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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济学ppt总结(精选6篇)
篇1:土地经济学ppt总结
第一章 导论
一、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
二、土地的特性
(一)土地的自然特性
1.位置固定性 2.面积有限性 3.质量差异性4.功能永久性
(二)土地的经济特性
1.供给的稀缺性2.利用方向变更的困难性3.报酬递减的可能性4.利用后果的社会性
二、土地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一)抽象思维方法
(二)系统分析方法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四)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五)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评价
如果是开发性或基建性投入,则分别有静态和动态两种分析方法 第三章
土地分区利用
区位: 客观物体分布的地区和地点
区位理论
则是关于自然物体和人类活动的空间分布及其在空间中的相互关系的学说。区位理论是指导土地分区利用的基本原理 农业区位理论
标志是1826年德国农业经济和农业地理学家杜能发表的著作《孤立国同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关系》(后人简称为《孤立国》)。杜能在这部著作里,提出了农业区位理论。2 工业区位论
韦伯(W.Weber)的《论工业的区位》的发表,标志着工业区位论的问世
城市区位论
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塔勒(W.Ohristaller)又提出了中心地理论,市场区位论
德国经济学家廖什(August Losch)从市场区位的角度分析研究了城
市问题,杜能-----提出了农业区位理论。杜能的农业圈
杜能的《孤立国》的中心内容是:农业土地利用类型和农业土地经营集约化程度,不仅取决于土地的天然特性,而且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尤其是农业生产用地到农产品消费地(市场)的距离。杜能阐述了对农业生产区位选择进行经济分析的方法 基本结论
在距城市最近的郊区,可以生产易腐烂的、不适宜长途运输或者是重量大、单位重量价值低的产品。距市场远一些的企业就应种植单位重量价值较大的产品,并相应降低生产资料和劳动费用,结果,随着到消费地距离的增加,土地经营逐渐粗放;相反,距城市最近的郊区,经营集约度最高。
城市周围土地的利用类型以及农业集约化程度都是呈圈层变化的。围绕城市消费中心形成一系列的同心圆,被后人称作“杜能圈”,其相应的土地利用类型如下:(1)第一圈距市场最近,种植园艺作物,饲养奶牛,以及种植饲料、土豆、甜菜等;(2)第二圈发展林业,因为它的产品量大、运费高;(3)第三圈以非常集约的方式种植农作物,并实行六区轮作制;(4)第四圈种植牧草及粮食,不实行集约生产;(5)第五圈实行粗放的三圃制;(6)第六圈放牧等。
从经济实质上看,杜能圈的理论基础是农业区位的级差地租。在这里,区位级差地租可以解释为土地的区位价格,它与需求之间是正相关的。这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经济依据.韦伯工业区位论的核心是,通过对运输、劳动力及集聚因素相互关系的分析,找出工业产品生产成本最低的点作为工业企业的理想区位。
韦伯的工业区位论是以现代交通运输方式为前提的,寻求的是在原材料和消费中心一定的情况下,工业企业的最佳分布点。韦伯在其区位理论中运用了“区位因素”的概念。
区位因素是指一个地理点能对工业生产起积极作用和吸引作用的因素。根据区位因素的特性,可分为:
(1)自然—技术方面的区位因素,例如气候、劳动力技术水平等;
(2)社会—文化方面的区位因素,例如居民的消费水平与习惯、利息率的地区差异等。
韦伯在研究区位论时,排除了社会—文化方面的区位因素,认为只要考虑到原材料、劳动力和运费就足够了。至于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区位差异,可纳入运费之中,价格贵一些的原材料可以理解为运输距离远些。这样,工业的区位选择仅涉及两个因素:运输费用和劳动成本。运输费用差异的产生,除了运输距离外,就是原材料的性质,而后者往往对工业区位的选择有决定性的意义,依据原材料在生产中的上述特点,韦伯设计了原材料系数公式,原材料系数=地方性原材料总重量/制成品总重量
韦伯就此公式阐明了三个基本原则。
(1)凡原材料系数<1的工业,即运进工厂的物质总重量<运出工厂的总重量,为节省运费,这类工厂应设在产品的中心消费区。适于这一条件的工业,其所用物质大都是随地物质,如制冰厂、酒厂、汽水等饮料厂,及砖瓦、水泥厂等.(2)凡原材料系数>1的工业,即运进工厂的物质总重量>运出工厂的总重量,为节省运费,这类工厂应设在地方性原材料产区,属于这一类的产业有金属冶炼业、食品加工业等。(3)凡原材料系数=1的工业,即运进的物质与运出的产品重量相等,工厂可选择在原材料产地与产品消费区之间任何一点。2.劳动成本对工业区位选择的影响
中心地理论——城市区位论克里斯塔勒从城市中心居民点的物品供应、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主要职能的角度,论述了城镇居民点的结构及形成过程,被后人概括为“中心地理论”,即城市区位论。城市区位论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一定区域内城市和城市职能、大小及空间结构的学说,即城市的“等级规模”学说,被克里斯塔勒形象地概括为区域内城市等级与规模关系的六边形模型
任何一个确定级别的中心地生产的某一级产品或提供的某级水平的服务,都有大致确定的经济距离和能达到的范围。中心地的规模与其所影响区域的大小、人口规模,是通过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这个环节而建立起相关关系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
克里斯塔勒分析了城市等级的形成,同时指出:城市对其周围地区承担的各种服务职能,理论上必须最接近所属地区的地点。
由此他从几何上推导出,这些地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位于六角形服务区域的中央,这样,就形成了他的六边形的城市空间分布模型。
市场区位论 廖什的市场区位论的特点是把生产区位和市场结合起来分析。他从工业配置要寻求最大市场的角度,得出了与克里斯塔勒的城市区位论模型相似的六边形区位模型。
廖什的市场区位理论是通过对整个企业体系的考察,从总体均衡的角度揭示整个系统的建立问题。他更把生产区位与市场结合起来,以利润来判明企业配置方向,并且把利润同产品的销售范围联系起来。他还从市场区的概念出发,提出了区域集聚和点集聚的问题,从理论上剖析了经济区形成的内部机制。5 空间结构理论
空间结构理论研究的基础问题与古典区位论有密切的关系,同时又具有“综合”、“整体”和“动态”的特点
区位理论的新发展
(1)区位理论从单个经济的区位决策,发展到地区总体经济结构及其模型的研究。
(2)从抽象的纯理论的模型推导,转为力求接近实际的区域分析和建立在实践中应用的模型,为实际的决策提供依据。
(3)区位决策的客体除工业、农业、市场以外,还加进了范围更加广泛的第三产业(4)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对传统的区位论提出挑战。现代交通工具的应用,改变了传统区位论的研究条件和范围,为区位论提出新的研究课题。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软资源(非实物资源)的要求,和一般意义上的工业生产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区位论的研究内容。(5)数学模型的广泛建立、计算机技术的大量使用、遥感技术的应用等,为区位理论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提高了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城市各业用地的区位过程特点 1.商业用地的区位特点 2.工业用地的区位特点 3.居住用地的区位特点 土地合理配置原则
(一)地域分异原则
(二)区位利用原则
(三)生态系统平衡原则
(四)系统综合原则
一、农业土地分区利用原理
农业地区专业化理论以单位土地面积上可能获得的纯收益作为分析手段确定农业地区专业化方向。R=Y(P-C)式中:R——单位土地面积上可能获得的纯收益; Y——单位面积产量;
P——单位农产品在其产地的收购价格;C——单位农产品的生产成本。
公式本身说明,在决定农业地区专业化方向时,考虑的是如何从单位面积上获得最大的纯收益,而不仅是其中的级差地租
农业地区专业化(单一功能区)
要从宏观上因地制宜地确定一个国家或较大地区的农业生产布局,就必须建立合理的地区农业分工体系,从宏观上确定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专业化方向。从宏观上确定农业地区专业方向所依据的是比较利益原则。
城市土地分区利用
(一)城市土地利用的特性
1.位置在城市土地利用中的特殊重要性2.利用途径的多样性3.面积对城市土地利用具有较小的限制作用4.交通运输的重要性更为显著5.改变土地用途,要付出巨大代价 土地利用在城市建设中的经济地位和作用
1.土地是城市各种经济活动的运行空间2.城市是工业、商业、科教文化事业等的中心3.城市土地是居民生活的基本空间4.城市承接及转运功能的发挥,是其土地利用具体功能的体现5.土地是城市生态经济的基础
以上述理论为基础,形成了五种城市内部功能区布局设想。
(一)圈层布局设想
(二)三维布局设想(三)扇形布局设想(四)多核心布局设想(五)多中心布局设想 第四章 土地集约利用
一、土地集约利用的历史必然性
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合理增加物质和劳动投入,以提高收益的经营方式。
土地集约利用带有一定的时代特点,打上时代的烙印。在工业化初期,人类将注意力放在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上,很少考虑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城镇土地利用方面一味地追求土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在后工业化时代,土地利用的目标不再是经济效益至上,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也不再是人们追求的惟一目标。
土地集约利用还有一定的地域性。在同一时期,不同地域的土地集约利用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总的来讲,南方土地的建筑密度大于北方,原因是南方的住宅对光照要求不强;北方则相反,为了使每个居住单元要都尽可能地获得更多的阳光,建筑物的间距必然要大于南方。
土地利用集约度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单位面积的土地上投放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单位面积土地上投放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越多,则土地利用的集约度越高;反之,就越低。
土地集约利用形式
资本集约型 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的资本较多时,这种土地集约利用形式称为; 劳动集约型
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的劳动较多时,这种土地集约利用形式称为。
二、土地利用集约度与集约利用形式
土地利用集约度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单位面积的土地上投放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单位面积土地上投放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越多,则土地利用的集约度越高;反之,就越低。
相对而言,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的资本较多时,这种土地集约利用形式称为资本集约型;反之,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的劳动较多时,这种土地集约利用形式称为劳动集约型。
第二节
