经济重罚:“所有补挑一切工程,即责令原修之员赔(款)修(筑),以示惩儆。”如此一来,三名渎职官员不仅被革职丢了仕途前程,而且必定赔得倾家荡产。
由于严肃法禁以治坝工,在无为青山圩江坝的第二次复堤施工中,巡抚王植尽心筹划,各有关地方官吏不敢丝毫懈怠。工程完竣后,又逢道光三十年长江大水,无为江坝安全度汛,未再发生江坝溃口。
篇5:中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必须做到对国家财产和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思想上、管理上和制度措施上把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三、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是各年级和教研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室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实验员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教导处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团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以及大扫除等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值日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午间、的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班教师。
七、加强学校食堂、小卖部的卫生管理。对由于食品卫生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学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护校人员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九、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30分钟报上级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十、针对每个学期,不出现任何责任事故的班级,给予200元的奖励。
总之,全体教职员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实施方案
篇6:中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门卫安全由门卫负责,门卫为第一责任人。课余时间学生在校内活动场所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值周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在场教职工为第三责任人。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 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安全副校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 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政教主任: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工作。若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 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总务主任: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及学校财产安全。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安全问题必须积极解决,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 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教务主任:负责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中的学生安全,组织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检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六)司务长:负责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对学校食堂、餐厅等设施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 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食堂操作间水、电、煤、柴及电器、机械操作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要时刻提醒食堂工人按要求规范操作,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食堂工人不按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由食堂工人负责全责。
(七)值周教师:负责值周期间所有课余时间的学生安全。包括早上要按规定时间早到校,迎接学生到校,负责学生到校至第一节课期间学生安全,组织学生有序至食堂进餐,负责学生在食堂进餐期间安全,及课间操、中午午休、下午眼保健操期间学生安全,下午放学负责在校门口协助门卫护送所有学生安全离校。
(八)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要按时放学,不得提前或延迟放学时间,以确保学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对学生加强防溺水,防雷击、防火、防性侵等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不拥挤,如有集会,班主任应站在楼梯口,组织学生上下缕梯,防止楼道口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劳动时,必须特别加强安全教育,同时要全程参与,不得擅离现场,学生在班级活动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主要责任。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九)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课堂教学应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经常性地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迟到、提 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十)其它岗位人员: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坐班,严格出入门登记制度,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教学时间,学生无班主任批条,不得出校门;上学和放学期间,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禁止在校内零卖和晒物;禁止滞留校外人员或学生在门卫室。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生家长: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旦发生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微小安全事故,由安全责任人自行解决,并由校委会进行评估,若没有对学校造成影响,不扣款,只对责任人进行口头警告。
(二)、小型安全事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300元以内),没有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但对学校造成影响的,由责任人和学校协调解决,力争将影响降到最低,扣除责任人安全奖20元,并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较大安全事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300元至1000元以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并产生不良影响的,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力争将经济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扣除责任人安全奖100元,并上报中心中学行政办公室进行全镇通报批评。
(四)、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责任人处理,并扣除学年度安全奖。
(五)、特大安全事故,将责任人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下情况由责任人负责全责。
1、上课时间出现学生打架斗殴等安全事故,由当时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一次扣当事人工资 20 元,问题严重的按《责任追究制度》三至五条款执行。
2、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有学生或其家长投诉经查属实,一次扣当事人工资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权责任,问题严重的按《责任追究制度》三至五条款执行。
(七)、课余时间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值周教师、班主任、在场教职工的责任,比例按 5:3:2 责任界线划分。
篇7: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 落到实处,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职能,真正做到“人人头上有责任”。依据学校安全教育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责任
1、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安全教育 的宣传。充分利用板报、广播、各种集会、讲座、报告会、安全知识竞赛、班会、课堂等多渠道对广大师生进行防火、防溺水、防震、防触电、防事物中毒、防交通事故和自我防范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没有 按要求进行宣传教育,使学生出现不 安全因素或造成事故者,追究班主任、主管领导的责任。
2、学生在校期间,凡参加一切校内活动,如劳动、集会、活动课、体育课、上操、上下楼等,教育不当造成学生摔伤等意外事故者,追究任课教师、班主任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3、学生在校期间,因教学设施不安全或 饮食不卫生造成的学生各 类事故者,追究具体工作人员、主管领导和校长的责任。
4、对 校内学生可出现的严重违纪现象,如打架等造成安全事故发生者,追究班主任、检查员、值周领导的责任。
5、因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和事故,将追究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6、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私设小金库。妥善保管票据、现金。因工作玩忽职守导致学校经费流失、违纪等现象发生,追究校长、会计、出纳和具体人员的责任。
7、校外人员到学校滋事,无理取闹,给师生造成财产损失、身心伤害,追究值班人员、检查员、值周领导的责任。
8、门卫及值班人员和各室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或节假日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学校财产损坏、丢失现象发生,追究值班人员、管理人员、值班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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