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土地肥力,农业土地生产农产品的潜在能力,是农业土地的客观属性。实际上指的是土地的经济肥力。土地经济肥力是由土地自然肥力和人工肥力构成的综合体。对土地肥力的研究,马克思具有独到的见解。
土壤的化学结构,既指土地耕种前的化学结构,也指耕种后的化学结构。
人工肥力与人的劳动能力也不同。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的状态,这里指的是农业可以立即利用土地自然肥力的能力,——这种能力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是不同的,——和土地的化学结构及其他自然属性一样,是土地的所谓自然肥力的要素”。
“报酬”定义为“一定面积土地投入中某项变动要素的生产率”,土地报酬是指土地的产出与土地投入的对比关系;
土地肥力是指土地生产某种产品的潜在能力。
区别: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只需研究物质形态(即使用价值)的报酬就可以了, 商品经济条件下,除了要研究物质形态的报酬外,还需要研究价值形态和价格形态 的报酬。
报酬(实物形态)=产出的实物量/某单项变动生产要素的实物量
实物形态的报酬含义是:一定数量的实物产品,是由变动生产要素和不变生产要素共同决 定的。一方面,它们与各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有关;另一方面,还与公式中未反映出来的 但是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其他生产要素有关。
从一定的生产过程来看,实物形态的报酬符合“报酬递减规律”。但从人类的生产历
史来看,则符合“报酬递增规律”,即生产率是不断提高的。
报酬(价值形态)=产出物的价值(或产值)/某单项变动生产要素的价值量
在一定的生产过程中,如果把劳动力作为变动要素,一般来讲,其报酬是递增的,而其他(如肥料)不变资本类的变动生产要素的报酬则是不变的。从人类生产历史来看,如果工业部门的生产率比农业部门的生产率增长得快,则农业中变动生产要素的报酬是增加的;反之,则是下降的。3 价值形态的报酬,我们在抽象地分析问题时,可以采用,但在实际生活中,无法采用此
报酬(价格形态)=产出物的价值(或货币额)/某单项变动生产要素的价格
(或货币额)
即在一定的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要素和产出物的单价都是一定的,故价格形态的报酬也遵循“报酬递减规律”。从人类生产历史来看,粮食越来越紧张,故其价格上涨;而生产资料的价格会因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下降,所以,价格形态的报酬也是递增的。
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思想的发展和完善 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杜尔阁首先提出了“报酬递减规律”的思想。西尼尔(N.W.Senior)在1836年给这个规律的内涵添加了“农业生产技术保持不变”这一重要条件。引入了“若干生产要素投入量保持不变”作为报酬递减律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J.B.Clark)在其1900年出版的《财富的分配》一书中把生产中的要素分为不变类和可变类,而可变类只是一种(这样便于分析问题 现代西方经济学已把“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扩大到一切生产事业和消费活动的几乎无所不包的领域,而统称为“报酬(收益)递减规律
四、几点启示 “土地报酬”和“土地肥力”不是同一概念,土地报酬是指土地的产出与土地投入的对比关系;而土地肥力是指土地生产某种产品的潜在能力 “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该规律的本质应是“变动要素的报酬变化规律”。
3土地报酬递减规律”不是针对人类生产的历史过程而言的,而是就某一个生产单位、在一定不变要素的条件下,因投入变动要素(如劳动力)的数量不同,而导致的总产出量和变动要素的边际产量不同。
(4)“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应属于与生产关系无关的生产力范畴,它为人们找出资源的最佳组合及最佳投入量提供了理论依据
5工业和科学技术发展了,并不能说土地肥力就提高了。土地单产的提高,也并不完全是由于土地肥力的提高。从近代和现代的农业生产情况来看,土地单产的提高,重要的一条是由于生物技术革命培育出了光合能力强、耐瘠能力高的新品种。况且,这些也不在“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的研究之列。当然,也就不能用这些科技成果来批驳“土地报酬递减规律”了。第三节
报酬变化阶段的定量分析 1 农业生产的函数关系可以表示为: 式中:Y——产量;
f——函数关系; Xi——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数量
Y=Φ(Xi)2 见书93页图
(1)当生产要素X在从零增加到A点这段区域内,边际产量递增,直至达到最高点I;总产量也递增,直至达到该曲线拐点F;并且这两条曲线都是上凹的;平均产量虽然也平缓增加,但未达到最高点
(2)当投入的生产要素从A点继续增加至B点时,边际产量递减,其曲线下凹,并向下延伸;总产量以递减的速度增加,曲线下凹但仍向上延伸。当投入量增加到 B点时,平均产量曲线达到最高点并与边际产量曲线相交。
B点可通过M PP=APP求出,即通过
求得。不过这一点没有实际意义。
(3)当投入量从B点继续增加至C点时,平均产量开始递减,但其数值高于边际产量(在B点之前,平均产量虽然也增加,但其绝对值小于边际产量),即APP>MPP。当投入量增至C点时,边际产量减至零;总产量达到最高点H。用数学式表示为: 第四节
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的应用
一、正确认识投入
二、正确掌握农业土地利用的集约度
三、正确认识和把握非农用地的集约度 第五章
土地规模利用 土地规模经济的一般来源
(一)内部规模经济和内部规模不经济
(二)外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不经济
四、集聚经济:空间意义上的规模经济
(一)规模扩大中大数规则的作用
(二)劳动力供给的互补性和生产的互补性
(三)企业间交通、通讯费用的节约
(四)消费的多样性
(五)公共产品的存在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产生的规模经济
外部性:是指一项经济活动不仅决定着自己的经济效益,还给活动以外的第三者或者社会带来影响。如果这种影响提高了第三者的福利水平,就是外部经济;相反,如果这种影响降低了第三者的福利水平,就是外部不经济。
外部经济问题“内部化”。外部不经济问题“内部化” 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经济机制和条件
(一)经济动因
1.缩小收入差距 2.农产品的市场竞争 3.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 与要素相对价格变化
(二)扩大规模经营的条件
1.非农产业发达 2.农机化水平的提高 3.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加强 4.农业经营者素质的提高
农业土地适度经营规模的确定
确定农业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并不容易,因为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它具有以下特性:
(一)地区性
(二)动态性
(三)层次性
(四)适应性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
(一)家庭经营型 1.种植业专业户 2.家庭农场 3.农户联合经营
(二)集体经营型 1.村办集体农场 2.厂办农业车间3.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经营
(三)企业经营型
(四)规模服务型
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途径
我国扩大农业土地经营规模,重点是在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通过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集中。地租的概念和分类
第十五章
土地的供给与需求 1 土地的自然供给及其制约因素
土地中自然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部分叫做土地的自然供给。
土地的自然供给受下列因素的制约:(1)具有适宜于人类生产生活的气候条件;(2)具有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质地和气候条件;(3)具有可资利用的淡水资源;(4)具有可供人类利用的其他资源;(5)具有最基本的交通条件。
2土地经济供给的含义
所谓土地的经济供给,是指在土地自然供给的基础上,投入劳动进行开发以后,成为人类可直接用于生产、生活各种用途的土地的有效供给。
土地的经济供给与自然供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土地经济供给的影响因素
1.各类土地的自然供给2.利用土地的知识和技能 3.社会需求 4.产品价格 5.土地开发利用计划 6.土地供给者的行为
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措施
1.扩大土地利用面积 2.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3.建立合理的土地制度 4.调整消费结构 5.利用新技术 6.保护土地资源
一、农业用地需求
对中国来说,现在对土地的需求第一位的就是耕地,在满足了人们对耕地的需求之外,才可言及其他。影响耕地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人口、土地生产率、国民经济状况等。人类对林地的需求,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木材的需求。二是森林的生态功能。
草地在人类的生活中也不可忽视。
二、非农业用地需求会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而增加。
三、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的影响;经济发展包括经济规模的扩大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前者将引起土地需求总量的扩大,后者导致土地需求结构的变化。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平衡 一、一般商品的供求关系
二、土地供求关系及其平衡
(一)耕地供求关系及其平衡
(二)非农建设用地的供求关系及其平衡
正确利用地价杠杆调控土地供求
(一)在地价上涨时,要分析地价上涨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在地价下降时,则必须减少土地供应量
(三)政府每年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土地供应量:一是当地对各类房屋的有效需求;二是可能吸引来的投资数量
(四)政府每次出让的土地面积宜小不宜大
(五)对旧城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六章
地租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把资本主义地租按其形成条件和原因的不同,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前两类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普遍形式,后一类地租(垄断地租)仅是个别条件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地租的特殊形式。地租的产生与发展
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由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
奴隶制地租。封建制地租。资本主义地租。社会主义地租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的创立与发展
1批判了西方经济学认为地租是“自然对人类的赐予”的错误观点,肯定地租的本质是土地经济关系的体现。马克思明确指出:“租来自社会,而不是来自土壤”。2批判了西方经济学认为地租造成产品价格上涨的错误看法。马克思指出:“产品价格昂贵不是地租的原因,相反地地租倒是产品价格昂贵的原因。”3批判了西方经济学认为级差地租产生于土地自然差异的错误观点,指出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土地经营垄断,土地质量差异仅是产生级差地租的自然基础。4批判了西方经济学否定绝对地租的错误观点,阐明了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区别,明确指出产生绝对地租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
(一)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与原因
1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地租的分析是以农业地租为典型的。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获得的、并最终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来源是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因为这种地租与土地等级相联系,故称为级差地租。2在任何情况下,用于农业的土地(首先是耕地),其肥力和位置总是有差别的。农业工人在不同肥力或位置的土地上耕种,其劳动生产率必然有差别。在较优土地上产量高,产品个别生产价格较低;相反,在劣等土地上,产量低,产品个别生产价格就相对较高。然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同样产品在市场上是按同一价格销售的。
3由于土地面积有限,特别是优、中等地面积有限,仅仅把优、中等地投入农业生产,不能满足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因而劣等地也必然要投入农业生产。如果农业产品也像工业品一样,由中等生产条件决定市场调节价格(社会生产价格),那么,经营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就得不到平均利润,最终就要退出农业经营。、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 的关系
1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虽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的。在二者的关系上,级差地租Ⅱ要以级差地租Ⅰ为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Ⅱ的基础和出发点,不仅从历史上来说,而且就级差地租Ⅱ在任何一个一定时期内的运动来说,都是级差地租Ⅰ。”2从历史上看,级差地租Ⅰ的产生先于级差地租Ⅱ。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还存着大量未耕土地,农业劳动尚以手工操作为主,农业的发展主要靠扩大耕地面积,农业经营方式是粗放式的,与此相适应的地租形式是级差地租Ⅰ。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城市和工业对农业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可耕地绝大部分已被开垦利用,加之农业科技日益发展,农业资本越来越集中,因而集约化经营方式普遍发展起来,与集约化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地租形式是级差地租Ⅱ。3从一定时期的运动看,级差地租Ⅰ也是级差地租Ⅱ的出发点。在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并存的情况下,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仍然由劣等地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这就是说,级差地租Ⅱ的形成,是以同一块土地连续投资的生产率高于劣等地的生产率为前提的。不论从历史发展看,还是从一定时期地租运动来看,级差地租Ⅰ都是级差地租Ⅱ的基础和出发点。最坏的耕地也有级差地租的原因: 1.是由于在较好的耕地上连续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降低造成的。当在较好的土地上追加投资其劳动生产率降低到最坏耕地以下时,而新追加投资所生产的产品又为社会所需要,其个别生产价格就代替了原来最坏耕地上的个别生产价格而成为社会生产价格。这样,最坏耕地上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新的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形成的超额利润就会转化为级差地租。
2.由于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增加,有更坏的耕地投入耕作,其个别生产价格作为社会生产价格,因而原来最坏耕地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这个新的社会生产价格,从而形成超额利润并转化为级差地租。3.在最坏耕地上追加投资,由于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产生级差地租。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另一种是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降低了。这两种情况都会使最坏耕地本身产生级差地租
(一)资本主义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来源和原因
1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条件下,无论租种好地还是坏地,都必须缴纳地租。这种不管租种什么样的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就是绝对地租。2既然不管租种什么样的土地都必须缴纳绝对地租,而在正常情况下农业资本家只能用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来缴纳绝对地租,那么,租种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是从哪里来的呢?3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马克思首先排除了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在流通中的加价或是对农业工人工资扣除的可能性。他认为对绝对地租来源和原因的说明,必须严格遵循价值规律,必须是在产品价值内形成绝对地租,即必须说明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可能性4为了在理论上说明这个问题,马克思首先对平均利润率和生产价格的产生作了分析。当资本主义经济进入较为发达的阶段以后,由于资本在各个产业部门之间的转移和竞争出现了利润平均化的趋势,即一定量的资本无论投入到哪个部门,都能获得大致相同的利润。而由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形成的新价格,马克思称为“生产价格”。此后,新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再是围绕价值摆动,而是围绕生产价格摆动5接着,马克思又对不同产业部门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关系做了分析。马克思指出:“如果一个生产部门中的资本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也就是说,如果该资本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部分,和投在物质劳动条件上的不变部分的比率,大于社会平均资本中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的比率,那么,它的产品的价值就必然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6这就是说,凡是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相同的投资可以雇佣较多的工人,在剥削率相等时,将会比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榨取较多的剩余价值,因而其产品价值就高于生产价格。7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前期,农业生产技术装备一般落后于工业,农业部门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产品的价值就与生产价格之间形成一个差额,正是这个差额形成了绝对地租。所以,绝对地租的来源就是农业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它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8从表16—5可见,在工业中尽管几个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利润率和价值不同,但经过竞争和资本的流动形成了相同的平均利润率和生产价格,即20% 的平均利润率和120元的生产价格。而在农业部门中,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部门60c+40v,其剩余价值为40元,商品价值为140元,比社会生产价格120元多20元。如农产品按价值140元出售,农业资本家就能多得20元的超额利润,作为绝对地租转归土地所有者 9
9农产品为什么能够按价值出卖,而不按生产价格出卖呢?即为什么农业中的超额利润能够保留在农业部门内部,而不参加社会的利润平均化过程呢?
这是因为,虽然在工业中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如食品加工业)的商品价值也高于生产价格,如果按照价值出卖,也能获得超额利润,但由于工业部门的竞争和资本流动,使这种超额利润在利润平均化过程中逐步消失了
10然而,在资本主义农业中,由于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成为其他部门向农业转移资本的一个障碍,如果不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绝对地租,资本就不能转向农业部门,即使最劣等的土地也是这样。马克思说:“十分简单:一定的人们对土地、矿山和水域等的私有权,使他们能够攫取、拦截和扣留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即这个特殊投资领域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超过利润(平均利润,由一般利润率决定的利润)的余额,并且阻止这个余额进入形成一般利润率的总过程。”
11可见,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是农业中能够形成超额利润(绝对地租实体)的条件,而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是使超额利润保留在农业部门内部并使之转化为绝对地租的原因。影响资本主义绝对地租量的因素
1.绝对地租量取决于农产品的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及其实现程度2.绝对地租量取决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相对水平3.绝对地租量还取决于农业投资的总量 国家分配和调节级差地租的形式: 1.价格2.税收 3.收费 4.财政与信贷 社会主义绝对地租的具体形式
在中国,由于土地“两权”分离状况的差异,因而绝对地租具有不同的形式,反映着不同的土地关系。
(1)国有土地出让(或出租)给国营企事业单位或非国营单位、企业或个人使用,采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的形式,向国家缴纳地租(包括绝对地租),所反映的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单位及非国营企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的土地出让(或租赁)关系。(2)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给国营企事业单位使用,由国营企事业单位向集体支付租金(包括绝对地租)。反映的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国营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3)国营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转让费(包括地租和土地投资利息等)形式支付地租。反映的是在国有土地上,国营单位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土地经济关系。(4)集体单位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以租金的形式支付地租。反映的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各集体单位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土地租赁关系。(5)集体土地承包(或租赁)给农户经营使用,集体以“提留”、“土地承包费”、“土地租赁费”等形式收取地租(包括绝对地租)。反映的是在集体土地上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租赁关系。(6)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以土地转包费(包括绝对地租)等形式进行补偿,反映的是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户之间互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土地租赁关系。(7)在经济特区或开放城市,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使用中国国家土地,以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形式支付地租(包括绝对地租)。反映的是在国有土地上,国家与外商之间的土地出让与租赁关系。
城市地租的特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概括了建筑地段(相当于城市建设用地)地租的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土地位置对级差地租的决定性影响;二是土地所有者对地租量的变化具有很大的被动性;三是垄断地租在许多情况下占有优势。
第十七章
地价理论及其应用地价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地价理论的主要观点
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地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地租和地价理论,认为土地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1)自然状态的土地虽然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价值,但有使用价值,并存在价格(2)土地价格的实质是地租的资本化。(3)土地租金是出租土地的资本化收入
土地价格的内涵:土地价格的本质内涵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土地所有者转移地租的资本化价值 土地价格的特点
1.土地价格是土地的权益价格 2.土地价格不是土地成本的货币表现,不依生产成本定价 3.土地价格由土地的供给与需求决定,而土地需求影响更大 4.土地价格呈总体上升趋势 5.土地价格具有强烈的地域性
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一)一般因素 1.经济发展状况 2.财税体制 3.相关政策 4.城市规划 5.城镇化速度 6.土地资源禀赋 7.土地产权状况(二)区域因素 1.区段位置 2.基础设施条件 3.规划限制 4.环境质量(三)个别因素 指宗地本身的条件和特征对宗地地价有影响的因素。如宗地面积、位置、形状、临街宽度、宗地开发程度、土地利用状况及规划条件、土壤肥力和地质条件等。
土地价格评估是指专业人员按照一定的土地评估目的,遵循科学的土地估价原则、程序与方法,对土地市场价格的测定。
土地价格评估的目的和作用(一)有助于土地交易的顺利进行(二)有助于企业投资决策(三)有助于土地市场的完善(四)有助于土地市场管理
地价评估的原则(一)公平原则(二)最有效利用原则(三)替代原则(四)预期收益原则(五)供需原则 地价评估的基本方法
土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路线价法
篇2:土地经济学ppt总结
历经一个学期对政府经济学的学习,我更进一步地了解政府经济到底是怎样的概念、怎样的范畴,以什么体系为其主要支柱。在季燕霞老师的教导下,我们从绪论、政府介入经济的理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的经济职能、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政府的微观经济管理政策、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政策这七大章开始入手学习,系统地学习个理论知识、积极发挥自己的思辨能力联络梳理整个科目的大体脉络。除了认真做笔记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同时,我更多地上网查资料、看视频、查阅论文等手段进一步深化课堂知识,形成自己的见解,虽然我的见解很是浅短,但是能通过积极回答老师问题,表达自己的思维,与老师交流学习。我想这是大学里最难能可贵的财富,也是这辈子我最珍惜的回忆。
针对本次话题的展示及演讲,我作为小组的组长在此甚是愧疚,没能很好地完成任务。下面是我针对本次演讲做的总结:
1、我组PPT不够完善,纯粹文字表述,缺乏数据支持。我不能很坚决地要求并协助组员好好修改自己负责的PPT,是我的失职。
2、PPT没能很好考虑格式问题的兼容问题,导致播放出错,浪费时间形成不必要的麻烦。
3、组员们前期准备时间没有重视,导致最终在台上形成拖时,文不达意,现场表现欠佳,回答问题欠缺知识概括。
除此,我想针对课上做演讲这一环节提出自己的建议,老师您可以考虑一下。建议如下:
1、老师您可以在开学初始就给我们布置此项任务,第一节课课间先舍长递交名单并抽签、进行排序。公布顺序,让每个小组各自做好准备。这时可以播放一些往年学生所做的PPT材料供学生们观看学习。
2、从第三周开始,每个小组各自选好题(也可按老师提示来选题)、收集好材料整理成PPT并于课上小组成员轮流演讲,时间为一节课。
3、每个班大概有55人左右,约分成10组,大概到13或者14周即可完成对全部学生表达能力、反应能力、思辨能力等综合考查。更客观全面地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
篇3:“土地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探讨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著名学府哈佛大学商学院,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式的教学相长的教学方法。它要求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题材,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籍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案例教学法。许多高校多个专业多门课程都进行了研究和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土地经济学”课程应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1 社会对人才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人才需求偏好转变,将来的人才必须具备五个方面的能力,即整合能力、适应能力、交际能力、反挫折能力和专业能力。这就对高等院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各类高素质人才。因此,高等院校需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升学生素质。在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素材和机会,通过大量案例学习,使学生能够有更多的技巧训练,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逐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1.2 课程性质需要
土地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应用经济学, 不可能通过试验课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土地经济领域不断产生新情况、新经验和新理论。现有的土地经济学教材中某些内容就显得不足和落后, 某些理论尚处于探讨之中。如果在教学中单纯讲理论,学生会觉得枯燥无味,同时,觉得知识过时,学习这门课程没意义。因此,在教学中,需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的土地经济理论与实际问题、热点问题紧密结合,让学生所学知识跟上时代,分析和理解与我国经济改革实践密切相关的经济理论,让学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1.3 教学模式改革的需要
在“土地经济学”教学中, 传统教学模式仍是主要的教学模式。传统教学模式是指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教师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理论和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这种“填鸭式”教学以单向灌输为主要特征,学生被动接受知识,教学缺乏启发性、互动性和操作性,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满足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要求。而案例教学法采用多种方式,能使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 变被动为主动学习,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教学效果。
2“土地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
2.1 案例教学目标定位
传统的教学方式注重讲授知识的理论性、系统性,忽视对学生能力的培训。因此,在“土地经济学”课程讲授过程中,有些授课教师以为案例教学就是在传统理论讲授的基础上,以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实例来对理论辅以说明和解释,或者,在某个知识点讲授结束后,较随意地选取一个案例,不加修改拿来结合经济理论讲解。这样的教学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我国教育目标是培养既有完整知识体系又具备各种素质的综合人才。这种教育目标的确定能使教育中知识的系统化与分析能力两者有机结合。案例教学可以兼顾这两者。案例教学通过教师提供案例、学生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达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目的。因此,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土地经济学”教学中,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功能,实现教学目标。
2.2 案例教学准备
(1) 教师案例选取。案例选取是否适当是案例教学法成功与否的前提。因此,教师在上课之前需要查找大量国内外案例,筛选出适当的案例用于教学。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首先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真实性,典型性能够反映相关知识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方法等;真实的案例则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其次,教学案例要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提升学生思考的深度,认识到实际案例的复杂性,提高其全面思维的能力。教师可以结合土地经济理论问题,选取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些新的、为人们所不解的土地经济现象等素材。如:结合土地利用的区位理论,选取“普遍出现的政府大楼出售的现象”案例;结合土地产权构成及各权能的独立性理论,选取“公有制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案例,让学生探求实质;结合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选取“我国土地有偿使用”案例等。选取案例要兼顾课程教学要求、学生知识与能力及具体的教学情境,历史和当代、国外和国内案例进行适当组合。
(2) 学生课前预习。在课堂教学之前,教师把即将要讲的理论和选取的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预习理论,大量查阅相关资料,并分组对案例进行讨论,形成一定的分析结论。有可能一组学生会达成一致意见,也有可能会形成几种不同观点。如:对中国农村现行土地所有制形式,学生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在课堂教学时需要教师进行引导,形成正确的观点。
2.3 案例教学课堂实
案例教学课堂实施是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它对教学双方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改变了传统教学中的一言堂的主体地位,成为设计、组织和指导课堂的“导演”。教师在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有效组织课堂讨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引导不当,课堂讨论就会成一锅粥,或者冷场。教师应在讨论中“起桥梁”作用,通过适当的激励使学生处于活性化状态, 引导学生挖掘深层的东西,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将案例分析透彻。学生作为案例教学主体,应积极思考、反应灵敏、敢于发言敢于辩论。在案例课堂上, 教师还要指定专人作好记录, 作为案例课堂的成果。如:结合土地级差地租理论,组织学生讨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案例。通过讨论,让学生明白,我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为30年,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民的预期收入,增加投入,获得级差地租Ⅱ,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教师在课堂讨论结束后,应根据学生的发言做简单的评价和总结。
2.4 案例教学效果检验
案例教学效果如何,需要建立一定的考评体系。一是要求学生在课后写出案例分析报告,教师进行批改,检验案例教学的直接效果。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组内讨论、课堂辩论等可能会使同学们感到条理不清, 而案例分析报告则有助于加深学生对案例的理解, 并就案例主要分析问题作较为全面的总结。二是改革传统的考试方式,把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案例教学作为考核的一部分。高校需要在学生的成绩考核方面对案例教学给予支持,传统的考试方式和当前的案例教学之间有兼容性,但目前“土地经济学”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只是作为传统考试题中的一部分,没有同期末卷面考试并列单独作为考核的组成部分。因此,需要对传统的考试方式进行改革,案例教学可以占20%的分数,以激发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逐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土地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营造案例教学的文化氛围
中国传统文化讲折衷之道, 不善于提出质疑性和富有挑战性的问题, 习惯于教师讲授、学生听课和记录的模式,大多数学生不习惯互动式讨论的案例教学模式。因此,需要在高校培养一种积极开放的文化氛围, 让学生们大胆表达自己的不同见解。
3.2 加强案例库建设
案例教学的前提是拥有大量生动的案例。哈佛商学院案例库中的案例涉及到各行各业,内容几乎涵盖了工商管理实际情况中所能遇到的所有问题,而且许多案例都是精品。目前, “土地经济学”课程案例的搜集、整理与分析等方面相对滞后, 还没有公开出版的相关案例教材。因此,需要加强案例库建设。
3.3 案例教学需要多媒体教学资源的支持
多媒体教学方式,即利用多媒体课件的文字、声音、动画和图像等营造一个“图文并茂、动静结合、声情融汇、视听并用”的多媒体交互式教学环境,充分发挥个性化学习、愉快学习、情景学习和交际学习等先进的教学思想,通过对学生多种感官的刺激,加深学生们对新鲜事物的印象,取得更好的案例学习效果。
3.4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案例教学队伍
案例的教学效果主要取决于教师水平。案例教师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 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高度的逻辑分析、要点概括和课堂驾驭能力。因此,需要有一批理论水平高、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保证案例教学的成功。因此,“土地经济学”课程教师一要加强知识的更新,不断学习和钻研土地经济学理论,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二要加强社会实践,到相关管理部门、农村、城市调研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三要变革教学观念, 积极进行案例教学改革, 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提高教学水平。
摘要: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增强课程教学效果,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本文针对“土地经济学”课程教学现状, 分析了土地经济学课程应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并对土地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土地经济学,案例教学,必要性,实施过程
参考文献
[1]陈树文.哈佛大学商学院案例教学研究.大连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12) :80-84
[2]王晓燕:案例教学法在管理类本科教学中的应用研究.武汉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8) :412-415
篇4: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经济学检视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法律经济学;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D922.3;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58-03
一、农村土地产权及法律经济学
产权是指经济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在法律中则定义为所有权,包含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一系列的权能[1]。显然,农村土地产权便是我国法律对土地这一特定对象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一系列权利的总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但国家或集体,他们人的集合体,其自身实际操作所有权的能力显然不足,这势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正是基于此种历史经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将我国土地利用分为两部分:国有土地的非农使用和农村土地的农业生产使用。这就明确了农村地区土地的真正利用主体为广大农民群众,他们享有并有权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并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2]。将土地利用由完全的国家或集体主导转变为农民自主经营,增强了农民利用土地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提高了土地利用的效率,同时也为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以及满足农村他产业发展的需要,探索土地利用新出路已成必然。此时所有权与利用权的不一致便会导致对利益争夺的冲突,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无论哪一方都不会放弃获得收益的权利,问题产生不可避免。产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晰,所有权与利用权利的分离恰恰是我国的土地资源的问题的起点,在现实生活中围绕土地产权发生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
许多学者注重从注释法学派概念法学的研究方法出发来研究土地产权,但这是一种偏离实践的方法,过分强调法律本身的逻辑结构,排除了经验和实证在法律研究中重要作用。而法律经济学则别具一格,它可以回答法律规则的两个基本问题:实证性和规范性。法律经济学把二者结合起来,分析法律规制对行为的影响以及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通过科学的的设计来达到希望达到的目的。农村土地产权是财产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农村土地产权的研究建立在法律经济学的基础之上理所当然,也是实至名归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做出分析,可以避免一些重大的法律失误,解决土地使用的法律瓶颈问题。
二、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经济学诠释
法律经济学对财产法相关制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第一,分析财产制度本身是否符合经济效率;第二,如何促进资源向效率更高的的使用方式转移[3]。因此,要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农村土地产权,首先必须清楚我国当前农村土地产权现状以及其是否符合最佳经济效率设计。同时,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效益,我们需要探索最佳的配置方式。
由于土地自身的稀缺性,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为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对土地资源的竞争就在所难免。激烈的市场竞争,必然导致交易的产生并引发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交易是制度的运行单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4]。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产业也蓬勃发展,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都对土地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土地资源配置的竞争也愈发激烈,这也是土地产权问题凸显的重要原因。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相关制度中,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最为突出,因为它直接决定着交易成本的高低。交易成本低的土地产权设计会吸引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市场的竞争,同时这种竞争会把最优配置方式筛选出来,促进土地资源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这样的条件下形成的资源配置是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接近帕累托最优[5]。
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是财产法中对财产保护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对土地产权的保护也应当遵循这两种原则[6]。在财产规则的保护下,法律对初始的权利进行划分界定后,一般是通过市场,在尊重权利人的意愿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形成自愿交易。如果交易方无法就交易的产权达成一致意见,权利人有权终止交易的进行。因此,可以看出,这是一种以自由让渡为交易条件的产权转让。这种方式旨在遵循权利人自身的意志来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给与权利持有人足够的尊重。与财产规则相对的责任规则,它不以自由让渡为交易条件,只是在法律对初始权利进行界定后,若权利受到侵害,即可要求侵害方给与适当的赔偿。然而赔偿的数额则以客观市场价格作为依据,排除了权利人的主观因素,大多情况下并不一定是权利人所期待的。因为在市场交易中有时会存在卖方垄断的情形,卖方或者出于要挟亦或出于心理因素,对权利物有过高的期许,这就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不利于有效的市场资源配置的形成。这两种保护原则在土地产权的保护上各有优势:前者有利于土地产权人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土地资源有效率的配置;而后者则有利于消除交易中的阻碍因素,降低交易成本。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保护中,应当注意两种原则之间的协调使用,从而达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我国农村土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不允许直接进入非农领域配置的,这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有着密切的关联。对于非农土地市场的需求,政府以自身为主导,通过征收的方式获取土地,再通过与需求方之间进行交易来达到目的。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又规定我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但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7]。因此,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的交易有两种命运:收归国有转向非农领域和转向其他经营主体继续进行农业生产。我国主要是基于计划经济历史传统的影响、国家土地规划和宏观调控的影响以及对公共粮食安全的考虑等确定农村土地的利用形式。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性且符合国际惯例。然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征收往往采取的是责任财产原则,这对于农村土地产权的保护十分不利。因为行政权力挤压原本属于市场调节的领域,降低了配置效益。而且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很容易看出政府无形中成为了利益相关方,让利益相关方进行相关的规则的制定,很难避免权力寻租的发生。寻租的结果便是损害了社会效率,权力成为个别利益集团的获利工具。而我国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并在现实中实施,便是源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设计上的模糊性,其代价便是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漠视和保护不力[8]。
三、农村土地权产权的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一)产权不明晰的经济学分析
土地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中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如此成功,土地资源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然而,这种贡献却建立在土地权利者权利牺牲的基础上。很多学者归纳我国的土地政策为“有意识的制度模糊”,农村土地产权的设计者将原本清晰地产权隐藏在分散的模棱两可法律的条文之中[9]。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机制还没能完全苏醒,过分强调土地的产权,会在无形中增加土地交易的谈判成本,通过国家主导完成土地配置,就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弥补了初期市场机制不足的缺陷,从而提高了土地配置的效率,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且正是基于这种模糊的产权制度设计,为国家进行土地配置的干预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比如国家选择责任原则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如果所有的主体都参与市场的谈判,无形中增加谈判的成本,延长土地配置的周期,降低配置的效率。而且土地本身所具有的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又会在无形中形成卖方垄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但是政府通过征收的手段,简化了中间的一系列的程序,取代市场中自发的无效率谈判行为,实现了降低交易成本,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制度的不确定性是制度运行的润滑剂,这对于刚改革开放的中国是有好处的,避免了许多社会冲突。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平成为当前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模糊产权导致的社会不公问题亟待解决。强者取胜就是模糊产权的结果,当出现土地权益争议时,需要国家出面做出评判,而模糊产权的设计便会导致国家消极评判,使强者获得有利地位。另外,我们所不能忽视的便是模糊产权的外部性,上述问题是模糊产权的直接结果。国家作为利益相关方,手中掌握土地配置的权利,就很难避免其寻租行为。土地配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财富很大程度上被政府、官员或者开发商攫取,形成相关的利益集团。但是随着土地价值的膨胀,农民自身也逐渐意识到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对土地利益的诉求也越来越高,加上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这种寻租行为本身是不符合经济学的效率原则的,所产生的后果必然阻碍社会的进步。另外,从经济学产权的观点来看,这种产权设计降低了政府在获取土地时的成本,在这样的条件下所形成的土地资源的配置无疑会扩大政府主导的成分,这就挤占了市场支配的空间。同时,由于土地的真正价值在这一过程中被行政行为所掩盖,便会低估土地的市场价值,造成土地资源配置的浪费。这些都违反了模糊制度设计的初衷,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配置与利用,因此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二)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经济学分析
我国的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的确对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讨论。土地被利用才能发挥土地的最大权能,我国对农民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的使用权能。我们所探讨的对土地重新配置其实就是对土地利用权的重新配置。有学者提出用利用权代替使用权,因为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让使用权和使所有权并列,更能突显其与传统的差异区别[10]。所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把土地的利用权落到实处,同时对政府所有权进行限制。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对其限制是否合理?国家和集体作为一个虚拟的主体,其本身不具备直接行使权力的能力,再者其已经把农村土地的利用权划归给农民,所以国家的所有权有点名不副实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因此把土地的利用权落实到农民自身并无不妥。另外,在物权法上还存在永益物权的法律制度。这样使得土地利用权由政府为主导转向市场为指导,通过自由谈判实现资源配置。当前我国市场机制已趋于完善,加之产业的多样化、规模化,不同产业不同的规模有着不同成本和报酬,由市场配置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对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进行限制,有助于防止政府觊觎土地增值的巨大收益,滥用征收权力,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权利寻租[11]。所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赔偿原则,其最简单的经济学解释就是,能预防政府过度使用占用权。而公平原则则需要排除特权,需要遵循财产原则的财产保护原则。所以选择对国家权利的限制,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十分必要。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不能盲目排除国家在这个过程的重要作用。作为市场的主体,如果直接让权力配置双方自由配置,他们就会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也许会回归之前的老问题:卖方垄断。而且土地资源作为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完全的市场化,并不是实现国家整体的经济收益的最佳选择,因为市场会出现失灵,此时的政府介入能够起到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土地产权改变理论已经提出很多年了,但进程却十分缓慢,我们不难看出各方主体之间的博弈,也可以预知要想彻底改变的现行的土地产权所要花费的精力和成本。所以完全改变似乎并不是一个完美的选择。综合考量我们发现,在尊重现实基础上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完善也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所以在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土地资源的配置由政府主导转向市场,提高配置的效率,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财产原则与责任原则相结合。在财产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同时兼顾责任原则,排除影响资源配置不利的因素。但这必须以规范政府的行为为前提,同时把政府定位为服务型政府,不参与利益的分配,减少政府的利益欲求,降低改革的阻力,防止改革后出现新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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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黄军,黄睿.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农业考古,2010,(6):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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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社,1997.71.
篇5:土地经济学ppt总结
7.1土地利用系统分析
一、土地资源利用的发展和制约因素
(1)土地资源利用的发展过程
原始型自给型商品型可持续型
(2)土地资源利用(土地利用)
指人类根据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以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为基础,对土地进行的开发、利用、改造与经营等社会经济活动的总称。
指人类为了从土地中获取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对土地实行周期性和永久性的干预。
指人类根据自身的需要、人与土地发生相互作用和影响,决定土地的功能与作用的过程。
(3)决定区域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和结构的因素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生效益、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系统的概念和类型
土地利用系统是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土地利用单元所构成的系统。是经过长期进化发展的一种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产系统,具有自己的边界、结构和功能。土地利用系统的分类
★根据资本和劳动投入的多少,可以为集约土地利用系统和粗放土地利用系统。★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土地利用系统、城镇土地利用系统等。★考虑作物和植种制度,可分为复合土地利用系统和混合土地利用系统。
土地利用系统的特点:
(1)是具有多层次等级的大系统
(2)是开放的系统,表现出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动态特性和演化特性
(3)其功能是由构成土地利用系统的各要素的整体决定的,而并非是各要素的功能之和。
(4)是不断地运动着的,不断地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系统
三、土地利用系统分析的一般步骤
系统分析是把研究对象视为系统的一种研究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土地利用系统分析的过程
(1)确定系统边界;
(2)确定系统目标;
(3)进行土地评价;
(4)可行性分析,包括技术可行性、资源环境可行性、组织体制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等;
(5)输入输出模型分析;
(6)土地利用结构优化方案分析;
(7)报告或决策;
(8)反馈修正。
7.2可持续土地利用
一、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通过技术、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使一个区域的土地利用的类型、结构、空间分布与本区域的自然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利用合理,土地资源本身的功能能够得到连续不断的发挥的土地资源利用。包括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的可持续性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涵义:
1、存在形式的可持续性
主要指土地资源必须以一定的种类和面积存在于特定的区域,才能保障发展的需要
2、物质生产能力的可持续性
稳定和提高单位面积土地资源的物质生产能力是其根本目标
3、经济效益的可持续性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正相关
4、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可持续土地利用的五大原则
① 保持和加强生产/服务(生产性);
② 减少生产风险程度(稳定性);
③ 保护土地资源的潜力和防止土壤与水质的退化(保护性);
④ 具有经济活力(可行性);
⑤ 社会可以承受(可承受性)。
可持续土地利用的实质 可持续土地利用是一个由行政管理与科学技术相结合的区域综合生态系统工程。
★包括自然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可表述为:
A、通过技术与行政手段使一个区域的土地利用类型的结构、比例、空间分布与本区域的自然特征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B、使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生产与环境功能,既满足人类经济活动与环境要求,又不断改善资源本身的质量特性。
可持续土地利用评价
将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自然环境、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因素联系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科学分析,指出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
FAO《可持续土地利用管理评价大纲》提出的步骤:
① 确定评价目标;
② 分析土地自身因素的可持续性;
③ 分析生物因素的可持续性;
④ 分析经济因素的可持续性;
⑤ 分析社会因素的可持续性;
⑥ 环境效应评价;
⑦ 综合上面的分析,判断可持续性;
⑧ 结论
★若是可持续性的,判断可能保持持续性的年份; ★若是不可持续性的,则提出改进的办法。
7.3 土地利用规划与设计
一、土地利用规划 概念
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全面安排和布局。21
二、土地规划分类:土地利用总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内部规划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由国家和政府在整个行政辖区内制定的宏观的和长远的规划。
★内容包括:
A、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与评价;
B、土地需求量预测和土地适宜性评价;
C、确定各部门用地规模;
D、提出各种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目标和方向;
E、土地利用分区;
F、确定骨干工程规划与布局;
G、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
(1)对土地利用实行政府干预和控制
包括控制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分区、农用地生态过程、土地利用方式和强度。
(2)协调土地利用矛盾
协调人地矛盾、部门之间的矛盾、地区之间的矛盾。
(3)组织土地利用
(4)监督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
(2)系统分析原则
(3)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4)可持续发展和综合效益最优原则
2、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是针对土地利用的某一方面而进
行的土地利用规划,如城镇规划、开发规划等,是对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深入和补充。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特点(1)针对性;(2)局部性;(3)具体性;(4)选择性。
任务: 改善和保护土地的生态系统,为提高土地利用的生产能力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条件。类型: 包括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保护规划、单项土地资源利用规划。
3、土地利用内部规划又称土地景观生态设计。
是在总体规划控制下,具体地进行各种用地的内部组织和设计,是微观的土地利用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继续和延伸。
土地利用内部规划:耕地内部规划、园地内部规划、林地内部规划、牧草地内部规划、居民 点内部规划、渔业用地内部规划
三、土地规划的作用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可以优先考虑农业、基础设施、环保用地的需求;
土地利用规划能够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因此有利于促进土地宏观布局和利用结构的平衡优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对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既应该解决社会化生产和改善环境对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更需要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市场的规范和完善。
7.4土地资源动态监测
主要是对土地类型、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质量等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进行监测。
一、土地利用空间动态监测
(一)监测内容、土地利用变化的动态信息:包括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的类型,位置,数量等信息。
2、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情况
3、农业用地内部结构调整情况
4、基本农田保护区状况
5、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监测
(二)监测分析
1.地类变更分析
2.权属变更分析
3.耕地变化动态分析
4.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分析
二、土地资源质量动态监测
是指用一定的标准方法,以一定的时间间隔,测量土地的微观特性(主要是土壤、气候和环境特征),以观测和分析在不同土地利用条件下土壤和环境特性变化趋势的行为。
(一)监测内容
(1)土壤特性的变化情况,如土壤pH、土壤养分含量、土壤结构、土壤污染等。
(2)环境及环境污染的变化情况,包括大气污染、大气组成、水体污染等。
(二)监测程序
一般需要通过建立基准点来进行检测,其主要步骤为:
1)选择基准点
选择农用地基准点时要考虑六个因素:
(1)主要土壤带或农业区或两者兼顾
(2)典型的地貌类型或广泛的土壤质地组合或两者兼顾
(3)本区内最主要的农业生产系统
(4)政府和农民关心的焦点问题
(5)已经出现土壤退化或潜伏着土壤退化
(6)面积为5—15公顷
2)建立本底或参照数据库
目的是为了观测随时间而变化的土壤性质
3)定期在基准点进行观测(采样分析)
篇6:经济法复习PPT
题型:
一、法律条款填空题(20题,每题1分)
二、是非题(20题,每题1分)
三、多选题(10题,每题2分)
四、名词解释(5题,每题4分)
五、简答题(2题,每题5分)
六、案例分析题(1题,每题10分)
考试范围:《破产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
提纲:转型中国的经济法 经济法(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3)一般而言,法治对市场经济有哪三方面的作用?(1)中国经济转型的法治取向有哪三大方面?(2)如何理解“守法的统治”?(2)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构成要素、种类有哪些内容?(3)个体户和承包户的区别?
个体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承包户,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客体、标的、标的物的异同?
客体就是标的,不过客体是相对于物权来说的;而标的是相对于债权来说的。标的物是标的或者客体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客体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物。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 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转型中国的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或依据有哪些?
转型中国的经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以政策为先导,服从WTO规则
提纲:转型中国的市场宪法——破产法 破产(5),破产法(6),重整(6书53),和解(7书54),破产程序(9),破产管理人(14),破产能力(破产资格)(9),破产原因(破产界限)(10),破产财产(书56),破产宣告(书55)
试解释破产法成为各国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的原因。(7)法学界认为,新《破产法》有哪九大突破?(8)根据新破产法,破产程序分为哪些基本程序?(9)
概括主义立法模式有哪几种标准,具体优缺点是什么?(11书44)根据新破产法,破产能力的例外规定有哪些?(10)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行使申请破产权力时应当具备哪几个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1.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合法的民事债权。2.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没有争议的债权。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何理解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14)
第一、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促进面临破产的企业顺利破产。第二、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第三、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效地保障了破产管理人权益。
第四、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法院公正而高效地审理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如何分配?(书57)
什么是破产宣告?如何理解其法律属性?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书55)
提纲:转型中国的市场主体法律——以公司法为例 有限责任公司(书17),股份有限公司(书17),法人人格(17),公司治理(18),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最低注册资本制度(22),法定资本制(25),他物权(27),一人公司(2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哪五种?(17)
公司法模式有哪三种?各自分别有哪些优缺点?(18)
家族本位的公司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不是最重要的或者是混乱的,家族内部的个人威望和层级制度在决定和影响着家族企业的治理和成功。公司往往依靠的是家族家长权威的独断专行和对市场形势的审时度势,来治理企业和判断、决策其经营业务。因此其法律体系对于家族内部的亲缘持股、交叉持股、相互持股持宽松甚至鼓励的态度。这种模式的优势是其决策和经营效率较高,内部较团结,但其缺陷也很明显,即这种公司容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公司的命运与公司控制权威的个人命运与进退息息相关。另外,这种模式还有另一种缺陷,即家族公司往往自我交易、内幕交易过多,黑箱操作,信息披露的约束力较弱,易发生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国家本位的公司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好处在于公司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有一个单一的标准和统一的程序,便于公司的规范。同时这种模式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故政府对公司的监督较易。但是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就是容易产生政府干预,把公司管得过死,形成政府本位或国家本位的模式,同时,这种模式的一个特点是公司法原则性条款过多,且更多依赖于道德因素,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适应公司诉讼和自由经济发展。
公司本位的公司法模式:这种公司法模式认为,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公司法是地方法,不是国家法,它分为法规和判例两部分,主要是界定股东、董事与公司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其核心涉及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以调整市场上民事主体私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这种地方公司法的结构优点在于它完全排斥政府对公司的干预,以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和自由市场竞争为宗旨,强调公司本位,便于法官审案时采用较有利于公司自由的公司法标准。同时,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定非常完善,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公司管理层的权力制衡规定非常细密。在公司治理中,更多地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这种模式的缺陷是,由于过于强调公司本位和意思自治原则,股东与公司的诉讼过多,甚至出现“滥诉”现象。新《公司法》在理论上实现了六大突破,请简要说明。(20)新公司法创设了哪八大投资制度?(22)
如何理解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下分期缴纳制异同?(25)
在我国,哪六种财产不能作价出资?(27)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6)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态有哪些?(27)
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可否采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可以(26)公开募集与定向募集的区别是什么?(29)“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1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有哪三大方面?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另外,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上述事项的决定,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的股东也可退出公司。
提纲:合同法转型与交易行为监管
什么是合同?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合同的现代转型的基本态势表现为哪些方面? 新合同法的主要特色是什么? 新合同法的主要缺陷是什么? 合同法的原则有哪些?
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法如何加以规范?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主要表现有哪些?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要件分别是什么? 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在哪里? 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和类型各有哪些? 效力特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相关内容: 《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票据法》,《税法》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工业产权法》,《专利法》
应用题举例:
李某有一个小理发店打算转让,好多人争着购买,孙某得知也假装打算购买,多次与李某进行协商。因为孙某许诺给以较高的价格,李某便回绝了其他人,但是多次协商之后,孙某却不买了,而且未提出任何理由,最后给李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请说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
孙某的行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2分)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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